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236/2006

       環境許可證編號 EP-236/2006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CHAPTER 499)

Section 10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499)

10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CONSTRUCT AND OPERATE

A DESIGNATED PROJECT

 

建造及營辦指定工程項目的環境許可證

 

 

PART A (MAIN PERMIT)

A (許可證主要部分)

 

Pursuant to Section 10 of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EIAO), the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e Director) grants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THE HONG KONG JOCKEY CLUB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Holder") to construct and to operate the designated project described in Part B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specified in Part CThe issue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is based on the documents, approvals or permissions described below:

 

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環評條例)10條的規定,環境保護署署長(署長)將本環境許可證批予香港賽馬會(下稱許可證持有人),以建造及營辦B所說明的指定工程項目,但須遵守C所列明的條件。本環境許可證是依據下列文件、批准或許可而簽發:

 

 

 

Application No.

申請書編號

 

AEP-236/2005

 

Document in the Register :

登記冊上的文件:

 

 

1.        Main Arena of the 2008 Olympic Equestrian Event

-          Final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Report

-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Report - Executive Summary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EIA Report” (Register No : AEIAR-097/2006)

 

奧運馬術項目主場館

-          最終環境影評估報告

-          環境影評估報告 - 行政摘要

-           

     下稱“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097/2006

 

2.        The Director’s letter of approval of the EIA Report dated 24 March 2006 referenced EP2/N1/O/43

 

         環境保護署署長於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發出批環評報告的信件檔案編號EP2/N1/O/43

 

 

 

Document in the Register :

登記冊上的文件:

 

 

 

3.        Application for Environmental Permit received on 21 December 2005 (Application No.: AEP-236/2005)

 

許可證持有人於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提交的許可証申請文件(申請書編號:AEP-236/2005

 

 

 

 

 

 

 

 

 

 

 

Date

日期

 

(Maurice K.L. YEUNG)

Acting Principal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Officer (Assessment and Noise)

for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環境保護署署長

(署理首席環境保護主任楊國良代行)

 

 

 


PART B (DESCRIP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

B (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Hereunder is the descrip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mentioned in Part A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下列為本環境許可證(下稱許可證”)A所提述的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Titl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名稱

 

Main Arena of the 2008 Olympic Equestrian Event

(This designated project is here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roject”)

奧運馬術項目主場館(本指定工程項目下稱“工程項目”)

 

Natur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性質

 

Provision of an outdoor main arena with capacity to accommodate more than 10,000 persons for the 2008 Olympic and Paralympic Equestrian Event

為二零零八年奧運及傷殘人士奧運馬術項目提供可容納10,000人以上的戶外主場館

Loca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地點

 

 

The Hong Kong Sports Institute, Shatin

位處沙田香港體育學院。

 

The location of the Project is shown in Figure 1 of this Permit.

工程項目的地點展示於本許可證1

 

Scale and Scop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規模和範圍

Construction and operation of an outdoor main arena with a capacity to accommodate 20,000 persons for the 2008 Olympic and Paralympic Equestrian Event.

為二零零八年奧運及傷殘人士奧運馬術項目建造及營辦可容納20,000人的戶外主場館

 

C (許可證條件)

 

1.   一般條件

 

1.1  許可證持有人及任何從事工程項目的人士必須完全符合本許可證載列的全部條件。任何人士如有不符合本許可證的情況,可能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環評條例」)(499)的規定,而當局可根據條例採取適當行動。

 

1.2  許可證持有人須經常確保完全符合現行法例的規定,包括但不限於噪音管制條例(400)、空氣污染管制條例(311)、水污染管制條例 (358) 及廢物處置條例(354)。本許可證本身不會就根據任何法例提起的法律程序構成任何抗辯理由,或根據任何法例默示任何批准。

 

1.3  許可證持有人須印製本許可證的複本,連同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或本許可證A所述文件,以供署長或獲授權人員任何時間內在本許可證所涵蓋的所有工地 / 辦事處查閱。凡提述本許可證,須包括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及登記冊內的相關文件。

 

1.4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本許可證的一份複本交予有關工地的負責人,並確保這些人士完全明白本許可證的所有條件與規定。工地是指建造工程項目的工地,下文所提及的工地亦屬同一意思。

 

1.5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有關建造工地的所有車輛進出口或一處方便地點,顯眼地展示本許可證的複本,以供公眾在任何時間內閱覽。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在這些地點展示關於本許可證 (包括任何經修訂的許可證) 的最新資料。許可證持有人如交回許可證的部分或全部,必須把其送交署長的通知書,在備有原有許可證的各處相同地點展示。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許可證必須從建造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1.6     許可證持有人須依據本許可證B的工程簡介,建造工程項目。

 

