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257/2007
環境許可證編號EP-257/2007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CHAPTER 499)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第499章)
第 10 條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CONSTRUCT AND OPERATE
A DESIGNATED PROJECT
建造及營辦指定工程項目的環境許可證
PART A (MAIN PERMIT)
Pursuant to Section 10 of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the Ordinance), the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e Director) grants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Castle Peak Power Company Limited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Holder”) to construct and operate the designated project(s) described in Part B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specified in Part C. The issue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is based on the documents, approvals or permissions described below:
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環評條例)第10條的規定,環境保護署署長(署長)將本環境許可證批予青山發電有限公司(下稱“許可證持有人”)以建造及營辦B部所說明的指定工程項目,但須遵守C部所列明的條件。本環境許可證的發出,乃以下表所列的文件、批准或許可作為根據﹕-
Application No. 申請書編號: |
AEP-257/2006 |
Document in the Register: 登記冊上的文件:
|
(1) Liquefied Natural Gas (LNG) Receiving Terminal and Associated Facilities:- the approved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EIA) Report,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and Audit Manual and Executive Summary (Register No. AEIAR-106/2007)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EIA Report”] (1) 液化天然氣接收站及相關設施: 環境影響評估報告, 環境監察與審核手冊 及行政摘要 (登記冊編號: AEIAR-106/2007) [下稱「環評報告」]
(2) The Director’s letter of approval of the EIA report dated 3 April 2007 (Reference: (54) in EP2/G/L/136 Pt. 9) (2) 署長於2007年4月3日發出批准環評報告的信件(檔案編號: (54) in EP2/G/L/136 Pt. 9))
(3) Application for Environmental Permit submitted by the Permit Holder on 19 October 2006 (Application No. AEP-257/2006) (3) 許可證持有人於2006年 10 月 19 日提交的環境許可證申請(申請書編號:AEP-257/2006)
|
3 April 2007 Date 日期
|
|
( Elvis W K Au ) for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環境保護署署長 區偉光 代 行 |
PART B (DESCRIPTIONS OF DESIGNATED PROJECT)
Hereunder is the descrip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mentioned in PartA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下列為本環境許可證(下稱“許可證”)A部所提述的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Titl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名稱
|
Liquefied Natural Gas (LNG) Receiving Terminal and Associated Facilities [This designated project i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roject”] 液化天然氣接收站及相關設施 [這指定工程項目下稱“工程項目”]
|
||||||||
Nature of
Designated Project
|
1. A storage, transfer and trans-shipment of liquefied natural gas with a storage capacity of not less than 200 tonnes (item L.2 of Part I of Schedule 2 of EIAO); 2. Dredging operation for the approach channel and turning circle that exceeds 500,000 m3 (item C.12 of Part I of Schedule 2 of EIAO). 3. Installation of a submarine gas pipeline connecting the proposed LNG terminal at the South Soko Island and the Black Point Power Station (item H.2 of Part I of Schedule 2 of EIAO); 4. Dredging operation for the installation of a submarine power cable connecting Shek Pik with the proposed LNG terminal at South Soko which is less than 500m from the nearest boundary of an existing Site of Cultural Heritage (item C.12(a) of Part I of Schedule 2 of EIAO); and, 5. Potential dredging operation for the installation of a submarine water main connecting Shek Pik with the proposed LNG terminal at South Soko which is less than 500m from the nearest boundary of an existing Site of Cultural Heritage (item C.12(a) of Part I of Schedule 2 of EIAO).
1. 建造一個容量超過200公噸的液化天然氣儲存設施(《環評條例》附表2第I部份的L.2項); 2. 接引水道和迴船圈所需的挖泥工程 (挖泥量逾500,000立方米)(《環評條例》附表2第I部份的C.12項)。 3. 敷設一條連接位於大鴉洲擬建的液化天然氣接收站和龍鼓灘發電廠的海底輸氣管道(《環評條例》附表2第I部份的H.2項); 4. 挖泥工程以配合敷設一組連接石壁和大鴉洲的海底電纜。石壁的工程將距離現有的文化遺產地點不足500米(《環評條例》附表2第I部份的C.12(a)項); 5. 在現有的文化遺產地點最近界線外不足500米可能需要進行挖泥工程,以便敷設一條連接石壁水塘和在大鴉洲擬建的液化天然氣接收站的海底輸水管(《環評條例》附表2第I部份的C.12(a)項)。
|
||||||||
Loca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地點 |
|
||||||||
|
The location of the Project is shown in Figures 1 and 2 attached to this Permit. |
||||||||
Scale and Scope of Designated Project(s) 指定工程項目的規模和範圍 |
(i) Site formation and reclamation works (ii) Jetty including unloading arms capable of accommodating LNG carriers with capacities ranging from 125,000 m3 up to a class of 215,000 m3; (iii) Process Area; (iv) Three full containment cryogenic LNG Tanks (capacity of up to 180,000 m3each); (v) Low Pressure and High Pressure pumping systems; (vi) Vaporization (Re-gasification) Area; (vii) Seawater intake and outfall systems; (viii) Vents (low pressure and high pressure); (ix) Ancillary features: (Guard House, Maintenance Workshop, Administration Building, Utility Area, Control Room); (x) Submarine gas pipeline; (xi) A gas receiving station at the BPPS to receive the gas and send it on to the power station ; (xii) Submarine power cable and water main to connect the terminal to electricity and water supply sources on Lantau Island; (xiii) Provision of gas turbines for onsite power generation.
