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408/2011
環境許可證編號 EP-408/2011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CHAPTER
499)
Section
10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第499章)
第10條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CONSTRUCT AND OPERATE
A DESIGNATED
PROJECT
建造及營辦指定工程項目的環境許可證
A部 (許可證主要部分)
Pursuant
to Section 10 of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EIAO), the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e Director) grants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the The Jockey Club CPS Limited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Holder”) to construct and operate the designated project
described in Part B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described in or attached to Part C. The issue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is based on the documents, approvals or permissions described below :
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環評條例)第10條的規定,環境保護署署長(署長)將本環境許可證批予賽馬會文物有限公司 (下稱“許可證持有人”),以建造及營辦B部所說明的指定工程項目,但須遵守C部所說明或附載的條件。本環境許可證是依據下列文件、批准或許可而簽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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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lication No. 申請書編號 |
AEP-408/2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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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n the Register |
(1) Central Police Station Conservation and Revitalisation Project -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Report (January 2011)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EIA Report”] -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and Audit Manual (January 2011)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EM&A Manual”] - Executive Summary (January 2011)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EIA
Executive Summary”] - Further information received from The Jockey Club CPS Limited on 22
March 2011 under Section 8(1) of the EIAO (Register No.: AEIAR-162/2011) (2)
The
Director’s letter of approval of the EIA Report dated 18 April 2011 [ Ref.:
(133) in EP2/H4/O (3)
Application
for an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AEP-408/2010. [Here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Application No. AEP-408/ (1) 中區警署保育及活化計劃 - 環境影響評估報告 (2011年1月) [下稱「環評報告」] - 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 (2011年1月) [下稱「環監手冊」] - 行政摘要 (2011年1月) [下稱「環評摘要」] - -賽馬會文物有限公根據條例第8.(1)條於 (登記冊編號: AEIAR-162/2011) (2) 署長於 (3) 申請環境許可證編號 AEP-408/2010。[下稱 “申請書編號 AEP-4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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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April 2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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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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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n Y.K. WONG ) Principal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Officer for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環境保護署署長 (首席環境保護主任 黃耀光 代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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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B ( DESCRIP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
B部 (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Hereunder
is the descrip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mentioned in Part
A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下列為本環境許可證A部所提及的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Titl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名稱 |
Central Police
Station Conservation and Revitalisation Project [This designated project i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roject"] 中區警署保育及活化計劃 |
Natur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性質 |
Earthworks and
building works partly or wholly in an existing site of cultural heritage. 在現有的文化遺產地點進行部分或全部土木工事及其他建築工程 |
Loca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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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roject site
is bounded by 項目地點以荷李活道、亞畢諾道、贊善里及奧卑利街為界。工程項目的位置見載於本許可證的圖1。 |
Scale and Scop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規模和範圍 |
The scope of the
Project includes: -
modification and refurbishment works at the three
declared monuments which are namely Central Police Station, Former Central
Magistracy and Victoria Prison Compound, with new built structures, for the
purpose of conservation and revitalisation of the three declared monuments.
