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404/2011
環境許可證編號 EP-404/2011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CHAPTER 499)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第499章)
第 10 條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CONSTRUCT AND OPERATE
A
DESIGNATED PROJECT
建造及營辦指定工程項目的環境許可證
A部 (許可證主要部分)
Pursuant to Section 10 of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the EIA Ordinance), the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e Director) grants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Civil
Engineering and Development Department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Holder”) to construct and operate the designated project described in Part B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specified in Part C.
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環評條例)第10條的規定,環境保護署署長(署長)將本環境許可證批予 土木工程拓展署(下稱“許可證持有人”)以建造及營辦 B部 所說明的指定工程項目,但須遵守 C部 所列明的條件。
The issue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is based on the documents, approvals or
permissions described below:
本環境許可證的發出,乃以下表所列的文件、批准或許可作為根據﹕-
Application No. 申請書編號: |
AEP-404/2010 |
Document
in the Register: 登記冊上的文件: |
(1) Agreement No. CE 45/2008 (CE) Liantang / Heung Yuen Wai
Boundary Control Point and Associated Works : –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Report
(December 2010)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EIA Report”] –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and Audit
Manual (December 2010)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EM&A Manual”] –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Executive Summary (December 2010)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EIA
Executive Summary”] (Register No. AEIAR-161/2011) (1) 合約編號:CE 45/2008
(CE) 蓮塘/香園圍口岸與相關工程: –
環境影響評估報告 (2010年12月) [下稱 「環評報告」] –
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 (2010年12月) [下稱「環評摘要」] – 環境影響評估行政摘要 (2010年12月) [下稱「環監手冊」] (登記冊編號
: AEIAR-161/2011) (2) The Director’s letter of approval of the EIA Report dated 24 March 2011, ref.: (60) in Ax(1) to EP 2/N7/A/52 Part 6. (2) 署長於2011年3月24日發出批准環評報告的信件,檔案編號:
(60) in Ax(1) to EP 2/N7/A/52 Part 6。 (3) Application for Environmental Permit
submitted on 25 October 2010 (Application No. AEP-404/2010) (3) 於2010年 10月25日提交的環境許可證申請 (申請書編號:AEP-404/2010) |
2011 年 3 月 24 日
Date 日期 |
|
(Maurice YEUNG) Principal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Officer (Assessment and Noise) for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環境保護署署長 (首席環境保護主任(評估及噪音)楊國良代行) |
PART B (DESCRIPTIONS OF DESIGNATED PROJECT)
B部 (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Hereunder is the descrip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mentioned in Part A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下列為本環境許可證(下稱“許可證”) A部所提述的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Titl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名稱 |
Liantang /
Heung Yuen Wai Boundary Control Point and
Associated Works 蓮塘/香園圍口岸與相關工程 [This designated project i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roject”] [本指定工程項目下稱 “工程項目”] |
Nature of Designated
Project |
(i)
Construction of a new road which is a
trunk road (i)
興建屬幹道的新道路 (ii)
Reuse of treated sewage effluent from a
treatment plant (ii)
從處理廠流出並經處理的污水進行再使用 |
Loca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地點 |
The overall view
of alignment and works sites of the Project are shown in Figure 1 attached to this Permit. 工程項目的走綫及工地示意圖見載於本許可證夾附的 圖1。 |
Scale and Scop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規模和範圍 |
The Project mainly consists of the
followings:- 工程項目主要範圍包括以下各項:- (i)
construction of a dual two-lane trunk
road of (i)
建築一條11公里長的雙程雙線分隔主幹路; (ii)
on-site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y and
effluent reuse; (ii)
污水處理設施及重用巳處理的污水; (iii)
site formation for construction of a
Boundary Control Point (BCP) building in the area of Chuk
Yuen Village; (iii)
平整土地,以在竹園村範圍興建口岸大樓; (iv)
associated drainage facilities
discharging into the Shenzhen River; (iv)
為口岸而設、及排放至深圳河的排水系統; (v)
cargo processing facilities; (v)
貨物處理設施; (vi)
passenger related facilities; (vi)
與旅客有關的設施; (vii)
accommodation for and facilities of the
Government departments; (vii)
有關服務的政府部門的辦公室地方和設施; (viii)
provision of transport related
facilities inside the BCP; (viii)
在口岸設置相關的運輸設施; (ix)
other peripheral structures and
supporting facilities; (ix)
其他周邊建設和輔助設施; (x)
associated diversion / modification
works at Lin Ma Hang Road; and (x)
在蓮麻坑路進行相關的交通改道/修建工程;以及 (xi)
associated
environmental mitigation measures. (xi)
相關的環境緩解措施。 |
1. 一般條件
1.1 許可證持有人及任何從事工程項目的人士必須完全符合本許可證載列的全部條件。任何人士如有不符合本許可證的情況,可能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第499章)的規定,而當局可根據環評條例採取適當行動。.
