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242/2006
環境許可證編號 EP-242/2006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CHAPTER 499)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第499章)
第10條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CONSTRUCT A DESIGNATED PROJECT
建造指定工程項目的環境許可證
PART A (MAIN PERMIT)
Pursuant to Section 10 of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EIAO), the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e Director) grants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the Civil Engineering and Development Department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Holder") to construct the designated project described in Part B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specified in Part C. The issue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is based on the documents, approvals or permissions described below:
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環評條例)第10條的規定,環境保護署署長(署長)將本環境許可證批予土木工程及拓展署 (下稱”許可證持有人”),以建造B部所說明的指定工程項目,但須遵守C部所列明的條件。本環境許可證是依據下列文件、批准或許可而簽發:
Application No. 申請書編號 |
AEP-242/2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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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n the Register : 登記冊上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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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Helipad at Yung Shue Wan, Lamma Island - Final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Study Report - Executive Summary -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and Audit Manual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EIA Report” (Register No. : AEIAR-094/2006)
南丫島榕樹灣直升機升降坪 - 最終環境影響評估研究報告 - 行政摘要 - 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 下稱“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094/2006)
2. The Director’s letter of approval of the EIA Report dated 19 January 2006 referenced EP2/N9/B/91
環境保護署署長於二○○六年一月十九日發出批准環評報告的信件檔案編號EP2/N9/B/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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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n the Register : 登記冊上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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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Application for Environmental Permit received on 15 February 2006 (Application No.: AEP-242/2006)
許可證持有人於二○○六年二月十五日提交的許可証申請文件(申請書編號:AEP-242/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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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March 2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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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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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mon Y M HUI) Principal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Officer (Regional Assessment) for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環境保護署署長 (首席環境保護主任(區域評估) 許一鳴代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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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B (DESCRIP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
