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 - 461/2013
環境許可證編號 EP- 461/2013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CHAPTER 499)
Section 10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第499章)
第10條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CONSTRUCT AND OPERATE
A DESIGNATED PROJECT
建造及營辦指定工程項目的環境許可證
A部 (許可證主要部分)
Pursuant to Section 10 of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EIAO), the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e
Director) grants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the CLP Power Hong
Kong Limited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Holder") to construct and operate the
designated project described in Part B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specified in Part C. The issue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is based on the documents, approvals or
permissions described below :-
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環評條例)第10條的規定,環境保護署署長(署長)將本環境許可證批予中華電力有限公司 (下稱許可證持有人)以建造及營辦B部所說明的指定工程項目,但須遵守C部所列明的條件。本環境許可證的發出,乃以下表所列的文件、批准或許可作為根據:-
27 August 2013
2013年8月27日
Date 日期 |
|
(Maurice K.L. Yeung) Principal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Officer for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環境保護署署長 (首席環境保護主任 楊國良 代 行) |
PART B ( DESCRIPTIONS OF DESIGNATED PROJECT(S))
B部(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Hereunder is the descrip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s) mentioned in Part A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下列為本環境許可證(下稱“許可證”)A部所提及的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Title of Designated Project(s) 指定工程項目的名稱 |
Replacement of the Existing 11kV
Submarine Cable Circuit Connecting Liu Ko Ngam and Pak Sha Tau Tsui at Kat O [This
designated project i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roject"] 連接了哥岩與吉澳白沙頭之現有11千伏海底電纜更換工程 |
Nature of Designated Project(s) 指定工程項目的性質 |
A dredging operation which is less than 500
meters from the nearest boundary of an existing marine park 距離一個現有的海岸公園的最近界線少於 |
Loca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s) 指定工程項目的地點 |
The location of this Project is shown in Figure 1 attached to this Permit. 工程項目的位置見載於本許可證夾附的圖1。 |
Scale and Scope of Designated Project(s) 指定工程項目的規模和範圍 |
The project involves the installation
of an 11kV cable circuit consisting of two individual cables, using rock
cutting method and dredging method. The
total length of the proposed cable alignment is approximately 本工程項目涉及採用”岩石切削法”及” 挖掘法”安裝一組共兩條11千伏的電纜線路。擬議電纜鋪設路線的總長度約達 |
C部 (許可證條件)
1.
General
Conditions
一般條件
1.1
許可證持有人及任何從事工程項目的人士必須完全符合本許可證的全部條件。任何人士如有不符合本許可證的情況,可能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環評條例) (第499章)的規定,而當局可根據環評條例採取適當行動。
1.2
許可證持有人須經常確保完全符合現行法例的規定,包括但不限於《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第311章);《廢物處置條例》(第354章);《水污染管制條例》(第358章)及《噪音管制條例》(第400章)。本許可證本身不會就根據任何法例提起的法律程序構成任何抗辯理由,或根據任何法例默示任何批准。
1.3
許可證持有人須印製本許可證的複本,連同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及本許可證A部所述文件,以供署長或獲授權人員任何時間內在本許可證所涵蓋的所有工地 / 辦事處查閱。凡提述本許可證,須包括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及登記冊內的相關文件。
1.4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本許可證的一份複本交予有關工地的負責人,並確保這些人士完全明白本許可證的所有條件與規定。工地是指建造工程項目的工地,下文所提及的工地亦屬同一意思。
1.5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工地的所有車輛工地進出口或一處方便地點,顯眼地展示本許可證的複本,以供公眾在任何時間內閱覽。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在這些地點展示關於本許可證 (包括任何經修訂的許可證) 的最新資料。許可證持有人如交回許可證的部分或全部,必須把其送交署長的通知書,在備有原有許可證的各處相同地點展示。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許可證必須從建造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1.6
許可證持有人須依據本許可證B部的說明,建造及營辦工程項目。
1.7
