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388/2010
環境許可證編號 EP-388/2010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CHAPTER
499)
SECTION 10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第499章)
第10條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CONSTRUCT A DESIGNATED PROJECT
建造指定工程項目的環境許可證
A部 (許可證主要部分)
Pursuant to Section
10 of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the Ordinance), the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e Director) grants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the Civil Engineering and Development Department (hereinafter referred as the "Permit
Holder") to construct the designated project described in Part B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specified in Part C. The issue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is based
on the documents, approvals or permissions described below:
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本條例)第10條的規定,環境保護署署長(署長)將本環境許可證批予士木工程拓展署(許可證持有人)以建造B部 所說明的指定工程項目,但須遵守C部 所列明的條件。本環境許可證依據下列文件、批准或許可而簽發﹕
Application No. 申請書編號 |
AEP-388/2010 |
Document in the Register: 登記冊上的文件: |
1. Development of a Bathing Beach at Lung
Mei, Tai Po (Register No. AEIAR-123/2008) : -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EIA) Report
(November 2007) [Here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EIA Report"] -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and Audit (EM&A)
Manual (November 2007) [Here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EM&A Manual”] -
Executive Summary (November 2007) 1.
發展大埔龍尾泳灘(登記冊檔號: AEIAR-123/2008): -
境影響評估報告 (2007年11月) [下稱“環評報告”] -
環境監察審核手冊 (2007年11月) [下稱“環監手冊”] -
行政摘要(2007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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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The
Director’s letter of approval of the EIA Report dated 21 November 2008, (ref.
(6) in EP 2/N5/C/46 Pt.5) 2. 署長於2008年11月21日發出該環評報告的批准信,檔案編號: (6 in EP 2/N5/C/46 Pt.5) 3.
Application for
Environmental Permit submitted on 1 April 2010 (Application No. AEP-388/2010)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Application"] 3. 於2010年4月1日 提交的環境許可證申請文件 (申請書編: AEP-388/2010) [下 稱 「 申 請 書 」] |
April 2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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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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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urice K.L. YEUNG) Principal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Officer (Assessment and Noise) for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環境保護署署長 (首席環境保護主任(評估及噪音) 楊國良代行 |
PART B (DESCRIPTIONS OF DESIGNATED PROJECT)
B部 (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Hereunder is the descrip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mentioned in Part A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下列為本環境許可證A部 所提及的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Titl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名稱 |
