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544/2017
環境許可證編號 EP-544/2017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CHAPTER
499)
Section
10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第499章)
第10條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CONSTRUCT AND OPERATE
A DESIGNATED
PROJECT
建造及營辦指定工程項目的環境許可證
A部 (許可證主要部分)
Pursuant
to Section 10 of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EIAO), the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e Director) grants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the Home
Affairs Bureau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Holder") to construct and operate the
designated project described in Part B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specified in Part C. The issue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is based on the documents, approvals or permissions described below :-
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環評條例)第10條的規定,環境保護署署長(署長)將本環境許可證批予民政事務局 (下稱許可證持有人)以建造及營辦B部所說明的指定工程項目,但須遵守C部所列明的條件。本環境許可證的發出,乃以下表所列的文件、批准或許可作為根據:–
Application No. 申請書編號 |
AEP-544/2017 |
Document in the Register |
(1) Kai Tak Multi-purpose
Sports Complex (Register No.: AEIAR-204/2017) -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Report (August 2016)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EIA Report”] -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and Audit Manual (August 2016)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EM&A Manual”] -
Executive Summary (August 2016)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EIA
Executive Summary”] 啟德體育園區 (登記冊編號: AEIAR-204/2017) -
環境影響評估報告 (2016年8月) [下稱「環評報告」] -
環境監察審核手冊 (2016年8月) [下稱「環監手冊」] -
行政摘要 (2016年8月) [下稱「環評摘要」] (2) The Director’s
letter of approval of the EIA Report dated 6 January 2017 referenced (29) in
EP2/K19/O/28 Pt.3 署長於2017年1月6日發出批准環評報告的信件,檔案編號: (29) in EP2/K19/O/28 Pt.3 (3) Application for an environmental permit submitted by the Permit
Holder on 21 August 2017 (Application No.:
AEP-544/2017) 許可證持有人於2017年8月21日提交的環境許可證申請 (申請書編號: AEP-544/2017) |
8
September 2017
2017年9月8日
Date 日期 |
|
(Tony
W.H. CHEUNG) Principal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Officer for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環境保護署署長 (首席環境保護主任張偉雄代 行) |
PART
B (
DESCRIPTIONS OF DESIGNATED PROJECT(S) )
B部 (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Hereunder
is the descrip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s) mentioned in Part
A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
下列為本環境許可證A部所提及的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Title of Designated Project(s) 指定工程項目的名稱 |
Kai Tak
Sports Park [This designated project i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roject"] 啟德體育園 |
Nature of Designated Project(s) 指定工程項目的性質 |
An open air concert venue with a capacity to
accommodate more than 10,000 persons. 可容納超過10,000人的露天音樂會場地。 An outdoor sporting facility with a capacity to accommodate
more than 10,000 persons. 可容納超過10,000人的戶外運動設施。 |