1.7   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工程項目的設計及建造,按照下述資料及措施辦理:獲批准的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097/2006)所說明的資料及各項建議;環境許可證申請書(申請書編號:AEP-236/2005);登記冊內的其他相關文件;本許可證所說明的資料或緩解措施;根據本許可證內載的條件須向署長存放或獲署長批准的提交文件所建議的緩解措施;以及在工程項目各階段進行的持續監察及監測工作所建議的緩解措施。登記冊文件所述建議如沒有在本許可證明確表示,則仍須實施這些建議,除非獲本許可證明確豁除或默示修訂。

 

1.8     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存放的文件,須在接獲署長的意見 (如有者) 1個月內 (除非署長另行指定),根據署長的意見加以修正並再向署長提交。

 

1.9  署長批准的所有提交文件、署長沒有給予意見的所有存放文件、或根據本許可證規定由署長給予意見修正的所有提交文件,均須詮釋為本許可證C說明的許可證條件的一部分。提交文件如有任何修訂,均須獲署長的書面批准,或符合有關許可證條件訂明的規定。如有不符合提交文件的情況,可能違反環評條例(499) 的規定。所有提交文件或提交文件的任何修訂本,均須按下文條件第2.12.2項所述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然後才按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提交。

 

1.10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公開給公眾人士知道,方法是把有關文件複本存放於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或署長指定的任何其他地方,或署長指定的任何互聯網網站,或採取署長指定的任何方法,以供公眾查閱。因此,許可證持有人須提供足夠數量的複本。

 

1.11 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提交的所有文件,須親身送交或以掛號方式郵寄至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 (現址為:香港灣仔軒尼詩道130號修頓中心27)。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的電子版本,均須以超文本標示語言 (HTML)(4.0或較後版本) 和便攜式文件格式 (PDF)(4.0或較後版本) 製作,除非另獲署長同意,並須與硬複本同時提交。

 

1.12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1個月以書面方式把建造工程的施工日期通知署長。施工日期如有任何更改,許可證持有人必須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署長。

 

1.13 為執行本許可證,「工程項目的展開」不包括有關工地清理和預備的工程,或署長同意的其他工程。

 

 

2.          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須提交的文件或採取的措施

 

2.1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2個星期成立一個環境小組。環境小組不得與工程項目的承辦商或獨立環境查核人有任何聯繫。環境小組須由一名環境小組組長帶領。環境小組組長須在環境監察及審核(「環監」)或環境管理方面至少有7年經驗。環境小組及環境小組組長須執行按本許可證條件第5.1項呈交的獲批准的環監手冊內載的環監計劃。此外,環境小組組長須負責核證永久及臨時工程在環境上的可接受程度、相關的設計圖則和根據本許可證提交的文件。環境小組組長須保存一本記錄冊,同時記載可能會影響環評報告的每宗事件、每種情況或每次情況變化,以及每宗及每次不符合獲批准的環評報告的建議 (登記冊編號:AEIAR-097/2006) 或本許可證的情況。環境小組組長須在發生任何類似事件、情況或情況變化後1個工作天內通知獨立環境查核人。存放環境小組組長的記錄冊的地方,須可供協助督導執行獲批准的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097/2006) 的建議或本許可證的所有人士、署長或獲授權人員隨時查閱。環境小組組長如未能在記錄冊保存記錄、未能執行環監手冊所列明的環境小組組長職務或未能符合本條件的規定,署長有權以書面要求許可證持有人撤換環境小組組長。許可證持有人如未能安排人選替補,或在聘用新環境小組組長後仍未能在記錄冊保存同期的記錄,或會導致許可證遭暫時吊銷、取消或更改。環境小組不得與工程項目的承辦商或獨立環境查核人有任何聯繫。

 

2.2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2個星期聘用一名獨立環境查核人。獨立環境查核人不得與工程項目的承辦商或環境小組有任何聯繫。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在環監或環境管理方面至少有7年經驗。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執行根據本許可證條件第5.1項呈交及批准的環監手冊所列明的職務,以及審核整體環監工作的表現,包括實施所有環境緩解措施以及提交本許可證所要求的文件。此外,獨立環境查核人須核實永久及臨時工程在環境上的可接受程度、相關的設計圖則和根據本許可證提交的文件,並須核實本許可證條件第2.1項所述的記錄冊。在每次出現事故、情況變化或不符合獲批准的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097/2006) 及本許可證的情況,而可能會妨礙工程項目所造成的不良環境影響的監察或控制工作時,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在接獲環境小組組長通知後1個工作天內以傳真方式通知署長。獨立環境查核人如未能通知署長有關情況,未能執行環監手冊所列明的獨立環境查核人職務或未能符合本條件的規定,署長可以書面要求許可證持有人撤換獨立環境查核人。如未能按指示撤換獨立環境查核人,或在聘用新獨立環境查核人後仍未能通知署長有關情況,則或會導致許可證遭暫時吊銷、取消或更改。為執行本條件,許可證持有人的通知等同獨立環境查核人的通知。獨立環境查核人不得與工程項目的承辦商或環境小組有任何聯繫。