The boundaries of the three declared monuments are shown in Figure 2 of this Permit. 工程項目的範圍包括: -
在三個法定古蹟,即中區警署、前中央裁判司署及域多利監獄之中的改建和翻新工程,以及加建的新構築物,目的為保育及活化這三個法定古蹟。這三個法定古蹟的範圍,見本許可證的圖2。 |
1.1
許可證持有人及任何從事工程項目的人士必須完全符合本許可證載列的全部條件。任何人士如有不符合本許可證的情況,可能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第499章)的規定,而當局可根據條例採取適當行動。
1.2
許可證持有人須經常確保完全符合現行法例的規定,包括但不限於《噪音管制條例》(第400章)、《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第311章)、《水污染管制條例》(第358章)、《廢物處置條例》(第354章)、《古物及古蹟條例》(第53章)、《城市規劃條例》(第131章)及《建築物條例》(第123章)。本許可證本身不會就根據任何法例提起的法律程序構成任何抗辯理由。
1.3
許可證持有人須印製本許可證的複本,連同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及本許可證A部所述文件,以供署長或獲授權人員任何時間內在本許可證所涵蓋的所有工地/辦事處查閱。凡提述本許可證,須包括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及登記冊內的相關文件。
1.4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本許可證的一份複本交予工地的負責人,並確保這些人士完全明白本許可證的所有條件與規定。工地是指工程項目的建造及營辦工地,下文所提及的工地亦屬同一意思。
1.5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建造工地所有車輛進出口或一處方便地點,顯眼地展示本許可證的複本,以供公眾在任何時間內閱覽。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在這些地點展示關於本許可證(包括任何經修訂的許可證)的最新資料。許可證持有人如交回許可證的部分或全部,必須把其送交署長的通知書,在備有原有許可證的各處相同地點展示。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許可證必須從建造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1.6
許可證持有人須依據本許可證B部的工程項目說明,建造及營辦本工程項目。
1.7
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工程項目按照下述資料設計、建造及營辦:核准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162/2011)所說明的資料及各項建議;申請文件(申請書編號:AEP-408/2010)及所有附件;登記冊內的其他相關文件;本許可證所說明的資料及緩解措施;根據本許可證內載的條件須向署長存放或獲署長批准的提交文件所建議的緩解措施;以及在工程項目各階段進行的持續監察及監測工作所建議的緩解措施。登記冊文件所述建議如沒有在本許可證明確表示,則仍須實施這些建議,除非獲本許可證明確豁除或默示修訂。
1.8
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存放文件,須在接獲署長的意見(如有者)後1個月內(除非署長另行指定),根據署長的意見加以修正及重新提交。
1.9
署長批准的所有提交文件、署長沒有給予意見的所有存放文件、或根據本許可證規定由署長給予意見修正的所有提交文件,均須詮釋為本許可證C 部說明的許可證條件的一部分。提交文件如有任何修訂,均須獲署長的書面批准,或符合有關許可證條件訂明的規定。如有不符合提交文件的情況,則可能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第499章)的規定。所有提交文件或提交文件的任何修訂本,均須由下文條件第2.1及2.2項所述的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然後才按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提交。
