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 - 487/2014
環境許可證編號EP- 487/2014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CHAPTER 499)
Section 10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第499章)
第10條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CONSTRUCT AND OPERATE
A DESIGNATED PROJECT
建造及營辦指定工程項目的環境許可證
A部 (許可證主要部分)
Pursuant to Section 10 of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the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e Director) grants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the Ocean
Park Corporation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Holder") to construct and operate the designated project described in Part B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described in or attached to Part C. The issue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is based on the documents, approvals or
permissions described below :-
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第10條的規定,環境保護署署長(署長)將本環境許可證批予海洋公園公司(下稱許可證持有人)以建造及營辦B部所說明的指定工程項目,但須遵守C部所說明或附載的條件。本環境許可證的發出,乃以下表所列的文件、批准或許可作為根據:–
Application No. 申請書編號 |
AEP-487/2014 |
Document in the Register |
(1)
Tai Shue Wan Development at Ocean Park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EIA) Report,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and
Audit (EM&A) Manual and Executive Summary (Register No.: AEIAR - 184/2014)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EIA Report"] 海洋公園大樹灣發展計畫環境影響評估報告(登記冊編號: AEIAR
- 184/2014) [下稱環評報告] (2) The Director’s letter of approval of the EIA
report dated 27 August 2014 [ Ref.: (44) in EP2/H16/O/06 Pt.3 ] (2) 署長於2014年8月27日發出批准環評報告的信件 [檔案編號: (44) in EP2/H16/O/06 Pt.3] (3)
Application for an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AEP-487/2014. [Here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Application No. AEP-487/2014”] (3) 申請環境許可證編號 AEP- 487/2014。[下稱 “申請書編號 AEP- 487/2014”] |
27 August 2014
Date 日期 |
|
(Ken Y.K. WONG) Principal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Officer for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環境保護署署長 (首席環境保護主任 黃耀光代 行) |
PART B ( DESCRIPTIONS
OF DESIGNATED PROJECT(S) )
B部 (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Hereunder
is the descrip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s) mentioned in Part
A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
下列為本環境許可證A部所提及的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Title of Designated Project(s) 指定工程項目的名稱 |
Tai Shue Wan
Development at Ocean Park [This designated project i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roject"] 海洋公園大樹灣發展計畫 [這指定工程項目下稱“工程項目”] |
Nature of Designated Project(s) 指定工程項目的性質 |
Construction and operation of the Project
constituting material change to exempted parts of Ocean Park - a
theme park or amusement park with a site area of more than 20 ha in size 建造及營辦工程項目對獲豁免部分的海洋公園 (場地面積超過20公頃的主題公園或遊樂公園) 構成實質改變 。 |
Loca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s) 指定工程項目的地點
|
South-western side of Brick Hill facing Aberdeen Channel. The location
of this Project and its works areas are shown in Figure 1 attached to this Permit. 南朗山西南面,面向香港仔海峽。工程項目及其工地的位置見載於本許可證夾附的 圖1。 |
Scale and Scope of Designated Project(s) 指定工程項目的規模和範圍 |
Construction and operation of:- •
an indoor zone – water park with a wave
pool, lazy river, play structure, water slides, surf-rider, various pools,
food and beverage (F&B) facilities, electrical and mechanical (E&M)
utilities, back of house and car-parking; •
an outdoor zone – water park with a
wave pool, lazy river, water slides, ride platforms, various pools; ‘sea
turtle’ exhibit; and some small-scale F&B facilities; •
general approach area – coach and taxi
drop-off point and emergency vehicular access (EVA) road; and •
sewerage facilities – sewage sump pit
and twin above-ground rising mains of 150 mm diameter each. 興建和運作: • 戶內園區 – 水上樂園設有造浪池、漂流河、遊樂結構、水上滑梯、乘波池、各種水池、餐飲設施、機電設備、後勤地方和停車場; • 戶外園區 – 水上樂園設有造浪池、漂流河、水上滑梯、遊樂設施平臺、各種水池;「海龜」展覽以及一些小型餐飲設施; • 一般上落客區 – 旅遊車和的士落客點以及緊急車輛通道;及 •
污水處理設施 – 污水集水槽和每管150 毫米直徑的雙管地面污水泵喉。 |
1.
