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urther Environmental Permit No.FEP-14/004/1999
新 的 環 境 許 可 證 編 號 FEP-14/004/1999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CHAPTER 499)
SECTION 12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第 499章 )
第 12條

FURTHER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CONSTRUCT A PART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就 建 造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其 中 部 分 而 發 出 新 的 環 境 許 可 證

PART A (MAIN PERMIT)
A部 (許 可 證 主 要 部 分 )

Pursuant to section 12 of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the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e Director) grants this Further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AMEC Hong Kong Construction CC202 Joint Venture (the "Permit Holder") to construct the part of a designated project described in Part B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described in or attached to Part C. The issue of this Further Environmental Permit is based on the documents, approvals or permissions described below:

根 據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第 12條 的 規 定 , 環 境 保 護 署 署 長 (署 長 )將 本 新 的 環 境 許 可 證 批 予 AMEC Hong Kong Construction CC202 Joint Venture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以 建 造 B部 所 說 明 的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部 分 , 但 須 遵 守 C部 所 說 明 或 附 載 的 條 件 。 本 新 的 環 境 許 可 證 的 發 出 , 乃 以 下 表 所 列 的 文 件 、 批 准 或 許 可 作 為 根 據 :

Application No.
申 請 書 編 號
FEP-018/1999
Documents in the Register :
登 記 冊 上 的 文 件 :
(1) Environmental Permit
West Rail - Phase 1 (Register No. EP-004/1998)
環 境 許 可 證
西 鐵 第 一 期 (登 記 冊 檔 號 : EP-004/1998)

(2) EIA report
West Rail - Final Assessment Report West Kowloon to Tuen Mun Centre -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its Technical Annexes, and Final Landscape Design Strategy, Report Vol.1 (Register No. EIA-149/1998) [Here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EIA report]
環 評 報 告
西 鐵 - 最 終 評 估 報 告 西 九 龍 至 屯 門 中 心 -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 其 技 術 附 件 及 最 終 景 觀 美 化 設 計 策 略 報 告 第 一 冊 (登 記 冊 檔 號 : EIA-149/1998)
[下 稱 環 評 報 告 ]

(3)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and Audit Manual
West Rail -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and Audit Manual West Kowloon to Tuen Mun Centre -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Submitted in accordance with condition 2.18 of the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004/1998) [Here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EM&A Manual]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西 鐵 -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西 九 龍 至 屯 門 市 中 心 -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根 據 環 境 許 可 證 EP-004/1998第 2.18項 條 件 提 交 )
[下 稱 環 監 手 冊 ]



___________________
Date
日 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lvis W.K. AU)
Assistant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for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環 境 保 護 署 署 長
(助 理 環 境 保 護 署 署 長 區 偉 光 代 行 )

PART B (DESCRIPTION OF THE PART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B部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本 部 分 的 說 明 )

Hereunder is the description of the part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mentioned in Part A of this further environmental permit: -

下 列 為 本 新 的 環 境 許 可 證 A部 所 提 述 的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本 部 分 的 說 明 : -

Title of the Part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本 部 分 的 名 稱
West Rail Contract No. CC202, Yuen Long & Long Ping Stations
[This part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is here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roject"]
西 鐵 合 約 編 號 CC202,元 朗 站 與 朗 屏 站
[本 部 分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下 稱 「 工 程 項 目 」 ]
Nature of the Part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本 部 分 的 性 質
Construction of Yuen Long Station and Long Ping Station of West Rail