Development of a Bathing Beach at Lung Mei,
Tai Po [The project i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roject".] 發展大埔龍尾泳灘 [上述工程項目下稱"工程項目" ] |
Nature of Designated Project |
Dredging operation for the development of a
bathing beach, which is less than 500m from the nearest boundary of an
existing site of special scientific interest and conservation area. 挖泥工程以發展泳灘。挖泥工程將距離現有的具有特別科學價值的地點及自然保育區少於500米。 |
Loca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地點 |
Lung Mei, Tai Po. Figure 1 attached to this Permit
shows the location of the Project. 工程項目的位置載於本許可證的附圖一。 |
Scale and Scop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規模和範圍 |
The Project is to develop a bathing beach at Lung Mei, Tai Po and the
scope of works of the Project includes the following :- (i)
construction of a 200m long beach with a groyne at
each end of the beach which includes dredging and sandfilling works; (ii)
construction of one culvert at the eastern side of
the beach and another small section of culvert and open drainage channel with
gabion embarkments at the western end, both to collect and divert surface
runoff from upstream locations; and (iii)
construction of a beach building with associated
beach building facilities, kiosk and a carpark and associated road
improvement works adjoining the facility; 工程項目是於大埔龍尾發展一個泳灘,工程範圍包括 : (i)
建造全長200米的泳灘,泳灘兩端各有一個護沙堤,建造將涉及挖泥和鋪沙的工序;
(ii)
於泳灘東面建造箱型暗渠,及於泳灘西面建造小型箱型暗渠及其所連接的明渠,明渠兩側的河堤將採用石籠建造。兩者皆用作將上游所收集的地面水改道; 以及 (iii)
建造泳灘大樓及其附屬設施、小食亭、收費停車場及連接泳灘設施的路面改善工程。 |
1. 一般條件
1.1 許可證持有人及任何從事工程項目的人士必須完全符合本許可證載列的全部條件。任何人士如有不符合本許可證的情況,可能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第499章)的規定,而當局可根據條例採取適當行動。
1.2 許可證持有人須經常確保完全符合現行法例的規定,包括但不限於《噪音管制條例》(第400章)、《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第311章)、《水污染管制條例》(第358章)、《海上傾倒物料條例》(第466章)及《廢物處置條例》(第354章)。本許可證本身不會就根據任何法例提起的法律程序構成任何抗辯理由,或根據任何法例默示任何批准。
1.3 許可證持有人須印製本許可證的複本,連同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及本許可證A部所述文件,以供署長或獲授權人員任何時間內在本許可證所涵蓋的所有工地/辦事處查閱。凡提述本許可證,須包括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及登記冊內的相關文件。
1.4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本許可證的一份複本交予工程項目工地的負責人,並確保這些人士完全明白本許可證的所有條件與規定。工地是指建造及營辦工程項目的工地,下文所提及的工地亦屬同一意思。
1.5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工地所有車輛進出口或一處方便地點,顯眼地展示本許可證的複本,以供公眾在任何時間內閱覽。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在這些地點展示關於本許可證(包括任何經修訂的許可證)的最新資料。許可證持有人如交回許可證的部分或全部,必須把其送交署長的通知書,在備有原有許可證的各處相同地點展示。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許可證必須從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1.6 許可證持有人須依據本許可證B部的說明,建造本工程項目。
1.7 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工程項目按照下述資料設計及建造: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123/2008)所說明的資料及各項建議;申請文件包括所有附件(申請書編號:AEP-388/2010);登記冊內的其他相關文件;本許可證所說明的資料或緩解措施;根據本許可證內載的條件須向署長存放或獲署長批准的提交文件所建議的緩解措施;以及在工程項目各階段進行的持續監察及監測工作所建議的緩解措施。登記冊文件所述建議如沒有在本許可證明確表示,則仍須實施這些建議,除非獲本許可證明確豁除或默示修訂。
1.8 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存放文件,須在接獲署長的意見(如有者)後1個月內(除非署長另行指定),根據署長的意見加以修正。
