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337/2009
環境許可證編號EP-337/2009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CHAPTER 499)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第499章)
第10條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CONSTRUCT AND OPERATE A DESIGNATED PROJECT
建造及營辦指定工程項目的環境許可證
A部
(許可證主要部分)
Pursuant to
Section 10 of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the EIAO), the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e Director) grants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Civil Engineering and
Development Department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Holder”)
to construct and operate the designated project described in Part B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specified
in Part C. The issue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is based on the documents, approvals or permissions described below:
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第10條的規定,環境保護署署長(署長)將本環境許可證批予土木工程拓展署(下稱“許可證持有人”) 以建造及營辦B部所說明的指定工程項目,但須遵守C部所列明的條件。本環境許可證的發出,乃以下表所列的文件、批准或許可作為根據:
Application
No. 申請書編號: |
AEP-337/2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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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n the Register: 登記冊上的文件: |
(1)
Kai Tak Development -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EIA) Report (Volume 1 to Volume 7), EIA Executive Summary and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and Audit (EM&A) Manual (Register No. AEIAR-130/2009)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EIA Report"] 啟德發展計劃–環境影響評估(環評)報告 (第一冊至第七冊)、環評行政摘要及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 (登記冊編號:AEIAR-130/2009) [下稱 「環評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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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The Director’s letter of approval of the EIA
report dated 4.3.2009 referenced (40) in Ax(3) to EP2/K19/S3/ 署長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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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Application documents including all attachments
submitted by the Permit Holder on 26.3.2009 (Application No. AEP-337/2009) 申請文件包括許可證持有人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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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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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ctor YEUNG) Acting Principal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Officer for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環境保護署署長 (處理首席環境保護主任 楊維德代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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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B (DESCRIPTIONS
OF DESIGNATED PROJECTS)
B部 (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Hereunder is the
descrip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s mentioned in Part A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下列為本環境許可證(下稱許可證)A部所提述的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Title
of Designated Projects 指定工程項目的名稱 |
New distributor roads
serving the planned Kai Tak Development [this is referred hereafter as “the
Project”] 服務計劃中的啟德發展的新幹路道路 [本指定工程項目下稱「工程項目」] |
Nature
of Designated Projects |
New district
distributor roads. 新地區幹路道路。 |
Loca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地點 |
The distributor roads
are located at the Kai Tak Development area. The location of the Project is
shown in Figure 1 of this Permit. 幹路道路位於啟德發展區上。圖1顯示工程的位置。 |
