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413/2011
環境許可證編號
EP-413/2011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CHAPTER 499)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第499章)
第10條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CONSTRUCT AND OPERATE
A
DESIGNATED PROJECT
建造及營運指定工程項目的環境許可證
A部 (許可證主要部分)
Pursuant
to Section 10 of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EIAO), the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e Director) grants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Water Supplies Department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Holder") to construct and operate the designated projects
described in Part B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specified in Part C. The issue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is based on the documents, approvals
or permissions described below:
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環評條例)第10條的規定,環境保護署署長(署長)將本環境許可證批予水務署(下稱 “許可證持有人”),以建造及營運B部所說明的指定工程項目,但須遵守C部所列明的條件。本環境許可證是依據下列文件、批准或許可而簽發:
Application No. 申請書編號 |
AEP-413/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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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n the Register : 登記冊上的文件: |
1.
Integration
of Siu Ho Wan and -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Report (29 November
2010) -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and Audit Manual (29 November
2010) -
Executive Summary (29 November 2010)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EIA Report”. 小蠔灣濾水廠及銀礦灣濾水廠的整合工程(登記冊編號: AEIAR-158/2011) -
環境影響評估報告( -
環境監察審核手冊( -
行政摘要( 下稱「環評報告」 2.
The
Director’s letter of approval of the EIA Report dated 13 January 2011
referenced (11) in EP2/N9/Q/ 署長於2011 年 3. Application
for Environmental Permit and attachments submitted by the Permit Holder on 1
February 2011 (Application No.: AEP-413/2011) 許可證持有人於2011 年2 月1 日提交的環境許可證申請文件及附件(申請書編號: AEP-413/2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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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February 2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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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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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 W.H. Wong) Principal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Officer for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環境保護署署長 (首席環境保護主任(區域評估)黃偉康代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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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B (DESCRIP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S)
B部 (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Hereunder
is the descrip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s mentioned in Part
A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下列為本環境許可證(下稱“許可證”)A部所提述的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Title of Designated Projects 指定工程項目的名稱 |
Integration of Siu Ho Wan and (This
designated project is hereafter collectively referred to as “the Project”) 小蠔灣濾水廠及銀礦灣濾水廠的整合工程 (本指定工程項目下稱“工程項目”) |
Nature of Designated Projects 指定工程項目的性質 |
Earth works and building works within the
boundaries of the Lantau North (Extension) 於北大嶼郊野公園(擴建部分)、北大嶼郊野公園和南大嶼郊野公園的範圍內進行土木及建築工程以建造及營運一條食水轉運隧道及其相關工程 |