Hereunder is the descrip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mentioned in Part A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下列為本環境許可證(下稱“許可證”)A部所提述的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Titl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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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lipad at Yung Shue Wan, Lamma Island. (This designated project is here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roject”) 南丫島榕樹灣直升機升降坪。 (本指定工程項目下稱“工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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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tur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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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helipad within 300m of existing residential development. 在現有住宅發展300米內的直升機升降場。 |
Loca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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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ng Shue Wan, Lamma Island. 位處南丫島榕樹灣。
Location of the Project is shown in Figure 1 of this Perm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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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ale and Scope of Designated Project |
A helipad used solely for emergency purpose with diameter of 25 metres and an Emergency Vehicular Access of about 25 metres long and 3.5 metres wide connecting the helipad with existing road. 一個直徑25米只供緊急情況下使用的直升機升降坪,和一條長約25米闊約3.5米連接現有道路的緊急車輛通道。 |
1. 一般條件
1.1 許可證持有人及任何從事工程項目的人士必須完全符合本許可證載列的全部條件。任何人士如有不符合本許可證的情況,可能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環評條例」) (第499章) 的規定,而當局可根據條例採取適當行動。
1.2 許可證持有人須經常確保完全符合現行法例的規定,包括但不限於噪音管制條例 (第400章)、空氣污染管制條例 (第311章)、水污染管制條例 (第358章)、廢物處置條例 (第354章) 及民航條例 (第448章)。本許可證本身不會就根據任何法例提起的法律程序構成任何抗辯理由,或根據任何法例默示任何批准。
1.3 許可證持有人須印製本許可證的複本,連同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或本許可證A部所述文件,以供署長或獲授權人員任何時間內在本許可證所涵蓋的所有工地 / 辦事處查閱。凡提述本許可證,須包括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及登記冊內的相關文件。
1.4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本許可證的一份複本交予有關工地的負責人,並確保這些人士完全明白本許可證的所有條件與規定。工地是指建造工程項目的工地,下文所提及的工地亦屬同一意思。
1.5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有關建造工地的所有車輛進出口或一處方便地點,顯眼地展示本許可證的複本,以供公眾在任何時間內閱覽。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在這些地點展示關於本許可證 (包括任何經修訂的許可證) 的最新資料。許可證持有人如交回許可證的部分或全部,必須把其送交署長的通知書,在備有原有許可證的各處相同地點展示。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許可證必須從建造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1.6 許可證持有人須依據本許可證B部的工程簡介,建造工程項目。
