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 - 451/2013
環境許可證編號 EP- 451/2013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CHAPTER 499)
Section 10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第499章)
第10條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CONSTRUCT
AND OPERATE
A DESIGNATED
PROJECT
建造及營辦指定工程項目的環境許可證
A部 (許可證主要部分)
Pursuant
to Section 10 of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EIAO), the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e Director) grants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the Civil Engineering and Development Department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Holder") to construct and operate the
designated project described in Part B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specified in Part C. The issue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is based on the documents, approvals or permissions
described below :-
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環評條例)第10條的規定,環境保護署署長(署長)將本環境許可證批予土木工程拓展署 (下稱許可證持有人)以建造及營辦B部所說明的指定工程項目,但須遵守C部所列明的條件。本環境許可證是依據下列文件、批准或許可而簽發:-
19 Sept 2013
Date 日期 |
|
(Ken Y.K. Wong) Principal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Officer for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環境保護署署長 (首席環境保護主任 黃耀光代 行) |
PART B
( DESCRIPTIONS OF DESIGNATED PROJECT(S))
B部(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Hereunder is the descrip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s) mentioned
in Part A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下列為本環境許可證(下稱“許可證”)A部所提及的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Title of Designated Project(s) 指定工程項目的名稱 |
Trunk
Road T2 [This designated project i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roject"] T2主幹道 |
Nature of Designated Project(s) 指定工程項目的性質 |
·
A road which is an expressway, trunk road, primary distributor
road or district distributor road including new roads, and major extensions
or improvements to existing roads; and ·
A road or railway tunnel more than ·
屬快速公路、幹道、主要幹路或地區幹路的道路,包括新路及對現有道路作重大擴建或改善的部分;及 ·
入口之間的長度超過800米的行車隧道或鐵路隧道。 |
Loca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s) 指定工程項目的地點 |
The location
of this Project is shown in Figure
1 attached to this Permit. 工程項目的位置見載於本許可證夾附的圖1。 |
Scale and Scope of Designated Project(s) 指定工程項目的規模和範圍 |
Construction and operation of the following key elements: (a)
a dual two-lane trunk road of approximately (b)
ventilation and administration buildings and a traffic
control and surveillance system; and (c)
associated civil, electrical, mechanical, landscaping an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nd mitigation works. 建造及營辦以下的主要部份: (a)
一條約3.0公里長的雙程雙線主幹路,當中
2.7公里為隧道; (b)
通風大樓、行政大樓和一套交通管制和監察系統;及 (c)
相關的土木、電機、機械、環境美化及環境保護和紓減工程。 |
C部 (許可證條件)
1.
General Conditions
一般條件
1.1
許可證持有人及任何從事工程項目的人士必須完全符合本許可證載列的全部條件。任何人士如有不符合本許可證的情況,可能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環評條例)(第499章)的規定,而當局可根據環評條例採取適當行動。
1.2
許可證持有人須經常確保完全符合現行法例的規定,包括但不限於《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第311章);《廢物處置條例》(第354章);《水污染管制條例》(第358章)及《噪音管制條例》(第400章)。本許可證本身不會就根據任何法例提起的法律程序構成任何抗辯理由,或根據任何法例默示任何批准。
