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419/2011
環境許可證編號 EP-419/2011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CHAPTER
499)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第499章)
第10條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CONSTRUCT AND OPERATE
A
DESIGNATED PROJECT
建造及營辦指定工程項目的環境許可證
A部 (許可證主要部分)
Pursuant
to Section 10 of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EIAO), the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e Director) grants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the Civil Engineering and
Development Department (CEDD)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Holder") to construct the designated project described in Part B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specified in Part C. The issue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is based on the documents, approvals or
permissions described below:
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環評條例)第10條的規定,環境保護署署長(署長)將本環境許可證批予土木工程拓展署(下稱 “ 許可證持有人”),以建造B部所說明的指定工程項目,但須遵守C部所列明的條件。本環境許可證是依據下列文件、批准或許可而簽發:
Application No. 申請書編號 |
AEP-419/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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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n the Register : 登記冊上的文件: |
1.
Project
Profile – “Sediment Removal at Yim Tin Tsai, Yim Tin Tsai (East) Fish Culture
Zone and Shuen Wan Typhoon Shelter” (Register No.: PP-401/2009). 工程項目簡介 – “清除鹽田仔鹽田仔(東部)魚類養殖區沉積物及船灣避風塘疏浚工程” (登記冊編號 : PP-401/2009)。 2.
The
Director’s letter of permission to apply directly for environmental permit
dated 署長於 (檔案編號 : (23) in EP2/N5/C/55) 3.
Application
for Environmental Permit submitted by the Permit Holder on 許可證持有人於 (申請書編號:AEP-419/2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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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2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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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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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urice K. L. YEUNG) Principal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Officer (Assessment and Noise) for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環境保護署署長 (首席環境保護主任(評估及噪音) 楊國良代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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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B (DESCRIP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
B部 (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Hereunder
is the descrip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mentioned in Part
A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下列為本環境許可證(下稱“許可證”)A部所提述的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Titl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名稱 |
Sediment
Removal at Yim Tin Tsai (East) Fish Culture Zone (This
designated project is here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roject”). 鹽田仔(東部)魚類養殖區之沉積物清除。 (本指定工程項目下稱“工程項目”) |
Natur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性質 |
A
dredging operation within a Fish Culture Zone and relocation of existing fish
rafts and setting up of temporary sites for the relocated fish rafts. 在魚類養殖區內進行挖泥作業,遷移現有漁排,並設立臨時地點予以安置。 |
Loca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地點 |
The Project
site is the Yim Tin Tsai (East) Fish Culture Zone in Tolo Harbour as shown in
Figure 1 of this Permit. 工程項目地點是吐露港鹽田仔(東部)魚類養殖區,見載於本許可證夾附的圖一。 |
Scale and Scope of Designated Project |
The Project is
to remove seabed sediments at the Yim Tin Tsai (East) Fish Culture Zone for a
depth of 清除在鹽田仔(東部)魚類養殖區內海床下 |
1.1
許可證持有人及任何從事工程項目的人士必須完全符合本許可證載列的全部條件。任何人士如有不符合本許可證的情況,可能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環評條例)(第499章)的規定,而當局可根據環評條例採取適當行動。
1.2
許可證持有人須經常確保完全符合現行法例的規定,包括但不限於《噪音管制條例》(第400章)、《空氣污染管制條例 》(第311章)、《水污染管制條例》(第358章)、《廢物處置條例》(第354章)及《海上傾倒物料條例》(第466章)。本許可證本身不會就根據任何法例提起的法律程序構成任何抗辯理由,或根據任何法例默示任何批准。
1.3
許可證持有人須印製本許可證的複本,連同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及本許可證A部所述文件,以供署長或獲授權人員任何時間內在本許可證所涵蓋的所有工地/辦事處查閱。凡提述本許可證,須包括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及登記冊內的相關文件。
1.4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本許可證的一份複本交予工地的負責人,並確保這些人士完全明白本許可證的所有條件與規定。工地是指工程項目的建造及營辦工地,下文所提及的工地亦屬同一意思。
1.5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工地所有車輛進出口或一處方便地點,顯眼地展示本許可證的複本,以供公眾在任何時間內閱覽。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在這些地點展示關於本許可證(包括任何經修訂的許可證)的最新資料。許可證持有人如交回許可證的部分或全部,必須把其送交署長的通知書,在備有原有許可證的各處相同地點展示。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許可證必須從工程項目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1.6
許可證持有人須依據本許可證B部的說明,建造及營辦本工程項目。
1.7
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工程項目按照下述資料設計、建造及營辦:工程項目簡介(登記冊編號:PP-401/2009)所說明的資料及各項建議;申請文件(申請書編號:AEP-419/2011);本許可證所說明的資料或緩解措施;根據本許可證內載的條件須向署長存放或獲署長批准的提交文件所建議的緩解措施;以及在工程項目各階段進行的持續監察及監測工作所建議的緩解措施。登記冊文件所述建議如沒有在本許可證明確表示,則仍須實施這些建議,除非獲本許可證明確豁除或默示修訂。
1.8
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存放文件,須在接獲署長的意見(如有者)後1個月內(除非署長另行指定),根據署長的意見加以修正及重新提交。
1.9
署長批准的所有提交文件、署長沒有給予意見的所有存放文件、或根據本許可證規定由署長給予意見修正的所有提交文件,均須詮釋為本許可證C 部說明的許可證條件的一部分。提交文件如有任何修訂,均須獲署長的書面批准,或符合有關許可證條件訂明的規定。如有不符合提交文件的情況,則可能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第499章)的規定。
1.10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公開給公眾人士知道,方法是把有關文件複本存放於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或署長指定的任何其他地方,或署長指定的任何互聯網網站,或署長指定的任何方法,以供公眾查閱。因此,許可證持有人須提供足夠數量的複本。
1.11
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提交的所有文件,須親身送交或以掛號方式郵寄至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現址為:香港灣仔軒尼詩道130號修頓中心27樓)。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的電子版本,均須以超文本標示語言(HTML)(第4.0或較後版本)和便攜式文件格式(PDF)(第4.0或較後版本)製作,除非另獲署長同意,並須與硬複本同時提交。
1.12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開展前,至少提早2個星期以書面方式通知署長工程項目建造工程的施工日期。建造工程的施工日期如有任何更改,許可證持有人須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署長。
1.13
為執行本許可證,「建造工程的展開」不包括有關工地清理和預備工程,或署長同意的其他工程。
2.
