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578/2020
環境許可證編號EP-578/2020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CHAPTER 499)
SECTION 10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第499章)
第10條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CONSTRUCT
AND OPERATE
A DESIGNATED PROJECT
建造及營辦指定工程項目的環境許可證
A部 (許可證主要部分)
Pursuant to Section 10 of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EIAO), the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e
Director) grants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the Drainage Services Department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Holder”) to
construct and operate the designated project described in Part
B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specified in Part C.
The issue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is based on the documents, approvals or
permissions described below:
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環評條例) 第10條的規定,環境保護署署長(署長)將本環境許可證批予渠務署 (下稱“許可證持有人”) 以建造及營辦B部 所說明的指定工程項目,但須遵守C部 所列明的條件。本環境許可證的發出,乃以下表所列的文件、批准或許可作為根據﹕
Application
No. 申請書編號 |
AEP-578/2020 |
Document in the Register: 登記冊上的文件: |
(1)
Improvement of Yuen Long Town Nullah (Town
Centre Section) (Register
No. AEIAR-223/2020) : -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EIA) Report [Here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EIA Report”] -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and Audit (EM&A) Manual [Here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EM&A Manual”] -
Executive Summary 元朗市明渠改善工程(市區中心段) (登記冊編號:AEIAR-223/2020): -
環境影響評估報告 [下稱“環評報告”] -
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 [下稱“環監手冊”] -
行政摘要 (2) The Director’s letter of approval of the EIA Report dated 31 July 2020
(Reference : Ax(1) to EP2/N6/F/155) 署長於2020年7月31 日發出批准環評報告的信件 (檔案編號:Ax(1) to EP2/N6/F/155) (3) Application
for Environmental Permit submitted on 20 August 2020 (Application No. AEP-578/2020) 於2020年8月20日 提交的環境許可證申請文件 (申請書編號: AEP-578/2020) |
17 September 2020
2020年9月 17日
Date 日期 |
|
(LAU Chi Fai, Stanley) Acting
Principal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Officer for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環境保護署署長 (署理首席環境保護主任 劉志輝 代行) |
PART B (DESCRIP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
B部
(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Hereunder is the
descrip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mentioned in Part A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下列為本環境許可證 (下稱“許可證”) A部 所提述的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Titl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名稱 |
Improvement of Yuen Long Town Nullah (Town Centre Section) [This designated project is here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roject”] 元朗市明渠改善工程 (市區中心段) [本指定工程項目下稱 “工程項目”] |
Nature of Designated Project |
(1) Construction of a dry weather flow pumping station with an installed
capacity of more than 2,000 m3 per day and a boundary which is
less than 150 m from existing residential areas. (2) Construction of dry weather
flow interceptors which discharge into an area which is less than 300m from
the nearest boundary of sites of special scientific interest and conservation
area. (1) 建造一個旱季污水泵水站,而其裝置的泵水能力超過每天2,000立方米,且其一條界線距離一個現有的住宅區的最近界線少於150米。 (2) 建造旱季截流裝置,而該工程排水入一個地區,該地區距離現有的具有特別科學價值的地點及自然保育區的最近界線少於300 米。 |
Loca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地點 |