1.10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公開給公眾人士知道,方法是把有關文件複本存放於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或署長指定的任何其他地方,或署長指定的任何互聯網網站,或署長指定的任何方法,以供公眾查閱。因此,許可證持有人須提供足夠數量的複本。
1.11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開展前,至少提早1個月以書面方式通知署長工程項目建造工程的施工日期。建造工程的施工日期如有任何更改,許可證持有人須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署長。
1.12
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提交的所有文件,須親身送交或以掛號方式郵寄至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現址為:香港灣仔軒尼詩道130號修頓中心27樓)。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的電子版本,均須以超文本標示語言(HTML)(第4.0或較後版本)和便攜式文件格式(PDF)(第1.3或較後版本)製作,除非另獲署長同意,並須與硬複本同時提交。
1.13
為執行本許可證,「建造工程的展開」不包括有關工地清理和預備工程,或署長同意的其他工程。
1.14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開始營辦工程項目前,至少提早2個月以書面方式通知署長工程項目的營辦日期。開始營辦工程項目的日期如有任何更改,許可證持有人須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署長。
2. 特定條件
聘用環境監察及審核(環監)人員
2.1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1個月成立一個環境小組。環境小組不得與工程項目的承辦商或獨立環境查核人有任何聯繫。環境小組須由一名環境小組組長帶領。環境小組組長須在環境監察及審核(環監)或環境管理方面至少有7年經驗。環境小組及環境小組組長須按工程項目環監手冊內載的環監要求,執行環監計劃。環境小組組長須保存一本記錄冊,同時記載可能會影響核准環評報告的建議及本許可證的符合情況的每宗事件、每種情況或每次情況變化。環境小組組長須在發生任何類似事件、情況或情況變化後1個工作天內通知獨立環境查核人。存放這本環境小組組長的記錄冊的地方,須可供協助督導執行核准環評報告的建議及本許可證的所有人士、署長或獲授權人員隨時查閱。環境小組組長如未能在記錄冊保存記錄、未能執行工程項目的環監手冊所列明的環境小組組長職務,或未能符合本條件的規定,署長有權以書面要求許可證持有人撤換環境小組組長。許可證持有人如未能安排人選替補,或在聘用新環境小組組長後仍未能在記錄冊保存同期的記錄,或會導致許可證遭暫時吊銷、取消或更改。
2.2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1個月聘用一名獨立環境查核人。獨立環境查核人不得與工程項目的承辦商或環境小組有任何聯繫。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在環監或環境管理方面至少有7年經驗。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執行環監手冊所列明的職務,以及審核整體的環監表現,包括實施所有環境緩解措施、提交環監手冊規定的文件,以及提交本許可證所要求的其他文件。此外,獨立環境查核人須核實永久及臨時工程在環境上的可接受程度、相關的設計圖則和根據本許可證提交的文件,並須核實本許可證條件第2.1項所述的記錄冊。在每次發生事件、出現情況變化或不符合核准環評報告及本許可證的情況,而可能會妨礙就工程項目所造成不良環境影響而進行的監察或控制工作時,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在接獲環境小組組長通知後1個工作天內以傳真方式通知署長。獨立環境查核人如未能通知署長有關情況,未能執行環監手冊所列明的獨立環境查核人職務,或未能符合本條件的規定,署長可以書面要求許可證持有人撤換獨立環境查核人。如未能按指示撤換獨立環境查核人,或在聘用新獨立環境查核人後仍未能通知署長有關情況,則或會導致許可證遭暫時吊銷、取消或更改。為執行本條件,許可證持有人的通知等同獨立環境查核人的通知。
