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497/2015
環境許可證編號EP-497/2015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CHAPTER
499)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第499章)
第10條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DECOMMISSION A DESIGNATED PROJECT
解除指定工程項目運作的環境許可證
A部
(許可證主要部分)
Pursuant to
Section 10 of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the EIAO), the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e Director) grants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Food and Environmental
Hygiene Department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Holder”) to
decommission the designated project described in Part B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specified in Part C. The issue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is
based on the documents, approvals or permissions described below:
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環評條例)10條的規定,環境保護署署長(署長)將本環境許可證批予食物環境衛生署(下稱“許可證持有人”) 以解除B部所說明的指定工程項目的運作,但須遵守C部所列明的條件。本環境許可證是依據下列文件、批准或許可而簽發:
Application
No. 申請書編號: |
AEP-497/2015 |
|
|||||
Document in
the Register: 登記冊上的文件: |
(1) Decommissioning of West Portion of the Middle Ash
Lagoon at Tsang Tsui, Tuen Mun -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EIA) Report, EIA Executive Summary and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and Audit
(EM&A) Manual (Register No. AEIAR-186/2015)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EIA Report"] 屯門曾咀煤灰湖(中湖)西面部分的解除運作工程–環境影響評估(環評)報告、環評行政摘要及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登記冊編號:AEIAR-186/2015) [下稱 「環評報告」] |
|
|||||
|
(2) The
Director’s letter of approval of the EIA report dated 28.1.2015 referenced (13)
in EP2/N4/G/107 Pt.2 署長於2015年1月28日發出批准環評報告的信件,檔案編號 : (13)
in EP2/N4/G/107 Pt.2 |
|
|||||
|
(3) Application for environmental permit submitted by
the Permit Holder on 10.3.2015
(Application No. AEP-497/2015) 許可證持有人於2015年3月10日提交的環境許可證申請(申請書編號
AEP-497/2015) |
|
|||||
|
|
|
|
|
|
||
|
25 March 2015 2015年3月25日 |
|
|
||||
|
Date 日期 |
|
(Victor YEUNG) Acting Principal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Officer for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環境保護署署長 (署理首席環境保護主任楊維德代行) |
|
|||
PART B
(DESCRIPTIONS OF DESIGNATED PROJECTS)
B部
(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Hereunder is the
descrip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s mentioned in Part A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下列為本環境許可證(下稱許可證)A部所提述的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Title of
Designated Projects 指定工程項目的名稱 |
Decommissioning
of West Portion of the Middle Ash Lagoon at Tsang
Tsui, Tuen Mun [This Designated Project is hereafter referred as
“the Project”] 屯門曾咀煤灰湖(中湖)西面部分的解除運作工程 [本指定工程項目下稱「工程項目」] |
Nature of
Designated Projects |
Decommissioning of a Waste Disposal Facility for Pulverised Fuel
Ash 解除處置粉狀的燃燒灰的廢物處置設施的運作。 |
Loca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地點 |
West Portion of the Middle Ash Lagoon at Tsang Tsui, Tuen Mun.
