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593/2021
環境許可證編號EP-593/2021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CHAPTER 499)
SECTION 10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第499章)
第10條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CONSTRUCT AND OPERATE
A DESIGNATED PROJECT
建造及營辦指定工程項目的環境許可證
A部 (許可證主要部分)
Pursuant to Section 10 of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EIAO), the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e Director) grants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the Civil Engineering and Development Department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Holder”) to construct and operate the designated project described in Part B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specified in Part C. The issue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is based on the documents, approvals or permissions described below:
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環評條例) 第10條的規定,環境保護署署長(署長)將本環境許可證批予土木工程拓展署 (下稱“許可證持有人”) 以建造及營辦B部 所說明的指定工程項目,但須遵守C部 所列明的條件。本環境許可證的發出,乃以下表所列的文件、批准或許可作為根據﹕
Application No. 申請書編號 |
AEP-593/2021 |
登記冊上的文件: |
(1) Revised Trunk Road T4 in Sha Tin (Register No. AEIAR 231/2021) : -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EIA) Report [Here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EIA Report”] -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and Audit (EM&A) Manual [Here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EM&A Manual”] - Executive Summary 沙田T4號主幹路優化方案(登記冊編號:AEIAR-231/2021): - 環境影響評估報告 [下稱“環評報告”] - 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 [下稱“環監手冊”] - 行政摘要 (2) The Director’s letter of approval of the EIA Report dated 8 November 2021 (Reference: (77) in Ax(2) to EP2/N1/A/31 Pt. 7) 署長於2021年11月8 日發出批准環評報告的信件 (檔案編號:(77) in Ax(2) to EP2/N1/A/31 Pt. 7) (3) Application for Environmental Permit submitted on 30 June 2021 (Application No. AEP-593/2021) 於2021年6月30日提交的環境許可證申請文件 (申請書編號: AEP-593/2021) |
8 November 2021
2021年11月 8 日
Date 日期 |
|
(Sunny C.W. Cheung) Principal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Officer for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環境保護署署長 (首席環境保護主任張展華代行) |
PART B (DESCRIP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
B部 (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Hereunder is the descrip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mentioned in Part A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下列為本環境許可證 (下稱“許可證”) A部 所提述的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Titl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名稱 |
Revised
Trunk Road T4 in Sha Tin [This designated project is here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roject”] 沙田T4號主幹路優化方案 [本指定工程項目下稱 “工程項目”] |
Nature of Designated Project |
-
A road which is an expressway, trunk road or
