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522/2017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CHAPTER 499)
SECTION 10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第499章)
第10條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CONSTRUCT AND OPERATE
A DESIGNATED PROJECT
建造及營辦指定工程項目的環境許可證
A部 (許可證主要部分)
Pursuant to Section 10 of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EIAO), the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e Director) grants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the Food and Health Bureau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Holder”) to construct and
operate the designated project described in Part B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specified in Part C. The issue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is based on the
documents, approvals or permissions described below:
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環評條例) 第10條的規定,環境保護署署長(署長)將本環境許可證批予食物及衛生局(下稱“許可證持有人”)以建造及營辦B部所說明的指定工程項目,但須遵守C 部所列明的條件。本環境許可證是依據下列文件、批准或許可而簽發﹕
Application No. 申請書編號: |
AEP-522/2016
|
|
Document in the Register: 登記冊上的文件: |
(1) (2) (3) |
A Rooftop Helipad at the Proposed New Block of
Queen Mary Hospital (Register No. AEIAR-208/2017)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Report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EIA Report”] -EIA Executive Summary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EIA Executive Summary”]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and
Audit Manual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EM&A Manual”] 瑪麗醫院新醫院大樓天台直升機坪 (登記冊檔號: AEIAR-208/2017) -環境影響評估報告 [下稱「環評報告」] -環境影響評估報告行政摘要 [下稱「環評行政摘要」] -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 [下稱「環監手冊」] The Director’s letter of approval of the EIA Report dated 22 March 2017
(Reference: (20)
in EP2/H10/B/10 Pt.2) 署長於2017年3月22日發出批准環評報告的信件 (檔案編號:(20)
in EP2/H10/B/10 Pt.2) Application for environmental permit submitted
by the Permit Holder on 21 November
2016 (Application No. AEP-522/2016) 許可證持有人於2016年11月21日提交的環境許可證申請 (申請書編號:AEP-
522/2016) |
22
March 2017
2017年3月22日
Date 日期 |
|
(Tony
W.H.CHEUNG) Acting Principal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Officer for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環境保護署署長 (署理首席環境保護主任 張偉雄 代行) |
PART B (DESCRIP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
Hereunder is the descrip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mentioned in Part A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下列為本環境許可證(下稱“許可證”)A部所提述的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Titl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名稱 |
A Rooftop Helipad at the Proposed New Block of Queen Mary Hospital [This designated project
i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roject”] 瑪麗醫院新醫院大樓天台直升機坪 [本指定工程項目下稱「工程項目」] |
Nature of Designated Project |