Scale and Scope of Designated
Project(s) 指定工程項目的規模和範圍 |
Construction
and operation of the following district distributor roads: (a) Road D1 – a dual 2-lane carriageway of
approximately (b) Road D2 – a dual 3-lane carriageway of
approximately (c) Road D3 – a dual 2-lane carriageway of
approximately (d) Road D4 – a dual 2-lane carriageway of
approximately 建造及營辦以下地區幹路道路: (a)
D1道路 – 約1.3千米長的雙線雙程車道 (b)
D2道路 – 約1.1千米長的三線雙程車道 (c)
D3道路 – 約2.3千米長的雙線雙程車道 (d)
D4道路 – 約0.9千米長的雙線雙程車道。 |
1. 一般條件
1.1 許可證持有人及任何從事工程項目的人士必須完全符合本許可證載列的全部條件。任何人士如有不符合本許可證的情況,可能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環評條例)(第499章)的規定,而當局可根據條例採取適當行動。
1.2 許可證持有人須經常確保完全符合現行法例的規定,包括但不限於《噪音管制條例》(第400章)、《空氣污染管制條例 》(第311章)、《水污染管制條例》(第358章)及《廢物處置條例》(第354章)。本許可證本身不會(a)就根據任何法例提起的法律程序構成任何抗辯理由,或(b)根據任何法例默示任何批准。
1.3 許可證持有人須印製本許可證的複本,連同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或本許可證A部所述文件,以供署長或獲授權人員任何時間內在本許可證所涵蓋的所有工地/辦事處查閱。凡提述本許可證,須包括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及環評條例登記冊辦事處存放的相關文件。
1.4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本許可證的一份複本交予工程項目工地的負責人,並確保這些人士完全明白本許可證的所有條件與規定。工地是指建造及/或營辦工程項目的工地,下文所提及的工地亦屬同一意思。
1.5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有關建造工地的所有車輛進出口或一處方便地點,顯眼地展示本許可證的複本,以供公眾在任何時間內閱覽。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在這些地點展示關於本許可證(包括任何經修訂的許可證)的最新資料。許可證持有人如交回許可證的部分或全部,必須把其送交署長的通知書,在備有原有許可證的各處相同地點展示。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許可證必須從建造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1.6 許可證持有人須依據本許可證B部的說明,建造及營辦工程項目。
1.7 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工程項目按照下述資料設計、建造及營辦: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130/2009)所說明的資料及各項建議;登記冊內的其他相關文件;本許可證所說明的資料或緩解措施;根據本許可證內載的條件須向署長存放或獲署長批准的提交文件所建議的緩解措施;以及在工程項目各階段進行的持續監察及監測工作所建議的緩解措施。登記冊文件所述建議如沒有在本許可證明確表示,則仍須實施這些建議,除非獲本許可證明確豁除或默示修訂。
1.8 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須在接獲署長的意見(如有者)後1個月內(除非署長另行指定),根據署長的意見加以修正及重新提交。
1.9 署長批准的所有提交文件、署長沒有給予意見的所有存放文件、或根據本許可證規定由署長給予意見修正的所有提交文件,均須詮釋為本許可證C 部說明的許可證條件的一部分。提交文件如有任何修訂,均須獲署長的書面批准,或符合有關許可證條件訂明的規定。如有不符合提交文件的情況,則可能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第499章)的規定。所有提交文件或提交文件的任何修訂本,均須由下文條件第2.1及2.2項所述的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然後才按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提交。
1.10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公開給公眾人士知道,方法是把有關文件複本存放於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或署長指定的任何其他地方,或署長指定的任何互聯網網站,或採取署長指定的任何方法,以供公眾查閱。因此,許可證持有人須提供足夠數量的複本。
1.11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1個月以書面方式把工程項目的施工日期通知署長。施工日期如有任何更改,許可證持有人必須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署長。
1.12 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提交的所有文件,須親身送交或以掛號方式郵寄至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現址為:香港灣仔軒尼詩道130號修頓中心27樓)。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的電子版本,均須以超文本標示語言(HTML)(第4.0或較後版本)和便攜式文件格式(PDF)(第4.0或較後版本)製作,除非另獲署長同意,並須與硬複本同時提交。
1.13 為執行本許可證,「建造工程的展開」不包括有關工地清理和預備工程,或署長同意的其他工程。
2. 特定條件
2.1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2個星期成立一個環境小組。環境小組不得與工程項目的承辦商或獨立環境查核人有任何聯繫。環境小組須由一名環境小組組長帶領。環境小組組長須在環境監察及審核(環監)或環境管理方面至少有7年經驗。環境小組及環境小組組長須按工程項目的環監手冊(登記冊編號:AEIAR-130/2009)內載的要求,執行環監計劃。此外,環境小組組長須負責核證永久及臨時工程在環境上的可接受程度、相關的設計圖則和根據本許可證提交的文件。環境小組組長須保存一本記錄冊,同時記載可能會影響環境影響評估的每宗事件、每種情況或每次情況變化,以及每次不符合核准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130/2009)建議或本許可證的情況。環境小組組長須在發生任何類似事件、情況或情況變化後1個工作天內通知獨立環境查核人。存放這本環境小組組長記錄冊的地方,須可供協助督導執行核准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130/2009)的建議或本許可證的所有人士、署長或獲授權人員隨時查閱。環境小組組長如未能在記錄冊保存記錄、未能執行環監手冊所列明的環境小組組長職務,或未能符合本條件的規定,署長有權以書面要求許可證持有人撤換環境小組組長。許可證持有人如未能安排人選替補,或在聘用新環境小組組長後仍未能在記錄冊保存同期的記錄,或會導致許可證遭暫時吊銷、取消或更改。.