Loca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s) 指定工程項目的地點
|
The Project is
located in the North Apron area of the Former Kai Tak
Airport. The location of this Project is shown in Figure 1 attached to this Permit. 工程項目位於舊啟德機場北面停機坪。工程項目的位置見載於本許可證夾附的圖1。 |
Scale and Scope of Designated Project(s) 指定工程項目的規模和範圍 |
Construction and operation of the following key elements: 建造及營辦以下的主要部份: (i) a Main Stadium; 一個主場館; (ii) a Public Sports Ground; 一個公眾運動場; (iii) an Indoor Sports Centre; and 一個室內體育館;及 (iv) other
ancillary/supporting facilities such as car parks, retail, food and beverage
outlets, an office building and a hotel. 其他附屬/配套設施,如停車場、零售和餐飲店鋪、辦公大樓和酒店。 |
1. 一般條件
1.1 許可證持有人及任何從事工程項目的人士必須完全符合本許可證載列的全部條件。任何人士如有不符合本許可證的情況,可能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環評條例)(第499章)的規定,而當局可根據環評條例採取適當行動。
1.2 許可證持有人須經常確保完全符合現行法例的規定,包括但不限於《空氣污染管制條例 》(第311章)、《廢物處置條例》(第354章)、《水污染管制條例》(第358章)及《噪音管制條例》(第400章)。本許可證本身不會就根據任何法例提起的法律程序構成任何抗辯理由,或根據任何法例默示任何批准。
1.3 許可證持有人須印製本許可證的複本,連同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及本許可證A部所述文件,以供署長或獲授權人員任何時間內在本許可證所涵蓋的所有工地/辦事處查閱。凡提述本許可證,須包括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及登記冊內的相關文件。
1.4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本許可證的一份複本交予有關工地的負責人,並確保這些人士完全明白本許可證的所有條件與規定。工地是指建造工程項目的工地,下文所提及的工地亦屬同一意思。
1.5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工地的所有車輛進出口或一處方便地點,顯眼地展示本許可證的複本,以供公眾在任何時間內閱覽。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在這些地點展示關於本許可證(包括任何經修訂的許可證)的最新資料。許可證持有人如交回許可證的部分或全部,必須把其送交署長的通知書,在備有原有許可證的各處相同地點展示。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許可證必須從工程項目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1.6 許可證持有人須依據本許可證B部的工程項目說明,建造及營辨工程項目。
1.7 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工程項目按照下述資料設計、建造及營辦:獲批准的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204/2017)所說明的資料及相關建議;環境許可證的申請文件(申請書編號:AEP-544/2017);登記冊內的其他相關文件;本許可證所說明的資料及緩解措施;根據本許可證內載的條件須向署長存放或獲署長批准的提交文件所建議的緩解措施;以及在工程項目各階段進行的持續監察及監測工作所建議的緩解措施。登記冊文件所述建議如沒有在本許可證明確表示,則仍須實施這些建議,除非獲本許可證明確豁除或另行獲署長同意。
1.8 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及存放的文件,須在接獲署長的意見(如有者)後1個月內(除非署長另行指定),根據署長的意見加以修正及重新提交。
1.9 所有提交署長並獲批准的文件、所有提交署長存放而沒有收到署長意見的文件、或根據本許可證提交並已依照署長的意見作出修訂的所有文件,將詮釋為本許可證C部所說的許可證條件的一部分。對提交文件所作的任何修訂,均須獲得署長的書面批准,或符合有關許可證條件所述。凡與所提交的文件有不符合的情況,均可能構成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條例》。所有提交文件或提交文件的任何修訂本,均須由下文條件第2.2及2.5項所述的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然後才按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提交。
1.10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公開給公眾人士知道,方法是把有關文件複本存放於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或署長指定的任何其他地方,或署長指定的任何互聯網網站,或署長指定的任何方法,以供公眾查閱。因此,許可證持有人須提供足夠數量的複本。
1.11 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提交的所有文件,須親身送交或以掛號方式郵寄至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現址為:香港灣仔軒尼詩道130號修頓中心27樓)。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的電子版本,均須以超文本標示語言(HTML)(第4.0或較後版本)和便攜式文件格式(PDF)(第1.3或較後版本)製作,除非另獲署長同意,並須與硬複本同時提交。