一般條件
1.1 許可證持有人及任何從事工程項目的人士必須完全符合本許可證載列的全部條件。任何人士如有不符合本許可證的情況,可能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第499章)的規定,而當局可根據條例採取適當行動。
1.2
許可證持有人須經常確保完全符合現行法例的規定,包括但不限於《噪音管制條例》(第400章)、《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第311章)、《水污染管制條例》(第358章)及《廢物處置條例》(第354章)。本許可證本身不會就根據任何法例提起的法律程序構成任何抗辯理由。
1.3
許可證持有人須印製本許可證的複本,連同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及本許可證A部所述文件,以供署長或獲授權人員任何時間內在本許可證所涵蓋的所有工地/辦事處查閱。凡提述本許可證,須包括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及登記冊內的相關文件。
1.4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本許可證的一份複本交予工程項目工地的負責人,並確保這些人士完全明白本許可證的所有條件與規定。工地是指工程項目的建造及營辦工地,下文所提及的工地亦屬同一意思。
1.5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建造工地所有車輛進出口或一處方便地點,顯眼地展示本許可證的複本,以供公眾在任何時間內閱覽。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在這些地點展示關於本許可證(包括任何經修訂的許可證)的最新資料。許可證持有人如交回許可證的部分或全部,必須把其送交署長的通知書,在備有原有許可證的各處相同地點展示。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許可證必須從建造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1.6
許可證持有人須依據本許可證B部的工程項目說明,建造及營辦工程項目。
1.7
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工程項目按照下述資料設計、建造及營辦:核准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184/2014)所說明的資料及所有建議;環境許可證申請文件;登記冊內的其他相關文件;本許可證所說明的資料或緩解措施;根據本許可證內載的條件須向署長存放或獲署長批准的提交文件所建議的緩解措施;以及在工程項目各階段進行的持續監察及監測工作所建議的緩解措施。登記冊文件所述建議如沒有在本許可證明確提及,則仍須實施這些建議,除非獲本許可證明確豁除或默示修訂。
1.8
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存放文件,須在接獲署長的意見(如有者)後1個月內(除非署長另行指定),根據署長的意見加以修正及重新提交。
1.9
署長批准的所有提交文件、署長沒有給予意見的所有存放文件、或根據本許可證規定由署長給予意見修正的所有提交文件,均須詮釋為本許可證C 部說明的許可證條件的一部分。提交文件如有任何修訂,均須獲署長的書面批准,或符合有關許可證條件訂明的規定。如有不符合提交文件的情況,則可能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第499章)的規定。所有提交文件或提交文件的任何修訂本,均須由下文條件第2.1項及第2.2項所述的環境小組組長核證並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然後才按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提交。
1.10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公開給公眾人士知道,方法是把有關文件複本存放於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或署長指定的任何其他地方,或署長指定的任何互聯網網站,或採取署長指定的任何其他方法,以供公眾查閱。因此,許可證持有人須提供足夠數量的複本。
1.11
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提交的所有文件,須親身送交或以掛號方式郵寄至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現址為:香港灣仔軒尼詩道130號修頓中心27樓)。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的電子版本,均須以超文本標示語言(HTML)(第4.0或較後版本)和便攜式文件格式(PDF)(第1.3或較後版本)製作,除非另獲署長同意,並須與硬複本同時提交。
1.12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1個月以書面方式通知署長工程項目建造工程的施工日期。建造工程的施工日期如有任何更改,許可證持有人須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署長。
1.13 就本許可證而言,「建造工程的展開」不包括有關工地清理和預備工程,或署長同意的其他工程。
1.14 許可證持有人在工程項目開始營辦前,須至少提早2個月以書面方式通知署長工程項目開始營辦的日期。開始營辦的日期如有任何更改,許可證持有人須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署長。
2
特定條件
