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296/2007
環境許可證編號EP-296/2007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CHAPTER 499)
SECTION 10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第499章)
第10條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CONSTRUCT AND
OPERATE
A DESIGNATED PROJECT
建造及營辦指定工程項目的環境許可證
PART A (MAIN PERMIT)
Pursuant to Section 10 of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EIAO), the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e Director) grants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the Architectural
Services Department(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Holder”) to construct and operate
the designated project described in Part B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specified
in Part C. The issue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is based on the
documents, approvals or permissions described below:
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環評條例) 第10條的規定,環境保護署署長(署長)將本環境許可證批予建築署(下稱“許可證持有人”) 以建造及營辦B部所說明的指定工程項目,但須遵守C部所列明的條件。本環境許可證是依據下列文件、批准或許可而簽發﹕
Application No. 申請書編號 |
AEP-296/2007 |
Documents in the
Register: 登記冊上的文件: |
(1) Proposed Joint User Complex and Wholesale Fish Market at
Area 44, Tuen Mun: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EIA) Report,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and Audit (EM&A) Manual and Executive Summary (Register No.: AEIAR-070/2003)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EIA Report”] (1) 擬建之屯門44區綜合社區設施及魚類批發市場:環境影響評估報告、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及行政摘要 (登記冊編號:AEIAR-070/2003) [下稱 “環評報告”] (2) The Director’s letter of approval
of the EIA Report dated 14 March 2003 (Reference: (9) in Ax(1) to EP2/N4/N/14 X) (2)
署長於2003年3月14日發出批准環評報告的信件 (檔案編號:(9) in Ax(1) to EP2/N4/N/14 X) |
Documents in the
Register: 登記冊上的文件: |
(3) Application for Environmental
Permit submitted on 14 November 2007 (Application No. AEP-296/2007) (3) 於2007年11月14日提交的環境許可證申請 (申請書編號:AEP-296/2007) |
December 2007
2007年12月 日
Date 日期 |
|
(WONG
Hon-meng) Principal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Officer for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環境保護署署長 (首席環境保護主任黃漢明代行) |
PART B (DESCRIPTIONS OF DESIGNATED PROJECT)
B部 (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Hereunder is the descrip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mentioned in Part A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下列為本環境許可證A部所提及的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Titl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名稱 |