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工程項目的設計、建造及營辦,按照下述資料及措施辦理:項目簡介(登記冊編號:PP-489/2013)所說明的資料及建議;項目簡介的申請文件;登記冊內的其他相關文件;本許可證所說明的資料及緩解措施;根據本許可證內載的條件須向署長存放或獲署長批准的提交文件所建議的緩解措施;以及在工程項目各階段進行的持續監察及監測工作所建議的緩解措施。登記冊文件所述建議如沒有在本許可證明確表示,則仍須實施這些建議,除非獲本許可證明確豁除或默示修訂。
1.8
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存放文件,須在接獲署長的意見(如有者)後1個月內(除非署長另行指定),根據署長的意見加以修正並再向署長提交。
1.9
署長批准的所有提交文件、署長沒有給予意見的所有存放文件、或根據本許可證規定由署長給予意見修正的所有提交文件,均須詮釋為本許可證C部說明的許可證條件的一部分。提交文件如有任何修訂,均須獲署長的書面批准,或符合有關許可證條件訂明的規定。如有不符合提交文件的情況,可能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第499章)的規定。
1.10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公開給公眾人士知道,方法是把有關文件複本存放於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或署長指定的任何其他地方,或署長指定的任何互聯網網站,或採取署長指定的任何其他方法,以供公眾查閱。因此,許可證持有人須提供足夠數量的複本。
1.11
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提交的所有文件,須親身送交或以掛號方式郵寄至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現址為:香港灣仔軒尼詩道130號修頓中心27樓)。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的電子版本,均須以超文本標示語言(HTML)(第4.0或較後版本)和便攜式文件格式(PDF)(第1.3或較後版本)製作,除非另獲署長同意,並須與硬複本同時提交。
1.12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3個月以書面方式把建造工程的施工日期通知署長。施工日期如有任何更改,許可證持有人必須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署長。
1.13
為執行本許可證,「工程項目的展開」不包括有關工地清理和預備的工程,或署長同意的其他工程。
2. 特定條件
2.1 申請人須徹底執行於2013年5月30日提交的項目簡介(登記冊編號:PP-489/2013)所說明的措施。
2.2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3個月聘用一名獨立環境查核人。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在環監或環境管理方面至少有7年經驗。獨立環境查核人負責審核項目簡介所建議環境緩解措施的實施以及在每月的審核報告書面確認緩解措施已徹底及妥善執行。向署長提交的所有文件或提交文件的任何修訂本,均須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然後才向署長提交。
2.3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須至少提早3個月將白腹海鵰的監察計劃,提交署長批准。申請人須在建造工程展開前確認電纜登岸地點及擬議電線杆位置鄰近範圍沒有白腹海鵰的繁殖或棲息活動。於工程期間,須繼續監察工作以減低對白腹海鵰的滋擾。
2.4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須至少提早3個月將珊瑚移植及監察計劃,包括移植前調查及移植後的監察,提交署長批准。接收地點原來的珊瑚群落須選定為控制群落,於移植後的監察評估珊瑚移植後的條件。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將最終珊瑚移植及監察計劃及相關珊瑚專家,提交署長批准。
2.5 在工程項目工地清理工程展開前,須至少提早1個月向署長提交樹木保護計劃,詳述工程項目範圍內現有樹木位置及對它們的妥善保護措施。樹木保護計劃須由園境師或合資格人士製作,以及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證。
註:
1.
本許可證共有3部,即A部 (許可證主要部分);B部 (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及C部 (許可證條件)。任何援引本許可證的人士須就環評條例的法律含意徵詢獨立法律意見,下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
2.
如違反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徵得環境局局長的同意後可勒令停止相關工程,直至許可證持有人為所造成的環境損害採取補救行動為止。在此情況下,許可證持有人未經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同意,不得進行任何相關工程。
3.
許可證持有人可根據環評條例第13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更改本許可證的條件。許可證持有人須把經修改的許可證替換在工程項目工地內展示的原有許可證。
4.
承擔工程項目整項或部分工程的責任的人,在承擔責任之前,可根據環評條例第12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新的環境許可證。
5.
根據環評條例第14條的規定,署長可在環境局局長的同意下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本許可證。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許可證必須從工程項目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6.
如果本許可證在工程項目建造期間被取消或交回,則在繼續進行工程項目之前,必須先根據環評條例規定取得另一份環境許可證。根據環評條例第26(1)條的規定,任何人在沒有有效環境許可證的情況下建造環評條例附表2所列明的指定工程項目,即屬犯罪。
7.
如任何人在違反本許可證的條件下建造工程項目,根據環評條例,即屬犯罪 -
(i) 一經循公訴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罰款200萬元及監禁6個月;
(ii) 一經循公訴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500萬元及監禁2年;
(iii) 一經循簡易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iv) 一經循簡易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1年;及
(v) 在任何情況下如該罪行屬連續性質,法院或裁判官可就其信納該罪行連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10,000元。
8.
許可證持有人可在接獲本許可證後30天內,根據環評條例第17條就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提出上訴。
9.
上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欲知有關詳情,許可證持有人須參閱環評條例及徵詢獨立法律意見。
| 圖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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