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272/2007
環境許可證編號 EP-272/2007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CHAPTER 499)
Section
10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第499章)
第 10 條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CONSTRUCT AND
OPERATE
A DESIGNATED PROJECT
建造及營辦指定工程項目的環境許可證
A部 (許可證主要部分)
Pursuant
to Section 10 of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the Ordinance),
the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e Director) grants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Drainage Services Department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Holder”) to construct and operate the designated project
described in Part
B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specified in Part
C. The issue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is based on the documents,
approvals or permissions described below:
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環評條例)第10條的規定,環境保護署署長(署長)將本環境許可證批予渠務署(下稱“許可證持有人”)以建造及營辦
B部所說明的指定工程項目,但須遵守C部所列明的條件。本環境許可證的發出,乃以下表所列的文件、批准或許可作為根據:
Application No. 申請書編號: |
AEP-272/2007 |
Document in the Register: 登記冊上的文件: |
(1)
Drainage Improvement in Northern Hong Kong Island – Hong Kong West Drainage
Tunnel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EIA) Report,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and Audit (EM&A) Manual and Executive Summary (Register No.:
AEIAR-099/2006)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EIA report”] (1)
港島北部雨水排放系統改善計劃港島西雨水排放隧道(登記冊檔號:
AEIAR-099/2006) [下稱”環評報告”] (2) The Director’s letter of
approval of the EIA report dated (2) 署長於 (3)
Application for Environmental Permit submitted by the Permit Holder on (3)
許可證持有人於 |
26April
2007 Date 日期 |
|
[已簽]
(Mrs. Shirley LEE) Principal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Officer for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環境保護署署長 (首席環境保護主任李韓琇玲女士代行) |
PART B (DESCRIPTIONS OF DESIGNATED PROJECT)
B部 (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Hereunder
is the descrip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mentioned in
Part A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下列為本環境許可證(下稱“許可證”)A部所提述的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Titl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名稱 |
Drainage
Improvement in 港島北部雨水排放系統改善計劃 - 港島西雨水排放隧道 [這指定工程項目下稱“工程項目”] |
Nature of Designated Project |
To
construct and operate a main drainage tunnel and adits
within the boundary of the Pok Fu Lam, Tai Tam,
Aberdeen and Lung Fu Shan Country Parks 於薄扶林、大潭、香港仔及龍虎山郊野公園範圍內建造及營辦雨水排放主隧道及連接隧道。 |
Loca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地點 |
The
drainage tunnel alignment starts from the Eastern Portal near Haw Par Mansion
