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259/2006
環境許可證編號 EP-259/2006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CHAPTER 499)
SECTION 10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第499章)
第10條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OPERATE
A DESIGNATED PROJECT
營辦指定工程項目的環境許可證
PART A (MAIN PERMIT)
Pursuant to Section 10 of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the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e Director) grants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the Yuen Long Fish Merchants’ Association Limited
(the "Permit Holder") to operate the designated project described
in Part B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described in or attached to
Part C.
This Permit
of the Pond Fish Wholesale Market will only be valid for a maximum of three months
operation period (from
The issue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is based on the documents,
approvals or permissions described below:
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第10條的規定,環境保護署署長(署長)將本環境許可證批予元朗鮮魚業批發商會有限公司(許可證持有人)以營辦B部所說明的指定工程項目,但須遵守C部所說明或附載的條件。
本供營辦塘魚批發市場的許可證有效期最長為3個月(由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3月31日)。在地政監督終止許可證持有人與香港特別行政區就元朗第12規劃區塘魚批發市場簽訂的租約時,本許可證將即時撤銷。
本環境許可證乃依據下列文件、批准或許可而簽發﹕
Application No. 申請書編號 |
AEP-259/2006 |
Document in the Register : 登記冊上的文件: |
1. West Rail – Final Assessment Report West Kowloon to Tuen Mun Centre –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and its Technical Annexes Report Vol.1 (Register No. EIA-149/BC) [Here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EIA report] 西部鐵路—最終評估報告 西九龍至屯門中心— 環境影響評估及其技術附件報告第一冊 [下稱“環評報告”] 2. Environmental Permit Issued –
Permit No.:VEP-01/2000/A/EP-047 issued on 已簽發的環境許可證-許可證編號: VEP-01/2000/A/EP-047 於2000年3月13日簽發 3.
Environmental Permit Issued – Permit No.: EP-055/2000 issued on 已簽發的環境許可證-許可證編號: EP-055/2000於2000年4月1日簽發 4.
Environmental Permit Issued – Permit No.: EP-161/2003 issued on 已簽發的環境許可證-許可證編號: EP-161/2003於2003年3月21日簽發 5.
Environmental Permit Issued – Permit No.: EP-188/2004 issued on 已簽發的環境許可證-許可證編號: EP-188/2004於2004年4月1日簽發 6.
Environmental Permit Issued – Permit No.: EP-211/2005 issued on 已簽發的環境許可證-許可證編號: EP-211/2005於2005年3月29日簽發 7.
Environmental Permit Issued – Permit No.: EP-243/2006 issued on 已簽發的環境許可證-許可證編號: EP-243/2006於2006年3月28日簽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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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 日期 |
(Mr WONG Hon-meng) Principal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Officer (Strategic Assessment) for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環境保護署署長 首席環境保護主任(策略評估)黃漢明代 行 |
PART B
(DESCRIPTIONS OF DESIGNATED PROJECT)
Hereunder is the descrip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mentioned in Part
A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下列為本環境許可證A部所提及的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Titl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名稱 |
Pond
Fish Wholesale Market in Yuen Long 元朗塘魚批發市場 [Here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roject] [下稱“工程項目”] |
Nature
of Designated Project |
Operate a
temporary Pond Fish Wholesale Market for 3 months. (from
營辦一個臨時塘魚批發市場3個月(由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3月31日止)。 |
Loca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地點 |
Yuan Long
Area 12. The location of the project is shown in Figure 1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元朗第12區。工程項目的地點載於本環境許可證的圖1。 |
Scale and Scope of Designated
Project(s) 指定工程項目的規模和範圍 |
Operate a
temporary dual-storey fish trading market on a site of approximately 6000 m2 for 3 months from 在一幅約6000平方米的土地上營辦一個臨時雙層魚類批發市場3個月(由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3月31日止)。 |