(i) 地盤平整及填海工程 (ii) 碼頭連同卸載臂,可容納容量介乎125,000立方米至215,000立方米的液化天然氣運輸船。 (iii) 工序處理區 (iv) 三個全密封低溫液化天然氣儲存缸(每個容量達180,000立方米); (v) 低壓及高壓泵系統; (vi) 蒸發器(再氣化)區; (vii) 海水抽取及排放系統; (viii) 排氣系統(低壓及高壓); (ix) 附屬設施:(警衛室、維修工場、行政樓、公用設施區、控制室); (x) 海底輸氣管道; (xi) 在龍鼓灘發電廠建造一個天然氣接收點,用於接收天然氣並輸送至龍鼓灘發電廠; (xii) 海底電纜和食水輸水管,用於連接接收站至大嶼山的電和水供應來源; (xiii) 在大鴉洲島上安裝燃氣渦輪發電機。
|
1. 一般條件
1.1 許可證持有人及任何從事工程項目的人士必須完全遵守本許可證載列的全部條件。任何人士如有不遵守本許可證的情況,可能構成違反環評條例 (第499章) 的規定,而當局可根據條例採取適當行動。
1.2 許可證持有人須經常確保完全遵守現行法例的規定,包括但不限於噪音管制條例 (第400章);空氣污染管制條例 (第311章);水污染管制條例 (第358章);及廢物處置條例 (第354章)。本許可證本身不會就根據任何法例掀起的法律程序構成任何抗辯理由或根據任何法例默示任何批准。
1.3 許可證持有人須印製本許可證的複本,連同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及本許可證A部所述文件,以供署長或獲授權人員任何時間內在本許可證所涵蓋的所有工地 / 辦事處查閱。凡提述本許可證,即包括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及登記冊內的相關文件。
1.4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本許可證的一份複本交予有關工地的負責人士,並確保這些人士完全明白本許可證內載的所有條件與規定。工地是指建造及營辦工程項目的工地,此定義應用於下文。
1.5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建造工地的所有車輛進出口或一處方便地點,顯眼地展示本許可證的複本,以供公眾在任何時間內閱覽。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在這些地點展示關於本許可證(包括任何經修訂的許可證)的最新資料。許可證持有人如交回許可證的部分或全部,必須將其送交署長的通知書,在原有許可證位處的同一地點展示。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許可證,必須移離建造工地,不再展示。
1.6 許可證持有人須依據本許可證B部的工程項目的說明建造及營辦本工程項目。
1.7 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工程項目的設計、建造及營辦,遵照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106/2007)內所載資料及所有建議;登記冊內的其他相關文件;本許可證所載資料及緩解措施;以及在工程項目各階段進行持續監察及監測工作時所建議的緩解措施。即使登記冊文件所述建議沒有在本許可證明確提示,該些建議仍須實施,除非本許可證明確表示已被豁除或默示已作修訂。
1.8 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的文件,須在接獲署長的意見 (如有者) 的1個月內,根據署長的意見作出修正並再提交署長,除非署長另作指示。
1.9
署長批准的所有提交文件、署長沒有給予意見的所有存放文件,或依照署長根據本許可證給予意見作出修正的所有提交文件,均被詮釋為本許可證C部所載的許可證條件的一部分。提交文件如有任何修訂,均須署長書面批准,或符合有關許可證條件所訂明的規定。如有不符合提交文件的情況,將可能構成違反環評條例(第499章)的規定。
1.10 許可證持有人須向公眾公開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方法是把有關文件複本存放於環評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或署長指定的任何其他地方,或署長指定的任何互聯網網站,或採取署長指定的任何其他方法,以供公眾查閱。為此,許可證持有人須提供足夠數量的複本。
1.11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展開之前,至少提早2個星期以書面方式通知署長建造工程的施工日期。施工日期如有任何更改,許可證持有人必須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署長。
1.12 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提交的所有文件,須親身送交或以掛號方式郵寄至環評條例登記冊辦事處(現址為:香港灣仔軒尼詩道130號修頓中心27樓)。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的電子版本,均須以超文本標示語言(HTML) (第4.0或較後版本)和便攜式文件格式 (PDF) (第4.0或較後版本)製作,除非另獲署長同意,須與硬複本同時提交。
1.13 就本許可證目的而言,「工程項目的展開」不包括工地清理和預備的工程,或署長同意的其他工程。
1.14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營辦展開之前,提早不少於1個月以書面方式通知署長工程項目開始營辦日期。開始營辦日期如有任何更改,許可證持有人必須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署長。
2. 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須提交的文件或採取的措施
2.1 根據以下規定,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一個月成立一個環境小組。
(i) 環境小組須由一名環境小組組長帶領。環境小組組長須在環境監察及審核或環境管理方面至少有7年經驗。
(ii) 環境小組及環境小組組長須負責按本許可證條件第2.3項批准的環境監察與審核手冊內載的職務。
(iii) 環境小組組長須負責按工程項目的環境監察與審核手冊內載的規定,執行環境監察與審核計劃。
(iv) 環境小組組長須保存一本記錄冊,同時記載可能會影響環評的每宗事件、每種情況或每次情況變化,以及每宗不符合批准的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106/2007) 的建議或本許可證的情況。根據以下條件2.2所列明,環境小組組長須在發生任何類似事件、情況或情況變化後1個工作天內通知獨立環境查核人。
(v) 存放環境小組組長的記錄冊的地方,須可供協助督導執行批准的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106/2007) 的建議或本許可證的所有人士、署長或獲授權人員隨時查閱。
(vi) 環境小組組長如未能在記錄冊保存記錄、未能執行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 所列明的環境小組組長職務或未能符合本條件的規定,署長有權以書面要求許可證持有人撤換環境小組組長。許可證持有人如未能安排人選替補,或在聘用新環境小組組長後仍未能在記錄冊保存同時的記錄,或會導致許可證遭暫時吊銷、取消或更改。.
(vii) 環境小組不得與工程項目的承辦商或獨立環境查核人有任何聯繫。
2.2 根據以下規定,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一個月聘用一名獨立環境查核人。
(i) 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在環境監察與審核或環境管理方面至少有7年經驗。