in Tai Hang and ends at the Western Portal located to the north of Cyberport running underneath the the
Pok Fu Lam, Tai Tam, Aberdeen and Lung Fu Shan
Country Parks. The locations of
the main drainage tunnel, two portals and the country parks are shown in
Figures
1 to 3
attached to this Permit. 雨水排放隧道的起點始於大坑虎豹別墅邊旁的東面入水口,終點於西面出水口位於數碼港以北,途經薄扶林、大潭、香港仔及龍虎山郊野公園。主隧道、兩個出入水口及郊野公園的位置見載於本許可證夾附的圖1至3。 |
Scale and Scope of Designated Project(s) 指定工程項目的規模和範圍 |
Construction
of a 建造一條直徑6.25至 |
C部
(許可證條件)
1. 一般條件
1.1
許可證持有人及任何從事工程項目的人士必須符合本許可證載列的全部條件。任何人士如有不符合本許可證的情況,可能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第499章) 的規定,而當局可根據條例採取適當行動。
1.2
許可證持有人須經常確保完全符合現行法例的規定,包括但不限於噪音管制條例 (第400章);空氣污染管制條例 (第311章);水污染管制條例 (第358章);廢物處置條例 (第354章) ;以及郊野公園條例(第208章)。本許可證本身不會就根據任何法例提出的訴訟構成任何抗辯理由,或根據任何法例默示任何批准。
1.3
許可證持有人須印製本許可證的複本,連同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及本許可證A部所述文件,以供署長或獲授權人員任何時間內在本許可證所涵蓋的所有工地 / 辦事處查閱。凡提述本許可證,須包括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及登記冊內的相關文件。
1.4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本許可證的複本交予有關工地的負責人,並確保這些人士完全明白本許可證的所有條件與規定。工地是指建造及營辦工程項目的工地,下文所提及的工地亦屬同一意思。
1.5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工地的所有車輛進出口或一處方便地點,顯眼地展示本許可證的複本,以供公眾在任何時間內閱覽。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在這些地點展示關於本許可證 (包括任何經修訂的許可證) 的最新資料。許可證持有人如交回許可證的部分或全部,必須把其送交署長的通知書,在備有原有許可證的相同地點展示。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許可證必須從工程項目的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1.6
許可證持有人須依據本許可證B部的工程項目說明,建造及營辦工程項目。
1.7
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工程項目的設計、建造及營辦,按照下述資料及措施辦理: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099/2006)及環境許可證申請書 (申請書編號:AEP-272/2007)夾附的文件(以下簡稱「申請文件」) 所說明的資料及所有建議;登記冊內的其他相關文件;本許可證所說明的資料及緩解措施;根據本許可證內載的條件須向署長存放或獲署長批准的提交文件所建議的緩解措施;以及在工程項目各階段進行的持續監察及監測工作所建議的緩解措施。登記冊文件所述建議如沒有在本許可證明確表示,則仍須實施這些建議,除非獲本許可證明確豁除或默示修訂。
1.8
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須在接獲署長的意見 (如有者)
後1個月內 (除非署長另行指定),根據署長的意見加以修正並再向署長提交。
1.9
署長沒有給予意見的所有存放文件及根據本許可證規定由署長給予意見修正的所有提交文件,均須詮釋為本許可證C部說明的許可證條件的一部分。提交文件如有任何修訂,均須獲署長的書面批准,或符合有關許可證條件訂明的規定。如有不符合提交文件的情況,則可能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第499章) 的規定。所有提交文件或提交文件的任何修訂本,均須按下文條件第2.1及2.2項所述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查核,然後才按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提交。
1.10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公開給公眾人士知道,方法是把有關文件複本存放於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或署長指定的任何其他地方,或署長指定的任何互聯網網站,或採取署長指定的任何其他方法,以供公眾查閱。因此,許可證持有人須提供足夠數量的複本。
1.11
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提交的所有文件,須親身送交或以掛號方式郵寄至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 (現址為:香港灣仔軒尼詩道130號修頓中心27樓)。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的電子版本,均須以超文本標示語言 (HTML) (第4.0或較後版本) 和便攜式文件格式 (PDF) (第4.0或較後版本) 製作,除非另獲署長同意,並須與硬複本同時提交。