1.3
許可證持有人須印製本許可證的複本,連同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及本許可證A部所述文件,以供署長或獲授權人員任何時間內在本許可證所涵蓋的所有工地/辦事處查閱。凡提述本許可證,須包括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及登記冊內的相關文件。
1.4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本許可證的一份複本交予工地的負責人,並確保這些人士完全明白本許可證的所有條件與規定。工地是指工程項目的建造工地,下文所提及的工地亦屬同一意思。
1.5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工地所有車輛進出口或一處方便地點,顯眼地展示本許可證的複本,以供公眾在任何時間內閱覽。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在這些地點展示關於本許可證(包括任何經修訂的許可證)的最新資料。許可證持有人如交回許可證的部分或全部,必須把其送交署長的通知書,在備有原有許可證的各處相同地點展示。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許可證必須從工程項目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1.6
許可證持有人須依據本許可證B部的說明,建造及營辦本工程項目。
1.7
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工程項目按照下述資料設計、建造及營辦: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174/2013)所說明的資料及各項建議;環境許可證申請文件(申請書編號:AEP-451/2013);登記冊內的其他相關文件;本許可證所說明的資料及緩解措施;根據本許可證內載的條件須向署長存放或獲署長批准的提交文件所建議的緩解措施;以及在工程項目各階段進行的持續監察及監測工作所建議的緩解措施。登記冊文件所述建議如沒有在本許可證明確表示,則仍須實施這些建議,除非獲本許可證明確豁除或默示修訂。
1.8
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及存放的文件,須在接獲署長的意見(如有者)後1個月內(除非署長另行指定),根據署長的意見加以修正及重新提交。
1.9
署長批准的所有提交文件、署長沒有給予意見的所有存放文件,或根據本許可證規定由署長給予意見修正的所有提交文件,均須詮釋為本許可證C 部說明的許可證條件的一部分。提交文件如有任何修訂,均須獲署長的書面批准,或符合有關許可證條件訂明的規定。如有不符合提交文件的情況,則可能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第499章)的規定。所有提交文件或提交文件的任何修訂本,均須由下文條件第2.1及2.2項所述的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然後才按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提交。
1.10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公開給公眾人士知道,方法是把有關文件複本存放於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或署長指定的任何其他地方,或署長指定的任何互聯網網站,或採取署長指定的任何方法,以供公眾查閱。因此,許可證持有人須提供足夠數量的提交文件複本。
1.11
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提交的所有文件,須親身送交或以掛號方式郵寄至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現址為:香港灣仔軒尼詩道130號修頓中心27樓)。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的電子版本,均須以超文本標示語言(HTML)(第4.0或較後版本)和便攜式文件格式(PDF)(第1.3或較後版本)製作,除非另獲署長同意,並須與硬複本同時提交。
1.12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開展前,至少提早1個月以書面方式通知署長工程項目建造工程的施工日期。建造工程的施工日期如有任何更改,許可證持有人須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署長。
1.13
就本許可證而言,「建造工程的展開」不包括有關工地清理和預備工程,或署長同意的其他工程。
1.14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營辦工程開展前,至少提早1個月以書面方式通知署長工程項目營辦工程的施工日期。營辦工程的施工日期如有任何更改,許可證持有人須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署長。
2.
特定條件
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開展前須提交的文件及/或採取的措施
聘用環境監察及審核(環監)人員
2.1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1個月成立一個環境小組。環境小組不得與工程項目的承辦商或獨立環境查核人有任何聯繫。環境小組須由一名環境小組組長帶領。環境小組組長須在環境監察及審核(環監)或環境管理方面至少有7年經驗。環境小組及環境小組組長須按工程項目的環監手冊內載的要求,執行環監計劃。環境小組組長須保存一本記錄冊,同時記載可能會對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174/2013)建議及本許可證的符合造成影響的每件事項、每種情況或每次情況變化。環境小組組長須在發生任何類似事件、情況或情況變化後1個工作天內通知獨立環境查核人。存放環境小組組長的記錄冊的地方,須可供協助督導執行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174/2013)建議及本許可證的所有人士、署長或獲授權人員隨時查閱。環境小組組長如未能在記錄冊保存記錄、未能執行環監手冊所列明的環境小組組長職務,或未能符合本條件的規定,署長有權以書面要求許可證持有人撤換環境小組組長。許可證持有人如未能安排人選替補,或在聘用新環境小組組長後仍未能在記錄冊保存同期的記錄,或會導致許可證遭暫時吊銷、取消或更改。