工程項目建造工程展開前須提交的文件或採取的措施
聘用環境監察及審核(環監)人員
2.1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1個月成立一個環境小組。環境小組不得與工程項目的承辦商或獨立環境查核人有任何聯繫。環境小組須由一名環境小組組長帶領。環境小組組長須在環境監察及審核 (「環監」) 或環境管理方面至少有7年經驗。環境小組及環境小組組長須按工程項目的環監手冊內載的環監規定,執行環監計劃。環境小組組長須保存一本記錄冊,同時記載可能會影響核准環評報告的建議及本許可證的符合情況的每宗事件、每種情況或每次情況變化。環境小組組長須在發生任何類似事件、情況或情況變化後1個工作天內通知獨立環境查核人。環境小組組長的記錄冊須可供協助督導執行核准環評報告的建議及本許可證的所有人士、署長或獲授權人員隨時查閱。環境小組組長如未能在記錄冊保存記錄、未能執行環監手冊所列明的環境小組組長職務或未能符合本條件的規定,署長有權以書面要求許可證持有人撤換環境小組組長。許可證持有人如未能安排人選替補,或在聘用新環境小組組長後仍未能在記錄冊保存同期的記錄,或會導致許可證遭暫時吊銷、取消或更改。
2.2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1個月聘用一名獨立環境查核人。獨立環境查核人不得與工程項目的承辦商或環境小組有任何聯繫。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在環監或環境管理方面至少有7年經驗。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執行環監手冊所列明的職務,以及審核整體的環監表現,包括實施所有環境緩解措施、提交環監手冊規定的文件,以及提交本許可證所要求的其他文件。此外,獨立環境查核人須核實永久及臨時工程在環境上的可接受程度、相關的設計圖則和根據本許可證提交的文件,並須核實本許可證條件第2.1項所述的記錄冊。在每次出現事故、情況變化或不符合獲核准環評報告及本許可證的情況,而可能會妨礙工程項目所造成不良環境影響的監察或控制工作時,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在接獲環境小組組長通知後1個工作天內以傳真方式通知署長。獨立環境查核人如未能通知署長有關情況、未能執行環監手冊所列明的獨立環境查核人職務或未能符合本條件的規定,署長可以書面要求許可證持有人撤換獨立環境查核人。如未能按指示撤換獨立環境查核人,或在聘用新獨立環境查核人後仍未能通知署長有關情況,則或會導致許可證遭暫時吊銷、取消或更改。為執行本條件,許可證持有人的通知等同獨立環境查核人的通知。
聘請合資格的生態學家
2.3
許可證持有人須委聘有5年或以上相關經驗的合資格生態學家,進行鷺鳥監察、種植調查及林地監察相關工作,並按條件第2.6項至第2.10項的規定為工程項目擬備提交文件。合資格生態學家的資格及經驗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該些合資格生態學家須成為環境小組一員。
主要建造公司的管理架構
2.4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2個星期把主要建造公司及/或以任何形式與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相關的合營企業的管理架構,以書面通知署長。 提交的資料須至少包括一份組織圖、負責人的姓名及聯絡資料。
提交建造工程計劃及環境許可證文件提交時間表
2.5
許可證持有人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須至少提早2個星期向署長存放建造工程計劃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展示建造工程主要項目的施工及竣工日期,以及為符合本許可證所載規定的預計文件提交時間表。倘若已提交的建造工程計劃及環境許可證文件提交時間表的內容其後有任何更改,許可證持有人須就有關更改以書面通知署長。
提交詳細的種植調查報告
2.6
為減少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對具保育價值的植物品種(包括但不限於桔梗)的影響,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相關部分的工地清理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1個月向署長提交詳細種植調查報告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以供批准。報告須包括:
(a)
調查期、調查方法及在工程項目界線內已知植物的數目、品種和位置;
(b)
為詳細植物調查中所鑑定具保育價值的植物品種建議採取的保護及緩解措施;
(c)
倘建議為具保育價值的植物品種進行移植,移植建議書須包括接收移植植物的地點、移植方法及關於移植後的監察及保養規定的詳細時間表。
詳細植物調查報告須由按條件第2.3項委聘的合資格生態學家擬備,並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核准環評報告所載的資料及建議。核准的詳細植物調查報告內列明的各項建議緩解措施,均須徹底及妥善執行。在詳細植物調查報告獲核准前,不得就工程項目相關部分進行工地清理工程。
提交林地補償計劃
2.7
為了在工程項目界線內(林地補償區的位置載於圖2)提供更優質及更多樣化的次生林地,並確保有關植物的一般健康狀況及存活率正常,許可證持有人須:
(a)
在工地清理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1個月向署長提交林地補償計劃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以供批准。林地補償計劃須包括:
i.
