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351/2009
環境許可證編號EP-351/2009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CHAPTER
499)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第499章)
第10條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CONSTRUCT A
DESIGNATED PROJECT
建造指定工程項目的環境許可證
A部 (許可證主要部分)
Pursuant to Section 10 of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EIAO), the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e Director) grants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the Architectural Services Department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Holder”) to construct the designated
project described in Part B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specified in Part C. The issue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is based on the documents, approvals or permissions described below:
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環評條例)第10條的規定,環境保護署署長 (署長) 將本環境許可證批予建築署(下稱 “許可證持有人”),以建造B部所說明的指定工程項目,但須遵守C部所說明的條件。本環境許可證的發出,乃以下表所列的文件、批准或許可作為根據:
Application No. 申請書編號: |
AEP-351/2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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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n the Register : 登記冊上的文件:: |
(1) Provision of a Poultry Slaughtering Centre in Sheung Shui: –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Report – Volume
I & II ( –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and Audit Manual ( –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Executive
Summary ( (Register
No. AEIAR-142/2009) (1) 上水家禽屠宰中心: –
環境影響評估報告 –
第1及第2冊(2009年6月5日 ) [下稱 「環評報告」] –
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
(2009年6月5日) [下稱「環監手冊」] –
環境影響評估行政摘要 (2009年6月5日) [下稱「環評摘要」] (登記冊編號 : AEIAR-142/2009) (2) The Director’s letter of approval of the EIA Report dated (2) 署長於2009年9月16日發出批准環評報告的信件,檔案編號:(11) in
An(1) to EP2/N7/N/49 IV。 (3) Application for Environmental Permit submitted on (3) 於2009年 6月5日提交的環境許可證申請 (申請書編號:AEP-351/2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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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tober 2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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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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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urice YEUNG) Principal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Officer (Assessment and Noise) for the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環境保護署署長 (首席環境保護主任(評估及噪音)楊國良代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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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B (DESCRIPTIONS OF DESIGNATED PROJECT)
