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329/2009
環境許可證編號 EP-329/2009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CHAPTER
499)
SECTION 10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第499章)
第10條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CONSTRUCT AND OPERATE
A DESIGNATED PROJECT
建造及營辦指定工程項目的環境許可證
A部 (許可證主要部分)
Pursuant to Section
10 of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the Ordinance), the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e Director) grants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the Food and Environmental Hygiene Department (hereinafter referred as the "Permit
Holder") to construct and operate the designated project described in Part
B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specified in Part C. The issue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is based on the documents, approvals or permissions
described below:
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本條例)第10條的規定,環境保護署署長(署長)將本環境許可證批予食物環境衞生署(許可證持有人)以建造及營辦B部 所說明的指定工程項目,但須遵守C部 所列明的條件。本環境許可證依據下列文件、批准或許可而簽發﹕
Application No. 申請書編號 |
AEP-329/2009 |
Document in the Register: 登記冊上的文件: |
1. Provision of Cremators at Wo Hop Shek
Crematorium (Register No. AEIAR-119/2008) : -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EIA) Report (February
2008) [Here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EIA Report"] -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and Audit (EM&A)
Manual (January 2008) [Here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EM&A Manual”] -
Executive Summary (February 2008) 1.
和合石火葬場重置火化爐工程(登記冊檔號: AEIAR-119/2008): -
環境影響評估報告 (2008年2月) [下稱“環評報告”] -
環境監察審核手冊 (2008年1月) [下稱“環監手冊”] -
行政摘要(2008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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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The Director’s letter of approval of the EIA Report dated 2. 署長於2008年6月24日發出該環評報告的批准信,檔案編號: (50
in EP 2/N7/N/48 Pt.II) 3.
Application for Environmental Permit submitted on 3. 於2009年 1月 16日 提交的環境許可 證申請文件 (申請書編: AEP-329/2009) [下 稱 「 申 請 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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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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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urice K.L. YEUNG) Principal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Officer (Assessment and Noise) for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環境保護署署長 (首席環境保護主任(評估及噪音) 楊國良代行 |
PART B
(DESCRIPTIONS OF DESIGNATED PROJECT)
B部 (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Hereunder is the descrip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mentioned in Part
A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下列為本環境許可證A部 所提及的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Titl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名稱 |
Provision of Cremators at Wo Hop Shek
Crematorium [The project i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roject".] 和合石火葬場重置火化爐工程