1.2 許可證持有人須經常確保完全符合現行法例的規定,包括但不限於《噪音管制條例》(第400章)、《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第311章)、《水污染管制條例》(第358章)、《廢物處置條例》(第354章)及《海上傾倒物料條例》(第466章)。本許可證本身不會就根據任何法例提起的法律程序構成任何抗辯理由,或根據任何法例默示任何批准。
1.3 許可證持有人須印製本許可證的複本,連同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及本許可證A部所述文件,以供署長或獲授權人員任何時間內在本許可證所涵蓋的所有工地/辦事處查閱。凡提述本許可證,須包括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及登記冊內的相關文件。
1.4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本許可證的一份複本交予工地的負責人,並確保這些人士完全明白本許可證的所有條件與規定。工地是指工程項目的建造及營辦工地,下文所提及的工地亦屬同一意思。
1.5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工地的所有車輛進出口或一處方便地點,顯眼地展示本許可證的複本,以供公眾在任何時間內閱覽。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在這些地點展示關於本許可證(包括任何經修訂的許可證)的最新資料。許可證持有人如交回許可證的部分或全部,必須把其送交署長的通知書,在備有原有許可證的各處相同地點展示。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許可證必須從工程項目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1.6 許可證持有人須依據本許可證B部的說明,建造及營辦本工程項目。
1.7 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工程項目按照下述資料設計、建造及營辦: 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161/2011)所說明的資料及各項建議;申請及提交的所有附件 (申請書編號:AEP-404/2010),登記冊內其他相關文件,及本許可證所說明的資料或緩解措施,及根據本許可證內載的條件須向署長存放或獲署長批准的提交文件所建議的緩解措施,在工程項目各階段進行的持續監察及監測工作所建議的緩解措施;以及本許可證所說明的資料及緩解措施。登記冊文件所述建議如沒有在本許可證明確表示,則仍須實施這些建議,除非獲本許可證明確豁除或默示修訂。
1.8 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及存放的文件,須在接獲署長的意見(如有者)後1個月內,除非署長另行指定,根據署長的意見加以修正及重新提交。
1.9 署長批准的所有提交文件、署長沒有給予意見的所有存放文件、及根據本許可證規定由署長給予意見修正的所有提交文件,均須詮釋為本許可證C
部說明的許可證條件的一部分。提交文件如有任何修訂,均須獲署長的書面批准,或符合有關許可證條件訂明的規定。如有不符合提交文件的情況,則可能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第499章)的規定。所有提交文件或提交文件的任何修訂本,均須由下文條件第2.1及2.3項所述的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然後才按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提交。
1.10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公開給公眾人士知道,方法是把有關文件複本存放於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或署長指定的任何其他地方,或署長指定的任何互聯網網站,或署長指定的任何方法,以供公眾查閱。因此,許可證持有人須提供足夠數量的複本。
1.11 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提交的所有文件,須親身送交或以掛號方式郵寄至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現址為:香港灣仔軒尼詩道130號修頓中心27樓)。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的電子版本,均須以超文本標示語言(HTML)(第4.0或較後版本)及便攜式文件格式(PDF)(第1.3或較後版本)製作,除非另獲署長同意,並須與硬複本同時提交。
1.12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開展前,至少提早一個月以書面方式通知署長工程項目的施工日期。施工日期如有任何更改,許可證持有人須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署長。
