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292/2007
環境許可證編號
EP-292/2007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CHAPTER 499)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第499章)
第10條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CONSTRUCT AND OPERATE
A DESIGNATED PROJECT
建造及營辦指定工程項目的環境許可證
A部 (許可證主要部分)
Pursuant to Section 10 of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the EIAO), the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e Director) grants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the Environmental Infrastructure Division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Department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Holder”) to construct and operate the designated project described in Part B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specified in Part C. The issue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is based on the documents, approvals or permissions described below:
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環評條例)第10條的規定,環境保護署署長 (署長) 將本環境許可證批予環境保護署環境基建科(下稱 “許可證持有人”),以建造及營辦B部所說明的指定工程項目,但須遵守C部所說明的條件。本環境許可證的發出,乃以下表所列的文件、批准或許可作為根據:-
Application No. 申請書編號: |
AEP-277/2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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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n the
Register : 登記冊上的文件:: |
(1) North East New
Territories (NENT) Landfill Extension : –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Report –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and Audit Manual –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Executive Summary (Register No.
AEIAR-111/2007)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EIA Report”] (1) 新界東北堆填區擴建計劃: –
環境影響評估報告 –
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 –
環境影響評估行政摘要 (登記冊編號 : AEIAR-111/2007) [下稱 “環評報告”] (2) The Director’s letter of approval of the EIA Report dated 20
September 2007, ref.: (16) in Ax(1) to EP2/N7/G/36 VI. (2) 署長於二零零七年九月二十日發出批准環評報告的信件,檔案編號:(16) in
Ax(1) to
EP2/N7/G/36 V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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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November 2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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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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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urice YEUNG) Principal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Officer (Assessment and Noise) for the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環境保護署署長 (首席環境保護主任(評估及噪音)楊國良代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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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B (DESCRIPTIONS OF DESIGNATED PROJECT)