primary distributor road including new roads, and major extensions or
improvements to existing roads (Item A.1 of Part I of Schedule 2 of the EIAO); 屬快速公路、幹道或主要幹路的道路,包括新路及對現有道路作重大擴建或改善的部分 (環評條例附表2第I部的A.1項); -
A road bridge more than 100 m in length between
abutments (Item A.8 of Part I of Schedule 2 of the EIAO); and 橋台之間的長度超過100米的行車橋樑(環評條例附表2第I部的A.8項); 及 -
All projects including earthworks partly or
wholly in an existing country park (Item Q.1 of Part I of Schedule 2 of the
EIAO). 包括下述項目在內的全部工程項目:挖泥工程,而該等項目部分或全部位於現有的郊野公園 (環評條例附表2第I部的Q.1項)。 |
Loca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地點 |
The location of the
Project is shown in Figure 1 of this Permit. |
Scale and Scop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規模和範圍 |
The Project includes: 工程項目包括: 興建一條雙程雙線連接城門隧道公路及青沙公路至沙田路的主幹道; (b) Construction of a slip road connecting northbound of the at-grade T4 carriageway with Lion Rock Tunnel Road northbound; 興建一條連接地面T4行車道北行線至獅子山隧道公路北行線的支路; (c) Construction of a slip road connecting Lion Rock Tunnel Road southbound and Sha Tin Road eastbound; 興建一條連接獅子山隧道公路南行線及沙田路東行線的支路; (d) Widening of a section of Sha Tin Road from a dual two-lane carriageway to a dual four-lane carriageway; 將一段沙田路由雙程雙線行車道擴闊至雙程四線行車道; (e) Modification of the existing Shing Mun Tunnel Road, Tung Lo Wan Hill Road, Chung Ling Road, Chung Ling Lane, Tai Po Road (Tai Wai Section), Shing Chuen Road, Shing Wan Road, Man Lam Road and Man Lai Road; 修改現有的城門隧道公路、銅鑼灣山路、松嶺路、松嶺里、大埔公路(大圍段)、成全路、成運路、文林路及文禮路; (f) Modification of existing noise barrier/enclosure at Tsing Sha Highway (Trunk Road T3); 改建位於青沙公路(T3 號主幹路)的現有隔音屏障/罩; (g) Provision of noise mitigation measures; and 提供噪音緩解措施;及 (h) Ancillary works including slope improvement, drainage, utilities, lighting, landscaping, electrical and mechanical works, installation of street furniture and traffic aids, cycle track and footpath, etc. 附屬工程,包括斜坡改善、排水、公用設施、照明設備、環境美化、機電工程、設置街道設施和交通輔助設施、單車徑和行人徑等。 |
1. 一般條件
1.1
許可證持有人及任何建造或營辦工程項目的人士必須完全符合本許可證載列的全部條件。任何人士如有不符合本許可證的情況,可能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環評條例) (第499章) 的規定,而當局可根據環評條例採取適當行動。
1.2
許可證持有人及任何建造或營辦工程項目的人士須確保完全符合現行法例的規定,包括但不限於《噪音管制條例》(第400章) 、《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第311章)、《水污染管制條例》(第358章) 、《海上傾倒物料條例》(第466章) 及《廢物處置條例》(第354章)。本許可證本身不會就根據任何法例提出的法律程序構成任何抗辯理由,或根據任何法例默示任何批准。
1.3
許可證持有人須印製本許可證的複本,連同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及本許可證A部 所述文件,以供署長或獲授權人員任何時間內在本許可證所涵蓋的所有工地查閱。凡提述本許可證,須包括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及登記冊內的相關文件。
1.4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本許可證的一份複本交予有關工地的負責人,並確保這些人士完全明白本許可證的所有條件與規定。工地是指建造及營辦工程項目的工地,下文所提及的工地亦屬同一意思。
1.5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建造工地的所有車輛進出口或一處方便地點,顯眼地展示本許可證的複本,以供公眾在任何時間內閱覽。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在這些地點展示關於本許可證(包括任何經修訂的許可證)的最新資料。許可證持有人如交回本許可證的部分或全部,必須把其送交署長的通知書,在備有原有許可證的各處相同地點展示。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許可證必須從建造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1.6
