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263/2007
環境許可證編號 EP-263/2007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CHAPTER 499)
Section 10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第499章)
第 10 條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CONSTRUCT AND OPERATE
A DESIGNATED PROJECT
建造及營辦指定工程項目的環境許可證
PART A (MAIN PERMIT)
Pursuant to Section 10 of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the Ordinance), the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e Director) grants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the Drainage Services Department (hereinafter referred as the "Permit Holder") to construct and operate the designated project described in Part B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specified in Part C. The issue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is based on the documents, approvals or permissions described below:
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本條例)第10條的規定,環境保護署署長(署長)將本環境許可證批予渠務署(許可證持有人)以建造及營辦B部所說明的指定工程項目,但須遵守C部所列明的條件。本環境許可證依據下列文件、批准或許可而簽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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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lication No. 申請書編號: |
AEP-263/2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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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n the Register: 登記冊上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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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Yuen Long, Kam Tin, Ngau Tam Mei and Tin Shui Wai Drainage Improvement Stage 1, Phase 2B - Kam Tin Secondary Drainage Channel KT13 -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Final Report -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and Audit Manual - Executive Summary (Register No.: AEIAR-103/2006)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EIA Report”] (1) 元朗、錦田、牛潭尾及天水圍雨水排放系統改善工程第1階段第2B期 - 錦田二級排水道KT13 - 環境影響評估報告 - 環境監察與審核手冊 - 行政摘要 (登記冊編號: AEIAR-103/2006) [下稱「環評報告」] (2) The Director’s letter of approval of the EIA report dated 24 October 2006 (Reference: (21) in EP2/N6/I/57 Pt. 14) (2) 署長於2006年10月24日發出批准環評報告的信件(檔案編號: (21) in EP2/N6/I/57 Pt. 14) (3) Application for Environmental Permit submitted by the Permit Holder on 16 January 2007 (Application No. AEP-263/2007) (3) 許可證持有人於2007年1月16日提交的環境許可證申請(申請書編號:AEP-263/2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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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February 2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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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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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ny W.H. CHEUNG) Atg. Principal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Officer (Strategic Assessment) for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環境保護署署長 (署理首席環境保護主任(策略評估)張偉雄代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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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B (DESCRIPTIONS OF DESIGNATED PROJECT)
