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359/2009
環境許可證編號EP-359/2009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CHAPTER 499)
SECTION 10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第499章)
第10條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CONSTRUCT AND OPERATE
A DESIGNATED PROJECT
建造及營辦指定工程項目的環境許可證
A部 (許可證主要部分)
Pursuant to Section 10 of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EIAO), the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e Director) grants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the Drainage Services Department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Holder”) to construct and operate the designated project described in Part B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specified in Part C. The issue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is based on the documents, approvals or permissions described below:
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環評條例) 第10條的規定,環境保護署署長(署長)將本環境許可證批予渠務署(下稱“許可證持有人”)以建造及營辦B部所說明的指定工程項目,但須遵守C部所列明的條件。本環境許可證是依據下列文件、批准或許可而簽發﹕
Application No. 申請書編號 |
|
Document in the Register: 登記冊上的文件:
|
(1) Project Profile - "Water Reclamation Facilities for Yuen Long, Sai Kung and Stanley Sewage Treatment Works." (Register No. PP-390/2009) (1) 工程項目簡介 – 元朗、西貢及赤柱污水處理廠的再造水生產設施 (登記冊編號: PP-390/2009)
(2) The Director’s letter of permission to apply directly for environmental permit dated 22 July 2009. (Ref.: EP 2/G/F/156) (2) 署長於2009年7月22日 發出批准直接申請環境許可證的信件 (檔案編號: EP 2/G/F/156)
(3) Application for environmental permit submitted by the Permit Holder on 24 July 2009 (Application No. AEP-359/2009 ) (3) 許可證持有人於2009年7月24日提交的環境許可證申請 (申請書編號:AEP-359/2009 )
|
2009年8月12日
Date 日期 |
|
(Mrs. Shirley Lee) Principal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Officer for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環境保護署署長 (首席環境保護主任李韓琇玲代行) |
PART B (DESCRIP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
B部 (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Hereunder is the descrip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mentioned in Part A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下列為本環境許可證(下稱“許可證”)A部所提述的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Titl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名稱 |
Water Reclamation Facility for Stanley Sewage Treatment Works (Stanley STW) [This designated project is here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roject”]
[本指定工程項目下稱 “工程項目”]
|
Nature of Designated
Project |
Reuse of treated sewage effluent from a water reclamation facility.
循環再用經再造水設施處理的廢水。 |
Loca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地點 |
Within the boundary of the existing Stanley STW 位於現有赤柱污水處理廠設施範圍內:
The location of the Project is shown in Figure 1 of this Permit.
|
Scale and Scop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規模和範圍
|
Construction and operation of a water reclamation facility with a maximum design flow of about 180 m3/day, which comprises a membrane filtration plant (UF/MF Plant), a reverse osmosis plant and associated reclaimed water distribution system. The reclaimed water generated from the facility is for non-portable uses such as ground and facility washing, toilet flushing and polymer preparation within the Stanley STW. 工程項目的範圍包括安裝及營運再造水設施,包括一台薄膜過濾〈微過濾 / 超過濾〉裝置及一台逆滲透裝置。設施每日產生約180立方米的再造水,在赤柱污水處理廠設施範圍內,用作非飲用水用途,如清洗地面及設施、沖廁及用來調較聚合物濃度。 |
1. 一般條件
1.1 許可證持有人及任何從事工程項目的人士必須完全符合本許可證載列的全部條件。任何人士如有不符合本許可證的情況,可能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環評條例)(第499章)的規定,而當局可根據環評條例採取適當行動。
1.2 許可證持有人須經常確保完全符合現行法例的規定,包括但不限於《噪音管制條例》(第400章)、《空氣污染管制條例 》(第311章)、《水污染管制條例》(第358章)、《廢物處置條例》(第354章)及《危險品條例》(第295章)。本許可證本身不會就根據任何法例提起的法律程序構成任何抗辯理由,或根據任何法例默示任何批准。
1.3 許可證持有人須印製本許可證的複本,連同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或本許可證A部所述文件,以供署長或獲授權人員任何時間內在本許可證所涵蓋的所有工地/辦事處查閱。凡提述本許可證,須包括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及登記冊內的相關文件。
1.4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本許可證的一份複本交予工程項目工地的負責人,並確保這些人士完全明白本許可證的所有條件與規定。工地是指建造及營辦工程項目的工地,下文所提及的工地亦屬同一意思。