1.9 署長批准的所有提交文件、署長沒有給予意見的所有存放文件、或根據本許可證規定由署長給予意見修正的所有提交文件,均須詮釋為本許可證C 部說明的許可證條件的一部分。提交文件如有任何修訂,均須獲署長的書面批准,或符合有關許可證條件訂明的規定。如有不符合提交文件的情況,則可能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第499章)的規定。所有提交文件或提交文件的任何修訂本,均須由下文條件第2.1及2.2項所述的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然後才按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提交。
1.10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公開給公眾人士知道,方法是把有關文件複本存放於環評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或署長指定的任何其他地方,或署長指定的任何互聯網網站,或署長指定的任何方法,以供公眾查閱。因此,許可證持有人須提供足夠數量的複本。
1.11 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提交的所有文件,須親身送交或以掛號方式郵寄至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現址為:香港灣仔軒尼詩道130號修頓中心27樓)。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的電子版本,均須以超文本標示語言(HTML)(第4.0或較後版本)和便攜式文件格式(PDF)(第4.0或較後版本)製作,除非另獲署長同意,並須與硬複本同時提交。
1.12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1月以書面方式把工程項目建造工程的施工日期通知署長。施工日期如有任何更改,許可證持有人必須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署長
1.13 為執行本許可證,「建造工程的展開」不包括有關工地清理和預備工程,或署長同意的其他工程。
2. 工程項目施工前須提交的文件或採取的措施
聘用環境監察及審核(環監)人員
2.1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1個月成立一個環境小組。環境小組不得與工程項目的承辦商或獨立環境查核人有任何聯繫。環境小組須由一名環境小組組長帶領。環境小組組長須在環境監察及審核(環監)或環境管理方面至少有7年經驗。環境小組及環境小組組長須按工程項目環監手冊內載的環監規定,執行環監計劃。環境小組組長須保存一本記錄冊,同時記載可能會影響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123/2008)及本許可證的符合情況的每宗事件、每種情況或每次情況變化。環境小組組長須在發生任何類似事件、情況或情況變化後1個工作天內通知獨立環境查核人。存放環境小組組長的記錄冊的地方,須可供協助督導執行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123/2008)的建議及本許可證的所有人士、署長或獲授權人員隨時查閱。環境小組組長如未能在記錄冊保存記錄、未能執行環監手冊所列明的環境小組組長職務,或未能符合本條件的規定,署長有權以書面要求許可證持有人撤換環境小組組長。許可證持有人如未能安排人選替補,或在聘用新環境小組組長後仍未能在記錄冊保存同期的記錄,或會導致許可證遭暫時吊銷、取消或更改。
2.2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1個月聘用一名獨立環境查核人。獨立環境查核人不得與工程項目的承辦商或環境小組有任何聯繫。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在環監或環境管理方面至少有7年經驗。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執行環監手冊所列明的職務,以及審核整體環監表現,包括實施所有環境緩解措施、提交環監手冊規定的文件,以及提交本許可證所要求的其他文件。此外,獨立環境查核人須核實永久及臨時工程在環境上的可接受程度、相關的設計圖則和根據本許可證提交的文件,並須核實本許可證條件第2.1項所述的記錄冊。在每次出現事故、情況變化或不符合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123/2008)及本許可證的情況,而可能會妨礙工程項目所造成不良環境影響的監察或控制工作時,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在接獲環境小組組長通知後1個工作天內以傳真方式通知署長。獨立環境查核人如未能通知署長有關情況,未能執行環監手冊所列明的獨立環境查核人職務,或未能符合本條件的規定,署長可以書面要求許可證持有人撤換獨立環境查核人。如未能按指示撤換獨立環境查核人,或在聘用新獨立環境查核人後仍未能通知署長有關情況,則或會導致許可證遭暫時吊銷、取消或更改。為執行本條件,許可證持有人的通知等同獨立環境查核人的通知。
主要建造公司的管理架構
2.3 許可證持有人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須至少提早2個星期,把主要建築公司及 / 或以任何形式與工程項目相關的合營企業的管理架構,以書面通知署長。提交的資料須至少包括一份組織圖、負責人的姓名及聯絡資料。
2.4 為減輕工程項目對滑鼠蛇(Ptyas mucosus)生態造成的影響,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須由合資格生態學家在工地範圍內進行捕撈調查工作。所有在調查期間捕獲的相關品種,須遷徙至附近的灌木叢或其他獲署長同意為合適的生境。在捕撈調查及遷徙工作工程完成後,許可證持有人須在1個月內向署長存放報告的3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報告須包括下述資料:
(a) 負責捕撈調查及遷徙工作的生態學家的資歷 ;
(b)
滑鼠蛇(Ptyas mucosus)捕撈調查的方法和結果,以及經捕獲和遷徙滑鼠蛇(Ptyas mucosus)的照片;及
(c) 遷徙地點的位置。
報告提交署長前,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經核準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123/2008)內載的資料及建議。
提交景觀美化計劃