(ii) 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執行根據本許可證條件第2.3項批准的環境監察與審核手冊所列明的職務,以及審核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106/2007)所說明整體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包括所有環境緩解措施的實施、環境監察與審核手冊規定提交的文件,以及本許可證所要求提交的文件。
(iii) 獨立環境查核人須負責核實永久及臨時工程在環境上的可接受程度、相關的設計圖則和根據本許可證提交的文件。
(iv) 獨立環境查核人須核實本許可證條件第2.1項所述的記錄冊。
(v) 在個別及每次出現事故、情況變化或不符合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106/2007) 或本許可證的情況,而可能會妨礙工程項目所造成的不良環境影響的監察或控制工作時,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在接獲環境小組組長通知後24小時內以傳真方式通知署長。獨立環境查核人如未能通知署長有關情況,未能執行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所列明的獨立環境查核人職務或未能符合本條件的規定,署長可以書面要求許可證持有人撤換獨立環境查核人。如未能按指示撤換獨立環境查核人,或在聘用新獨立環境查核人後仍未能通知署長有關情況,則或會導致許可證遭暫時吊銷、取消或更改。為執行本條件,許可證持有人的通知等同獨立環境查核人的通知。
(vi) 獨立環境查核人不得與工程項目的承辦商或環境小組有任何聯繫。
2.3 許可證持有人須於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1個月呈交工程項目最新的環境監察與審核手冊的20份硬複本和1份電子複本,供署長作批准。最新的環境監察與審核手冊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符合獲批准的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106/2007) 所載的資料和建議。更新的環境監察與審核手冊須包括從事工程項目環境監察與審核工作之人事的最新架構和職務,及本許可證的最新環境監察及審核規定。
2.4 更新的環境監察與審核計劃須包括核實批准的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106/2007)內的預報,對比該環評報告內採用的標準,及在報告內建議措施的成效。所有在批准的環境監察與審核手冊建議的措施,須符合環境監察與審核手冊內的規定和時間表,全面及妥善地執行。
剩餘氯氣排放、冷卻水系統及海洋哺乳類動物生物多樣化調查的監察及審核規定
2.5 最新的環境監察與審核手冊須包括環境監察與審核計劃有關水質監察的最新資料,特別是冷卻水系統排放點及附近的剩餘氯氣量及溫度;生物多樣化調查計劃,及定期匯報根據下述條件第2.6項成立的環境監察委員會所提出的所有建議。
成立環境監察委員會
2.6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成立環境監察委員會,以便根據核准的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106/2007) 及核准的環境監察與審核手冊,對建議的緩解措施及工程項目的環境表現提供意見及監察成效。此外,環境監察委員會須根據核准的環境監察與審核手冊覆核及監察所有文件及監察結果。
2.7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1個月把環境監察委員會的委員名單及職權範圍通知環境諮詢委員會(環諮會),並考慮環境諮詢委員會的意見。
2.8 許可證持有人每半年須就建議的緩解措施、監察結果以及工程項目的環境表現,向環境諮詢委員會匯報環境監察委員會的運作及監察結果。
2.9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環境監察委員會的所有會議記錄、相關文件,及有關文章,由會議日期起計1個月內,上載於許可證持有人按條件第6.2項設立的特定網站內。
成立科學及教育諮詢委員會
2.10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成立科學及教育諮詢委員會。委員會根據環境改善計劃及核准的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106/2007),對工程項目的建議改善措施提供意見及監察成效。
2.11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1個月把科學及教育諮詢委員會的委員名單及職權範圍通知環境諮詢委員會,並考慮環境諮詢委員會的意見。
2.12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科學及教育諮詢委員會的所有會議記錄、相關文件,及有關文章,由會議日期起計1個月內,上載於許可證持有人按條件第6.2項設立的特定網站內。
提交環境改善計劃
2.13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1個月向漁農自然護理署 (「漁護署」)署長提交環境改善計劃,包括計劃的承諾、設計、管理及綱領,至其滿意為合,並取得署長的批准,以便保護、修復及改善索罟群島的海洋生物和環境。環境改善計劃須載附各項改善措施的詳情,包括但不限於部署人工魚礁的可行性研究、生物多樣化調查以及其他教育設施和活動。許可證持有人須確定環境改善計劃指明的建議改善措施在環境方面的限制,並監察及檢討其成效,以確保環境改善計劃指明的建議改善措施得以成功實施及保持。環境改善計劃須根據核准的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106/2007),包括在處理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106/2007) 時根據環評條例 第8(1)條提交進一步的資料。環境改善計劃內載改善措施,其範圍不得少於核准的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106/2007) 及根據環評條例第8(1)條提交的進一步資料所述的改善措施。
2.14 許可證持有人向漁護署署長及署長提交環境改善計劃前,須先把計劃送交科學及教育諮詢委員會徵詢意見,並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核准的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106/2007)的資料及建議,包括根據環評條例第8(1)條提交的進一步資料。
2.15 許可證持有人須按下述條件第4.62項的規定,向環境諮詢委員會匯報環境改善計劃的實施及管理。
就建造階段設立環境管理系統
2.16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為建造工程項目而制訂及執行環境管理系統。環境管理系統須確保工程項目能以環保方式建造,並符合各相關的環保法例。
2.17 環境管理系統須至少包括定期審核工程項目,以確保工程項目妥善地建造及維持,以避免產生或減少所造成的不良環境影響。許可證持有人須聘用一名環境經理,以監察及執行環境管理系統。環境經理須在環境監察及審核或環境管理方面至少有10年經驗。環境管理系統須在設立後1年內獲ISO 14000標準核證。
2.18 許可證持有人須就環境管理系統的執行及管理的進展情況,每年向環諮會報告。
2.19 許可證持有人須根據條件第6.2項的規定將按照環境管理系統擬備的所有報告及有關文件上載許可證持有人設立的特定網站。
就液化天然氣接收站及液化天然氣管道提交工程項目的設計圖,以及就液化天然氣運輸船提供資料
