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588/2021
環境許可證編號EP-588/2021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CHAPTER 499)
SECTION 10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第499章)
第10條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CONSTRUCT
AND OPERATE
A DESIGNATED PROJECT
建造及營辦指定工程項目的環境許可證
A部 (許可證主要部分)
Pursuant to Section 10 of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EIAO), the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e
Director) grants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the MTR Corporation Limited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Holder”) to
construct and operate the designated project described in Part
B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specified in Part C.
The issue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is based on the documents, approvals or permissions
described below:
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環評條例) 第10條的規定,環境保護署署長(署長)將本環境許可證批予香港鐵路有限公司 (下稱“許可證持有人”) 以建造及營辦B部 所說明的指定工程項目,但須遵守C部 所列明的條件。本環境許可證的發出,乃以下表所列的文件、批准或許可作為根據﹕
Application No. 申請書編號 |
AEP-588/2021 |
登記冊上的文件: |
(1)
Siu Ho Wan
Station and Siu Ho Wan Depot Replanning
Works (Register No. AEIAR-214/2017) : -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EIA) Report
[Here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EIA Report”] -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and Audit (EM&A) Manual [Here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EM&A Manual”] -
Executive
Summary 小蠔灣鐵路站及小蠔灣車廠重新規劃工程 (登記冊編號:AEIAR- 214/2017): -
環境影響評估報告 [下稱“環評報告”] -
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 [下稱“環監手冊”] -
行政摘要 (2)
The
Director’s letter of approval of the EIA Report dated 29 November 2017 (Reference: (22) in
EP2/N9/A/163 Pt.2) 署長於2017年11月 29 日發出批准環評報告的信件 (檔案編號:(22) in EP2/N9/A/163 Pt.2) (3) Application for
Environmental Permit submitted on 24 February 2021 (Application No. AEP-588/2021) 於2021年2月24日 提交的環境許可證申請文件
(申請書編號: AEP- 588/2021) |
22
March 2021
2021年3月 22 日
Date 日期 |
|
(Victor W.T. YEUNG) Acting Principal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Officer for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環境保護署署長 (署理首席環境保護主任楊維德代行) |
PART B (DESCRIP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
B部 (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Hereunder is the descrip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mentioned in Part A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下列為本環境許可證 (下稱“許可證”) A部 所提述的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Titl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名稱 |
Siu Ho Wan Station and Siu Ho Wan Depot Replanning Works [This
designated project is here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roject”] 小蠔灣鐵路站及小蠔灣車廠重新規劃工程 [本指定工程項目下稱 “工程項目”] |
Nature of Designated Project |
(1)
A railway and its associated stations; and 鐵路及其相聯車站;及 (2)