2.2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1個月聘用一名獨立環境查核人。獨立環境查核人不得與工程項目的承辦商或環境小組有任何聯繫。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在環監或環境管理方面至少有7年經驗。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執行工程項目環監手冊所列明的職務,以及審核整體的環監表現,包括實施所有環境緩解措施、提交環監手冊規定的文件,以及提交本許可證所要求的其他文件。此外,獨立環境查核人須核實永久及臨時工程在環境上的可接受程度、相關的設計圖則和根據本許可證提交的文件,並須核實本許可證條件第2.1項所述的記錄冊。在每次出現事故、情況變化或不符合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174/2013)及本許可證的情況,而可能妨礙對工程項目所造成不良環境影響的監察或控制工作時,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在接獲環境小組組長通知後1個工作天內以傳真方式通知署長。獨立環境查核人如未能通知署長有關情況,未能執行環監手冊所列明的獨立環境查核人職務,或未能符合本條件的規定,署長可以書面要求許可證持有人撤換獨立環境查核人。如未能按指示撤換獨立環境查核人,或在聘用新獨立環境查核人後仍未能通知署長有關情況,則或會導致許可證遭暫時吊銷、取消或更改。為執行本條件,許可證持有人的通知等同獨立環境查核人的通知。
主要建造公司的管理架構
2.3
許可證持有人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須至少提早1個月把主要建造公司及/或以任何形式與工程項目建造工程相關的合營企業的管理架構,以書面通知署長。提交的資料須至少包括一份組織圖、負責人的姓名及聯絡資料。
提交工程項目的設計圖則
2.4
許可證持有人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須至少提早1個月存放工程項目設計圖則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圖則的比例最低限度為1:1000。
2.5
提交工程項目的景觀影響緩解計劃
在工程項目相關部分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1個月向署長存放景觀影響緩解計劃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景觀影響緩解計劃須包括但不限於隧道入口及所有地面構築物的設計,確保顏色、結構及色調等元素與現有巿區環境配合。此外,如地方許可的話,須種植樹木及灌木,以盡量減少可能產生的不良景觀及視覺影響;亦須提供屋頂綠化及垂直綠化計劃。景觀影響緩解計劃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環評報告中有關景觀及視覺影響緩解措施的資料及建議。
工程項目建造前及建造期間須提交的文件及/或採取的措施
在工程項目建造期間緩解景觀及視覺影響的措施
2.6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建造工程展開前設計能與現有巿區環境配合的裝飾圍板,供豎設在工程範圍四周,並須在整個建造期內妥善維持這些裝飾圍板。
緩解建築噪音影響的措施
2.7
為盡量減低建築噪音影響,須採取以下緩解措施:-
(a)
使用低噪音的機動設備,包括環評報告所指明的優質機動設備;
(b)
按照環評報告的建議,豎設表面密度每平方米至少10千克的臨時或固定隔音屏障,以屏蔽流動及固定裝置的噪音;以及
(c)
按照環評報告的建議,使用頂部有蓋、三面圍封和表面密度每平方米至少10千克的圍封物,以屏蔽一般屬靜態的高噪音裝置的噪音。
工程項目建造期間緩解經地面傳送噪音的措施
2.8
隧道鑽挖機的推進速度須限於每小時不超過2米,以確保符合日間地面傳送噪音的準則。
緩解建築塵埃影響的措施
2.9
為盡量減低建築塵埃的影響,須採取以下塵埃緩解措施:-
(a)
每小時在施工中的施工區和露天地區灑水一次,以減少塵埃排放;
(b)
沿着裝載斜板和卸載拆建物料至駁船的輸送帶設置塵埃圍封物並加以灑水,以抑制塵埃;以及
(c)
在堆料區的施工區3及施工區4(如本許可證夾附的圖1所示)周圍設置三面屏障。
緩解土地污染影響須提交的文件和採取的措施
2.10
為確定土地污染的程度和水平並制訂所需的補救措施,許可證持有人須遵從以下事項:-
(a)
在下述範圍進行補充工程:-
·
就施工區2而言(如本許可證夾附的圖1及2所示)–
若證實該區須用作工程項目的工程範圍,須以實地考察方式檢視可能存在的熱點。若答案是肯定的話,須向署長提交補充污染評估計劃以供審批,並須進行相關的補充實地勘測;以及
·
就地點EH01及EH03而言(如本許可證夾附的圖2所示)-
須按照環評報告內的污染評估計劃所載規定進行補充實地勘測,以完成土地污染評估。
(b)
在完成上文(a)項所述的補充工程後2個月內,把污染評估報告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提交署長批核。該報告須載述土地污染調查工作的結果及就土地污染的性質及程度所作的評估;
(c)
倘若土地證實受到污染,須把制訂所需補救措施的補救行動計劃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提交署長批核。經核准補救行動計劃載述的所有補救措施必須徹底及妥善執行;
(d)
如須進行補救工作,許可證持有人須在補救工程完成後1 個月內,向署長存放補救工程報告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補救工程報告須提供所進行的補救工程詳情、受污染泥土的類別及數量、處理標準及水平,以及所有工地內外棄置地點的位置(包括棄置紀錄)。在環保署批准上述補救工程報告前,不得進行任何建築工程。
污染評估報告、補救行動計劃及補救工程報告在提交署長前,須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符合環評報告所載資料及建議。
緩解水質影響的措施
2.11 不得在海洋環境進行浚挖、填海或填土工程。
工程項目營辦前及期間須提交的文件及/或採取的措施
工程項目營辦前就緩解景觀及視覺影響須採取的措施及提交的文件
2.12
景觀及視覺影響緩解措施須按上述條件第2.5項存放的景觀美化計劃所載的建議予以實施。在工程項目開始營辦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1個月向署長存放工程項目竣工圖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並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符合按上文條件第2.5項存放的景觀美化計劃所載的建議。工程項目營辦期間,許可證持有人須妥善維持這些景觀及視覺影響緩解措施。
3.