B部 (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Hereunder is the descrip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mentioned in Part A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下列為本環境許可證(下稱 “許可證”) A部所提述的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Titl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名稱 |
Poultry Slaughtering Centre in Sheung Shui 上水家禽屠宰中心 [This designated project i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roject”] [本指定工程項目下稱 “工程項目”] |
Nature of Designated Project |
An abattoir with a daily slaughter capacity of more than 500 numbers of
livestock 最高屠宰量超過每天500隻牲畜的屠場 |
Loca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地點 |
Man Kam To Road, Sheung Shui, New Territories 新界上水文錦渡路 The location of the Project is shown in Figure 1 and Figure 2 of this Permit. |
Scale
and Scop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規模和範圍 |
The Project mainly consists of the followings:- 工程項目主要範圍包括以下各項:- (i)
Construction of a Poultry Slaughtering Centre
will a daily maximum slaughtering capacity of 30,000 chickens and 3,000 minor
poulty; and (ii)
Construction of a dedicated twin rising mains
from the Poultry Slaughtering Centre to the Shek Wu Hui Sewerage Treatment
Works. (i)
建造每天最高屠宰量30,000雞及3000雜禽的家禽屠宰中心; (ii)
建造一套由工地連接至石湖墟污水廠的雙管污水泵喉。 |
1
一般條件
1.1
許可證持有人及任何從事工程項目的人士必須完全符合本許可證載列的全部條件。任何人士如有不符合本許可證的情況,可能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第499章) 的規定,而當局可根據條例採取適當行動。
1.2
許可證持有人須經常確保完全符合現行法例的規定,包括但不限於噪音管制條例 (第400章);空氣污染管制條例 (第311章);水污染管制條例 (第358章) 及廢物處置條例 (第354章) 。本許可證本身不會就根據任何法例提起的法律程序構成任何抗辯理由,或根據任何法例默示任何批准。
1.3
許可證持有人須印製本許可證的複本,連同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或本許可證A部所述文件,以供署長或獲授權人員任何時間內在本許可證所涵蓋的所有工地 / 辦事處查閱。凡提述本許可證,須包括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及登記冊內的相關文件。
1.4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本許可證的一份複本交予有關工地的負責人,並確保這些人士完全明白本許可證的所有條件與規定。工地是指建造工程項目的工地,下文所提及的工地亦屬同一意思。
1.5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有關建造工地的所有車輛進出口或一處方便地點,顯眼地展示本許可證的複本,以供公眾在任何時間內閱覽。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在這些地點展示關於本許可證 (包括任何經修訂的許可證) 的最新資料。許可證持有人如交回許可證的部分或全部,必須把其送交署長的通知書,在備有原有許可證的各處相同地點展示。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許可證必須從建造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1.6
許可證持有人須依據本許可證B部的說明,建造工程項目。
1.7
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工程項目的設計及建造,按照下述資料及措施辦理: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142/2009)所說明的資料及建議;申請文件包括全部附件(申請書編號:AEP-351/2009);登記冊內的其他相關文件;本許可證所說明的資料及緩解措施;根據本許可證內載的條件須向署長存放或獲署長批准的提交文件所建議的緩解措施;以及在工程項目各階段進行的持續監察及監測工作所建議的緩解措施。登記冊文件所述建議如沒有在本許可證明確表示,則仍須實施這些建議,除非獲本許可證明確豁除或默示修訂。
1.8
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須在接獲署長的意見 (如有者) 後1個月內 (除非署長另行指定),根據署長的意見加以修正並再向署長提交。
1.9
署長批准的所有提交文件、署長沒有給予意見的所有存放文件、或根據本許可證規定由署長給予意見修正的所有提交文件,均須詮釋為本許可證C部說明的許可證條件的一部分。提交文件如有任何修訂,均須獲署長的書面批准,或符合有關許可證條件訂明的規定。如有不符合提交文件的情況,可能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第499章) 的規定。所有提交文件或提交文件的任何修訂本,均須按下文條件第2.1及2.2項所述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然後才按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提交。