A railway depot. 鐵路車廠 |
Loca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地點 |
The
Project is located at Siu Ho Wan. The location of the Project is shown in Figure 1 of this Permit |
Scale and Scop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規模和範圍 |
The Project includes: -
Siu Ho Wan Depot (SHD) replanning works, within
the existing SHD boundary including construction of concrete slab over the
SHD to provide support for future SHD Topside Development; -
Construction of the new Siu Ho Wan Station (SHO) and
modification of the associated trackworks of the
existing Airport Express Line/Tung Chung Line; and -
Construction of other supporting facilities
including the western access, the local accesses and sewerage network outside
existing SHD boundary. 工程項目包括: -
於現時小蠔灣車廠邊界內進行的車廠重新規劃工程,當中包括建造混凝土樓板以支援小蠔灣車廠上蓋發展; -
建造新小蠔灣鐵路站及改動現有東涌綫及機場快綫的相關軌道;及 -
建造其他支援設施包括西面出入通道、區內出入通道及小蠔灣車廠邊界以外的污水網絡。 |
1. 一般條件
1.1 許可證持有人及任何建造或營辦工程項目的人士必須完全符合本許可證載列的全部條件。任何人士如有不符合本許可證的情況,可能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環評條例) (第499章) 的規定,而當局可根據環評條例採取適當行動。
1.2 許可證持有人及任何建造或營辦工程項目的人士須確保完全符合現行法例的規定,包括但不限於《噪音管制條例》(第400章) 、《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第311章)、《水污染管制條例》(第358章) 、《海上傾倒物料條例》(第466章) 及《廢物處置條例》(第354章)。本許可證本身不會就根據任何法例提出的法律程序構成任何抗辯理由,或根據任何法例默示任何批准。
1.3 許可證持有人須印製本許可證的複本,連同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及本許可證A部 所述文件,以供署長或獲授權人員任何時間內在本許可證所涵蓋的所有工地查閱。凡提述本許可證,須包括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及登記冊內的相關文件。
1.4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本許可證的一份複本交予有關工地的負責人,並確保這些人士完全明白本許可證的所有條件與規定。工地是指建造及營辦工程項目的工地,下文所提及的工地亦屬同一意思。
1.5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建造工地的所有車輛進出口或一處方便地點,顯眼地展示本許可證的複本,以供公眾在任何時間內閱覽。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在這些地點展示關於本許可證(包括任何經修訂的許可證)的最新資料。許可證持有人如交回本許可證的部分或全部,必須把其送交署長的通知書,在備有原有許可證的各處相同地點展示。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許可證必須從建造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1.6 許可證持有人及任何建造或營辦工程項目的人士須依據本許可證B部的工程項目說明,建造及營辦工程項目。
1.7 許可證持有人及任何建造或營辦工程項目的人士須確保工程項目按照下述資料設計、建造及營辦:核准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214/2017)所說明的資料及相關建議;環境許可證的申請文件;登記冊內的其他相關文件;本許可證所說明的資料及緩解措施;根據本許可證所載的條件須提交予署長存放或獲署長批准的文件所建議的緩解措施;以及在工程項目各階段進行的持續監察及監測工作所建議的緩解措施。登記冊文件所述建議如沒有在本許可證明確表示,則仍須實施這些建議,除非獲本許可證明確豁除或另獲署長同意。
1.8 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須在接獲署長的意見(如有者)後1個月內或署長另行指定的期限內,根據署長的意見加以修正及重新提交。
1.9 所有提交署長並獲批准的文件、所有提交署長存放而沒有收到署長意見的文件或根據本許可證提交並已依照署長的意見作出修訂的所有文件,將詮釋為本許可證C部 所說明的許可證條件的一部分。對提交文件所作的任何修訂,均須獲得署長的書面批准,或符合有關許可證條件所述。凡與所提交的文件有不符合的情況,均可能構成違反環評條例
(第499章)。所有提交文件或提交文件的任何修訂本,均須按下文條件第2.1 及2.4 項所述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然後才按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提交。
1.10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公開給公眾人士知道,方法是把有關文件複本存放於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或署長指定的任何其他地方,或署長指定的任何互聯網網站,或署長指定的任何方法,以供公眾查閱。為此,許可證持有人須提供足夠數量的複本。