1.5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工地所有車輛進出口或一處方便地點,顯眼地展示本許可證的複本,以供公眾在任何時間內閱覽。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在這些地點展示關於本許可證(包括任何經修訂的許可證)的最新資料。許可證持有人如交回許可證的部分或全部,必須把其送交署長的通知書,在備有原有許可證的各處相同地點展示。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許可證必須從工程項目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1.6 許可證持有人須依據本許可證B部的說明,建造及營辦本工程項目。
1.7 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工程項目按照下述資料建造及營辦:工程項目簡介(登記冊編號:PP-390/2009)所說明的資料及各項建議;申請文件(申請書編號:AEP-359/2009);登記冊內的其他相關文件;本許可證所說明的資料或緩解措施;根據本許可證內載的條件須向署長存放或獲署長批准的提交文件所建議的緩解措施;以及在工程項目各階段進行的持續監察及監測工作所建議的緩解措施。登記冊文件所述建議如沒有在本許可證明確表示,則仍須實施這些建議,除非獲本許可證明確豁除或默示修訂。
1.8 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須在接獲署長的意見(如有者)後1個月內(除非署長另行指定),根據署長的意見加以修正及重新提交。
1.9 署長批准的所有提交文件、署長沒有給予意見的所有存放文件、或根據本許可證規定由署長給予意見修正的所有提交文件,均須詮釋為本許可證C 部說明的許可證條件的一部分。提交文件如有任何修訂,均須獲署長的書面批准,或符合有關許可證條件訂明的規定。如有不符合提交文件的情況,則可能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第499章)的規定。所有提交文件或提交文件的任何修訂本,均須由許可證持有人核實。
1.10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公開給公眾人士知道,方法是把有關文件複本存放於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或署長指定的任何其他地方,或署長指定的任何互聯網網站,或署長指定的任何方法,以供公眾查閱。因此,許可證持有人須提供足夠數量的複本。
1.11 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提交的所有文件,須親身送交或以掛號方式郵寄至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現址為:香港灣仔軒尼詩道130號修頓中心27樓)。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的電子版本,均須以超文本標示語言(HTML)(第4.0或較後版本)和便攜式文件格式(PDF)(第1.3或較後版本)製作,除非另獲署長同意,並須與硬複本同時提交。
1.12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及營辦開展前,至少提早2個星期以書面方式把工程項目建造及營辦的開展日期通知署長。建造及營辦的開展日期如有任何更改,許可證持有人必須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署長。
1.13 為執行本許可證,「建造工程的開展」不包括有關工地清理和預備工程,或署長同意的其他工程。
2. 特定條件
2.1 本工程項目所產生的再造水水質須符合本許可證表1所列明的標準。
2.2 任何剩餘的再造水均須輸送返回赤柱污水處理廠。
2.3 為避免與食水喉管錯誤接駁,輸送再造水的喉管須附有明確警告標誌及告示;以顏色區分,及採用大小有別於食水管的喉管。
註:
1. 本許可證共有3部,即 A部(許可證主要部分);B部(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及 C部(許可證條件)。任何援引本許可證的人士須就環評條例的法律含意徵詢獨立法律意見,下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
2. 如違反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徵得環境局局長的同意後可勒令停止相關工程,直至許可證持有人為所造成的環境損害採取補救行動為止。在此情況下,許可證持有人未經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同意,不得進行任何相關工程。
3. 許可證持有人可根據環評條例第13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更改本環境許可證的條件。許可證持有人須把經修改的許可證替換在工程項目工地內展示的原有許可證。
4. 承擔工程項目整項或部分工程的責任的人,在承擔責任之前,可根據環評條例第12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新的環境許可證。
5. 根據環評條例第14條的規定,署長可在環境局局長的同意下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環境許可證。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環境許可證必須從工程項目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6. 如果本許可證在工程項目建造或營辦期間取消或交回,則在繼續進行工程項目之前,必須先根據環評條例規定取得另一份環境許可證。根據環評條例第26(1)條的規定,任何人在沒有有效環境許可證的情況下建造或營辦環評條例附表2第I部所列明的指定工程項目,即屬犯罪。
7. 如任何人在違反本許可證的條件下建造或營辦工程項目,根據環評條例,即屬犯罪: -
· 一經循公訴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罰款200萬元及監禁6個月;
· 一經循公訴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500萬元及監禁2年;
· 一經循簡易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 一經循簡易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1年;及
· 在任何情況下如該罪行屬連續性質,法院或裁判官可就其信納該罪行連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10,000元。
8. 許可證持有人可在接獲本許可證後30天內,根據環評條例第17條就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提出上訴。
9. 上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欲知有關詳情,許可證持有人須參閱環評條例及徵詢獨立法律意見。
表 1 再造水的水質標準
(根據工程項目簡介(登記冊編號:
PP-390/2009) 表1,須與本許可證條件第2.1項一併閱讀。)
水質參數 |
單位 |
本工程項目產生的再造水水質 |
||||
補給水 |
清洗地面和設施 |
沖廁 |
製造聚合物 |
園景灌溉 |
||
酸鹼度 |
- |
6-9 |
6-9 |
6-9 |
6.2-8.3 |
6-9 |
顏色 |
HU |
沒有指明 |
沒有指明 |
沒有指明 |
< 20 |
沒有指明 |
混濁度 |
NTU |
≦ 2 |
≦ 2 |
≦ 2 |
≦ 2 |
≦ 2 |
總懸浮固體 |
毫克/升 |
≦ 10 |
≦ 10 |
≦ 10 |
≦ 5 |
≦ 10 |
五天生化需氧量 |
毫克/升 |
≦ 10 |
≦ 10 |
≦ 10 |
≦ 10 |
≦ 10 |
大腸桿菌 |
個/100毫升 |
不可測到
|
不可測到
|
不可測到
|
不可測到
|
不可測到
|
總殘餘氯 |
毫克/升 |
≧ 1 |
≧ 1 |
≧ 1 |
沒有指明 |
≦ 1 |
總溶解固體 |
毫克/升 |
沒有指明 |
沒有指明 |
沒有指明 |
< 200 |
沒有指明 |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359/2009
環境許可證編號 EP-359/2009
| 圖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