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248/2006
環境許可證編號 EP-248/2006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CHAPTER 499)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第499章)
第10條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CONSTRUCT, OPERATE AND DECOMMISSION
DESIGNATED PROJECT(S)
建造、營辦及解除運作指定工程項目的環境許可證
PART A (MAIN PERMIT)
Pursuant to Section 10 of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EIAO), the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e Director) grants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THE HONGKONG ELECTRIC COMPANY LIMITED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Holder") to construct, operate and decommission the designated project(s) described in Part B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specified in Part C. The issue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is based on the documents, approvals or permissions described below:
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環評條例)第10條的規定,環境保護署署長(署長)將本環境許可證批予香港電燈有限公司 (下稱”許可證持有人”),以建造、營辦及解除運作B部所說明的指定工程項目,但須遵守C部所列明的條件。本環境許可證是依據下列文件、批准或許可而簽發:
Application No. 申請書編號 |
AEP-248/2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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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n the Register : 登記冊上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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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Lamma Power Station Units L4 & L5 Flue Gas Desulphurization Plant Retrofit Project -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Report - Executive Summary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EIA Report” (Register No. : AEIAR-098/2006)
南丫發電廠第四及五號機組烟氣脫硫裝置加裝工程 - 環境影響評估報告 - 行政摘要 下稱“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098/2006)
2. The Director’s letter of approval of the EIA Report dated 24 March 2006 referenced Annex (9) to EP2/N9/D/60
環境保護署署長於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發出批准環評報告的信件檔案編號Annex (9) to EP2/N9/D/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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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n the Register : 登記冊上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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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Application for Environmental Permit on 28 March 2006 (Application No.: AEP-248/2006)
許可證持有人於二○○六年三月二十八日提交的許可証申請文件(申請書編號:AEP-248/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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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April 2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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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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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mon Y M HUI) Principal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Officer (Regional Assessment) for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環境保護署署長 (首席環境保護主任(區域評估) 許一鳴代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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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B (DESCRIP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S))