B部 (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Hereunder is
the descrip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mentioned in Part A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下列為本環境許可證(下稱 “許可證”) A部所提述的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Titl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名稱 |
North East New Territories (NENT) Landfill Extension 新界東北堆填區擴建計劃 [This designated project i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roject”] [本指定工程項目下稱 “工程項目”] |
Nature of Designated
Project |
Construction and operation of a landfill for waste as defined in the
“Waste Disposal Ordinance” (Cap. 354) 建造及營辦一個<<廢物處置條例>>(第354章)所界定的廢物堆填區 |
Loca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地點 |
Ta Kwu Ling, North East New Territories 新界東北打鼓嶺 The location of the Project is shown in Figure 1 of this Permit. 指定工程項目的位置載於本許可證圖1。 |
Scale
and Scop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規模和範圍 |
The Project mainly consists of the followings:- 工程項目主要範圍包括以下各項:- Construction and
operation of a landfill extension of about 70 hectares with a target void
space of at least 19 million cubic metres on the eastern side of the existing
NENT Landfill, including the followings:- (i)
Site formation and preparation; (ii)
Installation of liner system; (iii)
Installation of leachate collection, treatment and disposal facilities; (iv)
Installation of gas collection, utilization and management facilities; (v)
Utilities provisions and drainage diversion; (vi)
Landfilling operation; (vii)
Restoration and aftercare in subsequent stages; and (viii)
Measures to mitigate environmental impacts as well as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and auditing to be implemented. 在現有新界東北堆填區的東面建造及營辦目標容量約1900萬立方米、佔地約70公頃的堆填區擴建工程,包括:- (i)
工地平整及預備工程; (ii)
裝設防滲漏層系統; (iii)
裝設滲濾污水收集、處理及排放設施; (iv)
裝設堆填氣體收集、應用及管理設施; (v)
提供公用設施及排水渠改道; (vi)
堆填區的營運; (vii)
繼後的修復及修復後的護理工程;以及 (viii)
環境影響緩解措施及執行環境監察及審核。 |
1 一般條件
1.1 許可證持有人及任何從事工程項目的人士必須符合本許可證載列的全部條件。任何人士如有不符合本許可證的情況,可能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環評條例」) (第499章)的規定,而當局可根據條例採取適當行動。
1.2 許可證持有人須經常確保完全符合現行法例的規定,包括但不限於噪音管制條例 (第400章);空氣污染管制條例 (第311章);水污染管制條例 (第358章);以及廢物處置條例 (第354章)。本許可證本身不會就根據任何法例提起的法律程序構成任何抗辯理由,或根據任何法例默示任何批准。
1.3 許可證持有人須印製本許可證的複本,連同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及本許可證A部所述文件,以供署長或獲授權人員任何時間內在本許可證所涵蓋的所有工地 / 辦事處查閱。凡提述本許可證,須包括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及登記冊內的相關文件。
1.4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本許可證的複本交予有關工地的負責人,並確保這些人士完全明白本許可證的所有條件與規定。工地是指建造及營辦工程項目的工地,下文所提及的工地亦屬同一意思。
1.5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工地的所有車輛進出口或一處方便地點,顯眼地展示本許可證的複本,以供公眾在任何時間內閱覽。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在這些地點展示關於本許可證 (包括任何經修訂的許可證) 的最新資料。許可證持有人如交回許可證的部分或全部,必須把其送交署長的通知書,在備有原有許可證的相同地點展示。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許可證必須從工程項目的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1.6 許可證持有人須依據本許可證B部的工程項目說明,建造及營辦工程項目。