1.10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公開給公眾人士知道,方法是把有關文件複本存放於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或署長指定的任何其他地方,或署長指定的任何互聯網網站,或採取署長指定的任何其他方法,以供公眾查閱。因此,許可證持有人須提供足夠數量的複本。
1.11
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提交的所有文件,須親身送交或以掛號方式郵寄至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 (現址為:香港灣仔軒尼詩道130號修頓中心27樓)。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的電子版本,均須以超文本標示語言
(HTML) (第4.0或較後版本) 和便攜式文件格式 (PDF) (第4.0或較後版本) 製作,除非另獲署長同意,並須與硬複本同時提交。
1.12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1個月以書面方式把建造工程的施工日期通知署長。施工日期如有任何更改,許可證持有人必須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署長。
1.13
為執行本許可證,「工程項目的展開」不包括有關工地清理和預備的工程,或署長同意的其他工程。
2
特別條件
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須提交的文件或執行的措施
聘用環境監察及審核(「環監」)人員
2.1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1個月成立一個環境小組。環境小組不得與工程項目的承辦商或獨立環境查核人有任何聯繫。環境小組須由一名環境小組組長帶領。環境小組組長須在環境監察及審核 (「環監」) 或環境管理方面至少有7年經驗。環境小組及環境小組組長須按環監手冊內所載的環監規定,執行環監計劃。環境小組組長須保存一本記錄冊,同時記載可能會影響符合環評報告的建議及本許可證的情況的每宗事件、每種情況或每次情況變化。環境小組組長須在發生任何類似事件、情況或情況變化後1個工作天內通知獨立環境查核人。存放環境小組組長的記錄冊的地方,須可供協助督導執行環評報告的建議及本許可證的所有人士、署長或獲授權人員隨時查閱。環境小組組長如未能在記錄冊保存記錄、未能執行環監手冊所列明的環境小組組長職務或未能符合本條件的規定,署長有權以書面要求許可證持有人撤換環境小組組長。許可證持有人如未能安排人選替補,或在聘用新環境小組組長後仍未能在記錄冊保存同期的記錄,可導致許可證遭暫時吊銷、取消或更改。
2.2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1個月聘用一名獨立環境查核人。獨立環境查核人不得與工程項目的承辦商或環境小組有任何聯繫。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在環監或環境管理方面至少有7年經驗。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執行環監手冊所列明的職務,以及審核整體環監工作的表現,包括實施所有環境緩解措施、提交環監手冊規定的文件,以及提交本許可證所要求的其他文件。此外,獨立環境查核人須核實永久及臨時工程在環境上的可接受程度、相關的設計圖則和根據本許可證提交的文件,並須核實本許可證條件第2.1項所述的記錄冊。在每次出現事故或情況、或情況變化、或不符合環評報告的建議及或本許可證的情況,而可能會妨礙工程項目所造成的不良環境影響的監察或控制工作時,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在接獲環境小組組長通知後1個工作天內以傳真方式通知署長。獨立環境查核人如未能通知署長有關情況,未能執行環監手冊所列明獨立環境查核人的職務或未能符合本條件的規定,署長可以書面要求許可證持有人撤換獨立環境查核人。如未能按指示撤換獨立環境查核人,或在聘用新獨立環境查核人後仍未能通知署長有關情況,則或會導致許可證遭暫時吊銷、取消或更改。為執行本條件,許可證持有人作出的通知等同獨立環境查核人作出的通知。
主要建造公司的管理架構
2.3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2個星期,把主要建造公司及 / 或以任何形式與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相關的合營企業的管理架構,以書面通知署長。提交的資料須至少包括一份組織圖、負責人的姓名及聯絡資料。
提交最新的環監手冊
2.4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2個月向署長提交最新的環監手冊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文件提交署長前,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以確定符合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142/2009) 內載的資料及建議;申請文件包括全部附件(申請書編號:AEP-351/2009)及登記冊內的其他相關文件。環監手冊須包括有關空氣質素、噪音、水質及景觀及視覺方面的環監規定的最新資料。獲批准環監手冊建議的各項措施,均須按環監手冊載述的規定及時間表,徹底及妥善執行。
家禽屠宰中心的設計
2.5 為盡量減低空氣、噪音和人類健康風險的影響,除了暫存區之外,家禽屠宰中心的主樓必須以完全密封式結構設計和建造。家禽屠宰中心的主樓(包括暫存區)須裝有通風系統,以維持負壓狀態從而把氣流引導至氣味消除系統,然後才經大樓天台的排氣口排放廢氣。氣味消除系統必須具備至少95%的除味效能。排氣位置的高度須距離地面至少13米。排氣口須設於圖3所示的位置。任何改動氣味消除系統和排氣口的安排,須事先獲得署長同意。
2.6 為減低空氣質素的影響,家禽屠宰中心的煤氣鍋爐的氮氧化物排放率不得超過每秒0.04克。煤氣鍋爐的排氣口高度須距離地面至少13米。排氣口須設於圖3所示的位置。任何改動排氣口的安排,須事先獲得署長同意。
2.7 為減低家禽屠宰中心內因車輛行駛而產生的噪音,須提供圖1所示的5米高圍牆/構築物。鄰近紅橋新村的電機房須有5米高,並附設0.5米的簷篷,以收隔音之效。
