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430/2011
環境許可證編號EP-430//2011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CHAPTER 499)
Section 10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第499章)
第 10 條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CONSTRUCT AND OPERATE
A DESIGNATED PROJECT
建造及營辦指定工程項目的環境許可證
A部 (許可證主要部分)
Pursuant to Section 10 of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the EIA Ordinance), the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e Director) grants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Drainage Services Department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Holder”) to
construct and
operate the designated project
described in Part B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specified in Part C.
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環評條例)第10條的規定,環境保護署署長(署長)將本環境許可證批予 渠務署(下稱“許可證持有人”)以建造及營辦 B部 所說明的指定工程項目,但須遵守C部 所列明的條件。
The issue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is based on the documents, approvals or permissions
described below:
本環境許可證的發出,乃以下表所列的文件、批准或許可作為根據﹕-
Application No. 申請書編號: |
AEP-430/2011 |
Document in the Register: 登記冊上的文件: |
(1) Regulation of –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Report (October 2010)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EIA Report”] –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and Audit Manual (October 2010)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EM&A Manual”] –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Executive Summary (October 2010)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EIA
Executive Summary”] (Register No. : AEIAR-160/2011) (1)
治理深圳河第四期工程: –
環境影響評估報告
(2010年10月) [下稱
「環評報告」] –
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
(2010年10月) [下稱「環評摘要」] –
環境影響評估行政摘要
(2010年10月)
[下稱「環監手冊」] (登記冊編號 : AEIAR-160/2011) (2) The Director’s letter
of approval of the EIA Report dated (2) 署長於 (3) Application for
Environmental Permit submitted on 25 October 2011 (Application No. AEP-430/2011) (3)
於 |
Date 日期 |
|
(Maurice YEUNG) Principal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Officer (Assessment and
Noise) for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環境保護署署長 (首席環境保護主任(評估及噪音)楊國良代行) |
PART B (DESCRIPTIONS OF
DESIGNATED PROJECT)
B部 (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Hereunder is the
descrip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mentioned in Part A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下列為本環境許可證(下稱“許可證”) A部所提述的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Titl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名稱 |
Regulation
of 治理深圳河第四期工程 [This designated project
i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roject”] [本指定工程項目下稱 “工程項目”] |
Nature of
Designated Project |
River training and
diversion works. 河流治理與導流工程。 |
Loca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地點 |
The location and
alignment of the Project are shown in Figure 1
attached to this Permit. 工程項目的走綫及地點示意圖見載於本許可證夾附的 圖1。 |
Scale and Scop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規模和範圍 |