Hereunder is the descrip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s) mentioned in Part A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下列為本環境許可證(下稱“許可證”)A部所提述的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Titl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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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mma Power Station Units L4 & L5 Flue Gas Desulphurization Plant Retrofit Project (This designated project is here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roject”) (本指定工程項目下稱“工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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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tur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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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Decommissioning of a store for oil with a storage capacity exceeding 200 tonnes
(b) Material change to an exempted Designated Project - public utility electricity power plant 實質改變獲豁免的指定工程項目 – 公用事業電力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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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ca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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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mma Power Station, Lamma Island. 南丫島南丫發電廠。
Location of the Project is shown in Figure 1 of this Perm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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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ale and Scope of Designated Project |
(a) Demolition of the existing Number 4 and Number 5 Light Oil Tanks, each with capacity of about 250m3, within the Lamma Power Station; and 拆缷南丫發電廠內現存的第四及第五号輕油缸,每個輕油缸的貯存量為250立方米。
(b) Retrofitting of Flue Gas Desulphurization (FGD) Plants for the coal-fired Units L4 and L5 within the Lamma Power Station. 加裝烟氣脫硫裝置在南丫發電廠內的第四及第五号燃煤發電機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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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般條件
1.1 許可證持有人及任何從事工程項目的人士必須完全符合本許可證載列的全部條件。任何人士如有不符合本許可證的情況,可能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第499章) 的規定,而當局可根據條例採取適當行動。
1.2 許可證持有人須經常確保完全符合現行法例的規定,包括但不限於空氣污染管制條例 (第311章)、水污染管制條例 (第358章)、廢物處置條例 (第354章)、噪音管制條例 (第400章)、海上傾倒物料條例(第466章) 及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 (第59章)。本許可證本身不會就根據任何法例提起的法律程序構成任何抗辯理由,或根據任何法例默示任何批准。
1.3 許可證持有人須印製本許可證的複本,連同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或本許可證A部所述文件,以供署長或獲授權人員任何時間內在本許可證所涵蓋的所有工地 / 辦事處查閱。凡提述本許可證,須包括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及登記冊內的相關文件。
1.4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本許可證的一份複本交予有關工地的負責人,並確保這些人士完全明白本許可證的所有條件與規定。工地是指解除運作及建造工程項目的工地,下文所提及的工地亦屬同一意思。
1.5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有關建造工地的所有車輛進出口或一處方便地點,顯眼地展示本許可證的複本,以供公眾在任何時間內閱覽。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在這些地點展示關於本許可證 (包括任何經修訂的許可證) 的最新資料。許可證持有人如交回許可證的部分或全部,必須把其送交署長的通知書,在備有原有許可證的各處相同地點展示。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許可證必須從建造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1.6 許可證持有人須依據本許可證B部的工程項目說明,解除運作、建造及營辦工程項目。