許可證持有人及任何建造或營辦工程項目的人士須依據本許可證B部的工程項目說明,建造及營辦工程項目。
1.7
許可證持有人及任何建造或營辦工程項目的人士須確保工程項目按照下述資料設計、建造及營辦:核准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231/2021)所說明的資料及相關建議;環境許可證的申請文件;登記冊內的其他相關文件;本許可證所說明的資料及緩解措施;根據本許可證所載的條件須提交予署長存放或獲署長批准的文件所建議的緩解措施;以及在工程項目各階段進行的持續監察及監測工作所建議的緩解措施。登記冊文件所述建議如沒有在本許可證明確表示,則仍須實施這些建議,除非獲本許可證明確豁除或另獲署長同意。
1.8
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須在接獲署長的意見(如有者)後1個月內或署長另行指定的期限內,根據署長的意見加以修正及重新提交。
1.9
所有提交署長並獲批准的文件、所有提交署長存放而沒有收到署長意見的文件或根據本許可證提交並已依照署長的意見作出修訂的所有文件,將詮釋為本許可證C部 所說明的許可證條件的一部分。對提交文件所作的任何修訂,均須獲得署長的書面批准,或符合有關許可證條件所述。凡與所提交的文件有不符合的情況,均可能構成違反環評條例。所有提交文件或提交文件的任何修訂本,均須按下文條件第2.1及2.7項所述的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然後才按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提交。
1.10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公開給公眾人士知道,方法是把有關文件複本存放於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或署長指定的任何其他地方,或署長指定的任何互聯網網站,或署長指定的任何方法,以供公眾查閱。為此,許可證持有人須提供足夠數量的複本。
1.11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本許可證條件所列明的時間內,提交及/或存放所有文件。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提交的所有文件,須親身送交或以掛號方式郵寄至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現址為:香港灣仔軒尼詩道130號修頓中心27樓)。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的電子複本,均須以超文本標示語言(HTML)(第4.0或較後版本)和便攜式文件格式(PDF)(第1.3或較後版本)製作,除非另獲署長同意,電子複本須與硬複本同時提交。
1.12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建造工程展開前最少3個月,以書面方式把工程項目建造工程的展開日期通知署長。建造工程的展開日期如有任何更改,許可證持有人必須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署長。
1.13
為執行本許可證,「建造工程的展開」不包括有關工地清理和預備的工程,或署長同意的其他工程。
1.14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開始營辦前最少1個月,以書面方式把工程項目開始營辦的日期通知署長。開始營辦的日期如有任何更改,許可證持有人須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署長。
2. 特定條件
工程項目建造前及期間須提交的文件及 / 或採取的措施
聘用環境小組
2.1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建造工程展開前最少3個月成立一個環境小組。環境小組不得與工程項目的承辦商或獨立環境查核人有任何關聯。環境小組須由一名環境小組組長帶領。該名環境小組組長須在環境監察及審核(「環監」)或環境管理方面至少有7年經驗。
2.2
環境小組組長或環境小組組長代表(須為環境小組成員,並在環監或環境管理方面具備至少5年經驗)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階段全職駐工地工作。
2.3
環境小組及環境小組組長須負責執行環監手冊及本許可證所列明的職務,包括按工程項目的環監手冊所載的環監規定執行環監計劃;及進行實地視察,以便就工程項目的環監手冊所載及/或按本許可證規定的環境緩解措施,審核承辦商的工地作業方式及工作方法,並採取積極行動,防止環境問題出現。環境小組組長須負責:
(i)
核證永久及臨時工程在環境上的可接受程度、相關的設計圖則和根據環監手冊及/或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核證須記錄於每月環監報告;
(ii)
在發生可能會影響核准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 AEIAR-231/2021)的建議及/或本許可證的合規情況的每宗事件、每種情況或每次情況變化後1個工作天內通知獨立環境查核人。通知須記錄於每月環監報告;以及
(iii)
保存一本記錄冊,即時記載可能會影響核准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231/2021)的建議及/或本許可證的合規情況的每宗事件、每種情況或每次情況變化。記錄冊的格式須得到獨立環境查核人的核證和批准。記錄冊須加以保存,以供協助督導執行核准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231/2021)及本許可證的建議的所有人士、署長或獲授權人員隨時查閱。
2.4