2.20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1個月向署長存放3套有關液化天然氣接收站、海底天然氣輸氣管道和液化天然氣運輸船,並按署長所同意合適比例擬備的設計圖。設計圖須經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核准的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106/2007) 所載的資料和建議。許可證持有人須要根據這些設計圖建造和操作工程項目。
視覺影響緩解措施
2.21 為盡量減少工程項目對視覺所造成的影響,
(i) 設於大鴉洲的液化天然氣貯存缸的高度不得超逾主水平基準以上61米;以及
(ii) 除核准的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106/2007) 所載為緩解景觀而栽種植物的建議外,許可證持有人須進行最大限度的新的栽種,使液化天然氣設施在視覺上與周圍環境融合。
工程項目的高透明度
2.22 基於公眾對工程項目的關注,為確保監察數據和結果具高透明度,許可證持有人須盡快把所有環境監察及審核數據和結果、批准的環境監察與審核手冊、批准的環境改善計劃、本許可證規定的所有提交文件及各項表現測試數據和結果,透過按下文條件第6.2項由許可證持有人設立的特定網站供公眾閱覽,而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遲於向署長存放這些資料或獲署長批准後的2個星期。
2.23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後3個月內,安裝及之後維持一個網絡攝影機系統,拍攝大鴉洲主要建造工程工地內及四周的範圍。系統須即時顯示每日24小時視像監測工地及鄰近地點的情況,供公眾透過許可證持有人按條件第6.2項設立的特定網站瀏覽。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建造工程展開後1個月內,建議設立網絡攝影機的計劃及系統,以徵求署長同意。
3. 就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提交的文件或採取的措施
3.1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相關部分的建造工程展開後1個月內把主要建造公司及 / 或以任何形式與建造工程相關的合營企業的管理架構,以書面通知署長。提交的資料須至少包括一份組織圖、負責人的姓名及聯絡資料。
海底天然氣輸氣管道、海底食水管及海底電纜
3.2 連接大鴉洲和石壁的海底食水管和海底電纜,以及連接大鴉洲和龍鼓灘的海底天然氣輸氣管道,須採用本許可證圖4及圖5分別所示的建造方法及路線建造。海底天然氣輸氣管道、海底食水管和海底電纜的保護層,不得突出於海床原來的水平之上。
3.3 採用的沖噴速度分別如下:
(i) 建造圖4所示連接大鴉洲和石壁的海底食水管時所採用的沖噴速度,不得超逾每小時65米。
(ii) 建造圖4所示連接大鴉洲和石壁的海底電纜時所採用的沖噴速度,不得超逾每小時150米。
水質及海洋生態影響的緩解措施
3.4 展開挖泥及沖噴工程前,須於經署長同意的合適地點進行試驗測試。該項試驗測試須包括參照核准的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106/2007) 所載的折減因素,測試淤泥屏障的效用。在進行試驗測試前須就試驗測試的詳情,包括監測站、次數、報告及行動與署長達成協定。
3.5 連接大鴉洲和龍鼓灘海底天然氣輸氣管道的建造工程,不得採用沖噴法。
3.6 在進行工程項目的挖泥 / 沖噴工程期間,須在多個地點設淤泥屏障 (直立式或籠式) 及採取其他緩解措施,例如就相關的海事工程使用 (如以下表1所載) 的設備及數量。許可證持有人須於展開挖泥 / 沖噴工程前,向獨立環境查核人提交有關安裝淤泥屏障的詳情,供其查核。
表1:液化天然氣工程項目在挖泥及沖噴工程施工期間採取的緩解措施摘要
項目 |
進行海事工程的位置 (區域) |
海事工程及 |
設備 |
具體的緩解措施 |
(a) |
大鴉洲西岸碼頭
|
以密封式抓斗挖泥機挖泥
|
1 |
在西岸碼頭進行挖泥工程期間,須在白鰽灣(見圖A1.2)設置雙層淤泥屏障,並在抓斗挖泥機旁設置籠式淤泥屏障。 |
(b) |
大鴉洲西灣的西岸碼頭
|
以鉸鏈躉船
|
1 |
在進行填海工程前須完成建造海堤。假如海堤壕溝所注滿的是沙而非石,便須設置直立式淤泥屏障,以包圍填沙的地方(見圖A1.2)。 |
(c) |
大鴉洲東灣的東岸碼頭
|
以密封式抓斗挖泥機挖泥
|
1 |
抓斗挖泥機旁須設置籠式淤泥屏障,以盡量減少沉積物擴散。 |
(d) |
接引水道及迴船區
|
以密封式抓斗挖泥機或抓吸式裝料斗挖泥船挖泥 |
3 部抓斗式挖泥機或2部抓斗式挖泥機 + 1 部抓吸式挖泥船 |
在接引水道及迴船區進行抓斗挖泥工程期間須設置籠式淤泥屏障(見圖A1.3)。大鴉洲南部須設置直立式淤泥屏障,以保護假鐵星珊瑚 (Pseudosiderastrea tayami) (見圖A1.1)。根據條件第2.3項所述已核准的環境監察與審核手冊訂明的標準,如在水質監測期間出現超標情況,便須在接引水道周邊增設直立式淤泥屏障(見圖A1.1)。 |
(e) |
海底輸水管(位於大鴉洲海岸的接引水道)
|
以密封式抓斗挖泥機挖泥
|
1 |
在西岸碼頭進行挖泥工程期間,須在白鰽灣(見圖A1.2)設置雙層淤泥屏障,並在抓斗挖泥機旁設置籠式淤泥屏障。 |
(f) |
海底輸水管(位於石壁海岸的接引水道) |
以密封式抓斗挖泥機挖泥
|
1 |
不適用 |
(g) |
海底輸水管(行經海沙採挖區及航海道的水道) |
以密封式抓斗挖泥機挖泥
|
1 |
不適用 |
(h) |
海底輸水管(近大鴉洲)
|
以沖噴機進行沖噴工程
|
1 |
在大鴉洲白鰽灣附近進行沖噴工程期間,須在白鰽灣設置雙層淤泥屏障(見圖A1.2)。 |
(i) |
海底輸水管(近石壁) |
以沖噴機進行沖噴工程
|
1 |
不適用 |
(j) |
海底電纜
|
以沖噴機進行沖噴工程
|
1 |
在大鴉洲白鰽灣附近進行沖噴工程期間,須在白鰽灣設置雙層淤泥屏障(見圖A1.2)。 |
(k) |
抽取海水區
|
以密封式抓斗挖泥機挖泥
|
1 |
不適用 |
(l) |
排放冷卻水區
|
以密封式抓斗挖泥機挖泥
|
1 |
不適用 |
(m) |
龍鼓灘的天然氣接收點 |
以密封式抓斗挖泥機挖泥
|
2 |
不適用 |
(n) |
龍鼓灘的天然氣接收點 |
以鉸鏈躉船 |
1 |
不適用 |
(o) |
輸氣管(KP 0 – KP1 )
|
以密封式抓斗挖泥機挖泥
|
1 |
在大鴉洲西岸附近進行挖泥工程期間,須在白鰽灣設置雙層淤泥屏障(見圖A1.2),並在抓斗挖泥機旁設置籠式淤泥屏障。 |
(p) |
輸氣管(KP 1 – KP24.5)
|
以抓吸式裝料斗挖泥船挖泥
|
1 |
抓吸式裝料斗挖泥船每日須操作12 小時,並避免在三月至八月中華白海豚(印度太平洋駝背豚-Sousa chinensis)的產犢季節進行。 |
(q) |
輸氣管(KP 24.5 – KP31)
|
以密封式抓斗挖泥機挖泥
|
3 |
沿龍鼓洲海岸公園/沙洲海岸公園的邊界進行抓斗挖泥工程期間,須使用籠式淤泥屏障。 |
(r) |
輸氣管(KP 31 – KP33.5)
|
以密封式抓斗挖泥機挖泥
|
1 |
根據條件第2.3項所述已核准的環境監察與審核手冊訂明的標準,如在水質監測期間出現超標情況,便須在挖泥工程施工期間使用籠式淤泥屏障(見圖A1.3 ) 。 |
(s) |
輸氣管(KP 33.5 – KP33.976)
|
以密封式抓斗挖泥機挖泥
|
1 |
根據條件第2.3項所述已核准的環境監察與審核手冊訂明的標準,如在水質監測期間出現超標情況,便須在挖泥工程施工期間使用籠式淤泥屏障(見圖 A1.3 ) 。 |
(t) |
輸氣管(KP 33.976 – KP35.39)
|
以密封式抓斗挖泥機挖泥
|
1 |
根據條件第2.3項所述已核准的環境監察與審核手冊訂明的標準,如在水質監測期間出現超標情況,便須在挖泥工程施工期間使用籠式淤泥屏障(見圖 A1.3 ) 。 |
(u) |
輸氣管(KP 35.39 – KP37)
|
以密封式抓斗挖泥機挖泥
|
1 |