1.7 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工程項目的設計、解除運作、建造及營辦,按照下述資料及措施辦理:獲批准的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098/2006) 所說明的資料及各項建議;環境許可證申請書 (申請書編號:AEP-248/2006);登記冊內的其他相關文件;本許可證所說明的資料或緩解措施;根據本許可證內載的條件須向署長存放或獲署長批准的提交文件所建議的緩解措施;以及在工程項目各階段進行的持續監察及監測工作所建議的緩解措施。登記冊文件所述建議如沒有在本許可證明確表示,則仍須實施這些建議,除非獲本許可證明確豁除或默示修訂。
1.8 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存放的文件,須在接獲署長的意見 (如有者) 後1個月內 (除非署長另行指定),根據署長的意見加以修正並再向署長提交。
1.9 署長批准的所有提交文件、署長沒有給予意見的所有存放文件、或根據本許可證規定由署長給予意見修正的所有提交文件,均須詮釋為本許可證C部說明的許可證條件的一部分。提交文件如有任何修訂,均須獲署長的書面批准,或符合有關許可證條件訂明的規定。如有不符合提交文件的情況,可能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第499章) 的規定。
1.10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公開給公眾人士知道,方法是把有關文件複本存放於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或署長指定的任何其他地方,或署長指定的任何互聯網網站,或採取署長指定的任何方法,以供公眾查閱。因此,許可證持有人須提供足夠數量的複本。
1.11 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提交的所有文件,須親身送交或以掛號方式郵寄至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 (現址為:香港灣仔軒尼詩道130號修頓中心27樓)。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的電子版本,均須以超文本標示語言 (HTML) (第4.0或較後版本) 和便攜式文件格式 (PDF) (第4.0或較後版本) 製作,除非另獲署長同意,並須與硬複本同時提交。
1.12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解除運作及建造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1個星期以書面方式把工程的解除運作及建造施工日期通知署長。解除運作及施工日期如有任何更改,許可證持有人必須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署長。
1.13 為執行本許可證,「解除運作及建造工程的展開」不包括有關工地預備的工程,或署長同意的其他工程。
2. 特別條件
解除運作及建造工程項目須採取的措施
2.1 解除運作及工程項目的建造只可於本許可證圖1及2所示地點進行。除本許可證圖2所示的現有第四及第五號輕油缸外,其他貯油缸不得拆卸。
避免土地污染須提交的文件或須採取的措施
2.2 輕油缸拆卸前須妥善清理。因清理輕油缸而產生的所有廢物及污水須作化學廢物處理,並妥善收集、存放、處理及處置。
2.3 因拆卸輕油缸而產生的挖掘物料須妥善處理,以免造成與土地污染有關的危害及環境影響。所有因拆卸輕油缸而產生的挖掘物料不得在南丫發電廠及其擴建部份以外地方堆存、處理或處置。
2.4 因拆卸輕油缸而產生的挖掘物料,在存放期間及運輸途中須予以圍堵裝載。須使用不滲漏層布或署長同意的其他物料存放及覆蓋挖掘物料。挖掘物料於運送時須以可防途中溢出或滲漏的貨櫃盛載。
2.5 因拆卸輕油缸而產生的受污染挖掘物料,須按獲批准的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098/2006) 所載的土地污染復育行動計劃,在南丫發電廠及其擴建部份內淨化。挖掘物料內的石油烴污染,須採用生物復育或署長同意的其他方法處理。在處理過程中須抽取樣本並監測受污染挖掘物料的污染程度。
2.6 因拆卸輕油缸而產生的受污染挖掘物料須先作淨化,並經確證取樣及測試,以驗證過程完成,方可在南丫發電廠及其擴建部份內循環再用或處置。
2.7 許可證持有人須於展開與拆卸輕油缸有關的挖淈工程前,至少提早1個月,呈交土地污染控制及處理受污染挖掘物料詳細建議的4份硬複本和1份軟複本,供署長批核。建議書須包括以下資料:
(a) 挖掘、堆存、運送及處理挖掘物料的安排詳情;
(b) 生物復育處理方法的設計詳情及施工方法;
(c) 有關驗證處理過程是否完成及挖掘物料是否適作循環再用或處置的監測安排詳情,包括取樣、測試及評估標準細則;
(d) 循環再用或處置經淨化物料的地點;以及
(e) 防止工程項目解除運作期間土地污染的其他措施。
建議書內的一切建議措施須全面及妥善執行。
2.8 許可證持有人須於完成處理程序後,最多1個月內向署長存放淨化驗證報告的4份硬複本和1份軟複本。淨化驗證報告內須載附因拆卸輕油缸而產生的受污染挖掘物料總量和受污染挖掘物料經處理前及後所含的總石油烴水平。
解除運作及建造工程項目期間的水質影響緩解措施
2.9 任何因解除工程項目運作而產生的地下水須回灌工地內。地下水不得作任何其他用途。
2.10 一切因堆存、運送及處理受污染挖掘物料而產生的廢水或污水須妥善收集及處理。
2.11 由建築工地流出的地面徑流須先引入沙泥清除設施,如隔沙 / 泥池和集泥池,方可排放。沙 / 泥清除設施須設計得宜並妥善操作及保養,以確保設施的功效在任何時間均如常。
2.12 在工地內臨時存放的挖掘物料須以防水布或類似物料覆蓋。
建築廢物管理措施
2.13 因解除運作及建造工程項目而產生的任何廢物、廢棄泥石及挖掘物料或類似物料不得棄置於任何環境易受破壞地區,包括南丫島島上的具有特別科學價值的地點、海濱保護區、自然保育區以及農地。
工程項目營辦須採取的措施
2.14 第L4和L5號燃煤發電機組的烟氣脫硫裝置,只可採用南丫發電廠內第L6、L7和L8號燃煤發電機組烟氣脫硫裝置的濕潤式石灰石/石膏程序;除非另獲署長同意,不得使用其他程序。
2.15 所有經第L4和L5號燃煤發電機組烟氣脫硫裝置的運作而產生的廢水須收集並引入南丫發電廠內原有的廢水處理廠作處理。
2.16 任何經第L4和L5號燃煤發電機組烟氣脫硫裝置的運作而產生的石膏及淤泥不得隨處棄置。所有石膏及淤泥須收集及循環再用。
2.17 烟氣脫硫裝置的設備,包括吸收塔循環泵、氧氣加風機、增壓風機和增壓風機馬達須隔音,而烟氣脫硫裝置的烟氣加熱器 (未經處理一面) 須敷設強化絕緣材料,以減低噪音影響。
環境監察及審核規定及環境監察及審核資料的電子匯報