環境小組組長如未能在記錄冊保存記錄、未能執行環監手冊所列明的環境小組組長職務或未能符合上文條件第2.3項的規定,署長有權藉書面通知要求許可證持有人撤換環境小組組長。許可證持有人如未能安排人選替補,或在聘用新環境小組組長後仍未能在記錄冊保存即時記錄,或會導致本許可證遭暫時吊銷、取消或更改。
聘用合資格的生態學家
2.5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最少3個月,聘用一名(或多名)合資格的生態學家作為環境小組成員,以進行生態方面的工作。有關工作包括但不限於按照本許可證條件第2.17 – 2.19項及第2.21項的規定,就工程項目擬備須提交的文件(即施工前鷺鳥調查計劃、施工前鷺鳥調查報告、鷺鳥每月監察計劃、詳細植物調查報告及植物保護和移植建議),並審核生態緩解措施的執行情況,確保已遵從條件第2.16及2.20項的規定,以及按照條件第2.17 – 2.19項及第2.21項提交的核准文件和核准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 AEIAR-231/2021)載述的建議。每名合資格的生態學家均須具備至少5年相關經驗,其資格及經驗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並經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
聘用註冊園境師
2.6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最少1個月,聘用一名註冊園境師作為環境小組成員,以進行與景觀有關的工作,包括但不限於按照本許可證條件第2.22項的規定,就工程項目擬備須提交的一份(或多份)景觀及視覺影響緩解計劃,並審核景觀影響緩解措施的執行情況,確保已遵從按照本許可證條件第2.22項規定提交的核准文件和核准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 AEIAR-231/2021)載述的建議。註冊園境師的資格及經驗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並經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
聘用獨立環境查核人
2.7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建造工程展開前最少3個月聘用一名獨立環境查核人。獨立環境查核人不得與工程項目的承辦商或環境小組有任何關聯,而該名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在環監或環境管理方面至少有7年經驗。
2.8
獨立環境查核人須經署長批准才可獲許可證持有人聘用。獨立環境查核人或獨立環境查核人代表(須在環監或環境管理方面具備至少5年經驗)須在工程項目的施工階段全職駐工地工作。許可證持有人須為獨立環境查核人或獨立環境查核人代表提供支援小組。獨立環境查核人或獨立環境查核人代表須就環監計劃及工程項目造成的環境影響的相關事宜直接向署長匯報。
2.9
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執行環監手冊及本許可證所列明的職務,包括以下:
(i)
審核整體環監工作的表現,包括實施所有環境緩解措施和執行現場的監察工作、提交環監手冊及/或本許可證所規定的文件。審核結果須記錄於每月環監報告;
(ii)
核實永久及臨時工程在環境上的可接受程度、相關的設計圖則和根據環監手冊及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核實結果須記錄於每月環監報告;
(iii)
核實條件第2.3(iii)項所述的記錄冊。核實後獨立環境查核人須於記錄冊上簽署;
(iv)
在每次出現情況變化或懷疑及/或可能不符合核准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231/2021)的建議(例如施工方法、緩解措施及環境標準)、環監手冊及本許可證的情況,而可能會妨礙對工程項目所造成的不良環境影響作出監察或控制時,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在接獲環境小組組長通知或獨立環境查核人及其支援小組確定情況後1個工作天內以傳真或電郵方式通知署長。為執行本條件,許可證持有人的通知等同獨立環境查核人的通知;
(v)
與署長密切聯繫;
(vi)
按要求陪同署長進行實地視察及出席會議;
(vii)
按要求就環境問題提供客觀及專業意見,並提供合適的相關資料、文件和記錄,以回應署長就環監計劃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所執行之職務提出的問題及查詢;以及
(viii)
分配足夠資源,包括所需的專業支援,以執行本許可證及/或環 監手冊規定的各項職務。
2.10
如署長認為獨立環境查核人未能執行環監手冊或本許可證所列明的獨立環境查核人職務,署長可藉書面通知要求許可證持有人撤換獨立環境查核人。如未能按指示撤換獨立環境查核人,或在聘用新獨立環境查核人後仍未能通知署長有關情況,則或會導致本許可證遭暫時吊銷、取消或更改。
提交管理架構
2.11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建造工程展開前最少1個月把以下資料,以書面通知署長:
(i)
主要建造公司及/或以任何形式與工程項目建造工程相關的合營企業的管理架構;
(ii)
環境小組的管理架構;
(iii) 獨立環境查核人及其支援小組的管理架構;以及
(iv)
提交的資料須至少包括一份組織圖、負責人的姓名及聯絡資料。
施工前須提交的建築噪音管理計劃
2.12
許可證持有人就建造工程項目遞交的招標文件,須包含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 AEIAR-231/2021)第4.8.1.1至4.8.1.10項建議的建築噪音緩解措施,以及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 AEIAR-231/2021)附錄4.10所載的設備清單。如果就建造工程項目招標前,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 AEIAR-231/2021)建議的建築噪音緩解措施及/或設備清單有任何更改,許可證持有人須在招標前最少2個月把招標前建築噪音管理計劃的3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複本送交署長存放,並在招標文件中包含已送交署長存放的招標前建築噪音管理計劃。