1.13 為執行本許可證,「建造工程的展開」不包括有關工地清理和預備工程,或署長同意的其他工程。
2 在工程項目施工前須提交的文件或採取的措施
聘用環境監察及審核(環監)人員
2.1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1個月成立一個環境小組。環境小組不得與工程項目的承辦商或獨立環境查核人有任何聯繫。環境小組須由一名環境小組組長帶領。環境小組組長須在環境監察及審核(環監)或環境管理方面至少有7年經驗。
2.2 環境小組及環境小組組長須按工程項目環監手冊內載的環監規定,執行環監計劃。環境小組組長須保存一本記錄冊,同時記載可能會影響環評報告的建議及本許可證的符合情況的每宗事件、每種情況或每次情況變化。環境小組組長須在發生任何類似事件、情況或情況變化後1個工作天內通知獨立環境查核人。存放這本環境小組組長的記錄冊的地方,須可供協助督導執行環評報告的建議及本許可證的所有人士、署長或獲授權人員隨時查閱。環境小組組長如未能在記錄冊保存記錄、未能執行環監手冊所列明的環境小組組長職務,或未能符合本條件的規定,署長有權以書面要求許可證持有人撤換環境小組組長。許可證持有人如未能安排人選替補,或在聘用新環境小組組長後仍未能在記錄冊保存同期的記錄,或會導致許可證遭暫時吊銷、取消或更改。
2.3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一個月聘用一名獨立環境查核人。獨立環境查核人不得與工程項目的承辦商或環境小組有任何聯繫。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在環監或環境管理方面至少有7年經驗。
2.4 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執行環監手冊所列明的職務,以及審核整體的環監表現,包括實施所有環境緩解措施、提交環監手冊規定的文件,以及提交本許可證所要求的其他文件。此外,獨立環境查核人須核實永久及臨時工程在環境上的可接受程度、相關的設計圖則和根據本許可證提交的文件,並須核實本許可證條件第2.2項所述的記錄冊。在每次發生事件、出現情況變化或不符合環評報告及本許可證的情況,而可能會妨礙就工程項目所造成不良環境影響而進行的監察或控制工作時,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在接獲環境小組組長通知後1個工作天內以傳真方式通知署長。獨立環境查核人如未能通知署長有關情況,未能執行環監手冊所列明的獨立環境查核人職務,或未能符合本條件的規定,署長可以書面要求許可證持有人撤換獨立環境查核人。如未能按指示撤換獨立環境查核人,或在聘用新獨立環境查核人後仍未能通知署長有關情況,則或會導致許可證遭暫時吊銷、取消或更改。為執行本條件,許可證持有人的通知等同獨立環境查核人的通知。
2.5 所有根據本許可證規定提交或存放的文件,均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環評報告內載的資料、規定及建議。
2.6 許可證持有人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須至少提早一個月,把主要建造公司及 / 或以任何形式與建造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相關的合營企業的管理架構,以書面通知署長。提交的資料須至少包括一份組織圖、負責人的姓名及聯絡資料。
提交施工位置圖
2.7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1個月向署長存放3份1:1000的比例的工程項目位置圖。提交的圖則須附有說明,詳述包括施工時間表、工程界線、工地範圍和工程項目的隧道定線;在提交署長前,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核准環評報告所載的資料及建議。
提交植物調查報告
2.8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三個月向署長存放3份植物調查報告。提交的文件須包括詳細的植物調查結果,以作以下用途:
(a)
確認在環評報告及於此植物調查中,這些被鑑定具保育價值植物品種的狀況,包括長葉衛矛及土沉香;
(b) 為這些具保育價值植物品種準備更新的位置圖及鑑定工程對其將所造成的生態影響;
(c)
為這些已被確認的具保育價值植物品種擬定合適的處理方法及接收移植植物的地點;及
(d) 為原址保育具保育價值的植物種,及移植受影響物種建議執行計劃。
植物調查報告在提交署長前,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
提交經更新林地補償計劃
2.9 許可證持有人須根據按本許可證條件第2.8項提交的植物調查報告更新環評報告內的林地補償計劃,及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3個月向署長提交3份經更新的林地補償計劃,以供批准。林地補償計劃須載明種植策略,包括種植品種的詳情,建設棲息地的規格及按本許可證圖2a所示,面積不少於18.6公頃的林地補償地區的後續保養及監察要求。土沉香補償比例須至少達3:1(即因工程損失一棵樹木而種植多於三棵以上的幼苗)。在提交署長之前,林地補償計劃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並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核准環評報告所載的資料及建議。