1.7 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工程項目的設計、建造及營辦,按照下述資料及措施辦理:環評報告內載的資料及各項建議;登記冊內的其他相關文件;本許可證內載的資料或緩解措施;根據本許可證內載的條件須向署長存放或獲署長批准的提交文件所建議的緩解措施;以及在工程項目各階段進行的持續監察及監測工作所建議的緩解措施。如本許可證沒有清楚說明登記冊內有關文件的建議時,除非本許可證訂明予以免除或作出隱含修訂,否則建議仍須執行。
1.8 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須在接獲署長的意見 (如有者) 起計一個月內或按署長另行指定,根據署長的意見作出修正並再向署長提交。
1.9 經署長批准的所有提交文件、署長沒有給予意見的所有存放文件、或根據本許可證規定由署長給予意見修正的所有提交文件,均須詮釋為本許可證C部說明的許可證條件的一部分。提交文件如有任何修訂,均須獲署長的書面批准,或符合有關許可證條件訂明的規定。如有不符合提交文件的情況,可能違反環評條例 (第499章) 的規定。所有提交文件或提交文件的任何修訂本,均須按下文條件第2.1及2.2項所述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然後才按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提交。
1.10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公開給公眾人士知道,方法是把有關文件複本存放於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或署長指定的任何其他地方,或署長指定的任何互聯網網站,或採取署長指定的任何方法,以供公眾查閱。因此,許可證持有人須提供足夠數量的複本。
1.11 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提交的所有文件,須親身送交或以掛號方式郵寄至環評條例登記冊辦事處(現時地址為香港灣仔軒尼詩道130號修頓中心27樓)。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的電子版本,均須以超文本標示語言 (HTML) (第4.0或較後版本) 及便攜式文件格式 (PDF) (第4.0或較後版本) 製作,除非另獲署長同意,並須與硬複本同時提交。
1.12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一個月以書面方式把建造工程的施工日期通知署長。施工日期如有任何更改,許可證持有人必須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署長。
1.13 為執行本許可證,「建造工程的展開」不包括有關工地清理及預備的工程,或署長同意的其他工程。
2 特定條件
建造工程展開前須提交的文件或採取的措施
聘用環境監察及審核人員
2.1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一個月成立一個環境小組。環境小組不得與工程項目的承辦商或獨立環境查核人有任何聯繫。環境小組須由一名環境小組組長帶領。環境小組組長須在環境監察及審核或環境管理方面至少有7年經驗。環境小組及環境小組組長須按工程項目的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內載的規定,執行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環境小組組長須保存一本記錄冊,同時記載可能會影響環評報告的建議或本許可證的符合情況的每宗事件、每種情況或每次情況變化。環境小組組長須在發生任何類似事件、情況或情況變化後一個工作天內通知獨立環境查核人。存放這本環境小組組長的記錄冊的地方,須可供協助督導執行環評報告的建議及本許可證的所有人士、署長或獲授權人員隨時查閱。環境小組組長如未能在記錄冊保存記錄、未能執行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所列明的環境小組組長職務,或未能符合本條件的規定,署長有權以書面要求許可證持有人撤換環境小組組長。許可證持有人如未能安排人選替補,或在聘用新環境小組組長後仍未能在記錄冊保存同期的記錄,或會導致許可證遭暫時吊銷、取消或更改。
2.2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一個月聘用一名獨立環境查核人。獨立環境查核人不得與工程項目的承辦商或環境小組有任何聯繫。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在環境監察及審核或環境管理方面至少有7年經驗。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執行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所列明的職務,以及審核整體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包括實施所有環境緩解措施、提交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規定的文件,以及提交本許可證所要求的其他文件。此外,獨立環境查核人須核實永久及臨時工程在環境上的可接受程度、相關的設計圖則和根據本許可證提交的文件,並須核實本許可證條件第2.1項所述的記錄冊。在每次出現事故、情況變化或不符合環評報告及本許可證的情況,而可能會妨礙就工程項目所造成不良環境影響而進行的監察或控制工作時,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在接獲環境小組組長通知後一個工作天內以傳真方式通知署長。獨立環境查核人如未能通知署長有關情況,未能執行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所列明的獨立環境查核人職務,或未能符合本條件的規定,署長可以書面要求許可證持有人撤換獨立環境查核人。如未能按指示撤換獨立環境查核人,或在聘用新獨立環境查核人後仍未能通知署長有關情況,則或會導致許可證遭暫時吊銷、取消或更改。為執行本條件,許可證持有人的通知等同獨立環境查核人的通知。
主要建造公司的管理架構
