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314/2008
環境許可證編號 EP-314/2008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CHAPTER 499)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第499章)
第10條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CONSTRUCT AND OPERATE A DESIGNATED PROJECT
建造及營辦指定工程項目的環境許可證
A部 (許可證主要部分)
Pursuant to Section 10 of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the EIAO), the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e Director) grants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Drainage Services Department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Holder”) to construct and operate the designated project described in Part B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specified in Part C. The issue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is based on the documents, approvals or permissions described below:
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第10條的規定,環境保護署署長(署長)將本環境許可證批予渠務署(下稱“許可證持有人”) 以建造及營辦B部所說明的指定工程項目,但須遵守C部所列明的條件。本環境許可證的發出,乃以下表所列的文件、批准或許可作為根據:
Application No. 申請書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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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EP-314/2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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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n the Register: 登記冊上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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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omprehensive Feasibility Study for the Revised Scheme of South East Kowloon Development -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EIA) Report, Executive Summary and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and Audit (EM&A) Manual (Register No. AEIAR-044/2001)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EIA Report"] 東南九龍發展修訂計劃的整體可行性研究– 環境影響評估報告、環評行政摘要及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 (登記冊編號:AEIAR-044/2001) [下稱 「環評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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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The Director’s letter of approval of the EIA report dated 25.9.2001 in (46) in EP2/K19/S3/10 Ax(1) Part 3 署長於2001年9月25日發出該環評報告的批准信,檔案編號 (46) in EP2/K19/S3/10 Ax(I) Part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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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Project Profile – “Sewage Interception Scheme in Kowloon City Sewage Pumping Stations” (Register No. PP-364/2008) 工程項目簡介–九龍城污水分流計劃-污水泵房 (登記冊編號:PP-364/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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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Application documents including all attachments submitted by the Permit Holder on 11.9.2008 (Application No. AEP-314/2008) 申請文件包括許可證持有人於2008年9月11日提交的所有附件 (申請書編號 AEP-314/2008) [下稱 「申請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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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rector’s Permission to Apply Directly for Environmental Permit 署 長 准許直接申請環境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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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tter Reference : (15) in EP2/K10/F/04 信件檔號 : (15) in EP2/K10/F/04
Date : 4 September 2008 日期 : 2008年9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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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October 2008 |
已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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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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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ctor YEUNG) Acting Principal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Officer for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環境保護署署長 (處理首席環境保護主任楊維德代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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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B (DESCRIPTIONS OF DESIGNATED PROJECTS)