根據條件第2.3項所述已核准的環境監察與審核手冊訂明的標準,如在水質監測期間出現超標情況,便須在挖泥工程施工期間使用籠式淤泥屏障(見圖A1.3 ) 。 |
(v) |
輸氣管(KP 37 – KP37.803)
|
以密封式抓斗挖泥機挖泥
|
1 |
根據條件第2.3項所述已核准的環境監察與審核手冊訂明的標準,如在水質監測期間出現超標情況,便須在挖泥工程施工期間使用籠式淤泥屏障(見圖A1.3 ) 。 |
(w) |
輸氣管(KP 37.803 – KP38.303)
|
以密封式抓斗挖泥機挖泥
|
1 |
根據條件第2.3項所述已核准的環境監察與審核手冊訂明的標準,如在水質監測期間出現超標情況,便須在挖泥工程施工期間使用籠式淤泥屏障(見圖A1.3 ) 。 |
3.7 須根據條件第2.3項所述已核准的環境監察與審核手冊訂明的細節,進行海底珊瑚監測。
在工地即場排放廢水
3.8 許可證持有人須控制工地臨時設施排放的廢水,以免廢水直接排放到海水中。如工作人員的人數多於500人,便須興建一所污水處理廠。如人數少於或等如500人,則可以流動化學廁所代替。
廢物管理措施和提交廢物管理計劃
3.9 在挖泥工程動工前,必須先與海洋填料委員會和署長商討,確定海泥挖出後的棄置地點。在工程項目的建造階段,最多可挖出一共3.89百萬立方米海泥,包括1.55百萬立方米受污染泥土 (M及H類沉積物) 和2.34百萬立方米未受污染泥土 (L類沉積物)。如預計的挖泥量將有所增加,許可證持有人必須通知署長,並須就棄置工程項目新增的海泥取得海洋填料委員會的同意。在挖泥工程動工前,許可證持有人必須通知署長已得海洋填料委員會同意的卸泥地點的位置。
3.10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後1個月內,許可證持有人須向署長存放工程項目建造階段的廢物管理計劃,一共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計劃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符合核准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106/2007) 所載的資料及建議。計劃須說明廢物的避免產生、再使用、回收、循環再造、貯存、收集、處理安排;所產生和棄置的拆建物料預計比率,以及批准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106/2007) 第7.6節所建議的廢物管理緩解措施。計劃須顯示從挖泥和填海工程產生的海泥的棄置安排、工程項目建造階段海底天然氣管道的裝設,以及拆建物料及其他廢物的棄置安排和地點。計劃亦須包括運載票據制度。在整段建造工程期間,許可證持有人及任何從事工程項目的人士均須徹底並妥善執行廢物管理計劃建議的所有措施。
海洋生態影響的緩解措施
保護中華白海豚(印度太平洋駝背豚-Sousa chinensis)和江豚(Neophocaena phocaenoides)的措施
3.11 在建造和營辦期內必須向所有從事工程項目的船隻操作員舉行簡介會,提醒他們工程範圍內可能有鯨目動物出沒,並須制訂和執行鯨目動物出沒範圍內安全操作船隻的指引。如使用高速船隻,在駛過海豚群集一帶 (大嶼山西面、沙洲及龍鼓洲海岸公園、索罟群島四周海域) 必須將船速減慢至低於10海里。
3.12 為減少在海底進行撞擊式打樁工程可能對鯨目動物造成的影響,必須進行以下緩解措施:
(i) 在打樁工程進行前,必須由合資格的觀察員在躉船上或從陸地高處仔細察看圍繞工地500米海面範圍的避免滋擾海豚區至少30分鐘。如發現鯨目動物在避免滋擾海豚區內出沒,即須延遲進行打樁工程,直至鯨目動物游離避免滋擾海豚區為止;
(ii) 當合資格人員看到有鯨目動物在避免滋擾海豚區內出沒,必須暫停進行海上工程,直至觀察人員證實,避免滋擾海豚區內持續30分鐘內沒有鯨目動物的踪影,海上工程才可繼續;
(iii) 撞擊式打樁工程每日最多只限進行12小時,同時須在日間進行,以免在晚上發出水底聲音;
(iv) 在十月至翌年一月江豚產犢的高峰季節,不得進行撞擊式打樁工程;
(v) 只可使用油壓錘;
(vi) 使用樁錘時應逐步增加強度,使水底發出聲音的水平只會漸次增加;
(vii) 工程躉船上發出高噪音的設備須進行隔音處理;
(viii) 工程須設置氣泡網/氣泡罩;
(ix) 承建商建議使用的氣泡罩設計須進行測試,以驗證其減少海上撞擊式打樁工程發出水底聲音水平的成效。測試方法和程序須獲漁護署署長或署長同意。
3.13 為限制海底輸氣管道挖泥工程對鯨目動物可能造成的影響,必須進行下列緩解措施:
(i) 在挖泥工程施工期間必須在日間進行,須在距離挖泥機250米的範圍內設立海洋哺乳類動物避免滋擾區。在挖泥工程進行前,須由合資格的觀察員仔細察看工地四周250米範圍內的避免滋擾海豚區至少30分鐘。如看到鯨目動物在避免滋擾海豚區內出沒,必須延遲進行挖泥工程,直至鯨目動物游離避免滋擾海豚區為止。
(ii) 在三月至八月中華白海豚(印度太平洋駝背豚-Sousa chinensis)產犢的高峰季節,不得沿整段輸氣管道進行挖泥工程。
(iii) 除龍鼓水道的一段輸氣管道外,每日進行挖泥工程的時間最多只限12小時,並須在日間進行。
3.14 為限制液化天然氣運輸船接引水道及迴船圈挖泥工程對鯨目動物造成的潛在影響,須進行下列緩解措施:
(i) 在挖泥工程施工期間,須在距離挖泥機250米的範圍內設立海洋哺乳類動物避免滋擾海豚區。在挖泥工程進行前,須由合資格的觀察員仔細察看工地四周250米範圍內的避免滋擾海豚區至少30分鐘。如看到鯨目動物在避免滋擾海豚區內出沒,必須延遲進行挖泥工程,直至鯨目動物游離該避免滋擾海豚區為止。
(ii) 挖泥工程每日最多只限進行12小時,並須在日間進行。
(iii) 在十月至翌年一月江豚產犢的高峰季節,不得進行挖泥工程。
3.15 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48小時以書面通知漁護署署長,有關按照條件第3.12 (i)、3.13 (i) 、3.14 (i)及4.19 (i)項擬訂的海洋哺乳類動物禁區實施計劃,並具體說明計劃開始實施的日期、時間及地點。
3.16 許可證持有人須委聘合資格的觀察員,按本許可證條件第3.12 (i)、3.12(ii)、3.13(i)、3.14 (i)及4.19 (i)項所述,進行與海洋哺乳類動物禁區有關的工程。合資格觀察員的學歷和經驗須獲漁護署署長信納。
3.17 必須在建造工程進行前、進行期間及完竣後監察海洋哺乳類動物,並須向漁護署署長提交確實的監察程序,並獲漁護署署長信納。如營辦者、觀察員或在監察船或任何與工程有關的船隻上的其他人員發現有海洋哺乳類動物擱淺,便須立即通知漁護署署長。許可證持有人須在每月月底進行監察活動後,把觀察、工作及照片數據以電子形式提交漁護署署長。
監察和保護文昌魚(Branchiostoma belcheri)的措施
3.18 工程進行前及完竣後須在東灣進行文昌魚調查,以確定海底沉積物是否有這物種出現。
3.19 受到淤泥及懸浮固體污染的地面徑流或抽取的地下水,須以工地的排水系統收集,並在淤泥清除設施清除淤泥後,才把水排放到雨水渠。排放地點不得流向東灣地區。
保護白鰽灣魚苗的措施
3.20 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工程不會在白鰽灣的水域內及附近,製造任何肉眼可見的泡沫、油、油脂、垃圾或其他令人厭惡的物質。
陸地生態影響的緩解措施
保護已荒廢濕農地的措施
3.21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施工前,沿大鴉洲東南部餘下已荒廢的濕農地的邊界豎設圍欄。
3.22 不得在上村附近已荒廢的濕農地進行建造工程。
植物移植建議及補償植樹建議
3.23 為避免建造工程對具保育價值的植物品種,例如大鴉洲的黃美冠蘭的影響,須在建造工程項目的清理工地工作開始前,由合資格的植物學家/生態學家在受影響的灌木叢及工程項目的工地內進行詳細的植物調查,以識別和記錄受影響的植物。許可證持有人必須小心研究是否可以和適合移植受影響的植物,並須選定適合的移植地點。