1.11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本許可證條件所列明的時間內,提交及/或存放所有文件。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提交的所有文件,須親身送交或以掛號方式郵寄至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現址為:香港灣仔軒尼詩道130號修頓中心27樓)。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的電子複本,均須以超文本標示語言(HTML)(第4.0或較後版本)和便攜式文件格式(PDF)(第1.3或較後版本)製作,除非另獲署長同意,否則電子複本須與硬複本同時提交。
1.12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建造工程展開前最少3個月,以書面方式把工程項目建造工程的展開日期通知署長。建造工程的展開日期如有任何更改,許可證持有人必須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署長。
1.13 為執行本許可證,「建造工程的展開」不包括有關工地清理和預備的工程,或署長同意的其他工程。
1.14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下列部分的工程項目開始營辦前最少3個月,以書面方式把相應的開始營辦日期通知署長:(i)
當新小蠔灣鐵路站及相關軌道開始投入公眾服務;及
(ii) 當小蠔灣車廠重新規劃工程完成。開始營辦日期如有任何更改,許可證持有人必須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署長。
2. 特定條件
工程項目施工前須聘用的人員或提交的文件
聘用環境小組
2.1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最少3個月成立一個環境小組。環境小組不得與工程項目的承辦商或獨立環境查核人有任何關聯。環境小組須由一名環境小組組長帶領,而該名環境小組組長須在環境監察及審核(「環監」)或環境管理方面至少有7年經驗。
2.2 環境小組及環境小組組長須負責執行環監手冊及本許可證所列明的職務,包括按工程項目的環監手冊所載的環監規定執行環監計劃;以及進行實地視察,以便就工程項目的核准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214/2017)及環監手冊所載及/或本許可證所規定的環境緩解措施,審核承辦商的工地作業方式及工作方法,並採取積極行動,防止環境問題出現。環境小組組長須負責:
(i)
核證永久及臨時工程在環境上的可接受程度、相關圖則和根據環監手冊及/或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
(ii)
在發生可能會影響核准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214/2017)的建議及/或本許可證的合規情況的每宗事件、每種情況或每次情況變化後1個工作天內通知獨立環境查核人;以及
(iii) 保存一本記錄冊,即時記載可能會影響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214/2017)的建議及/或本許可證的合規情況的每宗事件、每種情況或每次情況變化。記錄冊須加以保存,以供協助督導執行核准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214/2017)的建議及本許可證的所有人士、署長或獲授權人員隨時查閱。
2.3 環境小組組長如未能在記錄冊保存記錄、未能執行環監手冊所列明的環境小組組長職務或未能符合上文條件第2.2項的規定,署長有權藉書面通知要求許可證持有人撤換環境小組組長。許可證持有人如未能安排人選替補,或在聘用新環境小組組長後仍未能在記錄冊保存即時記錄,或會導致本許可證遭暫時吊銷、取消或更改。
聘用獨立環境查核人
2.4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最少3個月聘用一名獨立環境查核人。獨立環境查核人不得與工程項目的承辦商或環境小組有任何關聯,而該名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在環監或環境管理方面至少有7年經驗。
2.5 獨立環境查核人須負責執行環監手冊及本許可證所列明的職務,包括以下各項:
(i)
審核整體環監工作的表現,包括實施所有環境緩解措施,以及執行現場的監察工作;
(ii) 核實永久及臨時工程在環境上的可接受程度、相關的設計圖則和根據環監手冊及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
(iii) 核實條件第2.2(iii)項所述的記錄冊;
(iv) 在每次出現情況變化或懷疑及/或可能不符合核准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214/2017)的建議(例如施工方法、緩解措施及環境標準)、環監手冊及本許可證的情況,而可能會妨礙對工程項目所造成的不良環境影響作出監察或控制時,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在接獲環境小組組長通知或獨立環境查核人及其小組確定情況後1個工作天內以傳真或電郵方式通知署長;
(v) 按要求就環境問題提供客觀及專業意見,並提供合適的相關資料、文件和記錄,以回應署長就環監計劃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所執行的職務而提出的問題及查詢;以及
(vi)
分配足夠資源,包括所需的專業支援,以執行環監手冊及/或本許可證規定的各項職務。
2.6 如署長認為獨立環境查核人未能執行環監手冊或本許可證所列明的獨立環境查核人職務,署長可藉書面通知要求許可證持有人撤換獨立環境查核人。如未能按指示撤換獨立環境查核人,或在聘用新獨立環境查核人後仍未能通知署長有關情況,或會導致本許可證遭暫時吊銷、取消或更改。為執行上文條件第2.5項,許可證持有人的通知等同獨立環境查核人的通知。
提交施工分段時間表
2.7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最少1個月,把施工分段時間表(時間表)的3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複本送交署長存放。時間表須至少包括下列資料/說明:
(i) 詳細工作計劃,須顯示工程項目的工作階段期數,以及預計每個工作階段內主要建造工程的開始及完成時間;以及
(ii) 以合適比例繪製的位置圖,須描述工程項目每個工作階段的界線範圍,以及顯示每個工作階段內於車廠上蓋建造混凝土樓板的範圍。
提交環境許可證文件提交時間表
2.8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最少2個月,存放一份環境許可證文件提交時間表,列明本許可證所要求的文件的提交時間,並須在根據本許可證條件第3.4項提交的每月環監報告中,匯報履行文件提交規定的進度。倘若環境許可證文件提交時間表的內容在提交後有任何更改,許可證持有人須在預定的提交文件日期前至少2個星期,以書面方式通知署長有關更改。
提交管理架構資料
2.9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最少1個月,以書面方式將下列資料通知署長:
(i) 主要建造公司及/或以任何形式與工程項目建造工程相關的合營企業的管理架構;
(ii) 環境小組的管理架構;
(iii) 獨立環境查核人及其小組的管理架構;以及
(iv) 提交的資料須至少包括一份組織圖、負責人的姓名及聯絡資料。
提交噪音緩解措施計劃
2.10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相關階段的建造工程展開前最少1個月,把建築噪音緩解計劃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複本送交署長存放。建築噪音緩解計劃須涵蓋建造工程的設計/招標和施工兩個階段、核實噪音源清單,並評估在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214/2017)所建議的噪音緩解措施的成效和可行性,從而制訂噪音緩解措施,包括使用低噪音機動設備、隔音屏障和隔音罩,以便因應小蠔灣車廠上蓋發展項目陸續入伙的情況,緩解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所產生的噪音影響。此外,建築噪音緩解計劃須包括以列表形式擬備的實施時間表,清楚列明將會實施的緩解措施、實施者、地點、時間,以及實施緩解措施時須達到的環保成效。建築噪音緩解計劃建議的所有緩解措施及指明的規定,均須全面予以執行。
2.11 為緩解營辦現有/經重新規劃的小蠔灣車廠和東涌綫/機場快綫的鐵路噪音影響,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最少3個月或署長同意的日期前,向署長提交噪音緩解計劃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複本,以供審批,務求盡量減低日後在工程項目的不同工作階段對小蠔灣車廠上蓋發展項目的鐵路噪音影響。噪音緩解計劃須檢視所需的噪音緩解措施,包括在施工期間沿第一期工程範圍的北面邊界設置臨時隔音屏障及/或簷篷式隔音屏障,並沿車廠南面邊界設置永久隔音屏障/簷篷式隔音屏障,以減少鐵路噪音(如本許可證圖2a及2b所示)。此外,噪音緩解計劃須包括以列表形式擬備的實施時間表,清楚列明將會實施的緩解措施、實施者、地點、時間,以及實施緩解措施時須達到的環保成效。噪音緩解計劃建議的所有緩解措施及指明的規定,均須全面予以執行。
2.12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經重新規劃的小蠔灣車廠開始營辦前最少1個月,進行固定設備噪音審核,並把審核報告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複本送交署長存放。審核報告須顯示與工程項目相關的擬建固定設備的設計符合核准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214/2017)內所訂定的最高聲功率級,亦須確定擬建固定設備的噪音源發出的噪音須不帶有音調、脈衝及斷續的特性。
提交廢物管理計劃
2.13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最少1個月,把廢物管理計劃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複本送交署長存放。廢物管理計劃須說明建築和拆卸物料的詳細分類方法,以及就避免、盡量減少、回收、循環再用、重用、貯存、收集、處理及處置由建造工程和營辦過程所產生的各類廢物而作出的安排。廢物管理計劃亦須說明下述條件第2.16項所規定的追蹤系統,以防止非法棄置或堆填建築和拆卸物料。此外,廢物管理計劃須包括以列表形式擬備的實施時間表,清楚列明所產生的各類廢物的數量和處置方式、將會實施的緩解措施、實施者、地點、時間,以及實施緩解措施時須達到的環保成效。廢物管理計劃及實施時間表建議的所有緩解措施和指明的規定,均須全面予以執行。
提交最新的污染評估計劃
2.14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擬議的地盤勘測工程展開前,檢討載於核准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214/2017)的污染評估計劃,以確認地盤勘測工程(例如抽樣地點、測試參數等)是否仍然有效,以及根據「按風險而釐定的土地污染整治標準」確認合適本工程項目的相關土地用途。許可證持有人須提交一份最新的污染評估計劃,匯報有關檢討、最新的抽樣、分析和報告方案,並特別標示擬議地盤勘測工程的任何變更。許可證持有人須在污染區進行的地盤勘測工程展開前最少2個月,向署長提交最新的污染評估計劃的3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複本,以供審批。載於核准的最新污染評估計劃的所有建議均須予以執行。在土地污染評估及整治行動(如有需要)完成前,不得在污染區展開建造工程。
提交景觀及視覺計劃
2.15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最少3個月或署長同意的日期前,向署長提交景觀及視覺計劃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複本,以供審批。景觀及視覺計劃須顯示海旁一帶的景觀及視覺特色,務求可以盡量減少工程項目對整體景觀及視覺造成的影響。景觀及視覺計劃並須包括但不限於可在北面邊界劃設的後移範圍,以便就構築物和相關設施的種植項目、形狀、顏色、物料和飾面,提供一個美觀的景觀設計方案。景觀及視覺計劃亦須包括景觀及視覺特色的詳情、實施計劃、保養及管理時間表,以及按合適比例繪畫的圖則。