2.13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最少2個月,把建築噪音管理計劃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複本送交署長存放。如建築噪音管理計劃建議的建築噪音緩解措施及/或設備清單有任何更改,許可證持有人須在落實任何更改事項前最少1個月把已更新的建築噪音管理計劃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複本送交署長存放。招標前建築噪音管理計劃、建築噪音管理計劃及已更新的建築噪音管理計劃須核實和更新噪音源清單,並建議執行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 AEIAR-231/2021)第4.8.1.2至4.8.1.6項載述的所有可識別建築噪音緩解措施,包括:使用較低噪音的機動設備(如油壓夾混凝土機)進行拆卸工程;採用較低噪音的建築方法(如以靜壓植樁法安裝板樁以及使用化學膨脹劑進行挖掘);以及使用臨時隔音屏障、隔音罩及隔音布料,以減低工程項目構成的建築噪音影響。建築噪音管理計劃及已更新的建築噪音管理計劃須包括以列表形式列出的實施時間表,清楚列明將會執行的緩解措施、實施者、地點、時間,以及實施緩解措施時須達到的環境表現規定。建築噪音管理計劃及已更新的建築噪音管理計劃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並經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確定符合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 AEIAR-231/2021)載列的相關資料及建議。建築噪音管理計劃及已更新的建築噪音管理計劃建議的所有緩解措施及指明的規定,均須全面予以實施。
提交交通噪音緩解措施計劃
2.14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最少1個月,向署長提交交通噪音緩解措施計劃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複本,以供審批。如核准交通噪音緩解措施計劃建議的交通噪音緩解措施有任何更改,許可證持有人須在落實任何更改事項前最少1個月把已更新的交通噪音緩解措施計劃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複本送交署長存放。交通噪音緩解措施計劃及已更新的交通噪音緩解措施計劃須檢視各項噪音緩解措施,證明在實施緩解措施後,工程項目的交通噪音表現不會超逾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231/2021)載述的規定。交通噪音緩解措施計劃及已更新的交通噪音緩解措施計劃須包括以列表形式列出的實施時間表,清楚列明將會執行的緩解措施、實施者、地點、時間,以及實施緩解措施時須達到的環境表現規定。交通噪音緩解措施計劃及已更新的交通噪音緩解措施計劃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並經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確定符合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 AEIAR-231/2021)載列的結果及建議。核准交通噪音緩解措施計劃及已更新的交通噪音緩解措施計劃中建議的所有緩解措施及指明的規定,均須全面予以實施。
緩解建築噪音影響的措施
2.15
為減低建築噪音影響,許可證持有人或任何建造工程項目的人員須與香港聖經研習中心和基督書院聯繫,以獲取考試時間表,並須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安排於學校及幼稚園附近的高噪音建築活動在學校考試期間以外的日子和暑假期間才進行。
避免雀鳥碰撞的隔音屏障設計
2.16
隔音屏障須避免/減少使用透明/反光物料的設計,或在表面採用對鳥類友善的設計,以避免雀鳥碰撞。
提交施工前鷺鳥調查計劃
2.17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最少3個月,向署長提交施工前鷺鳥調查計劃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複本,以供審批。調查計劃須包括但不限於施工前鷺鳥調查的時間表、方法及地點的詳情。施工前鷺鳥調查計劃須由根據上文條件第2.5項聘用的合資格生態學家擬備,並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再經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確定符合核准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 AEIAR-231/2021)載列的相關資料及建議。許可證持有人須按照核准施工前鷺鳥調查計劃進行施工前鷺鳥調查。
提交施工前鷺鳥調查報告
2.18
許可證持有人須按照核准施工前鷺鳥調查計劃,向署長提交施工前鷺鳥調查報告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複本,以供審批。施工前鷺鳥調查報告須根據調查結果,列明所有措施的詳情,以減低工程項目施工期間對鷺鳥夜棲地造成的影響。施工前鷺鳥調查報告須包括以列表形式列出的實施時間表,清楚列明將會實施的緩解措施、實施者、地點、時間,以及實施緩解措施時須達到的環境表現規定。施工前鷺鳥調查報告須由根據上文條件第2.5項聘用的合資格生態學家擬備,並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再經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確定符合核准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231/2021)載列的相關資料及建議。核准施工前鷺鳥調查報告中建議的緩解措施及指明的規定,均須全面予以實施。
