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399/2010
環境許可證編號EP-399/2010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CHAPTER 499)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第499章)
第 10 條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CONSTRUCT AND OPERATE
A DESIGNATED PROJECT
建造及營辦指定工程項目的環境許可證
A部 (許可證主要部分)
Pursuant to Section 10 of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the EIA Ordinance), the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e Director) granted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MTR CORPORATION LIMITED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Holder”) to construct and operate the designated project described in Part B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specified in Part C. The issue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is based on the documents, approvals or permissions described below:
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環評條例)第10條的規定,環境保護署署長(署長)將本環境許可證批予香港鐵路有限公司(下稱“許可證持有人”)以建造及營辦B部所說明的指定工程項目,但須遵守C部所列明的條件。本環境許可證的發出,乃以下表所列的文件、批准或許可作為根據﹕-
Application No. 申請書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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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EP-399/2010 |
Document in the Register: 登記冊上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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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Kwun Tong Line Extension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EIA) Report,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and Audit (EM&A) Manual, and Executive Summary (Register No.: AEIAR-154/2010)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EIA Report”]
(1) 觀塘綫延綫環境影響評估(環評)報告,環境監測及審核手冊,及行政摘要 (登記冊檔號: AEIAR-154/2010) [下稱 “環評報告”]
(2) The Director’s letter of approval of the EIA Report dated 19 August 2010 [Ref.: EP2/G/A/150 Pt. 2]
(2) 署長於2010年8月19日發出批准環評報告的信件 [檔案編號: EP2/G/A/150 Pt.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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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lication No. 申請書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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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EP-399/2010 |
Document in the Register: 登記冊上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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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Application document submitted by the Permit Holder on
(3) 許可證持有人於 2010年 8 月 31 日提交的申請文件 (申請書編號: AEP-399/2010) |
Date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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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ctor YEUNG) Acting Principal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Officer for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環境保護署署長 (署理首席環境保護主任 楊維德代 行) |
PART B (DESCRIPTIONS OF DESIGNATED PROJECT)
B部 (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Hereunder is the descrip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mentioned in Part A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下列為本環境許可證(下稱“許可證”)A部所提述的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Titl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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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wun Tong Line Extension [This designated project i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roject”]
觀塘綫延綫 [這指定工程項目下稱“工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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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ture of Designated Proj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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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roject is a Designated Project (DP) under the EIA Ordinance with the following DP elements:
- A railway and its associated stations (Item A.2 of Part 1 of Schedule 2 of the EIAO); - A railway tunnel more than 800 m in length between portals (Item A.7 of Part 1 of Schedule 2 of the EIAO); - Underground rock caverns (Item Q.2 of Part 1 of Schedule 2 of the EIAO) (Referred in the EIA Report (Register No. AEIAR-154/2010) as Station Platform); - Facility for treatment of construction waste (a) with a designated capacity of not less than 500 tonnes per day; and (b) a boundary of which is less than 200m from an existing or planned (i) residential area; (ii) place of worship; (iii) educational institution; or (iv) health care institution (Item G.5 of Part 1 of Schedule 2 of the EIAO) (Referred in the EIA Report (Register No. AEIAR-154/2010) as rock crusher / rock crushing equipment / rock crushing facility); and - An explosives depot in a stand-alone, purpose built building (Item K.10 of Part 1 of Schedule 2 of the EIAO)
根據環評條例,本工程項目包含了下列屬於指定工程項目的元素:
- 鐵路及其相聯車站 (「環評條例」附表2第1部A.2項); - 入口之間的長度超過800米的鐵路隧道(「環評條例」附表2第1部A.7項); - 地下石洞 (「環評條例」附表2第1部Q.2項) (環評報告 (登記冊檔號: AEIAR-154/2010) 中稱為車站月台); - 建築廢物處理設施,而 (a) 其設計的處理能力每天不少於500公噸;及 (b) 其一條界線距離一個現有的或計劃中的 ─ (i) 住宅區;(ii) 禮拜場所;(iii) 教育機構;或 (iv) 健康護理機構,少於200米 (「環評條例」附表2第1部G.5項) (環評報告 (登記冊檔號: AEIAR-154/2010) 中稱為碎石機 / 碎石儀器 / 碎石設備);及 - 在某一單獨、特建的建築物內的爆炸品倉庫 (「環評條例」附表2第1部K.10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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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ca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地點 |
The location of the Project is shown in Figure 1 attached to this Permit.
