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519/2016
環境許可證編號: EP-519/2016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CHAPTER 499)
SECTION 10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第499章)
第10條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CONSTRUCT AND OPERATE
A DESIGNATED PROJECT
建造及營辦指定工程項目的環境許可證
A部 (許可證主要部分)
Pursuant to Section 10 of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EIAO), the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e Director) grants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the Civil Engineering and Development Department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Holder”) to construct and
operate the designated project described in Part B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specified in Part C. The
issue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is based on the documents, approvals or permissions described below:
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環評條例) 第10條的規定,環境保護署署長(署長)將本環境許可證批予土木工程拓展署(下稱“許可證持有人”)以建造及營辦B部所說明的指定工程項目,但須遵守C部所列明的條件。本環境許可證是依據下列文件、批准或許可而簽發﹕
Application No. 申請書編號: |
AEP-519/2016
|
|
Document in the Register: 登記冊上的文件: |
(1) (2) (3) |
Tung Chung New Town
Extension (December
2015) (Register No. AEIAR-196/2016)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Report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EIA Report”] -EIA Executive Summary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EIA Executive Summary”]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and
Audit Manual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EM&A Manual”] 東涌新市鎮擴展 (2015年12月) (登記冊檔號: AEIAR-196/2016) -環境影響評估報告 [下稱「環評報告」] -環境影響評估報告行政摘要 [下稱「環評行政摘要」] -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 [下稱 「環監手冊」] The Director’s letter of approval of the EIA Report dated 8 April 2016
(Reference: (37)
in EP2/N9/S3/145 Pt.12) 署長於2016年4月8日發出批准環評報告的信件
(檔案編號:(37) in EP2/N9/S3/145 Pt.12) Application for environmental permit submitted
by the Permit Holder on 15
July 2016
(Application No. AEP-519/2016) 許可證持有人於2016年7月15日提交的環境許可證申請
(申請書編號:AEP-
519/2016) |
9 August 2016
2016年8月9日
Date 日期 |
|
(Louis
P.L. CHAN) Principal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Officer for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環境保護署署長 (首席環境保護主任陳檳林代行) |
PART B (DESCRIP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
B部 (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Hereunder is the descrip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mentioned in Part A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下列為本環境許可證(下稱“許可證”)A部所提述的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Titl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名稱 |
Tung Chung New Town Extension [This designated project
