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533/2017
環境許可證編號: EP-533 /2017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CHAPTER 499)
SECTION 10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第499章)
第10條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CONSTRUCT AND OPERATE
A DESIGNATED PROJECT
建造及營辦指定工程項目的環境許可證
A部 (許可證主要部分)
Pursuant to Section 10 of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EIAO), the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e
Director) grants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the Drainage Services
Department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Holder”) to construct and operate the designated
project described in Part B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specified in Part C. The
issue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is based on the documents, approvals or permissions described below:
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環評條例) 第10條的規定,環境保護署署長(署長)將本環境許可證批予渠務署(下稱“許可證持有人”)以建造及營辦B部所說明的指定工程項目,但須遵守C部所列明的條件。本環境許可證是依據下列文件、批准或許可而簽發﹕
Application No. 申請書編號: |
AEP-533/2017 |
Document in
the Register: 登記冊上的文件: |
(1) Sha Tin
Cavern Sewage Treatment Works (Register No. AEIAR-202/2016) -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Report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EIA Report”] -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Executive Summary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EIA Executive Summary”] -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and Audit Manual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EM&A Manual”] 沙田岩洞污水處理廠 (登記冊編號:
AEIAR-202/2016) - 環境影響評估報告 [下稱「環評報告」] - 環境影響評估報告行政摘要 [下稱「環評行政摘要」] - 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 [下稱「環監手冊」] (2)
The Director’s letter of approval of the EIA Report
dated 28
November 2016 (Reference: (32) in EP2/N1/F/54 Pt.3) 署長於2016年11月28日發出批准環評報告的信件 (檔案編號:(32)
in EP2/N1/F/54 Pt.3) (3)
Application for environmental permit submitted by the
Permit Holder on 9 March 2017 (Application No. AEP-533/2017) 許可證持有人於2017年3月9日提交的環境許可證申請 (申請書編號: AEP-
533/2017) |
31 March 2017
2017年3月31日
Date 日期 |
|
(Tony W.H. CHEUNG) Acting
Principal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Officer for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環境保護署署長 (署理首席環境保護主任張偉雄代行) |
PART B (DESCRIP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
B部 (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Hereunder is the descrip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mentioned in Part A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下列為本環境許可證(下稱“許可證”)A部所提述的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Titl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名稱 |
Sha Tin Cavern Sewage Treatment Works [This designated
project i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roject”] 沙田岩洞污水處理廠 [本指定工程項目下稱「工程項目」] |
Nature of
Designated Project |
(i)
Sewage
treatment works with an installed capacity of more than 15,000 m3
per day; 裝置的污水處理能力超過每天15,000立方米的污水處理廠; (ii)
Sewage
treatment works with an installed capacity of more than 5,000 m3
per day; and a boundary of which is less than 200m from the nearest boundary
of an existing or planned residential area, educational institution and health
care institution; 污水處理廠,而其裝置的處理能力超過每天5,000立方米;及其一條界線距離一個現有的或計劃中的住宅區、教育機構和健康護理機構的最近界線少於200米; (iii)
An
activity for the reuse of treated sewage effluent from a treatment plant; 對從處理廠流出並經處理的污水進行再使用的活動; (iv)
Underground
rock caverns; 地下石洞; (v)
An explosives
depot in a stand-alone, purpose built building; and 在某一單獨、特建的建築物內的爆炸品倉庫;及 (vi)
Decommissioning
of an explosives depot. 爆炸品倉庫的解除運作。 |
Loca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地點 |
The location of the Project is shown in Figure 1 of this Permit. 工程項目的地點見本許可證圖1。 |
Scale and Scop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規模和範圍 |
The Project mainly includes: 工程項目主要包括以下各項: 1.
Construction of caverns at Nui Po Shan for
housing the Cavern Sewage Treatment Works (CSTW); 在女婆山建造岩洞,用以裝設岩洞污水處理廠; 2.
Construction of a secondary sewage
treatment works including sludge treatment facilities inside the caverns,
with a design capacity of 340,000 m3/day at average dry weather
flow (ADWF); 在岩洞中建造一個設有污泥處理設施的二級污水處理廠,其按平均旱季流量計算的設計處理量為每日340,000立方米; 3.
Construction of the main and secondary
access tunnels and portals for access to the CSTW; 建造通往岩洞污水處理廠的主要和輔助隧道及入口; 4.
Construction of ancillary facilities to
the caverns, including ventilation system, fire services, safety measures,
communication systems, utilities, etc.; 建造岩洞輔助設施,包括通風系統、消防設施、安全措施、通訊系統、公用設施等; 5.
