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240/2006
環境許可證編號 EP-240/2006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CHAPTER 499)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第499章)
第10條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CONSTRUCT A DESIGNATED PROJECT
建造指定工程項目的環境許可證
Pursuant to Section 10 of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EIAO), the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e Director) grants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the MTR Corporation Limited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Holder") to construct the designated project described in Part B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specified in Part C. The issue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is based on the documents, approvals or permissions described below:
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環評條例)第10條的規定,環境保護署署長(署長)將本環境許可證批予地鐵有限公司 (下稱”許可證持有人”),以建造B部所說明的指定工程項目,但須遵守C部所列明的條件。本環境許可證是依據下列文件、批准或許可而簽發:
Application No. 申請書編號 |
AEP-240/2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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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n the Register : 登記冊上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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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Project Profile – “Improvement to the Ngong Ping Stream” (Register No.: PP-274/2005) 工程項目簡介 - “昂坪溪流改善工程” (登記冊編號 : PP-274/2005)
2. The Director’s letter of permission to apply directly for environmental permit dated 2 February 2006 referenced EP2/N9/Q/83 署長於2006年2月2日 發出批准直接申請環境許可證的信件 (檔案編號 : EP2/N9/Q/83) 3. Project Profile – “Tung Chung Cable Car Project – Ngong Ping Stream Diversion” (Register No.: PP-193/2003) 工程項目簡介 - “東涌吊車項目 - 昂坪溪流改道” (登記冊編號:PP-193/2003)
4. The Director’s letter of permission to apply directly for environmental permit dated 4 September 2003 referenced EP2/N9/Q/83 環境保護署署長於二○○三年九月四日發出准許直接申請環境許可證的信件檔案編號EP2/N9/Q/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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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n the Register : 登記冊上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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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Tung Chung Cable Car Project -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Report (Final) -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 Executive Summary -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and Audit Manual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EIA Report” (Register No. : AEIAR-074/2003) 東涌吊車項目 - 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最終) - 環境影響評估報告 - 行政摘要 - 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 下稱“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074/2003)
6. The Director’s letter of approval of the EIA Report dated 9 June 2003 referenced EP2/N9/Q/83 環境保護署署長於二○○三年六月九日發出批准環評報告的信件檔案編號EP2/N9/Q/83
7. Environmental Permit issued on 4 August 2005 (Permit No. EP-177/2003/D) for construction and operation of the Tung Chung Cable Car Project 於二○○五年八月四日發出的環境許可證 (許可證編號 EP-177/2003/D) 以建造及營辦東涌吊車項目
8. Environmental Permit issued on 7 November 2003 (Permit No. EP-178/2003) for construction of the Tung Chung Cable Car Project – Ngong Ping Stream Diversion 於二○○三年十一月七日發出的環境許可證 (許可證編號 EP-178/2003) 以建造東涌吊車項目 - 昂坪溪流改道
9. Application for Environmental Permit submitted by the Permit Holder on 6 February 2006 (Application No.: AEP-240/2006) 許可證持有人於2006年 2 月 6 日提交的環境許可證申請文件(申請書編號:AEP-240/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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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March 2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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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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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mon Y M HUI) Principal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Officer (Regional Assessment) for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環境保護署署長 (首席環境保護主任(區域評估) 許一鳴代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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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B (DESCRIP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
