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 – 502/2015
環境許可證編號 EP - 502/2015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CHAPTER 499)
Section 10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第499章)
第10條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OPERATE AND
DECOMMISSION
A DESIGNATED PROJECT
營辦及解除運作指定工程項目的環境許可證
A部 (許可證主要部分)
Pursuant to Section 10 of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EIAO), the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e
Director) grants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the Dragages Hong
Kong Limited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Holder") to operate and decommission the designated project described in Part B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specified
in Part C. The issue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is based on the documents, approvals or permissions described below:
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環評條例) 第10條的規定,環境保護署署長(署長)將本環境許可證批予香港寶嘉建築有限公司 (下稱 "許可證持有人")以營辦及解除運作B部所說明的指定工程項目,但須遵守C部所列明的條件。本環境許可證是依據下列文件、批准或許可而簽發:-
18
November 2015 2015 年 11 月 18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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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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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rence TSANG) Acting Principal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Officer (Strategic Assessment) for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環境保護署署長 署理首席環境保護主任(策略評估)曾世榮代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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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B (DESCRIPTIONS OF DESIGNATED PROJECT(S))
B部(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Hereunder is the descrip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mentioned in Part A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下列為本環境許可證(下稱“許可證”) A部所提及的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Title of Designated Project(s) 指定工程項目的名稱 |
Operation of the Existing Tai Lam Explosive
Magazine at Tai Shu Ha, Yuen Long for Liantang/Heung Yuen Wai Boundary
Control Point Project [This designated project i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roject"] 蓮塘/香園圍口岸工程項目:大樹下大欖炸藥庫 |
Nature of Designated Project(s) 指定工程項目的性質 |
An explosive depot 爆炸品倉庫 |
Loca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s) 指定工程項目的地點 |
Tai Shu Ha, Yuen Long 元朗大樹下 The location
of this Project is shown in Figure 1 of
this Permit. 工程項目的地點展示於本許可證夾附的圖1內。 |
Scale and Scope of Designated Project(s) 指定工程項目的規模和範圍 |
The Project is to continue operation of the existing Tai Lam
explosive magazine at Tai Shu Ha for the Liantang/Heung Yuen Wai Boundary Control
Point tunnel project construction works, and decommissioning of the explosive
depot upon completion of its operation. 工程項目為繼續營辦位於元朗的大樹下大欖炸藥庫以供蓮塘/香園圍口岸的隧道建造工程使用,以及在營辦期完結後解除運作。 |
1.
一般條件
1.1
許可證持有人及任何從事工程項目的人士必須完全符合本許可證載列的全部條件。任何人士如有不符合本許可證的情況,可能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條例》(下稱 「環評條例」)(第499章)的規定,而當局可根據環評條例採取適當行動。
1.2
許可證持有人須經常確保完全符合現行法例的規定,包括但不限於《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第311章)、《廢物處置條例》(第354章)、《水污染管制條例》(第358章)及《噪音管制條例》(第400章)。本許可證本身不會就根據任何法例提起的法律程序構成任何抗辯理由,或根據任何法例默示任何批准。
1.3
許可證持有人須印製本許可證的複本,連同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及本許可證A部所述文件,以供署長或獲授權人員任何時間內在本許可證所涵蓋的所有工地/辦事處查閱。凡提述本許可證,須包括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及登記冊內的相關文件。
