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357/2009
環境許可證編號EP-357/2009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CHAPTER 499)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第499章)
第10條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CONSTRUCT AND OPERATE
A DESIGNATED PROJECT
建造及營辦指定工程項目的環境許可證
A部 (許可證主要部分)
Pursuant to Section 10 of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EIAO), the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e Director) grants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the HUTCHISON TELEPHONE CO. LIMITED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Holder") to construct and operate the designated project described in Part B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specified in Part C. The issue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is based on the documents, approvals or permissions described below:
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環評條例)第10條的規定,環境保護署署長(署長)將本環境許可證批予和記電訊有限公司(下稱 “ 許可證持有人”),以建造及營辦B部所說明的指定工程項目,但須遵守C部所列明的條件。本環境許可證是依據下列文件、批准或許可而簽發:
Application No. 申請書編號 |
AEP-357/2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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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n the Register : 登記冊上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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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Project Profile – “Proposed Installation of Integrated Mobile Radio Base Station at Lantau South Country Park, Nam Shan, Pui O, N.T.” (Register No.: PP-386/2009) 工程項目簡介 - “計劃於貝澳南山南大嶼山郊野公園安裝綜合流動電話收發站” (登記冊編號 : PP-386/2009)
2. The Director’s letter of permission to apply directly for environmental permit dated 29 June 2009 (Ref.: EP2/N9/Q/132) 署長於2009年6月29日 發出批准直接申請環境許可證的信件 (檔案編號 : EP2/N9/Q/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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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n the Register : 登記冊上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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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Application for Environmental Permit submitted by the Permit Holder on 13 July 2009 (Application No.: AEP-357/2009) 許可證持有人於2009年 7 月 13 日提交的環境許可證申請 (申請書編號:AEP-357/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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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July 2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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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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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 W.H. WONG) Principal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Officer (Regional Assessment) for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環境保護署署長 (首席環境保護主任(區域評估) 黃偉康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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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B (DESCRIP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
B部 (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Hereunder is the descrip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mentioned in Part A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下列為本環境許可證(下稱“許可證”)A部所提述的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Titl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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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posed Installation of Integrated Mobile Radio Base Station at Nam Shan, Pui O, N.T. (This designated project is here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roject”) 計劃於貝澳南山南大嶼山郊野公園安裝綜合流動電話收發站。 (本指定工程項目下稱“工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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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tur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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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rthworks and building works in the Lantau South Country Park. 於南大嶼山郊野公園內進行土木工事及建築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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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ca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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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m Shan, Pui O, Lantau Island. 大嶼山貝澳南山。
