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231/2005
環境許可證編號 EP-231/2005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CHAPTER 499)
SECTION 10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第499章)
第10條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CONSTRUCT AND OPERATE
A DESIGNATED PROJECT
建造及營辦指定工程項目的環境許可證
A部 (許可證主要部分)
Pursuant to Section 10 of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the Ordinance), the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e Director) grants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the Drainage Services Department (hereinafter referred as the "Permit Holder") to construct and operate the designated project described in Part B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specified in Part C. The issue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is based on the documents, approvals or permissions described below:
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本條例)第10條的規定,環境保護署署長(署長)將本環境許可證批予渠務署(許可證持有人)以建造及營辦B部所說明的指定工程項目,但須遵守C部所列明的條件。本環境許可證依據下列文件、批准或許可而簽發﹕
Application No. 申請書編號 |
AEP-231/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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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n the Register: 登記冊上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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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Project Profile – “Yuen Long, Kam Tin, Ngau Tam Mei and Tin Shui Wai Drainage Improvement, Stage 1, Phase 2B - Kam Tin Secondary Drainage Channels KT14 & KT15” (Register No. PP-259/2005) 工程項目簡介 – “元朗、錦田、牛潭尾及天水圍雨水排放系統改善工程第1階段第2B期—錦田二級排水道 KT14 與 KT15” (登記冊編號:PP-259/2005)
(2) Application for Environmental Permit submitted by the Permit Holder on 24 October 2005 (Application No. AEP-231/2005) 許可證持有人於2005年10月24日提交的環境許可證申請 (申請書編號 AEP-231/2005) |
Director’s Permission to Apply Directly for Environmental Permit 署長准許直接申請環境許可證 |
Letter Reference : (20) in Ax(2) to EP2/N6/I/57 信件檔號 : (20) in Ax(2) to EP2/N6/I/57
Date : 10 October 2005 日期 : 2005年10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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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vember 2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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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 日期 |
(WONG Hon-meng) Principal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Officer (Strategic Assessment) for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環境保護署署長 (首席環境保護主任(策略評估) 黃漢明 代行) |
PART B (DESCRIPTIONS OF DESIGNATED PROJECT)
B部 (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Hereunder is the descrip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mentioned in Part A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Titl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名稱 |
Yuen Long, Kam Tin, Ngau Tam Mei and Tin Shui Wai Drainage Improvement, Stage 1, Phase 2B - Kam Tin Secondary Drainage Channels KT14 & KT15” 元朗、錦田、牛潭尾及天水圍雨水排放系統改善工程第1階段第2B期— 錦田二級排水道 KT 14 與 KT 15
[The
project i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roj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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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ture of Designated Project |
Construction and operation of drainage channels 建造及營辦排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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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ca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地點 |
Kam Tin 錦田