特定條件
2.1
工程項目的挖泥工程只可在本許可證圖1所示的鹽田仔(東部)魚類養殖區範圍內進行。
2.2
工程項目簡介(編號:PP-401/2009)載述的所有措施均須徹底執行。
2.3
在挖泥工程進行期間,鹽田仔(東部)魚類養殖區所有現有的魚排均須遷移至圖1所示的區域。有關遷移不得在8月至2月期間進行,以免對洋洲正值繁殖期的鷺鳥造成影響。
2.4
在進行挖泥工程期間任何時間內,均須設置及妥善維修保養隔泥幕,以盡量減低對水質的影響。
2.5
挖泥工程須採用密封式抓斗挖泥機,而裝載挖出沉積物的躉船,在運載期間須把沉積物徹底覆蓋。
2.6
進行挖泥工程期間,同一時間操作的挖泥機不得超過3部,而每日的總挖泥量最多不得超過4 300立方米。
2.7
在工程項目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2個月向署長提交一份有關監察在洋洲築巢的鷺鳥及白腹海鷗的監察計劃,以供署長審批。
2.8
在進行工程項目整段期間,工程項目簡介(編號:PP-401/2009)建議的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以及按本許可證條件第2.7項核准的鷺鳥及白腹海鷗監察計劃均須徹底執行。在規定提交報告的月份結束後2個星期內,須向署長提交每月審核報告的3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
2.9
許可證持有人須聘請一名獨立環境查核人審核工程項目簡介(編號:PP-401/2009)建議的所有緩解措施的執行情況,以及有否按本許可證條件第2.8項所述進行監察及審核計劃,並在每月的審核報告內以書面核證有關的措施和監察及審核計劃已全面執行。
註:
1. 本許可證共有3部,即A部(許可證主要部分);B部(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及C部(許可證條件)。任何援引本許可證的人士須就環評條例的法律含意徵詢獨立法律意見,下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
2. 如違反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徵得環境局局長的同意後可勒令停止相關工程,直至許可證持有人為所造成的環境損害採取補救行動為止。在此情況下,許可證持有人未經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同意,不得進行任何相關工程。
3. 許可證持有人可根據環評條例第13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更改本環境許可證的條件。許可證持有人須把經修改的許可證替換在工程項目工地內展示的原有許可證。
4. 承擔工程項目整項或部分指定工程項目的責任的人,在承擔責任之前,可根據環評條例第12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新的環境許可證。
5. 根據環評條例第14條的規定,署長可在環境局局長的同意下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環境許可證。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環境許可證必須從工程項目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6. 如果本許可證在工程項目建造或營辦期間取消或交回,則在繼續進行工程項目之前,必須先根據環評條例規定取得另一份環境許可證。根據環評條例第26(1)條的規定,任何人在沒有有效環境許可證的情況下建造或營辦環評條例附表2第I部所列明的指定工程項目,即屬犯罪。
7. 如任何人在違反本許可證的條件下建造或營辦工程項目,根據環評條例,即屬犯罪: -
(i)
一經循公訴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罰款200萬元及監禁6個月;
(ii)
一經循公訴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500萬元及監禁2年;
(iii)
一經循簡易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iv)
一經循簡易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1年;及
(v)
在任何情況下如該罪行屬連續性質,法院或裁判官可就其信納該罪行連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10,000元。
8. 許可證持有人可在接獲本許可證後30天內,根據環評條例第17條就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提出上訴。
9. 上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欲知有關詳情,許可證持有人須參閱環評條例及徵詢獨立法律意見。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419/2011
環境許可證編號 EP-419/2011
| 圖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