[上述工程項目下稱"工程項目" ] |
Nature of Designated Project |
Construction and operation of a new
crematorium. 建造及營辦一所新的火葬場。 |
Loca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地點 |
Wo Hop Shek, Fanling. Figure 1 attached to
this Permit shows the location of the Project. 工程項目的位置載於本許可證的附圖一。 |
Scale and Scop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規模和範圍 |
The scope of the Project includes the following works:- (i)
demolition of the existing
coffin crematorium building, transformer room, pump room and skeletal
cremator building; (ii)
provision of cremation
plant room, multi-purpose service halls and other ancillary facilities; and (iii)
operation of nine
new cremators including seven new coffin cremators, one dual-purpose cremator
for handling both coffins and skeleton cremations and one new skeletal
cremator, which are equipped with air pollution control equipment. 工程項目的範圍包括下述工程 : (i)
拆卸現有的棺木火葬場建築、變壓器室、泵房和骸骨火化爐建築; (ii)
設置火化爐的爐房、禮堂及其他輔助設施;以及 (iii)
運作九個新的、設置空氣污染控制設備的火化爐,包括七個新的棺木火化爐,一個可以處理棺木和骸骨兩用的火化爐及一個新的骸骨火化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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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般條件
1.1 許可證持有人及任何從事工程項目的人士必須完全符合本許可證載列的全部條件。任何人士如有不符合本許可證的情況,可能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第499章)的規定,而當局可根據條例採取適當行動。
1.2 許可證持有人須經常確保完全符合現行法例的規定,包括但不限於《噪音管制條例》(第400章)、《空氣污染管制條例 》(第311章)、《水污染管制條例》(第358章)、《海上傾倒物料條例》(第466章)及《廢物處置條例》(第354章)。本許可證本身不會就根據任何法例提起的法律程序構成任何抗辯理由。
1.3 許可證持有人須印製本許可證的複本,連同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或本許可證A部所述文件,以供署長或獲授權人員任何時間內在本許可證所涵蓋的所有工地/辦事處查閱。凡提述本許可證,須包括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及登記冊內的相關文件。
1.4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本許可證的一份複本交予有關工地的負責人,並確保這些人士完全明白本許可證的所有條件與規定。工地是指建造及營辦工程項目的工地,下文所提及的工地亦屬同一意思。
1.5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有關建造工地的所有車輛進出口或一處方便地點,顯眼地展示本許可證的複本,以供公眾在任何時間內閱覽。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在這些地點展示關於本許可證(包括任何經修訂的許可證) 的最新資料。許可證持有人如交回許可證的部分或全部,必須把其送交署長的通知書,在備有原有許可證的各處相同地點展示。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許可證必須從建造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1.6 許可證持有人須依據本許可證B部的工程項目說明,建造及營辦工程項目。
1.7 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工程項目按照下述資料及措施設計、建造及營辦: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119/2008)所說明的資料及各項建議;申請書文件,包括所有附件(申請書編號:AEP-329/2009);登記冊內的其他相關文件;本許可證所說明的資料或緩解措施;根據本許可證內載的條件須向署長存放或獲署長批准的提交文件所建議的緩解措施;以及在工程項目各階段進行的持續監察及監測工作所建議的緩解措施。登記冊文件所述建議如沒有在本許可證明確表示,則仍須實施這些建議,除非獲本許可證明確豁除或默示修訂。
1.8 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存放的提交文件,須在接獲署長的意見(如有者)後1個月內(除非署長另行指定),根據署長的意見加以修正。
1.9 署長批准的所有提交文件、署長沒有給予意見的所有存放文件、或根據本許可證規定由署長給予意見修正的所有提交文件,均須詮釋為本許可證C 部說明的許可證條件的一部分。提交文件如有任何修訂,均須獲署長的書面批准,或符合有關許可證條件訂明的規定。如有不符合提交文件的情況,則可能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第499章)的規定。所有提交文件或提交文件的任何修訂本,均須由下文條件第2.1及2.2項所述的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然後才按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提交。
