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230/2005
環境許可證編號 EP-230/2005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CHAPTER 499)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第499章)
第 10 條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CONSTRUCT AND
OPERATE
A DESIGNATED PROJECT
建造及營辦指定工程項目的環境許可證
A部 (許可證主要部分)
Pursuant to Section 10 of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the Ordinance), the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e Director) grants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MTR Corporation Limited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Holder”) to construct and operate the designated
project described in Part B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specified in Part C. The issue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is based on the documents, approvals or permissions described below:
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環評條例)第10條的規定,環境保護署署長(署長)將本環境許可證批予地鐵有限公司(下稱“許可證持有人”)以建造及營辦B部所說明的指定工程項目,但須遵守C部所列明的條件。本環境許可證的發出,乃以下表所列的文件、批准或許可作為根據﹕-
Application No. 申請書編號: |
AEP-230/2005 |
Document in the Register: 登記冊上的文件: |
(1) Project Profile – Prince Edward Station Pedestrian Subway Extension and Entrance Modification Works (Register No.: PP-253/2005) (1)
工程項目簡介 – 太子站行人隧道延展及出入口修改工程 (登記冊檔號: PP-253/2005) (2) The Director’s letter of permission to apply directly for
environmental permit dated 22 August 2005 [Ref.: ( ) in EP2/K3/A/04] (2) 署長於2005年8月22日 發出批准直接申請環境許可證的信件 [檔案編號 : (
) in EP2/K3/A/04] (3) Application for Environmental Permit submitted by the Permit
Holder on 26 September 2005 (Application No. AEP-230/2005) (3) 許可證持有人於2005年 9 月 26 日提交的環境許可證申請(申請書編號:AEP-230/2005) |
22
October 2005
Date 日期 |
|
(Mrs. Shirley LEE) Principal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Officer for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環境保護署署長 (首席環境保護主任 李韓琇玲女士代 行) |
PART B (DESCRIPTIONS OF DESIGNATED PROJECT)
B部 (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Hereunder is the descrip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mentioned in PartA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下列為本環境許可證(下稱“許可證”)A部所提述的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Titl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名稱 |
Prince Edward Station Pedestrian Subway
Extension and Entrance Modification Works [This designated project i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roject”] 太子站行人隧道延展及出入口修改工程 [這指定工程項目下稱“工程項目”] |
