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476/2013
環境許可證編號EP-476/2013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CHAPTER 499)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第499章)
第10條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CONSTRUCT AND OPERATE
A DESIGNATED PROJECT
建造及營辦指定工程項目的環境許可證
A部 (許可證主要部分)
Pursuant
to Section 10 of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EIAO), the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e Director) grants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the Civil
Engineering and Development Department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Holder") to construct and operate the designated project
described in Part B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specified in Part C. The issue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is based on the documents, approvals or permissions described below:
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環評條例)第10條的規定,環境保護署署長(署長)將本環境許可證批予土木工程拓展署 (下稱“許可證持有人”),以建造及營辦B部所說明的指定工程項目,但須遵守C部所列明的條件。本環境許可證是依據下列文件、批准或許可而簽發:
Application No. 申請書編號 |
AEP-476/2013
|
Document in the Register: 登記冊上的文件: |
(1) North East New
Territories New Development Areas
(Register No.: AEIAR-175/2013) -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Report (April 2013)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EIA Report"] -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and Audit Manual (April
2013)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EM&A
Manual”] 新界東北新發展區 (登記冊編號:AEIAR-175/2013) - 環境影響評估報告 (2013年4月) [下稱
“環評報告” ] - 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 (2013年4月) [下稱
“環監手冊”] (2)
The Director’s letter of approval of the EIA Report dated 18
October 2013 (Reference: (45) in EP2/N7/S3/ 署長於 (檔案編號: (45) in EP2/N7/S3/ (3) Documents
attached to the Application for Environmental Permit submitted by the Permit Holder on 23
October 2013 (Application No.: AEP-476/2013)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Application"] 許可證持有人於 [下稱 “申請書”] |
21
November 2013
Date 日期 |
|
(Maurice K.L. YEUNG) Principal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Officer for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環境保護署署長 (首席環境保護主任楊國良代行) |
PART B (DESCRIP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
B部 (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Hereunder
is the descrip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mentioned in Part A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下列為本環境許可證 (下稱“許可證”) A部 所提述的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Titl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名稱 |
Sewage Pumping Stations in
Fanling North New Development Area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roject"] 粉嶺北新發展區的新污水泵水站 [本指定工程項目下稱"工程項目" ] |
Natur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性質 |
Sewage
pumping stations with
an installed capacity of more than 汚水泵水站,而其裝置的泵水能力超過每天2,000立方米,且其一條界線距離計劃中的住宅區或教育機構的最近界線少於 |
Loca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地點 |
Fanling North New Development Area The location of the Project is shown in Figure 1