i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roject”] 東涌新市鎮擴展 [本指定工程項目下稱「工程項目」] |
Nature of Designated Project |
(i)
Reclamation works (including associated dredging works) more than 5 ha in size; 面積超過5公頃的填海工程(包括相聯挖泥工程); (ii)
A road which is a primary
distributor road or district distributor road including new roads, and major
extensions or improvements to existing roads; 屬主要幹路或地區幹路的道路,包括新路及對現有道路作重大擴建或改善的部分; (iii)
A road or railway bridge more
than 100 m in length between abutments; 橋台之間的長度超過100米的行車橋樑或鐵路橋樑; (iv)
A
sewage pumping station with an installed capacity of more than 2,000 m3
per day and a boundary of which is less than 150m from an existing or planned
sensitive receivers; 污水泵水站,而其裝置的泵水能力超過每天2000立方米,且其一條界線距離一個現有的或計劃中的敏感受體的最近界線少於150米; (v)
A
drainage channel or river training and diversion works which discharges or
discharge into an area which is less than 300m from the nearest boundary of an
existing or planned conservation area or coastal protection area; and 排水道或河流治理與導流工程,而該工程排水入一個地區,該地區距離一個現有的或計劃中的自然保育區以或海濱保護區的最近界線少於300米; 以及 (vi)
Any
works partly or wholly in an existing or gazetted proposed conservation area. 任何建築工程,而該等項目部分或全部位於現有或經憲報刊登的建議中的自然保育區。 |
Loca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地點 |
The location of the Project
is shown in Figure
1 of this Permit. 工程項目的地點見本許可證圖1。 |
Scale and Scop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規模和範圍 |
The Project mainly includes: 工程項目主要包括以下各項: (i)
reclamation of about 129 ha of land at Tung
Chung East; (ii)
construction and operation of Road P1, a
primary distributor road, connecting Tung Chung to Tai Ho at Tung Chung East; (iii)
construction and operation of Roads D1, D2,
D3 and D4, district distributor roads, at Tung Chung East and extended Chung Mun Road at Tung Chung West; (iv)
construction and operation of 4 sewage
pumping stations at both Tung Chung East and Tung Chung West, each with a
capacity more than 2,000m3/day; (v)
upgrading
and operation of the existing Chung Mun Road Sewage
Pumping Station at Tung Chung West from the current capacity of 12,360m3/day
to a future capacity of 20,660m3/day; (vi)
revitalisation of an existing channelized section of Tung Chung Stream of about 625m long, in which about 415m of it would form part of a
River Park at Tung Chung West and provision of sustainable urban drainage systems; and (vii)
earthworks within conservation area(s) and/or coastal
protection area zoning(s). |
1 一般條件
1.1 許可證持有人及任何從事工程項目的人士必須符合本許可證載列的全部條件。任何人士如有不符合本許可證的情況,可能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第499章)的規定,而當局可根據條例採取適當行動。
1.2 許可證持有人須經常確保完全符合現行法例的規定,包括但不限於《噪音管制條例》(第400章);《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第311章);《水污染管制條例》(第358章);《廢物處置條例》(第354章);以及《海上傾倒物料條例》(第466章)。本許可證本身不會就根據任何法例提出的法律程序構成任何抗辯理由,或根據任何法例默示任何批准。