1.7 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工程項目的設計及建造,按照下述資料及措施辦理:獲批准的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094/2006) 所說明的資料及各項建議;環境許可證申請書 (申請書編號:AEP-242/2006);登記冊內的其他相關文件;本許可證所說明的資料或緩解措施;根據本許可證內載的條件須向署長存放或獲署長批准的提交文件所建議的緩解措施;以及在工程項目各階段進行的持續監察及監測工作所建議的緩解措施。登記冊文件所述建議如沒有在本許可證明確表示,則仍須實施這些建議,除非獲本許可證明確豁除或默示修訂。
1.8 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存放的文件,須在接獲署長的意見 (如有者) 後1個月內 (除非署長另行指定),根據署長的意見加以修正並再向署長提交。
1.9 署長批准的所有提交文件、署長沒有給予意見的所有存放文件、或根據本許可證規定由署長給予意見修正的所有提交文件,均須詮釋為本許可證C部說明的許可證條件的一部分。提交文件如有任何修訂,均須獲署長的書面批准,或符合有關許可證條件訂明的規定。如有不符合提交文件的情況,可能違反環評條例 (第499章) 的規定。所有提交文件或提交文件的任何修訂本,均須按下文條件第2.1及2.2項所述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然後才按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提交。
1.10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公開給公眾人士知道,方法是把有關文件複本存放於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或署長指定的任何其他地方,或署長指定的任何互聯網網站,或採取署長指定的任何方法,以供公眾查閱。因此,許可證持有人須提供足夠數量的複本。
1.11 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提交的所有文件,須親身送交或以掛號方式郵寄至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 (現址為:香港灣仔軒尼詩道130號修頓中心27樓)。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的電子版本,均須以超文本標示語言 (HTML) (第4.0或較後版本) 和便攜式文件格式 (PDF) (第4.0或較後版本) 製作,除非另獲署長同意,並須與硬複本同時提交。
1.12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1個月以書面方式把建造工程的施工日期通知署長。施工日期如有任何更改,許可證持有人必須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署長。
1.13 為執行本許可證,「工程項目的展開」不包括有關工地清理和預備的工程,或署長同意的其他工程。
2. 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須提交的文件或採取的措施
聘用環境監察及審核 (「環監」) 人員
2.1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1個月成立一個環境小組。環境小組不得與工程項目的承辦商或獨立環境查核人有任何聯繫。環境小組須由一名環境小組組長帶領。環境小組組長須在環境監察及審核(「環監」)或環境管理方面至少有7年經驗。環境小組及環境小組組長須按本許可證條件第2.4項所指的最新的環監手冊內載的規定,執行環監計劃。環境小組組長須保存一本記錄冊,同時記載可能會影響環評的每宗事件、每種情況或每次情況變化,以及每宗及每次不符合獲批准的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094/2006) 的建議或本許可證的情況。環境小組組長須在發生任何類似事件、情況或情況變化後1個工作天內通知獨立環境查核人。存放環境小組組長的記錄冊的地方,須可供協助督導執行獲批准的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094/2006) 的建議及本許可證的所有人士、署長或獲授權人員隨時查閱。環境小組組長如未能在記錄冊保存記錄、未能執行最新的環監手冊所列明的環境小組組長職務或未能符合本條件的規定,署長有權以書面要求許可證持有人撤換環境小組組長。許可證持有人如未能安排人選替補,或在聘用新環境小組組長後仍未能在記錄冊保存同期的記錄,或會導致許可證遭暫時吊銷、取消或更改。
2.2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1個月聘用一名獨立環境查核人。獨立環境查核人不得與工程項目的承辦商或環境小組有任何聯繫。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在環監或環境管理方面至少有7年經驗。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執行本許可證條件第2.4項所指的最新的環監手冊所列明的職務,以及審核整體環監工作的表現,包括實施所有環境緩解措施、提交最新的環監手冊規定的文件,以及提交本許可證所要求的其他文件。此外,獨立環境查核人須核實永久及臨時工程在環境上的可接受程度、相關的設計圖則和根據本許可證提交的文件,並須核實本許可證條件第2.1項所述的記錄冊。在每次出現事故、情況變化或不符合獲批准的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094/2006) 及本許可證的情況,而可能會妨礙工程項目所造成的不良環境影響的監察或控制工作時,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在接獲環境小組組長通知後1個工作天內以傳真方式通知署長。獨立環境查核人如未能通知署長有關情況,未能執行最新的環監手冊所列明的獨立環境查核人職務或未能符合本條件的規定,署長可以書面要求許可證持有人撤換獨立環境查核人。如未能按指示撤換獨立環境查核人,或在聘用新獨立環境查核人後仍未能通知署長有關情況,則或會導致許可證遭暫時吊銷、取消或更改。為執行本條件,許可證持有人的通知等同獨立環境查核人的通知。
2.3 須聘用一名珊瑚專家,進行本許可證條件第3.5項所指的珊瑚調查及監測工作。該名珊瑚專家的資歷和經驗,須由環境小組組長驗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合資格人員須加入環境小組。
更新環境監察及審核 (環監) 手冊
