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235/2005
環境許可證編號 EP-235/2005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CHAPTER 499)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第499章)
第 10 條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CONSTRUCT
A DESIGNATED PROJECT
建造指定工程項目的環境許可證
A部 (許可證主要部分)
Pursuant to Section 10 of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the Ordinance), the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e Director) grants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Civil Engineering and Development Department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Holder”) to construct the designated project described in Part B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specified in Part C. The issue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is based on the documents, approvals or permissions described below:
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環評條例)第10條的規定,環境保護署署長(署長)將本環境許可證批予土木工程拓展署(下稱“許可證持有人”)以建造B部所說明的指定工程項目,但須遵守C部所列明的條件。本環境許可證的發出,乃以下表所列的文件、批准或許可作為根據﹕-
Application No. 申請書編號: |
AEP-235/2005 |
Document in the Register: 登記冊上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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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Project Profile – Landslide Preventive Works at Po Shan, Mid-Levels (Register No.: PP-267/2005) (1) 工程項目簡介 –半山區寶珊地段防止山泥傾瀉工程(登記冊檔號: PP-267/2005)
(2) The Director’s letter of permission to apply directly for environmental permit dated 28 November 2005 [Ref.: (17) in EP2/H11/Q/05 Pt. 2] (2) 署長於2005年11月28日 發出批准直接申請環境許可證的信件 [檔案編號 : (17) in EP2/H11/Q/05 Pt. 2]
(3) Application for Environmental Permit submitted by the Permit Holder on 30 November 2005 (Application No. AEP-235/2005) (3) 許可證持有人於2005年 11 月 30 日提交的環境許可證申請(申請書編號:AEP-235/2005) |
23 December 2005 Date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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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rs. Shirley LEE) Principal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Officer for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環境保護署署長 (首席環境保護主任 李韓琇玲女士代 行) |
PART B (DESCRIPTIONS OF DESIGNATED PROJECT)
B部 (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Hereunder is the descrip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mentioned in Part A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下列為本環境許可證(下稱“許可證”)A部所提述的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Titl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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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ndslide Preventive Works at Po Shan, Mid-Levels [This designated project i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roject”]
半山區寶珊地段防止山泥傾瀉工程 [這指定工程項目下稱“工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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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ture of Designated Proj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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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construct drainage adits within the boundary of the Pok Fu Lam Country Park and Special Area.
於薄扶林郊野公園及特別地區內建造地下排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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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ca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地點 |
Po Shan, Mid-Levels. The location of the Project is shown in Figure 1 attached to this Perm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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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ale and Scope of Designated Project(s) 指定工程項目的規模和範圍 |
Construction of two 3.5m diameter underground drainage adits, each of lengths 260m and 175m respectively, with sub-vertical drains at the Po Shan area (see Figure 2).
