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332/2009
環境許可證編號No. EP-332/2009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CHAPTER 499)
SECTION 10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第499章)
第10條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CONSTRUCT AND OPERATE
A DESIGNATED PROJECT
建造及營辦指定工程項目的環境許可證
A部 (許可證主要部分)
Pursuant
to Section 10 of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EIAO), the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e Director) grants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the Civil Engineering and
Development Department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Holder”)
to construct and operate the designated project described in Part B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specified in Part C. The issue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is based on the documents, approvals or permissions described below:
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環評條例)
第10條的規定,環境保護署署長(署長)將本環境許可證批予土木工程拓展署(下稱“許可證持有人”)以建造及營辦B部所說明的指定工程項目,但須遵守C部所列明的條件。本環境許可證是依據下列文件、批准或許可而簽發﹕
Application No. 申請書編號 |
AEP-332/2009
|
|
Document in the Register: 登記冊上的文件: |
(1) (2) (3) |
Feasibility
Study for Housing Development at Whitehead and Lee On in Ma On Shan, Sha Tin (Register
No. AEIAR-068/2002) : -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Final Report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EIA Report”], -
Executive Summary, and -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and
Audit Manual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EM&A Manual”] 沙田區馬鞍山白石及利安住宅發展可行性研究(登記冊編號: AEIAR-068/2002) -
環境影響評估終期報告[下稱「環評報告」], -
行政摘要,以及 -
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下稱「環監手冊」] The
Director’s letter of approval of the EIA Report dated 18 December 2002 (ref:
(34) in EP2/N1/S3/39 III) 署長於2002年12月18日發出批准環評報告的信件 (檔案編號:(34) in EP2/N1/S3/39 III) Application
for environmental permit submitted by the Permit Holder on 26 February 2009
(Application No. AEP-332/2009) 許可證持有人於2009年2月26日提交的環境許可證申請
(申請書編號:AEP-332/2009) |
24
March 2009
2009年3月24日
Date 日期 |
|
(Maurice
K.L. YEUNG) Principal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Officer for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環境保護署署長 (首席環境保護主任楊國良代行) |
PART B (DESCRIP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
B部 (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Hereunder
is the descrip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mentioned in Part A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下列為本環境許可證(下稱“許可證”)A部所提述的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Titl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名稱 |
Road
D1(N), Road D1(W) and Box Culvert of Whitehead & Lok Wo Sha Phase One
Project [This
designated project is here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roject”] 白石,落禾沙第一期道路及渠務工程- D1(N)路, D1(W)路
及箱形暗渠 [本指定工程項目下稱 “工程項目”] |
Nature
of Designated Project |
(1)
District distributor roads, and (2)