2.3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兩個星期把主要建造公司及 / 或以任何形式與建造工程相關的合營企業的管理架構,以書面通知署長。提交的資料須至少包括一份組織圖、負責人的姓名及聯絡資料。
成立社區聯絡小組
2.4 為提高透明度和加強與公眾的溝通,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3個月內,許可證持有人須成立包括有關持份者的社區聯絡小組,並須採取積極主動的做法,向當地社區傳遞信息、推廣社區合作和參與,並進行適當的地區環境改善工程。工程項目的所有相關資料,包括詳細設計、建造進度、營辦、環境監察及審核結果須提供予社區聯絡小組。許可證持有人須將社區聯絡小組的成員名單及職權範圍以書面通知署長,並須把社區聯絡小組的所有會議記錄及相關文件,上載網站供公眾閱覽。
提交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
2.5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一個月把工程項目經更新的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的四份硬複本及一份電子版本,提交署長批核。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須由環境小組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環評報告所載資料及建議,然後才提交署長。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須載有與生態、景觀、水及堆填氣體風險相關的環監規定的最新資料。核准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所建議的所有措施,須根據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載列的規定及時間表徹底妥善執行。
保存具特色的文化景觀
2.6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四個星期存放一份報告,證明為保存工程項目範圍內具特色的文化景觀而實施以下的緩解措施。此報告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並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核准的環評報告所載的資料及建議:
(a) 進行測量及繪圖的工作,以鑑辨載於許可證圖2的石板路BP1段和BP2段是位於工程項目範圍內;並詳細記錄如何保存位於工程項目範圍內的石板路段;以及
(b) 詳細記錄如何保存載於許可證圖2的墳墓G2、G4、G5、G6、G7、G8、G14、G15、G25、G26及G27。
生態緩解措施
2.7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一個月,把詳盡的種植調查報告的四份硬複本和一份電子版本提交署長批核。這份調查報告須涵蓋工程項目範圍內的受影響生境,就受影響的個別植物品種的位置、數目、健康狀況及是否適宜移植而更新、鑑辨及記錄資料,藉此為移植計劃制訂詳情。調查報告須臚列四個具重要存護價值的植物品種,當中包括載於附圖3所示位置的牙香樹、紅杜鵑、黃桐及竹葉蘭。詳細的種植調查報告須由合資格的植物學家或生態學家擬備,並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核准的環評報告所載的資料及建議。
2.8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六個月,就有關工程項目範圍內受影響的區域性淡水束腰蟹(Somanniathelphusa zanklon)的詳細捕撈調查和遷徙方法,以及就在遷徙地點設立束腰蟹(Somanniathelphusa zanklon)羣落而實施的監測規定,把四份硬複本和一份電子版本報告提交署長批核。提交的報告須由合資格的植物學家或生態學家擬備,並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核准的環評報告所載的資料及建議。
2.9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移植植物的工作須根據條件第2.7項所核准的移植計劃展開。
2.10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有關區域性淡水束腰蟹(Somanniathelphusa zanklon)的捕撈調查、遷徙及監測工作須根據條件第2.8項所核准的報告進行。
提交詳盡的堆填氣體風險評估報告
2.11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一個月內,許可證持有人須把詳盡的堆填氣體風險評估報告的四份硬複本和一份電子版本提交署長批核,報告內容須包括檢討核准環評報告所載的初步定質風險評估、擬備詳盡的定質風險評估、擬備堆填氣體保護措施的詳情,並設立維修及監測計劃,以確保擬議的保護措施持續切實執行。提交的報告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如署長要求,許可證持有人須把報告的額外複本送交署長。
工程項目建造期間須採取的措施及提交的文件
提交廢物管理計劃
2.12 在建造工程展開後一個月內,許可證持有人須向署長存放有關工程項目建造階段的廢物管理計劃的四份硬複本和一份電子版本。計劃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核准的環評報告所載的資料及建議。計劃須說明如何安排避免產生、再使用、回收、循環再造、貯存、收集、處理及棄置建造作業所產生的各類廢物,並須包括核准的環評報告所建議的廢物管理緩解措施。計劃須顯示所有剩餘挖出棄土及其他廢物的棄置地點。計劃亦須包括運載記錄制度。除非另獲署長批准,剩餘挖出棄土及其他廢物,只可在指定的棄置地點棄置。在整段建造工程進行期間,許可證持有人及任何從事工程項目的人士,均須徹底妥善執行核准的廢物管理計劃所建議的各項措施。
提交景觀圖