 

2.3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2個星期把主要建造公司及 / 或以任何形式與建造工程相關的合營企業的管理架構,以書面通知署長。提交的資料須至少包括一份組織圖、負責人的姓名及聯絡資料。

 

 

3.          工程項目的建造及修復期間須提交的文件或採取的措施

 

建築噪音影響緩解措施

3.1  採取減音措施,以可移動屏障或工地圍板減低建築噪音影響。沿工地邊界特設2.4米高臨時隔音屏障。在接近機動設備產生噪音的部分採用及裝設垂直 / 懸臂式木造或金屬框架可移動屏障。屏障立於設滑輪底腳,其用料的表面質量不低於14千克 / 立方米,並內附25毫米厚吸音襯層,以達至最大的隔音效果。

 

3.2  許可證持有人須聯絡學校代表,取得其舉行考試的時間表,以避免在考試期間進行嘈吵的建築活動。涉及的學校包括但不限於香港專業教育學院 (沙田分校)、賽馬會體藝中學、國際基督教學校  小學及梁鉅鏐小學。

 

3.3            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有關的噪音緩解措施,全面按上述條件第3.1項所載詳情執行。

 

3.4       不得進行撞擊式打樁。

 

景觀影響緩解措施

 

3.5       一切砍伐及移植樹木活動須嚴格按照附錄1樹木調查附表所述進行。

 

3.6       許可證持有人在建造工程展開前,須至少提早3個月提交3份奧運模式的景觀影響緩解方案 (包括砍伐、移植和保留樹木的詳情、移植及保護獲保留樹木的方法、樹木補償方案以及景觀美化方案),供署長批核。樹木補償的比例為每砍伐1棵樹木須至少栽種2棵新的樹木作為補備。同樣地,在修復工程展開前,須至少提早3個月提交修復工程的景觀影響緩解方案。景觀影響緩解方案內載工程的一切執行工作須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證,工程完工時亦須向署長存放竣工圖。

 

 

4.          工程項目營辦期間須採取的措施

 

營辦噪音影響緩解措施

 

4.1      廣播系統須裝設音量限制裝置,以確保在項目測試、奧運及傷殘人士奧運會賽事進行期間可全面控制音量水平最高輸出的設定。

 

4.2      廣播系統須採用導向擴音器。

 

氣味影響緩解措施

 

4.3      須進行兩輪氣味巡查 (其一在項目測試期間進行,另一次待所有參賽馬匹抵港後,並剛在奧運項目舉行之前進行),以確定氣味的影響。

水質影響緩解措施

 

4.4      須建造並使用旱季污水截流渠排水系統,以阻截地面徑流。

 

4.5      須沿城門河行人徑修建污水渠,以收集旱季污水截流渠排水系統的污水。

眩光影響緩解措施

 

4.6      主場館的泛光燈只限於比賽進行時使用。

 

4.7      主場館的泛光燈每組須內置防眩光檔板並附護目面罩,以收窄眩光。

 

4.8      主場館的泛光燈組不得裝配2000瓦以上的金鹵泡。

 

4.9      泛光燈組的照明度在二零零八年奧運及傷殘人士奧運馬術項目舉辦完畢後,須調低回現有賽道的照明水平。在建造主場館前,許可證持有人須就提交現有賽道照明度的有關資料。

 

 

5.   工程建造、營辦及修復期間的環境監察及審核(環監及審核)

 

5.1  在工程項目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2個星期把有關工程的建造、營辦及修復的環監手冊提交署長批准。環監手冊須詳列建造噪音影響的緩解方法、環境質素表現規限 (行動及極限水平)、事件 / 行動計劃及決策審核流程圖、覆核監察結果的程序,以及技術備忘錄附件21所述符合標準的審核程序和跟進工作,並建議在工程項目建造期間,設立社區聯絡渠道,就投訴、意見、建議或查詢提供服務。環監手冊亦須列載本許可證條件第5.3項所指的投訴調查程序。根據本條件獲核准的環監手冊,以下稱「環監手冊」。

 

5.2  許可證持有人須按環監手冊所載規定,進行取樣及測量:

 

(a) 按環監手冊的規定,進行噪音基線監測;

(b) 按環監手冊的規定,進行噪音影響監測,並將所得資料及數據,透過根據條件第6.2項設立的互聯網網站預早供公眾 / 市民閱覽,在任何情況下,相關的環境監察數據不得遲於其收集或可供閱覽後3天發放 (見註7)