2.2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2個星期聘用一名獨立環境查核人。獨立環境查核人不得與工程項目的承辦商或環境小組有任何聯繫。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在環監或環境管理方面至少有7年經驗。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執行工程項目環監手冊(登記冊編號:AEIAR-130/2009)所列明的職務,以及審核整體的環監表現,包括實施所有環境緩解措施、提交環監手冊規定的文件,以及提交本許可證所要求的其他文件。此外,獨立環境查核人須核實永久及臨時工程在環境上的可接受程度、相關的設計圖則和根據本許可證提交的文件,並須核實本許可證條件第2.1項所述的記錄冊。在每次出現情況變化或不符合核准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130/2009)或本許可證的情況,而可能會妨礙就工程項目所造成不良環境影響而進行的監察或控制工作時,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在接獲環境小組組長通知後1個工作天內以傳真方式通知署長。獨立環境查核人如未能通知署長有關情況,未能執行環監手冊所列明的獨立環境查核人職務,或未能符合本條件的規定,署長可以書面要求許可證持有人撤換獨立環境查核人。如未能按指示撤換獨立環境查核人,或在聘用新獨立環境查核人後仍未能通知署長有關情況,則或會導致許可證遭暫時吊銷、取消或更改。為執行本條件,許可證持有人的通知等同獨立環境查核人的通知。
2.3 許可證持有人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須至少提早1個星期把主要建造公司及/或以任何形式與工程項目建造工程相關的合營企業的管理架構,以書面通知署長。提交的資料須至少包括一份組織圖、負責人的姓名及聯絡資料。
2.4 許可證持有人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須至少提早1個月存放工程項目設計圖則(包括下述條件第2.6項所指D3道路上的海濱長廊蓋層)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圖則的比例最低限度為1:1000。
噪音影響緩解措施
2.5 在工程項目建造期間,須執行下述緩解措施,以盡量減低對感應強的地方可能造成的噪音影響:
(a) 工程項目的建造須採用低噪音的機動設備;
(b) 須採用密封式隔音罩遮隔較固定機動設備(包括空氣壓縮機、鋼筋彎曲機、混凝土泵、發電機及水泵)所產生的噪音,以免對感應強的地方造成影響;
(c) 須採用活動的懸臂式隔音屏障遮隔流動機動設備(包括瀝青攤鋪機、破碎機、挖土機及手提破碎機)所產生的噪音,以免對感應強的地方造成影響。該些活動的懸臂式隔音屏障,須靠近流動機動設備,並按每次流動機動設備的遷移位置,同步相應移動/調較位置,以加強其減低噪音的成效。
2.6 在D3道路啟用前、或在舊機場跑道上任何受影響住宅發展入伙前(以較後的日期為準),須在圖2所示的D3道路上提供環評報告第1/7冊(登記冊編號: AEIAR-130/2009)第2.6.111及
保障工人免受潛在土地污染影響措施
2.7 D4道路的建造工程,須待機電工程署九龍灣車輛維修工場(圖1 所示)完成全部所需除污工程至令處長滿意, 始可展開。
2.8 在接近雷達站及前政府飛行服務隊大樓(圖1所示)覆蓋範圍進行D4道路挖掘工程的地盤工人須使用個人保護裝置,以免工人因皮膚接觸地下水而可能出現的風險。
保護文化遺產成果免受道路建造工程影響措施
2.9 D1道路的建造工程,須待AA3溝道(圖1 所示)附近的所需考古調查及搶救發掘全部完成至令處長滿意, 始可展開。
景觀及視覺影響緩解措施
2.10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須豎設裝飾圍板,並須在整段施工期間妥善維持。
2.11 在本工程項目各幹路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1個月向署長一併或個別存放各幹路的景觀緩解計劃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景觀緩解計劃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核准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130/2009)內載的資料及建議,並最低限度須包括下列各項:
(a) 補償植樹計劃須納入建議工程項目內,以補償受影響的樹木;
(b) 須設置由樹木/灌木/攀緣植物組成的高身緩衝屏障,在視覺上緩和工程結構及相關設施的生硬感;
(c) 新道路沿途須加入敏感性街景設計,以反映啟德新市區發展的面貌。
(d) 路旁的美化市容地帶及道路中央分隔欄的空間位置,須設置構築物、栽種觀賞樹木/灌木/攀緣植物,以提升市容質素。
(e) 所有建築物、工程結構及相關的基建設施在外型、物料及飾面方面,均須採用美觀的設計。
2.12 在本工程項目各幹路啟用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1個星期向署長一併或個別存放各幹路竣工圖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竣工圖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按上文條件第2.11項規定存放的景觀緩解計劃。
3.
