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400/2010
環境許可證編號EP-400/2010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CHAPTER 499)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第499章)
第10條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CONSTRUCT A DESIGNATED PROJECT
建造指定工程項目的環境許可證
A部 (許可證主要部分)
Pursuant to Section 10 of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EIAO), the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e Director) grants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the ANTIQUITIES AND MONUMENTS OFFICE, LEISURE AND CULTURAL SERVICES DEPARTMENT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Holder") to construct the designated project described in Part B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specified in Part C. The issue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is based on the documents, approvals or permissions described below:
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環評條例)第10條的規定,環境保護署署長(署長)將本環境許可證批予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古物古蹟辦事處 (下稱”許可證持有人”),以建造B部所說明的指定工程項目,但須遵守C部所列明的條件。本環境許可證是依據下列文件、批准或許可而簽發:
Application No. 申請書編號 |
AEP-400/2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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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n the Register : 登記冊上的文件: |
1. Project Profile – “Major Restoration to the Residence of Ip Ting-sz, Lin Ma Hang Tsuen, Sha Tau Kok, New Territories” (Register No.: PP-420/2010) 工程項目簡介-"新界沙頭角蓮麻坑村葉定仕故居修復工程" (登記冊編號: PP-420/2010)
2. The Director’s letter of permission to apply directly for environmental permit dated 8 September 2010 (Ref. : (15) in EP2/N7/Q/66) 署長於2010年9月8日發出批准直接申請環境許可證的信件 (檔案編號: (15) in EP2/N7/Q/66)
3. Application for Environmental Permit submitted by the Permit Holder on 9 September 2010 (Application No.: AEP-400/2010) 許可證持有人於2010年9月9日提交的申請文件 (申請書編號: AEP-400/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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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September 2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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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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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urice K.L. YEUNG) Principal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Officer (Assessment and Noise) for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環境保護署署長 (首席環境保護主任(評估及噪音)楊國良代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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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B (DESCRIP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
B部 (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Hereunder is the descrip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mentioned in Part A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下列為本環境許可證(下稱“許可證”)A部所提述的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Titl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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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Restoration to the Residence of Ip Ting-sz, Lin Ma Hang Tsuen, Sha Tau Kok, New Territories. [This designated project i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roject"] 新界沙頭角蓮麻坑村葉定仕故居修復工程。 [這指定工程項目下稱"工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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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tur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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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ilding works within a site of cultural heritage. 於文化遺產地點進行建築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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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ca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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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 Ma Hang Tsuen, Sha Tau Kok. The location of the Project is shown in Figure 1 of this Permit. 沙頭角蓮麻坑村。工程項目的位置見載於本許可證夾附的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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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ale and Scope of Designated Project |
To carry out restoration works at the Residence of Ip Ting-sz (“the Residence”), including reconstruction of roof; and internal and external redecorations. 重修葉定仕故居(以下簡稱「故居」),主要工程包括重新建造故居屋頂,室內外裝修及粉飾。 |
1. 一般條件
1.1 許可證持有人及任何從事工程項目的人士必須符合本許可證載列的全部條件。任何人士如有不符合本許可證的情況,可能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第499章) 的規定,而當局可根據條例採取適當行動。