處理查詢、投訴及要求索取資料
2.3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期間,為方便就所有環保事宜進行溝通、處理查詢及投訴,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1個月向署長存放「處理涉及工程項目建造工程環境影響的查詢、投訴及要求索取資料程序的建議」(「建議」)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建議的內容須包括設立特定電話熱線,以便在工程項目建造工程期間迅速回應市民的查詢、關注事宜和投訴。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期間,須徹底及妥善執行有關建議。
主要建造公司的管理架構
2.4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2個星期把主要建造公司及/或以任何形式與建造工程項目相關的合營企業的管理架構,以書面通知署長。提交的資料須至少包括一份組織圖、負責人的姓名及聯絡資料。
提交建築計劃及位置圖
2.5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2個星期向署長存放下述文件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i)用1:1 000或其他合適比例繪製的工程項目位置圖;以及(ii)顯示建造工程主要項目的施工及竣工日期的建築計劃。提交的建築計劃所載項目如其後有任何更改,許可證持有人須以書面通知署長。
文化遺產影響緩解措施
2.6
除本許可證圖2所示分別標上數字「5」、「16」及「18」的車房、工場及洗衣場和辦公大樓等地外,工程項目界線範圍內的所有建築物/永久構築物均須予以保留,不得清拆。
2.7
為避免震動對三個法定古蹟造成影響,工程項目不准採用撞擊式打樁。
2.8
為緩解其他文化遺產影響,本許可證附件A部摘要的所有緩解措施/行動,均須按照環評報告(尤其是第3.6、3.7和3.9段及附件E-實施時間表)建議的時間表和技術要求予以徹底及妥善執行。有關措施/行動的實施情況及進度,均須如本許可證條件第3.4項所述,在工程項目建造工程期間於每月環監報告內匯報。營辦期間緩解措施/行動的實施機制亦須在環監報告內匯報。
景觀及視覺影響緩解措施
2.9
為避免對景觀及視覺造成不良影響,除本許可證圖3上所示標「T1」、「T2」、「T3」、「T4」及「T10」的樹木外,三個法定古蹟界線範圍內的所有樹木均須予以保留,不得移除。檢閱操場東面現有的樹木區須擴大成較闊的樹木帶,以便容納至少6株樹木作為補償種植,以符合本許可證附件B部項目(4)規定存放的景觀美化計劃所述的有關要求。
2.10
為避免晚間眩光對鄰近的視覺敏感受體造成不良影響,尤其在工程項目建造及營辦期間對附近住宅大廈的影響,建築物的外牆不得使用照明裝置作裝飾/廣告用途。兩座擬建的新建築物及保留建築物內的飲食/零售商戶的燈光,須在晚上11時後轉為晚間模式(即昏暗)。工程項目其他地方在晚上11時後只容許安全/緊急用途的照明,而所有該等照明的設計及操作,均須避免/盡量減少對鄰近視覺敏感受體造成眩光影響。
2.11
為避免不良的眩光滋擾,擬建的新建築物外牆須採用不反光的物料,並須參考原址現有砌石元素的規模和比例,以便與現有建築物的背景建立某程度的關係,且確保它們能互相配合。
2.12
為緩解其他景觀及視覺影響,本許可證附件B部摘要的所有環境緩解措施/行動,均須按照環評報告(尤其是第4.7段及附件E-實施時間表)建議的時間表和技術要求予以徹底及妥善執行。有關措施/行動的實施情況及進度,均須如本許可證條件第3.4項所述,在工程項目建造工程期間於每月環監報告內匯報。營辦期間緩解措施/行動的實施機制亦須在環監報告內匯報。
噪音及空氣質素影響緩解措施
2.13
