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375/2009
環境許可證編號EP-375/2009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CHAPTER
499)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第499章)
第10條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CONSTRUCT A DESIGNATED PROJECT
建造指定工程項目的環境許可證
A部 (許可證主要部分)
Pursuant
to Section 10 of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EIAO), the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e Director) grants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the CIVIL ENGINEERING AND DEVELOPMENT DEPARTMENT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Holder") to construct the designated
project described in Part B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specified in Part
C. The issue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is based
on the documents, approvals or permissions described below:
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環評條例)第10條的規定,環境保護署署長(署長)將本環境許可證批予土木工程拓展署(下稱
“ 許可證持有人”),以建造B部所說明的指定工程項目,但須遵守C部所列明的條件。本環境許可證是依據下列文件、批准或許可而簽發:
Application No. 申請書編號 |
AEP-375/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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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n the Register : 登記冊上的文件: |
1.
Project
Profile – “Improvement Works at Cheung Chau Tung Wan Beach, Kwun Yam Beach
and Lo So Shing Beach” (Register No.: PP-396/2009) 工程項目簡介 - “長洲東灣泳灘、觀音灣泳灘及蘆鬚城泳灘改善工程”
(登記冊編號 : PP-396/2009) 2.
The
Director’s letter of permission to apply directly for environmental permit
dated 23 September 2009 (Ref.:
EP2/N9/C/134) 署長於2009年9月23日 發出批准直接申請環境許可證的信件 (檔案編號 : EP2/N9/C/134) 3.
Application
for Environmental Permit submitted by the Permit Holder on 25 September 2009 (Application No.: AEP-375/2009) 許可證持有人於2009年9月25日提交的環境許可證申請 (申請書編號:AEP-375/2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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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October 2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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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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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 W.H. WONG) Principal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Officer (Regional
Assessment) for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環境保護署署長 (首席環境保護主任(區域評估) 黃偉康代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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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B
(DESCRIP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
B部 (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Hereunder is the
descrip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mentioned in Part A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下列為本環境許可證(下稱“許可證”)A部所提述的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Titl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名稱 |
Improvement
Works at Cheung Chau Tung Wan Beach, Kwun Yam Beach and Lo So Shing Beach. (This
designated project is here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roject”) 長洲東灣泳灘、觀音灣泳灘及蘆鬚城泳灘改善工程。 (本指定工程項目下稱“工程項目”) |
Natur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性質 |
Dredging
operation within bathing beaches. 於泳灘內的挖泥作業。 |
Loca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地點 |
Cheung Chau
Tung Wan Beach, Kwun Yam Beach and Lo So Shing Beach. 長洲東灣泳灘、觀音灣泳灘及蘆鬚城泳灘。 The
locations of the Project are shown in Figure 1, Figure 2 and Figure 3 of this
Permit. |
Scale
and Scope of Designated Project |
The Project is to trim
and remove rock outcrops with quantity of about 5m3, 300m3
and 450m3 within the boundaries of Cheung Chau Tung Wan Beach,
Kwun Yam Beach and Lo So Shing Beach respectively. 工程項目為修整及清除數量約5立方米、300立方米及450立方米分別位於長洲東灣泳灘、觀音灣泳灘及蘆鬚城泳灘範圍內的外露岩石。 |
1. 一般條件
1.1 許可證持有人及任何從事工程項目的人士必須符合本許可證載列的全部條件。任何人士如有不符合本許可證的情況,可能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第499章) 的規定,而當局可根據條例採取適當行動。
1.2 許可證持有人須經常確保完全符合現行法例的規定,包括但不限於《噪音管制條例》(第400章);《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第311章);《水污染管制條例》(第358章);《廢物處置條例》(第354章);以及《海上傾倒物料條例》(第466章)。本許可證本身不會就根據任何法例提出的訴訟構成任何抗辯理由,或根據任何法例默示任何批准。