A helipad within 300 m of existing residential
development 在現有的住宅發展300米內的直升機升降場 |
Loca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地點 |
The location of the Project
is shown in Figure
1 of this Permit. 工程項目的地點見本許可證圖1。 |
Scale and Scop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規模和範圍 |
The
Project is to construct and operate a helipad solely for
medical emergency purposes,
which mainly comprises:- (i) A helipad
structure
(approx. 40 metres in diameter) (ii) Other associated structures and utilities, etc. 工程項目包括建造及營辦一個只供緊急醫療服務的直升機坪,主要組成部分為: (i)
一個直升機坪結構(直徑約40米) (ii)
其他有關結構及設施等 |
1. 一般條件
1.1 許可證持有人及任何從事工程項目的人士必須完全符合本許可證載列的全部條件。任何人士如有不符合本許可證的情況,可能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第499章)的規定,而當局可根據條例採取適當行動。
1.2 許可證持有人須經常確保完全符合現行法例的規定,包括但不限於《空氣污染管制條例 》(第311章)、《廢物處置條例》(第354章)、《水污染管制條例》(第358章)及《噪音管制條例》(第400章)。本許可證本身不會就根據任何法例提起的法律程序構成任何抗辯理由,或根據任何法例默示任何批准。
1.3 許可證持有人須印製本許可證的複本,連同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及本許可證A部所述文件,以供署長或獲授權人員任何時間內在本許可證所涵蓋的所有工地/辦事處查閱。凡提述本許可證,須包括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及登記冊內的相關文件。
1.4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本許可證的一份複本交予有關工地的負責人,並確保這些人士完全明白本許可證的所有條件與規定。工地是指建造及營辦工程項目的工地,下文所提及的工地亦屬同一意思。
1.5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工地的所有車輛進出口或一處方便地點,顯眼地展示本許可證的複本,以供公眾在任何時間內閱覽。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在這些地點展示關於本許可證(包括任何經修訂的許可證)的最新資料。許可證持有人如交回許可證的部分或全部,必須把其送交署長的通知書,在備有原有許可證的各處相同地點展示。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許可證必須從工程項目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1.6 許可證持有人須依據本許可證B部的工程項目說明,建造及營辦工程項目。
1.7 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工程項目的設計、建造及營辦,按照下述資料及措施辦理:核准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
AEIAR-208/2017)所說明的資料及各項建議、環境許可證申請文件(申請書編號: AEP-522/2017);登記冊內的其他相關文件;本許可證所說明的資料及緩解措施;根據本許可證內載的條件須向署長存放或獲署長批准的提交文件所建議的緩解措施;以及在工程項目各階段進行的持續監察及監測工作所建議的緩解措施。登記冊文件所述建議如沒有在本許可證明確表示,則仍須實施這些建議,除非獲本許可證明確豁除或修訂。
1.8 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及存放的文件,須在接獲署長的意見(如有者)後1個月內(除非署長另行指定),根據署長的意見加以修正及重新提交。
1.9 所有提交署長並獲批准的文件、所有提交署長存放而沒有收到署長意見的文件、或根據本許可證提交並已依照署長的意見作出修訂的所有文件,將詮釋為本許可證C部所說的許可證條件的一部分。對提交文件所作的任何修訂,均須獲得署長的書面批准,或符合有關許可證條件所述。凡與所提交的文件有不符合的情況,均可能構成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第499章)。所有提交文件或提交文件的任何修訂本,均須由下文條件第2.1及2.2 項所述的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然後才按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提交。
1.10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公開給公眾人士知道,方法是把有關文件複本存放於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或署長指定的任何其他地方,或署長指定的任何互聯網網站,或署長指定的任何方法,以供公眾查閱。因此,許可證持有人須提供足夠數量的複本。
1.11 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提交的所有文件,須親身送交或以掛號方式郵寄至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現址為:香港灣仔軒尼詩道130號修頓中心27樓)。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的電子版本,均須以超文本標示語言(HTML)(第4.0或較後版本)和便攜式文件格式(PDF)(第1.3或較後版本)製作,除非另獲署長同意,並須與硬複本同時提交。