1.3 許可證持有人須印製本許可證的複本,連同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及本許可證A部所述文件,以供署長或獲授權人員任何時間內在本許可證所涵蓋的所有工地 / 辦事處查閱。凡提述本許可證,須包括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及登記冊內的相關文件。
1.4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本許可證的複本交予有關工地的負責人,並確保這些人士完全明白本許可證的所有條件與規定。工地是指建造及營辦工程項目的工地,下文所提及的工地亦屬同一意思。
1.5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工地的所有進出口或一處方便地點,顯眼地展示本許可證的複本,以供公眾在任何時間內閱覽。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在這些地點展示關於本許可證(包括任何經修訂的許可證)
的最新資料。許可證持有人如交回許可證的部分或全部,必須把其送交署長的通知書,在備有原有許可證的相同地點展示。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許可證必須從工程項目的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1.6 許可證持有人須依據本許可證B部的工程項目說明,建造及營辦工程項目。
1.7 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工程項目的設計、建造及營辦,按照下述資料及措施辦理:核准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 AEIAR-196/2016)所說明的資料及各項建議、環境許可證申請文件(申請書編號:
AEP-519/2016);登記冊內的其他相關文件;本許可證所說明的資料及緩解措施;根據本許可證內載的條件須向署長存放或獲署長批准的提交文件所建議的緩解措施;以及在工程項目各階段進行的持續監察及監測工作所建議的緩解措施。登記冊文件所述建議如沒有在本許可證明確表示,則仍須實施這些建議,除非獲本許可證明確豁除或修訂。
1.8 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存放文件,須在接獲署長的意見(如有者)後1個月內(除非署長另行指定),根據署長的意見加以修正並再向署長提交。
1.9 署長批准的所有提交文件、署長沒有給予意見的所有存放文件及根據本許可證規定由署長給予意見修正的所有提交文件,均須詮釋為本許可證C部說明的許可證條件的一部分。提交文件如有任何修訂,均須獲署長的書面批准,或符合有關許可證條件訂明的規定。如有不符合提交文件的情況,則可能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第499章) 的規定。所有提交文件或提交文件的任何修訂本,均須按下文條件第2.2及2.7項所述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然後才按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提交。
1.10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公開給公眾人士知道,方法是把有關文件複本存放於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或署長指定的任何其他地方,或署長指定的任何互聯網網站,或採取署長指定的任何其他方法,以供公眾查閱。因此,許可證持有人須提供足夠數量的複本。
1.11 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提交的所有文件,須親身送交或以掛號方式郵寄至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現址為:香港灣仔軒尼詩道130號修頓中心27樓)。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的電子版本,均須以超文本標示語言 (HTML) (第4.0或較後版本)和便攜式文件格式 (PDF) (第1.3或較後版本)製作,除非另獲署長同意,並須與硬複本同時提交。
1.12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建造及營辦工程項目展開前,至少提早1個月以書面方式把建造及營辦工程的開展日期通知署長。建造及營辦工程的開展日期如有任何更改,許可證持有人必須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署長。
1.13 為執行本許可證,「建造工程的展開」不包括有關工地勘探、清理和預備的工程,或署長同意的其他工程。
2 特定條件
成立社區及專業人員聯絡小組
2.1
為提高透明度和加強與公眾溝通,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展開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前最少1個月成立社區及專業人員聯絡小組,該等小組由分別根據條件第2.2及2.7項聘用的環境小組組長及獨立環境查核人,連同受影響人士的成員(包括當區居民)及相關的專業人士/專家組成,以便就所有與工程項目相關的環境問題進行溝通、查詢及處理投訴。許可證持有人須採取積極主動的做法,向有關小組傳遞信息、推動社區合作和參與,並進行適當的地區環境改善工程。工程項目的所有相關資料,包括詳細設計、建造及營辦工程的進度、環境監察及審核結果,均須提供予有關小組。許可證持有人須將有關小組的成員名單及職權範圍以書面通知署長,並須把有關小組的會議記錄及所有文件上載至網站供公眾閱覽。
許可證持有人亦須在展開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前最少1個月制定及向署長存放詳細的投訴管理計劃(計劃)。計劃須包括專設投訴熱線及電郵渠道,以期適時回應投訴。