B部 (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Hereunder is the descrip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s mentioned in Part A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下列為本環境許可證(下稱許可證)A部所提述的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Title of Designated Projects 指定工程項目的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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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wage Interception Scheme in Kowloon City Sewage Pumping Stations [this is referred hereafter as “the Project”]
九龍城污水分流計劃-污水泵房 [本指定工程項目下稱「工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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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ture of
Designated Projec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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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wage pumping stations which installed capacity are more than 2000 m3 per day and a boundary of which is less than 150m from an existing or planned residential area 裝置的泵水能力超過每天2,000立方米,且界線與現有或計劃中的住宅區相距少於150米的污水泵水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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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ca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地點 |
The sewage pumping stations are located at the north apron of the disused Kai Tak Airport. The location of the Project is shown in Figure 1 of this Permit. 污水泵水站位於已停用啟德機場北面停機坪之上。圖1顯示工程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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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ale and Scope of Designated Project(s) 指定工程項目的規模和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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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struction and operation of 2 sewage pumping stations with peak capacity of about 140,000 m3 per day and 152,000 m3 per day, respectively. 建造及營辦兩座峰流量約為每天140,000立方米及152,000立方米的污水泵水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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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般條件
1.1 許可證持有人及任何從事工程項目的人士必須完全符合本許可證載列的全部條件。任何人士如有不符合本許可證的情況,可能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第499章) 的規定,而當局可根據條例採取適當行動。
1.2 許可證持有人須經常確保完全符合現行法例的規定,包括但不限於《噪音管制條例》 (第400章);《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第311章);《水污染管制條例》(第358章);以及《廢物處置條例》(第354章)。本許可證本身不會就根據任何法例提起的法律程序構成任何抗辯理由,或根據任何法例默示任何批准。
1.3 許可證持有人須印製本許可證的複本,連同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或本許可證A部所述文件,以供署長或獲授權人員任何時間內在本許可證所涵蓋的所有工地/辦事處查閱。凡提述本許可證,須包括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及登記冊內的相關文件。
1.4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本許可證的一份複本交予有關工程項目工地的負責人,並確保這些人士完全明白本許可證的所有條件與規定。工地是指建造及/或營辦工程項目的工地,下文所提及的工地亦屬同一意思。
1.5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有關工地的所有車輛進出口或一處方便地點,顯眼地展示本許可證的複本,以供公眾在任何時間內閱覽。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在這些地點展示關於本許可證 (包括任何經修訂的許可證) 的最新資料。許可證持有人如交回許可證的部分或全部,必須把其送交署長的通知書,在備有原有許可證的各處相同地點展示。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許可證必須從工程項目的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1.6 許可證持有人須依據本許可證B部的工程項目說明,建造及營辦工程項目。
1.7 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工程項目的設計、建造及營辦,按照下述資料及措施辦理:工程項目簡介(登記冊編號:PP-364/2008);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044/2001);登記冊內之其他相關文件;本許可證所說明的資料及緩解措施;或根據本許可證內載的條件須向署長存放或獲署長批准的提交文件所建議的緩解措施;或在工程項目各階段進行的持續監察及監測工作所建議的緩解措施。登記冊文件所述建議如沒有在本許可證明確表示,則仍須實施這些建議,除非獲本許可證明確豁除或默示修訂。
1.8 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存放的文件,須在接獲署長的意見 (如有者) 後1個月內 (除非署長另行指定),根據署長的意見加以修正並再向署長提交。