提交生態再造及管理計劃
2.10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3個月把3份於本許可證圖2b所示的不少於1.4公頃的濕地補償地區的生態再造及管理計劃提交署長批准。提交文件須顧及環評報告內所載建議,以定立濕地補償地區內的生境的規格及生態功能;以及界定濕地補償地區的管理和生態監察及審核的規定。在提交署長之前,生態再造及管理計劃應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並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核准環評報告所載的資料及建議。
提交景觀美化計劃
2.11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展開前,至少提早1個月提交3份景觀美化計劃提交署長批准。景觀美化計劃須包括減少生境零碎的考慮因素及展示地點、面積、植物的數量和品種、設計詳情、執行計劃、維修保養及管理作業表,以及比例1:1000或其他合適比例的圖則,以展示景觀及視覺影響緩措施。,尤其是景觀美化及補償種植,工程圍板,隔音屏障及建築物。在提交署長之前,景觀美化計劃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核准環評報告所載的資料及建議。
提交表土管理計劃
2.12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至少3個月內將3份表土管理計劃提交署長批准。該計劃需列出指引及執行計劃,盡量重用工程期間挖出的表土。在提交署長之前,計劃應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並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核准環評報告所載的資料及建議。
提交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
2.13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至少3個月內將3份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提交署長批准。該計劃需包括有關建造及營辦工程項目時的環境基線監測、影響監測、標準符合監察的詳細規定。該計劃須包括一項監察和應變機制, 就施工期間一旦發生超逾環境標準的情況時,與附近其他同期工程項目的相關機構合作處理的方法。在提交署長之前,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應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並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核准環評報告所載的資料及建議。
文化遺產影響的緩解措施
2.14 在收回私人土地後及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須進行以下考古調查及許可證持有人須提交3份有關考古調查結果及進一步緩解措施規定的報告予署長批准。在提交署長之前,報告應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並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核准環評報告所載的資料及建議。調查報告內容應包括:
(i) 在沿蓮麻坑與邊境禁區界線之間的工程項目範圍進行額外的小型探方和鑽孔;及
(ii) 在沿坪洋及禾徑山之間的工程項目範圍進行調查暨搶救發掘。
2.15 按本許可證條件第 2.14 項規定批准的報告內的進一步緩解措施必須徹底執行。
2.16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拆除本許可證表1上受直接影響的墓地 (GR01, GR02, GR05, GR06,
GR08, GR10, GR13, GR15, GR16, GR17, GR18, GR19 及GR20) 、建築物 (BS64 and BS65)及文化/歷史景觀特色(LF08)前以照片及製圖記錄以作記錄保存。
3. 在工程項目施工期間須提交的文件或措施
工程項目的工程範圍
3.1 為避免對圖1所示的工程項目工地附近的範圍造成環境影響,與工程項目建造工程相關或引起的所有活動,均須在本許可證按條件第2.7項存放的設計圖則所示的工程界線及工程範圍內進行。除非獲署長書面批准,否則不得擴大工程界線及工程範圍。
提交廢物管理計劃