1. 一般條件
1.1 許可證持有人必須確保完全符合本環境許可證(下稱“許可證”)的全部條件。如有不符合本許可證的情況,可能構成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第499章)的規定,並可按適用情況作為採取執法行動或取消許可證的確切理由。
1.2 本許可證並不免除許可證持有人須符合現行法例的責任,例如:噪音管制條例(第400章);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第311章);水污染管制條例(第358章);海上傾倒物料條例(第466章);廢物處置條例(第354章);及其他條例。
1.3 許可證持有人須印製本許可證的複本,以供署長任何時間內在本許可證所涵蓋的所有工地查閱。
1.4 許可證持有人須將本許可證的一份複本交予有關工地的負責人。
1.5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臨時塘魚批發市場的所有車輛進出口或一處方便地點,展示本許可證的複本,以供公眾在任何時間內閱覽。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在這些地點展示關於環境許可證的最新資料,包括經修改的許可證。如果許可證持有人交回許可證的部分或全部,須將其送交署長的通知書,在備有原本許可證的各處相同地點展示。
1.6 在塘魚批發市場的工地辦公室須存放環評報告的複本,以供參閱。
1.7 許可證持有人須依據本許可證C部的工程項目說明營辦工程項目。
1.8 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依據環評報告所載的資料及建議,環境許可證編號VEP-01/2000/A/EP-047及本許可證的規定營辦這工程項目。
2. 確保工程項目的環境表現所需的措施
2.1 在塘魚批發市場的3個月營辦期內,許可證持有人須容許九廣鐵路公司的人員及/或代理人進入工地(無論是否攜帶設備及機器)及裝置監察設備,以監察塘魚批發市場的環境表現。
2.2 在塘魚批發市場的3個月營辦期內,許可證持有人須與九廣鐵路公司聯絡、並執行令署長滿意的任何額外環境緩解措施,以保證塘魚批發市場的環境表現。
2.3 在塘魚批發市場的3個月營辦期內,如署長認為塘魚批發市場的營辦,不可能符合環評報告就塘魚批發市場與元朗第12及15規劃區噪音感應強地方所作的規定,許可證持有人須在接獲署長的書面通知後,容許九廣鐵路公司的人員及/或代理人在任何時間進入工地(無論是否攜帶設備或機器),以執行額外的環境緩解措施。額外的緩解措施可包括(但不必限於)下述各項:
i) 把塘魚批發市場上落貨區遷移至場地的東面;
ii) 修建市場建築物,以確保建築物向西的外牆沒有門窗或只裝設有隔音設備的門窗,措施可包括加建上蓋和邊界牆,以緩解對附近噪音感應強地方造成的噪音影響;
iii) 安裝額外的機動通風系統,以確保沖淡異味,並防止附近道路車輛排出的廢氣積聚。
3. 工程項目營辦期間採取的措施
3.1 許可證持有人須執行附件A說明的措施,以緩解工程項目的空氣質素影響。
3.2 許可證持有人須執行附件B說明的措施,以緩解工程項目的噪音影響。
3.3 許可證持有人須執行附件C說明的措施,以緩解工程項目的水質影響。
3.4 許可證持有人須執行附件D說明的措施,以緩解工程項目的廢物影響。
註:
1. 本環境許可證共有3部,即:A部(許可證主要部分);B部(部分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及C部(許可證條件)。
2. 許可證持有人可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第13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更改本環境許可證的條件。許可證持有人須將經修改的許可證,替換在建造工地內展示的原有許可證。
3. 承擔指定工程項目的整項或部分工程的責任的人,在承擔指定工程項目責任之前,可根據條例第12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新的環境許可證。
4. 根據條例第14條的規定,署長可在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的同意下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環境許可證。經吊銷的許可證必須從批發市場除下,不再展示。
5. 如果本許可證在工程項目營辦期間取消或交回,則在繼續營辦工程項目之前,必須先根據條例規定取得環境許可證。根據條例第26(1)條的規定,任何人在沒有環境許可證的情況下建造或營辦指定工程項目,即屬犯罪。
6. 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所有文件須存放於香港灣仔軒尼詩道130號修頓中心27樓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
7. 如任何人在違反本許可證的條件下營辦指定工程項目,根據環評條例,即屬犯罪—
(8) 一經循公訴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罰款200萬元及監禁6個月;
(ii)一經循公訴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500萬元及監禁2年;
(iii)一經循簡易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iv)
一經循簡易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1年;及
(v)
在任何情況下如該罪行屬持續性質,則法院或裁判官可就其信納該罪行持續的每天另處罰款10,000元。
8. 根據環評條例第17條的規定,申請人可在接獲環境許可證後30天內,向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反對署長的決定。
工程項目營辦期間空氣質素影響的緩解措施
必須執行下述措施,以緩解空氣質素的環境影響:
(a) 為避免場地散發異味,須定期從垃圾收集站收集垃圾,並使市場內部的一般管理保持高水準;
(b) 各檔位販商每天都須在有人監督下清潔市場;
(c) 塘魚批發市場內須有足夠的通風,使異味沖淡,並防止附近道路車輛排出的廢氣積聚;
(d) 在上落貨或排隊通往上落貨區時,送貨車輛必須關掉引擎;及
(e) 空調系統入氣口的位置須仔細規劃,以免抽入過多車輛廢氣。
工程項目營辦期間噪音影響的緩解措施
必須執行下述措施,以緩解營辦期間產生噪音的環境影響:
(a) 場地內須有充足的路面空間和上落貨區,以應付在最繁忙時間內送貨車輛的吞吐量,以免車輛要在場地範圍外排隊輪候駛入;
(b) 在上落貨或排隊通往上落貨區時,送貨車輛須關掉引擎。
工程項目營辦期間水質影響的緩解措施
必須執行下述措施,以緩解水質影響:
徑流管理
(a) 須執行控制場地徑流的適當措施,以避免大量懸浮固體流入預留的排水系統和鄰近的其他排水系統。必須妥善管理場地,以減少地面徑流和污水流入附近雨水渠。
場地排水設施
(b) 樓面排水渠裝有的隔濾器應妥善清理維修;
(c) 設有適當網眼的地面排水溝過濾網應妥善清理維修;
(d) 每隔六個檔位裝設的地面排水溝可拆出清洗垂直濾網應妥善清理維修;
(e) 污水排放處錐形網身上有垂直網眼的有鍵蓋三角錐形濾網應妥善清理維修;
(f) 三角錐形濾網下有排水眼的可移坑桶應妥善清理維修;及
(g) 排水系統應以吸渠器或其他適合的設備定期清理,以確保系統隔濾固體物質的效能良好。
工程項目營辦期間廢物影響的緩解措施
必須執行下述措施,以緩解廢物產生的環境影響:
場地清理
(a) 每一檔位的經營人每天都須在有人監督下進行清潔工作。市場的公共地方和貨車停泊地方須由清潔承辦商每天在市場關閉後進行清理。所收集的廢物應妥為運送至垃圾收集區。
廢物處理、貯存、收集和棄置
(b) 市場內各主要地點均須放置盛載廢物的容器,以方便收集各類廢物。檔位經營人須在市場關閉後清理各自的檔位,並把廢物棄置於這些容器內;
(c) 檔位經營人應隨後把這些用以盛載廢物的容器送往擬定的垃圾收集區。體積較大的廢物容器,每天在市場關閉後應由垃圾收集車傾倒,並運送至固體廢物轉運站或堆填區棄置;及
(d) 垃圾收集區應建磚牆及頂蓋使完全圍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