聘用環境小組
2.2
除非署長另行批准,否則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展開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前最少3個月聘用一個長駐工地的環境小組。環境小組須由許可證持有人的工程師代表直接監督,且不得與工程項目的承辦商或獨立環境查核人有任何聯繫。許可證持有人須提供工地辦事處予環境小組使用。環境小組須由一名全職駐工地的環境小組組長帶領。環境小組組長須在環境監察及審核(「環監」) 或環境管理方面至少有7年經驗。
2.3
環境小組及環境小組組長須負責:
(i) 按下文條件第3.1項所述的工程項目的更新環監手冊內載的環監規定,執行環監計劃;
(ii) 核證永久及臨時工程在環境上的可接受程度、相關的設計圖則和根據更新環監手冊及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
(iii) 進行實地視察,以便就工程項目更新環監手冊內載的環境緩解措施審核承辦商的工地行為及工作方法,並採取積極行動預防產生環境問題;
(iv) 在發生可能會影響核准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 AEIAR-196/2016)的建議及本許可證的符合情況的每宗事件、每種情況或每次情況變化後1個工作天內通知獨立環境查核人;以及
(v) 保存一本記錄冊,同時記載任何類似事件、情況或情況變化。存放記錄冊的地方,須可供協助督導執行核准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 AEIAR-196/2016)的建議及本許可證的所有人士、署長或獲授權人員隨時查閱。
2.4
環境小組組長如未能在記錄冊保存記錄、未能執行更新環監手冊所列明的環境小組組長職務或未能符合本條件的規定,署長有權以書面要求許可證持有人撤換環境小組組長。許可證持有人如未能安排人選替補,或在聘用新環境小組組長後仍未能在記錄冊保存同期的記錄,或會導致許可證遭暫時吊銷、取消或更改。
聘用合資格生態學家
2.5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展開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前最少3個月聘用一名(或多名)合資格的生態學家組成環境小組,以進行生態方面的工作,包括但不限於監察海豚、監察兩棲動物及監察種植/移植樹木後的情況,以及擬備分別按條件第2.13至2.22項規定須就工程項目提交的文件。每名合資格生態學家須具備至少5年相關經驗。合資格生態學家的資格及經驗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
成立監察小組
2.6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展開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前最少3個月聘用一個監察小組,以組成環境小組,在整個施工階段定期進行實地視察,查找在工程項目工地範圍內是否有可疑的非法棄置及堆填拆建物料的情況,並立即向獨立環境查核人、工程師代表及署長報告。監察小組每名成員須在環監或環境管理方面至少有3年經驗。監察小組各成員的資格及經驗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
聘用獨立環境查核人
2.7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展開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前最少3個月聘用一名全職駐工地的獨立環境查核人及其支援小組。獨立環境查核人及其支援小組不得與工程項目的工程師代表、承辦商或環境小組有任何聯繫。獨立環境查核人須經署長批准,才可獲許可證持有人聘用。許可證持有人須提供工地辦事處予獨立環境查核人及支援小組使用。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在環監或環境管理方面至少有7年經驗。
2.8
獨立環境查核人須直接向署長報告有關環監計劃及工程項目的環境影響事宜,並須在展開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前最少3個星期把有關報告機制的建議書提交署長批准,內容涵蓋獨立環境查核人及其小組就以下事項向署長報告的方法:
(i)
如何在顧及工程項目的建造活動及計劃的情況下執行環監計劃及本許可證指明的各項職責;
(ii)
如何處理每次情況變化、與違反環境法例相關的緊急事件(例如與工程項目相關的非法棄置及堆填)或不遵行(包括懷疑不遵行的情況)核准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196/2016)的建議(例如施工方法、緩解措施及環境標準)、更新環監手冊及本許可證的情況,而該等情況可能會妨礙工程項目所造成不良環境影響的監察或控制工作;以及
(iii)
如何備存合適記錄以回應署長就有關環監計劃及執行獨立環境查核人職務的問題及查詢。
2.9
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執行更新環監手冊及本許可證所列明的職務,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各項:
(i)
審核整體環監工作的表現,包括執行所有環境緩解措施及現場的監察工作;
(ii)
核實永久及臨時工程在環境上的可接受程度、相關的設計圖則和根據更新環監手冊及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
(iii)
核實條件第2.3(v)項所述的記錄冊;
(iv)
在出現條件第2.8(ii)項所述的每次情況變化及緊急事件時,須在接獲環境小組組長通知或獨立環境查核人及其支援小組確定情況後1個工作天內以傳真或電郵方式通知署長;
(v)
與署長密切聯繫;
(vi)
陪同署長進行實地視察,並按其要求出席會議;
(vii)
按要求就環境問題提供客觀及專業意見,並提供合適的相關資料,文件和記錄以回應署長就有關環監計劃和執行獨立環境查核人職務的問題及查詢;以及
