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303/2008
環境許可證編號EP-303/2008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CHAPTER
499)
SECTION
10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第499章)
第10條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CONSTRUCT AND OPERATE
A DESIGNATED PROJECT
建造及營辦指定工程項目的環境許可證
A部 (許可證主要部分)
Pursuant to Section 10 of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the Ordinance), the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e Director) grants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the Drainage
Services Department (hereinafter
referred as the "Permit Holder") to construct and operate the
designated project described in Part B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specified in Part C. The issue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is based on the
documents, approvals or permissions described below:
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本條例)第10條的規定,環境保護署署長(署長)將本環境許可證批予渠務署(許可證持有人)以建造及營辦B部 所說明的指定工程項目,但須遵守C部 所列明的條件。本環境許可證依據下列文件、批准或許可而簽發﹕
Application No. 申請書編號 |
AEP-303/2008 |
Document in the Register: 登記冊上的文件: |
1.
Drainage Improvement in Sha Tin and Tai (Register No.
AEIAR-110/2007) [Here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EIA Report"] 1.
沙田及大埔雨水排放統改善計劃 - 設計及建造 : 環境影響評估報告, 環境監察審核手冊 及評估報告摘要 (登記冊檔號: AEIAR-110/2007) [下稱“環評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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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The Director’s letter of approval of the EIA Report dated 9 August
2007, (ref. (24) in EP 2/G/I/117 Pt.3) 2.
署長於2007年8月9日發出該環評報告的批准信,檔案編號: (24 in EP
2/G/I/117 Pt.3) 3. Documents attached to the
Application for Environmental Permit submitted by the Permit Holder on 28
January 2008 (Application No. AEP-303/2008)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Application"] 3.
許可證持有人於2008年 1月 28日
提 交 的 環 境 許 可 證 申 請 書夾附的文件 (申請書編: AEP-303/2008) [下 稱 「 申 請 書 」] |
25 February
2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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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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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urice K.L. YEUNG) Principal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Officer (Assessment and Noise) for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環境保護署署長 (首席環境保護主任(評估及噪音) 楊國良代行 |
PART B
(DESCRIPTIONS OF DESIGNATED PROJECT)
B部
(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Hereunder is the
descrip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mentioned in Part A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下列為本環境許可證A部 所提及的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Titl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名稱 |
Drainage Improvement Works in Sha Tin and Tai [The project i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roject".] 於沙田及大埔進行的雨水排放改善工程 [上述工程項目下稱"工程項目" ] |
Nature of Designated Project |
Drainage improvement works partly in an existing conservation area. 部份雨水排放改善工程於現有的自然保育區內進行 |
Loca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地點 |
Shuen Wan area, Tai
Po. Figure 1 attached to this Permit
shows the locations of the Project. 工程項目的位置載於本許可證的附圖一。 |
Scale and Scop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規模和範圍 |
The scope of the Project includes the following works:- (i)
about 1,100 m of twin-cell box culvert with
internal cell dimensions of 3m (in width) by 3m (in height) along (ii)
about 280m of drainage pipe with diameter of 1.2m
near Wai Ha Village; (iii)
about 260m of drainage pipe with diameter of 1.8m
along (iv)
an automatic mechanical penstock at Wai Ha River estuary; and (v)
a stormwater pumping station of about 10m high at Shuen Wan.