Drainage channel which discharges into an area which
is less than 300m from the boundary of a conservation area. (1)
地區幹路,及 (2)
排水道工程,而該工程排水入一個地區,該地區距離一個自然保育區的最近界線少於300米。 |
Loca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地點 |
Whitehead & Lok Wo Sha in Ma On Shan.
The location of the Project is shown in Figures 1 to 3 of this Permit. 馬鞍山白石及落禾沙。工程項目的位置載於本許可證夾附的圖1至3。 |
Scale and Scop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規模和範圍 |
(1)
An approximately 420m single two-lane carriageway –
a district distributor road D1(N), (2)
an approximately 400m dual two-lane carriageway – a
district distributor road D1(W), and (3)
a box culvert with a length of about 500m and its
outfall. (1)
長約為420米的雙線不分割行車道D1(N) 地區幹路, (2)
長約為400米的雙程雙線分割行車道D1(W) 地區幹路,及 (3)
長約為500米的箱形暗渠和它的出水口。 |
1. 一般條件
1.1 許可證持有人及任何從事工程項目的人士必須符合本許可證載列的全部條件。任何人士如有不符合本許可證的情況,可能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環評條例)(第499章)的規定,而當局可根據條例採取適當行動。
1.2 許可證持有人須經常確保完全符合現行法例的規定,包括但不限於噪音管制條例(第400章)、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第311章)、水污染管制條例(第358章)、廢物處置條例(第354章)及海上傾倒物料條例(第466章)。本許可證本身不會就根據任何法例提出的訴訟構成任何抗辯理由,或根據任何法例默示任何批准。
1.3 許可證持有人須印製本許可證的複本,連同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或本許可證A部所述文件,以供署長或獲授權人員任何時間內在本許可證所涵蓋的所有工地/辦事處查閱。凡提述本許可證,須包括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及登記冊內的相關文件。
1.4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本許可證的複本交予有關工地的負責人,並確保這些人士完全明白本許可證的所有條件與規定。工地是指建造及營辦工程項目的工地,下文所提及的工地亦屬同一意思。
1.5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工地的所有車輛進出口或一處方便地點,顯眼地展示本許可證的複本,以供公眾在任何時間內閱覽。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在這些地點展示關於本許可證(包括任何經修訂的許可證)的最新資料。許可證持有人如交回許可證的部分或全部,必須把其送交署長的通知書,在備有原有許可證的相同地點展示。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許可證必須從工程項目的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1.6 許可證持有人須依據本許可證B部的工程項目說明,建造及營辦工程項目。
1.7 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工程項目按照下述資料及措施建造及營辦: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068/2002)所說明的資料及建議;申請書所載的資料及建議(申請書編號:AEP-332/2009),尤其是夾附於申請書的環境評估補充資料;登記冊內的其他相關文件;本許可證所說明的資料或緩解措施;根據本許可證內載的條件須向署長存放或獲署長批准的提交文件所建議的緩解措施;以及在工程項目各階段進行的持續監察及監測工作所建議的緩解措施。登記冊文件所述建議如沒有在本許可證明確表示,則仍須實施這些建議,除非獲本許可證明確豁除或默示修訂。
1.8 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須在接獲署長的意見(如有者)後1個月內(除非署長另行指定),根據署長的意見加以修正並再向署長提交。
1.9 署長批准的所有提交文件、署長沒有給予意見的所有存放文件、或根據本許可證規定由署長給予意見修正的所有提交文件,均須詮釋為本許可證C部說明的許可證條件的一部分。提交文件如有任何修訂,均須獲署長的書面批准,或符合有關許可證條件訂明的規定。如有不符合提交文件的情況,可能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第499章)的規定。所有提交文件或提交文件的任何修訂本,均須由下文條件第2.1項所述的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然後才按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提交。
1.10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公開給公眾知道,方法是把有關文件複本存放於環評條例登記冊辦事處、署長指定的任何其他地方、署長指定的任何互聯網網站或採取署長指定的任何方法,以供公眾查閱。因此,許可證持有人須提供足夠數量的複本。
1.11 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提交的所有文件,須親身送交或以掛號方式郵寄至環評條例登記冊辦事處(現址為:香港灣仔軒尼詩道130號修頓中心27樓)。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的電子版本,均須以超文本標示語言(HTML)(第4.0或較後版本)及便攜式文件格式(PDF)(第4.0或較後版本)製作,除非另獲署長同意,並須與硬複本同時提交。