The Project mainly
consists of the followings:- 工程項目主要範圍包括以下各項:- (i)
River training
and improvement of about (i)
河流治理及改善一段由平原河至白虎山約4.5公里長的深圳河; (ii)
re-provision of about (ii)
重置一段由平原河至白虎山約4.5公里長的邊界巡邏通路和圍網及相關照明和圍網保護系統; (iii)
ancillary
works including drainage and landscaping
works; (iii)
相關的渠務及環境美化工程; (iv)
associated environmental mitigation measures. (iv)
相關的環境緩解措施。 |
1.1
許可證持有人及任何從事工程項目的人士必須完全符合本許可證載列的全部條件。任何人士如有不符合本許可證的情況,可能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第499章)的規定,而當局可根據環評條例採取適當行動。
1.2
許可證持有人須經常確保完全符合現行法例的規定,包括但不限於《噪音管制條例》(第400章)、《空氣污染管制條例 》(第311章)、《水污染管制條例》(第358章)、《廢物處置條例》(第354章)及《海上傾倒物料條例》(第466章)。本許可證本身不會就根據任何法例提起的法律程序構成任何抗辯理由,或根據任何法例默示任何批准。
1.3
許可證持有人須印製本許可證的複本,連同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及本許可證A部所述文件,以供署長或獲授權人員任何時間內在本許可證所涵蓋的所有工地/辦事處查閱。凡提述本許可證,須包括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及登記冊內的相關文件。
1.4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本許可證的一份複本交予工地的負責人,並確保這些人士完全明白本許可證的所有條件與規定。工地是指工程項目的建造及營辦工地,下文所提及的工地亦屬同一意思。
1.5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工地所有車輛進出口或一處方便地點,顯眼地展示本許可證的複本,以供公眾在任何時間內閱覽。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在這些地點展示關於本許可證(包括任何經修訂的許可證)的最新資料。許可證持有人如交回許可證的部分或全部,必須把其送交署長的通知書,在備有原有許可證的各處相同地點展示。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許可證必須從工程項目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1.6
許可證持有人須依據本許可證B部的說明,建造及營辦本工程項目。
1.7
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工程項目按照下述資料設計、建造及營辦: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160/2011)、申請文件包括所有附件(申請書編號:AEP-430/2011)及登記冊內其他相關文件所說明的資料及各項建議;本許可證所說明的資料或緩解措施;根據本許可證內載的條件須向署長存放或獲署長批准的提交文件所建議的緩解措施;以及在工程項目各階段進行的持續監察及監測工作所建議的緩解措施。登記冊文件所述建議如沒有在本許可證明確表示,則仍須實施這些建議,除非獲本許可證明確豁除或默示修訂。
1.8
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存放文件,須在接獲署長的意見(如有者)後1個月內(除非署長另行指定),根據署長的意見加以修正及重新提交。
1.9
署長批准的所有提交文件、署長沒有給予意見的所有存放文件、及根據本許可證規定由署長給予意見修正的所有提交文件,均須詮釋為本許可證C 部說明的許可證條件的一部分。提交文件如有任何修訂,均須獲署長的書面批准,或符合有關許可證條件訂明的規定。如有不符合提交文件的情況,則可能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第499章)的規定。所有提交文件或提交文件的任何修訂本,均須由下文條件第2.1及2.3項所述的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然後才按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提交。
1.10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公開給公眾人士知道,方法是把有關文件複本存放於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或署長指定的任何其他地方,或署長指定的任何互聯網網站,或署長指定的任何方法,以供公眾查閱。因此,許可證持有人須提供足夠數量的複本。
1.11
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提交的所有文件,須親身送交或以掛號方式郵寄至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現址為:香港灣仔軒尼詩道130號修頓中心27樓)。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的電子版本,均須以超文本標示語言(HTML)(第4.0或較後版本)和便攜式文件格式(PDF)(第1.3或較後版本)製作,除非另獲署長同意,並須與硬複本同時提交。
1.12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開展前,至少提早1個月以書面方式通知署長工程項目的施工日期。施工日期如有任何更改,許可證持有人須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署長。
1.13
為執行本許可證,「建造工程的展開」不包括有關工地清理和預備工程,或署長同意的其他工程。
2. 工程項目施工前須提交的文件及採取的措施
聘用環境監察及審核(環監)人員
2.1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1個月成立一個環境小組。環境小組不得與工程項目的承辦商或獨立環境查核人有任何聯繫。環境小組須由一名環境小組組長帶領。環境小組組長須在環境監察及審核(環監)或環境管理方面至少有7年經驗。