2.4 許可證持有人須於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1個月呈交工程項目最新的環監手冊的4份硬複本和1份電子複本,供署長作批核。最新的環監手冊須由環境小組組長驗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符合獲批准的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094/2006) 所載的資料和建議。最新的環監手冊須載附有關珊瑚及水質監測的環監計劃的最新資料,以檢查、覆檢、驗證及認可環境表現,並載列事件 / 行動計劃,說明在工程項目的建造期間,環境表現變壞時須採取的補救措施。
避免影響珊瑚的隔沙網設計
2.5 隔沙網須妥善地設計、在進行建造工程的整段期間裝設及解除運作,以避免或緩解對水質及珊瑚的影響。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1個月向署長存放隔沙網建議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複本,展示隔沙網的設計、位置和路線詳情、有關檢查隔沙網的裝設、功能和解除運作是否恰當的要求,以及隔沙網失效時的糾正要求。建議提交署長前,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獲批准的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094/2006) 內載的資料及建議。
3. 工程項目的部分建造工程施工期間須提交的文件或採取的措施
主要建造公司的管理架構
3.1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後1個月內把主要建造公司及 / 或以任何形式與建造工程相關的合營企業的管理架構,以書面通知署長。提交的資料須至少包括一份組織圖、負責人的姓名及聯絡資料。
避免影響珊瑚措施
3.2 工程項目只可於本許可證圖1所示位置施工建造。工地邊界或本許可證圖 1所示的臨時工程範圍以外地方不得進行工程。
3.3 不得為工程項目的施工作任何挖泥或填海工程。工程項目須採用直徑約600毫米的小型鑽孔樁興建。
3.4 本許可證條件第2.5項所指有關隔沙網的一切建議須徹底並妥善執行。隔沙網的裝設及解除,不得對珊瑚造成影響。須作潛水調查,檢查隔沙網的裝設和解除,確保隔沙網與生長在相鄰花崗岩礫石海堤上的珊瑚無實質衝突,並在工程建造的整段期間,檢查隔沙網是否運作正常。潛水調查須按本許可證條件第2.5項所指的隔沙網建議內載的檢查要求進行。如隔沙網失效,須按本許可證條件第2.5項所指的隔沙網建議內載的所載的修正要求,作出補救行動。有關的潛水調查檢查資料,須如本許可證條件第4.4項所述,在每月環監報告內呈報。
3.5 本許可證條件第2.3項所指的珊瑚專家須就生長在相鄰花崗岩礫石海堤上的珊瑚的狀況,進行基線、定期及完工後調查。珊瑚調查須按本許可證條件第2.4項所述最新環監手冊載列的程序和規定進行。珊瑚調查的結果須按本許可證條件第4.3及4.4項所述,在基線監測報告及每月的環監報告內呈報。
3.6 除非另獲署長同意,否則工程項目的建築材料、剩餘的挖掘物料及器材僅可存放於本許可證圖1所示的臨時工程範圍內,以防對生長在相鄰花崗岩礫石海堤上的珊瑚造成影響。
水質影響緩解措施
3.7 工程項目打樁工程產生的廢水或污水,須先引入沙泥清除設施,如隔沙 / 泥井和集泥池,才可排放。沙泥清除設施須妥善設計、操作及保養,以確保在任何時間均運作正常。沙泥清除設施須配備緊密封條,以防沉積物滲漏。沙泥清除設施的污水不得在本許可證條件第2.5項所指的隔沙網以外排放。
3.8 水質監測工作須須按本許可證條件第2.4項所述最新環監手冊載列的程序和規定進行。在本許可證條件第2.5項所指的隔沙網以外的海水水質,和本許可證條件第3.7項所指沙泥清除設施所排出的污水必須定期監測。水質監測結果須在本許可證條件第4.3及4.4項所指的基線監測報告和每月環監報告內呈報。
廢物管理措施及提交廢物管理計劃
3.9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後1個月內,許可證持有人須向署長存放工程項目建造階段的廢物管理計劃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複本。計劃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核准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094/2006) 所載的資料及建議。計劃須說明建造活動所產生各類廢物的避免產生、再使用、回收、循環再造、貯存、收集、處理和棄置安排,並須包括核准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094/2006) 第5.8節所建議的廢物管理緩解措施。計劃須顯示工程項目打樁工程所產生的泥漿處理安排及其他廢物的棄置地點。計劃亦須包括運載記錄制度。剩餘挖出棄土、泥漿及其他廢物,除非另獲署長批准,只可在指定的卸泥地點棄置。在整段建造工程期間,許可證持有人及任何從事工程項目的人士均須徹底並妥善執行經核准的廢物管理計劃建議的各項措施。
其他措施
3.10 工程項目僅供緊急使用。
4. 工程項目施工的環境監察及審核 (環監)
4.1 環監計劃須按照根據本許可證條件第2.4項批准的最新環監手冊所載程序及規定執行。計劃如有更改,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提出充分理由,並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最新環監手冊內載的規定,並須在實施前先徵得署長的同意。
4.2 取樣、測量及所需的補救行動,均須按照最新環監手冊的規定進行:
(a) 進行珊瑚及水質基線監測;
(b) 進行影響監測;如超逾環監手冊內指定的標準,則按照最新環監手冊內的事件 / 行動計畫所訂明的時限或署長所同意的時限,執行事件 / 行動計劃所說明的補救行動;以及在收集數據或完成補救行動3個工作天內,須記載及備存各參數的詳情,用作擬備並提交每月環監報告,並備妥有關資料以供在工地查閱。
(c) 完成後進行珊瑚及水質監測。
4.3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須至少提早2個星期向署長提交基線監測報告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複本。提交的報告須由環境小組組長驗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然後呈交署長。如署長要求,則須提交額外複本。