為緩解噪音及空氣質素的影響,本許可證附件C部及D部分別摘要的所有環境緩解措施/行動,均須按照環評報告(尤其是第5.9段和6.8段及附件E-實施時間表)建議的時間表和技術要求予以徹底及妥善執行。有關措施/行動的實施情況及進度,均須如本許可證條件第3.4項所述,在工程項目建造工程期間於每月環監報告內匯報。營辦期間緩解措施/行動的實施機制亦須在環監報告內匯報。
3. 環境監察及審核規定
3.1
工程項目環監計劃須按工程項目環監手冊所載的程序及規定執行。環監規定或計劃如有任何更改,以及環監計劃如須終止,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提出充分理由支持,並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環監手冊所載規定,以及獲得署長批准後方可執行。
3.2
取樣、測量及所需的補救行動,均須按照環監手冊所載規定進行:
(a)
進行環境基線監測;
(b)
進行環境影響監測;
(c)
如超逾環監手冊內指定的標準,則按照環監手冊內的事件 / 行動計劃所訂明的時限或署長所同意的時限,執行事件 / 行動計劃所說明的補救行動;以及
(d)
在收集數據或完成補救行動3個工作天內,須記錄及備存上文(a)至(c)項所有參數的詳情,用作擬備並提交每月環監報告,並備妥有關資料以供在工地查閱。
3.3
在建造工程展開前,須至少提早2個星期向署長提交基線監測報告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提交文件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環監手冊所載規定後,才提交署長。如署長要求,則須提交文件的額外複本。
3.4
在規定提交報告的月份結束後2個星期內,須向署長提交施工期每月環監報告的4 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每月環監報告須包括各種不符合環評報告或本許可證建議的摘要。提交文件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環監手冊所載規定後,才提交署長。如署長要求,則須提交文件的額外複本。
3.5
根據本許可證提交的所有環監結果,均須有效及真實無誤。
4. 環監資料的電子匯報
4.1 為方便公眾透過環評條例互聯網網站及在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查閱基線監測報告及每月環監報告,以超文本標示語言 (HTML) (第4.0或較後版本)及便攜式文件格式 (PDF) (第1.3或較後版本) 製作的報告的電子版本,除非另獲署長同意,須與本許可證條件第3.3及3.4項所說明的硬複本同時提交。關於HTML的版本方面,可與報告各節及小節作出超文本連結的目錄須在文件開端加入。報告內各類圖表須在載有相關資料的正文內作出超文本連結。除非另獲署長同意,報告內所有圖形均須以交錯存取的GIF格式制定。報告的電子版本內容,必須與硬複本的內容一致。
4.2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後6個星期內,設立一個用作存放環境監察數據及工程項目資料的特定網站,並須以書面通知署長有關網址所在。上文條件第4.1項說明的所有環境監察結果及本許可證規定的所有提交文件,均須盡快透過許可證持有人設立的特定網站供公眾查閱,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遲於有關環境監察數據收集或可供閱覽後的2個星期,除非另獲署長同意。在工程項目整段施工期及至少首年營辦期期間,許可證持有人須維持特定網站的運作,以供公眾查閱環監數據及報告,除非另獲署長同意。
4.3 上文條件第4.2項說明的互聯網網站,必須方便用戶使用,讓公眾容易接達監察數據及工程項目資料,包括環評報告、環境許可證及工程項目簡介。除非另獲署長同意,互聯網網站須具備部件,提供下述功能:
(a)
在工程展開後,接達所收集的全部環境監察數據及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
(b)
按日期搜尋;
(c)
按監察數據類別搜尋;以及
(d)
在搜尋後與相關的監察數據作出超文本連結。
註:
1. 本許可證共有3部,即A部(許可證主要部分);B部(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及C部(許可證條件)。任何援引本許可證的人士須就環評條例的法律含意徵詢獨立法律意見,下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