提交鷺鳥每月監察計劃
2.19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最少3個月,向署長提交鷺鳥每月監察計劃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複本,以供審批。監察計劃須包括但不限於鷺鳥每月監察計劃的時間表、方法及地點的詳情。鷺鳥每月監察計劃須包括以列表形式列出的實施時間表,清楚列明將會實施的緩解措施、實施者、地點、時間,以及實施緩解措施時須達到的環境表現規定。鷺鳥每月監察計劃須由根據上文條件第2.5項聘用的合資格生態學家擬備,並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再經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確定符合核准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231/2021)載列的相關資料及建議。許可證持有人須按照核准鷺鳥每月監察計劃,進行每月的鷺鳥監察,並把監察數據納入每月環監報告內。
減低夜棲鷺鳥影響的措施
2.20
為減低夜棲鷺鳥所受的潛在影響,許可證持有人或任何建造工程項目的人員不應在旱季(10月至3月)的下午4時30分至翌日上午7時30分,或雨季(4月至9月)的下午5時00分至翌日上午7時00分期間在鷺鳥夜棲地的100米範圍內進行建造工程。
提交詳細植物調查報告和植物保護及移植建議
2.21
為減低工程項目施工對具保育價值的植物物種(包括魚骨木、常綠臭椿、土沉香、羅浮買麻藤、小果柿、杜鵑花屬和茸莢紅豆)以及任何其他具保育價值的植物物種可能產生的影響,許可證持有人須:
(i)
在工地清理工程展開前最少1個月向署長提交詳細植物調查報告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複本,以供審批。報告須顯示調查方法及結果,包括在工程界線範圍內發現具保育價值的植物物種個體的最新情況、數量和位置,確定這些物種是否有任何個體會受擬議工程直接影響,並在原地保育可行的情況下,就每物種的已識別個體建議須採取的保護措施,以及評估將受直接影響的個體進行移植是否適合及/或可行,以供署長審批;
(ii)
在工地清理工程展開前最少1個月向署長提交植物保護及移植建議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複本,以供審批。植物保護及移植建議須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各項資料:
(a)
目標物種;
(b)
每個物種的原地保育及/或移植方法;
(c)
識別合適的接收地點;
(d)
原地保育及/或移植的實施計劃;
(e)
移植後的監察及護養計劃;以及
(f)
如發現原地保育及移植皆不可行,則建議其他緩解措施。
(iii)
根據條件第2.21(i)項提交以供審批的詳細植物調查報告以及根據條件第2.21(ii)項提交以供審批的植物保護及移植建議須包括以列表形式列出的實施時間表,清楚列明將會實施的緩解措施、實施者、地點、時間,以及實施緩解措施時須達到的環境表現規定。詳細植物調查報告和植物保護及移植建議須由根據上文條件第2.5項聘用的合資格生態學家擬備,並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再經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確定符合核准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231/2021)載列的相關資料及建議。核准詳細植物調查報告和核准植物保護及移植建議中所建議的緩解措施和指明的規定,均須全面予以實施。詳細植物調查報告和植物保護及移植建議獲得批准前,不得清除任何植物。
提交景觀及視覺影響緩解計劃
2.22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最少1個月,向署長提交景觀及視覺影響緩解計劃的5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複本,以供審批。如核准景觀及視覺影響緩解計劃的景觀及視覺影響緩解措施有任何更改,許可證持有人須在落實任何更改事項前最少1個月,把清楚顯示擬議更改的已更新景觀及視覺影響緩解計劃的5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複本送交署長存放。景觀及視覺影響緩解計劃和已更新的景觀及視覺影響緩解計劃須載列工程項目的景觀及視覺影響緩解措施的設計詳情、地點、實施計劃、保養及管理時間表,以及採用1:1 000的比例或其他合適比例繪畫的圖則。景觀及視覺影響緩解計劃和已更新的景觀及視覺影響緩解計劃須包括以列表形式列出的實施時間表,清楚列明將會實施的緩解措施、實施者、地點、時間,以及實施緩解措施時須達到的環境表現規定。景觀及視覺影響緩解計劃和已更新的景觀及視覺影響緩解計劃須由根據條件第2.6項聘用的註冊園境師擬備,並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再經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確定符合核准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231/2021)載列的相關資料及建議。核准景觀及視覺影響緩解計劃和已送交署長存放的已更新景觀及視覺影響緩解計劃就工程項目建議的所有緩解措施及指明的規定,均須妥善並持續地實施。
就受影響的已評級歷史建築提交施工前狀況調查報告
