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251/2006
環境許可證編號 EP-251/2006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CHAPTER 499)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第499章)
第 10 條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DECOMMISSION, CONSTRUCT AND
OPERATE
A DESIGNATED PROJECT
解除運作,建造及營辦指定工程項目的環境許可證
PART A (MAIN PERMIT)
Pursuant to Section 10 of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the Ordinance), the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e Director) grants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Castle Peak Power Company Limited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Holder”) to decommission, construct and operate the designated project(s) described in Part B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specified in Part C. The issue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is based on the documents, approvals or permissions described below:
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環評條例)第10條的規定,環境保護署署長(署長)將本環境許可證批予青山發電有限公司(下稱“許可證持有人”)以解除運作,建造及營辦B部所說明的指定工程項目,但須遵守C部所列明的條件。本環境許可證的發出,乃以下表所列的文件、批准或許可作為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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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lication No. 申請書編號: |
AEP-251/2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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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n the Register: 登記冊上的文件: |
(1) Emissions Control Project at Castle
Peak Power Station “B” Units :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EIA) Report
and Executive Summary (Register No.: AEIAR-102/2006)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EIA Report”] (1) 青山發電廠B廠機組排放物控制工程 : 環境影響評估報告及行政摘要 (登記冊編號: AEIAR-102/2006) [下稱「環評報告」] (2) The Director’s letter of approval of
the EIA report dated 25 October 2006 (Reference: (21) in Annex (1) to EP2/N4/D/90
Pt. 4) (2) 署長於2006年10月25日發出批准環評報告的信件(檔案編號: (21) in Annex (1) to EP2 / N4 / D / 90 Pt.4) (3) Application for Environmental Permit submitted
by the Permit Holder on 21 June 2006 (Application No. AEP-251/2006) (3) 許可證持有人於2006年 6 月 21 日提交的環境許可證申請(申請書編號:AEP-251/2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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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November 2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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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 日期 |
(WONG Hon-meng) Principal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Officer for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環境保護署署長 (首席環境保護主任 黃漢明 代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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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B (DESCRIPTIONS OF
DESIGNATED PROJECT)
Hereunder is the descrip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mentioned in PartA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下列為本環境許可證(下稱“許可證”)A部所提述的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Titl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名稱 |