attached to this Permit. 粉嶺北新發展區 工程項目的位置載於本許可證夾附的圖1。 |
Scale and Scop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規模和範圍 |
Construction of four new
sewage pumping stations in Fanling
North with installed
capacity of more than 於粉嶺北新發展區內建造及營辦四個汚水泵房,所裝置的泵水能力超過每天2,000立方米 |
1
一般條件
1.1
許可證持有人及任何從事工程項目的人士必須完全符合本許可證載列的全部條件。任何人士如有不符合本許可證的情況,可能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環評條例)(第499章)的規定,而當局可根據環評條例採取適當行動。
1.2
許可證持有人須經常確保完全符合現行法例的規定,包括但不限於《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第311章)、《廢物處置條例》(第354章)、《水污染管制條例》(第358章)、《噪音管制條例》(第400章)及《海上傾倒物料條例》(第466章)。本許可證本身不會就根據任何法例提起的法律程序構成任何抗辯理由,或根據任何法例默示任何批准。
1.3
許可證持有人須印製本許可證的複本,連同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及本許可證A部所述文件,以供署長或獲授權人員任何時間內在本許可證所涵蓋的所有工地/辦事處查閱。凡提述本許可證,須包括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及登記冊內的相關文件。
1.4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本許可證的一份複本交予工地的負責人,並確保這些人士完全明白本許可證的所有條件與規定。工地是指建造及營辦工程項目的工地,下文所提及的工地亦屬同一意思。
1.5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工地所有車輛進出口或一處方便地點,顯眼地展示本許可證的複本,以供公眾在任何時間內閱覽。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在這些地點展示關於本許可證(包括任何經修訂的許可證)的最新資料。許可證持有人如交回許可證的部分或全部,必須把其送交署長的通知書,在備有原有許可證的各處相同地點展示。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許可證必須從工程項目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1.6
許可證持有人須依據本許可證B部的說明,建造及營辦本工程項目。
1.7
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工程項目的設計、建造及營辦按照下述資料及措施辦理:本許可證A部提及的核准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175/2013)所說明的資料及各項建議;署長於2013年10月18日發出該環評報告的批准信,檔案編號 (45) in EP2/N7/S3/57
Pt.3;許可證持有人提交的環境許可證申請書(申請書編號: AEP-476/2013)及所有附件,以及登記冊內的其他相關文件;本許可證所說明的資料及緩解措施;根據本許可證內載的條件須向署長存放或獲署長批准的提交文件所建議的緩解措施;以及在工程項目各階段進行的持續監察及監測工作所建議的緩解措施。登記冊文件所述建議如沒有在本許可證明確表示,則仍須實施這些建議,除非獲本許可證明確豁除。
1.8
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存放文件,須在接獲署長的意見(如有者)後1個月內(除非署長另行指定),根據署長的意見加以修正及重新提交。
1.9
署長批准的所有提交文件、署長沒有給予意見的所有存放文件,或根據本許可證規定由署長給予意見修正的所有提交文件,均須詮釋為本許可證C部說明的許可證條件的一部分。提交文件如有任何修訂,均須獲署長的書面批准,或符合有關許可證條件訂明的規定。如有不符合提交文件的情況,則可能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第499章)的規定。所有提交文件或提交文件的任何修訂本,均須由下文條件第2.1及2.2項所述的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然後才按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提交。
1.10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公開給公眾人士知道,方法是把有關文件複本存放於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或署長指定的任何其他地方,或署長指定的任何互聯網網站,或採取署長指定的任何方法,以供公眾查閱。因此,許可證持有人須提供足夠數量的提交文件複本。
1.11
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提交的所有文件,須親身送交或以掛號方式郵寄至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現址為:香港灣仔軒尼詩道130號修頓中心27樓)。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的電子版本,均須以超文本標示語言(HTML)(第4.0或較後版本)及/或便攜式文件格式(PDF)(第1.3或較後版本)製作,除非另獲署長同意,並須與硬複本同時提交。
1.12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8個星期以書面方式通知署長工程項目建造工程的施工日期。建造工程的施工日期如有任何更改,許可證持有人須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署長。
1.13
就本許可證而言,「建造工程的展開」不包括有關工地清理和預備工程,或署長同意的其他工程。
2
特定條件
在工程項目施工前須提交的文件或採取的措施
聘用環境監察及審核(環監)人員