The location of the Project is shown in Figure 1 of this Permit. 工程項目的地點展示於本許可證圖1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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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ale and Scope of Designated Project |
The Project is to construct and operate an Integrated Mobile Radio Base Station, which comprises an equipment platform with footprint area of about 16m2 for accommodating an equipment cabinet and an antenna pole with height of about 5m, etc. 工程項目為建造及營辦一所綜合流動電話收發站,其包括一幅佔地約16平方米的儀器平台,以裝置一個儀器房和一支高約5米的天線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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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般條件
2.3 許可證持有人及任何從事工程項目的人士必須符合本許可證載列的全部條件。任何人士如有不符合本許可證的情況,可能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第499章) 的規定,而當局可根據環評條例採取適當行動。
2.4 許可證持有人須經常確保完全符合現行法例的規定,包括但不限於噪音管制條例(第400章);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第311章);水污染管制條例(第358章);廢物處置條例(第354章) ; 海上傾倒物料條例(第466章) 及郊野公園條例(第208章)。本許可證本身不會就根據任何法例提起的法律程序構成任何抗辯理由,或根據任何法例默示任何批准。
2.5 許可證持有人須印製本許可證的複本,連同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及本許可證 A部所述文件,以供署長或獲授權人員任何時間內在本許可證所涵蓋的所有工地 / 辦事處查閱。凡提述本許可證,須包括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及登記冊內的相關文件。
2.6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本許可證的複本交予有關工地的負責人,並確保這些人士完全明白本許可證的所有條件與規定。工地是指建造及營辦工程項目的工地,下文所提及的工地亦屬同一意思。
2.7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工地的所有進出口或一處方便地點,顯眼地展示本許可證的複本,以供公眾在任何時間內閱覽。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在這些地點展示關於本許可證(包括任何經修訂的許可證)的最新資料。許可證持有人如交回許可證的部分或全部,必須把其送交署長的通知書,在備有原有許可證的相同地點展示。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許可證必須從工程項目的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2.8 許可證持有人須依據本許可證 B部的工程項目說明,建造及營辦工程項目。
2.9 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工程項目的設計、建造及營辦,按照下述資料及措施辦理:登記冊內的工程項目簡介(登記冊編號:PP-386/2009)所說明的資料及各項建議;登記冊內的其他相關文件;本許可證所說明的資料及緩解措施;以及在工程項目各階段進行的持續監察及監測工作所建議的緩解措施。登記冊文件所述建議如沒有在本許可證明確表示,則仍須實施這些建議,除非獲本許可證明確豁除或默示修訂。
2.10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1個星期以書面方式把建造工程的施工日期通知署長。施工日期如有任何更改,許可證持有人必須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署長。
2.11 為執行本許可證,「建造工程的展開」不包括有關工地清理及預備的工程,或署長同意的其他工程。
2. 特定條件
2.1 許可證持有人只可在本許可證 圖1所示地點建造及營辦本工程項目。
9. 不得為建造本工程項目搭建通路或運料路。工程項目所需的建築物料、器材以及工程項目產生的廢物、過剩的挖出泥土或類似物料,須以人手或直升機運往或移離工程項目的工地。
10. 不得就本工程項目砍伐樹木。
11. 工程項目產生的廢物、棄土、挖出物料或類似物料,均不得傾倒於環境易受破壞地區內,包括郊野公園、特別地區、自然保育區、具有特別科學價值的地點,以及海濱保護區。工程項目產生的所有廢物、棄土、挖出物料或類似物料須妥善管理及處置。
12. 工程項目須實施視覺及景觀緩解措施。除天線桿外,工程項目須使用柔和或協調的顏色,以配合四周環境。工程項目須實施景觀美化及種植。在工程項目完工後2個月內,所有臨時受影響的工地範圍須修復及美化,以恢復原狀。在工程項目完工後3個月內,許可證持有人須向署長存放竣工圖及照片記錄的3份硬複本及1份軟複本,以展示景觀及視覺影響緩解措施。
註
1. 本許可證共有3部,即A部(許可證主要部分);B部(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及C部(許可證條件)。任何援引本許可證的人士須就環評條例的法律含意徵詢獨立法律意見,下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
2. 如違反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可在環境局局長的同意下勒令停止相關工程,直至許可證持有人為所造成的環境損害採取補救行動為止。在此情況下,許可證持有人未經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同意,不得進行任何相關工程。
3. 許可證持有人可根據環評條例(該「條例」)第13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更改本許可證的條件。許可證持有人須以經修訂的許可證替換在工程項目的工地內展示的原有許可證。
4. 承擔工程項目整項或部分工程的責任的人,在承擔責任之前,可根據該條例第12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新的環境許可證。
5. 根據該條例第14條的規定,署長可在環境局局長的同意下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本許可證。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環境許可證必須從工程項目的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6. 如本許可證在工程項目建造期間取消或交回,則在繼續進行工程項目之前,必須先根據該條例規定取得另一份環境許可證。根據該條例第26(1)條的規定,任何人在沒有有效環境許可證的情況下建造或營辦該條例附表2所列明的指定工程項目,即屬違法。
7. 如任何人在違反本許可證的條件下建造或營辦工程項目,根據該條例,即屬違法:
1. 一經循公訴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罰款200萬元及監禁6個月;
2. 一經循公訴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500萬元及監禁2年;
3. 一經循簡易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4. 經循簡易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1年;以及
5. 在任何情況下如該罪行屬連續性質,法院或裁判官可就其信納該罪行連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10,000元。
8. 許可證持有人可在接獲本許可證後30天內,根據該條例第17條就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提出上訴。
9. 上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欲知有關詳情,許可證持有人須參閱環評條例及徵詢獨立法律意見。
環境許可證編號 EP-357/2009
| 圖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