Proposed Joint User Complex and Wholesale Fish Market at
Area 44, Tuen Mun [This designated project i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roject”] 擬建之屯門第44區綜合社區設施及魚類批發市場 [本指定工程項目下稱 “工程項目”] |
Nature of Designated Project |
Construction and operation of a wholesale
fish market. 建造及營辦魚類批發市場。 |
Loca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地點 |
Tuen Mun Area 44.
The location of the Project is shown in Figure 1 attached to this
Permit. 屯門第44區。工程項目的位置載於本許可證夾附的圖1。 |
Scale and Scop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規模和範圍 |
Construction and operation of a wholesale fish market with gross floor
area of approximately 4,700 m2. 建造及營辦一個建築樓面面積約4,700平方米的魚類批發市場。 |
1. 一般條件
1.1
許可證持有人及任何從事工程項目的人士必須符合本許可證載列的全部條件。任何人士如有不符合本許可證的情況,可能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環評條例」) (第499章) 的規定,而當局可根據環評條例採取適當行動。
1.2
許可證持有人須經常確保完全符合現行法例的規定,包括但不限於噪音管制條例
(第400章);空氣污染管制條例
(第311章);水污染管制條例
(第358章);以及廢物處置條例
(第354章)。本許可證本身不會就根據任何法例提出的訴訟構成任何抗辯理由,或根據任何法例默示任何批准。
1.3
許可證持有人須印製本許可證的複本,連同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及本許可證A部所述文件,以供署長或獲授權人員於任何時間內在本許可證所涵蓋的所有工地 / 辦事處查閱。凡提述本許可證,須包括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及登記冊內的相關文件。
1.4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本許可證的複本交予有關工地的負責人,並確保這些人士完全明白本許可證的所有條件與規定。工地是指建造及營辦工程項目的工地,下文所提及的工地亦屬同一意思。
1.5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工地的所有車輛進出口或一處方便地點,顯眼地展示本許可證的複本,以供公眾在任何時間內閱覽。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在這些地點展示關於本許可證
(包括任何經修訂的許可證)
的最新資料。許可證持有人如交回許可證的部分或全部,必須把其送交署長的通知書,在備有原有許可證的相同地點展示。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許可證必須從工程項目的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1.6
許可證持有人須依據本許可證B部的工程項目說明,建造及營辦工程項目。
1.7
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工程項目的設計、建造及營辦,按照下述資料及措施辦理: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070/2003)所說明的資料及所有建議;環境許可證申請文件(申請書編號:AEP-296/2007);登記冊內的其他相關文件;本許可證所說明的資料及緩解措施;根據本許可證內載的條件須向署長存放或獲署長批准的提交文件所建議的緩解措施;以及在工程項目各階段進行的持續監察及監測工作所建議的緩解措施。登記冊文件所述建議如沒有在本許可證明確表示,則仍須實施這些建議,除非獲本許可證明確豁除或默示修訂。
1.8
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須在接獲署長的意見
(如有者)
後1個月內(除非署長另行指定),根據署長的意見加以修正並再向署長提交。
1.9
所有獲署長批准的文件、署長沒有給予意見的所有存放文件或根據本許可證規定由署長給予意見修正的所有提交文件,均須詮釋為本許可證C部說明的許可證條件的一部分。提交文件如有任何修訂,均須獲署長的書面批准,或符合有關許可證條件訂明的規定。如有不符合提交文件的情況,則可能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第499章)