1.3 許可證持有人須印製本許可證的複本,連同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及本許可證A部所述文件,以供署長或獲授權人員任何時間內在本許可證所涵蓋的所有工地 / 辦事處查閱。凡提述本許可證,須包括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及登記冊內的相關文件。
1.4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本許可證的複本交予有關工地的負責人,並確保這些人士完全明白本許可證的所有條件與規定。工地是指建造工程項目的工地,下文所提及的工地亦屬同一意思。
1.5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工地的所有進出口或一處方便地點,顯眼地展示本許可證的複本,以供公眾在任何時間內閱覽。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在這些地點展示關於本許可證(包括任何經修訂的許可證)的最新資料。許可證持有人如交回許可證的部分或全部,必須把其送交署長的通知書,在備有原有許可證的相同地點展示。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許可證必須從工程項目的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1.6 許可證持有人須依據本許可證B部的工程項目說明,建造工程項目。
1.7 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工程項目的設計及建造,按照下述資料及措施辦理:登記冊內的工程項目簡介(登記冊編號:PP-396/2009)所說明的資料及各項建議;登記冊內的其他相關文件;本許可證所說明的資料及緩解措施;以及在工程項目各階段進行的持續監察及監測工作所建議的緩解措施。登記冊文件所述建議如沒有在本許可證明確表示,則仍須實施這些建議,除非獲本許可證明確豁除或默示修訂。
1.8 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須在接獲署長的意見(如有者)後1 個月內(除非署長另行指定),根據署長的意見加以修正並再向署長提交。
1.9 署長批准的所有提交文件、署長沒有給予意見的所有存放文件、或根據本許可證規定由署長給予意見修正的所有提交文件,均須詮釋為本許可證C部說明的許可證條件的一部分。提交文件如有任何修訂,均須獲署長的書面批准,或符合有關許可證條件訂明的規定。如有任何不符合提交文件的情況,可能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第499章) 的規定。
1.10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公開給公眾人士知道,方法是把有關文件複本存放於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或署長指定的任何其他地方,或署長指定的任何互聯網網站,或採取署長指定的任何其他方法,以供公眾查閱。因此,許可證持有人須提供足夠數量的複本。
1.11 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提交的所有文件,須親身送交或以掛號方式郵寄至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現址為:香港灣仔軒尼詩道130號修頓中心27樓)。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的電子版本,均須以超文本標示語言 (HTML) (第4.0或較後版本) 和便攜式文件格式 (PDF) (第4.0或較後版本) 製作,除非另獲署長同意,並須與硬複本同時提交。
1.12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1個星期以書面方式把工程項目建造工程的施工日期通知署長。施工日期如有任何更改,許可證持有人必須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署長。
1.13 為執行本許可證,「建造工程的展開」不包括有關工地清理和預備的工程,或署長同意的其他工程。
2. 特定條件
2.1 工程項目只可在本許可證圖1、圖2及圖3所示的工地界線範圍內施工。
2.2 不得在四月至十月期間(包括首尾兩個月)進行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以避開泳季及雨季。
2.3 不得在晚上七時至早上七時期間及星期日和公眾假期任何時間內進行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
2.4 為盡量減少工程項目對水質的影響,施工期間須執行下述措施:
i) 修整及清理外露岩石工作須在低潮期間進行;
ii) 在整段施工期間,須在觀音灣泳灘及蘆鬚城泳灘設置及維持隔泥幕;
iii) 每個泳灘的挖泥量每日不得超過50立方米;以及
iv) 須執行工程項目簡介(登記冊編號:PP-396/2009)說明的水質監察計劃。
2.5 在觀音灣泳灘及蘆鬚城泳灘的建造工程展開前,須委聘一名合資格的生態學家進行潮間帶檢察及潛水視察,以確定觀音灣泳灘及蘆鬚城泳灘的工地界線內不存有具保育價值的物種。倘若在視察期間發現具保育價值的物種,合資格的生態學家須建議必要的措施,以免在工程項目施工期間對該些具保育價值的物種造成任何不良影響。合資格生態學家提出的建議措施,均須妥善執行。
註:
1. 本許可證共有3部,即A部(許可證主要部分);B部(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及C部(許可證條件)。任何援引本許可證的人士須就條例的法律含意徵詢獨立法律意見,下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
2. 如違反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徵得環境局局長的同意後可勒令停止相關工程,直至許可證持有人為所造成的環境損害採取補救行動為止。在此情況下,許可證持有人未經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同意,不得進行任何相關工程。
3. 許可證持有人可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條例」) 第13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更改本環境許可證的條件。許可證持有人須把經修改的許可證替換在建造工地內展示的原有許可證。
4. 承擔工程項目整項或部分工程的責任的人,在承擔責任之前,可根據條例第12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新的環境許可證。
5. 根據條例第14條的規定,署長可在環境局局長的同意下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環境許可證。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環境許可證必須從建造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6. 如果本許可證在工程項目建造期間取消或交回,則在繼續進行工程項目之前,必須先根據條例規定取得另一份環境許可證。根據條例第26(1)條的規定,任何人在沒有有效環境許可證的情況下建造或營辦條例附表2所列明的指定工程項目,即屬犯罪。
7. 如任何人在違反本許可證的條件下建造工程項目,根據條例,即屬犯罪:
(i) 一經循公訴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罰款200萬元及監禁6個月;
(ii) 一經循公訴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500萬元及監禁2年;
(iii) 一經循簡易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iv) 一經循簡易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1年;及
(v) 在任何情況下如該罪行屬連續性質,法院或裁判官可就其信納該罪行連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10,000元。
8. 許可證持有人可在接獲本許可證後30天內,根據條例第17條就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提出上訴。
9. 上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欲知有關詳情,許可證持有人須參閱環評條例及徵詢獨立法律意見。
環境許可證編號EP-375/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