1.12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展開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前最少1個月以書面方式把工程項目建造工程的展開日期通知署長。建造工程的展開日期如有任何更改,許可證持有人必須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署長。
1.13 為執行本許可證,「建造工程的展開」不包括有關工地清理和預備工程,或署長同意的其他工程。
1.14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開始營辦工程項目前最少1個月以書面方式把工程項目開始營辦的日期通知署長。開始營辦的日期如有任何更改,許可證持有人須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署長。
2. 特定條件
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須提交的文件及採取的措施
聘用環境小組
2.1 除非署長另行批准,否則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展開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前最少1個月聘用一個全職駐工地的環境小組。環境小組須由許可證持有人的工程師代表直接監督,且不得與工程項目的承辦商或獨立環境查核人有任何聯繫。許可證持有人須提供工地辦事處予環境小組使用。環境小組須由一名全職駐工地的環境小組組長帶領。環境小組組長須在環境監察及審核(「環監」)或環境管理方面至少有7年經驗。
2.2 環境小組及環境小組組長須負責:
(i)
按工程項目的環監手冊內載的環監規定,執行環監計劃;
(ii)
核證永久及臨時工程在環境上的可接受程度、相關的設計圖則和根據環監手冊及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
(iii)
進行實地視察,以便就工程項目的環監手冊內載的環境緩解措施審核承辦商的工地行為及工作方法,並採取積極行動預防產生環境問題;
(iv)
在發生可能會影響獲批准的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 AEIAR-204/2017)的建議及本許可證的符合情況的每宗事件、每種情況或每次情況變化後1個工作天內通知獨立環境查核人;以及
(v)
保存一本記錄冊,同時記載任何類似事件、情況或情況變化。存放記錄冊的地方,須可供協助督導執行獲批准的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 AEIAR-204/2017)的建議及本許可證的所有人士、署長或獲授權人員隨時查閱。
2.3 環境小組組長如未能在記錄冊保存記錄、未能執行環監手冊或本許可證所列明的環境小組組長職務,署長有權以書面要求許可證持有人撤換環境小組組長。許可證持有人如未能安排人選替補,或在聘用新環境小組組長後仍未能在記錄冊保存同期的記錄,或會導致許可證遭暫時吊銷、取消或更改。
聘用獨立環境查核人
2.4 除非署長另行批准,否則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展開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前最少1個月聘用一名獨立環境查核人及其支援小組。獨立環境查核人及其支援小組不得與工程項目的工程師代表、承辦商或環境小組有任何相聯繫。獨立環境查核人須經署長批准,才可獲許可證持有人聘用。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在環監或環境管理方面至少有7年經驗。
2.5 獨立環境查核人須直接向署長報告及執行環監手冊及本許可證所列明的職務,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各項:
(i)
審核整體環監工作的表現,包括執行所有環境緩解措施及現場的監察工作;
(ii)
核實永久及臨時工程在環境上的可接受程度、相關的設計圖則和根據環監手冊及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
(iii)
核實本許可證條件第2.2(v)項所述的記錄冊;
(iv)
在每次出現情況變化、與違反環境法例相關的緊急事件(例如與工程項目相關的非法棄置及堆填)或不遵行(包括懷疑不遵行的情況)獲批准的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204/2017)的建議(例如施工方法、緩解措施及環境標準)、環監手冊及本許可證的情況,而該等情況可能會妨礙工程項目所造成不良環境影響的監察或控制工作,須在接獲環境小組組長通知或獨立環境查核人及其支援小組確定情況後1個工作天內以傳真或電郵方式通知署長。為執行本條件,許可證持有人的通知等同獨立環境查核人的通知;
(v)
與署長密切聯繫;
(vi)
陪同署長進行實地視察,並按要求就環境問題提供客觀及專業意見;以及
(vii)
分配適當資源,包括所需的專業支援,以執行本許可證及環監手冊規定的各項職責。
2.6 如署長認為獨立環境查核人未能執行環監手冊或本許可證所列明的獨立環境查核人職務,署長可以書面要求許可證持有人撤換獨立環境查核人。如未能按指示撤換獨立環境查核人,或在聘用新獨立環境查核人後仍未能按本許可證條件第2.5(iv)項規定通知署長有關情況,則或會導致許可證遭暫時吊銷、取消或更改。
聘用註冊園境師
2.7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展開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前最少1個月聘用一名註冊園境師,進行景觀方面的相關工作,包括但不限於審核景觀影響緩解措施的實施情況,以確保符合獲批准的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 AEIAR-204/2017)載述的建議,以及核實按本許可證條件第2.10及2.11項規定須就工程項目提交的文件。註冊園境師的資格及經驗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
提交管理架構
2.8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展開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前最少1個月把以下資料(包括至少一份組織圖、負責人的姓名及聯絡資料),以書面通知署長:
(i)
主要建造公司及/或以任何形式與工程項目建造工程相關的合營企業的管理架構;
(ii)
環境小組的管理架構;以及
(iii)
獨立環境查核人及其支援小組的管理架構。