2.1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6個星期成立一個環境小組。環境小組不得與工程項目的承辦商或獨立環境查核人有任何聯繫。環境小組須由一名環境小組組長帶領。環境小組組長須在環境監察及審核(環監)或環境管理方面至少有7年經驗。環境小組及環境小組組長須按經更新環監手冊內載的環監規定,執行環監計劃,而該環監手冊須按本許可證條件第2.3項提交及獲准。環境小組組長須保存一本記錄冊,同時記載可能會影響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175/2013)的建議及本許可證的符合情況的每宗事件、每種情況或每次情況變化。環境小組組長須在發生任何類似事件、情況或情況變化後1個工作天內通知獨立環境查核人。存放這本環境小組組長的記錄冊的地方,須可供協助督導執行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175/2013)的建議及本許可證的所有人士、署長或獲授權人員隨時查閱。環境小組組長如未能在記錄冊保存記錄、未能執行經更新環監手冊所列明的環境小組組長職務,或未能符合本條件的規定,署長有權以書面要求許可證持有人撤換環境小組組長。許可證持有人如未能安排人選替補,或在聘用新環境小組組長後仍未能在記錄冊保存同期的記錄,或會導致許可證遭暫時吊銷、取消或更改。
2.2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6個星期聘用一名獨立環境查核人。獨立環境查核人不得與工程項目的承辦商或環境小組有任何聯繫。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在環監或環境管理方面至少有7年經驗。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執行按本許可證條件第2.3項提交及獲准的經更新環監手冊所列明的職務,以及審核整體的環監表現,包括實施所有環境緩解措施、提交經更新環監手冊規定的文件,以及提交本許可證所要求的其他文件。此外,獨立環境查核人須核實永久及臨時工程在環境上的可接受程度、相關的設計圖則和根據本許可證提交的文件,並須核實本許可證條件第2.1項所述的記錄冊。在每次出現情況變化或不符合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175/2013)建議及本許可證的情況,而可能會妨礙就工程項目所造成不良環境影響而進行的監察或控制工作時,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在接獲環境小組組長通知後1個工作天內通知署長。獨立環境查核人如未能通知署長有關情況,未能執行經更新環監手冊所列明的獨立環境查核人職務,或未能符合本條件的規定,署長可以書面要求許可證持有人撤換獨立環境查核人。如未能按指示撤換獨立環境查核人,或在聘用新獨立環境查核人後仍未能通知署長有關情況,則或會導致許可證遭暫時吊銷、取消或更改。為執行本條件,許可證持有人的通知等同獨立環境查核人的通知。
提交經更新的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
2.3
許可證持有人須根據環評報告所載的資料及建議,以及通過考慮在工程項目施工前可能會改變的任何具體地盤狀況,更新環監手冊,以加入最新的環監規定。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4個星期向署長存放經更新的環監手冊的4份硬複本及4份電子版本。經更新的環監手冊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175/2013)所載的資料及建議,並須考慮到有關工程項目最新地盤狀況的任何具體要求,才可提交署長。根據本條件獲准的經更新環監手冊內的所有建議措施,須按照經更新的環監手冊所載的規定和時間表徹底及妥善執行。根據本條件存放的環監手冊,下文稱為「經更新的環監手冊」。
主要建造公司的管理架構
2.4
許可證持有人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須至少提早2個星期,把主要建築公司及 / 或以任何形式與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相關的合營企業的管理架構,以書面通知署長。提交的資料須至少包括一份組織圖、負責人的姓名及聯絡資料。
提交位置圖
2.5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2個星期存放以1:1000的比例或署長同意的其他合適比例繪製的工程項目位置圖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有關圖則須包括工程界線、施工區、道路的垂直及水平線向及任何其他主要設施的詳情;以及主要環境緩解措施的位置。
在工程項目施工期間須提交的文件或採取的措施
提交景觀美化計劃
2.6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景觀及視覺影響緩解措施的相關部分展開前,至少提早6個星期向署長存放景觀美化計劃的3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景觀美化計劃須展示工程項目景觀及視覺影響緩解措施的設計詳情、確認擬議種植的可行性、位置、實施計劃、保養及管理時間表,以及採用1:1,000的比例或署長同意的其他合適比例繪畫的圖則。景觀美化計劃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符合相關資料及建議,包括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175/2013)所載的資料及建議,然後才提交署長。工程項目的所有景觀及視覺緩解措施須根據存放的景觀美化計劃妥善執行及維持。如署長要求,許可證持有人須提供額外的複本。
生態影響的緩解措施
2.7
為盡量減低對工程項目周圍具生態價值的生境造成的負面影響,除非另獲署長同意,許可證持有人須圍繞所有施工中的施工區設置2米高的純淡綠色地盤圍欄。
3
環境監察及審核規定
3.1
環監計劃須按本許可證條件第2.3項存放的經更新環監手冊所載的程序及規定執行。環監規定或計劃如有任何更改,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提出充分理由,並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經更新環監手冊所載的相關規定,並須事先獲署長批准,方可執行。
3.2
取樣、測量及所需的補救行動,均須按照經更新環監手冊所載的規定進行:-
(i)
進行環境基線監測;
(ii)
進行影響監測;
(iii)
如超逾經更新環監手冊內指定的標準,則按照經更新環監手冊內的事件 / 行動計劃所訂明的時限或署長所同意的時限,執行事件 / 行動計劃所說明的補救行動;以及
(iv)
在收集數據或完成補救行動3個工作天內,須記錄及備存所有參數的詳情,用作擬備並提交每月環監報告,並備妥有關資料以供在工地查閱。