Loca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s 指定工程項目的地點 |
The Project is located at 工程項目位於大嶼山小蠔灣及銀礦灣之間。擬建的食水轉運隧道會在北大嶼郊野公園(擴建部分)、北大嶼郊野公園和南大嶼郊野公園底下通過。 The location of the Project is shown in Figure 1
of this Permit. 工程項目的地點展示於本許可證圖一內。 |
Scale and Scope of Designated Projects |
The Project is to construct and operate a fresh
water transfer tunnel from Siu Ho Wan Water Treatment Works (WTWs) to Lai Chi
Yuen Tsuen at 工程項目為建造及營運一條接連小蠔灣濾水廠和銀鑛灣荔枝園村的食水轉運隧道,其主要項目包括: (i)
Construction and operation of a fresh
water transfer tunnel, approximately (ii) Laying of a (iii) Laying of a (iv) All associated civil,
structural, geotechnical, electrical and mechanical works, including
landscaping, permanent and temporary accesses as may be necessary for the
completion of the works elements as listed in (i), (ii) and (iii) above. 一. 建造及營運一條內徑 二. 由隧道北部入口鋪設一條內徑 三. 由隧道南部入口鋪設一條內徑 四. 其關聯的工序有土木、結構、岩土、電力、機械和環境美化工程;及可能為完成以上第一、二和三項而需設立的臨時或永久的通路。 |
1. 一般條件
1.1
許可證持有人及任何從事工程項目的人士必須完全符合本許可證載列的全部條件。任何人士如有不符合本許可證的情況,可能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第499章)的規定,而當局可根據條例採取適當行動。
1.2
許可證持有人須經常確保完全符合現行法例的規定,包括但不限於《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第311章)、《水污染管制條例》(第358章)、《噪音管制條例》(第400章)、《海上傾倒物料條例》(第466章)及《廢物處置條例》(第354章)。本許可證本身不會就根據任何法例提起的法律程序構成任何抗辯理由,或根據任何法例默示任何批准。
1.3
許可證持有人須印製本許可證的複本,連同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及本許可證A部所述文件,以供署長或獲授權人員任何時間內在本許可證所涵蓋的所有工地/辦事處查閱。凡提述本許可證,須包括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及登記冊內的相關文件。
1.4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本許可證的一份複本交予工程項目工地的負責人,並確保這些人士完全明白本許可證的所有條件與規定。工地是指工程項目的建造工地,下文所提及的工地亦屬同一意思。
1.5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工地所有進出口或一處方便地點,顯眼地展示本許可證的複本,以供公眾在任何時間內閱覽。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在這些地點展示關於本許可證(包括任何經修訂的許可證)的最新資料。許可證持有人如交回許可證的部分或全部,必須把其送交署長的通知書,在備有原有許可證的各處相同地點展示。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許可證必須從工程項目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1.6
許可證持有人須依據本許可證B部的工程項目說明,建造及營運本工程項目(下稱「工程項目」)。
1.7
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工程項目按照下述資料設計、建造及營運:核准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158/2011)所說明的資料及各項建議;環境許可證申請文件(申請書編號:AEP-413/2011);登記冊內的其他相關文件;本許可證所說明的資料及緩解措施;根據本許可證內載的條件須向署長存放或獲署長批准的提交文件所建議的緩解措施;以及在工程項目各階段進行的持續監察及監測工作所建議的緩解措施。登記冊文件所述建議如沒有在本許可證明確表示,則仍須實施這些建議,除非獲本許可證明確豁除或默示修訂。
1.8
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存放文件,須在接獲署長的意見(如有者)後1 個月內(除非署長另行指定),根據署長的意見加以修正及重新提交。
1.9
署長批准的所有提交文件、署長沒有給予意見的所有存放文件,以及根據本許可證規定由署長給予意見修正的所有提交文件,均須詮釋為本許可證C 部說明的許可證條件的一部分。提交文件如有任何修訂,均須獲署長的書面批准,或符合有關許可證條件訂明的規定。如有不符合提交文件的情況,則可能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第499章)的規定。所有提交文件或提交文件的任何修訂本,均須由下文條件第2.1及2.2項所述的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然後才按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提交。
1.10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公開給公眾人士知道,方法是把有關文件複本存放於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或署長指定的任何其他地方,或署長指定的任何互聯網網站,或署長指定的任何方法,以供公眾查閱。因此,許可證持有人須提供足夠數量的複本。
1.11
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提交的所有文件,須親身送交或以掛號方式郵寄至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現址為:香港灣仔軒尼詩道130號修頓中心27樓)。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的電子版本,均須以超文本標示語言(HTML)(第4.0或較後版本)和便攜式文件格式(PDF)(第4.0或較後版本)製作,除非另獲署長同意,並須與複本同時提交。
1.12
許可證持有人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須至少提早1個月以書面方式通知署長工程項目建造工程的施工日期。建造工程的施工日期如有任何更改,許可證持有人須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署長。
1.13