2. 如違反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徵得環境局局長的同意後可勒令停止相關工程,直至許可證持有人為所造成的環境損害採取補救行動為止。在此情況下,許可證持有人未經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同意,不得進行任何相關工程。
3. 許可證持有人可根據環評條例第13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更改本環境許可證的條件。許可證持有人須把經修改的許可證替換在建造工地內展示的原有許可證。
4. 承擔工程項目整項或部分指定工程項目的責任的人,在承擔責任之前,可根據環評條例第12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新的環境許可證。
5. 根據環評條例第14條的規定,署長可在環境局局長的同意下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環境許可證。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環境許可證必須從建造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6. 如果本許可證在工程項目建造或營辦期間取消或交回,則在繼續進行工程項目之前,必須先根據環評條例規定取得另一份環境許可證。根據環評條例第26(1)條的規定,任何人在沒有有效環境許可證的情況下建造或營辦環評條例附表2第I部所列明的指定工程項目,即屬犯罪。
7. 如任何人在違反本許可證的條件下建造或營辦工程項目,根據環評條例,即屬犯罪: -
(a)
一經循公訴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罰款200萬元及監禁6個月;
(b)
一經循公訴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500萬元及監禁2年;
(c)
一經循簡易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d)
一經循簡易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1年;及
(e)
在任何情況下如該罪行屬連續性質,法院或裁判官可就其信納該罪行連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10,000元。
8. 許可證持有人可在接獲本許可證後30天內,根據環評條例第17條就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提出上訴。
9. 上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欲知有關詳情,許可證持有人須參閱環評條例及徵詢獨立法律意見。.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408/2011
環境許可證編號
EP-408/2011
環評報告建議實施的環境緩解措施及行動摘要:
A部:文化遺產影響
詳細設計階段及施工階段
(1)
下述施工期間的文化遺產影響緩解措施/行動,須按照環評報告(尤其是第3.6、3.7和3.9段及附件E-實施時間表)建議的時間表和技術要求執行:
(a)
在詳細設計階段,就文物的歷史特色和辨別特色定義元素進行全面的調查和影響評估,以令建築物的各部分能有更緊密的連接,以及可作進一步的土地勘測;
(b)
工程項目環境小組內富經驗的建築物保育專家或具相關資歷的人士,在工程展開前須向工地的員工、承建商、分判商及工人提供職員培訓,以確保他們完全明白核准「保育一覽表」(即列出所有確認項目的歷史特色清單及保育工程時間表)、修復建議和與文化遺產有關的施工方法,以及各方在執行環保措施方面的責任;以及
(c)
在施工期間,環境小組內富經驗的建築物保育專家(「文物查核人」)會就文化遺產定期進行實地審核,以研究承建商及工人的施工方法,是否符合有關保育工程的核准施工方法、文化遺產及其他相關工程的緩解措施。文物查核人亦須出席古物古蹟辦事處定期召開的實地會議,並匯報文化遺產緩解措施的符合情況及成效。
(2)