Site formation and construction of
ancillary facilities including a multi-storey administration building with
laboratories, workshops, staff office, visitor facilities, etc, ventilation
building, electrical substation, and other minor buildings and internal
access road at the main portal located on A Kung Kok
Street; 於亞公角街主入口進行平整工地和建造輔助設施,包括一座多層行政樓,當中設有實驗室、工作室、職員辦工室、訪客設施等,以及通風機樓、變電站和其他小型建築物及道路配套設施; 6.
Site formation and construction of
ancillary facilities including a ventilation building, secondary electrical
substation and internal access road at the secondary portal located on Mui Tsz Lam Road; 在梅子林路第二入口進行平整工地和建造輔助設施,包括一座通風機樓、第二變電站及道路配套設施; 7.
Construction of pipelines from the CSTW
for connection to the existing emergency submarine outfall of the existing Sha Tin Sewage Treatment Works (STSTW) by trenchless
pipe-laying method; 從岩洞污水處理廠使用無坑敷管法建造管道,以便連接至現有沙田污水處理廠的現有緊急海底排水口; 8.
Construction of new effluent tunnels and
pipelines for the discharge of treated effluent from the relocated STSTW to
the existing Tolo Harbour Effluent Export Scheme
(THEES) tunnel; 建造新的排放水輸送管道,以便將搬遷後的沙田污水處理廠所排放的已處理排放水導引至「吐露港經處理排放水輸送計劃」的隧道(以下簡稱“排放水輸送隧道”); 9.
Associated slope stabilization, natural
terrain hazard mitigation and geotechnical works; 附近相關的山坡固定工程、天然地形危險緩解工程,以及土力工程; 10. Landscaping
and architectural works; 環境美化和建築工程; 11. Construction
of a ventilation adit connecting the CSTW to a
ventilation shaft located in Nui Po Shan, together with a surface access road
of around 500m in length leading from the end of A Kung Kok
Shan Road; 建造一條通風隧道,從岩洞污水處理廠連接至位於女婆山的通風豎井,連同一條從亞公角山路末端延伸出約500米長的地面通道; 12. Construction
of a temporary project specific magazine at Nui Po Shan next to the location
for the ventilation shaft,
using same access road from
the end of A Kung Kok Shan Road, for storage of explosives to be used for
construction of CSTW, and decommissioning of the magazine after the
completion of blasting works; 在女婆山的通風豎井旁建造一個為本項目而設,並使用從亞公角山路末端延伸出的同一條通道進出的臨時爆炸品儲存倉庫,以便儲存爆炸品,供岩洞污水處理廠建造工程之用。在爆破工程完成後,爆炸品儲存倉庫便會被拆除; 13. Operation
and maintenance of the CSTW; 岩洞污水處理廠的營運和維修保養; 14. Decommissioning
and demolition of the existing STSTW; and 現有沙田污水處理廠的解除運作和拆卸工程;及 15. Reuse
of treated effluent for non-potable uses inside the CSTW. 在岩洞污水處理廠內再使用經處理的排放水作非飲用水用途。 |
1. 一般條件
1.1 許可證持有人及任何從事工程項目的人士必須完全符合本許可證載列的全部條件。任何人士如有不符合本許可證的情況,可能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環評條例) (第499章)的規定,而當局可根據環評條例採取適當行動。
1.2 許可證持有人須經常確保完全符合現行法例的規定,包括但不限於《空氣污染管制條例 》(第311章)、《廢物處置條例》(第354章) 、《水污染管制條例》(第358章)及《噪音管制條例》(第400章)。本許可證本身不會就根據任何法例提起的法律程序構成任何抗辯理由,或根據任何法例默示任何批准。
1.3 許可證持有人須印製本許可證的複本,連同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及本許可證A部所述文件,以供署長或獲授權人員任何時間內在本許可證所涵蓋的所有工地/辦事處查閱。凡提述本許可證,須包括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及登記冊內的相關文件。