Hereunder is the descrip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mentioned in Part A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下列為本環境許可證(下稱“許可證”)A部所提述的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Titl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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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en Long, Kam Tin, Ngau Tam Mei and Tin Shui Wai Drainage Improvement Stage 1, Phase 2B - Kam Tin Secondary Drainage Channel KT13 元朗、錦田、牛潭尾及天水圍雨水排放系統改善工程第1階段第2B期 - 錦田二級排水道KT13
[This designated project i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roject”] [這指定工程項目下稱“工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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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ture of Designated Proj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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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inage works 排水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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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ca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地點 |
Ma On Kong, Kam Tin 錦田馬鞍崗
Figure
1 and Figure 2 attached to this Permit shows the location of the Proj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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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ale and Scope of Designated Project(s) 指定工程項目的規模和範圍 |
To construct and operate a drainage channel which discharges into an area which is less than 300m from the nearest boundary of an existing conservation area and a bypass culvert which is partly in an existing conservation area
建造及營辦一條排水道及暗渠,該排水道排水入一個距離現有的自然保育區的最近界線少於300米的地區,暗渠的部分工程位於現有的自然保育區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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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般條件
1.1 許可證持有人和任何從事本工程項目的人士必須完全遵守本環境許可證的全部條件。如有不遵守本許可證條件的情況,可能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第499章) 的規定,而當局可根據條例採取適當行動。
1.2 許可證持有人須經常確保完全遵守現行法例的規定,包括但不限於噪音管制條例 (第400章)、空氣污染管制條例 (第311章)、水污染管制條例 (第358章)及廢物處置條例 (第354章)。本許可證本身不會就根據任何法例提出的訴訟構成任何抗辯理由,或根據任何法例默示任何批准。
1.3 許可證持有人須印製本許可證的複本,連同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和本許可證A部所述的文件,以供署長或其授權人員任何時間內在本許可證所涵蓋的所有工地 / 辦事處查閱。凡提述本許可證,須包括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和登記冊內的相關文件。
1.4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本許可證的一份複本交予有關工地的負責人,並確保這些人士完全明白本許可證內載的所有條件與規定。工地是指建造及營辦工程項目的工地,下文所提及的工地亦屬同一意思。
1.5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工地的所有車輛進出口或一處方便地點,顯眼地展示本許可證的複本,以供公眾在任何時間內閱覽。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在這些地點展示關於本許可證,包括任何經修訂的許可證的最新資料。許可證持有人如交回許可證的部分或全部,則其送交署長的通知書亦須在備有原有許可證的相同地點展示。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許可證必須從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1.6 許可證持有人須依據本許可證B部的說明建造及營辦本工程項目。
1.7 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工程項目的設計、建造及營辦,按照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103/2006) 所說明的資料及各項建議、登記冊內的其他相關文件;本許可證所說明的資料或緩解措施;根據本許可證內載的條件須向署長存放或獲署長批准的提交文件所建議的緩解措施;以及在工程項目各階段進行的持續監察及監測工作所建議的緩解措施。登記冊文件所述建議如沒有在本許可證明確表示,則仍須實施這些建議,除非獲本許可證明確豁除或默示修訂。
1.8 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須在接獲署長的意見 (如有者) 後1 個月內根據署長的意見加以修正並再提交署長,除非署長另行指示。
1.9 署長按本許可證規定批准的所有提交文件、所有未經署長提出意見而存放的文件,或所有根據署長的意見加以修正後提交的文件,均須詮釋為本許可證C部的許可證條件的一部分。提交文件如有任何修訂,均須獲署長的書面批准,或符合有關許可證條件訂明的規定。如有不符合提交文件的情況,均可能違反條例的規定。
1.10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公開讓公眾人士知道,方法是把有關文件複本存放在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或署長指定的任何其他地方,或署長指定的任何互聯網網站,或採取署長指定的任何方法,供公眾查閱。因此,許可證持有人須提供足夠數量的複本。