選擇栽種的土生樹木品種及大小,並述明理由;
ii.
林地補償區的大小及種植間距;
iii.
樹木栽種時間表,以及;
iv.
詳細的3年期栽種後監察及保養計劃。
林地補償計劃須由按條件第2.3項委聘的合資格生態學家擬備,並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核准環評報告所載的資料及建議。核准林地補償計劃內列明的各項建議緩解措施,均須徹底及妥善執行。在林地補償計劃獲核准前,不得就工程項目相關部分進行工地清理工程。
(b) 完成上文條件第2.7(a)(iv)項所訂的3年期栽種後監察及保養計劃後的1個月內,向署長存放3年期栽種後檢討報告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報告須由按條件第2.3項的規定委聘的合資格生態學家擬備,證明已符合條件第2.7(a)項的規定,並建議是否有需要作進一步監察及述明理由。報告提交署長前,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
建造階段須提交的文件或採取的措施
就緩解生態影響須提交的文件和採取的措施
2.8
為改善大樹灣地區的整體生態效益,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建造的首階段在圖2所示的位置發展生態優化區。生態優化區須由一個清水池和特選品種的種植區構成。許可證持有人在生態優化區開始植樹前,須至少提早一個月向署長提交生態優化計劃以供批准。計劃須包含以下各項:
(a)
該清水池的設計,包括池的大小、深度和可供鷺鳥或野鳥棲息的有利條件及環境的建議等詳情;
(b)
特選種植樹木的數目、位置及品種,而品種須包括但不限於血桐、朴樹、白楸、對葉榕和黃牛木;
(c)
擬種植重標準樹的數目和位置;以及
(d)
詳細的每月監測計劃(在工程項目營運階段為期1年),以檢查有關環境在吸引鷺鳥棲息活動方面的成效。
生態優化計劃須由根據條件第2.3項委聘的合資格生態學家擬備,並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以證明符合核准環評報告所載的資料及建議。核准計劃所載的所有建議緩解措施,均須徹底及妥善執行。在計劃獲批准之前,不得在生態優化區進行植樹。
2.9
為減少在工程項目建造階段對鷺鳥棲息及繁殖活動構成影響,許可證持有人須:
(a)
不得在11月1日至翌年3月31日(包括首尾兩天)在圖3所示的現有棲息地點進行工地清理工程;
(b)
在圖3所示的現有棲息地點開始進行工地清理工程前,至少提早1個月向署長存放用作監測鷺鳥繁殖活動的鷺鳥視察報告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若發現有活躍的鷺鳥巢,便須實施核准環評報告列明的措施,而所採取的措施須按條件第3.1項的規定妥為記錄在每月環監報告內;
(c)
在11月1日至3月31日(包括首尾兩天)的高峰越冬季節及4月1日至7月31日(包括首尾兩天)的繁殖季節期間,在工程項目的界線範圍內進行每月視察,而視察結果須按條件第3.1項的規定載入每月環監報告內。
2.10
為減少在工程項目建造期間對短鼻果蝠造成的影響,許可證持有人在工程項目的界線範圍內開始進行建議的培植樹木(尤其是蒲葵)工作前,須最少提早1個月向署長存放用以監測蝙蝠棲息活動的短鼻果蝠視察報告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若發現活躍的蝙蝠棲息處,便須實施核准環評報告所列明的措施,而所採取的措施須按條件第3.1項的規定妥為記錄於每月環監報告內。
提交視覺及景觀計劃
2.11
為提升工程項目的綠化設計並讓工程項目充分融入周圍的自然環境,許可證持有人在開始進行工程項目綠化工作的相關部分前,須最少提早1個月向署長存放視覺及景觀計劃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計劃須包括但不限於:綠化及景觀設計的詳情、使用不反光物料、提供垂直及屋頂綠化、挑選的植物品種、實施時間表、保養計劃、以適當比例製作的圖像和繪圖顯示為綠化和景觀美化目的而種植樹木的位置及數目。計劃在提交署長前,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符合核准環評報告所載的資料及建議。
提交污水處理設施的詳細設計報告
2.12