2.5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須至少提早1個月向署長提交景觀美化計劃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以供批準。景觀美化計劃須展示栽種植物的位置、面積、數量及品種、設計詳情、實施計劃、保養及管理時間表,以及採用1:1,000的比例或其他合適比例繪畫的圖則,以展示工程項目景觀及視覺緩解措施,特別是關於景觀及補償種植,以及泳灘大樓,包括面向汀角路無裝飾圍墻的建築及色彩處理。景觀美化計劃提交署長前,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經核準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123/2008)內載的資料及建議。
3. 工程項目施工期間須提交的文件或採取的措施
3.1 所有挖泥和鋪沙工程只可在本許可證圖1所示工地界線範圍內進行。
3.2 不得使用多於一部挖泥機進行挖泥工程。
3.3 挖泥工程須使用密封式抓斗挖泥機進行,速度每小時不得超越31立方米,使挖泥釋出的沉積物和污染物減到最少。挖泥工時每星期不得多於6個工作天,每天不多於8小時。
3.4 為盡量減少對水質的影響,在整段挖泥工程進行期間須使用及保養本許可證圖2所示活動籠式/金屬框式淤泥屏障。
3.5 裝載躉船及抓斗時,挖掘物料不得濺入周圍的水中。挖掘物料在裝載或運送期間,不得溢出、漏出或滲漏,以免造成水污染。
3.6 鋪沙工程不可與挖泥工程同時進行,並須在護沙堤工程完工後方可進行。
3.7 不得使用多於一部鋪沙躉船進行鋪沙工程。
3.8 鋪沙速度每小時不得超越333立方米,鋪沙總量每天不得多於1,000立方米。
3.9 為盡量減少對水質的影響,在2個排水道改道挖掘工程及鋪沙工程整段進行期間,須在本許可證圖3所示位置,裝置如本許可證圖3所示直立式淤泥屏障。
3.10 為減低施工期間對水質造成的影響,須徹底實施附件A所述的所有緩解措施。
3.11 為減低工程項目對具保育重要性的魚類品種,包括雙斑舌鰕虎魚(Psammogobius biocellatus)、乳突鰕虎魚 (Favonigobius reichei) 及星點多紀魨(Takifugu niphobles)生態可能造成的影響,須實施下列防範措施;
(a) 移除潮間帶石塊/硬物工程須於潮退期間進行,移除範圍每次不得超逾10平方米。進行移除石塊工程時,須由合資格魚類專家監察,檢查將被移除的石塊/硬物下有否相關的魚類品種。建議的魚類專家須獲署長同意。
(b) 移除石塊/硬物後,須立即在「清理」區妥設柵欄。事前須由合資格魚類專家檢查,以免圍封範內有相關品種的魚類受困;以及
(c) 移除石塊初期須作測試,以便有需要時可進一步修訂上述辦法。
3.12 為緩減施工期間工地範圍內損失的紅樹林幼苗/植物,在工程項目開始營辦前,須栽種紅樹林幼苗,品種為桐花樹(Aegiceras corniculatum)、海欖雌 (Avicennia marina) 及秋茄樹 (Kandelia
obovata)。 許可證持有人在開始栽種紅樹林幼苗前,須至少提早3個月,向署長存放紅樹林幼苗栽種建議的3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建議提交署長前,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經核準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123/2008)內載的資料及建議。詳細的紅樹林幼苗栽種建議須包括下列資料:
(a)
監督栽種工作專家的資歷;
(b) 種植數量及品種;
(c) 種植地點的位置;
(d) 方法及落實計劃,以及
(e)
植物栽種後維護及監察的詳細程序表。
紅樹林幼苗的栽種工作須根據栽種建議執行。
景觀及視覺影響緩解措施
3.13 許可證持有人須按本許可證條件第2.5項核准的景觀美化計劃,執行工程項目一切景觀美化及視覺緩解措施。在工程項目開始營辦前,須至少提早1個月向署長存放詳細景觀美化竣工圖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並附上解釋說明,展示種植的最終地點、大小、數量及品種,以符合本許可證條件第2.5項經核准的提交文件。該份提交的竣工圖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已履行條件第2.5項的規定
減少光害措施
3.14 工程項目的戶外照明,須減少對沙灘觀星活動構成的光害和影響。為此,可考慮採用光線全面向下反射的截光型燈殼和設計較佳的燈罩。
4. 建造工程項目的環境監察及審核(環監)規定
4.1 環監計劃須按照環監手冊所載程序及規定執行。環境監察及審核規定如有更改,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提出充分理由,並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環監手冊所載規定,並須事先獲署長批准,方可執行。
4.2 取樣、測量及所需的補救行動,均須按照環監手冊所載的規定進行:
(a)
進行環境基線監測;
(b)
進行影響監測;
(c)
如超逾環監手冊內指定的標準,則按照環監手冊內的事件 / 行動計劃所訂明的時限或署長所同意的時限,執行事件 / 行動計劃所說明的補救行動;
(d)
在收集數據或完成補救行動3個工作天內,須記錄及備存上文(a) 至 (c)項所有參數的詳情,用作擬備並提交每月環監報告,並備妥有關資料以供在工地查閱。
4.3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須至少提早2個星期向署長提交基線監測報告的3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提交文件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如署長要求,則須提交額外複本。
4.4 在規定提交報告的月份結束後2個星期內,須向署長提交每月環監報告的3 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環監報告須包括各種不符合(超出)環境質素表現規限(行動及極限水平)情況的摘要。提交文件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如署長要求,則須向署長提交額外複本。
4.5 根據本許可證提交的所有環監數據,均須有效及真實無誤。
5. 環監資料的電子匯報
5.1 為方便公眾透過環評條例互聯網網站及在環評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查閱基線監測報告及每月環監報告,以超文本標示語言
(HTML) (第4.0或較後版本) 及便攜式文件格式
(PDF) (第4.0或較後版本) 製作的報告的電子版本,除非另獲署長同意,須與本許可證條件第4項所說明的硬複本同時提交。關於HTML的版本方面,可與報告各節及小節作出超文本連結的目錄須在文件開端加入。報告內各類圖表須在載有相關資料的正文內作出超文本連結。除非另獲署長同意,報告內所有圖形均須以交錯存取的GIF格式制定。報告的電子版本內容,必須與硬複本的內容一致。
