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267/2007
環境許可證編號 EP-267/2007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CHAPTER 499)
SECTION 10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第499章)
第10條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CONSTRUCT AND OPERATE
A DESIGNATED PROJECT
建造及營辦指定工程項目的環境許可證
PART A (MAIN PERMIT)
Pursuant to Section 10 of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EIAO), the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e
Director) grants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CLP Power Hong Kong Limited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Holder”) to construct and operate the designated project described in Part
B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specified in Part C. The issue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is based on the documents, approvals or permissions described below:
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環評條例) 第10條的規定,環境保護署署長(署長)將本環境許可證批予中華電力有限公司(下稱“許可證持有人”)以建造及營辦B部所說明的指定工程項目,但須遵守C部所列明的條件。本環境許可證是依據下列文件、批准或許可而簽發﹕
Application No. 申請書編號 |
AEP-267/2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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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n
the Register: 登記冊上的文件: |
(1) (2) (3) |
Project Profile – “Proposed 132kV Submarine Cable Route for Airport “A”
to Castle Peak Power Station Cable Circuit” (Register No.: PP-295/2006) 工程項目簡介 – “擬敷設132千伏青山發電站至機場 “A” 變電站電纜線路之海底電纜分段” (登記冊編號: PP-295/2006) The Director’s letter of permission to apply directly for
environmental permit dated 29 August 2006 (Reference: (41) in EP2/G/C/143) 署長於2006年8月29日發出准許直接申請環境許可證的信件 (檔案編號:(41) in EP2/G/C/143) Application for environmental permit submitted by the Permit Holder on 5 March 2007 (Application No. AEP-267/2007) 許可證持有人於2007年3月5日提交的環境許可證申請 (申請書編號:AEP-267/2007) |
29
March 2007
2007年3月29日
Date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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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NG Hon-meng) Principal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Officer for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環境保護署署長 (首席環境保護主任黃漢明代行) |
PART B (DESCRIP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
Hereunder is the descrip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mentioned in Part A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下列為本環境許可證(下稱“許可證”)A部所提述的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Titl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名稱 |
Proposed 132kV Submarine Cable Route for Airport
“A” to Castle Peak Power Station Cable Circuit [This designated project i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roject”] 擬敷設132千伏青山發電站至機場 “A” 變電站電纜線路之海底電纜分段 [本指定工程項目下稱 “工程項目”] |
Nature of Designated Project |
A dredging operation which is less than 500 m from the