就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而將會實施的措施
廢物管理措施
2.16 所有用於運送和處置建築和拆卸物料的卸土車,均須配備全球衞星定位系統或同等的自動識別系統,以實時追蹤及監察卸土車的行車路線及泊車地點,防止非法棄置或堆填建築和拆卸物料。全球衞星定位系統或同等的自動識別系統所收集有關所有卸土車的行車路線及泊車地點的數據,均須妥為記錄,以供環境小組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檢查和審核,而有關審核結果須在每月環監報告內匯報。
3 環境監察及審核(環監)規定
3.1 許可證持有人須按照環監手冊所載的程序及規定執行環監計劃。環監的規定或計劃如有更改或計劃如要終止,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提出理據,並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環監手冊所載的資料及規定,然後才提交署長批准。
3.2 許可證持有人須按照環監手冊所載的規定,透過以下方法進行取樣、測量及所需的補救行動:
(i)
進行環境基線監測;
(ii)
進行影響監測;
(iii)
如超逾環監手冊內指定的標準,則按照環監手冊內的事件/行動計劃所訂明的時限或署長所同意的時限,執行事件/行動計劃所說明的補救行動;以及
(iv)
在收集數據或完成補救行動3個工作天內,須記錄及備存上文(i)至(iii)段所有參數的詳情,用作擬備及提交每月環監報告,並備妥有關資料以供在工地查閱。
3.3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最少2個星期,向署長提交基線監測報告的1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複本。提交文件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環監手冊所載的規定,然後才提交署長。如署長要求,則須提交基線監測報告的額外複本。
3.4 在每個提交報告的月份結束後10個工作天內,許可證持有人須向署長提交工程項目建造階段每月環監報告的1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複本。每月環監報告須包括各項環境審核結果,以及在發生不符合(超出)環境質素表現規限(行動及極限水平)情況時所採取的行動、接獲有關違反環境法例的投訴及發生相關緊急事件的行政摘要。提交的報告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環監手冊所載的規定,然後才提交署長。如署長要求,則須向署長提交每月環監報告的額外複本。
3.5 根據本許可證提交的所有環監數據,均須有效及真實無誤。
3.6 基於公眾對工程項目的關注,為確保監察數據和結果具高透明度,許可證持有人須盡快把各項環境監察及審核數據和結果、本許可證規定的所有提交文件及各項表現測試數據和結果,須盡快透過按下文條件第4.2項由許可證持有人設立的特定網站供公眾閱覽,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遲於這些資料可供閱覽後的10個工作天。
4. 環監資料的電子匯報
4.1 為方便公眾透過環評條例互聯網網站及在環評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查閱基線監測報告及每月環監報告,除非另獲署長同意,否則該等報告的電子複本須以超文本標示語言(HTML)(第4.0或較後版本)及便攜式文件格式(PDF)(第1.3或較後版本) 擬備,並須與上文條件第3.3及3.4項所說明的硬複本同時提交。關於HTML的版本方面,須在文件開端加入可與報告各節及小節作出超文本連結的目錄。報告內的正文如有任何相關的參考資料,須建立超連結以連結至報告所載的相關數據和圖表。除非另獲署長同意,否則報告內所有圖像均須以交錯存取的GIF、 JPEG或PDF格式制定。報告的電子複本內容,必須與硬複本的內容一致。
4.2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後6個星期內,設立特定網站存放環境監察數據及工程項目資料,並以書面方式通知署長有關的互聯網網址。除非另獲署長同意,否則上文條件第4.1項說明的所有環境監察數據,均須盡快透過上述特定互聯網網站供公眾閱覽,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遲於相關環境監察數據在收集或可供閱覽後的2個星期。除非另獲署長同意,否則所有提交文件及圖則定稿,均須盡快透過該特定互聯網網站供公眾閱覽,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遲於有關提交文件及圖則獲署長核准或存放於署長處後的2個星期。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整個施工期內及首2年營辦期內,或署長同意的其他期間,維持該特定網站,供公眾查閱有關環境監察數據及報告。
4.3 上文條件第4.2項說明的互聯網網站,必須方便用戶使用,讓公眾容易查閱環境監察數據及工程項目資料,當中包括工程項目簡介,環評報告及環境許可證。互聯網網站須具備下述功能:
(i)
可供查閱在建造工程展開後就工程項目所收集的全部環境監察數據;
(ii)
按日期搜尋;
(iii)
按監察數據類別搜尋;以及
(iv)
在搜尋後以超連結連結至相關的監察數據,
或署長同意的其他功能。
Notes:
註:
1. This
Permit consists of three parts, namely, Part A
(Main Permit), Part B (Descrip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 and Part C (Permit Conditions). Any person relying on this Permit should
obtain independent legal advice on the legal implications under the EIAO, and
the following notes are for general information only.