1.9 署長批准的所有提交文件、署長沒有給予意見的所有存放文件、或根據本許可證規定由署長給予意見修正的所有提交文件,均須詮釋為本許可證C部說明的許可證條件的一部分。提交文件如有任何修訂,均須獲署長的書面批准,或符合有關許可證條件訂明的規定。如有任何不符合提交文件的情況,可能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的規定。
1.10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公開給公眾人士知道,方法是把有關文件複本存放於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或署長指定的任何其他地方或互聯網網站,以供公眾查閱。因此,許可證持有人須提供足夠數量的複本。
1.11 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提交的所有文件,須親身送交或以掛號方式郵寄至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 (現址為:香港灣仔軒尼詩道130號修頓中心27樓)。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的電子版本,均須以超文本標示語言 (HTML) (第4.0或較後版本) 和便攜式文件格式 (PDF) (第1.3或較後版本) 製作,除非另獲署長同意,並須與硬複本同時提交。
1.12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1個月以書面方式把建造工程的施工日期通知署長。施工日期如有任何更改,許可證持有人必須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署長。
1.13 為執行本許可證,「建造工程的展開」不包括有關工地清理和預備的工程,或署長同意的其他工程。
2. 工程項目建造工程展開前須提交的文件
2.1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2個月,向署長提交最新的建築噪音影響評估及營辦噪音影響評估,以供批准。
2.2 在工程項目各個污水泵房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2個月,向署長提交景觀設計圖,以供批准。有關圖則須包括比例1:200的園林布置圖、典型切面圖、建築物立視圖、污水泵房的建築細節(包括建築物及/或搭建物的色調、外牆批盪類別),以及詳細的環境美化措施。如工地範圍內現有樹木生長,須提供樹木調查計劃及樹木調查方案。如有計劃砍伐或移植樹木,須提交樹木砍伐/移植方案。如景觀設計圖的比例並非1:200,許可證持有人須於提交前取得署長同意。
2.3 許可證持有人須進行考古調查,評估污水泵房工地的考古潛藏,並在工程項目各個污水泵房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2個月,向署長提交考古報告,以供批准。工地如確證具考古價值,調查報告並須建議合適的緩解措施。在開展任何建築工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聘任合資格的考古學家,作考古調查及監察緩解措施(如有需要)的執行情況,確保達至署長滿意的程度。
2.4 在工程項目各個污水泵房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2個月,存放污水泵房投標文件載附的相關最終設計圖,以展示緊急溢水口的位置、按條件第2.1項獲批的營辦噪音影響評估建議所加入的緩解措施,及已按工程項目簡介加入之環境緩解措施,其內容摘要見下述附錄:
(a) 潛在營辦水質影響緩解措施(附錄 A);
(b) 潛在營辦噪音影響緩解措施(附錄 B);以及
(c) 潛在營辦氣味影響緩解措施(附錄 C)。
3. 履行工程項目期間的緩解措施
3.1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施工後之4個星期內,把負責工程的主要公司及 / 或以任何形式受聘負責工程的合營企業的管理架構,以書面通知署長。提交的資料須至少包括一份組織圖、負責人的姓名及聯絡資料。
3.2 許可証持有人須確保工程項目各個污水泵房的建造符合按條件第2.2項項獲批的景觀設計圖及按條件第2.4項存放之設計圖。
3.3 許可證持有人須於污水泵房之建築物內進行污水隔濾物包裝工序。
註:
1. 本許可證共有3部,即A部(許可證主要部分);B部(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及C部(許可證條件)。任何援引本許可證的人士須就條例的法律含意徵詢獨立法律意見,下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
2. 如違反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可在環境局局長的同意下勒令停止相關工程,直至許可證持有人為所造成的環境損害採取補救行動為止。在此情況下,許可證持有人未經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同意,不得進行任何相關工程。
3. 許可證持有人可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條例」) 第13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更改本許可證的條件。許可證持有人須把經修改的許可證替換在工程項目的工地內展示的原有許可證。
4. 承擔工程項目整項或部分工程的責任的人,在承擔責任之前,可根據條例第12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新的環境許可證。
5. 根據條例第14條的規定,署長可在環境局局長的同意下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本許可證。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許可證必須從工程項目的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6. 如果本許可證在工程項目建造期間取消或交回,則在繼續進行工程項目之前,必須先根據條例規定取得另一份環境許可證。根據條例第26(1)條的規定,任何人在沒有有效環境許可證的情況下建造條例附表2所列明的指定工程項目,即屬犯罪。
7. 如任何人在違反本許可證的條件下建造工程項目,根據環評條例,即屬犯罪 -
(i) 一經循公訴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罰款200萬元及監禁6個月;
(ii) 一經循公訴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500萬元及監禁2年;
(iii) 一經循簡易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iv) 一經循簡易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1年;及
(v) 在任何情況下如該罪行屬連續性質,法院或裁判官可就其信納該罪行連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10,000元。
8. 許可證持有人可在接獲本許可證後30天內,根據條例第17條就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提出上訴。
9. 上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欲知有關詳情,許可證持有人須參閱環評條例及徵詢獨立法律意見。
以緩解營運期間潛在水質影響之措施
(a) 工程項目各個污水泵房的緊急溢流排放口須避免設置於觀塘避風塘和港灣內域內,或現有與建議中的海水取水口的150米範圍內;
(b) 工程項目各個污水泵房須安裝備用泵和隔濾裝置;
(c) 工程項目各個污水泵房須提供備用電源;
(d) 為無人看守的污水泵房安裝遙測系統,以連接至到其他24 小時有人看守的設施;
(e) 工程項目各個污水泵房須在溢流繞流管安裝手動清理隔濾裝置,以防止排放漂浮固體;及
(f) 儘量將所有污水泵房的溢流排放管連接至低水位線下的封閉暗渠。
以緩解營運期間潛在噪音影響之措施
(a) 工程項目各個污水泵房的通風系統排氣裝置和任何出入通道須置於遠離附近對噪音感應強的地方;
(b) 在工程項目各個污水泵房的排氣口處安裝消音百葉窗或其他消音裝置;及
(c) 工程項目各個污水泵房的污水泵及機動通風系統須置入地庫或密閉的建築物內。
以緩解營運期間潛在氣味影響之措施
(a) 工程項目各個污水泵房運作期間的主要氣味來源,包括濕井、入水間和隔濾室,須完全密封;及
(b) 工程項目各個污水泵房須配備氣味洗滌裝置以清除氣味,然後再排出大氣層。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 314/2008
環境許可證編號EP- 314/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