2.13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後六個月內,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景觀圖的四份硬複本和一份電子版本提交署長批核。有關的景觀圖須列載景觀美化措施的詳情,包括在工程項目的建造、營辦及修復期間分階段種植26.83公頃林地、19公頃灌木叢及17.55公頃草地。1:1000比例的圖則或經署長同意的其他合適比例的圖則,須載述有關的種植位置、面積、數目及品種詳情、設立防火帶和種植耐火品種等防火措施、實施方案、保養及管理作業表。提交的文件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核准的環評報告所載的資料、規定及建議。核准景觀圖所建議的所有措施,須依據提交的文件所載詳情及計劃徹底妥善執行。
提交污水意外滲漏應變計劃
2.14 在營辦工程項目展開前的四個星期內,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滲濾污水意外應變計劃的四份硬複本及一份電子版本提交署長批核。應變計劃須包括為地下水和地面水的污染制訂應急方案。提交的計劃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核准的環評報告所載的資料及建議。核准圖則所建議的所有設計特點及措施須徹底妥善執行。
設置地面排水系統
2.15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及營辦階段,須安裝臨時地面排水系統以管理調控徑流。系統須有以下特點:
(a) 在地盤周邊建造排水道,以收集由高地流向低地的地面水,並最後排放至排水口位置。
(b) 在泥土堆積處圍建淤泥圍欄,以防止沉積物進入排水系統,並須定期進行清潔,防止淤泥圍欄蔽塞以致水流無法暢通。
(c) 在已覆蓋的堆填範圍裝設輔助排水系統,以防止來自已覆蓋的堆填範圍的潔淨地面水徑流與運作中的堆填範圍的廢物接觸,並防止過量的地面水滲入中期覆蓋層,以致滲濾污水量上升。輔助排水系統會收集潔淨地面水徑流,並分流至與公共排水系統相連的永久排水道。
(d) 此外,在運輸路線上的地面水流(尤其鄰近車輪清洗設施)須引向旱季截流管,然後轉排往場內的滲濾污水處理廠作進一步處理。
工程項目營辦期間須採取的措施和提交的文件
盡量減少地面氣體和氣味排放的措施
2.16 為盡量減少地面氣體的排放,須以防滲膠布覆蓋不常用的堆填範圍,並使用堆填氣體抽取系統。
2.17 為盡量減少氣味散逸,須在滲濾污水處理廠內的滲濾污水蓄水池及蓄水庫沒有遮蓋的地方裝設上蓋和除味器。上蓋須密不透氣,以免設施產生的氣味滲入空氣,而覆蓋下的臭氣須抽經除味器處理之後排放。除味器須設計為有99% 除味功能或署長同意的水平。
2.18 每三個月須實地巡查塘肚山村一次;如有居民遷入,須採取以下額外措施,以進一步減少氣味從工程項目範圍散逸:
(a) 在工程項目第三期進行期間,在堆填範圍增加每天覆蓋層的厚度和鋪設替代覆蓋層;
(b) 須安排早上在塘肚山村進行氣味巡查,以確保措施有效。
利用防漏墊層系統控制滲濾污水的滲漏
2.19 在整個工程項目範圍內須鋪設組合防漏墊層系統,其中包括一層最少為2.0 毫米厚的高密度聚乙烯,其水力傳導性最多為每秒1xE-9 米,以及一層最少為6.0 毫米厚的膨潤土墊,其水力傳導性最多為每秒1xE-11米。
控制地面水及地下水受污染的措施
2.20 須在不常用的堆填範圍的堆存泥土及臨時泥土覆蓋層的表層進行噴草工程,以防止雨季期間水土流失。
坪洋及禾徑山地區的地下水集水量可能減少的緩解措施
2.21 在工程項目實施期間,如按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所訂明的監測計劃下,發現坪洋及禾徑山地區的地下水集水量有重大改變,許可證持有人須按需要採取下列措施:
(a) 在堆填區擴建部分的營運期間提供足夠的供水作灌溉用途;
(b) 設立監測站網絡,以追查河溪的流量。如河溪流量的監測結果顯示流量不足,沒有足夠的水量供下游灌溉,便須由外在水源供水;
(c) 須考慮從其他集水區引流:可收集在集水區內已荒廢農地的地面徑流,並把其引導到常耕農地;
(d) 挖建更深入含水層的新抽水井;
(e) 提供管道供水系統;以及
(f) 以人工方式補充水分,即向地面灑水、噴水灌溉或直接從豎井把水泵到地面。
裝設堆填氣體收集和管理系統
2.22 須裝設堆填氣體收集和管理系統,以減少堆填氣體遷移到堆填區外。
2.23 須按照條件第2.11項所提交並已核准的詳細堆填氣體危險評估報告的建議,在堆填區內各幢新樓宇採取堆填氣體保護措施,以防堆填氣體侵入並緩解堆填氣體遷移所造成的潛在危險。
在工程項目修復階段須採取的措施和提交的文件
2.24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修復階段展開後的兩個月內,向署長存放比例為1:1000 竣工圖的四份硬複本和一份電子版本,並附上顯示工程項目範圍內的種植地點、面積、數目和品種的註釋。文件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如署長 要求,則須提交額外複本。
3 環境監察及審核規定
3.1 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須按照工程項目的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所載程序及規定執行。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如有更改,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所載的規定,並在實施前先行取得署長的批准。
3.2 在建造工程展開前,須至少提早兩個星期向署長提交基線監測報告的四份硬複本和一份電子版本。文件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如署長要求,須把報告的額外複本送交署長。
3.3 在須提交報告的月份結束後兩個星期內,須向署長提交建造期內每月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的四份硬複本和一份電子版本。提交的報告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和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如署長要求,須把報告的額外複本送交署長。
3.4 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的事件/行動計劃所說明的行動,須按照事件/行動計劃所訂明的時限或如署長所同意執行。
3.5 根據本許可證提交的所有環境監察及審核數據均須真實無誤。