nearest boundary of an existing bathing beach (Butterfly Beach) at Tuen Mun. 距離現有的屯門泳灘(蝴蝶灣泳灘)的最近界線少於500米的挖泥工程。 |
Loca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地點 |
West of Butterfly Beach,
Tuen Mun. The proposed cable
route starts from Tuen Mun and extends to the Hong Kong International Airport
as shown in Figure 1 attached to this Permit. 屯門蝴蝶灣泳灘的西邊。擬建的電纜自屯門開始鋪設,延伸至香港國際機場,如本許可證圖一所示。 |
Scale and Scop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規模和範圍 |
The
dredging operation at the west of Butterfly Beach, Tuen Mun involves the
laying of submarine cable by grab dredging within about 300 m from the
nearest boundary of the Butterfly Beach. 屯門蝴蝶灣泳灘西邊的挖泥工程會採用抓斗式挖泥於最接近泳灘界線大概300米內敷設海底電纜。 |
1. 一般條件
1.1 許可證持有人及任何從事工程項目的人士必須符合本許可證載列的全部條件。任何人士如有不符合本許可證的情況,可能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環評條例」) (第499章) 的規定,而當局可根據環評條例採取適當行動。
1.2 許可證持有人須經常確保完全符合現行法例的規定,包括但不限於噪音管制條例 (第400章);空氣污染管制條例 (第311章);水污染管制條例 (第358章);廢物處置條例 (第354章);及海上傾倒物料條例 (第466章)。本許可證本身不會就根據任何法例提起的法律程序構成任何抗辯理由,或根據任何法例默示任何批准。
1.3 許可證持有人須印製本許可證的複本,連同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及本許可證A部所述文件,以供署長或獲授權人員任何時間內在本許可證所涵蓋的所有工地 / 辦事處查閱。凡提述本許可證,須包括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及登記冊內的相關文件。
1.4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本許可證的複本交予有關工地的負責人,並確保這些人士完全明白本許可證的所有條件與規定。工地是指建造及營辦工程項目的工地,下文所提及的工地亦屬同一意思。
1.5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工地的所有車輛進出口或一處方便地點,顯眼地展示本許可證的複本,以供公眾在任何時間內閱覽。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在這些地點展示關於本許可證 (包括任何經修訂的許可證) 的最新資料。許可證持有人如交回許可證的部分或全部,必須把其送交署長的通知書,在備有原有許可證的相同地點展示。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許可證必須從工程項目的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1.6 許可證持有人須依據本許可證B部的工程項目說明,建造及營辦工程項目。
1.7 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工程項目的設計、建造及營辦,按照下述資料及措施辦理:工程項目簡介 (登記冊編號:PP-295/2006) 所說明的資料及各項建議;登記冊內的其他相關文件;本許可證所說明的資料及緩解措施;根據本許可證內載的條件須向署長存放或獲署長批准的提交文件所建議的緩解措施;以及在工程項目各階段進行的持續監察及監測工作所建議的緩解措施。登記冊內的文件所述建議如沒有在本許可證明確表示,則仍須實施這些建議,除非獲本許可證明確豁除或默示修訂。
1.8 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須在接獲署長的意見 (如有者) 後1個月內 (除非署長另行指定),根據署長的意見加以修正並再向署長提交。
1.9 署長批准的所有提交文件、署長沒有給予意見的所有存放文件或根據本許可證規定由署長給予意見修正的所有提交文件,均須詮釋為本許可證C部說明的許可證條件的一部分。提交文件如有任何修訂,均須獲署長的書面批准,或符合有關許可證條件訂明的規定。如有不符合提交文件的情況,可能違反環評條例 (第499章) 的規定。
1.10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公開給公眾知道,方法是把有關文件複本存放於環評條例登記冊辦事處、署長指定的任何其他地方、署長指定的任何互聯網網站或採取署長指定的任何方法,以供公眾查閱。因此,許可證持有人須提供足夠數量的複本。
1.11 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提交的所有文件,須親身送交或以掛號方式郵寄至環評條例登記冊辦事處 (現址為:香港灣仔軒尼詩道130號修頓中心27樓)。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的電子版本,均須以超文本標示語言 (HTML) (第4.0或較後版本) 及便攜式文件格式 (PDF) (第4.0或較後版本) 製作,除非另獲署長同意,並須與硬複本同時提交。
1.12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2個星期以書面方式把建造工程的施工日期通知署長。施工日期如有任何更改,許可證持有人必須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署長。
1.13 為執行本許可證,「建造工程的展開」不包括有關工地清理及預備的工程,或署長同意的其他工程。
2. 特定條件
2.1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本許可證圖1所示地點沿線敷設電纜。
2.2 為減少屯門登岸點的挖泥工程對蝴蝶灣泳灘水質造成的影響,在四月至十月(首尾兩月包括在內)的泳季期間,不得在蝴蝶灣泳灘的500米範圍內進行海事工程。