1.12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至少2個星期,以書面方式把工程項目建造工程的施工日期通知署長。施工日期如有任何更改,許可證持有人必須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署長。
1.13 為執行本許可證,「建造工程的展開」不包括有關工地清理和預備的工程,或署長同意的其他工程。
2. 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須提交的文件或採取的措施
2.1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2個月聘用一名獨立環境查核人。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在環境監察及審核(環監)或環境管理方面至少有7年經驗。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審核整體環監計劃,包括實施所有環境緩解措施、提交與環監有關的文件,以及提交本許可證所要求的其他文件。此外,獨立環境查核人須核實永久及臨時工程在環境上的可接受程度、相關的設計圖則和根據本許可證提交的文件。
2.2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2個月成立一個環境小組。環境小組須由一名環境小組組長帶領。環境小組組長須在環監或環境管理方面至少有7年經驗。環境小組及環境小組組長須按環監手冊內載的環監規定,執行環監計劃。
2.3 許可證持有人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後,須在4個星期內把主要建造公司及/或以任何形式與建造工程相關的合營企業的管理架構,以書面通知署長。提交的資料須至少包括一份組織圖、負責人的姓名及聯絡資料。
3. 工程項目的部分建造工程展開前須提交的文件或採取的措施
為D1(N) 路及D1(W)路進行考古調查
3.1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D1(N)路及D1(W)路建造工程展開前,根據環評報告的建議,把3套為D1(N)路及D1(W)路工程項目範圍進行的考古調查及行動計劃,提交署長批准。考古調查及行動計劃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經核准的考古調查及行動計劃建議的各項措施,必須根據該核准計劃所載的詳情及計劃全面實施。
提交景觀總綱圖
3.2 許可證持有人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後,須在6個月內,把3套景觀總綱圖,連同用以確定現有樹木是否適合移植的樹木調查報告,提交署長批准。許可證持有人須為D1(N) 路及D1(W)路的工程項目範圍,以及箱形暗渠的工程項目範圍,分別提交景觀總綱圖。
3.3 景觀總綱圖須包括位置、設計詳情、實施計劃 (包括任何移植工程的計劃)、保養及管理時間表,以及比例為1:1000 或獲署長同意的其他比例繪畫的圖則。景觀總綱圖亦須包括該工程項目營運階段的保養及管理時間表。樹林區的建造工程,必須在署長批准景觀總綱圖後才可進行。
4. 工程項目建造期間須採取的措施
4.1 許可證持有人必須按本許可證圖2及圖3所示的地點及設計,建造工程項目。
4.2 許可證持有人必須全面實施按本許可證條件第3.1及3.2項提交的核准文件內所述的設計及措施。
緩解文化遺產影響的措施
4.3 須沿D1(N)路工程項目邊界對開的建議渡頭史前考古地點,即環評報告圖7.45所指及本許可證圖4所示的地方,進行臨時支撐工程,以保持該史前遺址不受本工程項目影響。在D1(N)路工程項目範圍內,如有屬於該建議史前考古地點的沙堤,則須毗連沙堤設置圍欄。
4.4 防護圍欄必須設置在本許可證圖2所示的永久墓地C 的地面墓碑及烏溪沙村井周圍。
4.5 本許可證圖2所示的烏溪沙村井必須原址保留,並進行輔助性的景觀美化工程。
緩解對海星灣及該處海洋環境影響的措施
4.6 為減輕對海星灣及該處海洋環境造成的影響,必須實施在環評報告實施時間表所載的措施。該等措施已摘錄於本許可證附錄A。
保護風水林及計劃保留的樹木的措施
4.7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範圍內的風水林及計劃保留的混合林地周圍,以及在毗鄰工程項目範圍外的林地的工地邊界設置圍板,並須妥為保養。
4.8 在計劃保留的樹木附近2.5米範圍內進行的挖掘工程,必須以人手進行而非以機械操作;同時不得砍斷直徑為25毫米或以上的樹根。所有挖坑工程均須在距離計劃保留的樹木1.5米以外的地方進行。
4.9 為保護外露的樹根不被風化,須在其上蓋上濕潤的粗麻布或其他相若物料。在工程完竣後,須為外露的樹根蓋上適合的回填物料,即不含建築碎料、污染物料及直徑超出20毫米的石塊的土壤。
4.10 不得在任何計劃保留的樹木上直接堆積挖掘物料。燃料或石油物料貯存區及機械器材的停泊區須遠離計劃保留的樹木。
5. 環境監察及審核規定
5.1 環監計劃須按照與工程項目有關並已核准的環監手冊所載程序及規定執行。計劃如有更改,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提出充分理由,並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環監手冊內載的資料及規定,然後才提交署長批准。
5.2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須至少提早2個星期向署長提交基線監測報告的3份硬複本,以及1份按本許可證條件第7.1項所訂明的格式存備的電子版本。提交的報告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如署長要求,則須提交額外複本。
5.3 在規定提交報告的月份結束後2個星期內,須向署長提交每月環監報告的3份硬複本,以及1份按本許可證條件第7.1項所訂明的格式存備的電子版本。提交的報告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如署長要求,則須提交額外複本。
6. 工程項目營辦期間須採取的措施
為D1(N)路及D1(W)路採取的措施
6.1 許可證持有人須全面實施和保持本許可證條件第3.1項的核准景觀總綱圖所載的設計和措施。
6.2 沿D1(N)路的工程項目範圍,毗連屬於本許可證圖4所示的建議渡頭史前考古地點的沙堤,須設置圍欄。
6.3 許可證持有人須按本許可證條件第4.5項在烏溪沙村井附近範圍持續進行輔助性的景觀美化工程。
6.4 工程項目範圍所收集的雨水徑流,須在白石北岸及西岸的排水口排放。雨水徑流不得排放到海星灣。
為箱形暗渠採取的措施
