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298/2007
環境許可證編號EP-298/2007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CHAPTER 499)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第499章)
第10條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CONSTRUCT AND OPERATE
A DESIGNATED
PROJECT
建造及營辦指定工程項目的環境許可證
A部 (許可證主要部分)
Pursuant
to Section 10 of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EIAO), the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e Director) grants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the REACH NETWORKS HONG KONG LTD.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Holder") to construct and operate the designated project
described in Part B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specified in Part C. The issue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is based on the documents, approvals or permissions
described below:
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環評條例)第10條的規定,環境保護署署長(署長)將本環境許可證批予REACH NETWORKS HONG KONG LTD. (下稱”許可證持有人”),以建造及營辦B部所說明的指定工程項目,但須遵守C部所列明的條件。本環境許可證是依據下列文件、批准或許可而簽發:
Application No. 申請書編號 |
AEP-298/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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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n the Register : 登記冊上的文件: |
1.
Project Profile –
“Asia-America Gateway (AAG) Cable Network, (Register
No.: PP-331/2007) 工程項目簡介 - “南大嶼山亞美海底光纜系統” (登記冊編號 : PP-331/2007) 2.
The Director’s letter of
permission to apply directly for environmental permit dated 14 November 2007 (Ref.: EP2/N9/C/124) 署長於2007年11月14日 發出批准直接申請環境許可證的信件 (檔案編號 : EP2/N9/C/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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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n the Register : 登記冊上的文件: |
3.
Application for Environmental
Permit submitted by the Permit Holder on 3 December 2007 (Application No.:
AEP-298/2007) 許可證持有人於2007年
12 月 3 日提交的環境許可證申請文件(申請書編號:AEP-298/2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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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December 2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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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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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rence
S W TSANG) Atg.
Principal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Officer (Regional Assessment) for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環境保護署署長 (署理首席環境保護主任(區域評估) 曾世榮代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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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B (DESCRIP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
Hereunder is the descrip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mentioned in Part A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下列為本環境許可證(下稱“許可證”)A部所提述的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Titl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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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ia-America Gateway (AAG)
Cable Network, (This designated
project is here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roject”) 南大嶼山亞美海底光纜系統 (本指定工程項目下稱“工程項目”)。 |
Natur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性質 |
A dredging operation which
is less than 500 meters from the nearest boundary of the Tong Fuk bathing
beach and a coastal protection area. 距離塘福泳灘和海岸保護區的最近界線少於500米的挖泥作業。 |
Loca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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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ng
Fuk, 南大嶼塘福及其離岸海域。 The locations of the
Project, including the alignments of the cable routes and the locations of
cable landing points, are shown in Figure 1 and Figure 2 of this Permit. 工程項目的地點,包括光纜路線及登岸地點,展示於本許可證圖1及圖2內。 |
Scale and
Scope of Designated Project |
The Project is to construct and operate an
optical fibre telecommunication cable network which mainly comprises laying
of two submarine cables, each with about 10km in length, by the injection
jetting technique. 工程項目為建造及營辦光纜通訊系統,其主要工程包括以注射噴流技術敷設兩條各長約10公里的海底光纜。 |
1. 一般條件
1.1 許可證持有人及任何從事工程項目的人士必須符合本許可證載列的全部條件。任何人士如有不符合本許可證的情況,可能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第499章)
的規定,而當局可根據條例採取適當行動。
1.2 許可證持有人須經常確保完全符合現行法例的規定,包括但不限於噪音管制條例 (第400章);空氣污染管制條例 (第311章);水污染管制條例 (第358章);廢物處置條例 (第354章)
;以及海上傾倒物料條例
(第466章)。本許可證本身不會就根據任何法例提出的訴訟構成任何抗辯理由,或根據任何法例默示任何批准。
1.3 許可證持有人須印製本許可證的複本,連同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及本許可證A部所述文件,以供署長或獲授權人員任何時間內在本許可證所涵蓋的所有工地 / 辦事處查閱。凡提述本許可證,須包括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及登記冊內的相關文件。