3.24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植物移植前,至少提早1個月擬訂1份令漁護署署長滿意並經署長批准的詳盡移植建議書。許可證持有人須向署長存放已核准的詳盡移植建議書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建議書的內容須包括移植方法、移植地點、實施計劃、灌溉要求、移植後的監察工作和負責人員。許可證持有人須跟進及執行詳盡移植建議書。
3.25 執行及監督植物移植的工作,須由合資格的植物學家/園藝家進行。
3.26 移植完成後的首個月,需每星期監察每棵植物的狀況和健康,在其後的11個月,需每月監察一次。若移植不成功,須與漁護署署長或署長商討補救措施。
3.27 許可證持有人須為失去的次生林地、灌木林和草地提供補償樹木和灌木的種植,以及重新種植暫時失去的生境,包括臨時建築物料倉和損毀物料存放區。
3.28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至少一個月,許可證持有人須擬備一份補償種植建議。建議須令漁護署署長滿意,以及獲署長批准。許可證持有人須向署長存放經核准的建議書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
3.29 補償植樹建議須包括:
(a) 種植的地點、植物的大小、植物的數目和植物的品種;
(b) 設計詳情;
(c) 實施計劃;
(d) 維修及管理時間表;以及
(e) 以1:1000或其他合適比例,顯示補償植樹地點的圖則。
3.30 在補償種植建議提交漁護署署長和署長前,須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並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核准環評報告內所載的資料、規定和建議。所有建議措施,須按存放的建議中所載的詳情和時間表,徹底及妥善執行。
3.31 在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地範圍邊界豎設堅固的圍欄,防止車輛和人員進入鄰近範圍。
對漁業所構成影響的緩解措施
3.32 為確保把受輸氣管道工程影響的海床修復至原來形態,以免海床地形的轉變影響捕魚作業,在管道工程完成後的階段,須進行兩次地質測量。第1次測量須緊接工程項目開始營運前進行,而第2次則於營運後3年進行。
提交總綱景觀美化圖則
3.33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提交總綱景觀美化圖則給署長前向環境監察委員會提交由註冊園境師設計的總綱景觀美化圖則,以進行諮詢。該圖則須於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至少一個月擬備,並獲署長批准。許可證持有人須向環境監察委員會、環諮會及署長存放獲核准的總綱景觀美化圖則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
3.34 總綱景觀美化圖則須以1:1000的比例或其他合適比例,顯示批准的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106/2007) 及本許可證圖7所建議的景觀及視覺緩解措施的地點、詳細設計、實施計劃、維修及管理時間表。這些措施須包括所有岩石裝飾和園藝建築工程及終飾 (包括色調)。所有建議措施均須在註冊園境師監察,並在合資格生態學家協助下,按總綱景觀美化圖則所載徹底及妥善執行。
3.35 在總綱景觀美化圖則提交環境監察委員會和署長前,須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並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核准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106/2007) 內所載資料、規定和建議。
3.36 許可證持有人須按上述條件第3.33項的規定,向環境諮詢委員會匯報總綱景觀美化圖則的實施及管理,並需要全面考慮環諮會的意見。
在建造工程階段對眩光影響採取的緩解措施
3.37 所有主要光源,例如安裝於外部圍欄上的射燈,必須向內及向下照射,以減低光線散射的範圍。
就大鴉洲天后廟重置地點進行考古調查
3.38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1個月就大鴉洲天后廟重置地點進行考古調查,以確定會否對重置地點構成考古影響。若發現有考古遺迹,須在展開重置工作前,執行搶救措施。
考古行動計劃
3.39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1個月內,許可證持有人須向康樂及文化事務署署長和署長存放考古行動計劃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考古行動計劃須包括:
(i) 在地點B至E和地點A受影響區域進行考古發掘工程的詳細計劃;
(ii) 在地點A至E的緩衝區密切監察現場情況 (考古監察) 的詳細計劃;以及
(iii) 列明在上述 (i) 和 (ii) 分段所述情況下有重要考古發現時,可能採取的安排的應變計劃。
3.40 本許可證夾附的圖6,顯示需分別進行考古發掘工程和密切監察現場情況的受影響地點 (即地點A至E) 及相關緩衝區的位置。
3.41 在許可證持有人於本許可證圖6顯示的地點A至E及其緩衝區 (即地點A至E 10米範圍內) 所進行的考古發掘工程和應變計劃完成前,不得在這些地點展開建造工程。考古發掘工程進行期間如有重要考古發現,則圖6所示的緩衝區或會有所改動。
3.42 考古行動計劃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和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符合核准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106/2007) 內所載的資料及建議。在合資格的考古學家提出牌照申請前,工程項目倡議人須向康樂及文化事務署署長或署長提交考古行動計劃,並獲得其同意。在發掘過程中,若發現任何古物或懷疑古物,合資格的考古學家及工程項目人員須通知康樂及文化事務署署長及署長。
4. 營辦期間提交的文件及採取的措施
液化天然氣接收站
4.1 許可證持有人須按照英國標準 – 「液化天然氣的裝設及儀器 – 岸上裝設的設計」(BS EN 1473: 1997) 所載的標準及規定,或由機電工程署署長或署長批准的其他同等標準及規定,設計及建造液化天然氣接收站設施。
4.2 液化天然氣接收站的界線及填海區和迴船區的範圍,不得超越本許可證圖1所示的界線範圍。
4.3 許可證持有人在大鴉洲液化天然氣接收站建造的設施,合共不得多於三個液化天然氣貯存缸,而每個貯存缸的容量,不得多於180 000立方米。
4.4 許可證持有人須設置閉環消防給水系統,以保障液化天然氣接收站的儀器、公用設施、貯存區和卸置區的消防安全。除備有主水泵和後備流動水泵外,給水系統還須設有消防龍頭和監察器。
4.5 許可證持有人須設置全密封式貯存缸,而所有貯存缸的接口須設於頂部,以盡量加強缸身的強度和保持結構完整。貯存缸須要以雙層建造,內層由低溫鋼製造,外層則由預應力混凝土製成。
液化天然氣運輸船及海上運輸
4.6 用於運送液化天然氣到擬建的液化天然氣接收站設施的運輸船容量,應介乎125 000立方米級數與215 000立方米級數之間。
4.7 使用容量為215 000立方米級數的運輸船運送液化天然氣到大鴉州液化天然氣接收站設施的次數,每年最多只限51次。使用條件第4.6項所規定容量範圍的其他大小運輸船時,運送次數合共不得多於75次,或每年運送液化天然氣的總量不得超出使用容量215 000立方米級數運輸船運送的總量。
4.8 本工程項目所用液化天然氣運輸船的設計,須完全符合國際社會對這類運輸船的要求。
4.9 許可證持有人所使用的液化天然氣運輸船,只可屬雙層船身及雙層底艙設計。
4.10 許可證持有人所使用的液化天然氣運輸船,必須設有獨立的液化天然氣貯存間,船首則設有防撞艙壁。
4.11 許可證持有人所使用的液化天然氣運輸船,必須依照圖3所示的航線行駛。
4.12 許可證持有人在香港特區境內行駛的液化天然氣運輸船,必須提供兩名領航員及兩艘拖船隨行。運輸船迴船進入大鴉州液化天然氣接收站設施的疏浚接引水道準備靠泊操作前,必須另外提供兩艘拖船。
