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260/2006
環境許可證編號 EP-260/2006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CHAPTER 499)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第499章)
第10條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CONSTRUCT AND OPERATE
建造及營辦指定工程項目的環境許可證
PART A (MAIN PERMIT)
Pursuant to Section 10 of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EIAO), the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e Director) grants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the Television Broadcasts Limited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Holder") to construct and operate the
designated project described in Part B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specified
in Part C. The issue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is based on the documents, approvals or permissions described below:
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環評條例)第10條的規定,環境保護署署長(署長)將本環境許可證批予電視廣播有限公司(下稱“許可證持有人”),以建造及營辦B部所說明的指定工程項目,但須遵守C部所列明的條件。本環境許可證是依據下列文件、批准或許可而簽發:
Application No. 申請書編號 |
AEP-260/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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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n the
Register: 登記冊上的文件: |
(1) Project Profile – “Hill-top Transposer Station
Expansion at Castle Peak, Kowloon Peak and Cloudy Hill and Lamma Island ” (Register
No.: PP-302/2006) 工程項目簡介 ― “青山、飛鵝山、九龍坑山及南丫島山頂轉播站擴建工程” (登記冊編號:PP-302/2006) (2)
Application documents including all
attachments submitted by the Permit Holder on 申請文件包括許可證持有人於2006年12日19日提交的所有附件 (申請書編號:AEP-260/2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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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rector’s
Permission to Apply Directly for Environmental Permit 署長准許直接申請環境許可證 |
Letter Reference: (38) in
EP2/Q/144 信件檔號:(38)in EP2/Q/144 Date: 日期: 2006年11月20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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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nuary
2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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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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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mon Y. M. HUI) Principal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Officer (Regional
Assessment) for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環境保護署署長 首席環境保護主任(區域評估) 許一鳴代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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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B
(DESCRIP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
Hereunder is the descrip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mentioned in Part A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下列為本環境許可證(下稱“許可證”)A部所提述的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Titl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名稱 |
Hill-top
Transposer Station Expansion at Castle Peak, Kowloon Peak and Cloudy Hill (This
designated project is here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roject”) 青山、飛鵝山及九龍坑山山頂轉播站擴建工程 (本指定工程項目下稱“工程項目”) |
Natur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性質 |
Earthworks
and building works wholly in Ma On Shan Country Park, Pak Sin Leng Country
Park, and the Castle Peak Site of Special Scientific Interest 於馬鞍山郊野公園、八仙嶺郊野公園及青山具有特別科學價值的地方內進行土木工事及建築工程 |
Loca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地點 |
The
hill-top of Castle Peak at Tuen Mun, Kowloon Peak at Kowloon and Cloudy Hill
at Tai Po 屯門青山、九龍飛鵝嶺 及
大埔九龍坑山山頂 The
location of the Project is shown inFigure 1, 2 & 3 of this Permit. |
Scale and Scope of
Designated Project |
The
project is to construct and operate three transposer stations including: (a) a
2-storey building with an area of about 157m2 and an antenna tower
about 34m in height on top of the building at Castle Peak; (b) a
2-storey building with an area of about 141m2 and an antenna tower
about 47m in height on top of the building at Kowloon Peak; and (c) a single
building with an area of about 130m2 and an antenna tower about
39m in height on top of the building at Cloudy Hill 工程項目涉及建造及營辦三座轉播站。包括: (a) 一座位於青山兩層高面積約157平方米的建築物,及一座在屋頂約34米高的天線塔; (b) 一座位於飛鵝山兩層高面積約141平方米的建築物,及一座在屋頂約47米高的天線塔;及 (c) 一座位於九龍坑山一層高面積約130平方米的建築物,及一座在屋頂約39米高的天線塔; |
1. 一般條件
1.1 許可證持有人和任何從事本工程項目的人士必須完全遵守本環境許可證的全部條件。如有不遵守本許可證條件的情況,可能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第499章) 的規定,而當局可根據條例採取適當行動。
1.2 許可證持有人須經常確保完全遵守現行法例的規定,包括但不限於噪音管制條例 (第400章)、空氣污染管制條例 (第311章)、水污染管制條例 (第358章)、廢物處置條例 (第354章)、郊野公園條例 (第208章),以及水務設施條例 (第102章)。本許可證本身不會就根據任何法例提出的訴訟構成任何抗辯理由,或根據任何法例默示任何批准。