1.4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本許可證的一份複本交予有關工地的負責人,並確保這些人士完全明白本許可證的所有條件與規定。工地是指建造及營辦工程項目的工地,下文所提及的工地亦屬同一意思。
1.5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工地的所有進出口或一處方便地點,顯眼地展示本許可證的複本,以供公眾在任何時間內閱覽。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在這些地點展示關於本許可證(包括任何經修訂的許可證)的最新資料。許可證持有人如交回許可證的部分或全部,必須把其送交署長的通知書,在備有原有許可證的各處相同地點展示。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許可證必須從工程項目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1.6 許可證持有人須依據本許可證B部的工程項目說明,建造及營辦工程項目。
1.7 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工程項目按照下述資料設計、建造及營辦:核准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202/2016)所說明的資料及各項建議;環境許可證的申請文件(申請書編號:AEP-533/2017);登記冊內的其他相關文件;本許可證所說明的資料或緩解措施;根據本許可證內載的條件須向署長存放或獲署長批准的提交文件所建議的緩解措施;以及在工程項目各階段進行的持續監察及監測工作所建議的緩解措施。登記冊文件所述建議如沒有在本許可證明確表示,則仍須實施這些建議,除非獲本許可證明確豁除或修訂。
1.8 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須在接獲署長的意見(如有者)後1個月內(除非署長另行指定),根據署長的意見加以修正及重新提交。
1.9 所有提交署長並獲批准的文件、所有提交署長存放而沒有收到署長意見的文件、以及根據本許可證提交並已依照署長的意見作出修訂的所有文件,將詮釋為本許可證C部所說明的許可證條件的一部分。對提交文件所作的任何修訂,均須獲得署長的書面批准,或符合有關許可證條件所述。凡與所提交的文件有不符合的情況,均可能構成違反環評條例。所有提交文件或提交文件的任何修訂本,均須由下文條件第2.3及2.8 項所述的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然後才按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提交。
1.10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公開給公眾人士知道,方法是把有關文件複本存放於環評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或署長指定的任何其他地方,或署長指定的任何互聯網網站,或署長指定的任何其他方法,以供公眾查閱。因此,許可證持有人須提供足夠數量的複本。
1.11 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提交的所有文件,須親身送交或以掛號方式郵寄至環評條例登記冊辦事處(現址為:香港灣仔軒尼詩道130號修頓中心27樓)。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的電子版本,均須以超文本標示語言(HTML)(第4.0或較後版本)和便攜式文件格式(PDF)(第1.3或較後版本)製作,除非另獲署長同意,並須與硬複本同時提交。
1.12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1個月以書面方式把工程項目建造工程的展開日期通知署長。建造工程的展開日期如有任何更改,許可證持有人必須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署長。
1.13 為執行本許可證,「建造工程的展開」不包括有關工地勘察、工地清理和預備的工程,或署長同意的其他工程。
1.14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開始營辦工程項目前,至少提早1個月以書面方式把工程項目開始營辦的日期通知署長。開始營辦的日期如有任何更改,許可證持有人必須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署長。
2. 特定條件
在工程項目施工前須提交的文件及/或採取的措施
設立社區聯絡小組及熱線
2.1
為提高透明度和加強與公眾溝通,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展開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前最少1個月成立社區聯絡小組,該(等)小組由分別根據條件第2.3及2.8項聘用的環境小組組長及獨立環境查核人,連同受影響人士的成員(包括當區居民)及相關的專業人士/專家組成,以便就所有與工程項目相關的環境問題進行溝通、查詢及處理投訴。許可證持有人須採取積極主動的做法,向有關小組傳遞信息、推動社區合作和參與,並進行適當的地區環境改善工程。工程項目的所有相關資料,包括詳細設計、建造及營辦工程的進度、環境監察及審核結果,均須提供予有關小組。許可證持有人須將有關小組的成員名單及職權範圍以書面通知署長,並須把有關小組的會議記錄及所有文件透過許可證持有人按下文條件第4.2項設立的特定網站供公眾閱覽。