1.10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公開給公眾人士知道,方法是把有關文件複本存放於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或署長指定的任何其他地方,或署長指定的任何互聯網網站,或採取署長指定的任何方法,以供公眾查閱。因此,許可證持有人須提供足夠數量的複本。
1.11 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提交的所有文件,須親身送交或以掛號方式郵寄至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現址為:香港灣仔軒尼詩道130號修頓中心27樓)。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的電子版本,均須以超文本標示語言(HTML)(第4.0或較後版本)和便攜式文件格式(PDF)(第4.0或較後版本)製作,除非另獲署長同意,並須與硬複本同時提交。
1.12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1個月以書面方式把建造工程的施工日期通知署長。施工日期如有任何更改,許可證持有人必須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署長。
1.13 為執行本許可證,「建造工程的展開」不包括有關工地清理和預備的工程,或署長同意的其他工程。
2. 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須提交的文件或採取的措施
聘用環境監察及審核(環監)人員
2.1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1個月成立一個環境小組。環境小組不得與工程項目的承辦商或獨立環境查核人有任何聯繫。環境小組須由一名環境小組組長帶領。環境小組組長須在環境監察及審核(環監)或環境管理方面至少有7年經驗。環境小組及環境小組組長須按工程項目環監手冊內載的環監規定,執行環監計劃。環境小組組長須保存一本記錄冊,同時記載可能會對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119/2008)建議及本許可證的符合造成影響的每件事項、每種情況或每次情況變化。環境小組組長須在發生任何類似事件、情況或情況變化後1個工作天內通知獨立環境查核人。存放環境小組組長的記錄冊的地方,須可供協助督導執行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119/2008)建議及本許可證的所有人士、署長或獲授權人員隨時查閱。環境小組組長如未能在記錄冊保存記錄、未能執行環監手冊所列明的環境小組組長職務,或未能符合本條件的規定,署長有權以書面要求許可證持有人撤換環境小組組長。許可證持有人如未能安排人選替補,或在聘用新環境小組組長後仍未能在記錄冊保存同期的記錄,或會導致許可證遭暫時吊銷、取消或更改。
2.2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1個月聘用一名獨立環境查核人。獨立環境查核人不得與工程項目的承辦商或環境小組有任何聯繫。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在環監或環境管理方面至少有7年經驗。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執行環監手冊所列明的職務,以及審核整體環監工作的表現,包括實施所有環境緩解措施、提交環監手冊規定的文件,以及提交本許可證所要求的其他文件。此外,獨立環境查核人須核實永久及臨時工程在環境上的可接受程度、相關的設計圖則和根據本許可證提交的文件,並須核實本許可證條件第2.1項所述的記錄冊。在每次出現事故、情況變化或不符合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119/2008)及本許可證的情況,而可能會妨礙工程項目所造成不良環境影響的監察或控制工作時,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在接獲環境小組組長通知後1個工作天內以傳真方式通知署長。獨立環境查核人如未能通知署長有關情況,未能執行環監手冊所列明的獨立環境查核人職務,或未能符合本條件的規定,署長可以書面要求許可證持有人撤換獨立環境查核人。如未能按指示撤換獨立環境查核人,或在聘用新獨立環境查核人後仍未能通知署長有關情況,則或會導致許可證遭暫時吊銷、取消或更改。為執行本條件,許可證持有人的通知等同獨立環境查核人的通知。
主要建造公司的管理架構
2.3 許可證持有人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須至少提早2個星期把主要建造公司及 / 或以任何形式與建造工程相關的合營企業的管理架構,以書面通知署長。提交的資料須至少包括一份組織圖、負責人的姓名及聯絡資料。
2.4 為減輕因損失具保育價值的植物品種而造成的生態影響,工程項目範圍內受影響的植物土沉香及金毛狗,須在工程項目建造工程展開前移植。許可證持有人須在移植工作展開前,至少提早2個月向署長存放移植建議書的3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移植建議書在提交署長前,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經核准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119/2008)內載的資料及建議。詳細的移植建議書須包括下述資料:
(a)
負責移植工作的專家資歷;
(b)
計劃移植的植物數量、位置及照片;
(c)
接收移植植物地點的位置;
(d)
方法及執行計劃;以及
(e)
移植後詳細的植物保養及監察程序。
植物的移植工作,須按移植建議書所述進行。
提交景觀美化計劃(包括樹木保存建議)
2.5 在工程項目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3個月把景觀美化計劃(包括樹木保存建議)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提交署長批核。景觀美化計劃須包括種植的地點、大小、數量及品種、設計詳情、執行計劃、保養及管理程序,以及比例為1:1000或其他合適比例的圖則,以展示工程項目的景觀及視覺影響緩解措施,尤其是景觀美化及補償種植計劃,以及從建築及色彩上美化火葬場大樓的方法。景觀美化計劃在提交署長前,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經核准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119/2008)內載的資料及建議。