Figure 1 attached to
this Permit shows the location of the Proj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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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ale and Scop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規模和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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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construct and operate 2 secondary drainage channels: (1) 145m long KT14 (Section A); and (2) 796m long KT15.
建造及營辦兩條二級排水道: (1) 長度為145米之KT14(A部分);及 (2) 長度為796米之KT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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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部 (許可證條件)
1. 一般條件
1.1 許可證持有人及任何從事工程項目的人士必須符合本許可證載列的全部條件。任何人士如有不符合本許可證的情況,可能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環評條例」) (第499章) 的規定,而當局可根據環評條例採取適當行動。
1.2 許可證持有人須經常確保完全符合現行法例的規定,包括但不限於噪音管制條例 (第400章);空氣污染管制條例 (第311章);水污染管制條例 (第358章);及廢物處置條例 (第354章)。本許可證本身不會 (a) 就根據任何法例提起的法律程序構成任何抗辯理由,或 (b) 根據任何法例默示任何批准。
1.3 許可證持有人須印製本許可證的複本,連同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或本許可證A部所述文件,以供署長或獲授權人員任何時間內在本許可證所涵蓋的所有工地 / 辦事處查閱。凡提述本許可證,須包括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及登記冊內的相關文件。
1.4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本許可證的複本交予有關工地的負責人,並確保這些人士完全明白本許可證的所有條件與規定。工地是指建造工程項目的工地,下文所提及的工地亦屬同一意思。
1.5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工地的所有車輛進出口或一處方便地點,顯眼地展示本許可證的複本,以供公眾在任何時間內閱覽。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在這些地點展示關於本許可證 (包括任何經修訂的許可證) 的最新資料。許可證持有人如交回許可證的部分或全部,必須把其送交署長的通知書,在備有原有許可證的相同地點展示。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許可證必須從工程項目的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1.6 許可證持有人須依據本許可證B部的工程項目說明,建造工程項目。
1.7 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工程項目的設計、建造及營辦,按照下述資料及措施辦理:工程項目簡介 (登記冊編號:PP-259/2005) 所說明的資料及各項建議;登記冊內的其他相關文件;本許可證所說明的資料及緩解措施;根據本許可證內載的條件須向署長存放或獲署長批准的提交文件所建議的緩解措施;以及在工程項目各階段進行的持續監察及監測工作所建議的緩解措施。登記冊內的文件所述建議如沒有在本許可證明確表示,則仍須實施這些建議,除非獲本許可證明確豁除或默示修訂。
1.8 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須在接獲署長的意見 (如有者) 後1個月內 (除非署長另行指定),根據署長的意見加以修正並再向署長提交。
1.9 署長批准的所有提交文件、署長沒有給予意見的所有存放文件或根據本許可證規定由署長給予意見修正的所有提交文件,均須詮釋
為本許可證C部說明的許可證條件的一部分。提交文件如有任何修訂,均須獲署長的書面批准,或符合有關許可證條件訂明的規定。
如有不符合提交文件的情況,可能違反環評條例
(第499章) 的規定。
1.10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公開給公眾知道,方法是把有關文件複本存放於環評條例登記冊辦事處、署長指定的任何其他地方、署長指定的任何互聯網網站或採取署長指定的任何方法,以供公眾查閱。因此,許可證持有人須提供足夠數量的複本。
1.11 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提交的所有文件,須親身送交或以掛號方式郵寄至環評條例登記冊辦事處 (現址為:香港灣仔軒尼詩道130號修頓中心27樓)。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的電子版本,均須以超文本標示語言 (HTML) (第4.0或較後版本) 及便攜式文件格式 (PDF) (第4.0或較後版本) 製作,除非另獲署長同意,並須與硬複本同時提交。
1.12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1個月以書面方式把建造工程的施工日期通知署長。施工日期如有任何更改,許可證持有人必須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署長。
1.13 為執行本許可證,「建造工程的展開」不包括有關工地清理及預備的工程,或署長同意的其他工程。
2. 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須提交的文件或採取的措施
2.1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2個星期成立一個環境小組。環境小組須由一名環境小組組長帶領。環境小組組長須在環境監察及審核 (「環監」) 或環境管理方面至少有7年經驗。環境小組及環境小組組長須按工程項目簡介 (登記冊編號:PP-259/2005) 所載的規定,執行環監計劃。此外,環境小組組長須核實永久及臨時工程在環境上的可接受程度、相關的設計圖則和根據本許可證提交的文件。環境小組組長須保存一本記錄冊,同時記載可能會影響工程項目簡介 (登記冊編號:PP-259/2005) 的每宗事件、每種情況或每次情況變化以及每次出現不符合工程項目簡介的建議或本許可證的情況。環境小組組長須在發生任何類似事件、情況或情況變化後1個工作天內通知獨立環境查核人。環境小組組長的記錄冊,須可供協助督導執行工程項目簡介的建議及本許可證的所有人士、署長或獲授權人員隨時查閱。環境小組組長如未能在記錄冊保存記錄、未能執行工程項目簡介 (登記冊編號:PP-259/2005) 內環監計劃所列明的環境小組組長職務或未能符合本條件的規定,署長有權以書面要求許可證持有人撤換環境小組組長。許可證持有人如未能安排人選替補,或在聘用新環境小組組長後仍未能在記錄冊保存同期的記錄,或會導致許可證遭暫時吊銷、取消或更改。環境小組不得與工程項目的承辦商或獨立環境查核人有任何聯繫。