(c) 如超逾環監手冊內指明的準則,須按環監手冊所載的事件 / 行動計劃,執行補救行動;以及

(d) 在收集數據或完成補救行動的3個工作天內,須記錄及備存上文(a)(c)項的詳情,用作擬備及提交每月環監報告,並備妥有關資料以供實地查閱。

 

5.在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2個星期設立建造工程投訴調查程序。投訴調查程序須按照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所載規定進行。

 

5.4  根據本許可證提交的所有環境監察及審核數據,均須有效及真實無誤。

 

5.在任何建造或修復工程展開前,須至少提早2個星期向署長提交基線監測報告的3份硬複本及2份電子版本。報告須包括 (但不限於) 噪音基線監測的詳情。如署長要求,則須提交額外複本。

 

5.在規定提交報告的月份結束後2個星期內,許可證持有人須向署長提交每月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的3份硬複本及2份電子版本。如署長要求,則須把提交文件的額外複本送交署長。

 

5.許可證持有人須按照環監手冊內的事件 / 行動計劃所訂明的時限或如署長所同意的時限,徹底並妥善執行事件 / 行動計劃所說明的行動。

 

6.   環境監察及審核資料的電子匯報

 

6.1  為方便公眾透過環評條例互聯網網站及在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查閱基線監測報告及每月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以超文本標示語言 (HTML)(4.0或較後版本) 及便攜式文件格式 (PDF)(4.0或較後版本) 製作的報告的電子版本,除非另獲署長同意,須與本許可證條件第5.55.6項所說明的硬複本同時提交。關於HTML的版本方面,可與報告各節及小節作出超文本連結的目錄須在文件開端加入。報告內各類圖表須在載有相關資料的正文內作出超文本連結。除非另獲署長同意,報告內所有圖形均須以交錯存取的GIF格式制定。報告的電子版本內容,必須與硬複本的內容一致。

 

6.2     文條件第6.1項提及的所有環境監測數據,包括條件第5.2(b)項所述預早供公眾 / 市民閱覽的所有監測數據,均須盡快透過互聯網供公眾閱覽;而在任何情況下,除非另獲署長同意,相關的環境監測數據不得遲於其收集或可供閱覽後2個星期發放 (見註7)。許可證持有人須於工程展開後4個星期內,把載有環境監測數據的互聯網網址,以書面通知署長,並透過環評條例互聯網網站及環評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把有關網址及環境監測數據的資料向公眾發放。

 

6.3  上文條件第6.2項說明的互聯網網站,必須方便用戶使用,讓公眾容易接達監測數據。除非另獲署長同意,網站須具備部件,提供下述功能:

 

(a) 在工程展開後,接達所收集的全部環境監測數據;

(b) 按日期搜尋;

(c) 按監測數據類別 (空氣質素及建築廢料) 搜尋;以及

(d) 在搜尋後與相關的監測數據作出超文本連結。

 

註:

 

1.   本許可證共有3部,即A (許可證主要部分)B (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C (許可證條件)。任何援引本許可證的人士須就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的法律含意徵詢獨立法律意見,下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

 

2.          如違反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徵得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的同意後可勒令停止相關工程,直至許可證持有人為所造成的環境損害採取補救行動為止。在此情況下,許可證持有人未經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同意,不得進行任何相關工程。

 

3.          許可證持有人可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條例」) 13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更改本許可證的條件。許可證持有人須把經修改的許可證替換在建造工地內展示的原有許可證。

 

4.          承擔指定工程項目整項或部分工程的責任的人,在承擔責任之前,可根據條例第12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新的環境許可證。

 

5.          根據條例第14條的規定,署長可在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的同意下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本許可證。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許可證必須從工程項目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6.          如本許可證在工程項目建造或營辦期間取消或交回,則在繼續建造或營辦工程項目之前,必須先根據條例規定取得另一份環境許可證。根據條例第26(1)條的規定,任何人在沒有有效環境許可證的情況下建造條例附表2所列明的指定工程項目,即屬違法。

 

7.          如任何人在違反本許可證的條件下建造工程項目,根據該條例,即屬違法 

 

(i)    一經循公訴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罰款200萬元及監禁6個月;

(ii)   一經循公訴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500萬元及監禁2年;

(iii)  一經循簡易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iv)   一經循簡易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1年;及

(v)    在任何情況下如該罪行屬連續性質,法院或裁判官可就其信納該罪行連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10,000元。

 

8.            許可證持有人可在接獲本許可證後30天內,根據條例第17條就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提出上訴。

 

9.            上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欲知有關詳情,許可證持有人須參閱環評條例及徵詢獨立法律意見。

 

 

| 附錄 1| 圖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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