社區聯絡電話熱線
2.9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設立一條電話熱線,並在施工期間運作該熱線,藉以處理投訴、收集意見、建議或供市民索取資料。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最少2星期通知署長電話熱線的設立日期及聯絡資料。電話熱線的聯絡資料,須透過由許可證持有人按本許可證條件第4.2項的說明所設立的特定網站供公眾閱覽。
提交景觀及視覺影響緩解計劃
2.10 除非另獲署長批准,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展開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前最少1個月,把景觀及視覺影響緩解計劃的5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提交署長批准。景觀及視覺影響緩解計劃須包括工程項目所需要的景觀及視覺影響緩解措施的詳情、實施計劃、保養及管理時間表,以及按合適比例繪畫的圖則。
2.11 如景觀及視覺影響緩解計劃內的景觀及視覺緩解措施有任何更改(例如因按《城市規劃條例》所提交的文件而引起的更改),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實施任何更改前至少1個月,把更新景觀及視覺影響緩解計劃(新景觀及視覺影響緩解計劃)的5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提交署長批准。新景觀及視覺影響緩解計劃須清楚顯示擬作出的更改。景觀及視覺影響緩解計劃或新景觀及視覺影響緩解計劃在提交署長前,須由註冊園境師及環境小組組長核證,並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符合獲批准的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204/2017)中有關景觀及視覺影響緩解措施的資料及建議以及批准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204/2017)條件中有關栽種及園景設計的要求,除非另獲署長批准。景觀及視覺影響緩解計劃或新景觀及視覺影響緩解計劃建議的所有景觀及視覺影響緩解措施,必須徹底執行。如署長要求,許可證持有人須提交景觀及視覺影響緩解計劃或新景觀及視覺影響緩解計劃的額外複本。
2.12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景觀及視覺影響緩解計劃或任何新景觀及視覺影響緩解計劃內有關載列於批准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204/2017)條件中栽種及園景設計要求的部分,根據本許可證條件第2.11項由註冊園境師及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並諮詢環境諮詢委員會(環諮會)的意見,然後才提交署長批准。
提交草地管理計劃
2.13 除非另獲署長批准,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展開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前最少1個月,把草地管理計劃的5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提交署長批准。草地管理計劃須包括工程項目有關草地管理的詳情、實施計劃、保養及管理時間表,以及按合適比例繪畫的圖則。
2.14 如草地管理計劃有任何更改,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實施任何更改前至少1個月,把更新草地管理計劃(新草地管理計劃)的5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提交署長批准。新草地管理計劃須清楚顯示擬作出的更改。草地管理計劃或新草地管理計劃在提交署長前,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並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符合批准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204/2017)條件中有關草地管理的要求,除非另獲署長批准。草地管理計劃或新草地管理計劃建議的所有措施必須徹底執行。如署長要求,許可證持有人須提交草地管理計劃或新草地管理計劃的額外複本。
2.15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草地管理計劃或任何新草地管理計劃,根據本許可證條件第2.14項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並諮詢環諮會的意見,然後才提交署長批准。
提交空氣質素管理計劃
2.16 除非另獲署長批准,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展開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前最少1個月把空氣質素管理計劃第一部分及空氣質素管理計劃第二部分的3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提交署長批准。空氣質素管理計劃第一部分須包括工程項目所需要的空氣質素緩解措施的詳情、實施計劃、保養及管理時間表。空氣質素管理計劃第二部分須包括運用及實施最好的切實可行方法,以為啟德體育園設施使用者提高空氣質素。
2.17 如空氣質素管理計劃第一部分的空氣質素緩解措施有任何更改,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實施任何更改前至少1個月,把更新空氣質素管理計劃第一部分(新空氣質素管理計劃第一部分)的3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提交署長批准。新空氣質素管理計劃第一部分須清楚顯示擬作出的更改。空氣質素管理計劃第一部分或新空氣質素管理計劃第一部分在提交署長前,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並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符合獲批准的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204/2017)中有關空氣質素緩解措施的資料及建議以及批准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204/2017)條件中有關設立電動車充電設施的要求,除非另獲署長批准。空氣質素管理計劃第一部分或新空氣質素管理計劃第一部分建議的所有緩解措施必須徹底執行。如署長要求,許可證持有人須提交空氣質素管理計劃第一部分或新空氣質素管理計劃第一部分的額外複本。