1.12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2個星期以書面方式把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即東面入水口及西面出水口海上工程的施工日期通知署長。施工日期如有任何更改,許可證持有人必須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署長。
1.13
為執行本許可證,「工程項目的展開」不包括有關工地清理和預備的工程,或署長同意的其他工程。
1.14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開始營辦前,至少提早2個星期以書面方式把開始營辦工程項目的日期通知署長。開始營辦日期如有任何更改,許可證持有人必須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署長。
2. 特定條件
2.1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1個月成立一個環境小組。環境小組不得與工程項目的承辦商或獨立環境查核人有任何聯繫。環境小組須由一名環境小組組長帶領。環境小組組長須在環境監察及審核 (「環監」) 或環境管理方面至少有7年經驗。環境小組及環境小組組長須按工程項目的環監手冊 (登記冊編號:AEIAR-099/2006) 內載的環監規定,執行環監計劃。此外,環境小組組長須核實永久及臨時工程在環境上的可接受程度、相關的設計圖則和根據本許可證提交的文件。環境小組組長須保存一本記錄冊,同時記載可能會影響環評的每宗事件、每種情況或每次情況變化及不符合核准的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099/2006)及申請文件的建議或本許可證的每宗事故。環境小組組長須在發生任何類似事件、情況或情況變化後1個工作天內通知獨立環境查核人。存放環境小組組長的記錄冊的地方,須可供協助督導執行核准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099/2006) 及申請文件的建議或本許可證的所有人士、署長或獲授權人員隨時查閱。環境小組組長如未能在記錄冊保存記錄、未能執行環監手冊所列明的環境小組組長職務或未能符合本條件的規定,署長有權以書面要求許可證持有人撤換環境小組組長。許可證持有人如未能安排人選替補,或在聘用新環境小組組長後仍未能在記錄冊保存同期的記錄,或會導致許可證遭暫時吊銷、取消或更改。
2.2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1個月聘用一名獨立環境查核人。獨立環境查核人不得與工程項目的承辦商或環境小組有任何聯繫。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在環監或環境管理方面至少有7年經驗。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執行工程項目的環監手冊 (登記冊編號:AEIAR-099/2006) 所列明的職務,以及審核整體環監工作的表現,包括實施所有環境緩解措施、提交環監手冊規定的文件,以及提交本許可證所要求的其他文件。此外,獨立環境查核人須查核永久及臨時工程在環境上的可接受程度、相關的設計圖則和根據本許可證提交的文件,並須查核本許可證條件第2.1項所述的記錄冊。在每次出現事故、情況變化或不符合核准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099/2006) 及申請文件或本許可證的情況,而可能會妨礙工程項目所造成不良環境影響的監察或控制工作時,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在接獲環境小組組長通知後1個工作天內以傳真方式通知署長。獨立環境查核人如未能通知署長有關情況、未能執行環監手冊所列明的獨立環境查核人職務或未能符合本條件的規定,署長可以書面要求許可證持有人撤換獨立環境查核人。如未能按指示撤換獨立環境查核人,或在聘用新獨立環境查核人後仍未能通知署長有關情況,則或會導致許可證遭暫時吊銷、取消或更改。為執行本條件,許可證持有人的通知等同獨立環境查核人的通知。
2.3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2個星期把主要建造公司及 / 或以任何形式與建造工程相關的合營企業的管理架構,以書面通知署長。提交的資料須至少包括一份組織圖、負責人的姓名及聯絡資料。
2.4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2個星期向署長存放建造工程進度表的6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展示主要建造工程項目的開展及完工日期,以及將會執行的相關緩解措施。建造工程進度表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實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查核,證明其符合核准的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099/2006)及申請文件所載的資料、規定和建議。提交的建造工程進度表所載的項目其後如有任何更改,許可證持有人必須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署長。
2.5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整段建造工程期間設立並營辦社區聯絡辦事處,接收及回覆關於工程項目所產生的環境滋擾或污染的投訴或查詢,以及就補救緩解措施的執行,採取跟進行動。
為建造雨水排放主隧道所採取的緩解措施
2.6 為保護各個郊野公園,不得在大潭、香港仔、薄扶林及龍虎山郊野公園 (此等郊野公園的位置見載於本許可證夾附的圖1) 範圍內的地面上進行建造工程。
2.7