工程項目的位置見載於本許可證夾附的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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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ale and Scope of Designated Project(s) 指定工程項目的規模和範圍 |
Construction and operation of an approximately 2.6 km underground railway, the Wylie Road Ancillary Building and ventilation structure, the Ho Man Tin Station, the Whampoa Station, and the temporary explosives storage magazine.
興建和運作一條長約2.6 公里的地底鐵路、衛理道附屬樓及通風結構、何文田站、黃埔站,及臨時爆炸品儲存庫。 |
1. 一般條件
1.1 許可證持有人及任何從事工程項目的人士必須符合本許可證載列的全部條件。任何人士如有不符合本許可證的情況,可能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環評條例」) (第499章) 的規定,而當局可根據條例採取適當行動。
1.2 許可證持有人須經常確保完全符合現行法例的規定,包括但不限於噪音管制條例 (第400章)、空氣污染管制條例 (第311章)、水污染管制條例 (第358章)、廢物處置條例 (第354章),及危險品條例 (第295章)。本許可證本身不會就根據任何法例提起的法律程序構成任何抗辯理由,或根據任何法例默示任何批准。
1.3 許可證持有人須印製本許可證的複本,連同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或本許可證A部所述文件,以供署長或獲授權人員任何時間內在本許可證所涵蓋的所有工地/辦事處查閱。凡提述本許可證,須包括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及登記冊內的相關文件。
1.4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本許可證的複本交予有關工地的負責人,並確保這些人士完全明白本許可證的所有條件與規定。工地是指建造及營辦工程項目的工地,下文所提及的工地亦屬同一意思。
1.5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工地的所有車輛進出口或一處方便地點,顯眼地展示本許可證的複本,以供公眾在任何時間內閱覽。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在這些地點展示關於本許可證 (包括任何經修訂的許可證) 的最新資料。許可證持有人如交回許可證的部分或全部,必須把其送交署長的通知書,在備有原有許可證的相同地點展示。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許可證必須從工程項目的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1.6 許可證持有人須依據本許可證B部的工程項目說明,建造及營辦工程項目。
1.7 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工程項目的設計、建造及營辦,按照下述資料及措施辦理: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154/2010) 所說明的資料及各項建議、申請文件(申請書編號:AEP-399/2010)、登記冊內的其他相關文件、本許可證所說明的資料或緩解措施、根據本許可證內載的條件須向署長存放或獲署長批准的提交文件所建議的緩解措施,以及在工程項目各階段進行的持續監察及監測工作所建議的緩解措施。登記冊內的文件所述建議如沒有在本許可證明確表示,則仍須實施這些建議,除非獲本許可證明確豁除或默示修訂。
1.8 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存放的文件,須在接獲署長的意見 (如有者) 後1個月內 (除非署長另行指定),根據署長的意見加以修正並再向署長提交。
1.9 署長批准的所有提交文件、署長沒有給予意見的所有存放文件及根據本許可證規定由署長給予意見修正的所有提交文件,均須詮釋為本許可證 C 部說明的許可證條件的一部分。提交文件如有任何修訂,均須獲署長的書面批准,或符合有關許可證條件訂明的規定。如有不符合提交文件的情況,可能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第499章) 的規定。所有提交文件或提交文件的任何修訂本,均須按下文條件第2.1及2.2項所述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然後才按本許可證的規定向署長提交。
1.10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公開給公眾知道,方法是把有關文件複本存放於環評條例登記冊辦事處、署長指定的任何其他地方、署長指定的任何互聯網網站或採取署長指定的任何方法,以供公眾查閱。因此,許可證持有人須提供足夠數量的複本。