2.18 如空氣質素管理計劃第二部分的最好的切實可行方法有任何更改,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實施任何更改前至少1個月,把更新空氣質素管理計劃第二部分(新空氣質素管理計劃第二部分)的3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提交署長批准。新空氣質素管理計劃第二部分須清楚顯示擬作出的更改。空氣質素管理計劃第二部分或新空氣質素管理計劃第二部分在提交署長前,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並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符合批准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204/2017)條件中有關運用及實施最好的切實可行方法以為啟德體育園設施使用者提高空氣質素的要求。空氣質素管理計劃第二部分或新空氣質素管理計劃第二部分建議的所有最好的切實可行方法必須徹底執行。如署長要求,許可證持有人須提交空氣質素管理計劃第二部分或新空氣質素管理計劃第二部分的額外複本。
提交噪音緩解計劃
2.19 除非另獲署長批准,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展開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前最少1個月向署長存放噪音緩解計劃的3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噪音緩解計劃須包括工程項目所需要的噪音緩解措施的詳情、實施計劃、保養及管理時間表。
2.20 如計劃的噪音緩解措施有任何更改,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實施任何更改前至少1個月,向署長存放更新的噪音緩解計劃(新噪音緩解計劃)的3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新噪音緩解計劃須清楚顯示擬作出的更改。噪音緩解計劃在提交署長前,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並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符合獲批准的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204/2017)中有關噪音緩解措施的資料及建議,除非另獲署長批准。噪音緩解計劃或新噪音緩解計劃建議的所有噪音緩解措施必須徹底執行。如署長要求,許可證持有人須提交噪音緩解計劃或新噪音緩解計劃的額外複本。
提交雨水地表徑流循環再用管理計劃
2.21 如主場館或公眾運動場使用天然草坪為預設比賽場地,除非另獲署長批准,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展開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前最少1個月向署長存放雨水地表徑流循環再用管理計劃的3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雨水地表徑流循環再用管理計劃須包括工程項目所需要的水質緩解措施的詳情、實施計劃、保養及管理時間表。
2.22 如計劃的水質緩解措施有任何更改,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實施任何更改前至少1個月,向署長存放更新的雨水地表徑流循環再用管理計劃(新雨水地表徑流循環再用管理計劃)的3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新雨水地表徑流循環再用管理計劃須清楚顯示擬作出的更改。雨水地表徑流循環再用管理計劃或任何新雨水地表徑流循環再用管理計劃在提交署長前,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並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符合獲批准的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204/2017)中有關水質緩解措施的資料及建議,除非另獲署長批准。雨水地表徑流循環再用管理計劃或新雨水地表徑流循環再用管理計劃建議的所有緩解措施必須徹底執行。如署長要求,許可證持有人須提交雨水地表徑流循環再用管理計劃或新雨水地表徑流循環再用管理計劃的額外複本。
在工程項目施工期間須採取的措施
以躉船運載拆建物料
2.23 除非另獲署長批准,本工程項目所產生的拆建物料,如以躉船運載,必須使用現有的啟德跑道躉船轉運站運載。
3. 環境監察及審核規定
3.1 環監計劃須按照工程項目環監手冊(登記冊編號:AEIAR-204/2017)所載的程序及規定執行。計劃如有任何重大更改,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提出充份理由,並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環監手冊所載的相關規定,而且在執行前須事先獲署長批准。
3.2 許可證持有人須按照環監手冊所載的規定,透過以下方法進行取樣、測量及所需的補救行動:
(a)
進行環境基線監測;
(b)
進行影響監測;
(c)
如超逾環監手冊內指定的標準,則按照環監手冊(登記冊編號:AEIAR-204/2017)內的事件 / 行動計劃所訂明的時限或署長所同意的時限,執行事件
/ 行動計劃所說明的補救行動;以及
(d)
在收集數據或完成補救行動3個工作天內,須記錄及備存所有參數的詳情,用作擬備及提交每月環監報告,並備妥有關資料以供在工地查閱。
3.3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展開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前最少2個星期向署長提交基線監測報告的3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提交文件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環監手冊所載的規定,然後才提交署長。如署長要求,則須提交文件的額外複本。