The Project is located at Yuen Long Town Nullah
(Town Centre Section). The location of the Project is shown in Figure 1 of this Permit 工程項目位於元朗市明渠(市區中心段)。工程項目的位置載於本許可證圖1。 |
Scale and Scop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規模和範圍 |
The Project includes: -
Construction of dry weather flow interceptors
along and within the Yuen Long Town Nullah; -
Construction of continuous u-channels
adjacent to either side of the retaining walls; -
Construction of a dry weather flow pumping station with capacity of
18,000 m3/day; and -
Laying twin rising mains of approximately
400m long to convey the intercepted dry weather flow to the Yuen Long
Effluent Polishing Plant (upgraded from the existing Yuen Long Sewage
Treatment Works). 工程項目包括: -
沿元朗市明渠內建造旱季污水截流系統; -
於元朗市明渠兩側的擋土牆附近興建U 形截流管道; -
建造一個每日18,000
立方米處理能力的旱季污水泵房;以及 -
鋪設兩條約400 米長的壓力管道,將截獲的旱季流輸送到元朗淨水設施(將由現有的元朗污水處理廠升級而成)。 |
一般條件
1.1 許可證持有人及任何建造或營辦工程項目的人士必須完全符合本許可證載列的全部條件。任何人士如有不符合本許可證的情況,可能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環評條例)(第499章)的規定,而當局可根據環評條例採取適當行動。
1.2 許可證持有人及任何建造或營辦工程項目的人士須確保完全符合現行法例的規定,包括但不限於《噪音管制條例》(第400章)、《空氣污染管制條例 》(第311章)、《水污染管制條例》(第358章)、《海上傾倒物料條例》(第466章)及《廢物處置條例》(第354章)。本許可證本身不會就根據任何法例提出的法律程序構成任何抗辯理由,或根據任何法例默示任何批准。
1.3 許可證持有人須印製本許可證的複本,連同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及本許可證A部所述文件,以供署長或獲授權人員任何時間內在本許可證所涵蓋的所有工地查閱。凡提述本許可證,須包括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及登記冊內的相關文件。
1.4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本許可證的一份複本交予有關工地的負責人,並確保這些人士完全明白本許可證的所有條件與規定。工地是指建造及營辦工程項目的工地,下文所提及的工地亦屬同一意思。
1.5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建造工地的所有車輛進出口或一處方便地點,顯眼地展示本許可證的複本,以供公眾在任何時間內閱覽。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在這些地點展示關於本許可證(包括任何經修訂的許可證)的最新資料。許可證持有人如交回本許可證的部分或全部,必須把其送交署長的通知書,在備有原有許可證的各處相同地點展示。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許可證必須從建造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1.6 許可證持有人及任何建造或營辦工程項目的人士須依據本許可證B部的工程項目說明,建造及營辦本工程項目。
1.7 許可證持有人及任何建造或營辦工程項目的人士須確保工程項目按照下述資料設計、建造及營辦:核准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223/2020)所說明的資料及相關建議;環境許可證的申請文件;登記冊內的其他相關文件;本許可證所說明的資料及緩解措施;根據本許可證內載的條件須提交予署長存放或獲署長批准的文件所建議的緩解措施;以及在工程項目各階段進行的持續監察及監測工作所建議的緩解措施。登記冊文件所述建議如沒有在本許可證明確表示,則仍須實施這些建議,除非獲本許可證明確豁除或另獲署長同意。
1.8 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須在接獲署長的意見(如有者)後1個月內或署長另行指定的期限內,根據署長的意見加以修正及重新提交。
1.9 所有提交署長並獲批准的文件、所有提交署長存放而沒有收到署長意見的文件或根據本許可證提交並已依照署長的意見作出修訂的所有文件,將詮釋為本許可證C部所說明的許可證條件的一部分。對提交文件所作的任何修訂,均須獲得署長的書面批准,或符合有關許可證條件所述。凡與所提交的文件有不符合的情況,均可能構成違反環評條例(第499章)。所有提交文件或提交文件的任何修訂本,均須按下文條件第2.1及2.2項所述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然後才按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提交。
1.10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公開給公眾人士知道,方法是把有關文件複本存放於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或署長指定的任何其他地方,或署長指定的任何互聯網網站,或署長指定的任何方法,以供公眾查閱。為此,許可證持有人須提供足夠數量的複本。
1.11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本許可證條件所列明的時間內,提交及/或存放所有文件。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提交的所有文件,須親身送交或以掛號方式郵寄至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現址為:香港灣仔軒尼詩道130號修頓中心27樓)。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的電子版本,均須以超文本標示語言(HTML)(第4.0或較後版本)和便攜式文件格式(PDF)(第1.3或較後版本)製作,除非另獲署長同意,電子版本須與硬複本同時提交。
1.12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建造工程展開前最少2個月,以書面方式把工程項目建造工程的展開日期通知署長。建造工程的展開日期如有任何更改,許可證持有人必須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署長。
1.13 為執行本許可證,「建造工程的展開」不包括有關工地清理和預備的工程,或署長同意的其他工程。
特定條件
2.