3.2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後1個月內將3份廢物管理計劃提交署長批准。在提交署長之前,計劃應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並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核准環評報告所載的資料及建議。廢物管理計劃須說明就避免產生、重用、回收及循環再用、貯存、收集、處理包括廢土去水及處置由建造活動所產生的各類廢物而作出的安排及須顯示所有剩餘挖出廢土及其他廢物的棄置地點。廢物管理計劃亦須包括運載記錄制度。
廢物管理的措施
3.3 按本許可證條件第 3.2 項核准的廢物管理計劃內的所有建議措施須妥善地全面落實。除非另獲署長的批准,過剩的掘出廢土及其他廢物只可在指定的公眾填土區棄置。
3.4 在收回私人土地後須進行實地視察以確定污染源頭和污染熱點。許可證持有人須根據環評報告就潛在的土地污染作進一步實地視察及向署長提交3份經修訂的污染評估計劃書,包括同因應最新實地狀況作出更新的取樣及測試作業表,以供批准。如發現污染情況,許可證持有人須向署長提交3份整治計劃書,以供批准。在提交署長之前,污染評估計劃書應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並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核准環評報告所載的資料及建議。有關人員不得在識別為潛在受污染土地進行任何工程,直至根據本條件提交的污染評估計劃書及整治計劃書獲得署長批准及妥善地全面落實。
道路交通噪音的緩解措施
3.5 為緩解交通噪音,本許可證條件表2描述的隔音屏障須在工程項目營辦前在本許可證圖4a-b, 5a-b, 6a-d
及 7a-e所顯示的位置安裝。
生態影響的緩解措施
3.6 按本許可證條件第 2.8 、2.9及2.10項規定核准的植物調查報告、經更新林地補償計劃及生態再造及管理計劃的所有措施, 均須徹底執行及其後維持。
3.7 隔音屏障須避免/減少使用透明/反光物料,或在表面採取對鳥類友善的設計,以減少與鳥類相撞的機會。
景觀、視覺及眩光影響的緩解措施
3.8 根據本許可證條件第2.11項核准的景觀美化計劃建議的所有措施均須徹底執行。
3.9 工程項目的戶外燈光設計須盡量減少對鄰近住戶造成眩光影響。基於這原因,能把所有燈光向下反射的截光型設計燈具,以及燈光屏蔽設計較好的燈具,均屬可考慮採用的例子。
隧道水流入及地下水水位下降的水質影響緩解措施
3.10 就隧道建造而言,灌漿注入工程需在隧道密封範圍爆破前完成以控制潛在的地下水流入。現場抽出的地下水須作實地處理,從以在現場排出前移除水中的灌漿物料。
污水處理廠營辦階段引發氣味及水質影響的緩解措施
3.11 為工程項目安裝的污水處理廠,須在本許可證圖3所示的位置安裝而該污水處理廠的設計須採取以下氣味收集及控制措施:
(i) 負壓通風設備
處理廠須具備負壓通風設備並完全密封以避免氣味從處理廠流出。而儲存缸須接駁到具備至少95%的除臭效能的除臭裝置進行處理以消除氣味問題。
(ii) 完全防漏的污水道
(a) 所有污水渠,污水缸及潛在會逸出氣味的設備須以不透氣的遮蓋密封,而困在槽中的氣體應由空氣處理設備收集,以將有氣味的氣體容納並引導至除臭設施。
(b)
引力污水渠、調節池及污泥池的設計須配合合適的污水渠距離和貯存時間,以避免污水腐化。
(iii) 除臭裝置
污水處理廠除臭裝置的設計需達至少95%的除臭效能。
3.12 口岸大樓的空調系統入氣口須距離污水處理廠至少490米。
4. 工程項目營辦期間的措施
生態緩解措施的長期管理
4.1 由工程項目進行的整段期間,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林地補償計劃及生態再造及管理計劃中的生態緩解措施已妥善執行、維持及監測。
5. 工程項目的環境監察及審核
5.1 許可證持有人須按照環監手冊所載的程序及規定執行環監計劃。如監察及審核規定有任何更改,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提出充分理由及經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經環監手冊所載的資料及規定,並事先取得署長批准,方可執行。
5.2 取樣、測量及所需的補救行動,均須按照環監手冊所載規定進行:
(i) 進行基線環境監測;
(ii) 進行影響監測;
(iii) 如超出了環監手冊內的標準,則按照環監手冊內的事件/行動計劃所訂明的時限或署長所同意的時限,執行事件/行動計劃所說明的補救行動;以及
(iv) 在收集數據或完成補救行動3個工作天內,須記錄及備存上文(a)至(c)項所有參數的詳情,用作擬備並提交每月環監報告,並備妥有關資料以供在工地查閱。
5.3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一個月向署長提交基線監測報告的6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如署長要求,則須把提交文件的額外複本送交署長。
5.4 在規定提交報告的月份結束後10個工作天內,許可證持有人須向署長提交每月環境監測及審核報告的6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須包括所有不符合(超出) 的環境質素表現規限(行動及極限水平)的摘要。 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亦須包括項目執行時間表(環評報告表15.1)的摘要及進度更新。如署長要求,則須把提交文件的額外複本送交署長。