5.2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建造工程展開後6個星期內,設立特定互聯網網站存放環境監察數據及工程項目資料,並以書面通知署長網址所在。上文條件第5.1項說明的所有環境監察數據,均須盡快透過上述設立的特定互聯網網站供公眾閱覽,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遲於有關環境監察數據收集或可供閱覽後的2個星期,除非另獲署長同意。
5.3 上文條件第5.2項說明的互聯網網站,必須方便用戶使用,讓公眾容易接達環境監察數據及工程項目資料,當中包括工程項目簡介及本環境許可證。除非另獲署長同意,互聯網網站須具備部件,提供下述功能:
(a)
在建造工程展開後,接達本工程項目所收集的全部環境監察數據;
(b)
接達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所有文件定稿;
(c)
按日期搜尋;
(d)
按監察數據類別(水質、生態、噪音及空氣質素) 搜尋;以及
(e)
在搜尋後與相關的監察數據作出超文本連結。
註 :
1. 本許可證共有3部,即A部 (許可證主要部分);B部 (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及C部 (許可證條件)。任何援引本許可證的人士須就環評條例的法律含意徵詢獨立法律意見,下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
2. 如違反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徵得環境局局長的同意後可勒令停止相關工程,直至許可證持有人為所造成的環境損害採取補救行動為止。在此情況下,許可證持有人未經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同意,不得進行任何相關工程。
3. 許可證持有人可根據環評條例第13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更改本許可證的條件。許可證持有人須把經修改的許可證替換在工程項目工地內展示的原有許可證。
4. 承擔工程項目整項或部分工程的責任的人,在承擔責任之前,可根據環評條例第12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新的環境許可證。
5. 根據環評條例第14條的規定,署長可在環境局局長的同意下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本許可證。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許可證必須從建造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6. 如果本許可證在工程項目建造期間取消或交回,則在繼續進行工程項目之前,必須先根據環評條例規定取得另一份環境許可證。根據環評條例第26(1)條的規定,任何人在沒有有效環境許可證的情況下建造及營辦環評條例附表2第I部所列明的指定工程項目,即屬犯罪。
7. 如任何人在違反本許可證的條件下建造工程項目,根據環評條例,即屬犯罪 —
(i) 一經循公訴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罰款200萬元及監禁6個月;
(ii) 一經循公訴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500萬元及監禁2年;
(iii) 一經循簡易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iv) 一經循簡易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1年;及
(v) 在任何情況下如該罪行屬連續性質,法院或裁判官可就其信納該罪行連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10,000元。
8. 許可證持有人可在接獲本許可證後30天內,根據環評條例第17條就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提出上訴。
9. 上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欲知有關詳情,許可證持有人須參閱環評條例及徵詢獨立法律意見。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388/2010
環境許可證編號EP-388/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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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工程期間水質影響緩解措施
(i)
建造工地的地面徑流須流經妥為設計的泥沙/淤泥清除設施(如隔沙池、隔泥池及沉澱池)才排入雨水渠。工地內須設排水道、土堤及沙包防護屏障,以便把雨水妥為導引排入這些淤泥清除設施。
(ii)
進行工地平整工程和土木工事之前,須先行建造截水井及周邊水道。
(iii)
沙井(包括新建的沙井)須充分覆蓋及暫時密封,以防淤泥、建築材料或瓦礫沖入排水系統。
(iv)
淤泥清除設施、沉積物捕集裝置、排水道、沙井須妥為保養,至少1個星期清理1次沉積的淤泥和砂礫,在暴雨開始落下和結束之後,都要確保這些設施在任何時間內能充分發揮作用。
(v)
土木工事最終表層須加以密封,其後的永久工程或表層保護工程,須在最終表層形成後立即進行,以免受雨水侵蝕。須沿工地界線設置適合的截流渠。由坑溝或地基挖掘處所排出的雨水須經淤泥清除設施流入雨水渠。
(vi)
在暴雨期間,工地的露天堆存的建築材料 (如石料及泥沙 ),須用帆布或同類物料覆蓋。應採取措施如設置沙包保護屏障防止建築物料、泥土、淤泥或瓦礫沖入任何排水系統。
(vii) 所有發電機、燃料及油均須存放在堤圍範圍內。堤圍範圍內排出的水須先導引流經截油器後,才排入雨水渠。截油閥須定期清理,以防止油及油脂流入雨水排放系統。
(viii) 排水道改道的挖掘工程須在潮退期間或在湧入工地範圍的海水可減至最少的情況下進行,以保持工地乾爽。
(ix) 挖泥/鋪沙工程不得導致泡沫、油、油脂、垃圾或其他令人不快的物質釋入工地範圍內或附近的水體。
(x) 船隻與海床之間須經常保持適當距離,以免船隻行駛或螺旋漿拍打沖擊造成水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