(viii)
分配適當資源,包括所需的專業支援,以執行本許可證及更新環監手冊規定的各項職責。
2.10
如署長認為獨立環境查核人未能執行更新環監手冊或本許可證所列明的獨立環境查核人職務,署長可以書面要求許可證持有人撤換獨立環境查核人。如未能按指示撤換獨立環境查核人,或在聘用新獨立環境查核人後仍未能通知署長有關情況,則或會導致許可證遭暫時吊銷、取消或更改。為執行本條件,許可證持有人的通知等同獨立環境查核人的通知。
工程項目建造工程展開前或進行期間須提交的文件
提交管理架構
2.11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展開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前最少1個月把以下資料包括至少一份組織圖、負責人的姓名及聯絡資料,以書面通知署長:
(i) 主要建造公司及/或以任何形式與工程項目建造工程相關的合營企業的管理架構;
(ii)
環境小組的管理架構;以及
(iii)
獨立環境查核人及其小組的管理架構。
提交施工時間表及位置圖
2.12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展開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前最少3個月向署長存放施工計劃(計劃)的3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計劃須至少包括下列資料/說明:
(i)
工程項目所有建造工程的詳細分階段計劃,有關工程包括填海、建造海堤、道路工程、河畔公園及污水泵站;以及
(ii)
以合適比例繪製的所有建造工程的位置圖。
提交工程船隻的交通路線計劃
2.13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展開與東涌東海事工程相關的填海工程前最少3個月將工程船隻的交通路線計劃(計劃)的3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提交署長批准。計劃須至少包括下列資料/說明:
(i) 工程船隻駛經擬議的大小磨刀海岸公園範圍(尤其是核心範圍)及龍鼓水道近沙洲及龍鼓洲海岸公園中華白海豚經常出沒的範圍時,須採取的正常運行路線;
(ii)
任何特殊情況,包括但不限於天氣惡劣及涉及海上安全而須偏離工程船隻正常運行路線的情況,以及涉及環境小組組長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批准偏離路線的機制;
(iii)
盡量減少工程船隻往返工地次數及限制工程船隻每天及每小時往返次數分別不得超過56次及10次的方法;
(iv)
限制工程船隻駛經擬議的大小磨刀海岸公園範圍時的速度不得超過8海浬;
(v)
在擬議的大小磨刀海岸公園範圍內不得中途停留或碇泊;
(vi)
所有工程船隻須安裝全球定位系統或同等的自動識別系統,以便實時追蹤及監察其航行路線、速度及碇泊點;
(vii) 將有關工程船隻航行路線、速度及碇泊點的全球定位系統或同等的自動識別系統所收集的數據進行記錄及分析的建議書;
(viii) 為工程船隻的人員提供培訓以便其遵行計劃;以及
(ix)
承辦商就首次及多次違反計劃應採取的跟進行動。
提交生態海岸線執行計劃
2.14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展開東涌東的生態海岸線建造工程前最少3個月將詳細生態海岸線執行計劃(計劃)的3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提交署長批准。計劃須至少包括下列資料:
(i)
沿東涌東填海界線建設的人工海堤擬採用的生態海岸線形式;
(ii)
穩健而創新的生態海岸線設計,並訂有加強其生態、景觀、視覺及其他功能的明確目標;
(iii)
執行計劃;
(iv)
詳細的管理安排;以及
(v)
訂有成功指標的監察計劃。
提交海豚觀察計劃
2.15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展開東涌東與填海有關的海事工程前最少3個月將海豚觀察計劃(計劃)的3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提交署長批准。計劃須包括定期檢查淤泥屏障、目視檢查淤泥屏障和工程範圍周圍的水域,以及制訂應變計劃以應付任何突發事件,例如在淤泥屏障包圍的水域發現中華白海豚的情況。
提交淤泥屏障敷設計劃
2.16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展開與東涌東填海有關的海事工程前最少3個月將淤泥屏障敷設計劃(計劃)的3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提交署長批准。計劃須至少包括下列資料/說明:
(i)
施工計劃及施工期間敷設淤泥屏障的設計、運作及保養詳情;以及
(ii)
執行定期巡邏及監察,以確保淤泥屏障得到適時維修及保養。
提交溢漏應變計劃
2.17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展開與東涌東填海有關的海事工程前最少3個月將溢漏應變計劃(計劃)的3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提交署長批准,計劃須詳述在工程項目施工期間發生油品或其他危險化學品意外溢漏事故時所採取的行動。計劃應包括工程項目使用的船隻,並訂立保護水質及海洋生態的特別規定。
提交設置緩衝區計劃
2.18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展開東涌谷的建造工程前最少3個月將設置緩衝區以保護東涌河的計劃提交署長批准,緩衝區須沿東涌河東、西幹流及主要支流以「自然保育區」、「海岸保護區」、「其他指定用途」分區或其他合適分區的形式設置。在河道任何一邊設置的緩衝區在可行情況下應至少闊30米。
提交河畔公園計劃
2.19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展開東涌谷的建造工程前最少3個月將河畔公園計劃(計劃)的3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提交署長批准。計劃須至少包括下列資料:
(i)
現存已渠道化的東涌河的位置,其中一段最少長415米的河段須進行活化工程並成為河畔公園的一部分;
(ii)
沿東涌河設置的雨水滯留及處理池的詳情,包括池的位置、設計及為提升生態價值而種植樹木的資料,以及執行計劃;
(iii)
河畔公園的設計,包括觀景台/步行徑及靜態康樂區,以供欣賞自然環境,推動生態教育;
(iv)
在河畔公園種植樹木的詳情,包括至少種植0.5公頃挺水植物,包括蝴蝶品種寬鍔弄蝶的幼蟲食草,亦即蓉草,以提升生態價值;以及
(v)
執行計劃、維修保養及管理時間表,以及監察規定。
提交具重要保育價值兩棲動物的生境優化及遷移計劃
2.20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展開東涌谷的建造工程前最少3個月向署長提交具重要保育價值兩棲動物(包括可能受工程項目影響的盧氏小樹蛙)的生境優化及遷移計劃(計劃)的3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以供批准。計劃須至少包括下列資料:
(i)
目標品種;
(ii)
施工前調查、捕捉及遷移每個品種所使用的方法;
(iii)
物色合適的接收地點,並提出建議措施優化每個品種在接收地點的生境;
(iv)
執行計劃;以及
(v)
釋放動物後的監察計劃。
提交具重要保育價值植物品種的詳細保護及/或遷移計劃
2.21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展開東涌谷的建造工程前最少3個月向署長提交具重要保育價值植物品種(包括但不限於可能受工程項目影響的牙香樹、茜木及華石梓)的保護及/或遷移計劃(計劃)的3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以供批准。計劃須至少包括下列資料:
(i)
目標品種;
(ii)
施工前調查、保護及/或遷移每個品種所使用的方法;
(iii)
物色合適的接收地點;
(iv)
執行計劃;以及
(v)
遷移植物後的監察計劃。
提交詳細的補償林地種植計劃
2.22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展開東涌谷的建造工程前最少3個月將詳細的補償林地種植計劃(計劃)的3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提交署長批准。計劃須至少包括下列資料:
(i)
損失林地的範圍,包括場地位置及面積、植物品種及擬砍伐的數目;
(ii)
選擇進行補償種植的植物品種及理由;
(iii)
補償種植範圍的場地狀況及面積;
(iv)
種植計劃,包括但不限於場地準備、種植樹木的大小標準、每個種植地點的種植空間及條件;以及種植時間表,包括但不限於及早和適時安排採購所需品種或進行苗圃種植;
(v)
針對種植而採取的消防措施;以及
(vi)
詳細的種植後監察及保養計劃,並須就每幅種植地以林冠覆蓋率(百分比)設定行動目標,以確保長遠而言建造林地取得成效。
提交使用新型低噪音鋪路物料的檢討計劃
2.23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展開道路建造工程前最少3個月將使用新型低噪音鋪路物料的檢討計劃(計劃)的3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提交署長批准。計劃須至少包括下列資料:
(i)
為消減現行使用物料的噪音而另行採用新型低噪音鋪路物料所取得的環境效益,包括但不限於減低交通噪音影響;
(ii)
為本許可證涵蓋的道路工程提供新型鋪路物料的範圍及位置,並提供理由;以及
(iii)
因應採用新型鋪路物料而減少對特定敏感受體的交通噪音影響及盡可能減少為本許可證涵蓋的道路工程設置隔音屏障的範圍。
提交廢物管理計劃
2.24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展開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前最少3個月向署長存放工程項目施工階段的廢物管理計劃(計劃)的3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計劃須至少包括下列資料:
(i)
就避免產生、盡量減少、回收、循環再用、重用、貯存、收集、處理及處置由建造活動所產生的各類廢物而作出的安排;
(ii)
核准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196/2016)中所載關於廢物管理的建議緩解措施;
(iii)
在工程項目施工階段盡量將拆建物料用於拓地工程;
(iv)
嚴謹檢討加載運作的時間表,以避免或盡量減少產生在拓地工程期間或完結時須棄置的剩餘拆建物料;
(v)
所有剩餘挖出廢土及其他廢物的指定棄置位置;
(vi)
在現場施工的所有泥頭車須安裝全球定位系統或同等的自動系統,以便實時追蹤及監察其行駛路線及泊車位置,以避免非法棄置及堆填拆建物料;
(vii) 記錄及分析全球定位系統或同等的自動系統所收集的數據(有關現場施工泥頭車的行駛路線及泊車位置)的建議書;
(viii)
按條件第2.6項聘用的監察小組報告在指定棄置地點以外有非法棄置及堆填拆建物料的情況;以及
(ix)
懷疑干犯非法棄置及堆填拆建物料相關罪行的承辦商及泥頭車司機應採取的跟進行動。
工程項目施工期間須採取的措施
水質影響緩解措施
2.25
許可證持有人須就填海工程執行下列措施:
(i)
工程項目不得進行挖掘海泥活動;
(ii)
所有填海工程的填料活動須在位於前線至少長200米的海堤範圍內進行;以及
(iii)
必須按條件第2.16項規定的淤泥屏障敷設計劃,設置淤泥屏障圍繞填海範圍。
2.26
許可證持有人須執行下列計劃:
(i)
按條件第2.16項規定的淤泥屏障敷設計劃;以及
(ii)
按條件第2.17項規定的溢漏應變計劃。
生態影響(海洋)的緩解措施
2.27
在安裝外圍淤泥屏障以及重新安置任何外圍淤泥屏障期間,東涌東的填海地點四周250米範圍須設立海豚管制區。在填海工程展開前,具有海豚監察經驗的合資格生態學家須視察海豚管制區至少30分鐘。管制區內如發現海豚,安裝/重置工程須延遲展開,直至海豚離開該範圍為止。如在安裝/重置工程期間發現海豚在管制區內出沒,則須暫停工程的有關部分,直至海豚離開該範圍為止。