5.5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營辦後3個月內,許可證持有人須就根據環評報告及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中營辦工程期間執行緩解措施的執行向署長存放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
6. 環境監察及審核資料的電子匯報
6.1 為方便公眾透過環評條例互聯網網站及在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查閱本許可證規定提交或存放的文件,包括基線監測報告及每月環監報告,以超文本標示語言 (HTML) (第4.0或較後版本) 及便攜式文件格式 (PDF) (第1.3或較後版本)或署長同意的其他格式製作的文件及報告的電子版本,許可證持有人須與硬複本同時提交。關於HTML的版本方面,可與文件及報告各節及小節作出超文本連結的目錄須在文件開端加入。文件及報告內各類圖表、圖示及表格須在載有相關資料的正文內作出超文本連結。除非另獲署長同意,文件及報告內所有圖形均須以交錯存取的GIF格式制定。文件及報告的電子版本內容,必須與硬複本的內容一致。
6.2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後6個星期內,設立一個用作存放環境監察及工程項目資料的特定互聯網網站,並須以書面通知署長有關網址所在。上文本許可證條件第6.1項說明的所有環境監察數據,均須盡快透過由許可證持有人設立的特定互聯網網站供公眾查閱,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遲於有關環境監察數據收集或可供閱覽後的2個星期,除非另獲署長同意。
6.3 本許可證條件第6.2項說明的互聯網網站,必須方便用戶使用,讓公眾容易接達環境監察數據及工程項目資料,當中包括環評報告、環境許可證及工程項目簡介。除非另獲署長同意,互聯網網站須具備部件,提供下述功能:
(i) 在建造工程展開後,接達所收集的全部環境監察數據;
(ii) 按日期搜尋;
(iii) 按監察數據類別(噪音、水質及空氣質素) 搜尋;以及在搜尋後與相關的監察數據作出超文本連結。
註:
1. 本許可證共有3部,即A部(許可證主要部分);B部(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及C部(許可證條件)。任何援引本許可證的人士須就環評條例的法律含意徵詢獨立法律意見,下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
2. 如違反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徵得環境局局長的同意後可勒令停止相關工程,直至許可證持有人為所造成的環境損害採取補救行動為止。在此情況下,許可證持有人未經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同意,不得進行任何相關工程。
3. 許可證持有人可根據環評條例第13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更改本許可證的條件。許可證持有人須把經修改的許可證替換在工程項目工地內展示的原有許可證。
4. 承擔整項或部分指定工程項目的責任的人,在承擔責任之前,可根據環評條例第12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新的環境許可證。
5. 根據環評條例第14條的規定,署長可在環境局局長的同意下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環境許可證。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環境許可證必須從工程項目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6. 如果本許可證在工程項目建造或營辦期間取消或交回,則在繼續建造或營辦工程項目之前,必須先根據環評條例規定取得另一份環境許可證。根據環評條例第26(1)條的規定,任何人在沒有有效環境許可證的情況下建造或營辦環評條例附表2第I部所列明的指定工程項目,即屬犯罪。
7. 如任何人在違反本許可證的條件下建造或營辦工程項目,根據環評條例,即屬犯罪—
1. 一經循公訴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罰款200萬元及監禁6個月;
2. 一經循公訴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500萬元及監禁2年;
3. 一經循簡易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4. 一經循簡易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1年;及