2.2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2個星期聘用一名獨立環境查核人。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在環監或環境管理方面至少有7年經驗。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執行工程項目簡介 (登記冊編號:PP-259/2005) 內環監計劃所列明的職務,以及審核整體環監工作的表現,包括實施所有環境緩解措施、提交環監計劃規定的文件,以及提交本許可證所要求的其他文件。此外,獨立環境查核人須核實永久及臨時工程在環境上的可接受程度、相關的設計圖則和根據本許可證提交的文件,並須核實本許可證條件第2.1項所述的記錄冊。在每次出現事故、情況變化或不符合工程項目簡介 (登記冊編號:PP-259/2005) 及本許可證的情況,而可能會妨礙工程項目所造成不良環境影響的監察或控制工作時,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在接獲環境小組組長通知後24小時內以傳真方式通知署長。獨立環境查核人如未能通知署長有關情況、未能執行工程項目簡介 (登記冊編號:PP-259/2005)內環監計劃所列明的獨立環境查核人職務或未能符合本條件的規定,署長可以書面要求許可證持有人撤換獨立環境查核人。如未能按指示撤換獨立環境查核人,或在聘用新獨立環境查核人後仍未能通知署長有關情況,則或會導致許可證遭暫時吊銷、取消或更改。為執行本條件,許可證持有人的通知等同獨立環境查核人的通知。獨立環境查核人不得與工程項目的承辦商或環境小組有任何聯繫。
2.3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2個星期把為工程項目的主要建造公司及 / 或與建造工程有任何形式關聯的合營企業的管理架構,以書面通知署長。提交的資料須至少包括一份組織圖、負責人的姓名及聯絡資料。
2.4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建造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3個月把3套景觀美化及視覺緩解方案 (包括樹木調查結果、樹木移植及樹木補償方案、景觀美化方案、地盤圍板的設計及色彩美化計劃、隔音屏障以及工程項目所議的任何其他搭建物),呈交署長批核。
3. 工程項目建造及營辦期間須採取的措施
3.1 許可證持有人須按本許可證所載圖2、3及4所示設計,建造排水道,以改善生態環境。
3.2 挖出物料或因工程項目產生的類似物料應在工程項目的工地上循環再用。多餘的挖出物料及建造廢料均不得隨處處置,在屯門第38區的公眾填土設施、新界東北堆填區或署長同意的其他地點則除外。
3.3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及營辦的整段期間,許可證持有人須全面執行條件第2.4項所說明已獲批准的景觀美化及視覺緩解措施。
4. 環境監察及審核規定
4.1 許可證持有人須執行工程項目簡介 (登記冊編號:PP-259/2005) 所載的環境監察及審核 (環監) 計劃。計劃如有任何更改,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提出充分理由,並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然後提交署長批准。
4.2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2個星期向署長提交基線監測報告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提交的文件須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如署長要求,則須提交額外複本。
4.3 在規定提交報告的月份結束後10天內,許可證持有人須向署長提交每月環監報告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環監報告須包括一份不符合 (超出) 環境質素表現規限 (行動及極限水平) 的摘要。提交的文件須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如署長要求,則須提交額外複本。
4.4 根據本許可證提交的所有環監數據,均須有效及真實無誤。
註:
1. 本許可證共有3部,即A部 (許可證主要部分);B部 (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及C部 (許可證條件)。任何援引本許可證的人士須就環評條例的法律含意徵詢獨立法律意見,下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
2. 如違反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可在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的同意下勒令停止相關工程,直至許可證持有人為所造成的環境損害採取補救行動為止。在此情況下,許可證持有人未經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同意,不得進行任何相關工程。
3. 許可證持有人可根據環評條例 (該「條例」) 第13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更改本許可證的條件。許可證持有人須以經修訂的許可證替換在工程項目的工地內展示的原有許可證。
4. 承擔工程項目整項或部分工程的責任的人,在承擔責任之前,可根據該條例第12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新的環境許可證。
5. 根據該條例第14條的規定,署長可在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的同意下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本許可證。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環境許可證必須從工程項目的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6. 如本許可證在工程項目建造或營辦期間取消或交回,則在繼續進行工程項目之前,必須先根據該條例規定取得另一份環境許可證。根據該條例第26(1)條的規定,任何人在沒有有效環境許可證的情況下建造或營辦該條例附表2所列明的指定工程項目,即屬違法。
7. 如任何人在違反本許可證的條件下建造或營辦工程項目,根據該條例,即屬違法:
(i) 一經循公訴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罰款200萬元及監禁6個月;
(ii) 一經循公訴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500萬元及監禁2年;
(iii) 一經循簡易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iv) 一經循簡易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1年;以及
(v) 在任何情況下如該罪行屬連續性質,法院或裁判官可就其信納該罪行連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10,000元。
8. 許可證持有人可在接獲本許可證後30天內,根據該條例第17條就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提出上訴。
9. 上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欲知有關詳情,許可證持有人須參閱環評條例及徵詢獨立法律意見。
環境許可證編號 EP-231/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