環境監察及審核(環監)規定
3.1 工程項目的環監計劃須按照核准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130/2009)的環監手冊第1、2、15及16部分所載程序及規定執行。環監規定或計劃如有更改,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提出充分理由,並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環監手冊所載的相關規定,並須事先獲署長批准,方可執行。
3.2 在工程項目建造工程展開前,須至少提早1個月向署長提交基線監測報告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文件提交署長前,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環監手冊第1、2、15及16部分所載的相關規定。如署長要求,則須提交額外複本。
3.3 在規定提交報告的月份結束後2個星期內,須向署長提交每月環監報告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每月環監報告須包括各種不符合環評報告內載的建議或本許可證情況的摘要。提交的每月環監報告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環監手冊第1、2、15及16部分所載的相關規定,然後才提交署長。如署長要求,則須提交額外複本。
3.4 根據本許可證提交的所有環境監察及審核數據,均須有效及真實無誤。
3.5 環監手冊第1、2、15及16部分所述的任何所需補救措施及行動,均須按環監手冊第1、2、15及16部分所列的時限或署長同意的時間內徹底及妥善執行。
4.
環監資料的電子匯報
4.1 為方便公眾透過環評條例互聯網網站及在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查閱基線監測報告及每月環監報告,以超文本標示語言
(HTML)(第4.0或較後版本)及便攜式文件格式 (PDF)(第4.0或較後版本)製作的報告的電子版本,除非另獲署長同意,須與本許可證條件第3.2及3.3項所說明的硬複本同時提交。關於HTML的版本方面,可與報告各節及小節作出超文本連結的目錄須在文件開端加入。環監報告內各類圖表須在載有相關資料的正文內作出超文本連結。除非另獲署長同意,報告內所有圖形均須以交錯存取的GIF格式制定。報告的電子版本內容,必須與硬複本的內容一致。
註:
1. 本許可證共有3部,即 A部(許可證主要部分);B部(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及 C部(許可證條件)。任何援引本許可證的人士須就條例的法律含意徵詢獨立法律意見,下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
2. 如違反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徵得環境局局長的同意後可勒令停止相關工程,直至許可證持有人為所造成的環境損害採取補救行動為止。在此情況下,許可證持有人未經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同意,不得進行任何相關工程。
3. 許可證持有人可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條例」)第13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更改本環境許可證的條件。許可證持有人須把經修改的許可證替換在建造工地內展示的原有許可證。
4. 承擔工程項目整項或部分工程的責任的人,在承擔責任之前,可根據條例第12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新的環境許可證。
5. 根據條例第14條的規定,署長可在環境局局長的同意下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環境許可證。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環境許可證必須從工程項目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6. 如果本許可證在工程項目建造或營辦期間取消或交回,則在繼續進行工程項目之前,必須先根據條例規定取得另一份環境許可證。根據條例第26(1)條的規定,任何人在沒有有效環境許可證的情況下建造或營辦條例第I部附表2所列明的指定工程項目,即屬犯罪。
7. 如任何人在違反本許可證的條件下建造或營辦工程項目,根據條例,即屬犯罪: -
(i)
一經循公訴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罰款200萬元及監禁6個月;
(ii)
一經循公訴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500萬元及監禁2年;
(iii)
一經循簡易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iv)
一經循簡易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1年;及
(v) 在任何情況下如該罪行屬連續性質,法院或裁判官可就其信納該罪行連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10,000元。
8. 許可證持有人可在接獲本許可證後30天內,根據條例第17條就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提出上訴。
9. 上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欲知有關詳情,許可證持有人須參閱環評條例及徵詢獨立法律意見。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337/2009
環境許可證編號EP-337/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