於寶珊地段建造兩條直徑3.5米,分別長260米及175米的地下排水道及裝設垂直排水管道(見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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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般條件
1.1 許可證持有人及任何從事工程項目的人士必須符合本許可證載列的全部條件。任何人士如有不符合本許可證的情況,可能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第499章) 的規定,而當局可根據環評條例採取適當行動。
1.2 許可證持有人須經常確保完全符合現行法例的規定,包括但不限於噪音管制條例 (第400章);空氣污染管制條例 (第311章);水污染管制條例 (第358章);廢物處置條例 (第354章) ;以及郊野公園條例 (第208章)。 本許可證本身不會就根據任何法例提起的法律程序構成任何抗辯理由,或根據任何法例默示任何批准。
1.3 許可證持有人須印製本許可證的複本,連同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或本許可證A部所述文件,以供署長或獲授權人員任何時間內在本許可證所涵蓋的所有工地 / 辦事處查閱。凡提述本許可證,須包括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及登記冊內的相關文件。
1.4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本許可證的複本交予有關工地的負責人,並確保這些人士完全明白本許可證的所有條件與規定。工地是指建造工程項目的工地,下文所提及的工地亦屬同一意思。
1.5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地的所有車輛進出口或一處方便地點,顯眼地展示本許可證的複本,以供公眾在任何時間內閱覽。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在這些地點展示關於本許可證 (包括任何經修訂的許可證) 的最新資料。許可證持有人如交回許可證的部分或全部,必須把其送交署長的通知書,在備有原有許可證的相同地點展示。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許可證必須從工程項目的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1.6 許可證持有人須依據本許可證B部的工程項目說明,建造工程項目。
1.7 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工程項目的設計及建造,按照下述資料及措施辦理:工程項目簡介 (登記冊編號:PP-267/2005) 所說明的資料及各項建議;本許可證所說明的資料及緩解措施;根據本許可證內載的條件須向署長存放的提交文件所建議的緩解措施;以及在工程項目各階段進行的持續監察及監測工作所建議的緩解措施。登記冊內的文件所述建議如沒有在本許可證明確表示,則仍須實施這些建議,除非獲本許可證明確豁除或默示修訂。
1.8 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須在接獲署長的意見 (如有者) 後1個月內 (除非署長另行指定),根據署長的意見加以修正並再向署長提交。
1.9 署長沒有給予意見的所有存放文件或根據本許可證規定由署長給予意見修正的所有提交文件,均須詮釋為本許可證C部說明的許可證條件的一部分。提交文件如有任何修訂,均須獲署長的書面批准,或符合有關許可證條件訂明的規定。如有不符合提交文件的情況,可能違反環評條例 (第499章) 的規定。
1.10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公開給公眾知道,方法是把有關文件複本存放於環評條例登記冊辦事處、署長指定的任何其他地方、署長指定的任何互聯網網站或採取署長指定的任何方法,以供公眾查閱。因此,許可證持有人須提供足夠數量的複本。
1.11 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提交的所有文件,須親身送交或以掛號方式郵寄至環評條例登記冊辦事處 (現址為:香港灣仔軒尼詩道130號修頓中心27樓)。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的電子版本,均須以超文本標示語言 (HTML) (第4.0或較後版本) 及便攜式文件格式 (PDF) (第4.0或較後版本) 製作,除非另獲署長同意,並須與硬複本同時提交。
1.12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2個星期以書面方式把建造工程的施工日期通知署長。施工日期如有任何更改,許可證持有人必須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署長。
1.13 為執行本許可證,「建造工程的展開」不包括有關工地清理及預備的工程,或署長同意的其他工程。
2. 特別條件
2.1 薄扶林郊野公園及特別地區範圍內不得進行地面工程。
2.2 薄扶林郊野公園及特別地區範圍內不得砍伐樹林。
2.3 為減低建造地下排水道造成的環境影響和進行工程項目有關的附屬工作對環境構成的不良效應,
(a)
建造薄扶林郊野公園及特別地區範圍內的地下排水道時,須使用隧道鑽挖機;
(b)
薄扶林郊野公園及特別地區範圍內不得進行爆破;以及
(c) 在建造地下排水道的入口分段期間,當使用手提破碎機及灌漿泵時,須採用圖3所示的隔音罩。
2.4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期間監測薄扶林郊野公園及特別地區範圍內地下水位的狀況。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2個星期向署長提交地下水監測計劃的3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有關計劃須至少包括下述各項:
(a)
地下水監測位置;
(b)