Nature of Designated Project |
Modification
of the existing Prince Edward Station Entrance B2 and construction of an
approximately 160m long pedestrian subway constituting material change to the
MTRC Prince Edward Station. 修改現有的太子地鐵站B2出口及興建一條長約160米的行人隧道對太子地鐵站構成實質改變。 |
Loca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地點 |
Mong Kok. The location of the Project is
shown in Figure 1 attached to
this Permit. |
Scale and
Scope of Designated Project(s) 指定工程項目的規模和範圍 |
Modification
of the existing Prince Edward Station Entrance B2 and operation of the
modified Prince Edward Station Entrance B2; construction and operation
of an approximately 160m long pedestrian subway underneath Sai Yeung
Choi Street South, crossing Nullah Road, an emergency escape stair near
the junction of Sai Yeung Choi Street South and Nullah Road with fresh
and smoke extraction vents on its top (see Figure
2) and the integrated entrance at Pioneer Centre. 修改現有的太子地鐵站B2出口及運作修改後的太子地鐵站B2 出口 ; 興建和運作一條長約160米位於西洋菜南街地底及穿過水渠道的行人隧道、一個位於西洋菜南街與水渠道交界的緊急逃生樓梯、設於緊急逃生樓梯頂部的通風口和排煙孔(見圖2)及位於始創中心的綜合出口。 |
C部 (許可證條件)
1. 一般條件
1.1 許可證持有人及任何從事工程項目的人士必須符合本許可證載列的全部條件。任何人士如有不符合本許可證的情況,可能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環評條例」) (第499章) 的規定,而當局可根據條例採取適當行動。
1.2 許可證持有人須經常確保完全符合現行法例的規定,包括但不限於噪音管制條例 (第400章);空氣污染管制條例 (第311章);水污染管制條例 (第358章);及廢物處置條例 (第354章)。本許可證本身不會就根據任何法例提起的法律程序構成任何抗辯理由,或根據任何法例默示任何批准。
1.3 許可證持有人須印製本許可證的複本,連同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或本許可證A部所述文件,以供署長或獲授權人員任何時間內在本許可證所涵蓋的所有工地/辦事處查閱。凡提述本許可證,須包括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及登記冊內的相關文件。
1.4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本許可證的複本交予有關工地的負責人,並確保這些人士完全明白本許可證的所有條件與規定。工地是指建造及營辦工程項目的工地,下文所提及的工地亦屬同一意思。
1.5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建造工地的所有車輛進出口或一處方便地點,顯眼地展示本許可證的複本,以供公眾在任何時間內閱覽。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在這些地點展示關於本許可證 (包括任何經修訂的許可證) 的最新資料。許可證持有人如交回許可證的部分或全部,必須把其送交署長的通知書,在備有原有許可證的相同地點展示。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許可證必須從建造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1.6 許可證持有人須依據本許可證B部的工程項目說明,建造及營辦工程項目。
1.7 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工程項目的設計、建造及營辦,按照下述資料及措施辦理:工程項目簡介 (登記冊編號:PP-253/2005) 所說明的資料及各項建議;登記冊內的其他相關文件;本許可證所說明的資料或緩解措施;根據本許可證內載的條件須向署長存放或獲署長批准的提交文件所建議的緩解措施;以及在工程項目各階段進行的持續監察及監測工作所建議的緩解措施。登記冊內的文件所述建議如沒有在本許可證明確表示,則仍須實施這些建議,除非獲本許可證明確豁除或默示修訂。
1.8 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須在接獲署長的意見 (如有者) 後1個月內 (除非署長另行指定),根據署長的意見加以修正並再向署長提交。