為執行本許可證,「建造工程的展開」不包括有關工地清理和預備工程,或署長同意的其他工程。
2
工程項目建造工程展開前須採取的措施
聘用環境監察及審核(環監)人員
2.1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1個月成立一個環境小組。環境小組不得與工程項目的承辦商或獨立環境查核人有任何聯繫。環境小組須由一名環境小組組長帶領。環境小組組長須在環境監察及審核(環監)或環境管理方面至少有7年經驗。環境小組及環境小組組長須按工程項目環監手冊內載的環監要求,執行環監計劃。環境小組組長須保存一本記錄冊,同時記載可能會影響環評報告的建議及本許可證的符合情況的每宗事件、每種情況或每次情況變化。環境小組組長須在發生任何類似事件、情況或情況變化後1個工作天內通知獨立環境查核人。存放這本環境小組組長的記錄冊的地方,須可供協助督導執行環評報告的建議及本許可證的所有人士、署長或獲授權人員隨時查閱。環境小組組長如未能在記錄冊保存記錄、未能執行環監手冊所列明的環境小組組長職務,或未能符合本條件的規定,署長有權以書面要求許可證持有人撤換環境小組組長。許可證持有人如未能安排人選替補,或在聘用新環境小組組長後仍未能在記錄冊保存同期的記錄,或會導致許可證遭暫時吊銷、取消或更改。
2.2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1個月聘用一名獨立環境查核人。獨立環境查核人不得與工程項目的承辦商或環境小組有任何聯繫。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在環監或環境管理方面至少有7年經驗。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執行環監手冊所列明的職務,以及審核整體的環監表現,包括實施所有環境緩解措施、提交環監手冊規定的文件,以及提交本許可證所要求的其他文件。此外,獨立環境查核人須核實永久及臨時工程在環境上的可接受程度、相關的設計圖則和根據本許可證提交的文件,並須核實本許可證條件第2.1項所述的記錄冊。在每次發生事件、出現情況變化或不符合環評報告及本許可證的情況,而可能會妨礙就工程項目所造成不良環境影響而進行的監察或控制工作時,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在接獲環境小組組長通知後1個工作天內通知署長。獨立環境查核人如未能通知署長有關情況,未能執行環監手冊所列明的獨立環境查核人職務,或未能符合本條件的規定,署長可以書面要求許可證持有人撤換獨立環境查核人。如未能按指示撤換獨立環境查核人,或在聘用新獨立環境查核人後仍未能通知署長有關情況,則或會導致許可證遭暫時吊銷、取消或更改。為執行本條件,許可證持有人的通知等同獨立環境查核人的通知。
2.3 為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或施工期間須提交的文件或採取的措施
主要建造公司的管理架構
3.1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建造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2個星期把主要建造公司及/或以任何形式與建造工程項目相關的合營企業的管理架構,以書面通知署長。提交的資料須至少包括一份組織圖、負責人的姓名及聯絡資料。
空氣質素影響緩解措施
3.2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整段施工期間根據本許可證表1所述次數在工地範圍灑水。
建築噪音影響緩解措施
3.3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銀礦灣食水轉運隧道口建造豎井或水閘期間,在面向荔枝園村的工地豎設可移動及有效的隔音屏障,而屏障內部表面須附有吸音襯層,以減低對荔枝園村的居民可能造成之噪音影響。
生態影響緩解措施
3.4 工地內不得進行任何爆破工程。許可證持有人須採用隧道鑽挖機建造建議的食水轉運隧道。
3.5 不得在本許可證圖2及圖3所示的工地範圍以外進行任何建造工程或與工程項目相關的活動,包括建造永久或臨時通路。
生命危害緩解措施
3.6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2個星期向署長存放圖則,顯示工地車輛使用的指定路線,以防止該些車輛使用運送氯氣貨車的行走路線。所有工地車輛只可使用指定的路線。
3.7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2個星期向署長存放平面圖,顯示用作保護氯氣大樓及化學品貯存大樓的防撞欄設計及位置。許可證持有人須在整段建造工程期間,按圖安裝及妥善保養防撞欄。
3.8 在運送氯氣期間,不得進行任何建造工程,建築工人亦不得留在工地的戶外地方。
提交渠務管理計劃
3.9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1個月向署長存放渠務管理計劃的4份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展示沉澱池或清除沙泥設施的詳細設計、其清除沙泥的效能、緊急行動計劃、緩解措施、營運及維修保養的計劃。渠務管理計劃在提交署長前,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環評報告載述的資料及建議。
提交廢物管理計劃
3.10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1個月就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向署長存放廢物管理計劃的4份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廢物管理計劃須說明建造工程期間產生的各類廢物的避免產生、再使用、回收、循環再造、貯存、收集、處理及棄置的安排;以及環評報告所建議的廢物管理緩解措施。廢物管理計劃須顯示所有剩餘挖出廢土及其他廢物的棄置地點。廢物管理計劃亦須包括廢物運載記錄制度。除非另獲署長批准,剩餘的挖出廢土及其他廢物只可棄置在指定的棄置地點。在整段建造工程期間,許可證持有人及任何從事工程項目的人士均須徹底及妥善執行廢物管理計劃內建議的所有措施。廢物管理計劃在提交署長前,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環評報告載述的資料及建議。
4. 工程項目施工期間及營運期間須採取的措施
景觀及視覺影響緩解措施
4.1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小蠔灣北面隧道口的位置移植受影響的樹木(細葉榕)。現有樹木及樹木移植後的位置載於本許可證圖4。
4.2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本許可證圖4及圖5所示位置,以本土品種為主的輕標準樹及重標準樹補償因工程而受損的樹木,補償數量須至少達1:5的比例。
5. 工程項目啟用前須提交的文件
提交加氯及除氯處理計劃
5.1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輸水管展開消毒工作前,至少提早1個月向署長存放加氯及除氯處理計劃的4份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展示加氯及除氯處理設施的詳情、處理程序、處理量、排放量、方法、使用的化學劑、實施計劃、取樣地點、排放地點、監測密度及事件和行動計劃。加氯及除氯處理計劃在提交署長前,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環評報告載述的資料及建議。
6.