3.6 為確保監察數據及結果具高透明度,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可行情況下,盡快把所有環境監察及審核數據及結果,以及本許可證要求的所有提交文件及所有性能測試數據及結果,存於許可證持有人按下文條件第4.2項設立的特定網站內,供公眾閱覽,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遲於有關資料可供閱覽後的兩個星期。
3.7 在收集數據或完成補救行動3個工作天內,須記錄及備存按本許可證條件第3.4項進行測量工作及補救行動的詳情,並納入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內,以及備妥有關資料以便在工地查閱,或按署長所要求執行。
4 環境監察及審核資料的電子匯報
4.1 為方便公眾透過環評條例互聯網網站及在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查閱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基線監測報告及每月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以超文本標示語言 (HTML) (第4.0或較後版本) 及便攜式文件格式 (PDF) (第4.0或較後版本) 製作的報告的電子版本,除非另獲署長同意,須與本許可證條件第3.2及3.3項所說明的硬複本同時提交。關於HTML的版本方面,可與報告各節及小節作出超文本連結的目錄須在文件開端加入。報告內各類圖表須在載有相關資料的正文內作出超文本連結。除非另獲署長同意,報告內所有圖形均須以交錯存取的GIF格式制定。報告的電子版本內容,必須與硬複本的內容一致。
4.2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後6星期內,設立特定網站存放環境監察及工程項目的數據,並以書面通知署長網址所在。上文條件第4.1項說明的所有環境監察結果、本許可證要求的所有提交文件及所有性能測試數據及結果、所有會議記錄、上文條件第2.4項說明社區聯絡小組要求的文件,均須在可行情況下盡快透過由許可證持有人設立的特定網站供公眾閱覽,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遲於有關環境監察數據收集或可供閱覽後的兩個星期,除非另獲署長同意。
4.3 上文條件第4.2項說明的互聯網網站,必須方便用戶使用,讓公眾容易接達監察數據及工程項目資料,當中包括環境影響評估報告、環境許可證及工程項目簡介。除非另獲署長同意,互聯網網站須具備部件,提供下述功能:
(a) 接達工程展開後及按本許可證提交文件後所收集的全部環境監察數據;
(b) 按日期搜尋;
(c) 按監察數據類別搜尋;以及
(d) 在搜尋後與相關的監察數據作出超文本連結。
註:
1. 本許可證共有3部,即A部(許可證主要部分);B部(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及C部(許可證條件)。任何援引本許可證的人士須就條例的法律含意徵詢獨立法律意見,下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
2. 如違反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可在環境局局長的同意下勒令停止相關工程,直至許可證持有人為所造成的環境損害採取補救行動為止。在此情況下,許可證持有人未經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同意,不得進行任何相關工程。
3. 許可證持有人可根據環評條例第13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更改本許可證的條件。許可證持有人須把經修改的許可證替換在建築工地內展示的原有許可證。
4. 承擔指定工程項目整項或部分指定工程的責任的人,在承擔責任之前,可根據環評條例第12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新的環境許可證。
5. 根據環評條例第14條的規定,署長可在環境局局長的同意下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本許可證。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許可證必須從建築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6. 如果本許可證在工程項目建造或營辦期間取消或交回,則在繼續進行工程項目之前,必須先根據環評條例規定取得另一份環境許可證。根據環評條例第26(1)條的規定,任何人在沒有有效環境許可證的情況下建造或營辦環評條例附表2第I部所列明的指定工程項目,即屬犯罪。
7. 如任何人在違反本許可證的條件下建造或營辦工程項目,根據環評條例,即屬犯罪 -
(i) 一經循公訴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罰款200萬元及監禁6個月;
(ii) 一經循公訴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500萬元及監禁2年;
(iii) 一經循簡易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iv) 一經循簡易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1年;及
(v) 在任何情況下如該罪行屬連續性質,法院或裁判官可就其信納該罪行連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10,000元。
8. 許可證持有人可在接獲本許可證後30天內,根據環評條例第17條就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提出上訴。
9. 上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欲知有關詳情,許可證持有人須參閱環評條例及徵詢獨立法律意見。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292/2007
環境許可證編號 EP-292/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