2.2 環境小組及環境小組組長須按工程項目環監手冊內載的環監要求,執行環監計劃。環境小組組長須保存一本記錄冊,同時記載可能會影響環評報告的建議及本許可證的符合情況的每宗事件、每種情況或每次情況變化。環境小組組長須在發生任何類似事件、情況或情況變化後1個工作天內通知獨立環境查核人。存放這本環境小組組長的記錄冊的地方,須可供協助督導執行環評報告的建議及本許可證的所有人士、署長或獲授權人員隨時查閱。環境小組組長如未能在記錄冊保存記錄、未能執行環監手冊所列明的環境小組組長職務,或未能符合本條件的規定,署長有權以書面要求許可證持有人撤換環境小組組長。許可證持有人如未能安排人選替補,或在聘用新環境小組組長後仍未能在記錄冊保存同期的記錄,或會導致許可證遭暫時吊銷、取消或更改。
2.3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1個月聘用一名獨立環境查核人。獨立環境查核人不得與工程項目的承辦商或環境小組有任何聯繫。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在環監或環境管理方面至少有7年經驗。
2.4 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執行環監手冊所列明的職務,以及審核整體的環監表現,包括實施所有環境緩解措施、提交環監手冊規定的文件,以及提交本許可證所要求的其他文件。此外,獨立環境查核人須核實永久及臨時工程在環境上的可接受程度、相關的設計圖則和根據本許可證提交的文件,並須核實本許可證條件第2.2項所述的記錄冊。在每次發生事件、出現情況變化或不符合環評報告及本許可證的情況,而可能會妨礙就工程項目所造成不良環境影響而進行的監察或控制工作時,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在接獲環境小組組長通知後1個工作天內以傳真方式通知署長。獨立環境查核人如未能通知署長有關情況,未能執行環監手冊所列明的獨立環境查核人職務,或未能符合本條件的規定,署長可以書面要求許可證持有人撤換獨立環境查核人。如未能按指示撤換獨立環境查核人,或在聘用新獨立環境查核人後仍未能通知署長有關情況,則或會導致許可證遭暫時吊銷、取消或更改。為執行本條件,許可證持有人的通知等同獨立環境查核人的通知。
2.5 所有根據本許可證規定提交或存放的文件,均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環評報告內載的有關資料、規定及建議。
2.6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1個月把主要建造公司及/或以任何形式與建造工程項目建造工程相關的合營企業的管理架構,以書面通知署長。提交的資料須至少包括一份組織圖、負責人的姓名及聯絡資料。
提交工程項目設計圖則
2.7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1個月向署長存放3份以1:1 000比例繪製的設計圖則。圖則須附有說明,詳述工程項目的施工時間表、工程界線及工程範圍,並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環評報告內載的資料及建議。
提交景觀美化計劃
2.8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1個月向署長提交景觀美化計劃的3份複本以供審批。景觀美化計劃須包括位置、面積、植物的數量及品種、設計詳情、實施計劃、保養及管理時間表,以及採用1:1 000或其他合適比例繪畫的圖則,以展示建議的工程項目景觀及視覺緩解措施。景觀美化計劃在提交署長前,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環評報告內載的資料和建議。
2.9 有關措施須融合生態設計,包括本許可證條件第3.3、3.4及3.5項所述的規定,以提升生態功能及與四周生境的連繫。
提交經更新的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
2.10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3個月向署長提交工程項目經更新的環境監察及審核(環監)手冊的3份複本,以供審批。經更新的環監手冊須包括一項監察及應變機制,就施工期間一旦發生超逾環境標準的情況時,與附近其他同期工程項目的相關機構合作處理的方法。經更新的環監手冊在提交署長前,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核准的環評報告內載的資料及建議。
3. 工程項目施工時須採取的措施
工程項目的工程範圍
3.1 為避免對工程項目工地附近的範圍(即本許可證圖1、2a、2b、2c、2d及2e所示範圍)造成環境影響,與工程項目建造工程相關或引起的所有活動,均須在本許可證按條件第2.7項存放的設計圖則所示的工程界線及工程範圍內進行。除非獲署長書面批准,否則不得擴大工程界線及工程範圍。
生態影響緩解措施
3.2 根據本許可證條件第2.8項核准的景觀美化計劃建議的所有生態措施均須徹底執行。
3.3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白虎山附近,即本許可證圖3所示地點,補償種植面積不少於0.5公頃的林地及修復面積不少於0.4公頃的次生林地。
3.4 為仿照自然的河道,河流底部須保留天然河床,而河岸須如本許可證圖4所示修改,採用傾斜式設計及種植本地的河岸植被,並在本許可證圖5所示的地點執行。
3.5 在本許可證圖4所示的洪氾平原區及本許可證圖5所示的地點修復低窪沼澤草地,面積須不少於1.9公頃。
景觀及視覺影響緩解措施
3.6 根據本許可證條件第2.8項核准的景觀美化計劃建議的所有景觀及視覺措施均須徹底執行。
3.7 工程項目的戶外燈光設計須盡量減少對鄰近住戶造成眩光影響。基於這原因,能把所有燈光向下反射的截光型設計燈具,以及燈光屏蔽設計較好的燈具,均屬可考慮採用的例子。
水質影響緩解揩施
3.8 為盡量減低對水質的影響,河道疏浚及挖掘工程只可在旱季期間(由
3.9 河道疏浚及挖掘工程須按本許可證圖6所示的施工次序,在抽走河水後的圍堰內進行。
4. 工程項目營辦期間須提交的文件及採取的措施
4.1 為避免在進行維修疏浚期間可能產生氣味影響,挖出的沉積物不得堆存在工地,並須從工地移走處置。
4.2 在工程項目營辦展開後4個星期內,須向署長存放3份詳細的竣工圖,展示樹木/植物的最終種植地點、修復景觀及實施視覺和生態緩解措施的位置。
5. 環境監察及審核(環監)規定
5.1 環監計劃須按本許可證條件第2.10項核准的經更新的環監手冊所載的程序及規定執行。如監察及審核規定有任何更改,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提出充分理由及經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經更新的環監手冊所載的資料及規定,並事先取得署長批准,方可執行。
5.2 取樣、測量及所需的補救行動,均須按照環監手冊所載規定進行:
(i)
進行環境基線監測;