2.2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展開建造工程前設立一條電話熱線,該熱線須在工程項目施工期間運作,以處理公眾的投訴、意見、建議或查詢資料的要求。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展開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前最少2個星期通知署長該熱線的設立日期及聯絡資料。該熱線電話的訊息須記錄於下文條件第2.4(v)項所述的記錄冊,並須透過許可證持有人按下文條件第4.2項設立的特定網站供公眾閱覽。
聘請環境小組
2.3
除非署長另行批准,否則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展開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前最少3個月聘用一個長駐工地的環境小組。環境小組須由許可證持有人的工程師代表直接監督,且不得與工程項目的承辦商或獨立環境查核人有任何相聯法人團體的關係。許可證持有人須提供工地辦事處予環境小組使用。環境小組須由一名全職駐工地的環境小組組長帶領。環境小組組長須在環境監察及審核(「環監」) 或環境管理方面至少有7年經驗。
2.4
環境小組及環境小組組長須負責:
(i)
根據下文條件第3.1項所述的工程項目環監手冊內載的環監規定,執行環監計劃;
(ii)
核證永久及臨時工程在環境上的可接受程度、相關的設計圖則和根據環監手冊及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
(iii)
進行實地視察,以便就工程項目環監手冊內載的環境緩解措施審核承辦商的工地行為及工作方法,並採取積極行動預防產生環境問題;
(iv)
在發生可能會影響核准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202/2016)的建議及本許可證的符合情況的每宗事件、每種情況或每次情況變化後1個工作天內通知獨立環境查核人;以及
(v)
保存一本記錄冊,同時記載任何類似事件、情況或情況變化。存放記錄冊的地方,須可供協助督導執行核准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 AEIAR-202/2016)的建議及本許可證的所有人士、署長或獲授權人員隨時查閱。
2.5
環境小組組長如未能在記錄冊保存記錄,或未能執行環監手冊及上文條件第2.4項所列明的環境小組組長職務,署長有權以書面要求許可證持有人撤換環境小組組長。許可證持有人如未能安排人選替補,或在聘用新環境小組組長後仍未能符合本條件的規定,或會導致許可證遭暫時吊銷、取消或更改。
聘請合資格生態學家
2.6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展開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前最少3個月聘用一名(或多名)合資格的生態學家組成環境小組,以進行生態方面的工作,包括但不限於就工程項目造成的生境損失提供意見、監測及確保有關措施妥善執行,並分別按條件第2.13至2.17項規定擬備須就工程項目提交的文件。合資格生態學家的資格及經驗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
聘用註冊園境師
2.7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展開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前最少1個月聘用一名註冊園境師組成環境小組,以進行景觀方面的工作,包括但不限於審核有關緩解措施的執行,以確保符合核准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202/2016)的建議,並核證按條件第2.18及2.20項規定須就工程項目提交的文件。註冊園境師的資格及經驗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
聘用獨立環境查核人
2.8
除非署長另行批准,否則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展開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前最少3個月聘用一名全職駐工地的獨立環境查核人及其支援小組。獨立環境查核人及其小組不得與工程項目的工程師代表、承辦商或環境小組有任何相聯法人團體的關係。獨立環境查核人須經署長批准,才可獲許可證持有人聘用。許可證持有人須提供工地辦事處予獨立環境查核人及其支援小組使用。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在環監或環境管理方面最少有7年經驗。
2.9
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就環監計劃及工程項目造成的環境影響的相關事宜直接向署長匯報,並須在展開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前最少1個月把有關匯報機制的建議書提交署長批准,內容涵蓋獨立環境查核人及其支援小組就以下事項向署長匯報的方法:
(i)
如何在顧及工程項目的建造活動及計劃以及上文條件第2.3至2.7項規定的情況下,執行環監計劃及本許可證指明的各項獨立環境查核人職責;
(ii)
如何處理每次情況變化、與違反環境法例(例如非法棄置及堆填)相關的緊急事件或不遵行(包括懷疑不遵行的情況)核准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202/2016)的建議(例如施工方法、緩解措施及環境標準)、環監手冊及本許可證的情況,而該等情況可能會妨礙工程項目所造成不良環境影響的監察或控制工作;以及
(iii)
如何保存適當記錄,以回應署長提出有關環監計劃和獨立環境查核人所執行職務的問題及查詢。
2.10
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執行環監手冊及本許可證所列明的職務,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各項:
(i)
審核整體環監工作的表現,包括執行所有環境緩解措施及現場的監察工作;
(ii)
核實永久及臨時工程在環境上的可接受程度、相關的設計圖則和根據環監手冊及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
(iii)
核實上文條件第2.4(v)項所述的記錄冊;
(iv)
在出現條件第2.9(ii)項所述的每次情況變化及緊急事件時,須在接獲環境小組組長通知或獨立環境查核人及其小組確定情況後1個工作天內以傳真或電郵方式通知署長。為執行本條件,許可證持有人的通知等同獨立環境查核人的通知。
(v)
陪同署長進行實地視察,並按其要求出席會議;
(vi)
按要求就環境問題提供客觀及專業意見,並提供合適的相關資料,文件和記錄以回應署長提出有關環監計劃和獨立環境查核人所執行職務的問題及查詢;以及
(vii)
關於按條件第2.6至2.7項的規定組成環境小組的專家,分配適當資源,包括所需的專業支援,以執行本許可證及環監手冊規定的各項職責。
2.11
如署長認為獨立環境查核人未能執行環監手冊或本許可證所列明的獨立環境查核人職務,署長可以書面要求許可證持有人撤換獨立環境查核人。如未能按指示撤換獨立環境查核人,或在聘用新獨立環境查核人後仍未能通知署長有關情況,則或會導致許可證遭暫時吊銷、取消或更改。為執行本條件,許可證持有人的通知等同獨立環境查核人的通知。
提交管理架構
2.12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展開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前最少1個月把以下資料(至少包括一份組織圖、負責人的姓名及聯絡資料),以書面通知署長:
(i)
主要建造公司及/或以任何形式與工程項目建造工程相關的合營企業的管理架構;
(ii)
環境小組的管理架構;以及
(iii)
獨立環境查核人及其支援小組的管理架構。
提交詳細的植物調查報告和保護及移植建議
2.13
為盡量減少工程項目施工對具保育價值的植物品種(包括金毛狗、鐵矢米、觸鬚蘭)以及任何其他具保育價值的植物品種可能產生的影響,許可證持有人須:
(i)
在開始清理工地前最少1個月向署長提交詳細植物調查報告的6份硬複本及3份電子版本,以供批准。報告須顯示調查方法及結果,包括在工程界線範圍內發現的具保育價值的個別植物品種的最新情況、數量和位置;證實是否有任何個別品種會受擬議工程直接影響;如原地保育有關植物屬可行的話,建議就發現的每一個別品種採取的保護措施;評估將受直接影響的個別品種進行移植是否適合及/或可行;以及
(ii)
在開始清理工地前最少1個月向署長提交保護及移植建議的6份硬複本及3份電子版本,以供批准。有關建議須至少包括以下資料:
(a)
目標品種;
(b)
就每個品種進行施工前期調查、原址保育及/或移植的方法;
(c)
物色合適的接收地點;
(d)
原址保育及/或移植的執行計劃;以及
(e)
移植後的監察及保養計劃。
2.14
詳細植物調查報告和保護及移植建議須由按上文條件第2.6項規定聘用的合資格生態學家擬備,並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202/2016)所載的資料及建議。核准的詳細植物調查報告和保護及移植建議列載的所有建議措施均須徹底及妥善執行。有關建議措施的執行情況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並須在執行措施後的下一個月內在環監手冊規定的環監計劃內匯報。
提交詳細的林地補償計劃
2.15
為方便種植取得成果,須由按條件第2.6項規定聘用的合資格生態學家擬備詳細的林地補償計劃,以制定執行擬議補償植樹工作的準則。詳細的林地補償計劃須包括實施詳情、補償種植區的管理要求以及監察要求(如頻密次數及參數);有關計劃須在展開補償林地種植前最少3個月提交署長批准。
2.16
在補償種植工作完成後,須由具保養工作經驗(如灌溉、除草、修剪、整治害蟲及疾病、替代種植及損傷修復等)的本地生態學家進行監察。監察工作在種植後首年內須每月進行。須要監察的參數包括植物的健康狀況、存活率及是否有雜草的存在。
提交鷺鳥林的基線調查報告
2.17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拆卸現有沙田污水處理廠前最少1年為沙田馬場彭福公園的鷺鳥林進行基線調查。在拆卸工程展開前最少1個月,須把載述調查結果及減少對鷺鳥林的影響所採取的合適措施(如採用最佳工作守則、避開繁殖季節及較佳的拆卸技術)的報告提交環境諮詢委員會,以諮詢其意見,然後再提交署長批准。
提交景觀及視覺美化和樹木保育計劃
2.18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展開工程項目相關部分的建造工程(包括新建樓宇和拆卸工程)前最少1個月,把景觀及視覺美化和樹木保育計劃的6份硬複本及3份電子版本提交署長批准,有關計劃須經按上文條件第2.7項規定聘用的註冊園境師核證、經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202/2016)所載的資料及建議。工程項目經核准的景觀及視覺美化和樹木保育計劃所載的所有建議措施均須妥善執行及維持。有關建議措施的實施情況須由註冊園境師及環境小組組長核證,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並須在執行措施後的下一個月內在環監手冊規定的環監計劃內匯報。
2.19
景觀及視覺美化和樹木保育計劃須包括對通風大樓建築設計的檢討,以期與周圍自然環境融合。有關大樓的最終設計須提交署長批准後,才可展開大樓的建造工程。
2.20
景觀及視覺美化和樹木保育計劃須包括對現有樹木的保護/保育/移植、景觀修復、補償種植以及就工程項目的工程(包括新建樓宇和拆卸工程)進行的新種植工作,並須清楚說明地點、面積、數量/間距和植物品種、設計詳情;執行計劃;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202/2016)建議的景觀及視覺美化措施的保養和管理時間表。所有圖則須以1:1000比例或署長同意的其他合適比例繪製。