3. 工程項目建造期間須提交的文件或採取的措施
提交污染評估計劃、污染評估報告及補救行動計劃
3.1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解除現有棺木火葬場及骸骨火化爐的運作後,為本許可證表1所述地點(見圖2及圖3)進行附加土地污染評估,以確定其污染的性質和程度。
3.2
在展開土地污染調查工作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2個月向署長提交污染評估計劃的3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以供批核。污染評估計劃須包括評估建議書,載述具代表性的抽樣方法及分析詳情,以確定污染的性質及程度。許可證持有人須按經核准的污染評估計劃進行污染評估,並在完成土地污染調查後1 個月內,把記錄調查結果的污染評估報告的3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提交署長批核。倘若土地證實受到污染,許可證持有人須制訂所需的補救措施,並向署長提交補救行動計劃的3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以供批核。污染評估計劃、污染評估報告及補救行動計劃在提交署長前,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經核准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119/2008)內載的資料及建議。
就土地污染須採取的措施及提交的補救工程報告
3.3 倘若土地證實受到污染,許可證持有人須徹底執行按本許可證條件第3.2項核准的補救行動計劃載述的所有補救措施。
3.4 如須進行補救工作,許可證持有人須在補救工程完成後1 個月內,向署長存放補救工程報告的3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報告須提供所進行的補救工程詳情、受污染泥土的類別及數量、處理標準及水平,以及所有工地以外棄置地點的位置(連同棄置紀錄)。報告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已履行條件第3.3項的規定。
景觀及視覺影響緩解措施
3.5 許可證持有人須按本許可證條件第2.5項核准的景觀美化計劃(包括樹木保存計劃),執行工程項目一切景觀美化及視覺緩解措施。在工程項目開始營辦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1個月向署長存放詳細景觀美化竣工圖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並附上解釋說明,展示種植的最終地點、大小、數量及品種,以符合本許可證條件第2.5項經核准的提交文件。該份提交的竣工圖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已履行條件第2.5項的規定。
避免及減低工地車輛造成環境滋擾的措施
3.6 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在合約文件中列明,規定本許可證圖4及圖5所示的2號及5號路線,在工程項目建造工程期間不得用作往來工地的運輸路線,以避免及減低對鄰近敏感受體造成的環境滋擾。
4. 工程項目營辦期間須提交的文件或採取的措施
4.1 現有及新建的火化爐在任何時間內均不得同時運作。
4.2 新建火化爐數量的最高上限為9 個,總焚化量最多為每小時1 385千克。
4.3 新火化爐須採用煤氣作為燃料。
4.4 不得在凌晨2時30分至上午9時30分期間進行火化。
4.5 在工程項目營辦期間,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向有關親屬及靈柩車和旅遊車的司機提供指引,嚴禁使用本許可證圖4及圖5所示的2號及5號路線作往來工程項目工地的運輸路線,以避免及減低對鄰近敏感受體造成環境滋擾。
5. 建造及營辦工程項目的環境監察及審核(環監)規定
5.1 環監計劃須按照環監手冊所載程序及規定執行。環境監察及審核規定如有更改,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提出充分理由,並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環監手冊所載規定,並須事先獲署長批准,方可執行。
5.2
取樣、測量及所需的補救行動,均須按照環監手冊所載的規定進行:
(a)
進行環境基線監測;
(b)
進行影響監測;
(c)
如超逾環監手冊內指定的標準,則按照環監手冊內的事件 / 行動計劃所訂明的時限或署長所同意的時限,執行事件 / 行動計劃所說明的補救行動;
(d)
在收集數據或完成補救行動3個工作天內,須記錄及備存上文(a) 至 (c)項所有參數的詳情,用作擬備並提交每月環監報告,並備妥有關資料以供在工地查閱。
5.3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須至少提早2個星期向署長提交基線監測報告的3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提交文件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如署長要求,則須提交額外複本。
5.4 在規定提交報告的月份結束後2個星期內,須向署長提交每月環監報告的3 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環監報告須包括各種不符合(超出)環境質素表現規限(行動及極限水平)情況的摘要。提交文件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如署長要求,則須向署長提交額外複本。
5.5 根據本許可證提交的所有環監數據,均須有效及真實無誤。
6. 環監資料的電子匯報
6.1 為方便公眾透過環評條例互聯網網站及在環評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查閱基線監測報告及每月環監報告,以超文本標示語言
(HTML) (第4.0或較後版本) 及便攜式文件格式
(PDF) (第4.0或較後版本) 製作的報告的電子版本,除非另獲署長同意,須與本許可證條件第5項所說明的硬複本同時提交。關於HTML的版本方面,可與報告各節及小節作出超文本連結的目錄須在文件開端加入。報告內各類圖表須在載有相關資料的正文內作出超文本連結。除非另獲署長同意,報告內所有圖形均須以交錯存取的GIF格式制定。報告的電子版本內容,必須與硬複本的內容一致。