為緩解施工期間對文化遺產的影響,許可證持有人須按照環評報告(尤其是第3.6、3.7和3.9段及附件E-實施時間表)建議的時間表和技術要求,擬備下述文件提交予古物古蹟辦事處審批/通過:
(a)
歷史建築物的詳細設計,包括因活化再用而需作出的改動和鞏固工程,以及增加的綜合服務;
(b)
在詳細設計階段期間,制訂進行原址保留和修復特色定義元素的施工方法;
(c)
在詳細設計階段期間,由設計組擬備詳細的緩解措施建議書,以盡量減低對歷史建築物物料和特色的影響;
(d)
在清拆車房、工場及洗衣場和辦公大樓(即本許可證圖2分別標上數字「5」、「16」及「18」的建築物)前,製作詳細的測繪圖及照片記錄,顯示該三座建築物/永久構築物的現況,以作為檔案記錄;
(e)
除本許可證圖2分別標上數字「5」、「16」及「18」的建築物/永久構築物:車房、工場及洗衣場和辦公大樓外,在詳細設計階段期間,為所有建築物和確認的特色定義元素製作詳細的測繪圖及照片記錄,顯示它們的現況,以作為檔案記錄;
(f)
在詳細設計階段期間,由保育建築師擬備/制訂一份修復建議書,列述不同歷史建築物物料和歷史特色的修復及保育處理的詳細施工方法;
(g)
在詳細設計階段期間,擬備詳細的加建和改動工程建議書,內容包括計劃、圖則、照片、規格、方法說明及/或其他形式的介紹;
(h)
在詳細設計階段期間,除本許可證圖2分別標上數字「5」、「16」及「18」的建築物/永久構築物:車房、工場及洗衣場和辦公大樓外,結構工程師須就三個法定古蹟界線範圍內全部現有建築物及構築物擬備詳細的結構報告,以評估鞏固建議是否需要修訂和決定地面和地基是否因新用途、改動、現有構築物的狀況或新建築物而需要進行任何鞏固工程來加強承載力,以及評估在實施相應的緩解措施後對特色定義元素的影響;
(i)
在詳細設計階段期間擬備考古調查報告,全面展示及分析現場數據,以便其後進行詳細的影響評估;
(j)
由設計組及許可證持有人的顧問就每座建築物及項目地點的管理和流通情況(如項目地點的貨物運送、服務配置、訪客控制等),制訂詳細的文化遺產運作策略及手冊;
(k)
由相關專家進行一個基線狀況調查報告、基線震動影響監測報告及震動監測建議書;
(l)
在施工前擬備一份詳細的定期審核建議書,內容包括審核方法(如表現及監察指標、監控工具、審核次數等)和擬參與的保育專家;
(m)
在詳細設計階段期間、施工期間及營辦階段前,由設計組及許可證持有人的顧問擬備檔案記錄,以提供詳細的參考資料,用作更新保育管理計劃、編制文物的歷史特色清單和擬備顯示歷史建築物及構築物狀況的竣工圖;
(n)
由設計組及許可證持有人的顧問擬備經更新的文化遺產運作手冊及相關指引,內容包括文物歷史特色修復及保育工程的核准方法說明/施工方法(尤其是特色定義元素),以及參與工程項目各項修復及保育工程承建商的合約詳情;
(o)
就所有認定項目的歷史特色編制清單,連同保育工程的時間表(「保育一覽表」);
(p)
在詳細設計階段及施工期期間,如找到任何與保育項目地點已確認建築文物有關的新發現,須由保育建築師因應該些發現更新保育管理計劃;以及
(q)
項目地點A倉和B倉地下擬建通道的挖掘及橫向承托設計、施工程序、方法說明和監察建議。
營辦階段:
(3)
為緩解營辦期間對文化遺產的影響,許可證持有人須按照環評報告(尤其是第3.7和3.9段及附件E-實施時間表)建議的時間表和技術要求,擬備下述文件提交予古物古蹟辦事處審批/通過:
(a)
文化遺產運作策略及手冊,包括下述項目的計劃及指引:維修保養、項目地點的貨物運送、服務配置、訪客控制、未來營辦商/用戶、進一步發展或改動、風險管理,以及參與工程項目各項修復及保育工程承建商的合約詳情;
(b)
有關解說項目地點(如方向指示標誌、展覽區和訪客中心)的說明策略及計劃;以及
(c)
在營辦階段前擬備一份詳細的定期審核建議書,內容包括審核方法(如表現及監察指標、監控工具、審核次數等)和計劃參與的保育專家。
B部-景觀及視覺影響
(4)
為緩解工程項目的景觀及視覺影響,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景觀美化工程相關部分展開前,至少提早1個月向規劃署存放景觀美化計劃。景觀美化計劃須包括設計詳情、位置、實施計劃、保養及管理時間表,以及採用1:1 000或其他合適比例繪畫的圖則,以展示工程項目的景觀及視覺緩解措施,一如環評報告第4.7段所建議及參考環評報告圖
施工期
(5)
下述施工期間的景觀及視覺影響緩解措施/行動,須按照環評報告(尤其是第4.7段及附件E-實施時間表)建議的時間表和技術要求執行:
(a)
詳細的設計考慮:
(i)