工程項目施工前須聘用的人員或提交的文件
聘用環境小組
2.1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最少3個月成立一個環境小組。環境小組不得與工程項目的承辦商或獨立環境查核人有任何關聯。環境小組須由一名環境小組組長帶領,並須獲相關的專家支援,當中包括屬於環境小組成員的註冊園境師,以進行有關景觀方面的工程,包括但不限於審核緩解措施,以確保符合核准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223/2020)載述的建議,以及核證按條件第2.6項的規定就工程項目提交的文件。環境小組組長須在環境監察及審核(環監)或環境管理方面至少有7年經驗。環境小組及環境小組組長須按工程項目的環監手冊內載的環監規定執行環監計劃。環境小組組長須保存一本記錄冊,即時記載可能會影響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223/2020)的建議及本許可證的符合情況的每宗事件、每種情況或每次情況變化。環境小組組長須在發生任何該類事件、情況或情況變化後1個工作天內通知獨立環境查核人。環境小組組長的記錄冊須加以保存,以供協助督導執行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223/2020)的建議及本許可證的所有人士、署長或獲授權人員隨時查閱。環境小組組長如未能在記錄冊保存記錄、未能執行環監手冊所列明的環境小組組長職務或未能符合本條件的規定,署長有權藉書面通知要求許可證持有人撤換環境小組組長。許可證持有人如未能安排人選替補,或在聘用新環境小組組長後仍未能在記錄冊保存即時記錄,或會導致本許可證遭暫時吊銷、取消或更改。
聘用獨立環境查核人
2.2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最少3個月聘用一名獨立環境查核人。獨立環境查核人不得與工程項目的承辦商或環境小組有任何關聯,而該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在環監或環境管理方面至少有7年經驗。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執行環監手冊所列明的職務,以及審核整體環監工作的表現,包括實施所有環境緩解措施、提交環監手冊所規定的文件,以及提交本許可證所要求的任何其他文件。此外,獨立環境查核人須負責核實永久及臨時工程在環境上的可接受程度、相關的設計圖則和根據本許可證提交的文件,並須核實本許可證條件第2.1項所述的記錄冊。在每次出現情況變化或不符合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223/2020)的建議及本許可證的情況,而可能會妨礙對工程項目所造成的不良環境影響作出監察或控制時,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在接獲環境小組組長通知後1個工作天內以傳真或電郵方式通知署長。獨立環境查核人如未能通知署長有關情況、未能執行環監手冊所列明的獨立環境查核人職務或未能符合本條件的規定,署長可藉書面通知要求許可證持有人撤換獨立環境查核人。如未能按指示撤換獨立環境查核人,或在聘用新獨立環境查核人後仍未能通知署長有關情況,則或會導致許可證遭暫時吊銷、取消或更改。為執行本條件,許可證持有人的通知等同獨立環境查核人的通知。
提交環境許可證文件提交時間表
2.3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最少提早1個月,向署長提交為符合本許可證所載的提交文件規定的環境許可證文件提交時間表,並須在根據本許可證條件第6.4項提交的每月環境監察及審核(環監)報告內,匯報完成提交規定的進度。倘若已提交的環境許可證文件提交時間表的內容其後有任何更改,許可證持有人須在提交文件的預定提交日期前至少提早 2 個星期,就有關更改以書面通知署長。環境許可證文件提交時間表或該時間表其後的任何更改,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然後才按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提交。
提交管理架構
2.4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最少1個月,把為工程項目而聘用的主要建造公司及/或任何形式的合營企業的管理架構以書面方式通知署長。有關資料須至少包括一份組織圖、負責人的姓名及聯絡資料。