工程項目的範圍包括下述工程 : (i)
沿洞梓路建造長約1,100米、內槓闊3米、高3米的雙管道箱形暗渠; (ii)
近圍下村建造長約280米、直徑1.2米的排水管; (iii) 沿汀角路建造長約260米、直徑1.8米的排水管; (iv) 在圍下河河口建造機動水閘; 以及 (v) 在船灣建造雨水泵房、高約10米。 |
1. 一般條件
1.1 許可證持有人及任何從事工程項目的人士必須完全符合本許可證載列的全部條件。任何人士如有不符合本許可證的情況,可能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第499章)的規定,而當局可根據環評條例採取適當行動。
1.2 許可證持有人須經常確保完全符合現行法例的規定,包括但不限於噪音管制條例(第400章); 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第311章); 水污染管制條例(第358章); 海上傾倒物料條例(第466章)及廢物處置條例(第354章)。本許可證本身不會就根據任何法例提起的法律程序構成任何抗辯理由,或根據任何法例默示任何批准。
1.3 許可證持有人須印製本許可證的複本,連同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及本許可證A部所述文件,以供署長或獲授權人員任何時間內在本許可證所涵蓋的所有工地/辦事處查閱。凡提述本許可證,須包括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及登記冊內的相關文件。
1.4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本許可證的一份複本交予有關工地的負責人,並確保這些人士完全明白本許可證的所有條件與規定。工地是指建造工程項目的工地,下文所提及的工地亦屬同一意思。
1.5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有關建造工地的一處方便地點,顯眼地展示本許可證的複本,以供公眾在任何時間內閱覽。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在這些地點展示關於本許可證(包括任何經修訂的許可證)的最新資料。許可證持有人如交回許可證的部分或全部,必須把其送交署長的通知書,在備有原有許可證的各處相同地點展示。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許可證必須從建造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1.6 許可證持有人須依據本許可證B部的工程項目說明,建造工程項目。
1.7 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工程項目的設計、建造及營辦,按照下述資料及措施辦理: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 AEIAR-110/2007)所說明的資料及建議;申請文件包括所有附件(申請書編號:AEP-303/2008);登記冊內的其他相關文件﹔本許可證所說明的資料或緩解措施;根據本許可證內載的條件須向署長存放或獲署長批准的提交文件所建議的緩解措施;以及在工程項目各階段進行的持續監察及監測工作所建議的緩解措施。登記冊文件所述建議如沒有在本許可證明確表示,則仍須實施這些建議,除非獲本許可證明確豁除或默示修訂。
1.8 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存放的提交文件,須在接獲署長的意見(如有者)後1個月內(除非署長另行指定),根據署長的意見加以修正並再向署長提交。
1.9 署長批准的所有提交文件、署長沒有給予意見的所有存放文件、或根據本許可證規定由署長給予意見修正的所有提交文件,均須詮釋為本許可證C部說明的許可證條件的一部分。提交文件如有任何修訂,均須獲署長的書面批准,或符合有關許可證條件訂明的規定。如有任何不符合提交文件的情況,可能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第499章)的規定。所有提交文件或提交文件的任何修訂本,均須按下文條件第
2.1 及 2.2 項所述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然後才按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提交。
1.10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公開給公眾人士知道,方法是把有關文件複本存放於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或署長指定的任何其他地方,或署長指定的任何互聯網網站,或採取署長指定的任何其他方法,以供公眾查閱。因此,許可證持有人須提供足夠數量的複本。
1.11 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提交的所有文件,須親身送交或以掛號方式郵寄至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現址為:香港灣仔軒尼詩道130號修頓中心27樓)。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的電子版本,均須以超文本標示語言(HTML)(第4.0或較後版本)和便攜式文件格式(PDF)(第4.0或較後版本)製作,除非另獲署長同意,並須與硬複本同時提交。
1.12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1個月以書面方式把建造工程的施工日期通知署長。施工日期如有任何更改,許可證持有人必須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署長。
1.13 為執行本許可證,「建造工程的展開」不包括有關工地清理和預備的工程,或署長同意的其他工程。
2. 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須提交的文件或採取的措施
聘用環境監察及審核(環監)人員