擬建可見構築物在美學上的處理,包括其形狀、質感、終飾及顏色,須與工程項目地點鄰近的構築物互相配合,並能融入活化中區警署建築群的哲學;以及
(ii)
建築物的範圍在可行情況下將減至面積最細。
(b)
原地保護樹木:
(i)
每株計劃保留的樹木須沿滴水線的位置(樹冠以下)開始圍封(即警戒區);
(ii)
任何在警戒區邊緣進行的樹根修剪工作,須由曾受訓練的樹藝師或園藝專家負責;
(iii)
須在樹冠的位置或毗鄰建築物的適當位置安裝樹葉潔淨灑水系統,以提供方法在有需要時(特別是旱季)為樹葉清洗積聚的塵埃;
(iv)
須由具經驗及曾受適當訓練的樹藝師或園藝專家每月檢查受影響的樹木;以及
(v)
須由具經驗及曾受適當訓練的樹藝師或園藝專家每季檢查受影響及新栽種的樹木。
(c)
垂直綠化:項目地點南面內牆須種植成綠化牆;以及
(d)
鋪設全新訂造的路面:在休憩用地鋪設全新訂造、多孔、具圖案、優質的混凝土路面,以代替現有的路面。
營辦階段
(6)
下述營辦階段期間的景觀及視覺影響緩解措施/行動,須按照環評報告(尤其是第4.7段及附件E-實施時間表)建議的時間表和技術要求執行:
(a)
原地保護樹木:須由具經驗及曾受適當訓練的樹藝師或園藝專家每季檢查受影響及新栽種的樹木;
(b)
園景植物護養:工程項目建造工程竣工後,項目地點內的保留及新種樹木,以及其他植物均須由專業的園藝工程承辨商負責長期護養;以及
(c)
建築維修:保留的建築物、新建構築物及新鋪設的路面須加以保養維修,以維持它們視覺上的狀態彷如工程項目首天開始營辦的水平。工程項目的保育管理計劃須涵蓋有關的景觀硬件護養工作。
C部 – 噪音
施工期
(7)
下述緩解施工期噪音影響的工地施工方法,須按環評報告所建議(尤其是第5.9段及附件E-實施時間表),在可行的情況下盡量實施:
(a)
工地內只可使用保養良好的設備,而設備在施工期間亦須作定期維修保養;
(b)
在施工期間,須在建築設備安裝滅聲器或減音器,並須作妥善保養;
(c)
流動設備(如有者)須盡量安放在遠離噪音敏感受體的位置;
(d)
該些或需間歇使用的機器及設備(如貨車),須在非使用期間關上或調至最低;
(e)
如得知設備會向某方向發出強烈的噪音,須盡可能調動設備的朝向,令噪音遠離鄰近的噪音敏感受體;
(f)
在可行的情況下,須有效利用堆存的物料及其他構築物,以阻隔工地建築活動的噪音;
(g)
某些機動設備(如鑽台、清拆現有構築物的挖土機等)須使用隔音布,而隔音布的接駁位置須沒有任何開口或縫隙;
(h)
須使用臨時隔音屏障以緩解建築工程引致的噪音影響,特別是對低層樓宇的噪音敏感受體。須使用
(i)
在可行情況下須盡量使用低噪音的機動設備,以緩解建築噪音的影響;以及
(j)
須因應機動設備的分組,安排建築工程活動,以盡量減低建築噪音的影響。
營辦階段
(8)
下述緩解營辦期間噪音影響的工地施工方法,須按環評報告所建議(尤其是第5.9段及附件E-實施時間表),在可行的情況下盡量實施:
(a)
須選用較寧靜的設備;
(b)
在訂購新機器時,把噪音聲級納入規格內;
(c)
把固定的機器或噪音發聲點盡量放置於遠離噪音敏感受體的地方;
(d)
把高噪音的機器放置於完全封閉的機房或建築物內,並實施適當和可行的噪音補救措施;
(e)
擬訂和實施一套定期維修機器計劃,藉此令機器可以妥善運作和得到保養。該套計劃須由曾受適當訓練的人員執行;
(f)
須實施良好的管理守則,包括進行噪音監測、設立投訴熱線,以及向鄰近的噪音敏感受體預早發出通知。良好的管理守則須進行綵排及表演期間實施;
(g)
倘若計劃進行戶外活動,活動主辦機構須至少在其中一處受影響的噪音敏感受體進行噪音監測,在活動舉行之前及期間各進行一組等效連續聲級(Leq)(30分鐘的量度)的噪音監測;
(h)
倘若在噪音敏感受體量度所得的活動噪音水平不符合有關標準,須立即實施緩解措施(例如把音量調低/關上),作為後備方案;以及
(i)
與活動主辦機構簽訂的合約文件中,要註明規定主辦機構須就每項獨立活動進行噪音監測,而噪音水平不得超出訂明的總聲功率級。
D部 – 空氣質素影響
營辦階段
(9)
為盡量減少對法定古蹟的影響,在工程項目營辦期間須在廚房實施下述環評報告(尤其是第6.8段及附件E-實施時間表)建議的措施/行動,以避免/盡量減少可能產生的廚房油煙或煙排放。
(a)
使用電磁爐;
(b)
安裝靜電除油煙器,以控制油煙及煮食氣味;
(c)
盡量把廚房的排氣口設於遠離鄰近空氣敏感受體的位置;
(d)
把廚房的排氣口垂直向上;以及
(e)
在鄰近空氣敏感受體的位置提供充足的分隔距離。
- 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