1.11 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提交的所有文件,須親身送交或以掛號方式郵寄至環評條例登記冊辦事處(現址為:香港灣仔軒尼詩道130號修頓中心27樓)。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的電子版本,均須以超文本標示語言 (HTML) (第4.0或較後版本) 及便攜式文件格式 (PDF) (第4.0或較後版本) 製作,除非另獲署長同意,並須與硬複本同時提交。
1.12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1個月以書面方式把建造工程的施工日期通知署長。施工日期如有任何更改,許可證持有人必須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署長。
1.13 為執行本許可證,「建造工程的展開」不包括有關工地清理及預備的工程,或署長同意的其他工程。
1.14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展開營辦前,至少提早1個月以書面方式把工程項目展開營辦的日期通知署長。展開營辦的日期如有任何更改,許可證持有人必須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署長。
2. 工程項目施工前須提交的文件或採取的措施
2.1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1個月成立一個環境小組。環境小組不得與工程項目的獨立環境查核人有任何聯繫。環境小組須由一名環境小組組長帶領。環境小組組長須在環境監察及審核(環監)或環境管理方面至少有7年經驗。環境小組及環境小組組長須按工程項目的環監手冊內載的環監要求,執行環監計劃。環境小組成員須包括一名註冊園境師,以審核景觀影響緩解措施的實施情況,確保符合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154/2010)載述的建議。環境小組組長須保存一本記錄冊,同時記載可能會影響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154/2010)的建議及本許可證的符合情況的每宗事件、每種情況或每次情況變化。環境小組組長須在發生任何類似事件、情況或情況變化後1個工作天內通知獨立環境查核人。存放這本環境小組組長記錄冊的地方,須可供協助督導執行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154/2010)的建議及本許可證的所有人士、署長或獲授權人員隨時查閱。環境小組組長如未能在記錄冊保存記錄、未能執行環監手冊所列明的環境小組組長職務,或未能符合本條件的規定,署長有權以書面要求許可證持有人撤換環境小組組長。許可證持有人如未能安排人選替補,或在聘用新環境小組組長後仍未能在記錄冊保存同期的記錄,或會導致許可證遭暫時吊銷、取消或更改。
2.2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1個月聘用一名獨立環境查核人。獨立環境查核人不得與工程項目的承辦商或環境小組有任何聯繫。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在環監或環境管理方面至少有7年經驗。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執行環監手冊所列明的職務,以及審核整體的環監表現,包括實施所有環境緩解措施、提交環監手冊規定的文件,以及提交本許可證所要求的其他文件。此外,獨立環境查核人須核實永久及臨時工程在環境上的可接受程度、相關的設計圖則和根據本許可證提交的文件,並須核實本許可證條件第2.1項所述的記錄冊。在每次發生事件、出現情況變化或不符合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154/2010)及本許可證的情況,而可能會妨礙就工程項目所造成不良環境影響而進行的監察或控制工作時,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在接獲環境小組組長通知後1個工作天內以傳真方式通知署長。獨立環境查核人如未能通知署長有關情況,未能執行環監手冊所列明的獨立環境查核人職務,或未能符合本條件的規定,署長可以書面要求許可證持有人撤換獨立環境查核人。如未能按指示撤換獨立環境查核人,或在聘用新獨立環境查核人後仍未能通知署長有關情況,則或會導致許可證遭暫時吊銷、取消或更改。為執行本條件,許可證持有人的通知等同獨立環境查核人的通知。
2.3 許可證持有人在建造工程展開前,須至少提早1個月把主要建造公司及/或以任何形式與工程項目建造工程相關的合營企業的管理架構,以書面通知署長。提交的資料須至少包括一份組織圖、負責人的姓名及聯絡資料。
2.4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1個星期向署長存放5份工程項目設計圖則的硬複本,圖則須至少以1:1 000的比例繪製,並須附有說明,顯示工程項目界線、工程項目走線、相關的工地範圍及工地位置。