在雨水排放主隧道的建造期間,為儘量減少地下水滲漏及避免地下水位可能出現水位下降的情況,須採用雙屏蔽隧道鑽挖機建造隧道。如許可證持有人擬提出其他建造方法,則須在雨水排放主隧道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1個月向署長存放施工方法說明書的6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施工方法說明書提交署長前,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可有效防止地下水位下降。
為建造東西面出入水口的緩解措施
2.8
為儘量減少建造噪音所造成的影響,許可證持有人須:-
(a)
在東面入水口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2個星期向署長存放隔音罩設計圖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隔音罩設計圖須展示:隔音罩的位置 /布局設計 (比例1:1000) 及設計細則 (比例1:50或其他合適比例);以及指明隔音罩所採用的物料。物料面層的表面密度不得少於每平方米10公斤。東面入水口的位置見載於本許可證夾附的圖2。隔音罩設計圖提交署長前,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核准的環評報告及申請文件所載的資料、規定及建議。
(b)
根據以上條件第2.8(a)項規定所存放的文件,在東面入水口設隔音罩;以及
(c)
只可使用符合下列噪音水平規定的靜音機器,以建造東西面出入水口:
(i)
聲功率級不超逾103分貝 (A) 的空氣壓縮機;
(ii)
聲功率級不超逾110分貝 (A) 的油壓破碎機;
(iii)
聲功率級不超逾104分貝 (A) 的推土機;
(iv)
聲功率級不超逾100分貝 (A)的混凝土攪伴車;
(v)
聲功率級不超逾107分貝 (A) 的混凝土泵;
(vi)
聲功率級不超逾104分貝 (A) 的貨車;
(vii)
聲功率級不超逾106分貝 (A) 的挖土機;
(viii)
聲功率級不超逾106分貝 (A) 的輪動式搬土機;
(ix)
聲功率級不超逾100分貝 (A) 的震動機;
(x)
聲功率級不超逾106分貝 (A) 的電木鋸;以及
(xi)
聲功率級不超逾102分貝 (A) 的吊臂貨車。
如擬使用不在上文指定之列的機器,擬議使用的替代機器的噪音水平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核准的環評報告及申請文件所載的資料、規定及建議。
2.9 為儘量減少西面出水口建造工程對西面水域附近的海洋環境所造成的水質影響,許可證持有人須:-
(a)
在西面出水口的海上建造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2個星期,向署長存放有關隔沙網建議書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隔沙網須圍封選定用作建造靜水池、臨時碼頭及岩石嵌板的工地。有關位置見載於本許可證夾附的圖3。
隔沙網建議書須述明下列各項:
(i)
以1:1000比例圖示的隔沙網系統位置及定線;
(ii) 以1:50或其他合適比例圖示的設計細則;
(iii) 為確保隔沙網系統妥善運作的視察規定;以及
(iv) 系統發生故障時應採取的修正行動。
隔沙網建議書提交署長前,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核准的環評報告及申請文件所載的資料、規定及建議;
(b)
根據以上條件第2.9(a)項規定所提交的建議,安裝及妥善維修保養隔沙網系統;以及
(c)
靜水池的所有建造工程須在臨時圍堰內進行,圍堰須要圍封整個靜水池,作為防滲水屏障,以防填料或污水濺入隣近海域。圍堰的頂部須高於最終回填水平。圍堰須妥善維修保養及視察,以確保其妥善運作,直至靜水池的建造工程竣工。
3. 環境監察及審核 (「環監」)規定
3.1
工程項目的環監計劃,包括工程在建造階段的空氣質素、噪音、水質、廢物管理、生態、文化遺產、景觀及視覺,以及在營辦階段首年的地下水位監測,須按照工程項目的環監手冊 (登記冊編號:AEIAR-099/2006)
所載程序及規定執行。許可證持有人須按照根據條件第2.4項規定提交的建造計劃檢討環監規定或計劃。環監的規定或計劃如有更改及如計劃終止,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提出充分理由,並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環監手冊所載規定,並須事先獲署長批准方可執行。
3.2
在建造工程展開前,須至少提早2個星期向署長提交基線監測報告的6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提交的報告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環監手冊內載的規定,然後才提交署長。如署長要求,則須提交額外複本。
3.3
在規定提交報告的月份結束後2個星期內,須向署長提交建造及營辦階段的每月環監報告的6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每月環監報告須包括各種不符合環監報告內載的建議或本許可證情況的摘要。提交的報告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環監手冊內載的規定,然後才提交署長。如署長要求,則須提交額外複本。
3.4
根據本許可證提交的所有環境監察及審核結果,均須有效及真實無誤。
3.5
環監手冊所述的任何所需補救措施及行動,均須按環監手冊所列的時限或署長同意的時間內徹底及妥善執行。
3.6
為讓受影響的市民及早取得資料,許可證持有人須公開影響監察結果,透過按下文條件第4.2及4.3項規定設立的互聯網網站,供公眾提閱覽。監察數據向公眾發表前前,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監察數據須盡快於有關資料可供閱覽後上載;而在任何情況下,數據的上載均不得遲於有關資料可供閱覽後的2個星期。
4.