2.1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1個月成立一個環境小組。環境小組不得與工程項目的承辦商或獨立環境查核人有任何聯繫。環境小組須由一名環境小組組長帶領。環境小組組長須在環境監察及審核或環境管理方面至少有7年經驗。環境小組及環境小組組長須按環監手冊及按本許可證條件第 2.4項核准的經更新的環監手冊內載的規定,執行環監計劃。環境小組組長須保存一本記錄冊,同時記載可能會影響環評報告的每件事項、每種情況或每次情況變化,以及每次不符合核准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 AEIAR-110/2007)建議或本許可證的情況。環境小組組長須在發生任何類似事件、情況或情況變化後1個工作天內通知獨立環境查核人。存放環境小組組長的記錄冊的地方,須可供協助督導執行核准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 AEIAR-110/2007)建議及本許可證的所有人士、署長或獲授權人員隨時查閱。環境小組組長如未能在記錄冊保存記錄、未能執行環監手冊所列明的環境小組組長職務,或未能符合本條件的規定,署長有權以書面要求許可證持有人撤換環境小組組長。許可證持有人如未能安排人選替補,或在聘用新環境小組組長後仍未能在記錄冊保存同期的記錄,或會導致許可證遭暫時吊銷、取消或更改。
2.2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1個月聘用一名獨立環境查核人。獨立環境查核人不得與工程項目的承辦商或環境小組有任何聯繫。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在環監或環境管理方面至少有7年經驗。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執行環監手冊及按本許可證條件第 2.4項核准的經更新的環監手冊所列明的職務,以及審核整體環監計劃,包括實施所有環境緩解措施、提交環監手冊規定的文件,以及提交本許可證所要求的其他文件。此外,獨立環境查核人須核實永久及臨時工程在環境上的可接受程度、相關的設計圖則和根據本許可證提交的文件,並須核實本許可證條件第2.1項所述的記錄冊。在每次出現事故、情況變化或不符合核准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 AEIAR-110/2007)及本許可證的情況,而可能會妨礙工程項目所造成不良環境影響的監察或控制工作時,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在接獲環境小組組長通知後1個工作天內以傳真方式通知署長。獨立環境查核人如未能通知署長有關情況,未能執行環監手冊所列明的獨立環境查核人職務,或未能符合本條件的規定,署長可以書面要求許可證持有人撤換獨立環境查核人。如未能按指示撤換獨立環境查核人,或在聘用新獨立環境查核人後仍未能通知署長有關情況,則或會導致許可證遭暫時吊銷、取消或更改。為執行本條件,許可證持有人的通知等同獨立環境查核人的通知。
檢討環境監察及審該(環監)計劃
2.3 許可證持有人須檢討環監計劃,包括在工程項目建造及管辦期間監測船灣沼渾的水文特性,以確保自然保育區不會枯乾﹔在一般情況下維持自然保育區的潮間特性﹔以及在建造工程期間監測圍下河的水質。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3 個月把環監計劃的檢討結果提交署長批准。
提交經更新的環監手冊
2.4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1 個月把工程項目經更新的環監手冊的5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提交署長批准。經更新的環監手冊須根據本許可證條件第2.3項核准的檢討結果,提供水質及水文監測方面的環監計劃詳情,以及在事件/行動計劃詳述一旦水文特性或水質變壞時採取的行動。經更新的環監手冊在提交署長前,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 AEIAR-110/2007)內載的資料及建議。
提交生態補償區的生境補償計劃
2.5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3 個月把生態補償區的生境補償計劃的4份硬複本及l份電子版本提交署長批准。生境補償計劃須按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110/2007)內圖7.2的概念規劃擬備。生境補償計劃須展示生態補償區的詳細設計、執行計劃及其後的保養及管理程序。生境補償計劃在提交署長前,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110/2007)內載的資料及建議。
提交移植具保育價值植物品種的建議書
2.6 為減輕因損失具保育價值的植物品種
- 香港大沙葉而造成的生態影響,工程項目範圍內受影響的植物須在建造工程展開前移植。許可證持有人須在移植展開前,至少提早3個月向署長存放移植建議書的3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移植建議書在提交署長前,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110/2007)內載的資料及建議。詳細的移植建議須包括下述資料:
(a)負責移植的專責人員的資歷,
(b)計劃移植的植物數量、位置及照片﹔
(c)接收移植植物地點的位置﹔
(d)方法及執行計劃﹔以及
(e)移植後詳細的植物保養及監察程序。
提交工程項目的景觀美化計劃
2.7 在工程項目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3個月把景觀美化計劃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提交署長批准。景觀美化計劃須包括種植的地點、大小、數量及品種、設計詳情、執行計劃、保養及管理程序,以及比例1:1000或其他合適比例的圖則,以展示工程項目的景觀及視覺影響緩解措施,尤其是景觀美化及補償種植計劃,以及從建築及色彩上美化雨水及泵房的方法。景觀美化計劃在提交署長前,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110/2007)內載的資料及建議。
3. 工程項目建造期間須提交的文件或採取的措施
主要建造公司的管理架構