提交補充污染評估計劃書
2.21
在工程項目的拆卸/建造工程展開前及核准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202/2016)附錄6.01所示的相關場地可供進入時,須對有關場地進行土地污染評估。許可證持有人須向署長提交補充污染評估計劃書的4份硬複本及2份電子版本,以供審批。核准補充污染評估計劃書內的所有建議,均須執行。如有需要,須擬定及執行整治計劃書,以確保清除有關場地的污染。在補充污染評估計劃書獲署長批准及必要的除污工程圓滿完成前,不得在相關場地展開任何拆卸/建造工程。受污染的泥土不得用於種植及景觀美化用途。
馬鞍山路交通噪音的緩解措施
2.22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最少1個月,向署長存放有關計劃的4份硬複本及2份電子版本,該計劃須清楚顯示沿馬鞍山路建造隔音屏障的地點、尺寸及實施計劃,在擬議臨時運輸通道設置臨時隔音屏障,以及在岩洞污水處理廠建成後在馬鞍山路重設隔音屏障。如計劃有任何更改,許可證持有人須在擬議更改的工程進行前最少1個月向署長存放更新計劃的4份硬複本及2份電子版本,該計劃須清楚顯示擬議的更改內容。計劃及計劃的任何更改均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核准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202/2016)所載的資料及建議。計劃及任何更新計劃的所有建議均須妥善執行,並須在進行相關工程後的下一個月內在環監手冊規定的環監計劃內匯報。
工程項目施工階段須提交的文件及/或採取的措施
減少震動的措施
2.23
為減少對工程項目工地內的任何文化遺產資源及野生動物造成的滋擾,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施工期間採取最佳可行方法,以減少在路面及路面以下進行爆破工程所產生的震動。最佳可行方法的預備及採用,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並須在進行相關工程後的下一個月內在環監手冊規定的環監計劃內匯報。
建築噪音影響的緩解措施
2.24
在建造通道期間,須限制在鄰舍輔導會怡欣山莊120米範圍內同時開動的機動設備數量,以達到不超過75分貝(A)的噪音水平。
2.25
為減少在聖公會馬鞍山主風小學考試期間造成的噪音影響,承辦商須與校方代表聯繫,以獲取考試時間表,避免在考試期間進行高噪音的建築活動。
水質影響的緩解措施
2.26
從岩洞污水處理廠建造的新管道,須在城門河下方以無坑敷管法建造,以避免對河床造成滋擾。有關管道的預備及建造工程,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並須在進行相關工程後的下一個月內在環監手冊規定的環監計劃內匯報。
2.27
排放水輸送隧道的連接工程須分作多段進行,在工程項目的施工階段,每年不得暫停隧道運作一次,而且須在排放水輸送隧道的常規維修保養期內進行,每次暫停時間最長不得超過4星期,並須避免在藻類繁盛的季節(即每年1月至5月)進行。排放水輸送隧道連接工程的預備和建造工程,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並須在進行相關工程後的下一個月內在環監手冊規定的環監計劃內匯報。
空氣質素影響的緩解措施
2.28
工程項目建造工程中使用的碎石設備須配置為密封系統。在進行碎石期間須在碎石機排放口設置除塵效能達99%的塵埃收集器。
具保育價值物種的保護措施
2.29
為保護在核准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202/2016)所示在女婆山一段天然河溪錄得的淡水蟹品種「鰓刺溪蟹」,擬建通道的走線須在可行情況下盡量跟從現有的陡峭天然地形水平,以避免在多山的地形進行大範圍挖掘工程,盡量減少削切斜坡及移除植被,並須以高架道路方式橫過(各段)河溪,以保護該天然河溪的生境。擬建通道的預備及建造工程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並須在進行相關工程後的下一個月內在環監手冊規定的環監計劃內匯報。
減少使用及運輸爆炸品風險的措施
2.30
為盡量減少與使用及運輸爆炸品相關的潛在風險,應盡可能避免把未使用的爆炸品運返儲存倉庫,而兩架連續運送爆炸品的車輛須維持最少10分鐘的間隔時間。
工程項目營辦階段須提交的文件及/或採取的措施
再造水水質影響的緩解措施
2.31
關於再使用污水處理廠的經處理污水,再造水的水質須符合本許可證表1所載的標準。許可證持有人須就再使用經處理污水採取下列預防措施:
(i)
為避免交叉接駁管道及因而造成污染,所有用於經處理污水的供水及配水系統的管道及裝置須採用特別色系標記,例如紫色,以便與用於飲用水或食水供水及配水系統的管道及裝置加以識別;
(ii)
須定期檢查及視察經處理污水的供水和配水系統,以查看是否有可能交叉接駁至食水供水和配水系統的情況。可使用無毒的色粉進行檢查/視察。
(iii)
在公眾可以取用經處理污水的地點(廁所除外)須永久展示警告標誌,通知僱員、訪客及一般市民使用中的是經處理的污水,不宜飲用。
岩洞污水處理廠引發氣味的緩解措施
2.32 所有可能逸出氣味的污水處理裝置須予以遮蓋,而廢氣須傳送至除臭系統處理後,才可經由通風井排放出外。
2.33
通風井須設於山上偏僻的位置。必須安裝不少於三套除臭效能達97%的除臭系統及一套除臭效能達80%的除臭系統,以便將逸出的氣味處理後,才可經由通風井排放出外。
2.34
為盡量減少處理污泥可能產生的氣味影響,裝卸活動須在岩洞內的廠房進行。貨物起卸處須將廢氣妥為抽送至除臭系統,經處理後才排放出外。必須使用完全密封設計的污泥缸運送污泥。
營辦階段噪音影響的緩解措施