環境監察及審核資料的電子匯報
4.1
為方便公眾透過環評條例互聯網網站及在環評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查閱基線監測報告及每月環監報告,以超文本標示語言 (HTML) (第4.0或較後版本) 及便攜式文件格式 (PDF) (第4.0或較後版本) 製作的報告的電子版本,除非另獲署長同意,須與本許可證條件第3.2及3.3項所說明的硬複本同時提交。關於HTML的版本方面,可與報告各節及小節作出超文本連結的目錄須在文件開端加入。報告內各類圖表須在載有相關資料的正文內作出超文本連結。除非另獲署長同意,報告內所有圖形均須以交錯存取的GIF格式制定。報告的電子版本內容,必須與硬複本的內容一致。
4.2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展開後6個星期內,設立特定網站存放環境監察數據及工程項目資料,並以書面通知署長網址所在。上文條件第4.1項說明的所有環境監察結果及本許可證規定的所有提交文件,均須盡快透過由許可證持有人設立的特定網站供公眾閱覽,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遲於有關環境監察數據收集或可供閱覽後的2個星期,除非另獲署長同意。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整段建造期間及營辦工程項目的首年維持特定網站的運作,讓公眾取得有關的環境監察數據。
4.3
上文條件第4.2項說明的互聯網網站,必須方便用戶使用,讓公眾容易接達監察數據及工程項目資料,當中包括工程項目的環評報告、環境許可證及工程項目簡介。除非另獲署長同意,互聯網網站須具備部件,提供下述功能:
(a) 接連工程展開後所收集的全部環境監察數據及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所有文件;
(b) 按日期搜尋;
(c) 按監察數據類別搜尋;以及
(d) 在搜尋後與相關的監察數據作出超文本連結。
註:
1. 本許可證共有3部,即A部 (許可證主要部分);B部 (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及C部 (許可證條件)。任何援引本許可證的人士須就條例的法律含意徵詢獨立法律意見,下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
2. 如違反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可在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的同意下勒令停止相關工程,直至許可證持有人為所造成的環境損害採取補救行動為止。在此情況下,許可證持有人未經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同意,不得進行任何相關工程。
3. 許可證持有人可根據條例第13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更改本許可證的條件。許可證持有人須以經修訂的許可證替換在工程項目的工地內展示的原有許可證。
4. 承擔指定工程項目整項或部分工程的責任的人,在承擔責任之前,可根據條例第12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新的環境許可證。
5. 根據條例第14條的規定,署長可在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的同意下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本許可證。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許可證必須從工程項目的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6. 如本許可證在工程項目建造或營辦期間取消或交回,則在繼續進行工程項目之前,必須先根據條例規定取得另一份環境許可證。根據條例第26(1)條的規定,任何人在沒有有效環境許可證的情況下建造或營辦條例附表2第I部所列明的指定工程項目,即屬違法。
7. 如任何人在違反本許可證的條件下建造工程項目,根據環評條例,即屬犯罪:
(i)
一經循公訴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罰款200萬元及監禁6個月;
(ii)
一經循公訴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500萬元及監禁2年;
(iii)
一經循簡易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iv)
一經循簡易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1年;以及
(v)
在任何情況下如該罪行屬連續性質,法院或裁判官可就其信納該罪行連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10,000元。
8. 許可證持有人可在接獲本許可證後30天內,根據條例第17條就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提出上訴。
9.
上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欲知有關詳情,許可證持有人須參閱環評條例及徵詢獨立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