的規定。所有提交文件或提交文件的任何修訂本,均須按下文條件第2.1及2.2項所述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然後才按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提交。
1.10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公開給公眾人士知道,方法是把有關文件複本存放於環評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或署長指定的任何其他地方,或署長指定的任何互聯網網站,或採取署長指定的任何其他方法,以供公眾查閱。因此,許可證持有人須提供足夠數量的複本。
1.11
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提交的所有文件,須親身送交或以掛號方式郵寄至環評條例登記冊辦事處
(現址為:香港灣仔軒尼詩道130號修頓中心27樓)。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的電子版本,均須以超文本標示語言
(HTML) (第4.0或較後版本)
和便攜式文件格式
(PDF) (第4.0或較後版本)
製作,除非另獲署長同意,並須與硬複本同時提交。
1.12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2個星期以書面方式把工程項目建造工程的施工日期通知署長。施工日期如有任何更改,許可證持有人必須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署長。
1.13
為執行本許可證,「工程項目的展開」不包括有關工地清理和預備的工程,或署長同意的其他工程。
1.14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開始營辦工程項目前,至少提早2個星期以書面方式把開始營辦工程項目的日期通知署長。營辦日期如有任何更改,許可證持有人必須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署長。
2. 工程項目建造工程展開前須提交的文件及採取的措施
2.1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1個月成立一個環境小組。環境小組不得與工程項目的承辦商或獨立環境查核人有任何聯繫。環境小組須由一名環境小組組長帶領。環境小組組長須在環監或環境管理方面至少有7年經驗。環境小組及環境小組組長須按環監手冊內載的環監規定,執行環監計劃。環境小組組長須保存一本記錄冊,同時記載可能會影響環境評估的每件事項、每種情況或每次情況變化,以及每次不符合核准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070/2003)
的建議或本許可證的情況。環境小組組長須在發生任何類似事件、情況或情況變化後1個工作天內通知獨立環境查核人。存放環境小組組長的記錄冊的地方,須可供協助督導執行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070/2003) 的建議或本許可證的所有人士、署長或獲授權人員隨時查閱。環境小組組長如未能在記錄冊保存記錄、未能執行環監手冊所列明的環境小組組長職務,或未能符合本條件的規定,署長有權以書面要求許可證持有人撤換環境小組組長。許可證持有人如未能安排人選替補,或在聘用新環境小組組長後仍未能在記錄冊保存同期的記錄,或會導致許可證遭暫時吊銷、取消或更改。
2.2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1個月聘用一名獨立環境查核人。獨立環境查核人不得與工程項目的承辦商或環境小組有任何聯繫。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在環監或環境管理方面至少有7年經驗。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執行環監手冊所列明的職務,以及審核整體環監計劃,包括實施所有環境緩解措施、提交環監手冊規定的文件,以及提交本許可證所要求的其他文件。此外,獨立環境查核人須核實永久及臨時工程在環境上的可接受程度、相關的設計圖則和根據本許可證提交的文件,並須核實本許可證條件2.1項所述的記錄冊。在每次出現事故、情況變化或不符合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070/2003)
的建議或本許可證的情況,而可能會妨礙工程項目所造成不良環境影響的監察或控制工作時,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在接獲環境小組組長通知後1個工作天內以傳真方式通知署長。獨立環境查核人如未能通知署長有關情況,未能執行環監手冊所列明的獨立環境查核人職務,或未能符合本條件的規定,署長可以書面要求許可證持有人撤換獨立環境查核人。如未能按指示撤換獨立環境查核人,或在聘用新獨立環境查核人後仍未能通知署長有關情況,則或會導致許可證遭暫時吊銷、取消或更改。為執行本條件,許可證持有人的通知等同獨立環境查核人的通知。
就建造階段成立環境委員會
2.3
為監察魚類批發市場的建造工程對環境的影響,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建造工程展開前成立環境委員會,成員包括附近居民代表,以便緊密監督魚類批發市場的建造工程。環境委員會須根據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070/2003)及本許可證的規定,就魚類批發市場的合適設計及建造工程提供意見及進行監察,以及跟進與魚類批發市場建造工程有關的環境問題的投訴。