環境監察及審核(環監)規定
3.1
環監計劃須按照環監手冊所載程序及規定執行。環監規定或計劃如有更改,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提出充分理由,並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環監手冊所載的相關規定,並須事先獲署長批准,方可執行。
3.2
取樣、測量及所需的補救行動,均須按照環監手冊所載的規定進行:-
(a) 進行環境基線監測;
(b) 進行影響監測;
(c) 如超逾環監手冊內指定的標準,則按照環監手冊內的事件 / 行動計劃所訂明的時限或署長所同意的時限,執行事件 / 行動計劃所說明的補救行動;以及
(d) 在收集數據或完成補救行動3個工作天內,須記錄及備存所有參數的詳情,用作擬備並提交每月環監報告,並備妥有關資料以供在工地查閱。
3.3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須至少提早2個星期向署長提交基線監測報告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提交文件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環監手冊所載的規定,然後才提交署長。如署長要求,則須提交文件的額外複本。
3.4
在整個建造期內,在規定提交報告的月份結束後2個星期內,須向署長提交每月環監報告的4 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環監報告須包括各種不符合規限情況的摘要。提交文件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環監手冊所載的規定,然後才提交署長。如署長要求,則須向署長提交文件的額外複本。
3.5
根據本許可證提交的所有環監數據,均須有效及真實無誤。
4.
環監資料的電子匯報
4.1
為方便公眾透過環評條例互聯網網站及在環評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查閱環監報告,以超文本標示語言
(HTML) (第4.0或較後版本) 及便攜式文件格式 (PDF)
(第1.3或較後版本) 製作的報告的電子版本,除非另獲署長同意,須與本許可證條件第3.3及3.4項所說明的硬複本同時提交。關於HTML的版本方面,可與報告各節及小節作出超文本連結的目錄須在文件開端加入。報告內各類圖表須在載有相關資料的正文內作出超文本連結。除非另獲署長同意,報告內所有圖形均須以交錯存取的GIF格式制定。報告的電子版本內容,必須與硬複本的內容一致。
4.2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建造工程展開後1個月內,設立特定網站存放環境監察數據及工程項目資料,並以書面通知署長網址所在。上文條件第4.1項說明的所有環境監察結果及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所有文件,均須盡快透過上述特定網站供公眾閱覽,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遲於有關環境監察數據收集或可供閱覽後的2個星期,除非另獲署長同意。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整個建造期及首3年營辦期內(或署長另行同意的時間)維持該特定網站,讓公眾人士查閱環境監察的數據及報告。
4.3
上文條件第4.2項說明的互聯網網站,必須方便用戶使用,讓公眾容易接達環境監察數據及工程項目資料,包括工程項目的環評報告、環境許可證及工程項目簡介。除非另獲署長同意,互聯網網站須提供下述功能:-
(a) 接達在建造工程展開後所收集的全部環境監察數據,以及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所有文件;
(b) 按日期搜尋;
(c) 按監察數據類別搜尋;以及
(d) 在搜尋後與相關的監察數據作出超文本連結。
Notes:
註:
1.