為避免工程項目的污水處理設施導致污水腐化問題及因而產生相關的氣味影響,許可證持有人在運作污水泵喉(如圖4所示)前,須最少提早1個月向署長提交詳細的污水收集設計報告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以供批准。報告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符合核准環評報告所載的資料及建議。在報告獲批准前,不得運作污水泵喉。
在營辦前及營辦階段須提交的文件或採取的措施
就緩解運作噪音影響須提交的文件及採取的措施
2.13
許可證持有人只可在0900時至同日2300時營辦工程項目。
2.14
許可證持有人在開始營辦工程項目前,須最少提早1個月根據標準聲學原理與守則為所有固定噪音源(包括工程項目的露天娛樂活動)進行噪音審核工作,並向署長存放噪音審核報告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該報告須顯示噪音源的位置、已採取的緩解措施及噪音審核結果符合核准環評報告列明的最大聲功率級,或顯示根據噪音審核結果,所有具代表性的噪音敏感受體已符合聲壓級水平的準則。噪音審核報告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符合核准環評報告所載的資料及建議。
3. 環境監察及審核規定
3.1 工程項目的環監計劃,包括在建造階段監測噪音、生態、景觀及視覺影響以及在完成建造活動後監測生態、景觀及視覺影響,須按照工程項目的環監手冊(登記冊編號:AEIAR – 184/2014)所載程序及規定執行。許可證持有人須按條件第2.5項的規定根據提交的建造工程計劃檢討環監規定或計劃。環監規定或計劃如有更改及環監計劃如終止,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提出充分理由,並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工程項目的環監手冊(登記冊編號:AEIAR – 184/2014)所載的規定,並須事先獲署長批准方可執行。
3.2 取樣、測量及所需的補救行動,均須按照環監手冊所載的規定進行:
(a)
進行環境基線監測;
(b)
進行影響監測;如超逾環監手冊內指定的標準,則按照環監手冊內的事件及行動計劃所訂明的時限或署長所同意的時限,執行事件及行動計劃所說明的補救行動;在收集數據或完成補救行動3個工作天內,須記錄及備存所有參數的詳情,用作擬備並提交每月環監報告,並備妥有關資料以供在工地查閱;以及
(c)
進行建造工程後的生態監測,以及進行環監手冊內的應變計劃所述的行動。
3.3 在建造工程展開前,須至少提早2個星期向署長提交基線監測報告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提交文件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環監手冊所載的規定,然後才提交署長。如署長要求,則須提交文件的額外複本。
3.4 在規定提交報告的月份結束後2星期內,須向署長提交建造工程的每月環監報告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每月環監報告須包括各種不符合核准環評報告所載建議或本許可證情況的摘要。有關的報告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符合環監手冊所載的規定,才可提交署長。如署長要求,則須提交文件的額外複本。
3.5 根據本許可證提交的所有環境監察及審核結果,均須有效及真實無誤。
4. 環監資料的電子匯報
4.1 為方便公眾透過環評條例互聯網網站及在環評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查閱基線監測報告及每月環監報告,以超文本標示語言 (HTML) (第4.0或較後版本) 及便攜式文件格式 (PDF) (第1.3或較後版本) 製作的報告的電子版本,除非另獲署長同意,須與本許可證條件第3.3及3.4項所說明的硬複本同時提交。關於HTML的版本方面,可與報告各節及小節作出超文本連結的目錄須在文件開端加入。報告內各類圖表須在載有相關資料的正文內作出超文本連結。除非另獲署長同意,報告內所有圖形均須以交錯存取的GIF格式制定。報告的電子版本內容,必須與硬複本的內容一致。
4.2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建造工程展開後1個月內,設立特定網站存放環境監察數據及工程項目資料,並以書面通知署長網址所在。上文條件第4.1項說明的所有環境監察結果及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所有文件,均須盡快透過上述特定網站供公眾閱覽,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遲於有關環境監察數據收集或可供閱覽後的2個星期,除非另獲署長同意。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整個建造期及首3年營辦期內(或署長另行同意的時間)維持該特定網站,讓公眾人士查閱環境監察的數據及報告。