2.4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所有環境委員會的會議紀錄及有關文件及資料,由會議日期起計1個月內存於許可證持有人按條件第6.2項設立的特定網站內。
主要建造公司的管理架構
2.5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把主要公司及 / 或以任何形式與建造工程相關的合營企業的管理架構,以書面通知署長。提交的資料須至少包括一份組織圖、負責人的姓名及聯絡資料。
3.
建造工程項目須採取的措施
魚類批發市場的設計
3.1
為盡量減低噪音及氣味的影響,魚類批發市場大樓須採用完全密封式設計,只於臨海一面設出入口供漁船下卸漁獲及相關活動之用。
3.2
為盡量減低噪音及氣味的影響,魚類批發市場沿湖山路的外牆須為密封外牆,不設其他出入口。湖山路路旁的行人入口處(如有者)須採用雙門的設計,並附設大堂。
3.3
為盡量減低噪音及對空氣質素的影響,魚類批發市場內須提供至少40個貨車停泊位,而車輛入口將設於大樓北面,讓貨車可停泊在魚類批發市場大樓內裝卸貨物(如圖2所示)。
3.4
為盡量減低道路交通噪音的影響,從湖山路通往魚類批發市場的交匯處的設計,須禁止車輛從湖山路南面進出大樓(如圖3所示)。
3.5
為盡量減低噪音的影響,魚類批發市場大樓沿海傍一帶須興建一個至少5米闊和90米長的隔音簷蓬,從大樓的外牆向外伸出,以阻隔上落貨及漁船泊岸所發出的聲音(如圖2所示)。
3.6
為盡量減低噪音的影響,機房通風口及機械通風系統須分別安裝隔音百葉簾及滅聲器,並至少具減低15分貝(A)噪音的效能。
3.7
為盡量減低氣味的影響,在魚類批發市場處理魚類的地方及貨車停泊處須裝設引風通風系統,並經由魚類批發市場大樓向海一面排出廢氣(如圖4所示)。在凌晨三時至上午六時半魚類批發市場的運作高峰期間,該引風通風系統每小時換氣次數不得少於十次。
3.8
為盡量減低氣味的影響,魚類批發市場須在閣樓裝置除臭滌氣系統或等效的除臭系統(如圖4所示),將氣味消除後才把空氣排出魚類批發市場。
3.9
為盡量減低氣味的影響,提供予社區會堂的機械通風系統的新鮮空氣入氣口,須設於主水平基準15米以上的位置,並內置除臭系統,例如碳精過濾器,以消減氣味。
3.10
為盡量減低氣味的影響,與魚類批發市場運作有關的部分,須採用不透氣、耐用及容易清潔的建築物料,以避免洗滌水含有的有機物積聚異味。
建造工程期間的環境影響緩解措施
3.11
為盡量減低對空氣質素的影響,在工程項目建造期間,除工地的出入口外,工地的邊界須豎立至少2.4米高的堅固圍板。
3.12
為盡量減低對空氣質素的影響,易生塵埃的物料須堆存在設有上蓋及三面密封的地方,並以不透氣隔塵布全面覆蓋,或在表面灑水或噴上塵埃抑制化學劑,以保持表面濕潤。
3.13
為盡量減低對空氣質素的影響,車輛出口處須設置車輛清洗設施,包括高壓噴水器,車輛須先清洗車輪及車身的塵埃,方可駛離工地。
3.14
為盡量減低噪音的影響,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不得採用撞擊式打樁。
3.15
為盡量減低噪音的影響,在工程項目施工期間,建築設備均須採用滅聲器或減音器,以及進行適當的保養。
3.16 為盡量減低對水質的影響,工地的地面徑流須利用水渠、土堤或沙包防護屏障清除水中的懸浮固體後,先引流至沙井或沉澱池,方可循環再用或排放至雨水排放系統。地面徑流不得直接排放到污水渠。
3.17 為盡量減低對空氣及水質的影響,主要運料路、車輛清洗區及介乎清洗設施和車輛出口處之間的路段,均須以混凝土、瀝青物料、硬填料或金屬板鋪砌。
4. 營辦工程項目須提交的文件及採取的措施
就營辦階段成立環境管理委員會
4.1
為監察魚類批發市場的營辦對環境的影響,許可證持有人須在開始營辦工程項目前,成立一個環境管理委員會,成員包括市場管理層、市場使用者及附近居民的代表,以便密切監督魚類批發市場的營辦情況。環境管理委員會須根據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070/2003)及本許可證的規定,就建議採取的緩解措施的成效及魚類批發市場的環境表現,提出意見及進行監察,以及跟進與魚類批發市場營辦有關的環境問題的投訴。
4.2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所有環境管理委員會的會議紀錄及有關文件及資料,由會議日期起計1個月內存於許可證持有人按條件第6.2項設立的特定網站內。
就船隻航行路線安排提交的文件
4.3
為進一步減低及監察魚類批發市場在營辦期間的噪音影響,許可證持有人在開始營辦魚類批發市場前,須就涉及運作的船隻的航行路線安排向署長提交文件,並獲署長批准。許可證持有人須遵守及實施獲核准文件中載述的所有建議。
維持魚類批發市場的設計
4.4
為盡量減低對環境的影響,許可證持有人須在營辦工程項目整段期間,妥善執行及維持條件第3.1項至3.10項所指定的魚類批發市場的設計:
(i)
魚類批發市場大樓須採用完全密封式設計,只於臨海一面設出入口供漁船下卸漁獲之用。
(ii)
魚類批發市場沿湖山路的外牆須為密封外牆,不設其他出入口。湖山路路旁的行人入口處(如有者)須採用雙門的設計,並附設大堂。
(iii)
魚類批發市場內須提供至少40個貨車停泊位,而車輛入口將設於大樓北面,讓貨車可停泊在魚類批發市場大樓內裝卸貨物(如圖2所示)。
(iv)
從湖山路通往魚類批發市場的交匯處的設計,須禁止車輛從湖山路南面進出大樓(如圖3所示)。