This Permit consists of three parts, namely, Part A (Main Permit), Part
B (Descrip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s)) and Part
C (Permit Conditions). Any person relying on this permit should obtain
independent legal advice on the legal implications under the EIAO, and the
following notes are for general information only.
本許可證共有3部,即A部 (許可證主要部分);B部 (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及C部 (許可證條件)。任何援引本許可證的人士須就環評條例的法律含意徵詢獨立法律意見,下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
2.
If there is a breach of any conditions of this Permit,
the Director or his authorized officer may, with the consent of the Secretary for
the Environment, order the cessation of associated work until the remedial
action is taken in respect of the resultant environmental damage, and in that
case the Permit Holder shall not carry out any associated works without the
permission of the Director or his authorized officer.
如違反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徵得環境局局長的同意後可勒令停止相關工程,直至許可證持有人為所造成的環境損害採取補救行動為止。在此情況下,許可證持有人未經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同意,不得進行任何相關工程。
3.
The Permit Holder may apply under Section 13 of the
EIAO to the Director for a variation of the conditions of this Permit. The
Permit Holder shall replace the original permit displayed on the Project site
by the amended permit.
許可證持有人可根據環評條例第13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更改本許可證的條件。許可證持有人須把經修改的許可證替換在工程項目工地內展示的原有許可證。
4.
A person who assumes the responsibility for the whole
or a part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s) may, before he assumes responsibility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s), apply under Section 12 of the EIAO to the Director
for a further environmental permit.
承擔工程項目整項或部分工程的責任的人,在承擔責任之前,可根據環評條例第12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新的環境許可證。
5.
Under Section 14 of the EIAO, the Director may with
the consent of the Secretary for the Environment, suspend, vary or cancel this
Permit. The suspended, varied or cancelled Permit shall be removed
from display at the Project site.
根據環評條例第14條的規定,署長可在環境局局長的同意下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本許可證。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許可證必須從工程項目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6.
If this Permit is cancelled or surrendered during
construction or operation of the Project, another environmental permit must be
obtained under the EIAO before the Project could be continued. It is
an offence under Section 26(1) of the EIAO to construct or operate a designated
project listed in Part I of Schedule 2 of the EIAO without a valid
environmental permit.
如果本許可證在工程項目建造或營辦期間取消或交回,則在繼續進行工程項目之前,必須先根據環評條例規定取得另一份環境許可證。根據環評條例第26(1)條的規定,任何人在沒有有效環境許可證的情況下建造或營辦環評條例附表2第I部所列明的指定工程項目,即屬犯罪。
7.
Any person who constructs or operates the Project
contrary to the conditions in the Permit, and is convicted of an offence under
the EIAO, is liable:
如任何人在違反本許可證的條件下建造或營辦工程項目,根據環評條例,即屬犯罪-
(i)
on a first conviction on indictment to a fine of $2 million
and to imprisonment for 6 months;
一經循公訴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罰款200萬元及監禁6個月;
(ii) on a
second or subsequent conviction on indictment to a fine of $5 million and to
imprisonment for 2 years;
一經循公訴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500萬元及監禁2年;
(iii) on a
first summary conviction to a fine at level 6 and to imprisonment for 6 months;
一經循簡易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iv) on a
second or subsequent summary conviction to a fine of $1 million and to
imprisonment for 1 year; and
一經循簡易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1年;及
(v) in any
case where the offence is of a continuing nature, the court or magistrate may
impose a fine of $10,000 for each day on which he is satisfied the offence
continued.
在任何情況下如該罪行屬連續性質,法院或裁判官可就其信納該罪行連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10,000元。
8.
The Permit Holder may appeal against any condition of
this Permit under Section 17 of the EIAO within 30 days of receipt of this
Permit.
許可證持有人可在接獲本許可證後30天內,根據環評條例第17條就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提出上訴。
9.
The Notes are for general reference only and that the
Permit Holder should refer to the EIAO for details and seek independent legal
advice.
上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欲知有關詳情,許可證持有人須參閱環評條例及徵詢獨立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