Emissions Control
Project at Castle Peak Power Station “B” Units [This
designated project i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roject”] 青山發電廠B廠機組排放物控制工程 [這指定工程項目下稱“工程項目”] |
Nature of
Designated Project |
Material
Change to an exempted Designated Project - the existing Castle Peak Power
Station. Decommissioning of a store for oil with
a storage capacity exceeding 200 tonnes. A waste disposal
facility for gypsum and a chemical plant with a storage capacity of more than
500 tonnes and in which substances are processed or produced. 實質改變獲豁免的指定工程項目,現有的青山發電廠。 解除運作貯存量超過200公噸的油類庫。 處置石膏的廢物處置設施 及 貯存量超過500公噸並將物質加工或生產的化工廠。 |
Loca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地點 |
Castle Peak Power Station. The location of the Project is shown in
Figure 1 attached to this Permit. 青山發電廠。 工程項目的位置見載於本許可證夾附的圖1。 |
Scale and Scope of Designated Project(s) 指定工程項目的規模和範圍 |
(i)
Demolition of existing
facilities including the 4680 tonne Fuel Oil Day Tank and the Dangerous Goods
(DG) Store, etc.; (ii)
Relocation or re-routing
of existing facilities including Underground Pipeworks, Carbon Dioxide (CO2)
Storage Tank, Liquefied Petroleum Gas (LPG) Storage Tanks, Intermediate
Pressure Reduction Station, etc.; (iii)
Installation of new
emission control equipment and facilities including the Selective Catalytic
Reduction (SCR) for NOx emission control, Limestone Flue Gas
Desulphurisation (LS-FGD) for SO2 emission control; (iv)
Provision of Reagent and
By-Product Handling and Storage Facilities including limestone silos,
limestone slurry tanks, gypsum dewatering and storage facilities for the
LS-FGD operations and the urea storage silos, urea dissolving tanks, urea
solution storage tanks and urea-to-ammonia reactors for the SCR operations; (v)
Provision of
additional berthing facilities for loading and unloading of the additional
reagents, including up to 40,000 tonnes per year of urea, 150,000 tonnes per
year of limestone and by-products including 257,000 tonnes per year of
gypsum. (i)
拆卸及重置部分現有設施, 包括4680公噸的日用燃油庫及危險品倉庫, 等等; (ii)
重置或更改部分現有設施, 包括更改地下管道路線, 液化二氧化碳缸, 液化石油氣缸, 天然氣中壓減壓站, 等等; (iii)
裝設新排放物控制設施, 包括選擇性催化還原器脫氮氣裝置及石灰石煙氣脫硫裝置; (iv)
提供反應劑和副產品的處理及存放設施, 包括供石灰石煙氣脫硫裝置使用的石灰石儲存設施、石灰漿儲存缸、及石膏脫水及儲存設施; 及供選擇性催化還原器脫氮氣裝置使用的尿素儲存設施、尿素溶解器、尿素溶液儲存缸和尿素轉氨反應器; (v)
提供額外的碇泊設施, 供裝卸反應劑和副產品之用, 包括每年約40,000公噸尿素, 150,000噸石灰石, 及257,000噸石膏副產品。 |
1. 一般條件
1.1 許可證持有人及任何從事工程項目的人士必須完全符合本許可證載列的全部條件。任何人士如有不符合本許可證的情況,可能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第499章) 的規定,而當局可根據條例採取適當行動。
1.2 許可證持有人須經常確保完全符合現行法例的規定,包括但不限於噪音管制條例 (第400章)、空氣污染管制條例 (第311章)、水污染管制條例 (第358章) 及廢物處置條例 (第354章)。本許可證本身不會就根據任何法例提起的法律程序構成任何抗辯理由,或根據任何法例默示任何批准。
1.3 許可證持有人須印製本許可證的複本,連同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或本許可證A部所述文件,以供署長或獲授權人員任何時間內在本許可證所涵蓋的所有工地 / 辦事處查閱。凡提述本許可證,須包括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及登記冊內的相關文件。
1.4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本許可證的一份複本交予有關工地的負責人,並確保這些人士完全明白本許可證的所有條件與規定。工地是指解除運作、建造及營辦工程項目的工地,下文所提及的工地亦屬同一意思。