2.28
當上文條件第2.26項所述的外圍淤泥屏障安裝或重置完畢,須執行按本許可證條件第2.15項核准的海豚監察計劃,以作為環監計劃的一部分。
2.29
為盡量減低噪音對中華白海豚造成的滋擾,
(i)
工程項目不得在水底進行爆破及撞擊式打樁;以及
(ii)
安裝在工程船隻上的空氣壓縮機及其他高噪音設備須經隔音處理。
2.30
許可證持有人須執行下列計劃:
(i)
按條件第2.13項規定的工程船隻交通路線計劃;
(ii)
按條件第2.14項規定的生態海岸線執行計劃;以及
(iii)
按條件第2.15項規定的海豚觀察計劃。
生態影響(陸地)的緩解措施
2.31
許可證持有人須執行下列計劃:
(i)
按條件第2.18項規定的設置緩衝區計劃;
(ii)
按條件第2.19項規定的河畔公園計劃;
(iii)
按條件第2.20項規定的具重要保育價值兩棲動物的生境優化及遷移計劃;
(iv)
按條件第2.21項規定的具重要保育價值植物品種的詳細保護及/或遷移計劃;以及
(v)
按條件第2.22項規定的詳細補償林地種植計劃。
其他環境影響的緩解措施
2.32
許可證持有人須執行下列計劃:
(i)
按條件第2.23項規定的使用新型鋪路物料檢討計劃;以及
(ii)
按條件第2.24項規定的廢物管理計劃。
工程項目營辦期間須執行的措施
交通噪音影響緩解措施
2.33
為緩解道路工程產生的交通噪音影響,許可證持有人須在本許可證表1及圖2及3所示經延伸的松滿路和D3道路安裝隔音屏障及鋪設低噪音路面。
所有執行的噪音緩解措施須在上述道路營辦期間妥為維持。
污水泵站營辦期間所造成影響的緩解措施
2.34
為盡量減低污水泵站營辦期間的氣味影響,許可證持有人須執行下列措施:
(i)
每個污水泵站均須安裝、使用及維持除臭效率至少達95%的除臭裝置。除臭裝置的排氣方向須避開敏感受體;以及
(ii)
各污水泵站所有產生氣味的設施均須密封,並須在有關設施內維持負壓。
2.35
為盡量減低污水泵站營辦期間的噪音影響,許可證持有人須將建築結構物內的所有水泵密封。
2.36
為盡量減低污水泵站營辦期間緊急排放污水的機會,許可證持有人須執行下列緩解措施:
(i)
安裝及維持具100%流量的備用泵;
(ii)
安裝及維持具50%流量的後備泵;
(iii)
安裝及維持雙重電力供應;以及
(iv)
安裝及維持可預留6小時平均旱季流量的污水貯存緊急設施。
3
環境監察及審核規定
3.1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展開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前最少3個月向署長提交經更新環監手冊的10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以供批准。經更新環監手冊須至少包括以下資料:
(i)
按條件第2.2至2.10項規定有關工程項目組織圖以及環監計劃下事件及行動計劃的更新;
(ii)
按條件第2.13、2.16、2.22、2.23及2.24項規定在環境緩解執行時間表中有關工程船隻的交通路線、敷設淤泥屏障、種植後監察及保養、使用新型低噪音鋪路物料,及倘若發生非法棄置及堆填拆建物料時承辦商及泥頭車司機應採取的跟進行動的更新;
(iii)
報告根據條件第2.1項制定的投訴管理計劃下所採取的行動;以及
(iv)
條件第2.3(v)項所述記錄冊的格式。
3.2 許可證持有人須按照經更新環監手冊所載的程序及規定執行環監計劃。計劃如有任何更改,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提出理據並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經更新環監手冊所載的資料及規定,然後才提交署長批准。
3.3 許可證持有人須按照經更新環監手冊所載的規定,透過以下方法進行取樣、測量及所需的補救行動:
(i)
進行環境基線監測;
(ii)
進行影響監測;
(iii)
如超逾經更新環監手冊內指定的標準,則按照經更新環監手冊內的事件/行動計劃所訂明的時限或署長所同意的時限,執行事件/行動計劃所說明的補救行動;以及
(iv)
在收集數據或完成補救行動3個工作天內,須記錄及備存上文(i)至(iii)段所有參數的詳情,用作擬備及提交每月環監報告,並備妥有關資料以供在工地查閱。
3.4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展開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前,最少2個星期向署長提交有關基線監測報告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提交文件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經更新環監手冊所載的規定,然後才提交署長。如署長要求,則須提交基線監測報告的額外複本。
3.5 在工程項目的施工階段,在每個提交報告的月份結束後2個星期內,許可證持有人須向署長提交每月環監報告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每月環監報告須包括各項環境審核結果,以及在發生不符合(超出)環境質素表現規限(行動及極限水平)情況時所採取的行動、接獲有關違反環境法例(例如非法棄置及堆填)的投訴及發生相關緊急事件的行政摘要。提交的報告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經更新環監手冊所載的規定,然後才提交署長。如署長要求,則須向署長提交每月環監報告的額外複本。
3.6 根據本許可證提交的所有環監數據,均須有效及真實無誤。
3.7 基於公眾對工程項目的關注,為確保監察數據和結果具高透明度,許可證持有人須盡快把各項環境監察及審核數據和結果、本許可證規定的所有提交文件及各項表現測試數據和結果,透過按下文條件第4.2項由許可證持有人設立的特定網站供公眾閱覽,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遲於這些資料可供閱覽後的2個星期。
4 環監資料的電子匯報