(v)
魚類批發市場大樓沿海傍一帶須興建一個至少5米闊和90米長的隔音簷蓬,從大樓的外牆向外伸出,以阻隔上落貨及漁船泊岸所發出的聲音(如圖2所示)。
(vi)
機房通風口及機械通風系統須分別安裝隔音百葉簾及滅聲器,並至少具減低15分貝(A)噪音的效能。
(vii)
魚類批發市場處理魚類的地方及貨車停泊處須裝設引風通風系統,並經由魚類批發市場大樓向海一面排出廢氣(如圖4所示)。在凌晨三時至上午六時半魚類批發市場的運作高峰期間,該引風通風系統每小時換氣次數不得少於十次。
(viii)
魚類批發市場須在閣樓裝置除臭滌氣系統或等效的除臭系統(如圖4所示),將氣味消除後才把空氣排出魚類批發市場。
(ix)
提供予社區會堂的機械通風系統的新鮮空氣入氣口,須設於主水平基準15米以上的位置,並內置除臭系統,例如碳精過濾器,以消減氣味。
(x)
魚類批發市場須採用不透氣、耐用及容易清潔的建築物料,以避免洗滌水含有的有機物積聚異味。
營辦期間的環境影響緩解措施
4.5
為盡量減低海上交通噪音的影響,許可證持有人須規定與魚類批發市場運作有關的船隻使用屯門避風塘東面的入口進出魚類批發市場。
4.6
為盡量減低海上交通噪音的影響,每小時不得多於9艘漁船及2艘舢舨進出魚類批發市場。
4.7
為盡量減低噪音的影響,魚販及市場使用者在魚類批發市場範圍內不得使用擴音器。
4.8
為盡量減低噪音的影響,許可證持有人須規定使用魚類批發市場的船隻,除緊急情況外,不得使用擴音器及喇叭。
4.9
為盡量減低交通噪音及對空氣質素的影響,與魚類批發市場運作有關的車輛/貨車,只可從大樓北面進入及停泊在魚類批發市場的停車場內(如圖2所示)。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涉及運作的車輛,不會在魚類批發市場外的路旁停泊及裝卸貨物。
4.10
為盡量減低交通噪音的影響,車輛不得從湖山路南面進出魚類批發市場(如圖3所示)。
4.11
為盡量減低氣味的影響,魚市場的範圍須至少每日進行清洗。魚類批發市場產生的有機廢物,須用收集袋或收集箱密封後每日從市場運走棄置。
5.
環境監察及審核(環監)規定
5.1
環監計劃須按照環監手冊所載的程序及規定執行。環監計劃如有更改,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並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環監手冊所載規定,方可提交署長徵求批准。
5.2
取樣、調查、測量及所需的補救行動,均須按照環監手冊所載的規定進行:
(i)
就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進行空氣質素及噪音的環境基線監測;
(ii)
就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進行空氣質素及噪音的影響監測;
(iii)
在魚類批發市場營辦的首12個月期間,每週至少一次在市場的運作高峰期,即凌晨三時至上午六時半,就氣味、運作噪音及海上交通噪音進行監測;
(iv) 按照環監手冊內的事件 / 行動計劃所訂明的時限或署長所同意的時限,執行事件 / 行動計劃所說明的補救行動;以及
(v) 在收集數據或完成補救行動3個工作天內,須記錄及備存上述(i)至(iv)項各參數的詳情,用作擬備並提交每月環監報告,並備妥有關資料以供在工地查閱。
5.3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須至少提早2個星期向署長提交基線監測報告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文件提交署長前,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如署長要求,則須提交額外複本。
5.4
在規定提交報告的月份結束後2個星期內,須向署長提交每月環監報告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每月環監報告須包括各種不符合 (超出)
環境質素表現規限 (行動及極限水平) 情況的摘要。文件提交署長前,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如署長要求,則須提交額外複本。
5.5
根據本許可證提交的所有環境監察及審核結果,均須有效及真實無誤。
5.6
為確保工程項目的監察數據和結果具高透明度,許可證持有人須盡快把各項環境監察及審核數據和結果、本許可證規定的所有提交文件及各項表現測試數據和結果,透過按下文條件第6.2項由許可證持有人設立的特定網站供公眾閱覽,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遲於這些資料可供閱覽後的2個星期。
使用網絡攝影機進行監察
5.7 在魚類批發市場的建造工程展開後3個月內,許可證持有人須安裝及於其後維持一個網絡攝影機系統,拍攝工程項目的工地範圍。系統須可供即時監察工程進行期間工地的情況,並可供公眾透過許可證持有人按以下條件第6.2項設立的特定網站瀏覽。
5.8 在營辦魚類批發市場前,許可證持有人須安裝及於營辦魚類批發市場首12個月內,維持一個網絡攝影機系統,拍攝工程項目的範圍。系統須至少可供即時監察魚類批發市場的運作高峰期,即每日凌晨三時至上午六時半的營運情況,並可供公眾透過許可證持有人按以下條件第6.2項設立的特定網站瀏覽。許可證持有人須在營辦工程項目首12個月後,就是否需要繼續維持網絡攝影機系統拍攝工程項目的範圍進行檢討,先徵詢環境管理委員會的意見,然後徵求署長批准。
6. 環監資料的電子匯報
6.1