2.8 為處理家禽屠宰中心排放的污水,須根據圖2所示建造一組專用的雙管污水泵喉(每條喉管的直徑不得少於150毫米),連接家禽屠宰中心和石湖墟污水處理廠。
2.9 為減低來自現場廢水處理系統的氣味影響,現場廢水處理系統必須以密封式結構設計和建造,並裝有氣味消除系統,以便把廢氣先作處理,然後才經位於廢水處理設施天台的排氣口排放。排氣位置的高度須距離地面至少13米。排氣口須設於圖3所示的位置。如要改動氣味消除系統和排氣口的安排,須事先獲得署長同意。
2.10 為減低與家禽屠宰中心相關的人類健康風險,須採用下列的建築設計/特點:–
(a)
家禽屠宰中心的布局設計必須能分隔運送活家禽的車輛和收集經處理的家禽產品的車輛;
(b)
在家禽屠宰中心大樓內提供雞籠清洗區;
(c)
在家禽屠宰中心大樓內提供「車輛清洗區」;
(d)
所設計和建造的暫存區必須能把廢物和污水收集於糞坑及輸送至現場廢水處理設施;
(e)
屠宰區在結構上須與暫存區、包裝區和儲存區分隔;
(f)
辦公室、接收區和供工人用膳及休息的員工室在結構上須與加工、處理及儲存家禽的房間和範圍分隔;
(g)
家禽屠宰中心大樓內須設有獨立房間,以便分別進行屠宰前檢測,以及為正待禽流感檢測結果的家禽和需要詳細檢查的家禽進行屠宰後檢驗;以及
(h)
許可證持有人須提供隔離室,為懷疑受感染的家禽進行檢疫。隔離室須裝有獨立通風系統。
2.11 為減低土地污染的可能性,家禽屠宰中心如需設置燃料庫,許可證持有人所設計和建造的燃料庫須位於地面之上,而其底部須設有護壆,以防止未能察覺的洩漏情況。
提交健康及安全計劃
2.12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2個月向署長存放4份健康及安全計劃的硬複本。健康及安全計劃載列在建造家禽屠宰中心期間,如在工程項目的工地內發現大量被沾污和有異味的泥土、地下油槽及其他危險物料,工人應穿着的個人防護裝備的詳情,以及如何處理和處置在工程項目的工地發現的受污染物料的詳情。
提交總綱發展藍圖
2.13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2個月提交總綱發展藍圖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予署長批准。總綱發展藍圖須展示家禽屠宰中心(包括所有建築物、煙囱及圍牆)的設計、規劃、外牆設計、色調及裝飾材料。
提交景觀美化計劃
2.14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2個月向署長提交景觀圖則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以供批准。景觀圖則展示有關景觀美化措施及補償種植的詳情,包括施工範圍內須要及毋須遷移的樹木,保留沿着文錦渡路近工地入口的屏障樹木、邊界牆和家禽屠宰場大樓的顏色和面層塗料以及在工地的北面邊界補償種植至少11棵不吸引雀鳥的品種的樹木。比例為1:1 000或以署長同意的其他合適比例的圖則須包括種植及移植的位置、範圍大小、數目及種類、實施方案,以及保養及管理時間表。圖則提交署長前,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以確定符合經核準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142/2009) 內載的資料、規定及建議、申請文件包括全部附件(申請書編號:AEP-351/2009)及登記冊內的其他相關文件。
工程項目施工期間須採取的措施和提交的文件
處理噪音對紅橋新村的影響的措施
2.15 許可證持有人須如圖4所示,在工程項目的工地東南邊界提供一道不少於5米高的臨時隔音屏障,以便在工程項目的工地局部遮擋噪音設備。該臨時隔音屏障須沒有空隙,並以表面質量密度至少10公斤/立方米的物料製造,除非另獲署長同意。
處理潛在土地污染的措施
2.16 在建造家禽屠宰中心期間,如發現懷疑受污染物料,許可證持有人須進行土地污染評估,並提交污染評估計劃書、污染評估報告、整治計劃書及整治報告予署長批准。待上述報告獲得署長批准後,許可證持有人才可在工程項目工地的受影響範圍內進行建造工程。
緩解景觀及視覺影響的措施
2.17 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在核准總綱發展藍圖和核准景觀美化計劃內建議的各項措施,均按照提交的文件所載的詳情和計劃全面和妥善地執行。
2.18 許可證持有人須採取以下措施,以盡量減少在進行建造工程期間的視覺影響:
(a) 工地辦事處的屋頂和外牆塗層須為橄欖綠色,顏色須與現有環境配合;
(b) 工地辦事處(包括屋頂)的高度不得超過10米;
(c) 屋宇裝備(如天線)可以超過10米,但須以黑色塗層覆蓋;
(d) 許可證持有人須沿着工地的周邊,以顏色與四周環境協調的圍板遮隔工地辦事處、建造工場及貯存地方,直至相關建造階段完成為止。
3
環境監察及審核(環監)規定
3.1
許可證持有人須按照環監手冊的程序及規定,執行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計劃如有任何更改,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提出充分理由,並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環監手冊所載規定,然後提交署長批准,方行實施。
3.2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2個星期向署長提交基線監測報告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文件提交署長前,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如署長要求,則須把基線監測報告的額外複本送交署長。
3.3
在規定提交報告的月份結束後2個星期內,許可證持有人須就建造階段向署長提交每月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文件提交署長前,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如署長要求,則須把每月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的額外複本送交署長。
3.4
許可證持有人須按照環監手冊內的事件 / 行動計劃所訂明的時限或如署長所同意的時限,徹底及妥善執行事件 / 行動計劃所說明的行動。
3.5
根據本許可證提交的所有環境監察及審核數據,均須有效及真實無誤。
3.6