The location of the Project is shown in Figure
1 of this Permit. 屯門曾咀煤灰湖(中湖)西面部分。圖1顯示工程的位置。 |
Scale
and Scope of Designated Project(s) 指定工程項目的規模和範圍 |
Decommissioning of West Portion of the Middle
Ash Lagoon at Tsang Tsui, Tuen Mun as indicated in Figure 1. 解除如圖1所示的屯門曾咀煤灰湖(中湖)西面部分的運作。 |
1. 一般條件
1.1
許可證持有人及任何從事工程項目的人士必須完全符合本許可證載列的全部條件。任何人士如有不符合本許可證的情況,可能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環評條例)(第499章)的規定,而當局可根據環評條例採取適當行動。
1.2
許可證持有人須經常確保完全符合現行法例的規定,包括但不限於《噪音管制條例》(第400章)、《空氣污染管制條例 》(第311章)、《水污染管制條例》(第358章)、《廢物處置條例》(第354章)、《危險品(一般)規例》(第295章)、《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第509章)及《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第59章)。本許可證本身不會就根據任何法例提起的法律程序構成任何抗辯理由,或根據任何法例默示任何批准。
1.3
許可證持有人須印製本許可證的複本,連同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及本許可證A部所述文件,以供署長或獲授權人員任何時間內在本許可證所涵蓋的所有工地/辦事處查閱。凡提述本許可證,須包括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及環評條例登記冊辦事處內的相關文件。
1.4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本許可證的一份複本交予工程項目工地的負責人,並確保這些人士完全明白本許可證的所有條件與規定。工地是指工程項目的工地,下文所提及的工地亦屬同一意思。
1.5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地所有車輛進出口或一處方便地點,顯眼地展示本許可證的複本,以供公眾在任何時間內閱覽。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在這些地點展示關於本許可證(包括任何經修訂的許可證)的最新資料。許可證持有人如交回許可證的部分或全部,必須把其送交署長的通知書,在備有原有許可證的各處相同地點展示。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許可證必須從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1.6
許可證持有人須解除本許可證B部說明的工程項目的運作。
1.7
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工程項目按照下述資料解除運作: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186/2015);申請文件包括所有附件(申請編號:AEP-497/2015)、登記冊內的其他相關文件;本許可證所說明的資料或緩解措施;根據本許可證內載的條件須向署長存放或獲署長批准的提交文件所建議的緩解措施;以及在工程項目各階段進行的持續監察及監測工作所建議的緩解措施。登記冊文件所述建議如沒有在本許可證明確表示,則仍須實施這些建議,除非獲本許可證明確豁除或默示修訂。
1.8
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存放文件,須在接獲署長的意見(如有者)後1個月內(除非署長另行指定),根據署長的意見加以修正及重新提交。
1.9
署長批准的所有提交文件、署長沒有給予意見的所有存放文件、或根據本許可證規定由署長給予意見修正的所有提交文件,均須詮釋為本許可證C 部說明的許可證條件的一部分。提交文件如有任何修訂,均須獲署長的書面批准,或符合有關許可證條件訂明的規定。如有不符合提交文件的情況,則可能違反環評條例(第499章)的規定。所有提交文件或提交文件的任何修訂本,均須由下文條件第2.1及2.2項提及的環境小組組長核證並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然後才按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提交。
1.10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公開給公眾人士知道,方法是把有關文件複本存放於環評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或署長指定的任何其他地方,或署長指定的任何互聯網網站,或署長指定的任何方法,以供公眾查閱。因此,許可證持有人須提供足夠數量的複本。
1.11
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提交的所有文件,須親身送交或以掛號方式郵寄至環評條例登記冊辦事處(現址為:香港灣仔軒尼詩道130號修頓中心27樓)。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的電子版本,均須以超文本標示語言(HTML)(第4.0或較後版本)和便攜式文件格式(PDF)(第4.0或較後版本)製作,除非另獲署長同意,並須與硬複本同時提交。