5. 在任何情況下如該罪行屬連續性質,法院或裁判官可就其信納該罪行連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10,000元。
8. 許可證持有人可在接獲本許可證後30天內,根據環評條例第17條就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提出上訴。
9. 上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欲知有關詳情,許可證持有人須參閱環評條例及徵詢獨立法律意見。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404/2011
環境許可證編號EP-404/2011
| 圖 1
| 圖 2a | 圖 2b | 圖 3 | 圖 4a | 圖 4b | 圖 5a | 圖 5b | 圖 6a | 圖 6b | 圖 6c |
| 圖 6d | 圖 7a | 圖 7b | 圖 7c | 圖 7d | 圖 7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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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點編號 |
地點名稱 |
位置 |
GR01 |
羅氏墓地群 |
竹園村現址 |
GR02 |
鄧氏墓地群 |
竹園村現址 |
GR05 |
傅氏墓地 |
位於排水渠改道的工程範圍內(蓮麻坑與邊境禁區界線之間的工程範圍) |
GR06 |
姚氏墓地 |
位於工程界線內(蓮麻坑與邊境禁區界線之間的工程範圍) |
GR08 |
陳氏墓地 |
位於工程界線內(蓮麻坑與邊境禁區界線之間的工程範圍) |
GR10 |
徐氏墓地 |
位於工程界線內(坪洋及禾徑山段) |
GR13 |
嚴氏墓地 |
位於工程界線內(南隧道1號出口的爆破影響範圍) (粉嶺段) |
GR15 |
陳氏墓地 |
位於工程界線內(粉嶺段) |
GR16 |
何氏墓地 |
位於工程界線內(粉嶺段) |
GR17 |
張氏墓地 |
位於工程界線內(粉嶺段) |
GR18 |
葉氏墓地 |
位於工程界線內(坪洋及禾徑山段) |
GR19 |
羅氏墓地 |
竹園村現址 |
GR20 |
林氏墓地 |
位於工程界線內(長山隧道北段) |
BS64 |
村屋, 下禾徑山村 |
位於工程界線內(坪洋及禾徑山段) |
BS65 |
村屋, 下禾徑山村 |
位於工程界線內(坪洋及禾徑山段) |
LF08 |
竹園村現址 |
位置 |
鏈距 |
噪音緩解措施種類 |
*高度 |
長度, 米 |
圖 |
坪洋 |
9040 – 9085 (主要道路 – 北行) |
垂直式屏障 |
0.8米 |
85 |
4b |
瓦窰下 |
166 (通道至坪洋) – 450 (支路– 北行) |
垂直式屏障 |
2.5米 |
152 |
4a |
禾徑山 |
8585 – 8500 (主要道路 – 北行) |
垂直式屏障 |
2米 |
85 |
5a |
|
8500 –
8355 (主要道路 – 北行) |
垂直式屏障 |
護欄上2米 |
145 |
5a |
|
8180 – 8290 (主要道路 – 南行) |
垂直式屏障 |
護欄上1米 |
110 |
5b |
萊洞 |
6488 – 6855 (主要道路 – 南行) |
垂直式屏障 |
1.5米 |
367 |
6b |
|
6800 – 6855 (主要道路 – 南行) |
垂直式屏障 |
0.8米 |
55 |
6a |
|
360 (沙頭角公路 – 西行) – 380 (支路– 南行) |
垂直式屏障 |
2米 |
108 |
6c |
|
195 (禾徑山路) – 400 (沙頭角公路 – 東行) |
垂直式屏障 |
1.5米 |
182 |
6b |
|
40 (沙頭角公路) – 400 (支路– 北行) |
垂直式屏障 |
5米 |
120 |
6d |
塘坑 |
1640 – 1713 (主要道路 – 南行) |
垂直式屏障 |
3米 |
73 |
7c |
|
1589 – 1621 (主要道路 – 南行) |
垂直式屏障 |
3米 |
32 |
7c |
|
0 – 100 (連接道路 4) |
垂直式屏障 |
護欄上4米 |
100 |
7d |
|
285 – 330 (前往主要道路南行) |
垂直式屏障 |
5米 |
45 |
7e |
和合石 |
185 – 430 (粉嶺公路南行連繫連接道路2) |
垂直式屏障 |
3米 |
245 |
7c |
南華莆 |
543 – 662 (連接道路 1) |
垂直式屏障 |
護欄上2.5米 |
119 |
7b |
|
662 - 700 (連接道路 1) |
垂直式屏障 |
1米 |
38 |
7a |
|
815 – 856 (連接道路 4) |
垂直式屏障 |
護欄上1米 |
41 |
7a |
|
276 – 336 (大窩西支路) |
垂直式屏障 |
護欄上3米 |
60 |
7c |
|
274 – 175 (大窩西支路) |
垂直式屏障 |
護欄上3米 |
99 |
7c |
註:(*) 護欄是路面上0.8米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