為確保監察數據及結果具高透明度,許可證持有人須盡快把環境監察及審核的數據及結果、本許可證要求提交的所有文件及所有水平測試的數據及結果存於按下文條件第4.2項所設立的特定網站內,供公眾閱覽,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遲於有關資料可供閱覽後的2個星期。
3.7
按本許可證條件第3.4項採取的測量及補救行動的詳情,須在收集數據或完成補救行動3個工作天內記錄及備存、載入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並備妥有關資料以便在工地查閱或按署長要求提交查閱。
4
環監資料的電子匯報
4.1
為方便公眾透過環評條例互聯網網站及在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查閱環監手冊、基線監測報告及每月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以超文本標示語言 (HTML) (第4.0或較後版本) 及便攜式文件格式 (PDF) (第4.0或較後版本) 製作的報告的電子版本,除非另獲署長同意,須與本許可證條件第3項所說明的硬複本同時提交。關於HTML的版本方面,可與報告各節及小節作出超文本連結的目錄須在文件開端加入。報告內各類圖表須在載有相關資料的正文內作出超文本連結。除非另獲署長同意,報告內所有圖形均須以交錯存取的GIF格式制定。報告的電子版本內容,必須與硬複本的內容一致。
4.2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後6個星期內,設立特定網站,並以書面通知署長網址所在。該網站須存放工程項目的資料、上文條件第4.1項說明的所有環境監察及審核數據和報告、本許可證要求的所有提交文件和圖則的定稿、上文條件第4.1項說明的所有環境監察及審核數據和報告,均須在可行的情況下盡快透過由許可證持有人設立的特定網站供公眾閱覽,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遲於有關環境監察數據和報告收集或可供閱覽後的2個星期,除非另獲署長同意。所有提交的文件和圖則的定稿,均須在可行的情況下盡快透過由許可證持有人設立的特定網站供公眾閱覽,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遲於有關文件按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存放或獲署長批准後的2個星期,除非另獲署長同意。
4.3
上文條件第4.2項說明的互聯網網站,必須方便用戶使用,讓公眾容易接達監察數據及工程項目資料,當中包括工程項目簡介、環境影響評估報告、環境許可證、所有環境監察及審核數據和報告及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和圖則定稿。除非另獲署長同意,互聯網網站須具備部件提供下述功能:
(a)
接達工程展開後所收集的全部環境監察數據;
(b)
按日期搜尋;
(c)
按監察數據類別搜尋;以及
(d)
在搜尋後與相關的監察數據作出超文本連結。
註:
1.
本許可證共有3部,即A部(許可證主要部分);B部
(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及C部 (許可證條件)。任何援引本許可證的人士須就條例的法律含意徵詢獨立法律意見,下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
2.
如違反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徵得環境局局長的同意後可勒令停止相關工程,直至許可證持有人為所造成的環境損害採取補救行動為止。在此情況下,許可證持有人未經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同意,不得進行任何相關工程。
3.
許可證持有人可根據條例第13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更改本環境許可證的條件。許可證持有人須把經修改的許可證替換在建造工地內展示的原有許可證。
4.
承擔工程項目整項或部分工程的責任的人,在承擔責任之前,可根據條例第12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新的環境許可證。
5.
根據條例第14條的規定,署長可在環境局局長的同意下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環境許可證。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環境許可證必須從建造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6.
如果本許可證在工程項目的建造期間取消或交回,則在繼續進行工程項目之前,必須先根據條例規定取得另一份環境許可證。根據條例第26(1)條的規定,任何人在沒有有效環境許可證的情況下建造條例附表2第I部所列明的指定工程項目,即屬犯罪。
7.
如任何人在違反本許可證的條件下建造工程項目,根據環評條例,即屬犯罪 —
(i)
一經循公訴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罰款200萬元及監禁6個月;
(ii)
一經循公訴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500萬元及監禁2年;
(iii)
一經循簡易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iv)
一經循簡易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1年;以及
(v)
在任何情況下如該罪行屬連續性質,法院或裁判官可就其信納該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10,000元。
8.
許可證持有人可在接獲本許可證後30天內,根據條例第17條就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提出上訴。
9.
上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欲知有關詳情,許可證持有人須參閱環評條例及徵詢獨立法律意見。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351/2009
環境許可證編號 EP-351/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