地下水監測方法;
(c) 地下水監測時間表 (包括監測次數和時間) ;
(d)
地下水監測準則;以及
(e) 當出現不符合地下水監測準則時須採取的行動。
地下水監測計劃內建議的所有措施均須徹底執行。
2.5 在工程項目建造的整段期間,許可證持有人須設立並營辦社區聯絡辦事處,接收及處理有關工程項目造成的環境滋擾或污染的投訴或查詢,並實施補救性緩解措施。
2.6 為緩解建造地下排水道對圖2所示的休憩公園造成的影響,須如圖4所示在園內進行樹木移植。在休憩公園修復工程完成後的4個星期內,許可證持有人須向署長存放有關樹木移植及修復竣工記錄的硬複本3份和電子版本1份。
註:
1. 本許可證共有3部,即A部 (許可證主要部分);B部 (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及C部 (許可證條件)。任何援引本許可證的人士須就環評條例的法律含意徵詢獨立法律意見,下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
2. 如違反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可在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的同意下勒令停止相關工程,直至許可證持有人為所造成的環境損害採取補救行動為止。在此情況下,許可證持有人未經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同意,不得進行任何相關工程。
3. 許可證持有人可根據環評條例第13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更改本許可證的條件。許可證持有人須以經修訂的許可證替換在工程項目的工地內展示的原有許可證。
4. 承擔工程項目整項或部分工程的責任的人,在承擔責任之前,可根據環評條例第12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新的環境許可證。
5. 根據環評條例第14條的規定,署長可在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的同意下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本許可證。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環境許可證必須從工程項目的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6. 如本許可證在工程項目建造期間取消或交回,則在繼續進行工程項目之前,必須先根據該條例規定取得另一份環境許可證。根據環評條例第26(1)條的規定,任何人在沒有有效環境許可證的情況下建造或營辦該條例附表2第I部所列明的指定工程項目,即屬違法。
7. 根據環評條例,任何人如在違反本許可證的條件下建造工程項目,即屬違法:
(i) 一經循公訴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罰款200萬元及監禁6個月;
(ii) 一經循公訴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500萬元及監禁2年;
(iii) 一經循簡易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iv) 一經循簡易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1年;以及
(v) 在任何情況下如該罪行屬連續性質,法院或裁判官可就其信納該罪行連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10,000元。
8. 許可證持有人可在接獲本許可證後30天內,根據環評條例第17條就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提出上訴。
9. 上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欲知有關詳情,許可證持有人須參閱環評條例及徵詢獨立法律意見。
環境許可證編號 EP-235/2005
表 1 樹木附表
樹木編號 |
種類 |
總高度 |
周長 |
樹冠伸展 |
予以保留(R)/ 移植(T)的樹木 |
T01 |
台灣相思 |
10 |
1.25 |
8 |
R |
T02 |
台灣相思 |
9 |
1.25 |
8 |
R |
T03 |
血桐 |
4 |
0.4 |
4 |
T |
T90 |
黃牛木 |
6 |
0.7 |
3 |
T |
T91 |
洋紫荊 |
5 |
0.4 |
4 |
R |
T92 |
洋紫荊 |
5 |
0.4 |
3 |
R |
T93 |
洋紫荊 |
4 |
0.4 |
3 |
R |
T94 |
洋紫荊 |
5 |
0.45 |
5 |
R |
T95 |
白千層 |
9 |
0.92 |
4 |
T |
T96 |
黃牛木 |
6 |
0.49 |
3 |
T |
T97 |
黃牛木 |
8 |
0.59 |
4 |
T |
T98 |
相思樹 |
5 |
0.35 |
3 |
R |
T99 |
相思樹 |
7 |
0.45 |
4 |
R |
T100 |
相思樹 |
8 |
1.8 |
6 |
R |
T101 |
相思樹 |
4 |
0.4 |
4 |
R |
T102 |
相思樹 |
4 |
0.3 |
3 |
T |
T103 |
土密樹 |
3 |
0.35 |
2 |
R |
T104 |
相思樹 |
3 |
0.3 |
2 |
T |
T111 |
相思樹 |
4 |
0.35 |
3 |
R |
T200 |
魚尾葵 |
4 |
0.36 |
3 |
T |
T201 |
魚尾葵 |
6 |
0.4 |
4 |
T |
T202 |
魚尾葵 |
5 |
0.35 |
4 |
T |
T203 |
魚尾葵 |
5 |
0.35 |
4 |
T |
T204 |
魚尾葵 |
4 |
0.34 |
3 |
T |
T203a |
魚尾葵 |
3 |
0.25 |
2 |
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