Hereunder is the descrip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mentioned in Part A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下列為本環境許可證(下稱“許可證”)A部所提述的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Titl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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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provement to the Ngong Ping Stream (This designated project is here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roject”) 昂坪溪流改善工程 (本指定工程項目下稱“工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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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tur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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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mming of a section of stream bed at the Ngong Ping Stream which locates in the Lantau North Country Park and discharges into an area of less than 300m from a conservation area at Ngong Ping 整理昂坪溪流的一段溪流床,工程位於北大嶼郊野公園內和排水入一個距離昂坪自然保育區少於三百米的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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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ca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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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gong Ping 昂坪
Location of the Project is shown in Figure 1 of this Perm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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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ale and Scope of Designated Project |
The Project is mainly to trim a section of stream bed of approximately 27m long in order to remove the high point at the stream bed by approximately 0.7m. 工程項目主要整理一段約長二十七米的溪流床,以移除約零點七米的溪流床高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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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般條件
1.1 許可證持有人及任何從事工程項目的人士必須符合本許可證載列的全部條件。任何人士如有不符合本許可證的情況,可能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第499章) 的規定,而當局可根據環評條例採取適當行動。
1.2 許可證持有人須經常確保完全符合現行法例的規定,包括但不限於噪音管制條例 (第400章)、空氣污染管制條例 (第311章)、水污染管制條例 (第358章)、廢物處置條例 (第354章)、郊野公園條例 (第208章) 及水務設施條例 (第102章)。本許可證本身不會就根據任何法例提起的法律程序構成任何抗辯理由,或根據任何法例默示任何批准。
1.3 許可證持有人須印製本許可證的複本,連同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或本許可證A部所述文件,以供署長或獲授權人員任何時間內在本許可證所涵蓋的所有工地 / 辦事處查閱。凡提述本許可證,須包括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及登記冊內的相關文件。
1.4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本許可證的複本交予有關工地的負責人,並確保這些人士完全明白本許可證的所有條件與規定。工地是指建造工程項目的工地,下文所提及的工地亦屬同一意思。
1.5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工地的所有車輛進出口或一處方便地點,顯眼地展示本許可證的複本,以供公眾在任何時間內閱覽。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在這些地點展示關於本許可證 (包括任何經修訂的許可證) 的最新資料。許可證持有人如交回許可證的部分或全部,必須把其送交署長的通知書,在備有原有許可證的相同地點展示。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許可證必須從工程項目的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1.6 許可證持有人須依據本許可證B部的工程項目說明,建造工程項目。
1.7 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工程項目的設計及建造,按照下述資料及措施辦理:工程項目簡介 (登記冊編號:PP-274/2005) 所說明的資料及各項建議;登記冊內的其他相關文件;本許可證所說明的資料或緩解措施;根據本許可證內載的條件須向署長存放或獲署長批准的提交文件所建議的緩解措施;以及在工程項目各階段進行的持續監察及監測工作所建議的緩解措施。登記冊內的文件所述建議如沒有在本許可證明確表示,則仍須實施這些建議,除非獲本許可證明確豁除或默示修訂。
1.8 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須在接獲署長的意見 (如有者) 後1個月內 (除非署長另行指定),根據署長的意見加以修正並再向署長提交。
1.9 署長批准的所有提交文件、署長沒有給予意見的所有存放文件或根據本許可證規定由署長給予意見修正的所有提交文件,均須詮釋為本許可證C部說明的許可證條件的一部分。提交文件如有任何修訂,均須獲署長的書面批准,或符合有關許可證條件訂明的規定。如有不符合提交文件的情況,可能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第499章) 的規定。