4.4 在規定提交報告的月份結束後2個星期內,須向署長提交每月環監報告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複本。每月環監報告須包括各種不符合 (超出) 環境質素表現規限 (行動及極限水平) 情況的摘要,隔沙網以外的海水水質、沙泥清除設施所排放污水的水量和水質,及其保養和沉積物處理紀錄、珊瑚的狀況、按本許可證規定呈交的文件情況,以及工程項目產生的所有廢物的種類、數量及排放地點。提交的報告須由環境小組組長驗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然後呈交署長。如署長要求,則須提交額外複本。
4.5 根據本許可證提交的所有環監數據,均須有效及真實無誤。
4.6 鑑於公眾對工程項目的關注,為了確保監測數據和結果具高透明度,許可證持有人須把環境監測及審核的所有數據和結果,以及根據本許可證規定須呈交的所有文件及表現測試數據和結果,透過由許可證持有人按下述條件第5.2項而設立的特定網站,儘快供公眾閱覽;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有關資料可供閱覽後的2個星期。
5. 環境監察及審核資料的電子匯報
5.1 為方便公眾透過環評條例互聯網網站及在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查閱最新的環監手冊、基線監測報告及每月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以超文本標示語言 (HTML) (第4.0或較後版本) 及便攜式文件格式 (PDF) (第4.0或較後版本) 製作的報告的電子版本,除非另獲署長同意,須與本許可證條件第4.3及4.4項所說明的硬複本同時提交。關於HTML的版本方面,可與報告各節及小節作出超文本連結的目錄須在文件開端加入。報告內各類圖表須在載有相關資料的正文內作出超文本連結。除非另獲署長同意,報告內所有圖形均須以交錯存取的GIF格式制定。報告的電子版本內容,必須與硬複本的內容一致。
5.2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後6個星期內,設立特定網站存放環境監察及工程項目的數據,並以書面通知署長網址所在。上文條件第5.1項說明的所有環境監察結果和所有根據本許可證規定而須呈交的文件及表現測試數據和結果,均須在可行情況下、盡快透過由許可證持有人設立的特定網站供公眾閱覽;除非另獲署長同意,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遲於有關環境監察數據收集或可供閱覽後的2個星期。
5.3 上文條件第5.2項說明的互聯網網站,必須方便用戶使用,讓公眾容易接達監察及工程項目數據,當中包括工程項目的環評報告、環境許可證及工程項目簡介。除非另獲署長同意,互聯網網站須具備部件,提供下述功能:
(a) 在工程展開後,接達所收集的全部環境監察數據;
(b) 按日期搜尋;
(c) 按監察數據類別搜尋;以及
(d) 在搜尋後與相關的監察數據作出超文本連結。
註:
1. 本許可證共有3部,即A部 (許可證主要部分);B部 (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及C部 (許可證條件)。任何援引本許可證的人士須就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條例」) 的法律含意徵詢獨立法律意見,下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
2. 如違反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徵得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的同意後可勒令停止相關工程,直至許可證持有人為所造成的環境損害採取補救行動為止。在此情況下,許可證持有人未經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同意,不得進行任何相關工程。
3. 許可證持有人可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該條例」) 第13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更改本許可證的條件。許可證持有人須把經修改的許可證替換在建造工地內展示的原有許可證。
4. 承擔指定工程項目整項或部分工程的責任的人,在承擔責任之前,可根據條例第12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新的環境許可證。
5. 根據條例第14條的規定,署長可在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的同意下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本許可證。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許可證必須從建造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6. 如本許可證在工程項目建造期間取消或交回,則在繼續建造工程項目之前,必須先根據條例規定取得另一份環境許可證。根據條例第26(1)條的規定,任何人在沒有有效環境許可證的情況下建造或營辦條例附表2所列明的指定工程項目,即屬犯罪。
7. 如任何人在違反本許可證的條件下建造工程項目,根據環評條例,即屬犯罪 –
(i) 一經循公訴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罰款200萬元及監禁6個月;
(ii) 一經循公訴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500萬元及監禁2年;
(iii) 一經循簡易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iv) 一經循簡易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1年;及
(v) 在任何情況下如該罪行屬連續性質,法院或裁判官可就其信納該罪行連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10,000元。
8. 許可證持有人可在接獲本許可證後30天內,根據條例第17條就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提出上訴。
9. 上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欲知有關詳情,許可證持有人須參閱環評條例及徵詢獨立法律意見。
| 圖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