2.18 南丫發電廠及其擴建部份的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須擴大實施,以涵蓋工程項目的營辦。負責環境監察及審核的人員,包括南丫發電廠擴建計劃的環境許可證 (許可證編號:EP-071/2000/C) 所述的環境小組組長,須監測及審核工程項目的環境表現;倘若獲核准的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098/2006) 內載的建議或提出的表現目標未能達致,須提出並實行相應的補救措施。
2.19 為南丫發電廠或其擴建部份製備的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須擴大範圍,以涵蓋本工程項目。為方便公眾透過環評條例互聯網網站及在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查閱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除非另獲署長同意,報告的電子版本須以超文本標示語言 (HTML) (第4.0或較後版本) 及便攜式文件格式 (PDF) (第4.0或較後版本) 製作。關於HTML的版本方面,可與報告各節及小節作出超文本連結的目錄須在文件開端加入。報告內各類圖表須在載有相關資料的正文內作出超文本連結。除非另獲署長同意,報告內所有圖形均須以交錯存取的GIF格式制定。
2.20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解除運作及建造工程展開後6個星期內,設立特定網站存放工程項目及相關的環境監察及審核數據,並以書面通知署長網址所在。所有根據本許可證而須要呈交的文件及所有關於工程項目及環境監察及審核的數據,均須盡快透過由許可證持有人設立的特定網站供公眾閱覽;除非另獲署長同意,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遲於有關環境監察及審核的數據收集或可供閱覽後的2個星期。
2.21 上文條件第2.20項說明的互聯網網站,必須方便用戶使用,讓公眾容易接達有關工程項目資料及環境監察及審核數據。除非另獲署長同意,網站須具備部件,提供下述功能:
(a) 接達工程項目的資料,包括獲批准的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098/2006),本許可證以及在獲批准的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098/2006) 所示的烟氣脫硫裝置立體模型。公眾可透過網站具體瀏覽該烟氣脫硫裝置立體模型;
(b) 接達根據本許可證條件第2.7項呈交的文件定稿,以及根據本許可證條件第2.8項提交的淨化驗證報告;
(c) 接達南丫發電廠及其擴建部份有關工程項目的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所收集的一切相關環境監察及審核數據。有關的環境監察及審核數據須包括從持續煙囪廢氣監測系統、人手煙囪粒子樣本、南丫發電廠附近的塵埃監測站,以及南丫發電廠空氣質素監測網絡所收取的空氣質素監測數據、烟氣脫硫廢水處理裝置的水質監測數據,以及烟氣脫硫石膏及淤泥的收集和循環再用量;
(d) 按日期或監測數據類別搜尋環境監測及審核數據;以及
(e) 在搜尋後與相關的監測數據作出超文本連結。
註:
1. 本許可證共有3部,即A部 (許可證主要部分);B部 (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及C部 (許可證條件)。任何援引本許可證的人士須就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的法律含意徵詢獨立法律意見,下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
2. 如違反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徵得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的同意後可勒令停止相關工程,直至許可證持有人為所造成的環境損害採取補救行動為止。在此情況下,許可證持有人未經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同意,不得進行任何相關工程。
3. 許可證持有人可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條例」) 第13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更改本許可證的條件。許可證持有人須把經修改的許可證替換在建造工地內展示的原有許可證。
4. 承擔指定工程項目整項或部分工程的責任的人,在承擔責任之前,可根據條例第12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新的環境許可證。
5. 根據條例第14條的規定,署長可在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的同意下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本許可證。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許可證必須從工程項目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6. 如本許可證在工程項目解除運作、建造或營辦期間取消或交回,則在繼續進行工程項目之前,必須先根據條例規定取得另一份環境許可證。根據條例第26(1)條的規定,任何人在沒有有效環境許可證的情況下解除運作、建造或營辦條例附表2所列明的指定工程項目,即屬違法。
7. 如任何人在違反本許可證的條件下解除運作、建造或營辦工程項目,根據該條例,即屬違法 –
(i) 一經循公訴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罰款200萬元及監禁6個月;
(ii) 一經循公訴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500萬元及監禁2年;
(iii) 一經循簡易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iv) 一經循簡易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1年;及
(v) 在任何情況下如該罪行屬連續性質,法院或裁判官可就其信納該罪行連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10,000元。
8. 許可證持有人可在接獲本許可證後30天內,根據條例第17條就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提出上訴。
9. 上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欲知有關詳情,許可證持有人須參閱環評條例及徵詢獨立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