4.13 液化天然氣運送工作只可在日間進行,而整段運送航線的視野範圍必須超出一海里,方可讓運輸船啟航進入液化天然氣接收站。
天然氣輸氣管道
4.14 許可證持有人所裝設的輸氣管道,必須埋入海床以下至少三米,有多層石保護。
4.15 許可證持有人必須為輸氣管道加設瀝青瑪琺瑯塗層,外繞能消耗陽極的防蝕護層,並為作出浮力控制和提供輸氣管道在裝設及挖坑過程中的機械防護而加上鋼筋混凝土外層。
4.16 許可證持有人須每三年一次檢查及審核輸氣管道所處位置及附近位置海床的狀況,並採取所需措施,使海床保持原來面貌,以免對漁業造成不良影響。
維修挖泥工程
4.17 進行與大鴉州接引水道及迴船區維修相關的挖泥工程,不得多於每10年一次,以盡量減少對海床及海底生物的影響。
4.18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維修挖泥工程展開前至少一個月,向署長提交一份環境評審報告,以評估及評審工程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並提出所需的緩解措施。許可證持有人須徹底及妥善地執行環境評審報告中建議的環境緩解措施。
4.19 為限制大鴉州接引水道及迴船區維修挖泥工程可能對鯨目動物造成的影響,必須執行以下措施:
(i) 在進行挖泥工程期間,須把挖泥船的250米範圍劃為海洋哺乳動物避免滋擾海豚區。在開始挖泥前,合資格的觀察員須察看圍繞工地250米範圍內的避免滋擾海豚區至少30分鐘。如發現鯨目動物在避免滋擾海豚區內出沒,即須延遲進行挖泥工程,直至鯨目動物游離避免滋擾海豚區為止。
(ii) 挖泥工程只限在日間進行,每日至多12小時。
(iii) 在十月至翌年一月江豚產犢高峰期間,不得進行挖泥工程。
空氣質素影響的緩解措施
4.20 液化天然氣運輸船在停泊期間,必須關掉主要引擎。
4.21 為緩解對空氣質素造成的影響,須按照以下表2所說明的參數,包括煙囱高度、廢氣排出的速度、廢氣排出時的溫度及最高許可污染物排放率,設計並操作浸燃式氣化器、燃氣渦輪發電機、液化天然氣運輸船輔助引擎和氣體加熱器。
表2:空氣污染物排放源排放參數及排放率的摘要
項目 |
空氣污染物排放源 |
空氣污染物排放參數及排放率 |
A |
浸燃式氣化器(氣化器) |
(i) 氣化器的數目不得超過5個,每個氣化器的氮氧化物排放率不得超過每秒0.32克。 (ii) 煙囪的高度不得少於13米。 (iii) 在最高負荷時,廢氣排出的速度不得低於每秒7.09米。 (iv) 在最高負荷時,廢氣的溫度不得低於攝氏30度。 |
B |
燃氣渦輪發電機 |
(i) 燃氣渦輪發電機的數目不得超過5個,每個燃氣渦輪發電機的氮氧化物排放率不得超過每秒1.01克。 (ii) 煙囪的高度不得少於8米。 (iii) 在最高負荷時,廢氣排出的速度不得低於每秒14.2米。 (iv) 在最高負荷時,廢氣的溫度不得低於攝氏500度。 |
C |
在停泊時的液化天然氣運輸船的輔助引擎 |
(i) 引擎的總負荷不得超過9 350千瓦。 (ii) 氮氧化物的排放率不得超過每秒36 克。 (iii) 二氧化硫的排放率不得超過每秒15.6克。 (iv) 輔助引擎使用的船用柴油 / 重燃料油的含硫量,按重量計不得超過1.5%。 (v) 在引擎負荷因子為75%時,廢氣排出的速度不得低於每秒25米。 (vi) 在引擎負荷因子為75%時,廢氣的溫度不得低於攝氏320度。 |
D |
龍鼓灘天然氣接收點的氣體加熱器 |
(i) 氣體加熱器的數目不得超過4個,每個加熱器的氮氧化物排放率不得超過每秒0.57克。 (ii) 煙囪的高度不得少於15米。 (iii) 在最高負荷時,廢氣排出的速度不得少於每秒11.56米。 (iv) 在最高負荷時,廢氣的溫度不得低於攝氏280度。 |
冷卻水系統的監察
4.22 在營運階段,必須就排放的已冷卻海水進行水質監測,包括監察污水的溫度和剩餘氯含量,以核實環評的模擬預測是否準確。監測計劃的設計必須能做到以下各點:i)測定混合區的面積;ii)測定可檢測氯濃度的水平;以及iii)核實溫度及總剩餘氯擴散模擬系統的準確程度。許可證持有人必須在工程項目開始營辦前提早至少1個月,向署長存放載有已冷卻海水的污水水質監測計劃的4份硬複本和1份電子複本,以供署長審批。
總剩餘氯和已冷卻水排放的緩解措施
4.23 不論在任何時間,污水排放的最高流量不得超過每小時18 000立方米,總剩餘氯的最高總排放量則不得超過每公升0.3毫克。該等污水不得導致排水口的排放點起計200米範圍以外任何水深的海水溫度或任何敏感點的溫度,較四周海水溫度低攝氏2度以上。
水質影響的緩解措施
4.24 為配合液化天然氣接收站的營運,許可證持有人必須提供完備的污水處理設施,以及具備廢物收集方法的廢物處置衞生系統。完備的污水處理設施必須包括生物轉盤裝設或blivet裝設,並附設消毒系統。污水處理設施所排放的污水,必須符合《水污染管制條例》所載的規定。
在營運階段對眩光影響採取的緩解措施
4.25 為減少眩光的影響,必須採取下列措施:
(i) 所有主要光源,包括安裝在外部圍欄上的射燈,必須向內和向下照射,以減少光線散射的範圍。
(ii)
工地一般通道的照明燈光必須加裝擋板,以減少向上照射的範圍。
環境改善計劃的長期管理
4.26 為確保環境改善計劃所建議的改善措施得以成功、妥善及徹底執行和維持,許可證持有人必須完全負責以下項目:
(a) 在工程項目進行的整段期間,按照環境改善計劃的規定,訂立、管理、維持、監察及審核建議的改善措施和相關設施;
(b) 至少每6個月一次或根據署長所同意的其他期限,向科學及教育諮詢委員會和環諮會報告環境改善計劃的實施進度和管理情況;以及
(c) 就環境改善計劃的實施進度和管理情況、計劃的監察和審核資料及根據該計劃進行研究所得的結果提交季度報告,並須將有關資料上載於許可證持有人按照條件第6.2項設立的特定網站;
4.27 為執行本條件,許可證持有人不但須完全負責本身員工的表現,並須負責其承辦商及次承辦商參與或涉及上文條件第4.26項所載的目標及指標的所有活動的表現。
檢討環評結果
4.28 許可證持有人必須在工程項目營運後每5年或根據署長所同意的其他期限,檢討環評結果,包括各項擬議措施的成效、核實環評報告的預測是否準確和找出其他緩解措施。許可證持有人須考慮署長在檢討環評結果的意見、並將檢討環評結果上載許可證持有人設立的特定網站。許可證持有人必須執行檢討環評結果建議的附加改善措施。如署長指示、許可證持有人必須向有關组職、委員會或環諮會報告檢討環評結果。
就營辦階段設立環境管理系統
4.29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營辦工程展開前,制訂及執行環境管理系統,以營辦工程項目。環境管理系統須確保工程項目能以環保方式營辦,並符合各相關的環保法例。環境管理系統須至少包括定期審核工程項目,確保工程項目妥善營辦及維持,以避免產生或盡量減少所造成的不良環境影響。許可證持有人須聘用一名環境經理,以監察及執行環境管理系統。環境經理須在環境監察及審核或環境管理方面至少有10年經驗。環境管理系統須在工程項目營辦後1年內獲ISO 14000標準核證。
在冷卻水系統的排放點管制及監察剩餘氯的措施
4.30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環境管理系統內加入措施,以期管制及監察冷卻水系統排放點的剩餘氯,並於每季向署長提交審核報告,說明冷卻海水排放的水質監測結果。報告須載明混合區的面積及可偵測的氯氣濃度,並須核實經批准的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106/2007) 的預測資料。
4.31 環境管理系統須至少涵蓋下列規定及妥善的管理措施:
(i) 液化天然氣運輸船的壓艙配重水不得排入香港水域。
(ii) 船隻營運人須使用預定及固定的航線。
(iii) 船上須執行不傾倒垃圾、食物、油品或化學品的措施。
(iv) 船隻營運人須管制及管理船隻的所有污水。
4.32 許可證持有人須每年向環諮會匯報執行及管理環境管理系統的進度。
4.33 許可證持有人須就環境管理系統擬備的所有報告及相關文件上載於許可證持有人按條件第6.2項設立的特定網站內。
5. 環境監察及審核 (「環監」) 規定