1.12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解除運作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1個月以書面方式把工程項目解除運作工程的展開日期通知署長。展開日期如有任何更改,許可證持有人必須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署長。
1.13
為執行本許可證,「解除運作工程的展開」不包括有關工地清理和預備的工程,或署長同意的其他工程。
2. 特定條件
2.1 在工程項目的解除運作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2星期成立一個環境小組。環境小組不得與工程項目的承辦商或獨立環境查核人有任何聯繫。環境小組須由一名環境小組組長帶領。環境小組組長須在環境監察及審核 (「環監」) 或環境管理方面至少有7年經驗。環境小組及環境小組組長須按工程項目的環監手冊內載的規定,執行環監計劃。此外,環境小組組長須核證永久及臨時工程在環境上的可接受程度、相關的設計圖則和根據本許可證提交的文件。環境小組組長須保存一本記錄冊,同時記載可能會影響環境影響評估的每宗事件、每種情況或每次情況變化以及每次不符合核准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186/2015)的建議及本許可證的情況。環境小組組長須在發生任何類似事件、情況或情況變化後1個工作天內通知獨立環境查核人。存放環境小組組長的記錄冊的地方,須可供協助督導執行核准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186/2015) 的建議及本許可證的所有人士、署長或獲授權人員隨時查閱。環境小組組長如未能在記錄冊保存記錄、未能執行環監手冊所列明的環境小組組長職務或未能符合本條件的規定,署長有權以書面要求許可證持有人撤換環境小組組長。許可證持有人如未能安排人選替補,或在聘用新環境小組組長後仍未能在記錄冊保存同期的記錄,或會導致許可證遭暫時吊銷、取消或更改。
2.2 在工程項目的解除運作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2星期聘用一名獨立環境查核人。獨立環境查核人不得與工程項目的承辦商或環境小組有任何聯繫。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在環監或環境管理方面至少有7年經驗。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執行工程項目環監手冊所列明的職務,以及審核整體環監計劃,包括實施所有環境緩解措施、提交環監手冊規定的文件,以及提交本許可證所要求的其他文件。此外,獨立環境查核人須核實永久及臨時工程在環境上的可接受程度、相關的設計圖則和根據本許可證提交的文件,並須核實本許可證條件第2.1項所述的記錄冊。在每次出現事故、情況變化或不符合核准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186/2015) 及本許可證的情況,而可能會妨礙工程項目所造成不良環境影響的監察或控制工作時,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在接獲環境小組組長通知後1個工作天內以傳真方式通知署長。 獨立環境查核人如未能通知署長有關情況、未能執行環監手冊所列明的獨立環境查核人職務或未能符合本條件的規定,署長可以書面要求許可證持有人撤換獨立環境查核人。如未能按指示撤換獨立環境查核人,或在聘用新獨立環境查核人後仍未能通知署長有關情況,則或會導致許可證遭暫時吊銷、取消或更改。為執行本條件,許可證持有人的通知等同獨立環境查核人的通知。
2.3 許可證持有人在工程項目的解除運作工程展開前,須至少提早2星期把主要建造公司及/或以任何形式與工程項目相關的合營企業的管理架構,以書面通知署長。提交的資料須至少包括一份組織圖、負責人的姓名及聯絡資料。
2.4 許可證持有人在工程項目的解除運作工程展開前,須至少提早2星期向署長存放以1:1000比例繪製的工程項目設計圖則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該(等)設計圖則須顯示工程項目的規劃設計,包括解除運作範圍、通道及地面排水口系統等。
2.5 除非事先獲得署長書面批准,否則不得在工地外處置粉狀的燃燒灰。
2.6 在解除運作工程完成前,須使用不少於1米厚的填土物料覆蓋解除運作範圍內的粉狀的燃燒灰表面。
2.7 許可證持有人在工程項目的解除運作工程展開前,須至少提早2星期向署長存放一份廢物管理計劃。該計劃須至少包括管理及減少廢物的整體框架、 廢物的分項統計數字、顯示用以分隔及臨時貯存可重用回收物料(包括來自公眾填土設施用以覆蓋解除運作範圍的填土物料)地點的圖則。
2.8 為了盡量減少生態影響,尤其是對小鸊鷉的影響,除了環監手冊指明的生態監測計劃外,亦須實施下列緩解措施:
(a)
須在煤灰湖中湖與西湖之間工地範圍沿工地界線以及在工地範圍北面邊緣與工地範圍以北水道之間設置不少於2.4米高的圍板,以在解除運作工程期間盡量減少對小鸊鷉的滋擾。
(b)
凡在工地範圍以北的水道進行任何建造工程,除非事先獲得署長書面批准,否則只能在小鸊鷉的非繁殖季節內(即一年中的11月至3月)進行。
(c)
假如在工地範圍以北的水道邊緣進行擋土構築物及/或斜坡穩固工程,許可證持有人須在任何建造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1個月向署長提交建造方法,以供批准。
2.9 當新界西堆填區擴展計劃運作時,為了盡量減少可能產生的堆填區沼氣危險,工地辦事處應加高至與地面至少有500毫米間距,並須設有適當通風系統,保持密閉區域內的空氣流通。
3.