提交更新的環境監察及審核(環監)手冊
2.5
許可證持有人須按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223/2020)所說明的資料及建議,並考慮到在工程項目施工前可能改變的任何具體工地狀況,更新環監手冊,以加入更新的環監規定。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最少2個月,向署長提交更新的環監手冊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以供審批。更新的環監手冊須包括但不限於:
(i)
水質監測計劃,藉以檢測可能對工程項目範圍和直接受工程項目建造工程影響的下游地區所造成的不良水質影響。有關本許可證條件第3.1項所述的明渠挖掘工程,該水質監測計劃須詳列監測位置、監測次數、需要監測的參數,以及在旱季出現暴雨的情況下為確保水質不會受到不良影響須採取的額外措施;以及
(ii)
水質監測的事件/行動計劃。
更新的環監手冊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符合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223/2020)的資料及建議,並已考慮到有關工程項目最新工地狀況的任何具體規定。按本條件批准的更新的環監手冊所建議的各項措施,均須根據更新的環監手冊所載的規定及時間表全面和妥善地執行。按本條件核准的環監手冊,下文稱為「更新的環監手冊」。
提交景觀及視覺影響緩解計劃
2.6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最少1個月或署長另行批准的時間,把景觀及視覺影響緩解計劃(緩解計劃)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存放於署長處。緩解計劃須包括景觀及視覺影響緩解措施的設計詳情、建議、實施計劃、保養及管理時間表,以及採用1:1 000的比例或署長同意的其他合適比例繪畫的圖則。緩解計劃亦須包括以列表形式擬備的實施一覽表,清楚列明將會實施的緩解措施、實施者、地點、時間,以及實施緩解措施時須達到的環境表現規定。如核准緩解計劃內的景觀及視覺影響緩解措施有任何更改,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實施有關更改前最少1個月,提交更新的緩解計劃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清楚顯示擬議更改。緩解計劃或任何更新的緩解計劃須由根據條件第2.1項聘用的註冊園境師及環境小組組長核證,並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符合核准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223/2020)所載有關景觀及視覺影響緩解措施的資料和建議,或符合署長另行批准的規定,然後才提交署長。緩解計劃或任何更新的緩解計劃所建議的所有景觀及視覺影響緩解措施均須全面予以執行。許可證持有人須按要求向署長提供緩解計劃或任何更新的緩解計劃的額外複本。
3.
工程項目施工期間須採取的措施
緩解水質影響的措施
3.1
明渠的挖掘工程只可以在旱季(即11月至翌年3月)進行,但如另獲署長同意則除外。
緩解生態影響的措施
3.2
為盡量減少對濕地緩衝區和濕地保育區內的濕地生境,以及相關的過冬水鳥和依賴濕地生存的物種的滋擾,壓力管道的建造工程只可以在旱季(即11月至翌年3月)以外的時間進行,但如另獲署長同意則除外。
4.
工程項目開始營辦前須提交的文件
提交營辦階段緊急應變計劃
4.1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開始營辦前最少1個月向署長提交營辦階段緊急應變計劃,以供審批。緊急應變計劃須詳列在旱季污水截流系統發生故障時的緊急安排。
5.
工程項目營辦期間須採取的措施
緩解氣味影響的措施
5.1 為盡量減低工程項目營辦期間的氣味影響,須實施下列緩解措施:
(i)
旱季污水泵房須密封於建築物結構內,並保持負壓狀態;以及
(ii)
旱季污水泵房須配備除味裝置,該裝置須使用活性碳或其他同等除味技術,並具備至少99.5%的除味效能。除味裝置須定期予以妥善保養,以確保其效能。
6.