1.5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有關建造工地的所有車輛進出口或一處方便地點,顯眼地展示本許可證的複本,以供公眾在任何時間內閱覽。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在這些地點展示關於本許可證 (包括任何經修訂的許可證) 的最新資料。許可證持有人如交回許可證的部分或全部,必須把其送交署長的通知書,在備有原有許可證的各處相同地點展示。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許可證必須從建造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1.6 許可證持有人須依據本許可證B部的工程簡介,解除運作、建造及營辦工程項目。
1.7 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工程項目的設計、解除運作、建造及營辦,按照下述資料及措施辦理: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102/2006) 所說明的資料及各項建議;登記冊內的其他相關文件;本許可證所說明的資料或緩解措施;根據本許可證內載的條件須向署長存放或獲署長批准的提交文件所建議的緩解措施;以及在工程項目各階段進行的持續監察及監測工作所建議的緩解措施。登記冊文件所述建議如沒有在本許可證明確表示,則仍須實施這些建議,除非獲本許可證明確豁除或默示修訂。
1.8 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須在接獲署長的意見 (如有者) 後1個月內 (除非署長另行指定),根據署長的意見加以修正並再向署長提交。
1.9 署長批准的所有提交文件、署長沒有給予意見的所有存放文件、或根據本許可證規定由署長給予意見修正的所有提交文件,均須詮釋為本許可證C部說明的許可證條件的一部分。提交文件如有任何修訂,均須獲署長的書面批准,或符合有關許可證條件訂明的規定。如有不符合提交文件的情況,可能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第499章) 的規定。
1.10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公開給公眾人士知道,方法是把有關文件複本存放於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或署長指定的任何其他地方,或署長指定的任何互聯網網站,或採取署長指定的任何方法,以供公眾查閱。因此,許可證持有人須提供足夠數量的複本。
1.11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解除運作及建造工程項目的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2個星期以書面方式把解除運作及建造工程的施工日期通知署長。施工日期如有任何更改,許可證持有人必須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署長。
1.12 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提交的所有文件,須親身送交或以掛號方式郵寄至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 (現址為:香港灣仔軒尼詩道130號修頓中心27樓)。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的電子版本,均須以超文本標示語言 (HTML) (第4.0或較後版本) 和便攜式文件格式 (PDF) (第4.0或較後版本) 製作,除非另獲署長同意,並須與硬複本同時提交。
1.13 為執行本許可證,「解除運作工程的展開」不包括解除運作工程展開前的相關預備工程,或署長同意的其他工程。
1.14 為執行本許可證,「建造工程的展開」不包括有關工地清理和預備的工程,或署長同意的其他工程。
2. 特定條件
2.1 在工程項目的解除運作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2個星期成立一個環境小組。環境小組不得與工程項目的承辦商或獨立環境查核人有任何聯繫。環境小組須由一名環境小組組長帶領。環境小組組長須在環境監察及審核 (「環監」) 或環境管理方面至少有7年經驗。環境小組及環境小組組長須按工程項目的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102/2006) 內載的規定,執行環監計劃。此外,環境小組組長須核證永久及臨時工程在環境上的可接受程度、相關的設計圖則和根據本許可證提交的文件。環境小組組長須保存一本記錄冊,同時記載可能會影響環評的每宗事件、每種情況或每次情況變化,以及每宗不符合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102/2006) 的建議或本許可證的情況。環境小組組長須在發生任何類似事件、情況或情況變化後1個工作天內通知獨立環境查核人。存放環境小組組長的記錄冊的地方,須可供協助督導執行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102/2006) 的建議或本許可證的所有人士、署長或獲授權人員隨時查閱。環境小組組長如未能在記錄冊保存記錄、未能執行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102/2006) 所列明的環境小組組長職務或未能符合本條件的規定,署長有權以書面要求許可證持有人撤換環境小組組長。許可證持有人如未能安排人選替補,或在聘用新環境小組組長後仍未能在記錄冊保存同期的記錄,或會導致許可證遭暫時吊銷、取消或更改。
2.2 在工程項目的解除運作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2個星期聘用一名獨立環境查核人。獨立環境查核人不得與工程項目的承辦商或環境小組有任何聯繫。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在環監或環境管理方面至少有7年經驗。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執行工程項目的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102/2006) 所列明的職務,以及審核整體環監工作的表現,包括實施所有環境緩解措施、提交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102/2006) 規定的文件,以及提交本許可證所要求的其他文件。此外,獨立環境查核人須核實永久及臨時工程在環境上的可接受程度、相關的設計圖則和根據本許可證提交的文件,並須核實本許可證條件第2.1項所述的記錄冊。在每次出現事故、情況變化或不符合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102/2006) 或本許可證的情況,而可能會妨礙工程項目所造成的不良環境影響的監察或控制工作時,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在接獲環境小組組長通知後1個工作天內以傳真方式通知署長。獨立環境查核人如未能通知署長有關情況,未能執行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102/2006) 所列明的獨立環境查核人職務或未能符合本條件的規定,署長可以書面要求許可證持有人撤換獨立環境查核人。如未能按指示撤換獨立環境查核人,或在聘用新獨立環境查核人後仍未能通知署長有關情況,則或會導致許可證遭暫時吊銷、取消或更改。為執行本條件,許可證持有人的通知等同獨立環境查核人的通知。