環境監察及審核(環監)規定
3.1 環監計劃須按照核准環監手冊所載程序及規定執行。環監規定或計劃如有更改,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提出充分理由,並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環監手冊所載的相關規定,並須事先獲署長批准才可執行。
3.2 在工程項目的解除運作工程展開前,須至少提早1個月向署長提交基線監測報告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提交文件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核准環監手冊所載的相關規定,才可提交署長。如署長要求,則須提交文件的額外複本。
3.3 在提交報告的月份結束後2星期內,須向署長提交每月環監報告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每月環監報告須包括各種不符合環評報告所載建議或本許可證情況的摘要。有關的報告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符合核准環監手冊各節所載的相關規定,才可提交署長。如署長要求,則須提交文件的額外複本。
3.4 根據本許可證提交的所有環境監察及審核結果,均須有效及真實無誤。
3.5 核准環監手冊所說明的任何必需的補救措施及行動,必須按照核准環監手冊所載或署長同意的時限徹底及妥善執行。
4.
環監資料的電子匯報
4.1 為方便公眾透過環評條例互聯網網站及在環評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查閱基線監測報告及每月環監報告,以超文本標示語言 (HTML) (第4.0或較後版本) 及便攜式文件格式 (PDF) (第4.0或較後版本) 製作的這些報告的電子版本,除非另獲署長同意,須與本許可證上文條件第3.2及3.3項所說明的硬複本同時提交。關於HTML的版本方面,可與這些報告各節及小節作出超文本連結的目錄須在文件開端加入。報告內各類圖表須在載有相關資料的正文內作出超文本連結。除非另獲署長同意,報告內所有圖形均須以交錯存取的GIF格式制定。報告的電子版本內容,必須與硬複本的內容一致。
註:
1. 本許可證共有3部,即A部 (許可證主要部分);B部 (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及C部 (許可證條件)。任何援引本許可證的人士須就環評條例的法律含意徵詢獨立法律意見,下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
2. 如違反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徵得環境局局長的同意後可勒令停止相關工程,直至許可證持有人為所造成的環境損害採取補救行動為止。在此情況下,許可證持有人未經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同意,不得進行任何相關工程。
3. 許可證持有人可根據環評條例第13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更改本許可證的條件。許可證持有人須把經修改的許可證替換在工程項目工地內展示的原有許可證。
4. 承擔工程項目整項或部分工程的責任的人,在承擔責任之前,可根據環評條例第12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新的環境許可證。
5. 根據環評條例第14條的規定,署長可在環境局局長的同意下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本許可證。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許可證必須從工程項目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6. 如果本許可證在工程項目解除運作期間取消或交回,則在繼續進行工程項目之前,必須先根據環評條例規定取得另一份環境許可證。根據環評條例第26(1)條的規定,任何人在沒有有效環境許可證的情況下解除環評條例附表2第II部所列明的指定工程項目的運作,即屬犯罪。
7. 如任何人在違反本許可證的條件下解除工程項目的運作,根據環評條例,即屬犯罪-
(i) 一經循公訴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罰款200萬元及監禁6個月;
(ii) 一經循公訴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500萬元及監禁2年;
(iii) 一經循簡易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iv) 一經循簡易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1年;及
(v) 在任何情況下如該罪行屬連續性質,法院或裁判官可就其信納該罪行連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10,000元。
8.
許可證持有人可在接獲本許可證後30天內,根據環評條例第17條就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提出上訴。
9.
上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欲知有關詳情,許可證持有人須參閱環評條例及徵詢獨立法律意見。
10.
職業安全及健康問題是由《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第509章)及《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第59章)管轄。如欲了解與職業安全及健康問題有關的規定,許可證持有人應與勞工處聯絡。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497/2015
環境許可證編號EP-497/2015
| 圖 1 |
[ 返 回 首 頁] / [ 返 回 主 目 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