3.1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後1個月內,把主要建造公司及/或以任何形式與建造工程相關的合營企業的管理架構,以書面通知署長。提交的資料須至少包括一份組織圖、負責人的姓名及聯絡資料。
工程項目的工程範圍
3.2 工程項目須於本許可證圖1所示的位置施工,不得於圖1所示的「工地界限」以外範圍進行。
設立生態補償區
3.3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後12個月內,在本許可證圖1所示位置設立一幅面積不少於0.8公頃的生態補償區,並須符合本許可證條件第2.5項核准的生境補償計劃列明的設計。為設立生態補償區而實施的措施,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
生態影響緩解措施
3.4 工程項目沿洞梓路的箱形暗渠建造工程須分階段進行,每個階段施工路段的長度,在任何時間下均不得超過120 米,以避免及盡量減低對鄰近自然保育區可能造成的生態影響。當每個階段的建造工程完成後,須採用合適物料回填坑溝,並加以壓實。
3.5 沿洞梓路的箱形暗渠的建造工程進行期間,為避免泥水濺溢及對鄰近的自然保育區構成滋擾,在每個施工階段,須按本許可證圖2所示的簡圖,在工地範圍的四周設置2米高的無空隙板樁作圍板,並沿圍板放置300毫米高的沙包。
3.6 工程項目中有關裝設機動水閘 的建造工程,不得在鷺鳥的繁殖季節(三月至六月)期間進行。
水質影響緩解措施
3.7 工程項目在圍下河的挖掘工程,只可在旱季(十月至四月)進行。挖掘範圍須限制在河道闊度的一半,以在工程建造期間維持河水的水流。挖掘範圍四周須設置堤壆或防護屏障,以減低對圍下河下游水質的影響。
3.8 圍下河的挖掘工程須採用密封式閉合抓斗挖泥機進行,以減低挖掘期間造成的沉積物滲漏和流失。
3.9 為緩解因工地徑流及建造工程可能造成的其他水質污染對自然保育區的環境影響,在整段施工期間,須徹底執行附錄A所載的一切緩解措施。
景觀及視覺影響緩解措施
3.10 工程項目須按本許可證條件第2.7 項核准的景觀美化計劃,執行一切景觀美化及視覺緩解措施。在工程項目營辦前,須至少提早1 個月向署長存放詳細景觀美化竣工圖的4 份硬複本及1 份電子版本,並附上解釋說明,展示種植的最終地點、大小、數量及品種,以符合本許可證條件第2.7 項經核准的提交文件。該份提交的竣工圖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已履行條件第2.7 項的規定。
4. 工程項目營辦期間須提交的文件或採取的措施
4.1 上文條件第3.3項載述的生態補償區須準備就緒,並須在工程項目營辦期間妥善維持。
4.2 箱形暗渠的疏浚工程須在十月至四月旱季期間進行。
5. 建造及營辦工程項目的環境監察及審核(環監)規定
5.1 環監計劃須按照本許可證條件第2.4項所批准經更新的環監手冊所載程序及規定執行。環境監察及審核規定如有更改,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提出充分理由,並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環監手冊所載規定,並須事先獲署長批准,方可執行。
5.2 取樣、測量及所需的補救行動,均須按照經更新的環監手冊所載的規定進行:
(a)進行環境基線監測﹔
(b)進行影響監測﹔
(c)如超逾經更新的環監手冊內指定的標準,則按照經更新的環監手冊內的事件/行動計劃所訂明的時限或署長所同意的時限,執行事件/行動計劃所說明的補救行動﹔
(d)在收集數據或完成補救行動3個工作天內,須記錄及備存上文(a)至(c)項所有參數的詳情,用作擬備並提交每月環監報告,並備妥有關資料以供在工地查閱。
5.3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須至少提早2個星期向署長提交基線監測報告的3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提交文件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如署長要求,則須提交額外複本。
5.4 在規定提交報告的月份結束後2個星期內,須向署長提交每月環監報告的3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環監報告須包括各種不符合(超出)環境質素表現規限(行動及極限水平)情況的摘要。提交文件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如署長要求,則須向署長提交額外複本。
5.5 根據本許可證提交的所有環監數據,均須有效及真實無誤。
6. 環監資料的電子匯報
6.1 為方便公眾透過環評條例互聯網網站及在環評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查閱基線監測報告及每月環監報告,以超文本標示語言(HTML)(第4.0 或較後版本)及便攜式文件格式(PDF)(第4.0或較後版本)製作的報告的電子版本,除非另獲署長同意,須與本許可證條件第5項所說明的硬複本同時提交。關於HTML的版本方面,可與報告各節及小節作出超文本連結的目錄須在文件開端加入。報告內各類圖表須在載有相關資料的正文內作出超文本連結。除非另獲署長同意,報告內所有圖形均須以交錯存取的GIF格式制定。報告的電子版本內容,必須與硬複本的內容一致。
6.2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建造工程展開後6個星期內,設立特定互聯網網站存放環境監察數據及工程項目資料,並以書面通知署長網址所在。上文條件第6.1項說明的所有環境監察數據,均須盡快透過上述設立的特定互聯網網站供公眾閱覽,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遲於有關環境監察數據收集或可供閱覽後的2個星期,除非另獲署長同意。
6.3 上文條件第6.2項說明的互聯網網站,必須方便用戶使用,讓公眾容易接達環境監察數據及工程項目資料,當中包括工程項目簡介及本環境許可證。除非另獲署長同意,互聯網網站須具備部件,提供下述功能:
(a)在建造工程展開後,接達本工程項目所收集的全部環境監察數據﹔
(b)接達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所有文件定稿﹔
(c)按日期搜尋﹔
(d)按監察數據類別(水質、生態、噪音及空氣質素)搜尋﹔以及
(e)在搜尋後與相關的監察數據作出超文本連結。
註:
1.