1.12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1個月以書面方式把施工日期通知署長。施工日期如有任何更改,許可證持有人必須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署長。
1.13 為執行本許可證,「建造工程的展開」不包括有關工地清理和預備工程,或署長同意的其他工程。
2. 特定條件
工程項目施工前須提交的文件及採取的措施
聘用環境監察及審核(環監)人員
2.1 在建造工程項目的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1個月成立一個環境小組。環境小組不得與工程項目的承辦商或獨立環境查核人有任何聯繫。環境小組須由一名環境小組組長帶領。環境小組組長須在環境監察及審核 (「環監」) 或環境管理方面至少有7年經驗。環境小組及環境小組組長須按工程項目的環監手冊內載的環監規定,執行環監計劃。環境小組組長須保存一本記錄冊,同時記載可能會影響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208/2017) 的建議及本許可證的符合情況的每宗事件、每種情況或每次情況變化。環境小組組長須在發生任何類似事件、情況或情況變化後1個工作天內通知獨立環境查核人。存放環境小組組長的記錄冊的地方,須可供協助督導執行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208/2017) 的建議及本許可證的所有人士、署長或獲授權人員隨時查閱。環境小組組長如未能在記錄冊保存記錄、未能執行環監手冊所列明的環境小組組長環職務或未能符合本條件的規定,署長有權以書面要求許可證持有人撤換環境小組組長。許可證持有人如未能安排人選替補,或在聘用新環境小組組長後仍未能在記錄冊保存同期的記錄,或會導致許可證遭暫時吊銷、取消或更改。
2.2 在建造工程項目的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1個月聘用一名獨立環境查核 人。獨立環境查核人不得與工程項目的承辦商或環境小組有任何聯繫。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在環監或環境管理方面至少有7年經驗。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執行環監手冊所列明的職務,以及審核整體環監工作的表現,包括實施所有環境緩解措施、提交環監手冊規定的文件,以及提交本許可證所要求的其他文件。此外,獨立環境查核人須核實永久及臨時工程在環境上的可接受程度、相關的設計圖則和根據本許可證提交的文件,並須核實本許可證條件第2.1項所述的記錄冊。在每次出現事故、情況變化或不符合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208/2017) 及本許可證的情況,而可能會妨礙工程項目所造成不良環境影響的監察或控制工作時,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在接獲環境小組組長通知後1個工作天內以傳真方式通知署長。獨立環境查核人如未能通知署長有關情況、未能執行環監手冊所列明的獨立環境查核人職務或未能符合本條件的規定,署長可以書面要求許可證持有人撤換獨立環境查核人。如未能按指示撤換獨立環境查核人,或在聘用新獨立環境查核人後仍未能通知署長有關情況,則或會導致許可證遭暫時吊銷、取消或更改。爲執行本條件,許可證持有人的通知等同獨立環境查核人的通知。
主要建造公司的管理架構
2.3 許可證持有人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須至少提早兩星期把主要建造公司及/或以任何形式與工程項目建造工程相關的合營企業的管理架構,以書面通知署長。提交的資料須至少包括一份組織圖、負責人的姓名及聯絡資料。
提交營運期間的直升機噪音緩解措施計劃
2.4 許可證持有人在安裝工程項目的隔音屏障前,須至少提早1個月向署長提交營運期間的直升機噪音緩解措施計劃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以供審批。提交的計劃須包括根據經更新的資料及採取建議緩解措施後作出的更新噪音水平預測。在提交署長
營運期間的直升機噪音緩解措施計劃前,須由條件第2.1項所指的環境小組組長核證,並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核准的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208/2017)及登記冊內的所有相關文件內載的相關資料及建議;或署長批准的其他緩解措施,而該緩解措施須符合環境影響評估程序的技術備忘錄的要求。
工程項目營辦前及期間須提交的文件及採取的措施
須就緩解直升機噪音(包括試驗飛行)採取的措施
2.5 除非另獲署長批准,許可證持有人須遵守以下緩解直升機噪音影響的條件:
(i)
除試驗飛行外,直升機不得營辦作商業運作,飛行訓練,運送來賓,或一切非緊急用途;
(ii)
許可證持有人在試驗飛行前,須至少提早兩個星期以書面方式把在晚間和夜間 (即:晚上七時至翌日上午七時)的試驗飛行時間表通知署長;
(iii)
工程項目須採用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208/2017)所議的「Airbus H175」型號直升機或其他較寧靜的直升機機種,並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提出理據支持及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
提交直升機的飛行計劃
2.6 許可證持有人在工程項目營辦前,須至少提早1個月向署長提交有展示直升機飛機航道和著陸及起飛角度的飛行計劃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以供審批。計劃須至少包括以下資料:
(i)
詳細的飛行剖面圖;
(ii)
展示限制著陸/起飛航道及角度範圍的圖表;
(iii)
詳細擬議飛行模式的實施大綱。
有關飛行計劃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208/2017)所載資料及建議,並必須徹底及妥善執行。
3.