1.4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本許可證的複本交予工地的負責人,並確保這些人士完全明白本許可證的所有條件與規定。工地是指工程項目的營辦工地,下文所提及的工地亦屬同一意思。
1.5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工地所有車輛進出口或一處方便地點,顯眼地展示本許可證的複本,以供公眾在任何時間內閱覽。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在這些地點展示關於本許可證(包括任何經修訂的許可證)的最新資料。許可證持有人如交回許可證的部分或全部,必須把其送交署長的通知書,在備有原有許可證的各處相同地點展示。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許可證必須從工程項目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1.6
許可證持有人須依據本許可證B部的說明,營辦本工程項目及解除本工程項目的運作。
1.7
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工程項目的營辦及解除運作,按照下述資料及建議辦理: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193/2015);環境許可證申請文件(申請書編號:AEP-502/2015);登記冊內的其他相關文件;本許可證所說明的資料及緩解措施;根據本許可證內載的條件須向署長存放或獲署長批准的提交文件所建議的緩解措施;以及在工程項目各階段進行的持續監察及監測工作所建議的緩解措施。登記冊文件所述建議如沒有在本許可證明確表示,則仍須實施這些建議,除非獲本許可證明確豁除或默示修訂。
1.8
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存放文件,須在接獲署長的意見(如有者)後1個月內(除非署長另行指定),根據署長的意見加以修正並再向署長提交。
1.9
署長批准的所有提交文件、署長沒有給予意見的所有存放文件,或根據本許可證規定由署長給予意見修正的所有提交文件,均須詮釋為本許可證C部說明的許可證條件的一部分。提交文件如有任何修訂,均須獲署長的書面批准,或符合有關許可證條件訂明的規定。如有不符合提交文件的情況,則可能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第499章)的規定。所有提交文件或提交文件的任何修訂本,均須由下文條件第2.1及2.2項所述的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然後才按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提交。
1.10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公開給公眾人士知道,方法是把有關文件複本存放於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或署長指定的任何其他地方,或署長指定的任何互聯網網站,或採取署長指定的任何方法,以供公眾查閱。因此,許可證持有人須提供足夠數量的複本。
1.11
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提交的所有文件,須親身送交或以掛號方式郵寄至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現址為:香港灣仔軒尼詩道130號修頓中心27樓)。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的電子版本,均須以超文本標示語言(HTML)(第4.0或較後版本)及/或便攜式文件格式(PDF)(第1.3或較後版本)製作,除非另獲署長同意,並須與硬複本同時提交。
1.12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營辦展開前,至少提早2個月以書面方式通知署長工程項目展開營辦及解除運作的日期。營辦工程的日期如有任何更改,許可證持有人須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署長。
2.
特定條件
工程項目營辦前須提交的文件及/或採取的措施
聘用環境監察及審核(環監)人員
2.1
在工程項目的營辦開展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1個月成立一個環境小組。環境小組不得與工程項目的承辦商或獨立環境查核人有任何聯繫。環境小組須由一名環境小組組長帶領。環境小組組長須在環境監察及審核(環監)或環境管理方面至少有7年經驗。環境小組及環境小組組長須按工程項目的環監手冊內載的環監規定,執行環監計劃。環境小組組長須保存一本記錄冊,同時記載可能會影響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193/2015)的建議及本許可證的符合情況的每宗事件、每種情況或每次情況變化。環境小組組長須在發生任何類似事件、情況或情況變化後1個工作天內通知獨立環境查核人。存放這本環境小組組長的記錄冊的地方,須可供協助督導執行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193/2015)的建議及本許可證的所有人士、署長或獲授權人員隨時查閱。環境小組組長如未能在記錄冊保存記錄、未能執行環監手冊所列明的環境小組組長職務,或未能符合本條件的規定,署長有權以書面要求許可證持有人撤換環境小組組長。許可證持有人如未能安排人選替補,或在聘用新環境小組組長後仍未能在記錄冊保存同期的記錄,或會導致許可證遭暫時吊銷、取消或更改。
2.2
在工程項目的營辦開展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1個月聘用一名獨立環境查核人。獨立環境查核人不得與工程項目的承辦商或環境小組有任何聯繫。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在環監或環境管理方面至少有7年經驗。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執行工程項目的環監手冊所列明的職務,以及審核整體環監工作的表現,包括實施所有環境緩解措施、提交環監手冊規定的文件,以及提交本許可證所要求的其他文件。此外,獨立環境查核人須核實永久及臨時工程在環境上的可接受程度、相關的設計圖則和根據本許可證提交的文件,並須核實本許可證條件第2.1項所述的記錄冊。在每次出現事故、情況變化或不符合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193/2015)的建議及本許可證的情況,而可能會妨礙就工程項目所造成不良環境影響而進行的監察或控制工作時,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在接獲環境小組組長通知後1個工作天內以傳真方式通知署長。獨立環境查核人如未能通知署長有關情況,未能執行環監手冊所列明的獨立環境查核人職務,或未能符合本條件的規定,署長可以書面要求許可證持有人撤換獨立環境查核人。如未能按指示撤換獨立環境查核人,或在聘用新獨立環境查核人後仍未能通知署長有關情況,則或會導致許可證遭暫時吊銷、取消或更改。為執行本條件,許可證持有人的通知等同獨立環境查核人的通知。
工程項目營辦期閒/解除運作須提交的文件及/或採取的措施
2.3
由炸藥庫至工地的爆炸品運送祗可以採用圖二,三及四指定的路線。
2.4
許可證持有人須確定炸藥庫在解除運作前及解除運作期間並沒有儲存任何爆炸品。
2.5
許可證持有人在工程項目營辦完結後,須執行已獲批准並附於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193/2015)附件3B內編號TLP-10:廣深港高速鐵路香港段工程元朗區(大樹下)植樹及景觀美化計劃(修訂1)的植被復修工程。
3.