2.5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設立一條電話熱線,藉以在建造工程進行期間處理投訴、收集意見、建議和供市民索取資料。許可證持有人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須至少提早2星期通知署長設立電話熱線的日期。
3. 工程項目施工期間須提交的文件或採取的措施
建築噪音影響緩解措施
3.1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進行期間,須實施以下措施以緩解建築噪音對敏感受體的影響:
(i) 在可行的情況下,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須使用較靜的機動設備(列述於環評報告第7.9.2.1段);
(ii) 在可行的情況下,須採用固定隔音屏障(其表面密度須至少達每平方米10千克),以阻隔固定機動設備產生的噪音,包括混凝土泵、安裝在工作台的圓鋸、卸土機、鋼筋彎曲機及切割機、輸送帶、發電機、灌漿泵、線鋸、潛水泵及液壓千斤頂連泵;
(iii) 在可行的情況下,須採用臨時隔音屏障(其表面密度須至少達每平方米10千克),以阻隔可移動機動設備產生的噪音,包括輪動式挖土機/搬土機、起重機、油壓破碎機、刮土機、手提破碎機、震動式壓實機及手提撞擊式鑽;
(iv) 須採用設有蓋頂及三面圍封的隔音罩(其表面密度須至少達每平方米10千克),以阻隔空氣壓縮機產生的噪音;
(v) 在可行的情況下,當使用靜音打樁系統、震錘、鑽台及鑽岩機時,須採用隔音效能不少於10分貝(A)的隔音物料;
(vi)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進行期間,須為抽氣扇妥善安裝滅聲器及減音器,以緩解抽氣扇操作時的噪音。
3.2 位於黃埔站的工程項目挖掘範圍,須在進行挖掘工程期間加以鋪蓋(如圖2示意圖所示),以緩解建築噪音的影響。
3.3 位於加士居道休憩花園、衛理道附屬樓及佛光街遊樂場工地的三個泥石清理區,在清理泥石期間須設置具隔音效能不少於15分貝(A)的隔音罩(如圖3示意圖所示),以緩解建築噪音的影響。
3.4 位於紅磡躉船轉運站的兩個臨時碎石設施,須設置具隔音效能不少於15分貝(A)的隔音罩(如圖4示意圖所示),以緩解工程項目建造工程期間產生的噪音。何文田站工地的臨時後備碎石設施(如有者),亦須採用類似示意圖所示的隔音罩。
建築工程水質影響緩解措施
3.5 不得就設立紅磡貨運碼頭躉船轉運站建造任何海事構築物、進行任何海事工程和挖泥工程、設置浮躉繫泊設備,以及進行任何海堤改裝工程。
3.6 不得就於將軍澳137區設立臨時爆炸品貯存倉建造任何海事構築物、進行任何挖泥工程、打樁工程及海事工程。
實地考察忠孝街的火水貯存站
3.7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忠孝街火水貯存站(位於何文田站工地內)進行實地考察。在完成實地考察後2星期內,許可證持有人須向署長提交書面報告,告知在實地考察過程中有否發現任何污染熱點。該報告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倘若發現污染熱點,許可證持有人須進行進一步的土地污染實地勘測,並須向署長提交下述文件以供審批。文件在提交署長前,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
(i) 完成忠孝街火水貯存站的實地考察後,須提交3份補充污染評估計劃;
(ii) 根據上文條件第3.7(i)項提交的補充污染評估計劃獲署長批准後,須盡快提交3份補充污染評估報告(如證實土地受到污染,須連同整治計劃書一併提交);
(iii) 根據上文條件第3.7(ii)項獲批准的整治計劃書(如有者),當計劃書建議的整治工程竣工後,須提交3份整治報告。
不得在發現可能受污染的地點進行任何工程,除非及直至上述提交的文件獲署長批准為止。
4. 營辦工程項目須提交的文件或採取的措施
營運期間的噪音影響緩解措施
4.1 在工程項目的隧道挖掘工程竣工後1個月內,許可證持有人須向署長存放5份檢討計劃書,檢討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154/2010)就營運產生的地層傳導噪音預測所建議的緩解措施(包括核實線狀震源傳遞性及地層震動情況),以證明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154/2010)就營運產生的地層傳導噪音所建議的緩解措施是否足夠(採用直接固定式系統,以直接固定垂直剛度約為25千牛頓/毫米的底板)。檢討計劃書在提交署長前,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
4.2 許可證持有人須按照本許可證條件第4.1項向署長存放的檢討計劃書,檢討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154/2010)就營運產生的地層傳導噪音預測所建議的緩解措施(包括核實線狀震源傳遞性及地層震動情況)。在工程項目的隧道挖掘工程完竣後3個月內,或在工程項目鐵路路軌安裝工程至少2個月前(當中以較早者為準),許可證持有人須向署長存放5份檢討報告(包括核實線狀震源傳遞性及地層震動情況的結果),以證明環評報告就營運產生的地層傳導噪音所建議的緩解措施是否足夠(採用直接固定式系統,以直接固定垂直剛度約為25千牛頓/毫米的底板)。檢討報告在提交署長前,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檢討報告內建議的所需措施,均須予以徹底執行。