1.11 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提交的所有文件,須親身送交或以掛號方式郵寄至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 (現址為香港灣仔軒尼詩道130號修頓中心27樓)。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的電子版本,均須以超文本標示語言 (HTML) (第4.0或較後版本) 和便攜式文件格式 (PDF) (第4.0或較後版本) 製作,除非另獲署長同意,並須與硬複本同時提交。
1.12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1個月以書面方式把建造工程的施工日期通知署長。施工日期如有任何更改,許可證持有人必須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署長。
1.13 為執行本許可證,「建造工程的展開」不包括有關工地清理和預備的工程,或署長同意的其他工程。
2. 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須提交的文件或採取的措施
2.1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2個星期成立一個環境小組。環境小組不得與工程項目的承辦商或獨立環境查核人有任何聯繫。環境小組須由一名環境小組組長帶領。環境小組組長須在環境監察及審核 (「環監」) 或環境管理方面至少有7年經驗。環境小組及環境小組組長須按工程項目的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103/2006) 內所載的規定,執行環監計劃。環境小組組長須保存一本記錄冊,同時記載可能會影響環評的每宗事件、每種情況或每次情況變化,以及每宗不符合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103/2006) 的建議或本許可證的情況。環境小組組長須在發生任何類似事件、情況或情況變化後1個工作天內通知獨立環境查核人。存放環境小組組長的記錄冊的地方,須可供協助督導執行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103/2006) 的建議或本許可證的所有人士、署長或獲授權人員隨時查閱。環境小組組長如未能在記錄冊保存記錄、未能執行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103/2006) 所列明的環境小組組長職務或未能符合本條件的規定,署長有權以書面要求許可證持有人撤換環境小組組長。許可證持有人如未能安排人選替補,或在聘用新環境小組組長後仍未能在記錄冊保存同期的記錄,可導致許可證遭暫時吊銷、取消或更改。
2.2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2個星期聘用一名獨立環境查核人。獨立環境查核人不得與工程項目的承辦商或環境小組有任何聯繫。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在環監或環境管理方面至少有7年經驗。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執行工程項目的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103/2006) 所列明的職務,以及審核整體環監工作的表現,包括實施所有環境緩解措施、提交環監手冊規定的文件,以及提交本許可證所要求的其他文件。此外,獨立環境查核人須核實永久及臨時工程在環境上的可接受程度、相關的設計圖則和根據本許可證提交的文件,並須核實本許可證條件第2.1項所述的記錄冊。在每次出現事故或情況、或情況變化、或不符合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103/2006) 或本許可證的情況,而可能會妨礙工程項目所造成的不良環境影響的監察或控制工作時,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在接獲環境小組組長通知後1個工作天內以傳真方式通知署長。獨立環境查核人如未能通知署長有關情況,未能執行環監手冊所列明獨立環境查核人的職務或未能符合本條件的規定,署長可以書面要求許可證持有人撤換獨立環境查核人。如未能按指示撤換獨立環境查核人,或在聘用新獨立環境查核人後仍未能通知署長有關情況,則或會導致許可證遭暫時吊銷、取消或更改。為執行本條件,許可證持有人作出的通知等同獨立環境查核人作出的通知。
2.3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後2個星期內把主要建造公司及 / 或以任何形式與建造工程相關的合營企業的管理架構,以書面通知署長。提交的資料須至少包括一份組織圖、負責人的姓名及聯絡資料。
2.4 許可證持有人須就古墓 (KT13-02-02) 進行狀況勘測。許可證持有人須在擬建的暗渠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3個月向署長存放狀況勘測施工方法說明書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提交文件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然後才提交署長。如署長要求,則須提交額外複本。
3. 工程項目建造期間須採取的措施
3.1 為提高該地的生態價值,許可證持有人須根據圖1、圖2及圖3所示建造工程項目。
3.2 許可證持有人須按圖4所示,沿工地界線設置臨時鐵絲網圍欄,以限制建築工人進入生態易受破壞地區或在該地區擺放器材或進行工程。
3.3 為緩解樹木損失的問題,許可證持有人須按照圖4所示,設855平方米的植樹補償範圍。以種植面積計算,植物品種的比例為大眼竹40%、樟樹15%、朴樹15%、大葉榕15%及細葉榕15%。
3.4 為在擬建的維修通道及現有的河道中段之間營造屏障效果,許可證持有人須如圖4所示,沿維修通道栽種兩行交錯排列的大眼竹。
3.5 在三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期間,許可證持有人不得在圖4所示生態緩衡區的100米範圍內建造本工程項目。在此期間,生態緩衡區100米範圍內只限建造工程車輛駛經。
3.6 許可證持有人須如環監手冊所說明,在三月一日至八月三十一日期間,監察河背鷺鳥林的情況。如在三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期間,未有在鷺鳥林內發現鷺鳥巢,許可證持有人可在獲署長批准後,至翌年二月的期間,在生態緩衡區的100米範圍內展開建造工程。如許可證持有人在三月一日至八月三十一日期間,在鷺鳥林內發現鷺鳥巢,則在十月一日前,不得在生態緩衡區的100米範圍內進行建造工程。
3.7 許可證持有人須如圖4所示,分段 (每段最長75米) 進行許可證A及B部所述的工程。
3.8 古墓 (KT13-02-02) 的結構須於建造期間保持完整。
3.9 工程項目引致的挖出物料或類似物料,須在工程項目的工地再使用。除屯門第38區的公眾填土設施、新界東北堆填區或經署長同意的其他地點外,這類物料不得隨處棄置。
4. 工程項目營辦期間須採取的措施
4.1 為儘量減低工程項目的例行維修活動對生態環境造可能成的滋擾,許可證持有人只可在旱季(每年十月至翌年三月),以人手或輕型機械進行每年清理淤泥的工作。