本許可證共有3部,即 A部 (許可證主要部分);B部 (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及C部 (許可證條件)。任何援引本許可證的人士須就環評條例的法律含意徵詢獨立法律意見,下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
2. If
there is a breach of any condition of this Permit, the Director or his
authorized officer may, with the consent of the Secretary for the Environment, order the
cessation of associated work until the remedial action is taken in respect of
the resultant environmental damage, and in that case the Permit Holder shall
not carry out any associated works without the permission of the Director or
his authorized officer.
如違反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徵得環境局局長的同意後可勒令停止相關工程,直至許可證持有人為所造成的環境損害採取補救行動為止。在此情況下,許可證持有人未經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同意,不得進行任何相關工程。
3. The
Permit Holder may apply under Section 13 of the EIAO to the Director for a
variation of the conditions of this Permit. The Permit Holder shall replace the
original permit displayed on the Project site by the amended permit.
許可證持有人可根據環評條例第13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更改本環境許可證的條件。許可證持有人須以經修改的許可證替換在工程項目工地內展示的原有許可證。
4. A
person who assumes the responsibility for the whole or a part of the Project
may, before he assumes responsibility of the Project, apply under Section 12 of
the EIAO to the Director for a further environmental permit.
承擔工程項目整項或部分工程的責任的人,在承擔責任之前,可根據環評條例第12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新的環境許可證。
5. Under
Section 14 of the EIAO, the Director may with the consent of the Secretary for the Environment,
suspend, vary or cancel this Permit. The suspended, varied or cancelled Permit
shall be removed from display at the Project site.
根據環評條例第14條的規定,署長可在取得環境局局長的同意下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本許可證。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許可證必須從工程項目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6. If
this Permit is cancelled or surrendered during construction or operation of the
Project, another environmental permit must be obtained under the EIAO before
the Project could be continued. It
is an offence under Section 26(1) of the EIAO to construct or operate a
designated project listed in Part I of Schedule 2 of
the EIAO without a valid environmental permit.
如果本許可證在工程項目建造或營辦期間取消或交回,則在繼續進行工程項目之前,必須先根據環評條例規定取得另一份環境許可證。根據環評條例第26(1)條的規定,任何人在沒有有效環境許可證的情況下建造或營辦環評條例附表2第1部所列明的指定工程項目,即屬犯罪。
7. Any
person who constructs or operates the Project contrary to the conditions in
this Permit, and is convicted of an offence under the EIAO, is liable:
(i)
on a first conviction on indictment to a fine of $2 million
and to imprisonment for
6 months;
(ii)
on a second or subsequent conviction on indictment to a
fine of $5 million and to imprisonment for 2 years;
(iii)
on a first summary conviction to a fine at level 6 and to
imprisonment for 6 months;
(iv)
on a second or subsequent summary conviction to a fine of
$1 million and to imprisonment for 1 year; and
(v)
in any case where the offence is of a
continuing nature, the court or magistrate may impose a fine of $10,000 for
each day on which he is satisfied the offence continued.
如任何人在違反本許可證的條件下建造或營辦工程項目,根據環評條例,即屬犯罪—
(i)
一經循公訴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罰款200萬元及監禁6個月;
(ii)
一經循公訴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500萬元及監禁2年;
(iii)
一經循簡易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iv)
一經循簡易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1年;以及
(v)
在任何情況下如該罪行屬持續性質,法院或裁判官可就其信納該罪行持續的每天另處罰款10,000元。
8. The
Permit Holder may appeal against any condition of this Permit under Section 17
of the EIAO within 30 days of receipt of this Permit.
許可證持有人可在接獲本許可證後30天內,根據環評條例第17條就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提出上訴。
9. The
Notes are for general reference only and that the Permit Holder should refer to
the EIAO for details and seek independent legal advice.
上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欲知有關詳情,許可證持有人須參閱環評條例及徵詢獨立法律意見。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588/2021
環境許可證編號
EP-588/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