4.3 在鐵路路軌安裝工程完竣後1個月內,許可證持有人須就營運產生的地層傳導噪音的緩解措施存放5份竣工圖。有關竣工圖須經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154/2010)的建議(撮述如下)或根據本許可證條件第4.2項向署長存放的檢討報告內建議的任何所需措施:
(i) 工程項目所採用的路軌,須為直接固定式系統,以直接固定垂直剛度約為25千牛頓/毫米的底板;
(ii) 從油麻地站至鏈距10000的現有路軌須予以維持,並以剛度約為60千牛頓/毫米的底板支撐。
4.4 許可證持有人須按照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154/2010)內環監手冊所列明的噪音監測規定,就營運產生的地層傳導噪音進行噪音水平測試。在工程項目展開營辦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2個月向署長存放5份噪音水平測試報告的硬複本。噪音水平測試報告在提交署長前,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噪音水平測試報告建議的任何所需措施,均須予以徹底執行。
4.5 工程項目只可採用8節車廂的M-stock型或8節車廂的K-stock型電氣化列車(即列車,長度約為194米)。由上午7時至晚上11時期間,工程項目營運的行車班次,最高密度每個方向每小時不得超過34.3 班。由晚上11時至上午7時期間,工程項目營運的行車班次,最高密度每個方向每小時不得超過17.1班。
4.6 在工程項目展開營辦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1個月進行審核,並向署長以書面確定與工程項目有關的固定機器的設計令噪音源符合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154/2010)訂定的最高聲功率級。固定噪音源發出的噪音須不帶有音調、脈衝及斷續的特性。審核報告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
營運期間的水質影響緩解措施
4.7 不得就工程項目設置海水製冷系統,以及不得因工程項目把已使用的冷卻劑排放入海。
4.8 在工程項目展開營辦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1個月進行審核,並向署長以書面確定所有路軌已裝設在混凝土盒形隧道內,而隧道牆身已配備不滲漏層。審核報告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
景觀及視覺影響緩解措施
4.9 為減少工程項目營辦期間對景觀及視覺的影響,許可證持有人在工程項目的景觀/視覺美化工程展開前,須至少提早1個月向署長存放景觀及視覺美化計劃的5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景觀及視覺美化計劃須包括設計詳情、位置、實施計劃、保養及管理時間表,以及採用1:1000 或其他合適比例繪製的圖則,以展示工程項目的景觀及視覺影響緩解措施。景觀及視覺美化計劃在提交署長前,須由條件第2.1項所指屬環境小組成員的註冊園境師及環境小組組長核證,並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核准的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154/2010)內載的相關資料及建議。根據本條件提交的文件定稿建議的所有視覺及景觀緩解措施,均須予以徹底執行。
5. 環境監察及審核規定
5.1 環監計劃須按照環監手冊所載程序及規定執行。計劃如有更改,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提出充分理由,並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環監手冊內載的資料及規定,然後才提交署長批准。
5.2 取樣、測量及所需的補救行動,均須按照環監手冊的規定進行:
(a) 進行環境基線監測;
(b) 進行影響監測;
(c) 如超逾環監手冊內指定的標準,則按照環監手冊內的事件/行動計劃所訂明的時限或署長所同意的時限,執行事件/行動計劃所說明的補救行動;以及
(d) 在收集數據或完成補救行動3個工作天內,須記錄及備存上文 (a) 至 (c) 項各參數的詳情,用作擬備並提交每月環監報告,並備妥有關資料以供在工地查閱。
5.3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須至少提早1個月向署長提交基線監測報告的5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提交的報告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如署長要求,則須提交額外複本。
5.4 在規定提交報告的月份結束後10個工作天內,須向署長提交每月環監報告的5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環監報告須包括各種不符合(超出)環境質素表現規限 (行動及極限水平) 情況的摘要。提交的報告須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如署長要求,則須提交額外複本。
