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252/2006
環境許可證編號 EP-252/2006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CHAPTER
499)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第499章)
第10條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CONSTRUCT A DESIGNATED PROJECT
建造指定工程項目的環境許可證
PART A (MAIN PERMIT)
Pursuant
to Section 10 of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EIAO), the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e Director) grants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the gEOTECHNICAL
ENGINEERING OFFICE, civil ENGINEERING and development DEPARTMENT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Holder") to construct the
designated project described in Part B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specified in Part C. The issue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is based on the documents,
approvals or permissions described below:
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環評條例)第10條的規定,環境保護署署長(署長)將本環境許可證批予土木工程拓展署轄下土力工程處
(下稱”許可證持有人”),以建造B部所說明的指定工程項目,但須遵守C部所列明的條件。本環境許可證是依據下列文件、批准或許可而簽發:
Application No. 申請書編號 |
AEP-252/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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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n the Register : 登記冊上的文件: |
1.
Project
Profile - 工程項目簡介 - 2.
Application
for Environmental Permit submitted by the Permit Holder on 24 July 2006
(Application No.: AEP-252/2006) 許可證持有人於2006年7月24日提交的申請文件 (申請書編號: AEP-252/2006) |
Application No. 申請書編號 |
AEP-252/2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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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rector's
Permission to Apply Directly for Environmental Permit |
Letter
Reference: (22) in EP2/N7/Q/51 Date:
14 July 2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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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August 2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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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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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urice K.L. YEUNG) Atg. Principal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Officer (Assessment and Noise) for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環境保護署署長 (署理首席環境保護主任(評估及噪音) 楊國良代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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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B
(DESCRIP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
Hereunder is the
descrip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mentioned in Part A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下列為本環境許可證(下稱“許可證”)A部所提述的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Titl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名稱 |
Natural
Terrain Hazard Mitigation Works in Luk Keng Wong [This
designated project i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roject"] 鹿頸黃屋的天然山坡災害防護工程。 [這指定工程項目下稱"工程項目"] |
Natur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性質 |
To
carry out natural terrain hazard mitigation works involving earthworks within
country park and conservation area. 進行天然山坡災害防護工程,涉及在郊野公園及自然保育區內之土木工事。 |
Loca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地點 |
Luk
Keng Wong 鹿頸黃屋見載於本許可證夾附的圖一。 |
Scale and Scope of Designated Project |
The
project comprises : (i)
constructing tensioned steel mesh fences to
retain landslide debris; (ii)
constructing baffles to slow down landslide
debris; (iii)
installing soil nails to improve hillslope
stability; (iv)
constructing surface drainage channels with
access paths/ stairways; (v)
carrying out drainage improvement works to an
existing gully; (vi)
carrying out landslip preventive works on two
man-made cut slopes (feature 3NE-C/C135 & feature 3NE-C/C13). Figure1
shows the layout of the project. 工程項目包括: (i)
建造張力鋼筋圍綱,以阻擋崩塌的泥石; (ii)
建造泥石阻礙墩,以減低崩塌的泥石速度; (iii)
裝設泥釘,以改善山坡的鞏固度; (iv)
建造附有通道/樓梯的排水明渠; (v)
改善現有沖溝的排水能力; (vi)
在兩個人造斜坡(編號3NE-C/C135及編號3NE-C/C13)上進行防止山泥傾瀉工程;
圖一展示工程項目的佈局。 |
C部 (許可證條件)
1. 一般條件
1.1 許可證持有人和任何從事本工程項目的人士必須完全遵守本環境許可證的全部條件。如有不遵守本許可證條件的情況,可能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第499章) 的規 定,而當局可根據條例採取適當行動。
1.2 許可證持有人須經常確保完全遵守現行法例的規定,包括但不限於噪音管制條例 (第400章)、空氣污染管制條例 (第311章)、水污染管制條例 (第358章)、廢物處置條例 (第354章) 及郊野公園條例 (第208章)。本許可證本身不會就根據任何法例提出的訴訟構成任何抗辯理由或根據任何法例默示任何批准。