環境監察及審核規定
6.1 環監計劃須按工程項目環監手冊(登記冊編號AEIAR-158/2011)所載的程序和規定執行。監察及審核規定如有任何更改,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提出充分理由,並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環監手冊所載資料及規定,並須事先取得署長批准,方可執行。
6.2 取樣、測量及所需的補救行動,均須按照環監手冊所載規定進行:
(a)
進行環境基線監測;
(b)
進行影響監測;
(c)
如超逾環監手冊內指定的標準,則按照環監手冊內的事件/行動計劃所訂明的時限或署長所同意的時限,執行事件 / 行動計劃所說明的補救行動;以及
(d)
在收集數據或完成補救行動3個工作天內,記錄及備存上文(a)至(c)項所有參數的詳情,用作擬備並提交每月環監報告,並備妥有關資料以供在工地查閱。
6.3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須至少提早2個星期向署長提交基線監測報告的4份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提交文件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如署長要求,則須提交文件的額外複本。
6.4 在規定提交報告的月份結束後10個工作天內,須向署長提交每月環監報告的4 份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環監報告須包括各種不符合(超出)環境質素表現規限(行動及極限水平)情況的摘要。提交文件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如署長要求,則須提交文件的額外複本。
6.5 根據本許可證提交的所有環監及審核數據,均須有效及真實無誤。
7. 環監資料的電子匯報
7.1 為方便公眾透過環評條例互聯網網站及在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查閱基線監測報告及每月環監報告,以超文本標示語言(HTML)(第4.0或較後版本)及便攜式文件格式(PDF)(第4.0或較後版本)製作的報告的電子版本,除非另獲署長同意,須與本許可證條件第6.3及6.4項所說明的複本同時提交。關於HTML的版本方面,可與報告各節及小節作出超文本連結的目錄須在文件開端加入。報告內各類圖表須在載有相關資料的正文內作出超文本連結。除非另獲署長同意,報告內所有圖形均須以交錯存取的GIF格式制定。報告的電子版本內容,必須與複本的內容一致。
7.2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後6個星期內,設立特定互聯網網站存放環境監察數據及工程項目的資料,並以書面通知署長網址所在。上文條件第7.1項說明的所有環境監察數據,均須盡快透過上文所述的特定互聯網網站供公眾查閱,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遲於有關環境監察數據收集或可供閱覽後的2個星期,除非另獲署長同意。為方便公眾接達環境監察數據,許可證持有人須在整段建造工程期間及首年營運工程期間維持特定互聯網網站的運作。
7.3 上文條件第7.2項說明的互聯網網站,必須方便用戶使用,讓公眾容易接達環境監察數據及工程項目資料,包括工程項目簡介、環評報告、環境許可證及所有本許可證要求提交的文件定稿。除非另獲署長同意,互聯網網站須具備部件,提供下述功能:
(a)
在建造工程展開後,接達所收集的工程項目全部環境監察數據;
(b)
接達根據本許可證要求提交的全部文件定稿;
(c)
按日期搜尋;
(d)
按監察數據類別搜尋;以及
(e)
在搜尋後與相關的監察數據作出超文本連結。
註:
1. 本許可證共有3部,即A部(許可證主要部分);B部(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及C部(許可證條件)。任何援引本許可證的人士須就環評條例的法律含意徵詢獨立法律意見,下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
2. 如違反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徵得環境局局長的同意後可勒令停止相關工程,直至許可證持有人為所造成的環境損害採取補救行動為止。在此情況下,許可證持有人未經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同意,不得進行任何相關工程。
3. 許可證持有人可根據環評條例第13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更改本環境許可證的條件。許可證持有人須把經修改的許可證替換在建造工地內展示的原有許可證。
4. 承擔工程項目整項或部分指定工程項目的責任的人,在承擔責任之前,可根據環評條例第12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新的環境許可證。
5. 根據環評條例第14條的規定,署長可在環境局局長的同意下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環境許可證。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環境許可證必須從建造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6. 如果本許可證在工程項目建造或營運期間取消或交回,則在繼續進行工程項目之前,必須先根據環評條例規定取得另一份環境許可證。根據環評條例第26(1)條的規定,任何人在沒有有效環境許可證的情況下建造或營辦環評條例附表2第I部所列明的指定工程項目,即屬犯罪。
7. 如任何人在違反本許可證的條件下建造工程項目,根據環評條例,即屬犯罪: -
(i)
一經循公訴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罰款200萬元及監禁6個月;
(ii)
一經循公訴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500萬元及監禁2年;
(iii) 一經循簡易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iv)
一經循簡易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1年;及
(v)
在任何情況下如該罪行屬連續性質,法院或裁判官可就其信納該罪行連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10,000元。
8. 許可證持有人可在接獲本許可證後30天內,根據環評條例第17條就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提出上訴。
9. 上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欲知有關詳情,許可證持有人須參閱環評條例及徵詢獨立法律意見。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413/2011
環境許可證編號
EP-413/2011
表 1: 建議在小蠔灣及銀鑛灣濾水廠工地灑水的密度(根據環評報告第
工地位置 |
灑水密度 |
小蠔灣 |
每隔3小時在進行重型建築工程範圍灑水一次及 每隔1.5小時在已鋪路面的路段灑水一次。 |
銀鑛灣 |
每隔3小時在進行重型建築工程範圍及 已鋪路面的路段灑水一次。 |
註:本表須與本許可證條件第3.2項一併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