1.9 署長批准的所有提交文件、署長沒有給予意見的所有存放文件及根據本許可證規定由署長給予意見修正的所有提交文件,均須詮釋為本許可證 C 部說明的許可證條件的一部分。提交文件如有任何修訂,均須獲署長的書面批准,或符合有關許可證條件訂明的規定。如有不符合提交文件的情況,可能違反環評條例的規定。所有提交文件或提交文件的任何修訂本,均須按下文條件第2.1及2.2項所述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然後才按本許可證的規定向署長提交。
1.10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公開給公眾知道,方法是把有關文件複本存放於環評條例登記冊辦事處、署長指定的任何其他地方、署長指定的任何互聯網網站或採取署長指定的任何方法,以供公眾查閱。因此,許可證持有人須提供足夠數量的複本。
1.11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2個星期以書面方式把建造工程的施工日期通知署長。施工日期如有任何更改,許可證持有人必須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署長。
1.12 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提交的所有文件,須親身送交或以掛號方式郵寄至環評條例登記冊辦事處(現址為:香港灣仔軒尼詩道130號修頓中心27樓)。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的電子版本,均須以超文本標示語言 (HTML) (第4.0或較後版本) 及便攜式文件格式 (PDF) (第4.0或較後版本) 製作,除非另獲署長同意,並須與硬複本同時提交。
1.13 為執行本許可證,「建造工程的展開」不包括有關工地清理及預備的工程,或署長同意的其他工程。
2. 工程項目展開前須提交的文件及採取的措施
2.1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2個星期成立一個環境小組。環境小組須由一名環境小組組長帶領。環境小組組長須在環境監察及審核或環境管理方面至少有7年經驗。環境小組及環境小組組長須按本許可證條件第5.1項提交的經核准的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 (「環監手冊」) 所載規定,實施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此外,環境小組組長須負責核證永久及臨時工程在環境上的可接受程度、相關的設計圖則和根據本許可證提交的文件,並須保存一本記錄冊,同時記載可能會影響工程項目簡介 (登記冊編號:PP-253/2005) 的每件事項、每種情況或每次情況變化,以及每次不符合工程項目簡介建議或本許可證的情況。環境小組組長須在發生任何類似事件、情況或情況變化後1個工作天內通知獨立環境查核人。存放這本記錄冊的地方,須可供協助督導執行工程項目簡介建議及本許可證的所有人士、署長或獲授權人員隨時查閱。環境小組組長如未能在記錄冊保存記錄、未能執行環監手冊所列明的環境小組組長職務,或未能符合本條件的規定,署長有權以書面要求許可證持有人撤換環境小組組長。許可證持有人如未能安排人選替補,或在聘用新環境小組組長後仍未能在記錄冊保存同期的記錄,或會導致許可證遭暫時吊銷、取消或更改。環境小組不得與工程項目的承辦商或獨立環境查核人有任何聯繫。
2.2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2個星期聘用一名獨立環境查核人。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在環境監察及審核或環境管理方面至少有7年經驗。獨立環境查核人須按本許可證條件第5.1項提交並獲核准的環監手冊所列明的職務,以及審核整體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包括實施所有環境緩解措施、提交與環境監察及審核相關的文件,以及提交本許可證所要求的其他文件。此外,獨立環境查核人須核實永久及臨時工程在環境上的可接受程度、相關的設計圖則和根據本許可證提交的文件,並須核實本許可證條件第2.1項所述的記錄冊。在每次出現事故、情況變化或不符合工程項目簡介 (登記冊編號:PP-253/2005) 或本許可證的情況,而可能會妨礙不良環境影響的監察或控制工作時,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在接獲環境小組組長通知後24小時內以傳真方式通知署長。獨立環境查核人如未能通知署長有關情況,未能執行環監手冊所列明的獨立環境查核人職務,或未能符合本條件的規定,署長可以書面要求許可證持有人撤換獨立環境查核人。如未能按指示撤換獨立環境查核人,或在聘用新獨立環境查核人後仍未能通知署長有關情況,則或會導致許可證遭暫時吊銷、取消或更改。為執行本條件,許可證持有人的通知等同獨立環境查核人的通知。獨立環境查核人不得與工程項目的承辦商或環境小組有任何聯繫。
2.3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2個星期把主要建造公司及 / 或以任何形式與建造工程相關的合營企業的管理架構,以書面通知署長。提交的資料須至少包括一份組織圖、負責人的姓名及聯絡資料。
3.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期間須提交的文件或採取的措施
一般建造規定
3.1 如本許可證圖1所示,沿工程項目路線進行的地下工程,須於地面挖掘工程完成後加上道路面板。
建造工程期間噪音影響的緩解措施