1.4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本許可證的複本交予有關工地的負責人,並確保這些人士完全明白本許可證的所有條件與規定。工地是指建造及營辦工程項目的工地,下文所提及的工地亦屬同一意思。
1.5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工地的所有進出口或一處方便地點,顯眼地展示本許可證的複本,以供公眾在任何時間內閱覽。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在這些地點展示關於本許可證 (包括任何經修訂的許可證) 的最新資料。許可證持有人如交回許可證的部分或全部,必須把其送交署長的通知書,在備有原有許可證的相同地點展示。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許可證必須從工程項目的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1.6 許可證持有人須依據本許可證B部的工程項目說明,建造及營辦工程項目。
1.7 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工程項目的設計、建造及營辦,按照下述資料及措施辦理:工程項目簡介 (登記冊編號:PP-331/2007) 所說明的資料及各項建議;登記冊內的其他相關文件;本許可證所說明的資料及緩解措施;以及在工程項目各階段進行的持續監察及監測工作所建議的緩解措施。登記冊文件所述建議如沒有在本許可證明確表示,則仍須實施這些建議,除非獲本許可證明確豁除或默示修訂。
1.8 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須在接獲署長的意見 (如有者) 後1個月內 (除非署長另行指定),根據署長的意見加以修正並再向署長提交。
1.9 署長批准的所有提交文件、署長沒有給予意見的所有存放文件、或根據本許可證規定由署長給予意見修正的所有提交文件,均須詮釋為本許可證C部說明的許可證條件的一部分。提交文件如有任何修訂,均須獲署長的書面批准,或符合有關許可證條件訂明的規定。如有任何不符合提交文件的情況,可能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第499章)
的規定。
1.10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公開給公眾人士知道,方法是把有關文件複本存放於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或署長指定的任何其他地方,或署長指定的任何互聯網網站,或採取署長指定的任何其他方法,以供公眾查閱。因此,許可證持有人須提供足夠數量的複本。
1.11 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提交的所有文件,須親身送交或以掛號方式郵寄至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 (現址為:香港灣仔軒尼詩道130號修頓中心27樓)。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的電子版本,均須以超文本標示語言 (HTML) (第4.0或較後版本)
和便攜式文件格式
(PDF) (第4.0或較後版本) 製作,除非另獲署長同意,並須與硬複本同時提交。
1.12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1個星期以書面方式把工程項目建造工程的施工日期通知署長。施工日期如有任何更改,許可證持有人必須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署長。
1.13 為執行本許可證,「建造工程的展開」不包括有關工地清理和預備的工程,或署長同意的其他工程。
2. 特定條件
2.1 工程項目的建造及營辦須於本許可證圖1及圖2所示位置進行。
2.2 除非另獲署長同意,於4月1日至10月30日期間 (首尾兩天包括在內) ,工程項目不得在距離憲報公布的塘福泳灘 ( 本許可證圖2所示 ) 最近界線500米範圍內進行,以避開游泳旺季。
2.3 海底電纜敷設工程須採用工程項目簡介 ( 登記冊編號:PP-331/2007 ) 所述的注射噴流技術進行。離岸400米範圍內的海底電纜敷設工程,須由潛水員以水力噴注工具進行。離岸400米範圍外的電纜敷設工程,其採用噴注機器進行的移動速度不得超過每小時300米。
2.4 許可證持有人在進行近岸電纜安裝工程前,須委聘潛水員沿S1電纜路線 (本許可證圖1所示) 的首500米範圍進行近岸珊瑚基線調查。許可證持有人須委聘海洋生物學家參與有關的珊瑚調查以提供建議,包括遷改規劃電纜路線以避免珊瑚群落被侵佔或受到直接影響,以及在有需要時,提出緩解措施以避免或盡量減低對珊瑚構成任何確認的不良影響。
2.5 許可證持有人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須至少提早4個星期前向署長存放有關工程項目建造工程的環監手冊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環監手冊須包括下述的環監計劃:
(i) 水質監測,包括基線、影響及完工後監測的方法、地點、次數及持續時間的詳情,以及水質表現規限 ( 行動及極限
水平 );
(ii) 海洋生態監測,包括潛水勘測珊瑚、目視檢查中華白海豚及江豚等海洋哺乳類動物的詳情,以及保護珊瑚及海洋哺
乳類動物的建議;
(iii) 事件及行動計劃;
(iv) 審核有關工程項目簡介 ( 編號:PP-331/2007 ) 所載建議緩解措施有否符合的程序;及
(v) 有關處理工程項目產生的環境滋擾或污染的投訴或查詢的程序及流程圖。
2.6 環監計劃須按照本許可證條件第2.5項向署長存放的環監手冊中所載的程序及規定執行,並須包括以下項目:
(i)
基線的水質監測及珊瑚調查;
(ii)
水質影響監測及海洋哺乳動物的目視檢查;及
(iii) 完工後的水質監測,以及在有需要時,進行完工後的珊瑚調查。
2.7 許可證持有人須盡快把各項環境監察及審核結果和報告,以及本許可證規定的所有提交文件,透過由許可證持有人設立的特定網站供公眾閱覽,並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遲於有關數據收集或可供閱覽後的1個星期,除非另獲署長同意。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後2個星期內,設立特定網站存放環境監察及工程項目的數據,並以書面通知署長網址所在。許可證持有人須於工程項目整個建造階段及營辦首3個月期間維持特定網站的運作,以供公眾查閱環境監察數據。
2.8 所有電纜均須埋藏在地底或海床之下。覆蓋海底電纜的物料不得高出海床水平。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竣工後4個星期內向署長存放比例1:50,000或其他合適比例的竣工圖的3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展示工程建造的詳情、電纜登岸地點的位置及附有坐標說明的海底電纜路線。
註:
1. 本許可證共有3部,即A部(許可證主要部分);B部(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及C部(許可證條件)。任何援引本許可證的人士須就條例的法律含意徵詢獨立法律意見,下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
2. 如違反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徵得環境局局長的同意後可勒令停止相關工程,直至許可證持有人為所造成的環境損害採取補救行動為止。在此情況下,許可證持有人未經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同意,不得進行任何相關工程。
3. 許可證持有人可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條例」) 第13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更改本環境許可證的條件。許可證持有人須把經修改的許可證替換在建造工地內展示的原有許可證。
4. 承擔工程項目整項或部分工程的責任的人,在承擔責任之前,可根據條例第12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新的環境許可證。
5. 根據條例第14條的規定,署長可在環境局局長的同意下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環境許可證。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環境許可證必須從建造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6. 如果本許可證在工程項目建造或營辦期間取消或交回,則在繼續進行工程項目之前,必須先根據條例規定取得另一份環境許可證。根據條例第26(1)條的規定,任何人在沒有有效環境許可證的情況下建造或營辦條例附表2所列明的指定工程項目,即屬犯罪。
7. 如任何人在違反本許可證的條件下建造或營辦工程項目,根據條例,即屬犯罪:
(i)
一經循公訴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罰款200萬元及監禁6個月;
(ii)
一經循公訴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500萬元及監禁2年;
(iii)
一經循簡易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iv)
一經循簡易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1年;及
(v)
在任何情況下如該罪行屬連續性質,法院或裁判官可就其信納該罪行連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10,000元。
8. 許可證持有人可在接獲本許可證後30天內,根據條例第17條就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提出上訴。
9. 上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欲知有關詳情,許可證持有人須參閱環評條例及徵詢獨立法律意見。
環境許可證編號:EP-298/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