3.4 在每個提交報告的月份結束後10個工作天內,許可證持有人須向署長提交每月環監報告的3
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每月環監報告須包括所有不符合獲批准的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204/2017)的建議或本許可證情況的摘要。提交的文件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環監手冊所載的規定,然後才提交署長。如署長要求,則須提交文件的額外複本。
3.5 根據本許可證提交的所有環監數據,均須有效及真實無誤。
4. 環監資料的電子匯報
4.1 為方便公眾透過環評條例互聯網網站及在環評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查閱基線監測報告及每月環監報告,以超文本標示語言 (HTML)(第4.0或較後版本)及便攜式文件格式(PDF) (第1.3或較後版本)製作的報告的電子版本,除非另獲署長同意,須與本許可證條件第3.3及3.4項所說明的硬複本同時提交。關於HTML的版本方面,可與報告各節及小節作出超文本連結的目錄須在文件開端加入。報告內各類圖表須在載有相關資料的正文內作出超文本連結。除非另獲署長同意,報告內所有圖形均須以交錯存取的GIF格式制定。報告的電子版本內容,必須與硬複本的內容一致。
4.2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建造工程展開後1個月內,設立特定網站存放環境監察數據及工程項目資料,並以書面通知署長網址所在。上文條件第4.1項說明的所有環境監察結果及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所有文件,均須盡快透過上述特定網站供公眾查閱覽,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遲於有關環境監察數據收集或可供閱覽後的2個星期,除非另獲署長同意。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整個建造期及上載最後環監報告後的2個月內,或另獲署長同意,維持該特定網站,供公眾人士查閱環境監察的數據及報告。
4.3 上文條件第4.2項說明的互聯網網站,必須方便用戶使用,讓公眾容易接達環境監察數據及工程項目資料,包括工程項目的環評報告、環境許可證及工程項目簡介。除非另獲署長同意,互聯網網站須提供下述功能:
(a) 接達在建造工程展開後所收集的全部環境監察數據,以及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所有文件;
(b) 按日期搜尋;
(c) 按監察數據類別搜尋;以及
(d) 在搜尋後與相關的監察數據作出超文本連結。
註:
1. 本許可證共有3部,即A部
(許可證主要部分);B部 (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及C部
(許可證條件)。任何援引本許可證的人士須就環評條例的法律含意徵詢獨立法律意見,下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
2. 如違反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徵得環境局局長的同意後可勒令停止相關工程,直至許可證持有人為所造成的環境損害採取補救行動為止。在此情況下,許可證持有人未經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同意,不得進行任何相關工程。
3. 許可證持有人可根據環評條例第13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更改本許可證的條件。許可證持有人須將經修改的許可證替換在工程項目工地內展示的原有許可證。
4. 承擔指定工程項目整項或部分工程的責任的人,在承擔責任之前,可根據環評條例第12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新的環境許可證。
5. 根據環評條例第14條的規定,署長可在環境局局長的同意下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本許可證。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許可證必須從工程項目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6. 如果本許可證在工程項目建造或營辦期間取消或交回,則在繼續進行工程項目之前,必須先根據環評條例規定取得另一份環境許可證。根據環評條例第26(1)條的規定,任何人在沒有有效環境許可證的情況下建造或營辦環評條例附表2第I部所列明的指定工程項目,即屬犯罪。
7. 如任何人在違反本許可證的條件下建造或營辦工程項目,根據環評條例,即屬犯罪-
(i) 一經循公訴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罰款200萬元及監禁6個月;
(ii) 一經循公訴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500萬元及監禁2年;
(iii) 一經循簡易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iv)
一經循簡易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1年;及
(v)
在任何情況下如該罪行屬連續性質,法院或裁判官可就其信納該罪行持續的每天另處罰款10,000元。
8. 許可證持有人可在接獲本許可證後30天內,根據環評條例第17條就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提出上訴。
9. 上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欲知有關詳情,許可證持有人須參閱環評條例及徵詢獨立法律意見。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544/2017
環境許可證編號:EP-544/2017
| 圖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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