本許可證共有3部,即A部 (許可證主要部分);B部 (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及C部 (許可證條件)。任何援引本許可證的人士須就環評條例的法律含意徵詢獨立法律意見,下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
2. 如違反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徵得環境局局長的同意後可勒令停止相關工程,直至許可證持有人為所造成的環境損害採取補救行動為止。在此情況下,許可證持有人未經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同意,不得進行任何相關工程。
3. 許可證持有人可根據環評條例第13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更改本環境許可證的條件。許可證持有人須將經修改的許可證替換在工程項目工地內展示的原有許可證。
4. 承擔工程項目整項或部分工程的責任的人,在承擔責任之前,可根據環評條例第12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新的環境許可證。
5. 根據環評條例第14條的規定,署長可在環境局局長的同意下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環境許可證。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環境許可證必須從建造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6. 如果本許可證在工程項目營辦期間取消或交回,則在繼續進行工程項目之前,必須先根據環評條例規定取得另一份環境許可證。根據環評條例第26(1)條的規定,任何人在沒有有效環境許可證的情況下營辦環評條例附表2第I部所列明的指定工程項目,即屬犯罪。
7. 如任何人在違反本許可證的條件下營辦工程項目,根據環評條例,即屬犯罪 -
(i) 一經循公訴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罰款200萬元及監禁6個月;
(ii) 一經循公訴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500萬元及監禁2年;
(iii) 一經循簡易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iv) 一經循簡易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1年;及
(v) 在任何情況下如該罪行屬連續性質,法院或裁判官可就其信納該罪行連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10,000元。
8. 許可證持有人可在接獲本許可證後30天內,根據環評條例第17條就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提出上訴。
9. 上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欲知有關詳情,許可證持有人須參閱環評條例及徵詢獨立法律意見。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303/2008
環境許可證編號:EP-303/2008
附件A (條件第3.9項所述)
建造工程期間工地徑流的環境影響緩解措施
(i)
建造工地的地面徑流須流經妥為設計的泥沙/淤泥清除設施(如隔沙池、隔泥池
及沉澱池)才排入雨水渠。工地內須設排水道、土堤及沙包防護屏障,以便把雨水妥為導引排入這些淤泥清除設施。
(ii) 進行工地平整工程和土木工事之前,須先行建造截水井及周邊水道。
(iii)
淤泥清除設施、排水道、沙井須妥為保養,沉積的淤泥和砂礫,須至少1個星期、在暴雨開始落下和結束之後清理一次,以確保這些設施在任何時間內能充分發揮作用。
(iv)
土木工事最終表層須加以密封,其後的永久工程或表層保護工程,須在最終表層形成後立即進行,以免受雨水侵蝕。須沿工地界線設置適合的截流渠。由坑溝或地基挖掘處所排出的雨水須經淤泥清除設施流入雨水渠。
(v)
自然保育區內不得堆存挖掘物料。在暴雨期間,露天存放在工地內的建築材料(如石料及沙)須用帆布或同類物料覆蓋,並須採取措施如設置沙包防護屏障,以防止建築材料、泥土、淤泥或碎屑沖入任何排水系統。
所有發電機、燃料及油均須存放在堤圍範圍內。堤圍範圍內排出的水須先導引流經截油器後,才排入雨水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