(ii)
進行影響監測;
(iii)
如超逾環監手冊內指定的標準,則按照環監手冊內的事件/行動計劃所訂明的時限或署長所同意的時限,執行事件/行動計劃所說明的補救行動;以及
(iv)
在收集數據或完成補救行動3個工作天內,須記錄及備存上文(i)至(iii)項所有參數的詳情,用作擬備並提交每月環監報告,並備妥有關資料以供在工地查閱。
5.3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須至少提早1個月向署長提交基線監測報告的6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提交文件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如署長要求,則須提交文件的額外複本。
5.4 在規定提交報告的月份結束後2個星期內,須向署長提交每月環監報告的6 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環監報告須包括各種不符合(超出)環境質素表現規限(行動及極限水平)情況的摘要,以及工程項目實施時間表的最新進度(環評報告附錄H)。提交文件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如署長要求,則須提交文件的額外複本。
6. 環監資料的電子匯報
6.1 為方便公眾透過環評條例互聯網網站及在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查閱本許可證規定提交或存放的文件,包括基線監測報告及每月環監報告,以超文本標示語言(HTML)(第4.0或較後版本)及便攜式文件格式(PDF)(第1.3或較後版本)或署長同意的其他格式製作的文件及報告的電子版本,許可證持有人須與硬複本同時提交。關於HTML的版本方面,可與文件及報告各節及小節作出超文本連結的目錄須在文件開端加入。文件及報告內各類圖表須在載有相關資料的正文內作出超文本連結。除非另獲署長同意,文件及報告內所有圖形均須以交錯存取的GIF格式制定。文件及報告的電子版本內容,必須與硬複本的內容一致。
6.2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後6個星期內,設立一個用作存放環境監察及工程項目資料的特定互聯網網站,並須以書面通知署長有關網址所在。上文本許可證條件第6.1項說明的所有環境監察數據,均須盡快透過由許可證持有人設立的特定互聯網網站供公眾查閱,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遲於有關環境監察數據收集或可供閱覽後的2個星期,除非另獲署長同意。
6.3 本許可證條件第6.2項說明的互聯網網站,必須方便用戶使用,讓公眾容易接達環境監察數據及工程項目資料,包括環評報告、環境許可證和工程項目簡介。除非另獲署長同意,互聯網網站須具備部件,提供下述功能:
(i)
在建造工程展開後,接達所收集的全部環境監察數據;
(ii)
按日期搜尋;
(iii)
按監察數據類別(噪音、水質及空氣質素)搜尋;以及
(iv)
在搜尋後與相關的監察數據作出超文本連結。
註:
1. 本許可證共有3部,即A部(許可證主要部分);B部(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及C部(許可證條件)。任何援引本許可證的人士須就環評條例的法律含意徵詢獨立法律意見,下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
2. 如違反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徵得環境局局長的同意後可勒令停止相關工程,直至許可證持有人為所造成的環境損害採取補救行動為止。在此情況下,許可證持有人未經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同意,不得進行任何相關工程。
3. 許可證持有人可根據環評條例第13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更改本環境許可證的條件。許可證持有人須把經修改的許可證替換在工程項目工地內展示的原有許可證。
4. 承擔整項或部分指定工程項目的責任的人,在承擔責任之前,可根據環評條例第12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新的環境許可證。
5. 根據環評條例第14條的規定,署長可在環境局局長的同意下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環境許可證。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環境許可證必須從工程項目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6. 如果本許可證在工程項目建造或營辦期間取消或交回,則在繼續建造或營辦工程項目之前,必須先根據環評條例規定取得另一份環境許可證。根據環評條例第26(1)條的規定,任何人在沒有有效環境許可證的情況下建造或營辦環評條例附表2第I部所列明的指定工程項目,即屬犯罪。
7. 如任何人在違反本許可證的條件下建造或營辦工程項目,根據環評條例,即屬犯罪: -
(i)
一經循公訴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罰款200萬元及監禁6個月;
(ii)
一經循公訴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500萬元及監禁2年;
(iii)
一經循簡易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iv)
一經循簡易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1年;及
(v)
在任何情況下如該罪行屬連續性質,法院或裁判官可就其信納該罪行連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10,000元。
8. 許可證持有人可在接獲本許可證後30天內,根據環評條例第17條就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提出上訴。
9. 上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欲知有關詳情,許可證持有人須參閱環評條例及徵詢獨立法律意見。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430/2011
環境許可證編號EP-430//2011
| 圖 1 |
圖 2a |
圖 2b | 圖 2c |
圖 2d |
圖 2e | 圖 3 |
圖 4 |
圖 5 |
圖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