2.35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開始營辦前最少1個月為通風大樓、通風井、行政大樓製冷機房的通風扇以及行政大樓的冷卻塔進行啟用測試。在完成啟用測試後2星期內,許可證持有人須向署長存放報告的4份硬複本及2份電子版本,該報告須顯示符合核准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202/2016)釐定的相關設計最高聲功率級。報告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
3
環境監察及審核規定
3.1 許可證持有人須按照環監手冊所載的程序及規定執行環監計劃。環監計劃如有任何更改,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提出理據並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環監手冊所載的資料及規定,然後才提交署長批准。
3.2 許可證持有人須按照環監手冊所載的規定,透過以下方法進行取樣、測量及所需的補救行動:
(i)
進行環境基線監測;
(ii)
進行影響監測;
(iii)
如超逾環監手冊內指定的標準,則按照環監手冊內的事件/行動計劃所訂明的時限或署長所同意的時限,執行事件/行動計劃所說明的補救行動;以及
(iv)
在收集數據或完成補救行動3個工作天內,須記錄及備存上文(i)至(iii)段所有參數的詳情,用作擬備及提交每月環監報告,並備妥有關資料以供在工地查閱。
3.4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展開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前最少1個月向署長提交有關基線監測報告的4份硬複本及3份電子版本。提交文件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環監手冊所載的規定,然後才提交署長。如署長要求,則須提交基線監測報告的額外複本。
3.5 在每個提交報告的月份結束後2個星期內,許可證持有人須向署長提交工程項目建築階段每月環監報告的4份硬複本及3份電子版本。每月環監報告須包括各項環境審核結果,以及在發生不符合(超出)環境質素表現規限(行動及極限水平)情況時所採取的行動、接獲有關違反環境法例(例如非法棄置及堆填)的投訴及發生相關緊急事件的行政摘要。提交的報告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環監手冊所載的規定,然後才提交署長。如署長要求,則須向署長提交每月環監報告的額外複本。
3.6 根據本許可證提交的所有環監數據,均須有效及真實無誤。
3.7 基於公眾對工程項目的關注,為確保監察數據和結果具高透明度,許可證持有人須盡快把各項環境監察及審核數據和結果、本許可證規定的所有提交文件及各項表現測試數據和結果,透過按下文條件第4.2項由許可證持有人設立的特定網站供公眾閱覽,除非另獲署長同意,否則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遲於這些資料可供閱覽後的2個星期。
4 環監資料的電子匯報
4.1 為方便公眾透過環評條例互聯網網站及在環評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查閱基線監測報告及每月環監報告,以超文本標示語言(HTML)(第4.0或較後版本)及便攜式文件格式(PDF)(第1.3或較後版本)製作的報告的電子版本,除非另獲署長同意,須與上文條件第3.4及3.5項所說明的硬複本同時提交。關於HTML的版本方面,可與報告各節及小節作出超文本連結的目錄須在文件開端加入。報告內各類圖表須在載有相關資料的正文內作出超文本連結。除非另獲署長同意,報告內所有圖形均須以交錯存取的GIF, JPEG或PDF格式制定。報告的電子版本內容,必須與硬複本的內容一致。
4.2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後1個月內,設立特定網站存放環境監察數據及工程項目資料,並以書面通知署長互聯網網址所在。除非另獲署長同意,上文條件第4.1項說明的所有環境監察數據,均須盡快透過上述特定互聯網網站供公眾閱覽,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遲於有關資料在收集或可供發放後的2個星期內上載至該特定網站。所有提交文件及圖則定稿,均須盡快透過該特定互聯網網站供公眾閱覽,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遲於有關提交文件及圖則獲署長核准或向署長存放後的2個星期,除非另獲署長同意。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整個施工期內及直至最後一份環監報告上載後6個月,或署長同意的其他期間,維持該特定網站,供公眾接達有關環境監察數據及報告。
4.3 上文條件第4.2項說明的互聯網網站,必須方便用戶使用,讓公眾容易接達環境監察數據及工程項目資料,當中包括環評報告、工程項目的環境許可證及工程項目簡介。除非另獲署長同意,互聯網網站須具備部件,提供下述功能:
(i)
接達建造工程展開後所收集的全部環境監察數據;
(ii)
按日期搜尋;
(iii)
按監察數據類別搜尋;以及
(iv)
在搜尋後與相關的監察數據作出超文本連結。
Notes:
註:
1. This
Permit consists of three parts, namely, Part A (Main Permit), Part B (Descrip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 and Part C (Permit
Conditions). Any person relying on this
permit shall obtain independent legal advice on the legal implications
under the EIAO, and the following notes are for general information only.