2.23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最少1個月,就博雅山莊城樓、曾大屋、玉山艸堂和吳園的施工前狀況調查報告取得古物古蹟辦事處(古蹟辦)的同意。許可證持有人須把獲古蹟辦同意的施工前狀況調查報告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複本送交署長存放。施工前狀況調查報告須載列的資料包括但不限於結構描述、易損壞構件的鑑別、狀況評估及預防/緩解措施,並輔以照片記錄。施工前狀況調查報告須包括以列表形式列出的實施時間表,清楚列明將會實施的預防/緩解措施、實施者、地點、時間,以及實施預防/緩解措施時須達到的環境表現規定。施工前狀況調查報告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並經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確定符合核准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 AEIAR-231/2021)載列的相關資料及建議。已送交署長存放的施工前狀況調查報告建議的所有緩解措施及指明的規定,均須全面予以實施。
就受影響的文化遺產提交監察建議
2.24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最少1個月,就監察以下文化遺產的震動、沉降和傾斜的建議取得古蹟辦的同意:曾大屋、博雅山莊城樓、吳園、玉山艸堂、劉氏家祠、基督教靈基營、第一街1號、2號、3號、大圍第三街3號(OLD1)、大圍第八街1號毗連樓宇(OLD9)、沙田頭21號、25號、25A號、27號、35號、44號、47號、48號及49號(OLD11-19)、銅鑼灣74號及75號(OLD20-21)、沙田(大圍)診所(OLD26)、基督教香港信義會活靈堂(OLD27)和基督教香港信義會沙田信義幼稚園(OLD28)。許可證持有人須把古蹟辦同意的監察建議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複本送交署長存放。監察建議須載有的資料包括但不限於監測點位置、安裝詳情、三個級別(預警、警報和行動)各級的應變行動,以及監察次數。監察建議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並經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確定符合核准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231/2021)載列的相關資料及建議。許可證持有人須按照已送交署長存放的監察建議進行監察,定期向古蹟辦提交監察數據,並在監察數據達到上述三個級別時向古蹟辦發出預警。監察數據亦須載於每月環監報告內。
就受影響的已評級歷史建築提交詳細設計方案
2.25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最少1個月,向古蹟辦提交工程項目的詳細設計方案,內容包括但不限於施工方法以及對博雅山莊城樓、曾大屋、玉山艸堂及吳園的影響評估,以取得古蹟辦的同意。影響評估須包括對受影響的已評級歷史建築的沉降分析。
減低水質影響的措施
2.26
在城門河道進行的建造工程只可在圍堰/防水鋼罩內進行,而建造工程不得觸及圍堰或防水鋼罩外的河水。在裝設打樁工程、安裝圍堰/防水鋼罩以及拆卸臨時鋼台前,必須設置有效的隔泥幕,以圍封圍堰/防水鋼罩/臨時鋼台。有效的隔泥幕只可在完成打樁工程、移走圍堰/防水鋼罩及拆卸臨時鋼台後方可移走。
2.27
為保持城門河的水流體系,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橋墩/橋墩的地基與現有獅子山隧道公路的橋墩對齊。
工程項目開始營辦前須提交的文件
就受影響的已評級歷史建築提交施工後狀況調查報告
2.28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大致完工後3個月內,就博雅山莊城樓、曾大屋、玉山艸堂和吳園的施工後狀況調查報告,取得古蹟辦的同意。許可證持有人須把經古蹟辦同意的施工後狀況調查報告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複本送交署長存放。施工後狀況調查報告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並經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確定符合核准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 AEIAR-231/2021)載列的相關資料及建議。如發現文物建築有任何損壞,許可證持有人須立即通知古蹟辦。
3 環境監察及審核規定
3.1
許可證持有人須按照環監手冊所載的程序及規定執行環監計劃。環監的規定或計劃如有更改或計劃如終止,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提出理據並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環監手冊所載的資料及規定,然後才提交署長批准。
3.2
許可證持有人須按照環監手冊所載的規定,透過以下方法進行取樣、測量及所需的補救行動:
(i)
進行環境基線監測;
(ii)
進行影響監測;
(iii)
如超逾環監手冊內指定的標準,則按照環監手冊內的事件/行動計劃所訂明的時限或署長所同意的時限,執行事件/行動計劃所說明的補救行動;以及
(iv)
在收集數據或完成補救行動3個工作天內,須記錄及備存上文(i)至(iii)段所有參數的詳情,用作擬備及提交每月環監報告,並備妥有關資料以供在工地查閱。
3.3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建造工程展開前最少2個星期向署長提交基線監測報告的1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複本。提交文件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環監手冊所載的規定,然後才提交署長。如署長要求,則須提交基線監測報告的額外複本。
3.4
在每個提交報告的月份結束後10個工作天內,許可證持有人須向署長提交工程項目建築階段每月環監報告的1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複本。每月環監報告須包括各項環境審核結果,以及在發生不符合(超出)環境質素表現規限(行動及極限水平)情況時所採取的行動、接獲有關違反環境法例的投訴及發生相關緊急事件的行政摘要。提交的報告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環監手冊所載的規定,然後才提交署長。如署長要求,則須向署長提交每月環監報告的額外複本。