4.3 上文條件第4.2項說明的互聯網網站,必須方便用戶使用,讓公眾容易接達環境監察數據及工程項目資料,包括工程項目的環評報告、環境許可證及工程項目簡介。除非另獲署長同意,互聯網網站須提供下述功能:
(a)
接達在工程展開後所收集的全部環境監察數據,以及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所有文件;
(b)
按日期搜尋;
(c)
按監察數據類別搜尋;以及
(d)
在搜尋後與相關的監察數據作出超文本連結。
註:
1. 本許可證共有3部,即A部 (許可證主要部分);B部 (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及C部 (許可證條件)。任何援引本許可證的人士須就環評條例的法律含意徵詢獨立法律意見,下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
2. 如違反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徵得環境局局長的同意後可勒令停止相關工程,直至許可證持有人為所造成的環境損害採取補救行動為止。在此情況下,許可證持有人未經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同意,不得進行任何相關工程。
3. 許可證持有人可根據環評條例第13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更改本許可證的條件。許可證持有人須把經修改的許可證替換在工程項目工地內展示的原有許可證。
4. 承擔工程項目整項或部分工程的責任的人,在承擔責任之前,可根據環評條例第12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新的環境許可證。
5. 根據環評條例第14條的規定,署長可在環境局局長的同意下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本許可證。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許可證必須從工程項目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6. 如果本許可證在工程項目建造或營辦期間取消或交回,則在繼續進行工程項目之前,必須先根據環評條例規定取得另一份環境許可證。根據環評條例第26(1)條的規定,任何人在沒有有效環境許可證的情況下建造或營辦環評條例附表2第I部所列明的指定工程項目,即屬犯罪。
7. 如任何人在違反本許可證的條件下建造或營辦工程項目,根據環評條例,即屬犯罪-
i.
一經循公訴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罰款200萬元及監禁6個月;
ii.
一經循公訴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500萬元及監禁2年;
iii.
一經循簡易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iv.
一經循簡易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1年;及
v.
在任何情況下如該罪行屬連續性質,法院或裁判官可就其信納該罪行連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10,000元。
8. 許可證持有人可在接獲本許可證後30天內,根據環評條例第17條就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提出上訴。
9. 上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欲知有關詳情,許可證持有人須參閱環評條例及徵詢獨立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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