5.1 環境監察與審核計劃須按照本許可證條件第2.3項所批准的環境監察與審核手冊執行。計劃如有更改,須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環境監察與審核手冊內載的規定,然後才提交署長批准。
5.2 在任何建造工程展開前,須至少提早2個星期向署長提交基線監測報告的2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其格式須按照條件第6.1項的規定。如署長要求,則須把提交文件的額外複本送交署長。
5.3 在規定提交報告的月份結束後2個星期內,許可證持有人須向署長提交每月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的2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如署長要求,則須把提交文件的額外複本送交署長。
5.4 挖泥工程後的監測完成後1個星期內,須向署長提交挖泥工程後監測報告的2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提交的報告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環評報告內載的規定,然後才提交署長。如署長要求,則須提交額外複本。
5.5 除非另獲得署長同意,否則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每6個月一次向環境諮詢委員會報告監測工作及結果的進度。在環境監察與審核手冊內詳細指明的監測計劃須根據有關該工程項目範圍的基線數據及根據最好方法而更新的情況。
5.6 根據本許可證提交的所有環境監察與審核數據,均須有效及真實無誤。
5.7 許可證持有人須按照環境監察與審核手冊內的事件 / 行動計劃所訂明的時限或署長所同意的時限,徹底並妥善執行事件 / 行動計劃所說明的行動。
6. 環境監察及審核資料的電子匯報
6.1 為方便公眾透過環評條例互聯網網站及在環評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查閱基線監測報告及每月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以超文本標示語言 (HTML) (第4.0或較後版本) 及便攜式文件格式 (PDF) (第4.0或較後版本) 製作的報告的電子版本,除非另獲署長同意,須與本許可證條件第5.2及5.3項所說明的硬複本同時提交。關於HTML的版本方面,可與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各節及小節作出超文本連結的目錄須在文件開端加入。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內各類圖表須在載有相關資料的正文內作出超文本連結。除非另獲署長同意,報告內所有圖形均須以交錯存取的GIF格式制定。報告的電子版本內容,必須與硬複本的內容一致。
6.2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後6個星期內,設立特定網站存放環境監察及工程項目的數據,並以書面通知署長網址所在。上文條件第6.1項說明的所有環境監察數據均須盡快透過由許可證持有人設立的特定網站供公眾閱覽;除非另獲署長同意,否則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遲於有關環境監察數據收集或可供閱覽後的2個星期。該特定網站須包括已獲批的環評報告連同審閱環評報告時根據環評條例第8(1) 部分所提交的其他資料,及該環評報告的三維電子模型整全覆本,以便公眾理解該工程及其有關的環境課題。
6.3 上文條件第6.2項說明的互聯網網站,必須方便用戶使用,讓公眾容易接達監測及工程項目數據包括環評報告、環境許可證和工程項目簡介。除非另獲署長同意,互聯網網站須具備部件,提供下述功能:-
(a) 接達工程項目數據包括環評報告連同其他根據環評條例部分8(1)及本許可證的資料提交;
(b) 接達環評報告的三維電子模型;
(c) 接達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所有文件定稿包括報告及檢討;
(d) 接達工程項目的環境監察與審核計劃所收集的全部相關環境監察與審核數據;
(e) 按環境監察與審核日期或按監察數據類別搜尋;以及
(f) 在搜尋後作出超文本連結與相關的監察數據。
註 :
1. 本許可證共有3部,即A部 (許可證主要部分);B部 (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及C部 (許可證條件)。任何援引本許可證的人士須就條例的法律含意徵詢獨立法律意見,下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
2. 如違反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徵得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的同意後可勒令停止相關工程,直至許可證持有人為所造成的環境損害採取補救行動為止。在此情況下,許可證持有人未經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同意,不得進行任何相關工程。
3. 許可證持有人可根據環評條例 (“條例”) 第13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更改本環境許可證的條件。許可證持有人須把經修改的許可證替換在工程項目工地內展示的原有許可證。
4. 承擔工程項目整項或部分工程的責任的人,在承擔責任之前,可根據條例第12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新的環境許可證。
5. 根據條例第14條的規定,署長可在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的同意下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環境許可證。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環境許可證必須從工程項目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6. 如果本許可證在工程項目建造或營辦或解除運作期間取消或交回,則在繼續進行工程項目之前,必須先根據條例規定取得另一份環境許可證。根據條例第26(1)條的規定,任何人在沒有有效環境許可證的情況下建造或營辦條例附表2部份I所列明的指定工程項目或解除其運作,即屬犯罪。
7. 如任何人在違反本許可證的條件下建造工程項目或營辦工程項目或解除工程項目的運作,根據環評條例,即屬犯罪:
(i) 一經循公訴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罰款200萬元及監禁6個月;
(ii) 一經循公訴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500萬元及監禁2年;
(iii) 一經循簡易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iv) 一經循簡易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1年;及
(v) 在任何情況下如該罪行屬連續性質,法院或裁判官可就其信納該罪行連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10,000元。
8. 許可證持有人可在接獲本許可證後30天內,根據條例第17條就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提出上訴。
9.
上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欲知有關詳情,許可證持有人須參閱環評條例及徵詢獨立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