2.3 為減少對水質造成的影響,須使用密封式抓斗挖泥機進行抓斗式挖泥工程。
2.4 為減少對水質造成的影響,須如本許可證圖2所示,在抓斗式挖泥機四周安裝籠式淤泥屏障。在整段挖泥工程期間,須妥善維修保養所有淤泥屏障。
2.5 為減少對水質造成的影響,須如本許可證圖3所示,在進行吸式挖泥工程範圍四周安裝籠式淤泥屏障。在整段挖泥工程期間,須妥善維修保養所有淤泥屏障。
2.6 為減少對水質造成的影響,須如本許可證圖4所示,在機場兩個海水進水口四周及沿面向電纜線方向的人工魚礁安裝直立式淤泥屏障。在整段挖泥工程期間,須妥善維修保養所有淤泥屏障。
2.7 為減少對水質造成的影響,在屯門岸邊只准進行抓斗式挖泥工程,每日最高挖泥量,以每日工作10小時計,不得超過1 500立方米。
2.8 為減少對水質造成的影響,在香港國際機場岸邊進行的抓斗式挖泥工程及吸式挖泥工程的每日最高挖泥量,以每日工作16小時計,分別不得超過650立方米及1 600立方米。
2.9 為減少建造工程期間對水質造成的影響,敷設電纜水力噴注機的最高前進速度每日不得超過1公里。在接近本許可證圖1所示人工魚礁 (200米以內) 的任何電纜線路部分,水力噴注機的最高前進速度不得超過每小時80米及每日1公里。
2.10 為減少對中華白海豚的生態影響,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不得使用水底爆破及炸藥。
2.11 為減少對中華白海豚造成的生態影響,在工程項目建造期間,須在電纜敷設船周圍250米範圍內實施海豚專用禁區。在電纜敷設工程展開前,須在工地周圍250米範圍內的禁區察看至少30分鐘。禁區內如發現海豚,海事工程須延遲展開,直至海豚離開為止。海事工程進行期間如發現海豚在禁區內出沒,則須暫停工程,直至海豚離開為止。
2.12 為監測環境影響及建議的緩解措施,須徹底實施經核准的環境監察及審核 (環監) 手冊內概述的環監計劃,當中包括:
(i) 進行有關水質的環境基線監測,包括沿噴注通道抽取至少兩個地點的沉積物樣本;
(ii) 進行有關水質的影響監測;以及
(iii) 在建造工程完工後進行有關水質的監測。
2.13 為方便公眾查閱環監手冊、基線監測報告、每周影響監測報告及工程項目竣工後監測報告,許可證持有人須設立特定網站,並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以書面通知署長存放環境監察數據及工程項目資料的網址所在。上文條件第2.12項及核准的環監手冊說明的所有環境監察數據,均須盡快透過由許可證持有人設立的上述特定網站供公眾閱覽;除非另獲署長同意,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遲於有關環境監察數據收集或可供閱覽後的1個星期。許可證持有人須在最後監察報告送交署長存放的12個月內,維持網站運作,讓公眾閱覽監察報告。
註:
1. 本許可證共有3部,即A部 (許可證主要部分);B部 (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及C部 (許可證條件)。任何援引本許可證的人士須就環評條例的法律含意徵詢獨立法律意見,下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
2. 如違反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可在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的同意下勒令停止相關工程,直至許可證持有人為所造成的環境損害採取補救行動為止。在此情況下,許可證持有人未經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同意,不得進行任何相關工程。
3. 許可證持有人可根據環評條例第13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更改本許可證的條件。許可證持有人須以經修訂的許可證替換在工程項目的工地內展示的原有許可證。
4. 承擔工程項目整項或部分工程的責任的人,在承擔責任之前,可根據環評條例第12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新的環境許可證。
5. 根據環評條例第14條的規定,署長可在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的同意下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本許可證。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環境許可證必須從工程項目的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6. 如本許可證在工程項目建造或營辦期間取消或交回,則在繼續進行工程項目之前,必須先根據環評條例規定取得另一份環境許可證。根據環評條例第26(1)條的規定,任何人在沒有有效環境許可證的情況下建造或營辦環評條例附表2第I部所列明的指定工程項目,即屬犯罪。
7. 如任何人在違反本許可證的條件下建造或營辦工程項目,根據環評條例,即屬犯罪:
(i) 一經循公訴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罰款200萬元及監禁6個月;
(ii) 一經循公訴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500萬元及監禁2年;
(iii) 一經循簡易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iv) 一經循簡易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1年;及
(v) 在任何情況下如該罪行屬連續性質,法院或裁判官可就其信納該罪行連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10,000元。
8. 許可證持有人可在接獲本許可證後30天內,根據環評條例第17條就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提出上訴。
9. 上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欲知有關詳情,許可證持有人須參閱環評條例及徵詢獨立法律意見。
環境許可證編號
EP-267/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