6.5 許可證持有人須按本許可證條件第3.1項的核准景觀總綱圖,全面保養其中所載的設計和措施。
6.6 工程項目範圍所收集的雨水徑流,須在白石北岸及西岸的排水口排放。雨水徑流不得排放到海星灣。
7. 環監資料的電子匯報
7.1 為方便公眾透過環評條例互聯網網站及在環評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查閱基線監察報告及每月環監報告,以超文本標示語言(HTML)(第4.0或較後版本)及便攜式文件格式(PDF)(第4.0或較後版本)製作的報告的電子版本,除非另獲署長同意,須與本許可證條件第5.2及5.3項所說明的硬複本同時提交。關於HTML的版本方面,可與報告各節及小節作出超文本連結的目錄須在文件開端加入。報告內各類圖表須在載有相關資料的正文內作出超文本連結。除非另獲署長同意,報告內所有圖形均須以交錯存取的GIF格式制定。報告的電子版本內容,必須與硬複本的內容一致。
註:
1. 本許可證共有3部,即A部(許可證主要部分);B部(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及C部(許可證條件)。任何援引本許可證的人士須就環評條例的法律含意徵詢獨立法律意見,下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
2. 如違反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徵得環境局局長的同意後可勒令停止相關工程,直至許可證持有人為所造成的環境損害採取補救行動為止。在此情況下,許可證持有人未經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同意,不得進行任何相關工程。
3. 許可證持有人可根據環評條例第13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更改本環境許可證的條件。許可證持有人須把經修改的許可證替換在工地內展示的原有許可證。
4. 承擔工程項目整項或部分工程的責任的人,在承擔責任之前,可根據環評條例第12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新的環境許可證。
5. 根據環評條例第14條的規定,署長可在環境局局長的同意下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環境許可證。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環境許可證必須從建造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6. 如果本許可證在工程項目建造或營辦期間取消或交回,則在繼續進行工程項目之前,必須先根據環評條例規定取得另一份環境許可證。根據環評條例第26(1)條的規定,任何人在沒有有效環境許可證的情況下建造或營辦條例附表2第I部所列明的指定工程項目,即屬犯罪。
7. 如任何人在違反本許可證的條件下建造或營辦工程項目,根據環評條例,即屬犯罪:
(i) 一經循公訴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罰款200萬元及監禁6個月;
(ii) 一經循公訴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500萬元及監禁2年;
(iii) 一經循簡易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iv) 一經循簡易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1年;及
(v) 在任何情況下如該罪行屬連續性質,法院或裁判官可就其信納該罪行連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10,000元。
8. 許可證持有人可在接獲本許可證後30天內,根據環評條例第17條就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提出上訴。
9. 上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欲知有關詳情,許可證持有人須參閱環評條例及徵詢獨立法律意見。
環境許可證編號EP-332/2009
就緩解建造階段對海星灣及該處海洋環境的影響而採取的措施
(i)
許可證持有人須提供良好的地面排水系統,該系統須附設設計良好,用以阻擋沉積物的聚泥坑,以減少徑流中的懸浮固體。淤泥消減器件須妥為保養。至於沒有排水渠的地方或在建造排水渠之前,便須挖掘坑槽,引導地面徑流流過,讓沉積物沉澱及/或滲透,從而收集沉積物。此外亦須提供流動沉積池,以減低廢水的懸浮固體數量。
(ii)
所有接近海星灣的建造工程均會被視為可引起特別關注的活動。許可證持有人須安裝及妥為保養淤泥收集器,以免任何淤泥徑流流入海星灣,同時亦須監察及按需要處理所有在建造階段產生的廢水,然後才可把廢水排放到白石的北岸和西岸。
(iii)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雨季期間覆蓋堆存物料,以免產生淤泥徑流。此外亦須在附近地方提供排水系統及利用一處平坦而外露的透水地方堆存物料,以便控制和方便工地徑流滲透。
(iv)
減少水質受一般工地徑流影響的最有效緩解措施,是保持工地清潔,以及在洩漏化學品(如燃料)時立刻清理/採取補救措施,因此所有建築工地均須時刻遵守這些措施。此外,許可證持有人須為工地現場的工人提供足夠的衞生設備,並須為食堂裝設隔油池。
(v)
清洗混凝土會增加受水水體的酸鹼值,因此應按需要加設緩衝器,把混凝土廢水中和後,才排放到雨水渠或水道。許可證持有人應在工地內挑選一個遠離任何水體的特定地點,用作清洗混凝土攪拌機,同時亦應使用淘濾井/沉積池沉澱清洗混凝土的水,然後才排放/處理污水。此外,在螺旋鑽孔樁產生的懸浮物體(如有),亦應在淘濾井/沉積池沉澱。
(vi)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保養工場及存放區安裝油污攔截器,並須定期清空。油污攔截器須設有旁通管,以免在大雨期間出現沖水情況。
(vii)
車輪清洗間與公共道路之間的路段須鋪築路面,以防廢水或其他工地徑流流入公共道路的排水渠。車輪清洗間流出的沙粒和砂礫應加以沉澱及清除,然後才排水入雨水渠。車輪清洗間必須能再用經沉澱的清洗車輪廢水。
(viii)
在進行任何潮下建造工程時,應使用圍堰隔泥幕。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332/2009
環境許可證編號 EP-332/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