3.5
根據本許可證提交的所有環監數據,均須有效及真實無誤。
3.6
基於公眾對工程項目的關注,為確保監察數據和結果具高透明度,許可證持有人須盡快把各項環境監察及審核數據和結果、本許可證規定的所有提交文件及各項表現測試數據和結果,透過按下文條件第4.2項由許可證持有人設立的特定網站供公眾閱覽,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遲於這些資料可供閱覽後的10個工作天
4. 環監資料的電子匯報
4.1
為方便公眾透過環評條例互聯網網站及在環評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查閱基線監測報告及每月環監報告,除非另獲署長同意,否則該等報告的電子複本須以超文本標示語言(HTML)(第4.0或較後版本)及便攜式文件格式(PDF)(第1.3或較後版本)擬備,並須與上文條件第3.3及3.4項所說明的硬複本同時提交。關於HTML的版本方面,須在文件開端加入可與報告各節及小節作出超文本連結的目錄。報告內的正文如有任何相關的參考資料,須建立超連結以連結至報告所載的相關數據和圖表。除非另獲署長同意,否則報告內所有圖像均須以交錯存取的GIF、JPEG或PDF格式制定。報告的電子複本內容,必須與硬複本的內容一致。
4.2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後4個星期內,設立特定網站存放環境監察數據及工程項目資料,並以書面通知署長互聯網網址所在。除非另獲署長同意,上文條件第4.1項說明的所有環境監察數據,均須盡快透過上述特定互聯網網站供公眾閱覽,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遲於有關資料在收集或可供發放後的2個星期內上載至該特定網站。所有提交文件及圖則定稿,均須盡快透過該特定互聯網網站供公眾閱覽,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遲於有關提交文件及圖則獲署長核准或向署長存放後的2個星期,除非另獲署長同意。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整個施工期內及首3年營辦期內,或署長同意的其他期間,維持該特定網站,供公眾接達有關環境監察數據及報告。
4.3
上文條件第4.2項說明的互聯網網站,必須方便用戶使用,讓公眾容易接達環境監察數據及工程項目資料,當中包括工程項目簡介,環評報告及環境許可證。除非另獲署長同意,互聯網網站須具備部件,提供下述功能:
(i)
接達建造工程展開後所收集的全部環境監察數據;
(ii)
按日期搜尋;
(iii) 按監察數據類別搜尋;以及
(iv)
在搜尋後與相關的監察數據作出超文本連結。
註:
1.
本許可證共有3部,即 A部 (許可證主要部分);B部 (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及C部 (許可證條件)。任何援引本許可證的人士須就環評條例的法律含意徵詢獨立法律意見,下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
2.
如違反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徵得環境局局長的同意後可勒令停止相關工程,直至許可證持有人為所造成的環境損害採取補救行動為止。在此情況下,許可證持有人未經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同意,不得進行任何相關工程。
3.
許可證持有人可根據環評條例第13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更改本環境許可證的條件。許可證持有人須以經修改的許可證替換在工程項目工地內展示的原有許可證。
4.
承擔工程項目整項或部分工程的責任的人,在承擔責任之前,可根據環評條例第12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新的環境許可證。
5.
根據環評條例第14條的規定,署長可在取得環境局局長的同意下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本許可證。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許可證必須從工程項目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6.
如果本許可證在工程項目建造或營辦期間取消或交回,則在繼續進行工程項目之前,必須先根據環評條例規定取得另一份環境許可證。根據環評條例第26(1)條的規定,任何人在沒有有效環境許可證的情況下建造或營辦環評條例附表2第1部所列明的指定工程項目,即屬犯罪。
7. 如任何人在違反本許可證的條件下建造或營辦工程項目,且被裁定觸犯環評條例所訂明的罪行,即屬犯罪:
(i)
一經循公訴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罰款200萬元及監禁6個月;
(ii)
一經循公訴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500萬元及監禁2年;
(iii)
一經循簡易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iv)
一經循簡易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1年;以及
(v)
在任何情況下如該罪行屬持續性質,法院或裁判官可就其信納該罪行持續的每天另處罰款10,000元。
8. 許可證持有人可在接獲本許可證後30天內,根據環評條例第17條就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提出上訴。
9. 上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欲知有關詳情,許可證持有人須參閱環評條例及徵詢獨立法律意見。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593/2021
環境許可證編號 EP-593/2021
| 圖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