環境監察及審核(環監)規定
3.1
環監計劃須按照環監手冊所載程序及規定執行。監察及審核規定如有任何更改,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提出充分理由,並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環監手冊所載的相關規定,並須事先獲署長批准,方可執行。
3.2
在整個營辦及解除運作期內,在每個提交報告的月份結束後2個星期內,須向署長提交每月環監報告的4 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環監報告須包括各種不符合環境質素表現規限情況的摘要。提交文件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環監手冊所載的規定,然後才提交署長。如署長要求,則須向署長提交文件的額外複本。
3.3
根據本許可證提交的所有環監數據,均須有效及真實無誤。
4.
環監資料的電子匯報
4.1
為方便公眾透過環評條例互聯網網站及在環評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查閱環監報告,以超文本標示語言 (HTML) (第4.0或較後版本) 及/或便攜式文件格式 (PDF) (第1.3或較後版本) 製作的報告的電子版本,除非另獲署長同意,須與本許可證條件第3.2及3.3項所說明的硬複本同時提交。關於HTML的版本方面,可與報告各節及小節作出超文本連結的目錄須在文件開端加入。報告內各類圖表須在載有相關資料的正文內作出超文本連結。除非另獲署長同意,報告內所有圖形均須以交錯存取的GIF格式制定。報告的電子版本內容,必須與硬複本的內容一致。
4.2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營辦展開後1個月內,設立特定網站存放環境監察數據及工程項目資料,並以書面通知署長網址所在。上文條件第4.1項說明的所有環境監察結果及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所有文件,須盡快透過上述特定網站供公眾閱覽,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遲於有關環境監察數據收集或可供閱覽後的2個星期,除非另獲署長同意。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整個營運期及解除運作後的首3年內(或署長另行同意的時間)維持該特定網站,讓公眾人士查閱環境監察的數據及報告。
4.3
上文條件第4.2項說明的互聯網網站,必須方便用戶使用,讓公眾容易接達環境監察數據及工程項目資料,包括環評報告、環境許可證及工程項目簡介。除非另獲署長同意,互聯網網站須提供下述功能:
(a)
接達在工程營辦開展後所收集的全部環境監察數據及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所有文件;
(b)
按日期搜尋;
(c)
按監察數據類別搜尋;以及
(d)
在搜尋後與相關的監察數據作出超文本連結。
Notes:
註:
1.
本許可證共有3部,即A部 (許可證主要部分);B部 (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及C部 (許可證條件)。任何援引本許可證的人士須就環評條例的法律含意徵詢獨立法律意見,下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
2.
如違反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徵得環境局局長的同意後可勒令停止相關工程,直至許可證持有人為所造成的環境損害採取補救行動為止。在此情況下,許可證持有人未經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同意,不得進行任何相關工程。
3.
許可證持有人可根據環評條例第13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更改本許可證的條件。許可證持有人須把經修改的許可證替換在工程項目工地內展示的原有許可證。
4.
承擔工程項目整項或部分工程的責任的人,在承擔責任之前,可根據環評條例第12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新的環境許可證。
5.
根據環評條例第14條的規定,署長可在環境局局長的同意下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本許可證。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許可證必須從工程項目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6.
如果本許可證在工程項目營辦或解除運作期間取消或交回,則在繼續進行工程項目之前,必須先根據環評條例規定取得另一份環境許可證。根據環評條例第26(1)條的規定,任何人在沒有有效環境許可證的情況下營辦或解除運作環評條例附表2第I部所列明的指定工程項目,即屬犯罪。
7.
如任何人在違反本許可證的條件下營辦或解除運作工程項目,根據環評條例,即屬犯罪-
(i)
一經循公訴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罰款200萬元及監禁6個月;
(ii)
一經循公訴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500萬元及監禁2年;
(iii) 一經循簡易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iv) 一經循簡易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1年;及
(v)
在任何情況下如該罪行屬連續性質,法院或裁判官可就其信納該罪行連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10,000元。
8.
許可證持有人可在接獲本許可證後30天內,根據環評條例第17條就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提出上訴。
9.
上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欲知有關詳情,許可證持有人須參閱環評條例及徵詢獨立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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