1.3 許可證持有人須印製本許可證的複本,連同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和本許可證A部所述的文件,以供署長或其授權人員任何時間內在本許可證所涵蓋的所有工地 / 辦事處查閱。凡提述本許可證,須包括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和登記冊內的相關文件。
1.4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本許可證的一份複本交予有關工地的負責人,並確保這些人士完全明白本許可證內載的所有條件與規定。工地是指建造工程項目的工地,下文所 提及的工地亦屬同一意思。
1.5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工地的所有車輛進出口或一處方便地點,顯眼地展示本許可證的複本,以供公眾在任何時間內閱覽。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在這些地點展示關於本許可證,包括任何經修訂的許可證的最新資料。許可證持有人如交回許可證的部分或全部,則其送交署長的通知書亦須在備有原有許可證的相同地點展示。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許可證必須從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1.6 許可證持有人須依據本許可證B部的說明建造本工程項目。
1.7 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本工程項目的設計及建造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內的工程項目簡介 (登記冊編號PP-291/2006) 所列載的資料和各項建議、本許可證所說明的資料及緩解措施、根據本許可證內載的條件給予署長存放或獲署長批准提交的文件所建議的緩解措施,以及在工程項目各階段進行的持續監察和監測工作所建議的緩解措施。登記冊文件所述建議如沒有在本許可證明確表示,則仍須實施這些建議,除非本許可證明確表示豁除或默示經已修訂。
1.8
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須在接獲署長的意見
(如有者)
後2星期內根據署長的意見加以修正並再提交署長,除非署長另行指示。
1.9 署長按本許可證規定批准的所有提交文件,均須詮釋為本許可證C部的許可證條件的一部分。提交文件如有任何修訂,均須獲署長的書面批准,或符合有關許可證 條件訂明的規定。如有不符合提交文件的情況,均可能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第499章)。
1.10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公開讓公眾人士知道,方法是把有關文件複本存放在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或署長指定的任何 其他地方,或署長指定的任何互聯網網站,或採取署長指定的任何方法,供公眾查閱。因此,許可證持有人須提供足夠數量的複本。
1.11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前,至少提早1個月以書面方式把建造工程的施工日期通知署長。施工日期如有任何更改,許可證持有人必須立即以書面方 式通知署長。
1.12 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提交的所有文件,須親身送交或以掛號方式郵寄至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 (現址為香港灣仔軒尼詩道130號修頓中心27樓)。所有按本 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的電子版本,均須以超文本標示語言 (HTML) (第4.0或較後版本) 和便攜式文件格式 (PDF) (第4.0或較後版本) 製作,除非另獲署長同意,並須與硬複本同時提交。
1.13 為執行本許可證,「建造工程的展開」不包括有關工地清理和預備的工程,或署長同意的其他工程。
2. 特定條件
2.1 不可在本許可證圖1所示的工程項目工地界線外進行任何工程。
2.2 為減低建造工程對工程項目工地界線內的八仙嶺郊野公園及自然保育區所造成的影響:
(i) 在土壤和岩石中鑽孔時,須使用攜帶型鑽孔工具及小型打樁設備;在山邊範圍施工時,則不得使用重型建築設備;
(ii) 施工設備須由人力運送至山坡上的工地,以及不得闢建運輸道;
(iii) 改善現有沖溝排水能力的工程只限在沖溝最低的10米長範圍內進行,以免影響到蕨類植物金毛狗的生長,同時只限在10月至3月期間的旱季內進行。
2.3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建造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4個星期提交3份設計圖則予署長批准,設計圖則必須載有具存護價值的植物品種,包括土沉香、二色婆羅蜜及金毛狗 的生長地點,以及就保護所有建議原地保留的樹木,特別是具存護價值品種的樹木,提出建議。獲批准的提交文件說明的各項建議,均須徹底執行。
2.4 就工程項目引致損毀的普通品種樹木, 須作出賠償,而損失與賠償的比率應至少為1:1.5。在工程項目完成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提交3份已載列損毀樹木和重植樹木 數量和地點的設計圖則。
2.5 在建造工程進行期間,須聘請一名生態學家 / 植物專家駐守工地,監督有關工程的選址工作及避免對在該處生長的樹木及植物造成滋擾。該生態學家 / 植物專家亦 須在重植樹木及值物期間負責監督工作及提供意見。
2.6 混凝土泵須設置在圖1所示西面的臨時工程範圍內,以及豎設2米高的工地圍板,以減低噪音對鄰近住宅的影響。
2.7 工地廁所設施(如有者),須為化學廁所或須把污水引入污水渠。所有污水均不得排入任何河溪或沼澤區。
註:
1. 本許可證共有3部,即A部 (許可證主要部分),B部 (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及C部 (許可證條件)。任何援引本許可證的人士須就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條例」) 的法律含意徵詢獨立法律意見,下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
2. 如違反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署長或其授權人員在徵得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的同意後可勒令停止相關工程,直至許可證持有人為所造成的環境損害採取補救行動為止。在此情況下,許可證持有人未經署長或其授權人員同意,不得進行任何相關工程。
3. 許可證持有人可根據條例第13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更改本許可證的條件。許可證持有人須把經修改的許可證替換在工程項目的工地內展示的原有許可證。
4. 承擔工程項目整項或部分工程的責任的人,在承擔責任之前,可根據條例第12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新的環境許可證。
5. 根據條例第14條的規定,署長可在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的同意下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環境許可證。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許可證必須從工程項目的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6. 如本許可證在工程項目建造期間被取消或交回,則在繼續進行工程項目之前,必須先根據條例規定取得另一份環境許可證。根據條例第26(1)條的規定,任何人在沒有有效環境許可證的情況下建造條例附表2所列明的指定工程項目,即屬違法。
7. 如任何人在違反本許可證的條件下建造工程項目,根據環評條例,即屬違法:
(i) 一經循公訴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罰款200萬元及監禁6個月;
(ii) 一經循公訴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500萬元及監禁2年;
(iii) 一經循簡易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iv) 一經循簡易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1年;及
(v) 在任何情況下如該罪行屬持續性質,則法院或裁判官可就其信納該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10,000元。
8. 許可證持有人在接獲本許可證後30天內,可根據條例第17條就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提出上訴。
9. 上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欲知有關詳情,許可證持有人須參閱環評條例及徵詢獨立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