本許可證共有3部,即A部
(許可證主要部分);B部
(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及C部
(許可證條件)。任何援引本許可證的人士須就環評條例的法律含意徵詢獨立法律意見,下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
2. If
there is a breach of any condition of this Permit, the Director or his
authorized officer may, with the consent of the Secretary for the Environment,
order the cessation of associated work until the remedial action is taken in
respect of the resultant environmental damage, and in that case the Permit
Holder shall not carry out any associated works without the permission of the
Director or his authorized officer.
如違反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徵得環境局局長的同意後勒令停止相關工程,直至許可證持有人為所造成的環境損害採取補救行動為止。在此情況下,許可證持有人未經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同意,不得進行任何相關工程。
3. The
Permit Holder may apply under Section 13 of the EIAO to the Director for a
variation of the conditions of this Permit.
The Permit Holder shall replace the original permit displayed on the
Project site by the amended permit.
許可證持有人可根據環評條例第13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更改本環境許可證的條件。許可證持有人須將經修改的許可證替換在建造工地內展示的原有許可證。
4. A
person who assumes the responsibility for the whole or a part of the Project
may, before he assumes responsibility of the Project, apply under Section 12 of
the EIAO to the Director for a further environmental permit.
承擔工程項目整項或部分工程的責任的人,在承擔責任之前,可根據環評條例第12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新的環境許可證。
5. Under
Section 14 of the EIAO, the Director may with the consent of the Secretary for
the Environment suspend, vary or cancel this Permit. The suspended, varied or cancelled Permit
shall be removed from display at the Project site.
根據環評條例第14條的規定,署長可在環境局局長的同意下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環境許可證。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環境許可證必須從工程項目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6. If
this Permit is cancelled or surrendered during the construction or operation of
the Project, another environmental permit must be obtained under the EIAO
before the Project could be continued.
It is an offence under Section 26(1) of the EIAO to construct or operate
a designated project listed in Parts 1 and 2 of Schedule 2 of the EIAO without
a valid environmental permit.
如果本許可證在工程項目建造或營辦期間取消或交回,則在繼續營辦工程項目之前,必須先根據環評條例規定取得另一份環境許可證。根據環評條例第26(1)條的規定,任何人在沒有有效環境許可證的情況下建造或營辦環評條例附表2第1及2部所列明的指定工程項目,即屬犯罪。
7. Any
person who constructs or operates the Project contrary to the conditions in the
Permit, and is convicted of an offence under the EIAO, is liable:
如任何人在違反本許可證的條件下建造或營辦工程項目,根據環評條例,即屬犯罪—
(i)
on a first conviction on indictment to a fine of $2 million
and to imprisonment for 6 months;
一經循公訴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罰款200萬元及監禁6個月;
(ii)
on a second or subsequent conviction on indictment to a
fine of $5 million and to imprisonment for 2 years;
一經循公訴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500萬元及監禁2年;
(iii)
on a first summary conviction to a fine at level 6 and to
imprisonment for 6 months;
一經循簡易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iv)
on a second or subsequent summary conviction to a fine of
$1 million and to imprisonment for 1 year; and
一經循簡易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1年;及
(v)
in any case where
the offence is of a continuing nature, the court or magistrate may impose a
fine of $10,000 for each day on which he is satisfied the offence continued.
在任何情況下如該罪行屬持續性質,則法院或裁判官可就其信納該罪行持續的每天另處罰款10,000元。
8. The
Permit Holder may appeal against any condition of this Permit under Section 17
of the EIAO within 30 days of receipt of this Permit.
許可證持有人可在接獲本許可證後30天內,根據環評條例第17條就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提出上訴。
9. The
Notes are for general reference only and that the Permit Holder should refer to
the EIAO for details and seek independent legal advice.
上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欲知有關詳情,許可證持有人須參閱環評條例及徵詢獨立法律意見。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533/2017
環境許可證編號:EP-533/2017
| 圖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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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再使用經處理污水(如本許可證條件第2.31項說明)的水質標準
水質參數 |
單位 |
非飲用用途(包括用於岩洞污水處理廠內的化驗室、配製聚合物溶液、灌溉及沖廁用途)的建議標準 |
酸鹼值 |
- |
6.2 – 8.0 |
懸浮固體總量 |
毫克/升 |
< 2 |
溶解固體總量 |
毫克/升 |
用於聚合物配製、灌溉及冷卻為 |
混濁度 |
NTU |
≤ 2 |
大腸桿菌 |
CFU/100毫升 |
不可檢測 |
註:
[1] 所有參數的水質標準須應用於系統的用水地點。
[2] “NTU”指「比濁法濁度單位」,“CFU”指「菌落形成單位」。
[3] 上表是根據核准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202/2016)第2.5.1.2項的資料擬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