環境監察及審核(環監)規定
6.1
許可證持有人須按本許可證條件第2.5項下更新的環監手冊所載的程序及規定執行環監計劃。環監的規定或計劃如有更改或計劃如終止,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提出理據並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更新的環監手冊所載的資料及規定,然後才提交署長批准。
6.2
許可證持有人須按照更新的環監手冊所載的規定,透過以下方式進行取樣、測量及所需的補救行動:
(i)
進行環境基線監測;
(ii)
進行影響監測;
(iii)
如超逾更新的環監手冊內指定的標準,則按照更新的環監手冊內的事件/行動計劃所訂明的時限或署長所同意的時限,執行事件/行動計劃所說明的補救行動;以及
(iv)
在收集數據或完成補救行動後3個工作天內,須記錄及備存上文(i)至(iii)項所有參數的詳情,用作擬備及提交每月環監報告,並備妥有關資料以供在工地查閱。
6.3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展開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最少2個星期向署長提交基線監測報告的1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提交文件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更新的環監手冊所載的規定,然後才提交署長。如署長要求,則須提交基線監測報告的額外複本。
6.4
在每個提交報告的月份結束後10個工作天內,許可證持有人須向署長提交每月環監報告的1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每月環監報告須包括各項環境審核結果,以及在發生不符合(超出)環境質素表現規限(行動及極限水平)情況時所採取的行動、接獲有關違反環境法例的投訴及發生相關緊急事件的行政摘要。提交的報告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更新的環監手冊所載的規定,然後才提交署長。如署長要求,則須提交每月環監報告的額外複本。
6.5
根據本許可證提交的所有環監數據,均須有效及真實無誤。
6.6
基於公眾對工程項目的關注,為確保監察數據和結果具高透明度,許可證持有人須盡快把各項環境監察及審核數據和結果、本許可證規定的所有提交文件及各項表現測試數據和結果,透過按下文條件第7.2項由許可證持有人設立的特定網站供公眾閱覽,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遲於這些資料可供閱覽後的10個工作天。
7.
環監資料的電子匯報
7.1 為方便公眾透過環評條例互聯網網站及在環評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查閱基線監測報告及每月環監報告,以超文本標示語言(HTML)(第4.0或較後版本)及便攜式文件格式(PDF)(第1.3或較後版本)製作的報告的電子版本,除非另獲署長同意,須與上文條件第6.3及6.4項所說明的硬複本同時提交。關於HTML的版本方面,可與報告各節及小節作出超文本連結的目錄須在文件開端加入。報告內各類圖表須在載有相關資料的正文內作出超文本連結。除非另獲署長同意,報告內所有圖形均須以交錯存取的GIF, JPEG或PDF格式制定。報告的電子版本內容,必須與硬複本的內容一致。
7.2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後4個星期內,設立特定網站存放環境監察數據及工程項目資料,並以書面通知署長互聯網網址所在。除非另獲署長同意,上文條件第7.1項說明的所有環境監察數據,均須盡快透過上述特定互聯網網站供公眾閱覽,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遲於有關資料在收集或可供發放後的2個星期內上載至該特定網站。所有提交文件及圖則定稿,均須盡快透過該特定互聯網網站供公眾閱覽,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遲於有關提交文件及圖則獲署長核准或向署長存放後的2個星期,除非另獲署長同意。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整個施工期內及直至最後一份環監報告上載後2個月,或署長同意的其他期間,維持該特定網站,供公眾查閱有關環境監察數據及報告。
7.3 上文條件第7.2項說明的互聯網網站,必須方便用戶使用,讓公眾容易接達環境監察數據及工程項目資料,當中包括工程項目簡介、環評報告及環境許可證。除非另獲署長同意,互聯網網站須具備部件,提供下述功能:
(i)
接達建造工程展開後所收集的全部環境監察數據;
(ii)
按日期搜尋;
(iii) 按監察數據類別搜尋;以及
(iv)
在搜尋後與相關的監察數據作出超文本連結。
Notes:
註:
1. This
Permit consists of three parts, namely, Part A
(Main Permit), Part B (Descrip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 and Part C (Permit Conditions). Any person relying on this Permit should
obtain independent legal advice on the legal implications under the EIAO, and
the following notes are for general information only.