1.3 許可證持有人須印製本許可證的複本,連同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和本許可證A部所述的文件,以供署長或其授權人員任何時間內在本許可證所涵蓋的所有工地 / 辦事處查閱。凡提述本許可證,須包括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和登記冊內的相關文件。
1.4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本許可證的一份複本交予有關工地的負責人,並確保這些人士完全明白本許可證內載的所有條件與規定。工地是指建造及營辦工程項目的工地,下文所提及的工地亦屬同一意思。
1.5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工地的所有車輛進出口或一處方便地點,顯眼地展示本許可證的複本,以供公眾在任何時間內閱覽。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在這些地點展示關於本許可證,包括任何經修訂的許可證的最新資料。許可證持有人如交回許可證的部分或全部,則其送交署長的通知書亦須在備有原有許可證的相同地點展示。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許可證必須從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1.6 許可證持有人須依據本許可證B部的說明建造及營辦本工程項目。
1.7 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工程項目的設計、建造及營辦,按照下述資料及措施辦理:工程項目簡介 (登記冊編號:PP302/2006);申請文件包括所有附件 (申請書編號: AEP-260/2006) 所說明的資料及所有建議,以及本許可證所說明的資料及緩解措施。登記冊文件所述建議如沒有在本許可證明確表示,則仍須實施這些建議,除非獲本許可證明確豁除或默示修訂。
1.8 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存放的文件,須在接獲署長的意見 (如有者) 後1 個月內根據署長的意見加以修正並再提交署長,除非署長另行指示。
1.9 署長按本許可證規定批准的所有提交文件、所有未經署長提出意見而存放的文件,或所有根據署長的意見加以修正後提交的文件,均須詮釋為本許可證C部的許可證條件的一部分。提交文件如有任何修訂,均須獲署長的書面批准,或符合有關許可證條件訂明的規定。如有不符合提交文件的情況,均可能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第499章)。
1.10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公開讓公眾人士知道,方法是把有關文件複本存放在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或署長指定的任何其他地方,或署長指定的任何互聯網網站,或採取署長指定的任何方法,供公眾查閱。因此,許可證持有人須提供足夠數量的複本。
1.11 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提交的所有文件,須親身送交或以掛號方式郵寄至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 (現址為香港灣仔軒尼詩道130號修頓中心27樓)。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的電子版本,均須以超文本標示語言 (HTML) (第4.0或較後版本) 和便攜式文件格式 (PDF) (第4.0或較後版本) 製作,除非另獲署長同意,並須與硬複本同時提交。
1.12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2星期以書面方式把建造工程的施工日期通知署長。施工日期如有任何更改,許可證持有人必須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署長。
1.13 為執行本許可證,「建造工程的展開」不包括有關工地清理和預備的工程,或署長同意的其他工程。
2. 特定條件
2.1 許可證持證人只可在本許可證圖1、2及3所示的地點建造及營辦本工程項目。
2.2 不得為進行本工程項目搭建臨時通道或運料路。工程所需的建造材料、器材及多餘的挖出物料,須經現有路線或以直升機運往及搬離工程項目的建造工地。
2.3 不得為進行本工程項目而砍伐樹木。
2.4 工程項目開始施工前,須進行實地調查,以確定施工範圍內及附近是否有任何稀有或受保護的植物品種。許可證持有人須於實地調查完成後2個星期內,向署長存放調查報告的4份硬複本及1份軟複本。如果確定建造工程會影響稀有或受保護的植物品種,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開始施工前,把受影響的植物品種移植到工地範圍外的合適地點。許可證持有人須在進行移植前,至少提早2星期向署長存放載有下列資料移植建議的4份硬複本及1份軟複本:
(a) 須進行移植的植物品種及位置;
(b) 移植地點;
(c) 移植方法及執行計劃;以及
(d) 移植後的監察工作。
2.5 須在建造工程期間設置化學廁所。
2.6 在進行排污前,必須在工程項目的工地周邊修建附有泥沙收集器的臨時排水道,以便把所有工地徑流引入清除沙 / 泥的設施。
2.7 工程項目的工地不得堆積任何可能造成污染的土壤、建築材料、燃料、燃油或有毒物質,以及其他物質。工程項目產生的廢物、棄土、挖出物料或類似物料,不得傾倒於環境易受破壞的地區內。這些地區包括郊野公園、具有特別科學價值的地點,以及自然保育區。
2.8 每個轉播站所貯存的柴油不得逾2 500公升。所有柴油貯存缸必須存放於容量不少於2 500公升的密封防漏結構物內,以擋隔所有意外溢出的柴油。
2.9 須設置隔油池及周邊水渠,以擋隔在建造及營運階段溢出的柴油 /化學品。
2.10 轉播站的設計須融入不礙眼或視覺感應強的建築批盪及不顯眼的色彩美化元素,並予以執行。許可證持有人須於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竣工後3個月內,向署長存放竣工圖及照片記錄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展示已竣工的視覺及景觀防護工程。
2.11 所有臨時工地須於工程項目竣工後2個月內恢復原狀及完成栽種有助美化景觀植物的工程。工程項目竣工後,所有可能因燃油或燃料滲漏而造成污染的建築機器及設備,須立即移離工地。
註:
1. 本許可證共有3部,即A部(許可證主要部分),B部 (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及C部(許可證條件)。任何援引本許可證的人士須就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條例」) 的法律含意徵詢獨立法律意見,下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
2. 如違反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署長或其授權人員在徵得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的同意後可勒令停止相關工程,直至許可證持有人為所造成的環境損害採取補救行動為止。在此情況下,許可證持有人未經署長或其授權人員同意,不得進行任何相關工程。
3. 許可證持有人可根據條例第13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更改本許可證的條件。許可證持有人須把經修改的許可證替換在工程項目的工地內展示的原有許可證。
4. 承擔工程項目整項或部分工程的責任的人,在承擔責任之前,可根據條例第12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新的環境許可證。
5. 根據條例第14條的規定,署長可在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的同意下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環境許可證。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許可證必須從工程項目的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6. 如本許可證在工程項目建造期間被取消或交回,則在繼續進行工程項目之前,必須先根據條例規定取得另一份環境許可證。根據條例第26(1)條的規定,任何人在沒有有效環境許可證的情況下建造條例附表2所列明的指定工程項目,即屬違法。
7. 如任何人在違反本許可證的條件下建造工程項目,根據環評條例,即屬違法:
(i) 一經循公訴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罰款200萬元及監禁6個月;
(ii) 一經循公訴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500萬元及監禁2年;
(iii) 一經循簡易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iv) 一經循簡易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1年;及
(v) 在任何情況下如該罪行屬持續性質,則法院或裁判官可就其信納該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10,000元。
8. 許可證持有人在接獲本許可證後30天內,可根據條例第17條就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提出上訴。
9.
上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欲知有關詳情,許可證持有人須參閱環評條例及徵詢獨立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