為方便公眾透過環評條例互聯網網站及在環評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查閱基線監測報告及每月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以超文本標示語言(HTML) (第4.0或較後版本)
及便攜式文件格式(PDF)
(第4.0或較後版本)
製作的報告的電子版本,除非另獲署長同意,須與本許可證條件第5.3及5.4項所說明的硬複本同時提交。關於HTML的版本方面,可與報告各節及小節作出超文本連結的目錄須在文件開端加入。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內各類圖表須在載有相關資料的正文內作出超文本連結。除非另獲署長同意,報告內所有圖形均須以交錯存取的GIF格式制定。報告的電子版本內容,必須與硬複本的內容一致。
6.2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後6個星期內,設立特定網站存放環境監察及工程項目的數據,並以書面通知署長網址所在。上文條件第6.1項說明的所有環境監察結果及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所有文件,均須盡快透過由許可證持有人設立的特定網站供公眾閱覽,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遲於有關環境監察數據收集或可供閱覽後的2個星期,除非另獲署長同意。
6.3
上文條件第6.2項說明的互聯網網站,必須方便用戶使用,讓公眾容易接達監察數據及工程項目資料,當中包括工程項目的環評報告、環境許可證及工程項目簡介。除非另獲署長同意,互聯網網站須具備部件,提供下述功能:
(i)
接達在工程展開後所收集的全部環境監察數據,及根據本許可證提交的所有文件;
(ii)
按日期搜尋;
(iii)
按監察數據類別搜尋;以及
(iv)
在搜尋後與相關的監察數據作出超文本連結。
註:
1.
本許可證共有3部,即A部 (許可證主要部分);B部 (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及C部 (許可證條件)。任何援引本許可證的人士須就環評條例的法律含意徵詢獨立法律意見,下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
2.
如違反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徵得環境局局長的同意後可勒令停止相關工程,直至許可證持有人為所造成的環境損害採取補救行動為止。在此情況下,許可證持有人未經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同意,不得進行任何相關工程。
3.
許可證持有人可根據環評條例第13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更改本許可證的條件。許可證持有人須把經修改的許可證替換在工程項目工地內展示的原有許可證。
4.
承擔指定工程項目整項或部分工程的責任的人,在承擔責任之前,可根據環評條例第12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新的環境許可證。.
5.
根據環評條例第14條的規定,署長可在環境局局長的同意下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本許可證。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許可證必須從工程項目的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6.
如本許可證在工程項目營辦期間取消或交回,則在繼續營辦工程項目之前,必須先根據環評條例規定取得另一份環境許可證。根據環評條例第26(1)條的規定,任何人在沒有有效環境許可證的情況下營辦環評條例附表2第1部所列明的指定工程項目,即屬犯罪。
7.
如任何人在違反本許可證的條件下營辦工程項目,根據環評條例,即屬犯罪
–
(i)
一經循公訴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罰款200萬元及監禁6個月;
(ii)
一經循公訴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500萬元及監禁2年;
(iii)一經循簡易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iv)一經循簡易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1年;及
(v)
在任何情況下如該罪行屬連續性質,法院或裁判官可就其信納該罪行連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10,000元。
8.
許可證持有人可在接獲本許可證後30天內,根據環評條例第17條就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提出上訴。
9.
上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欲知有關詳情,許可證持有人須參閱環評條例及徵詢獨立法律意見。
環境許可證編號:EP-296/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