6.2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建造工程展開後6個星期內,設立特定互聯網網站存放環境監察數據及工程項目資料,並以書面通知署長網址所在。上文條件第6.1項說明的所有環境監察數據,均須盡快透過上述設立的特定互聯網網站供公眾閱覽,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遲於有關環境監察數據收集或可供閱覽後的2個星期,除非另獲署長同意。
6.3 上文條件第6.2項說明的互聯網網站,必須方便用戶使用,讓公眾容易接達環境監察數據及工程項目資料,當中包括工程項目簡介及本環境許可證。除非另獲署長同意,互聯網網站須具備部件,提供下述功能:
(a) 在建造工程展開後,接達本工程項目所收集的全部環境監察數據;
(b) 接達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所有文件定稿;
(c) 按日期搜尋;
(d) 按監察數據類別(水質、生態、噪音及空氣質素) 搜尋;以及
(e) 在搜尋後與相關的監察數據作出超文本連結。
表 1
進行附加土地污染評估地點的名單(摘自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119/2008)表5-3),須與本許可證條件第3.1項、圖2及圖3一併閱讀
地點 |
泥土分析參數 |
現有棺木火葬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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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油缸(缸底下)(本許可證圖2所示) |
總石油烴 聚芳烴 |
危險品倉庫(本許可證圖2所示) |
總石油烴 聚芳烴 |
日用油缸房、 燃油泵房及低於地面的輸油管(本許可證圖2所示) |
總石油烴 聚芳烴 |
火化爐 (火化爐、煙道及煙囪內的殘餘物) |
聚芳烴 二噁英 金屬(鉻、鈷、鎳、 銅、鋅 、砷、 鉬、鎘、錫、鋇、汞、鉛) |
電力變壓房(本許可證圖2所示) |
多氯聯苯 |
骸骨火化爐建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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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油缸(缸底下)(本許可證圖3所示) |
總石油烴 聚芳烴 |
危險品倉庫(本許可證圖3所示) |
總石油烴 聚芳烴 |
火化爐 (火化爐、煙道及煙囪內的殘餘物) |
聚芳烴 二噁英 金屬 (鉻、鈷、鎳、 銅、鋅 、砷、 鉬、鎘、錫、鋇、汞、鉛) |
註:
1. 本許可證共有3部,即A部
(許可證主要部分);B部
(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及C部
(許可證條件)。任何援引本許可證的人士須就環評條例的法律含意徵詢獨立法律意見,下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
2.
如違反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徵得環境局局長的同意後可勒令停止相關工程,直至許可證持有人為所造成的環境損害採取補救行動為止。在此情況下,許可證持有人未經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同意,不得進行任何相關工程。
3.
許可證持有人可根據環評條例第13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更改本許可證的條件。許可證持有人須把經修改的許可證替換在工程項目工地內展示的原有許可證。
4.
承擔工程項目整項或部分工程的責任的人,在承擔責任之前,可根據環評條例第12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新的環境許可證。
5.
根據環評條例第14條的規定,署長可在環境局局長的同意下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本許可證。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許可證必須從建造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6.
如果本許可證在工程項目營辦期間取消或交回,則在繼續進行工程項目之前,必須先根據環評條例規定取得另一份環境許可證。根據環評條例第26(1)條的規定,任何人在沒有有效環境許可證的情況下建造及營辦環評條例附表2第I部所列明的指定工程項目,即屬犯罪。
7.
如任何人在違反本許可證的條件下營辦工程項目,根據環評條例,即屬犯罪 —
(i)
一經循公訴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罰款200萬元及監禁6個月;
(ii) 一經循公訴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500萬元及監禁2年;
(iii) 一經循簡易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iv) 一經循簡易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1年;及
(v) 在任何情況下如該罪行屬連續性質,法院或裁判官可就其信納該罪行連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10,000元。
8.
許可證持有人可在接獲本許可證後30天內,根據環評條例第17條就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提出上訴。
9.
上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欲知有關詳情,許可證持有人須參閱環評條例及徵詢獨立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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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rmit No. EP-329/2009
環境許可證編號EP-329/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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