3.3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須至少提早2個星期向署長提交基線監測報告的3份硬複本及2份電子版本。提交文件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經更新環監手冊所載的規定,然後才提交署長。環境小組組長及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在每個提交報告周期內親自巡查工地,然後才核證及查核環監報告的遵行情況。如署長要求,則須提交文件的額外複本。
3.4
在整個建造期內,在每個提交報告的月份結束後2個星期內,須向署長提交每月環監報告的3份硬複本及2份電子版本。環監報告須包括各種不符合規限情況的摘要。提交文件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經更新環監手冊所載的規定,然後才提交署長。如署長要求,則須向署長提交文件的額外複本。
3.5
根據本許可證提交的所有環監數據,均須有效及真實無誤。
4
環監資料的電子匯報
4.1
為方便公眾透過環評條例互聯網網站及在環評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查閱基線監測報告及每月環監報告,以超文本標示語言 (HTML) (第4.0或較後版本) 及/或便攜式文件格式 (PDF) (第1.3或較後版本) 製作的這些報告的電子版本,除非另獲署長同意,須與本許可證上文條件第3.3及3.4項所說明的硬複本同時提交。關於HTML的版本方面,可與這些報告各節及小節作出超文本連結的目錄須在文件開端加入。報告內各類圖表須在載有相關資料的正文內作出超文本連結。除非另獲署長同意,報告內所有圖形均須以交錯存取的GIF/ JPEG格式制定。報告的電子版本內容,必須與硬複本的內容一致。
4.2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建造工程展開後1個月內,設立特定網站存放環境監察數據及工程項目資料,並以書面通知署長網址所在。上文條件第4.1項說明的所有環境監察結果及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所有文件,須盡快透過上述特定網站供公眾閱覽,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遲於有關環境監察數據收集或可供閱覽後的2個星期,除非另獲署長同意。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整個施工期及營運首3年內(或署長另行同意的時間)維持該特定網站,讓公眾人士查閱環境監察的數據及報告。
4.3
上文條件第4.2項說明的互聯網網站,必須方便用戶使用,讓公眾容易接達環境監察數據及工程項目資料,包括環評報告、環境許可證及工程項目簡介。除非另獲署長同意,互聯網網站須提供下述功能:
(a)
接達在建造工程展開後所收集的全部環境監察數據及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所有文件;
(b) 按日期搜尋;
(c)
按監察數據類別搜尋;以及
(d) 在搜尋後與相關的監察數據作出超文本連結。
註:
1. 本許可證共有3部,即A部
(許可證主要部分);B部
(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及C部
(許可證條件)。任何援引本許可證的人士須就環評條例的法律含意徵詢獨立法律意見,下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
2. 如違反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徵得環境局局長的同意後可勒令停止相關工程,直至許可證持有人為所造成的環境損害採取補救行動為止。在此情況下,許可證持有人未經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同意,不得進行任何相關工程。
3. 許可證持有人可根據環評條例第13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更改本許可證的條件。許可證持有人須把經修改的許可證替換在工程項目工地內展示的原有許可證。
4. 承擔工程項目整項或部分工程的責任的人,在承擔責任之前,可根據環評條例第12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新的環境許可證。
5. 根據環評條例第14條的規定,署長可在環境局局長的同意下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本許可證。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許可證必須從工程項目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6. 如果本許可證在工程項目建造或營辦期間取消或交回,則在繼續進行工程項目之前,必須先根據環評條例規定取得另一份環境許可證。根據環評條例第26(1)條的規定,任何人在沒有有效環境許可證的情況下建造或營辦環評條例附表2第1部所列明的指定工程項目,即屬犯罪。
7. 如任何人在違反本許可證的條件下建造或營辦工程項目,根據環評條例,即屬犯罪:
(i) 一經循公訴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罰款200萬元及監禁6個月;
(ii) 一經循公訴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500萬元及監禁2年;
(iii) 一經循簡易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iv) 一經循簡易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1年;及
(v) 在任何情況下如該罪行屬連續性質,法院或裁判官可就其信納該罪行連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10,000元。
8. 許可證持有人可在接獲本許可證後30天內,根據環評條例第17條就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提出上訴。
9. 上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欲知有關詳情,許可證持有人須參閱環評條例及徵詢獨立法律意見。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476/2013
環境許可證編號EP-476/2013
| 圖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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