4.1 為方便公眾透過環評條例互聯網網站及在環評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查閱基線監測報告及每月環監報告,以超文本標示語言(HTML)(第4.0或較後版本)及便攜式文件格式(PDF)(第1.3或較後版本)製作的報告的電子版本,除非另獲署長同意,須與上文條件第3.4及3.5項所說明的硬複本同時提交。關於HTML的版本方面,可與報告各節及小節作出超文本連結的目錄須在文件開端加入。報告內各類圖表須在載有相關資料的正文內作出超文本連結。除非另獲署長同意,報告內所有圖形均須以交錯存取的GIF, JPEG或PDF格式制定。報告的電子版本內容,必須與硬複本的內容一致。
4.2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後6個星期內,設立特定網站存放環境監察數據及工程項目資料,並以書面通知署長互聯網網址所在。除非另獲署長同意,上文條件第4.1項說明的所有環境監察數據,均須盡快透過上述特定互聯網網站供公眾閱覽,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遲於有關資料在收集或可供發放後的2個星期內上載至該特定網站。所有提交文件及圖則定稿,均須盡快透過該特定互聯網網站供公眾閱覽,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遲於有關提交文件及圖則獲署長核准或向署長存放後的2個星期,除非另獲署長同意。
4.3
上文條件第4.2項說明的互聯網網站,必須方便用戶使用,讓公眾容易接達環境監察數據及工程項目資料,當中包括工程項目簡介及本許可證。除非另獲署長同意,互聯網網站須具備部件,提供下述功能:
(i)
接達建造工程展開後所收集的全部環境監察數據;
(ii) 按日期搜尋;
(iii) 按監察數據類別搜尋;以及
(iv)
在搜尋後與相關的監察數據作出超文本連結。
Notes:
註:
1. 本許可證共有3部,即A部
(許可證主要部分);B部 (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及C部
(許可證條件)。任何援引本許可證的人士須就環評條例的法律含意徵詢獨立法律意見,下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
2. 如違反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徵得環境局局長的同意後勒令停止相關工程,直至許可證持有人為所造成的環境損害採取補救行動為止。在此情況下,許可證持有人未經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同意,不得進行任何相關工程。
3. 許可證持有人可根據環評條例第13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更改本環境許可證的條件。許可證持有人須將經修改的許可證替換在建造工地內展示的原有許可證。
4. 承擔工程項目整項或部分工程的責任的人,在承擔責任之前,可根據環評條例第12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新的環境許可證。
5. 根據環評條例第14條的規定,署長可在環境局局長的同意下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環境許可證。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環境許可證必須從工程項目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6. 如果本許可證在工程項目建造或營辦期間取消或交回,則在繼續營辦工程項目之前,必須先根據環評條例規定取得另一份環境許可證。根據環評條例第26(1)條的規定,任何人在沒有有效環境許可證的情況下建造或營辦環評條例附表2第1及2部所列明的指定工程項目,即屬犯罪。
7. 如任何人在違反本許可證的條件下建造或營辦工程項目,根據環評條例,即屬犯罪—
(i)
一經循公訴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罰款200萬元及監禁6個月;
(ii)
一經循公訴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500萬元及監禁2年;
(iii)
一經循簡易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iv)
一經循簡易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1年;及
(v)
在任何情況下如該罪行屬持續性質,則法院或裁判官可就其信納該罪行持續的每天另處罰款10,000元。
8. 許可證持有人可在接獲本許可證後30天內,根據環評條例第17條就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提出上訴。
9. 上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欲知有關詳情,許可證持有人須參閱環評條例及徵詢獨立法律意見。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519/2016
環境許可證編號:EP-519/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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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營辦階段的噪音緩解措施摘要(見本許可證條件第2.33項)
緩解措施 |
l 在東涌西第二期住宅發展的人口遷入前,為經延伸的松滿路設置隔音屏障及鋪設低噪音路面: -
隔音屏障1:約長80米、高5米並設有3米懸臂的垂直屏障 -
低噪音路面1:約長210米的低噪音路面 l
在東涌東第三期住宅發展的人口遷入前,為D3道路設置隔音屏障: -
隔音屏障2:約長42米、高5米的吸音垂直屏障 -
隔音屏障3:約長54米、高5米的吸音垂直屏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