本許可證共有3部,即 A部 (許可證主要部分);B部 (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及C部 (許可證條件)。任何援引本許可證的人士須就環評條例的法律含意徵詢獨立法律意見,下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
2. If
there is a breach of any condition of this Permit, the Director or his
authorized officer may, with the consent of the Secretary
for the Environment, order the cessation of associated work until the
remedial action is taken in respect of the resultant environmental damage, and
in that case the Permit Holder shall not carry out any associated works without
the permission of the Director or his authorized officer.
如違反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徵得環境局局長的同意後可勒令停止相關工程,直至許可證持有人為所造成的環境損害採取補救行動為止。在此情況下,許可證持有人未經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同意,不得進行任何相關工程。
3. The
Permit Holder may apply under Section 13 of the EIAO to the Director for a
variation of the conditions of this Permit. The Permit Holder shall replace the
original permit displayed on the Project site by the amended permit.
許可證持有人可根據環評條例第13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更改本環境許可證的條件。許可證持有人須以經修改的許可證替換在工程項目工地內展示的原有許可證。
4. A
person who assumes the responsibility for the whole or a part of the Project
may, before he assumes responsibility of the Project, apply under Section 12 of
the EIAO to the Director for a further environmental permit.
承擔工程項目整項或部分工程的責任的人,在承擔責任之前,可根據環評條例第12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新的環境許可證。
5. Under
Section 14 of the EIAO, the Director may with the consent of the Secretary for the Environment, suspend, vary or
cancel this Permit. The suspended, varied or cancelled Permit shall be removed
from display at the Project site.
根據環評條例第14條的規定,署長可在取得環境局局長的同意下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本許可證。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許可證必須從工程項目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6. If
this Permit is cancelled or surrendered during construction or operation of the
Project, another environmental permit must be obtained under the EIAO before
the Project could be continued. It
is an offence under Section 26(1) of the EIAO to construct or operate a
designated project listed in Part I of Schedule 2 of
the EIAO without a valid environmental permit.
如果本許可證在工程項目建造或營辦期間取消或交回,則在繼續進行工程項目之前,必須先根據環評條例規定取得另一份環境許可證。根據環評條例第26(1)條的規定,任何人在沒有有效環境許可證的情況下建造或營辦環評條例附表2第1部所列明的指定工程項目,即屬犯罪。
7. Any
person who constructs or operates the Project contrary to the conditions in
this Permit, and is convicted of an offence under the EIAO, is liable:
(i)
on a first conviction on indictment to a fine of $2 million
and to imprisonment for
6 months;
(ii)
on a second or subsequent conviction on indictment to a
fine of $5 million and to imprisonment for 2 years;
(iii)
on a first summary conviction to a fine at level 6 and to
imprisonment for 6 months;
(iv)
on a second or subsequent summary conviction to a fine of
$1 million and to imprisonment for 1 year; and
(v)
in any case where
the offence is of a continuing nature, the court or magistrate may impose a
fine of $10,000 for each day on which he is satisfied the offence continued.
如任何人在違反本許可證的條件下建造或營辦工程項目,根據環評條例,即屬犯罪—
(i)
一經循公訴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罰款200萬元及監禁6個月;
(ii)
一經循公訴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500萬元及監禁2年;
(iii)
一經循簡易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iv)
一經循簡易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1年;以及
(v)
在任何情況下如該罪行屬持續性質,法院或裁判官可就其信納該罪行持續的每天另處罰款10,000元。
8. The
Permit Holder may appeal against any condition of this Permit under Section 17
of the EIAO within 30 days of receipt of this Permit.
許可證持有人可在接獲本許可證後30天內,根據環評條例第17條就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提出上訴。
9. The
Notes are for general reference only and that the Permit Holder should refer to
the EIAO for details and seek independent legal advice.
上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欲知有關詳情,許可證持有人須參閱環評條例及徵詢獨立法律意見。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578/2020
環境許可證編號 EP-578/2020
| 圖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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