5.5 根據本許可證提交的所有環監數據,均須有效及真實無誤。
6. 環監資料的電子匯報
6.1 為方便公眾透過環評條例互聯網網站及在環評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查閱基線監察報告及每月環監報告,以超文本標示語言 (HTML) (第4.0或較後版本) 及便攜式文件格式 (PDF) (第4.0或較後版本) 製作的報告的電子版本,除非另獲署長同意,須與本許可證條件第5項所說明的硬複本同時提交。關於HTML的版本方面,可與報告各節及小節作出超文本連結的目錄須在文件開端加入。報告內各類圖表須在載有相關資料的正文內作出超文本連結。除非另獲署長同意,報告內所有圖形均須以交錯存取的GIF格式制定。報告的電子版本內容,必須與硬複本的內容一致。
6.2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後6個星期內,設立特定網站存放環境監察數據及工程項目資料,並以書面通知署長互聯網網址所在。上文條件第5項說明的所有環境監察數據,均須盡快透過由許可證持有人設立的特定網站供公眾閱覽,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遲於有關環境監察數據收集或可供閱覽後的2個星期,除非另獲署長同意。
6.3 上文條件第6.2項說明的互聯網網站,必須方便用戶使用,讓公眾容易接達環境監察數據及工程項目資料,當中包括工程項目的環評報告、環境許可證及工程項目簡介。除非另獲署長同意,互聯網網站須具備部件,提供下述功能:
(a) 接達工程展開後所收集的全部環境監察數據;
(b) 按日期搜尋;
(c) 按監察數據類別(噪音及空氣質素)搜尋;以及
(d) 在搜尋後與相關的監察數據作出超文本連結。
註:
1. 本許可證共有3部,即A部 (許可證主要部分);B部 (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及C部 (許可證條件)。任何援引本許可證的人士須就條例的法律含意徵詢獨立法律意見,下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
2. 如違反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可在環境局局長的同意下勒令停止相關工程,直至許可證持有人為所造成的環境損害採取補救行動為止。在此情況下,許可證持有人未經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同意,不得進行任何相關工程。
3. 許可證持有人可根據條例第13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更改本許可證的條件。許可證持有人須以經修訂的許可證替換在建造工地內展示的原有許可證。
4. 承擔指定工程項目整項或部分工程的責任的人,在承擔責任之前,可根據條例第12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新的環境許可證。
5. 根據條例第14條的規定,署長可在環境局局長的同意下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本許可證。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許可證必須從工程項目的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6. 如本許可證在工程項目建造或營辦期間取消或交回,則在繼續建造或營辦工程項目之前,必須先根據條例規定取得另一份環境許可證。根據條例第26(1)條的規定,任何人在沒有有效環境許可證的情況下建造或營辦條例附表2第I部所列明的指定工程項目,即屬犯罪。
7. 如任何人在違反本許可證的條件下建造或營辦工程項目,根據條例,即屬犯罪:
(i) 一經循公訴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罰款200萬元及監禁6個月;
(ii) 一經循公訴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500萬元及監禁2年;
(iii) 一經循簡易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iv) 一經循簡易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1年;以及
(v) 在任何情況下如該罪行屬連續性質,法院或裁判官可就其信納該罪行連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10,000元。
8. 許可證持有人可在接獲本許可證後30天內,根據條例第17條就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提出上訴。
9. 上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欲知有關詳情,許可證持有人須參閱條例及徵詢獨立法律意見。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399/2010
環境許可證編號 EP-399/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