環境監察及審核規定
3.1 許可證持有人須按照環監手冊所載的程序及規定執行環監計劃。計劃如有任何更改,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提出理據並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環監手冊所載的資料及規定,然後才提交署長批准。
3.2
許可證持有人須按照環監手冊所載的規定,進行以下項目:
(i)
按照環監手冊所訂明的時限進行環境審核;
(ii)
如超逾環監手冊內指定的標準,則按照環監手冊內的事件/行動計劃所訂明的時限或署長所同意的時限,執行事件/行動計劃所說明的補救行動;以及
(iii)
在收集數據或完成補救行動3個工作天內,須記錄及備存上文(ii)段所有參數的詳情,用作擬備及提交每月環監報告,並備妥有關資料以供在工地查閱。
3.3
在工程項目的施工階段,在每個提交報告的月份結束後2個星期內,許可證持有人須向署長提交每月環監報告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每月環監報告須包括各項環境審核結果,以及在發生不符合(超出)環境質素表現規限(行動及極限水平)情況時所採取的行動、接獲有關違反環境法例(例如非法棄置及堆填)的投訴及發生相關緊急事件的行政摘要。提交的報告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環監手冊所載的規定,然後才提交署長。如署長要求,則須向署長提交每月環監報告的額外複本。
3.4
根據本許可證提交的所有環監數據,均須有效及真實無誤。
4. 環監資料的電子匯報
4.1 為方便公眾透過環評條例互聯網網站及在環評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查閱每月環監報告,以超文本標示語言(HTML)(第4.0或較後版本)及便攜式文件格式(PDF)(第1.3或較後版本)製作的報告的電子版本,除非另獲署長同意,須與本許可證條件第3.3及3.4項所說明的硬複本同時提交。關於HTML的版本方面,可與報告各節及小節作出超文本連結的目錄須在文件開端加入。報告內各類圖表須在載有相關資料的正文內作出超文本連結。除非另獲署長同意,報告內所有圖形均須以交錯存取的GIF、JPEG或PDF格式制定。報告的電子版本內容,必須與硬複本的內容一致。
註:
1. 本許可證共有3部,即A部
(許可證主要部分);B部
(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及C部
(許可證條件)。任何援引本許可證的人士須就環評條例的法律含意徵詢獨立法律意見,下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
2. 如違反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徵得環境局局長的同意後勒令停止相關工程,直至許可證持有人為所造成的環境損害採取補救行動為止。在此情況下,許可證持有人未經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同意,不得進行任何相關工程。
3. 許可證持有人可根據環評條例第13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更改本環境許可證的條件。許可證持有人須將經修改的許可證替換在建造工地內展示的原有許可證。
4. 承擔工程項目整項或部分工程的責任的人,在承擔責任之前,可根據環評條例第12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新的環境許可證。
5. 根據環評條例第14條的規定,署長可在環境局局長的同意下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環境許可證。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環境許可證必須從工程項目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6. 如果本許可證在工程項目建造或營辦期間取消或交回,則在繼續營辦工程項目之前,必須先根據環評條例規定取得另一份環境許可證。根據環評條例第26(1)條的規定,任何人在沒有有效環境許可證的情況下建造或營辦環評條例附表2第1及2部所列明的指定工程項目,即屬犯罪。
7. 如任何人在違反本許可證的條件下建造或營辦工程項目,根據環評條例,即屬犯罪:
(i)
一經循公訴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罰款200萬元及監禁6個月;
(ii)
一經循公訴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500萬元及監禁2年;
(iii)
一經循簡易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iv)
一經循簡易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1年;及
(v)
在任何情況下如該罪行屬持續性質,則法院或裁判官可就其信納該罪行持續的每天另處罰款10,000元。
8. 許可證持有人可在接獲本許可證後30天內,根據環評條例第17條就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提出上訴。
9. 上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欲知有關詳情,許可證持有人須參閱環評條例及徵詢獨立法律意見。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522/2017
環境許可證編號:EP-522/2017
| 圖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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