1.2 許可證持有人須經常確保完全符合現行法例的規定,包括但不限於《噪音管制條例》(第400章);《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第311章);《水污染管制條例》(第358章);《廢物處置條例》(第354章);以及《郊野公園條例》(第208章)。本許可證本身不會就根據任何法例提出的訴訟構成任何抗辯理由,或根據任何法例默示任何批准。
1.3 許可證持有人須印製本許可證的複本,連同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及本許可證A部所述文件,以供署長或獲授權人員任何時間內在本許可證所涵蓋的所有工地 / 辦事處查閱。凡提述本許可證,須包括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及登記冊內的相關文件。
1.4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本許可證的複本交予有關工地的負責人,並確保這些人士完全明白本許可證的所有條件與規定。工地是指建造工程項目的工地,下文所提及的工地亦屬同一意思。
1.5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工地的所有車輛進出口或一處方便地點,顯眼地展示本許可證的複本,以供公眾在任何時間內閱覽。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在這些地點展示關於本許可證(包括任何經修訂的許可證)的最新資料。許可證持有人如交回許可證的部分或全部,必須把其送交署長的通知書,在備有原有許可證的相同地點展示。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許可證必須從工程項目的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1.6 許可證持有人須依據本許可證B部的工程項目說明,建造工程項目。
1.7 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工程項目的設計及建造,按照下述資料及措施辦理:環評條例登記冊內工程項目簡介(登記冊編號:PP-420/2010)所說明的資料及各項建議;本許可證所說明的資料或緩解措施;根據本許可證內載的條件須向署長存放或獲署長批准的提交文件所建議的緩解措施;以及在工程項目各階段進行的持續監察及監測工作所建議的緩解措施。登記冊文件所述建議如沒有在本許可證明確表示,則仍須實施這些建議,除非獲本許可證明確豁除或默示修訂。
1.8 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須在接獲署長的意見(如有者)後2個星期內(除非署長另行指定),根據署長的意見加以修正並再向署長提交。
1.9 根據本許可證規定由署長批准的所有提交文件,均須詮釋為本許可證C 部說明的許可證條件的一部分。提交文件如有任何修訂,均須獲署長的書面批准,或符合有關許可證條件訂明的規定。如有任何不符合提交文件的情況,可能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第499章)的規定。
1.10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公開給公眾人士知道,方法是把有關文件複本存放於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或署長指定的任何其他地方,或署長指定的任何互聯網網站,或採取署長指定的任何其他方法,以供公眾查閱。因此,許可證持有人須提供足夠數量的複本。
1.11 許可證持有人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須至少提早1個月以書面方式把工程項目建造工程的施工日期通知署長。施工日期如有任何更改,許可證持有人必須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署長。
1.12 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提交的所有文件,須親身送交或以掛號方式郵寄至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現址為:香港灣仔軒尼詩道130號修頓中心27樓)。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的電子版本,均須以超文本標示語言(HTML)(第4.0或較後版本)和便攜式文件格式(PDF)(第4.0或較後版本)製作,除非另獲署長同意,並須與硬複本同時提交。
1.13 為執行本許可證,「建造工程的展開」不包括有關工地清理和預備的工程,或署長同意的其他工程。
2. 特定條件
2.1 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只可在本許可證圖2所示的工地界線內進行。
2.2 許可證持有人須負責監察及督導所有修復工程,以確保修復工程將遵照故居的原先設計及文物特色。
2.3 為避免及盡量減低對棲息在故居的蝙蝠可能造成的影響,須實施以下措施:
(a) 只可在11月至3月蝙蝠飛離故居往其他地方冬眠期間(首尾兩個月包括在內),在葉定仕故居進行工程項目的工程。許可證持有人須在施工前檢查工地範圍,以確定所有蝙蝠均已離開,並須獲得署長批准後方可動工。
(b) 故居旁邊的廚房須作改善,以為蝙蝠提供生境。廚房須安裝方便蝙蝠進出的橫條式閘門,容許蝙蝠飛行進出,並同時控制遊人進入廚房。在安裝方便蝙蝠進出的閘門前,須至少提早2個月向署長提交閘門的詳細設計、保養及監察規定,以供審批。
2.4 為盡量減低對鄰近具特別科學價值的蓮麻坑河溪水質可能造成的影響,須實施以下的措施:
(a) 如本許可證圖3所示,須沿工地界線豎設圍板,以分隔河溪及工程項目工地,並須沿圍板邊緣放置沙包,以防止地面徑流排入河溪。
(b) 建造工程只可在11月至3月(首尾兩個月包括在內)的旱季期間進行,以盡量減低工地徑流對鄰近河溪水質的影響。
(c) 不得直接排放污水或傾倒物料至鄰近的蓮麻坑河溪。
2.5 為盡量減低建築噪音對鄰近蓮麻坑村的影響,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只可採用手提電動工具及手提手動工具。
2.6 在建造工程展開後4個星期內,許可證持有人須向署長提交景觀美化計劃以供審批。該計劃須展示花園的總平面圖及附有栽種植物的資料。
2.7 許可證持有人須按照本許可證條件第2.6項核准的景觀美化計劃,實施工程項目的景觀美化措施。
2.8 許可證持有人須按工程項目簡介(登記冊編號:PP-420/2010)所建議,執行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
2.9 許可證持有人須聘用一名獨立查核人,就所有緩解措施及工程項目簡介(登記冊編號:PP-420/2010)建議的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的實施情況進行審核,並在每月的審核報告內以書面確定有關措施及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已獲全面實施。在規定提交報告的月份結束後2星期內,須向署長提交每月審核報告的3 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
註:
1. 本許可證共有3部,即A部(許可證主要部分);B部(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及C部(許可證條件)。任何援引本許可證的人士須就環評條例的法律含意徵詢獨立法律意見,下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
2. 如違反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可在環境局局長的同意下勒令停止相關工程,直至許可證持有人為所造成的環境損害採取補救行動為止。在此情況下,許可證持有人未經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同意,不得進行任何相關工程。
3. 許可證持有人可根據環評條例第13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更改本許可證的條件。許可證持有人須把經修改的許可證替換在工程項目工地內展示的原有許可證。
4. 承擔工程項目整項或部分工程的責任的人,在承擔責任之前,可根據環評條例第12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新的環境許可證。
5. 根據環評條例第14條的規定,署長可在環境局局長的同意下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本許可證。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許可證必須從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6. 如果本許可證在工程項目建造或營辦期間取消或交回,則在繼續進行工程項目之前,必須先根據環評條例規定取得另一份環境許可證。根據環評條例第26(1)條的規定,任何人在沒有有效環境許可證的情況下建造或營辦條例附表2第 I 部所列明的指定工程項目,即屬犯罪。
7. 如任何人在違反本許可證的條件下營辦工程項目,根據環評條例,即屬犯罪 -
(i)一經循公訴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罰款200萬元及監禁6個月;
(ii)一經循公訴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500萬元及監禁2年;
(iii)一經循簡易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iv)一經循簡易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1年;以及
(v)在任何情況下如該罪行屬連續性質,法院或裁判官可就其信納該罪行連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10,000元。
8. 許可證持有人可在接獲本許可證後30天內,根據環評條例第17條就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提出上訴。
9. 上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欲知有關詳情,許可證持有人須參閱環評條例及徵詢獨立法律意見。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400/2010
境許可證編號EP-400/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