4.2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範圍栽種不少於148棵重標準類別樹木,並全面執行圖5及圖6所示的景觀設計圖。許可證持有人須於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竣工後的1個月內,向署長存放1:1000比例竣工圖的4套硬複本及1套電子版本連同解釋說明,示明工程項目範圍內栽種植物的地點、大小、數量及種類。提交的報告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然後才提交署長。如署長要求,則須提交額外複本。
5. 環境監察及審核 (「環監」) 規定
5.1 工程項目的環監計劃,須按照工程項目的環監手冊所載程序及規定執行。環監的規定或計劃如有更改或終止計劃,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提出充分理由,並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環監手冊內載的規定,並須獲署長事先批准方可實施。
5.2 取樣、測量及所需的補救行動,均須按照環監手冊的規定進行:
(a) 進行環境基線監測;
(b) 進行影響監測;
(c) 如超逾環監手冊內指定的標準,須按照環監手冊內的事件/行動計劃所訂明的時限或署長所同意的時限,執行事件 / 行動計劃所說明的補救行動;以及在收集數據或完成補救行動3個工作天內,記載及備存全部參數的詳情,用作擬備及提交每月環監報告,並備妥有關資料以供實地查閱;以及
(d) 進行施工後生態監測 (包括但不限於薇甘菊的監測及清理工作,以及記錄明渠沉積物的深度)。
5.3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須至少提早2個星期向署長提交基線監測報告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提交的報告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如署長要求,則須提交額外複本。
5.4 在規定提交報告的月份結束後10個工作天內,須就建造階段的情況,向署長提交每月環監報告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每月環監報告須包括各種不符合環監報告內載的建議或本許可證情況的摘要。提交的報告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然後才提交署長。如署長要求,則須提交額外複本。
5.5 在規定提交報告的季度結束後10個工作天內,須向署長提交進行施工後生態監測的每季監測摘要報告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提交的報告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然後才提交署長。如署長要求,則須提交額外複本。
5.6 根據本許可證提交的所有環監數據,均須有效及真實無誤。
6. 環境監察及審核資料的電子匯報
6.1 為方便公眾透過環評條例互聯網網站及在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查閱基線監測報告及每月環監報告,以超文本標示語言 (HTML) (第4.0或較後版本) 及便攜式文件格式 (PDF) (第4.0或較後版本) 製作的報告的電子版本,除非另獲署長同意,須與本許可證條件第5.3及5.4項所說明的硬複本同時提交。關於HTML的版本方面,可與報告各節及小節作出超文本連結的目錄須在文件開端加入。報告內各類圖表須在載有相關資料的正文內作出超文本連結。除非另獲署長同意,報告內所有圖形均須以交錯存取的GIF格式制定。報告的電子版本內容,必須與硬複本的內容一致。
註:
1. 本許可證共有3部,即A部 (許可證主要部分),B部 (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及C部 (許可證條件)。任何援引本許可證的人士須就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條例」) 的法律含意徵詢獨立法律意見,下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
2. 如違反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署長或其授權人員在徵得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的同意後可勒令停止相關工程,直至許可證持有人為所造成的環境損害採取補救行動為止。在此情況下,許可證持有人未經署長或其授權人員同意,不得進行任何相關工程。
3. 許可證持有人可根據條例第13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更改本許可證的條件。許可證持有人須把經修改的許可證替換在工程項目的工地內展示的原有許可證。
4. 承擔工程項目整項或部分工程的責任的人,在承擔責任之前,可根據條例第12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新的環境許可證。
5. 根據條例第14條的規定,署長可在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的同意下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環境許可證。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許可證必須從工程項目的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6. 如本許可證在工程項目建造或營辦期間被取消或交回,則在繼續進行工程項目之前,必須先根據條例規定取得另一份環境許可證。根據條例第26(1)條的規定,任何人在沒有有效環境許可證的情況下建造或營辦條例附表2第I部所列明的指定工程項目,即屬違法。
7. 如任何人在違反本許可證的條件下建造或營辦工程項目,根據環評條例,即屬違法:
(i) 一經循公訴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罰款200萬元及監禁6個月;
(ii) 一經循公訴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500萬元及監禁2年;
(iii) 一經循簡易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iv) 一經循簡易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1年;及
(v) 在任何情況下如該罪行屬持續性質,則法院或裁判官可就其信納該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10,000元。
8. 許可證持有人在接獲本許可證後30天內,可根據條例第17條就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提出上訴。
9.
上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欲知有關詳情,許可證持有人須參閱環評條例及徵詢獨立法律意見。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263/2007
環境許可證編號 EP-263/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