2.3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解除運作及建造工程展開後至少1個月,把主要解除運作及建造公司及 / 或以任何形式與工程項目相關的合營企業的管理架構,以書面通知署長。提交的資料須至少包括一份組織圖、負責人的姓名及聯絡資料。
2.4 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102/2006) 所述及評估的減排程序如有任何更改,許可證持有人須在相關設施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3個月把更改資料提交署長批准。有關更改須由許可證持有人提出充分理由,並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102/2006) 內載的規定,然後才提交署長。
2.5 油庫於拆卸前須清理妥當。因清理油庫而產生的一切廢物和污水必須妥善收集、存放、處理及處置。
2.6 因拆卸及 / 或解除運作工程而產生的污泥不得在青山發電廠以外地方堆存、處理或處置。
2.7 因拆卸及 / 或解除運作工程而挖出的泥土,須於貯存和運送期間妥善地存於容器內,以免溢出或滲漏。
2.8 因拆卸及/或解除運作而產生的污泥,須按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102/2006) 所載的土地污染復育行動計劃,在青山發電廠內淨化。挖掘物料內的石油烴污染,須採用生物復育方法處理。
2.9 任何因解除運作及建造工程項目而產生的地下水須收集及回灌工地內。地下水不得作任何工業或住宅用途。
2.10 一切因堆存、運送及處理受污染挖掘物料而產生的廢水或污水須妥善收集及處理。
2.11 由建築工地流出的地面徑流須先引入沙泥清除設施,如隔沙 / 泥池和集泥池,方可排放。沙 / 泥清除設施須設計得宜並妥善操作及保養。
2.12 在工地內存放的挖掘物料須以防水布或類似物料覆蓋。
2.13 在工程項目的挖泥工程進行期間,不得使用多於一部抓斗體積最小為8立方米的密封抓斗式挖泥機,以防懸浮固體散入海內。
2.14 在密封抓斗式挖泥機四周安裝隔泥網,以防懸浮固體在工程項目的挖泥工程進行期間散出建築工地,並須在工程項目的挖泥工程竣工前妥善維修隔泥網。
2.15 密封抓斗式挖泥機的最高挖泥速度不得超逾每日5 200立方米。
2.16 躉船 / 開底船的底部開口必須設有密封裝置,以防漏出物料。
2.17 為限制因進行海底撞擊式打樁工程而可能對海豚和鼠海豚造成的影響,須採取下列措施:
(a) 只可使用油壓錘;
(b) 進行打樁前,須仔細檢查海事工程四周500米半徑範圍內的專用海域至少30分鐘。如專用海域內發現海豚和鼠海豚,須停止打樁直至所有鯨目動物游離為止;以及
(c) 為工程躉船的高噪音裝置消音,包括使用軟吊索固定樁錘、利用橡膠胎空氣壓縮機製造氣泡罩 / 閘、為躉船導管和導軌裝上膠墊,以及在打樁躉船四周裝設風簾。
2.18 為盡量減低工程的建造及營辦可能對海豚和鼠海豚造成的影響,不得將垃圾、食物、油或化學品從船上傾倒入海。
2.19 因拆卸及/或解除運作及建造工程項目而產生的任何廢物、廢棄泥石及挖掘物料或類似物料不得棄置於任何環境易受破壞地區,包括但不限於具有特別科學價值的地點、海濱保護區、自然保育區以及農地。
2.20 工程項目範圍內不得加設煙囪。
2.21 不得把石膏棄置於任何指定堆填區內。
2.22 如將石膏貯存於曾咀煤灰湖,許可證持有人必須在煤灰湖開始貯存石膏前,至少提早3個月通知署長,並出示文件,證明已從相關的部門取得所需同意或批准。
2.23 所有經烟氣脫硫裝置的運作而產生的廢水須收集並引入青山發電廠內擬建的廢水處理廠作處理。廢水的排放須符合水污染管制條例 (第358章) 的規定。
3. 環境監察及審核 (「環監」) 規定
3.1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及營辦期間,監測工地內地下水的總石油烴濃度。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展開前,至少提早1個月向署長提交地下水監測計劃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提交的計劃須至少包括下列資料,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然後才提交署長。
(a) 地下水監測地點 (工地範圍內至少設3個監測地點);
(b) 地下水監測方法;
(c) 地下水監測時間表 (包括監測次數及時間);以及
(d) 現有總石油烴濃度上升時建議及應當採取的行動,及避免工地人員受污染物影響的預防措施。
3.2 工程項目的環監計劃,須按照工程項目的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102/2006) 或本許可證內載的程序及規定執行。環監的規定或計劃如有更改及計劃如終止,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提出充分理由,並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102/2006) 內載的規定,並須獲署長事先批准方可實施。
3.3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須至少提早1個月向署長提交基線監測報告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提交的報告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102/2006) 內載的規定,然後才提交署長。如署長要求,則須提交額外複本。
3.4 在規定提交報告的月份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須就工程的建造階段,向署長提交每月環監報告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每月環監報告須包括各種不符合環評報告內載的建議或本許可證情況的摘要。提交的報告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環評報告內載的規定,然後才提交署長。如署長要求,則須提交額外複本。
3.5 在疏浚工程的工程後監測結束後1個星期內,須向署長提交工程後監測報告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提交的報告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102/2006) 內載的規定,然後才提交署長。如署長要求,則須提交額外複本。