1.10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公開給公眾知道,方法是把有關文件複本存放於環評條例登記冊辦事處、署長指定的任何其他地方、署長指定的任何互聯網網站或採取署長指定的任何方法,以供公眾查閱。因此,許可證持有人須提供足夠數量的複本。
1.11 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提交的所有文件,須親身送交或以掛號方式郵寄至環評條例登記冊辦事處 (現址為:香港灣仔軒尼詩道130號修頓中心27樓)。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的電子版本,均須以超文本標示語言 (HTML) (第4.0或較後版本) 及便攜式文件格式 (PDF) (第4.0或較後版本) 製作,除非另獲署長同意,並須與硬複本同時提交。
1.12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以書面方式把建造工程的施工日期通知署長。施工日期如有任何更改,許可證持有人必須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署長。
1.13 為執行本許可證,「建造工程的展開」不包括有關工地清理及預備的工程,或署長同意的其他工程。
2. 特別條件
2.1 就東涌吊車項目所發出的環境許可證 (許可證編號EP-177/2003/D) 條件第5.1項所載的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須予以擴大推行,以涵蓋工程項目。負責環境監察及審核的人員,包括東涌吊車項目的環境小組組長、獨立環境查核人、以及生態學家,須監察及審核工程項目的環境表現。如 (a) 工程項目簡介 (登記冊編號:PP-274/2005) 列載的建議未能落實;或 (b) 工程項目簡介 (登記冊編號:PP-274/2005) 所建議的環境表現指標未能達到,須建議補救行動及落實執行。
2.3 除本許可證圖1所示的臨時通道外,不得為進行工程項目而闢建運輸道路或臨時通道,而於本許可證圖1所示臨時通道的闊度不得超逾3米。
2.4 不得為進行工程項目而砍伐樹木。
2.5 除非另獲署長同意,否則不得於四至九月期間的任何時間進行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
2.6 工程項目施工前,須就施工範圍內具保育價值的任何溪流動物群進行詳盡調查,包括蟼掌突蟾 (Leptolalax pelodytoides) 及草龜 (Chinemys reevesii)。如發現任何具保育價值的溪流動物群,包括蟼掌突蟾 (Leptolalax pelodytoides) 及草龜 (Chinemys reevesii),須在工程項目施工前遷徙至附近其他合適的生境。動物群的調查及遷徙工作,須由本許可證條件第2.1項所述的生態學家進行。許可證持有人須於調查及遷徙完成後2個星期內,向署長提交調查及遷徙報告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內容包括調查結果,如需遷徙,則遷徙動物群的類別、地點和遷徙後的監察詳情。
2.7 經整理後,溪流床須形成淺石堆,為溪流的生物群提供小型生境。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完成後1個月內向署長提交竣工圖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顯示淺石堆的詳情。竣工圖提交署長前,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工程項目簡介 (登記冊編號:PP-274/2005) 內載的資料及建議,以減低對生態環境構成的影響。
2.8 工程項目建造完成後,許可證持有人須監察介乎上游吊車總站已改道的昂坪溪流至工程項目地點之間的天然或人造石堆的效能,特別是在跟隨來臨的雨季。監察時須注意石堆的儲水能力、與持續水流的連貫性、以及對溪流生物群的功用。本許可證條件第2.1項述及的生態學家須參與進行監察。若石堆對生態環境的功效欠佳,則生態學家須提出建議以擬備改善方案,方案內的所有建議均須全面執行。許可證持有人須於工程項目竣工後2個月內向署長提交石堆監察建議計劃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內容包括監察的規定、評估石堆生態表現及效能的標準、事件 / 行動計劃和改善方案。建議計劃提交署長前,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工程項目簡介 (登記冊編號:PP-274/2005) 內載的資料及建議,以減低對生態環境構成的影響。
2.9 工程項目施工期間,須採取臨時的溪流和渠道改道和截流措施,以減低因工地徑流及因施工而可能引致的其他水質污染,對下游水質所構成的影響。工程項目施工前,須於工地兩端設置臨時壆牆。
2.10 不得棄置廢物、廢土、挖掘物料、以及因工程項目而產生的物料於環境易受破壞的地區內,地區包括北大嶼郊野公園、南大嶼郊野公園、昂坪具有特別科學價值的地點、鳳凰山特別地區具有特別科學價值的地點、以及昂坪自然保育區等。
2.11 所有臨時工地須於工程項目竣工後3個月內恢復原狀。
註:
1. 本許可證共有3部,即A部 (許可證主要部分);B部 (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及C部 (許可證條件)。任何援引本許可證的人士須就環評條例的法律含意徵詢獨立法律意見,下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
2. 如違反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可在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的同意下勒令停止相關工程,直至許可證持有人為所造成的環境損害採取補救行動為止。在此情況下,許可證持有人未經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同意,不得進行任何相關工程。
3. 許可證持有人可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該條例」) 第13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更改本許可證的條件。許可證持有人須以經修訂的許可證替換在工程項目的工地內展示的原有許可證。
4. 承擔工程項目整項或部分工程的責任的人,在承擔責任之前,可根據該條例第12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新的環境許可證。
5. 根據該條例第14條的規定,署長可在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的同意下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本許可證。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環境許可證必須從工程項目的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6. 如本許可證在工程項目建造期間取消或交回,則在繼續建造工程項目之前,必須先根據該條例規定取得另一份環境許可證。根據該條例第26(1)條的規定,任何人在沒有有效環境許可證的情況下建造該條例附表2所列明的指定工程項目,即屬違法。
7. 如任何人在違反本許可證的條件下建造或營辦工程項目,根據該條例,即屬違法:
(i) 一經循公訴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罰款200萬元及監禁6個月;
(ii) 一經循公訴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500萬元及監禁2年;
(iii) 一經循簡易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iv) 一經循簡易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1年;以及
(v) 在任何情況下如該罪行屬連續性質,法院或裁判官可就其信納該罪行連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10,000元。
8. 許可證持有人可在接獲本許可證後30天內,根據該條例第17條就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提出上訴。
9. 上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欲知有關詳情,許可證持有人須參閱環評條例及徵詢獨立法律意見。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240/2006
環境許可證編號EP-240/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