3.2 如使用下列任何建築設備,只可採用聲功率級不超逾所述數值的低噪音設備,以減輕噪音影響:
(i) 聲功率級不超逾105分貝(A)的貨車;
(ii) 聲功率級不超逾103分貝(A)的挖土機;
(iii) 聲功率級不超逾95分貝(A)的發電機;
(iv) 聲功率級不超逾100分貝(A)的靜音打樁機;
(v) 聲功率級不超逾105分貝(A)的起重貨車;
(vi) 聲功率級不超逾103分貝(A)的卡車;
(vii) 聲功率級不超逾88分貝(A)的水泵;
(viii) 聲功率級不超逾102分貝(A)的震動器;
(ix) 聲功率級不超逾101分貝(A)的壓土機及壓路機
3.3 採取消減噪音措施,如裝置流動隔音屏障、隔音罩或隔音棚,緩解建造工程的噪音影響。流動隔音屏障宜採用垂直 / 懸臂式鋼架類型,擺放的位置應靠近機動設備的產生噪音部分。為達致最佳的隔音效果,隔音屏障物料的表面質量不可少於每平方米7千克 (隔音罩物料的表面質量則至少為每平方米10千克)。屏障的起碼長度至少為高度的五倍,而其最低高度應該令受保護的噪音敏感受體看不見機動設備噪音源的任何部分。流動隔音屏障和隔音罩的草圖見於本許可證圖3。密封式隔音罩、流動隔音屏障及隔音棚的減音水平須符合下列各項:
(i) 為破碎機使用的隔音棚,須消減不少於15分貝(A)的噪音;
(ii) 為貨車 / 挖土機使用的流動隔音屏障,須消減不少於5分貝(A)的噪音;
(iii) 為發電機及空氣壓縮機使用的隔音罩,須消減不少於10分貝(A)的噪音;
(iv) 為起重貨車、灌漿機、卡車、混凝土車、壓土機及壓路機,震動器使用的流動隔音屏障,須消減不少於5分貝(A)的噪音。
3.4 從鏈距000至067進行的公用事業設施改道工程,應採用可消減不少於10分貝(A)噪音的隔音纖維。
3.5 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執行的噪音緩解措施,完全符合上述條件第3.2、3.3及3.4項的規定,以達工程項目簡介 (登記冊編號:PP-253/2005) 預測噪音敏感受體承受的建造噪音水平。
3.6 不得進行撞擊式打樁。
就視覺影響提交的文件
3.7 除非另獲署長同意,否則於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後6個月內,須向署長提交兩個通風槽 (每個體積為3米(闊) x 3.2米(長) x 7.5米(高)) 的設計圖則及補救措施,說明如何緩減視覺影響,供署長批准。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通風槽按有關的設計圖則及補救措施提出的建議建造。
4. 工程項目營辦期間採取的措施
營辦期間噪音影響的緩解措施
4.1 通風槽風口的正面不得面對 (直視) 噪音敏感受體。
4.2 在西洋菜南街與水渠道交界附近的緊急逃生樓梯頂部的通風槽,裝設可消減至少15分貝(A)噪音的靜音百葉窗和滅音器。
4.3 在晚上十一時至上午七時不得進行緊急通風系統測試。
5. 建造工程期間的環境監察及審核
5.1 在工程項目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2個星期把有關工程的環監手冊提交署長批准。環監手冊須詳列建造噪音影響的緩解方法、環境質素表現規限 (行動及極限水平)、事件 / 行動計劃及決策審核流程圖、覆核監察結果的程序,以及技術備忘錄附件21所述符合標準的審核程序和跟進工作,並建議在工程項目建造期間,設立社區聯絡渠道,就投訴、意見、建議或查詢提供服務。環監手冊亦須列載本許可證條件第5.3項所指的投訴調查程序。根據本條件獲核准的環監手冊,以下稱「環監手冊」。
5.2 許可證持有人須按環監手冊所載規定,進行取樣及測量:
(a) 按環監手冊的規定,進行噪音基線監測;
(b) 按環監手冊的規定,進行噪音影響監測,並將所得資料及數據,透過根據條件第6.2項設立的互聯網網站預早供公眾 / 市民閱覽,在任何情況下,相關的環境監察數據不得遲於其收集或可供閱覽後3天發放 (見註7);
(c) 如超逾環監手冊內指明的準則,須按環監手冊所載的事件 / 行動計劃,執行補救行動;以及
(d) 在收集數據或完成補救行動的3個工作天內,須記錄及備存上文(a)至(c)項的詳情,用作擬備及提交每月環監報告,並備妥有關資料以供實地查閱。
5.3 在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2個星期設立建造工程投訴調查程序。投訴調查程序須按照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所載規定進行。
5.4 根據本許可證提交的所有環境監察及審核數據,均須有效及真實無誤。
5.5 在任何建造工程展開前,須至少提早2個星期向署長提交基線監測報告的3份硬複本及2份電子版本。報告須包括 (但不限於) 噪音基線監測的詳情。如署長要求,則須提交額外複本。
5.6 在規定提交報告的月份結束後2個星期內,許可證持有人須向署長提交每月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的3份硬複本及2份電子版本。如署長要求,則須把提交文件的額外複本送交署長。
5.7 許可證持有人須按照環監手冊內的事件 / 行動計劃所訂明的時限或如署長所同意的時限,徹底並妥善執行事件 / 行動計劃所說明的行動。
6. 環境監察及審核資料的電子匯報