3.6 根據本許可證提交的所有環監數據,均須有效及真實無誤。
3.7 環評報告所述的任何所需補救措施及行動,均須按環評報告所列的時限或署長同意的時間內徹底及妥善執行。
3.8 為了確保監測結果具高透明度,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所有環境數據,以及根據本許可證規定須呈交的所有文件,透過由許可證持有人按下述條件第4.2項而設立的特定網站,盡快供公眾閱覽;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有關資料可供閱覽後的2個星期。
4. 環境監察及審核資料的電子匯報
4.1 為方便公眾透過環評條例互聯網網站及在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查閱基線監測報告及每月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以超文本標示語言 (HTML) (第4.0或較後版本) 及便攜式文件格式 (PDF) (第4.0或較後版本) 製作的報告的電子版本,除非另獲署長同意,須與本許可證條件第3.3及3.4項所說明的硬複本同時提交。關於HTML的版本方面,可與報告各節及小節作出超文本連結的目錄須在文件開端加入。報告內各類圖表須在載有相關資料的正文內作出超文本連結。除非另獲署長同意,報告內所有圖形均須以交錯存取的GIF格式制定。報告的電子版本內容,必須與硬複本的內容一致。
4.2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後6個星期內,設立特定網站存放環境監察及工程項目的數據,並以書面通知署長網址所在。上文條件第4.1項說明的所有環境監察結果及根據本許可證規定須提交的所有文件,均須盡快透過由許可證持有人設立的特定網站供公眾閱覽;除非另獲署長同意,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遲於有關環境監察數據收集或可供閱覽後的2個星期。
4.3 上文條件第4.2項說明的互聯網網站,必須方便用戶使用,讓公眾容易接達工程項目及環監數據。除非另獲署長同意,互聯網網站須具備部件,提供下述功能:
(a) 接達工程項目數據包括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102/2006)及本許可證;
(b) 接達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所有文件定稿;
(c) 接達工程項目的環監計劃所收集的全部相關環監數據;
(d) 按環監日期或按監察數據類別搜尋;以及
(e)
在搜尋後與相關的監察數據作出超文本連結。
註:
1. 本許可證共有3部,即A部 (許可證主要部分);B部 (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及C部 (許可證條件)。任何援引本許可證的人士須就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條例」) 的法律含意徵詢獨立法律意見,下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
2. 如違反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徵得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的同意後可勒令停止相關工程,直至許可證持有人為所造成的環境損害採取補救行動為止。在此情況下,許可證持有人未經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同意,不得進行任何相關工程。
3. 許可證持有人可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第13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更改本許可證的條件。許可證持有人須把經修改的許可證替換在建造工地內展示的原有許可證。
4. 承擔指定工程項目整項或部分工程的責任的人,在承擔責任之前,可根據條例第12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新的環境許可證。
5. 根據條例第14條的規定,署長可在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的同意下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本許可證。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許可證必須從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6. 如本許可證在工程項目建造或營辦期間取消或交回,則在繼續進行工程項目的建造或營辦之前,必須先根據條例規定取得另一份環境許可證。根據條例第26(1)條的規定,任何人在沒有有效環境許可證的情況下建造或營辦條例附表2第I部所列明的指定工程項目,即屬違法。
7. 如任何人在違反本許可證的條件下建造工程項目,根據環評條例,即屬違法 –
(i) 一經循公訴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罰款200萬元及監禁6個月;
(ii) 一經循公訴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500萬元及監禁2年;
(iii) 一經循簡易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iv) 一經循簡易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1年;及
(v) 在任何情況下如該罪行屬連續性質,法院或裁判官可就其信納該罪行連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10,000元。
8. 許可證持有人可在接獲本許可證後30天內,根據條例第17條就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提出上訴。
9. 上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欲知有關詳情,許可證持有人須參閱環評條例及徵詢獨立法律意見。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251/2006
環境許可證編號 EP-251/2006
ID:Castlepeakstationep(Chine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