6.1 為方便公眾透過環評條例互聯網網站及在環評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查閱基線監測報告及每月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以超文本標示語言 (HTML) (第4.0或較後版本) 及便攜式文件格式 (PDF) (第4.0或較後版本) 製作的報告的電子版本,除非另獲署長同意,須與本許可證條件第5.5及5.6項所說明的硬複本同時提交。關於HTML的版本方面,可與報告各節及小節作出超文本連結的目錄須在文件開端加入。報告內各類圖表須在載有相關資料的正文內作出超文本連結。除非另獲署長同意,報告內所有圖形均須以交錯存取的GIF格式制定。報告的電子版本內容,必須與硬複本的內容一致。
6.2 上文條件第6.1項提及的所有環境監察數據,包括條件第5.2(b)項所述預早供公眾 / 市民閱覽的所有監察數據,均須盡快透過互聯網供公眾閱覽;而在任何情況下,除非另獲署長同意,相關的環境監察數據不得遲於其收集或可供閱覽後2個星期發放 (見註7)。許可證持有人須於工程展開後4個星期內,把載有環境監察數據的互聯網網址,以書面通知署長,並透過環評條例互聯網網站及環評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把有關網址及環境監察數據的資料向公眾發放。
6.3 上文條件第6.2項說明的互聯網網站,必須方便用戶使用,讓公眾容易接達監察數據。除非另獲署長同意,網站須具備部件,提供下述功能:
(a) 在工程展開後,接達所收集的全部環境監察數據;
(b) 按日期搜尋;
(c) 按監察數據類別 (空氣質素及建築廢料) 搜尋;以及
(d) 在搜尋後與相關的監察數據作出超文本連結。
註:
1. 本許可證共有3部,即A部(許可證主要部分);B部(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及C部(許可證條件)。任何援引本許可證的人士須就條例的法律含意徵詢獨立法律意見,下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
2. 如違反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可在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的同意下勒令停止相關工程,直至許可證持有人為所造成的環境損害採取補救行動為止。在此情況下,許可證持有人未經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同意,不得進行任何相關工程。
3. 許可證持有人可根據條例第13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更改本許可證的條件。許可證持有人須以經修訂的許可證替換在建造工地內展示的原有許可證。
4. 承擔指定工程項目整項或部分工程的責任的人,在承擔責任之前,可根據條例第12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新的環境許可證。
5. 根據條例第14條的規定,署長可在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的同意下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本許可證。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許可證必須從建造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6. 如本許可證在工程項目建造或營辦期間取消或交回,則在繼續建造或營辦工程項目之前,必須先根據條例規定取得另一份環境許可證。根據條例第26(1)條的規定,任何人在沒有有效環境許可證的情況下建造或營辦條例附表2第I部所列明的指定工程項目,即屬犯罪。
7. 條件第5.2(b)項內預早供公眾 / 市民閱覽的建造噪音影響監測數據,及條件第6.1及6.2項供擬備基線監測報告和每月環監報告的噪音監測數據,均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並經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
8. 如任何人在違反本許可證的條件下建造或營辦工程項目,根據條例,即屬犯罪:
(i) 一經循公訴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罰款200萬元及監禁6個月;
(ii) 一經循公訴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500萬元及監禁2年;
(iii) 一經循簡易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iv) 一經循簡易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1年;以及
(v) 在任何情況下如該罪行屬連續性質,法院或裁判官可就其信納該罪行連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10,000元。
9. 許可證持有人可在接獲本許可證後30天內,根據條例第17條就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提出上訴。
10. 上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欲知有關詳情,許可證持有人須參閱條例及徵詢獨立法律意見。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230/2005
環境許可證編號 EP-230/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