建 造 西 鐵 元 朗 站 與 朗 屏 站
Location of the Part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本 部 分 的 地 點
The location of West Rail Yuen Long Station and Long Ping Station are shown in drawing "CC201/202 CONSTRUCTION CONTRACT SITE BOUNDARY Sheets 6-8 & CC202 CONSTRUCTION CONTRACT YUEN LONG STATION and LONG PING STATION Site Plans" of the application and attached as Figure 1.1 - 1.3 of this Further Environmental Permit.
西 鐵 元 朗 站 與 朗 屏 站 的 位 置 載 於 工 程 項 目 申 請 書 圖 則 「 CC201/202 CONSTRUCTION CONTRACT Site Boundary Sheets 6-8 & CC202 CONSTRUCTION CONTRACT YUEN LONG STATION and LONG PING STATION Site Plans」 及 新 的 環 境 許 可 證 圖 1.1 -1.3
Scale and Scope of the Part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本 部 分 的 規 模 和 範 圍
Construction of West Rail Yuen Long Station and Long Ping Station including:
a) Foundation works, building and E&M works;
b) Environmental Baseline Monitoring and Audit;
c)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and Audit and other reporting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articular specification in Part C of this Permit.
建 造 西 鐵 元 朗 站 與 朗 屏 站 包 括 :
a) 地 基 、 車 站 主 體 及 機 電 工 程
b) 基 線 環 境 基 線 監 察 及 審 核
c) 本 許 可 證 C部 所 指 定 的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報 告 與 其 他 報 告

C部 (許 可 證 條 件 )

1. 一 般 條 件

1.1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必 須 確 保 完 全 符 合 本 新 的 環 境 許 可 證 (下 稱 許 可 證 )的 全 部 條 件 。 如 有 不 符 合 本 許 可 證 的 情 況 , 可 能 構 成 違 反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第 499章 )的 規 定 , 並 可 按 適 用 情 況 作 為 採 取 執 法 行 動 或 取 消 許 可 證 的 確 切 理 由 。

1.2 本 許 可 證 並 不 免 除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符 合 現 行 生 效 的 法 例 的 責 任 , 例 如 : 噪 音 管 制 條 例 (第 400章 ); 空 氣 污 染 管 制 條 例 (第 311章 ); 水 污 染 管 制 條 例 (第 358章 ); 海 上 傾 倒 物 料 條 例 (第 466章 ); 廢 物 處 置 條 例 (第 354章 ); 及 其 他 條 例 。

1.3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複 印 本 許 可 證 的 副 本 , 以 供 署 長 任 何 時 間 內 在 本 許 可 證 所 涵 蓋 的 所 有 工 地 查 閱 。

1.4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將 本 許 可 證 的 一 份 副 本 交 予 有 關 工 地 的 負 責 人 。

1.5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在 有 關 建 造 工 地 的 所 有 車 輛 進 出 口 展 示 本 許 可 證 的 副 本 , 以 供 公 眾 在 任 何 時 間 內 閱 覽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確 保 在 這 些 地 點 展 示 關 於 環 境 許 可 證 的 最 新 資 料 , 包 括 經 修 改 的 許 可 證 。 如 果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交 回 許 可 證 的 部 分 或 全 部 , 須 將 其 送 交 署 長 的 通 知 書 , 在 備 有 原 本 許 可 證 的 各 處 相 同 地 點 展 示 。

1.6 在 工 程 師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所 說 明 的 )辦 公 室 和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辦 公 室 內 須 各 存 放 一 份 環 評 報 告 副 本 , 一 份 編 號 EP-004/1998的 環 境 許 可 證 以 及 其 後 任 何 由 署 長 根 據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通 過 的 修 訂 本 以 供 參 閱 。

1.7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依 據 本 許 可 證 B部 的 工 程 項 目 說 明 來 建 造 工 程 項 目 。

1.8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確 保 依 據 環 評 報 告 及 編 號 EP-004/1998的 環 境 許 可 證 或 其 後 任 何 由 署 長 根 據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通 過 的 修 訂 本 內 載 的 資 料 及 建 議 來 進 行 工 程 項 目 的 設 計 及 建 造 工 作 。

1.9 本 許 可 證 並 不 免 除 任 何 人 須 符 合 環 境 許 可 証 編 號 EP-004/1998內 C部 或 其 後 任 何 由 署 長 根 據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通 過 的 修 訂 本 所 列 的 條 件 。

1.10 本 許 可 證 所 要 求 的 環 境 經 理 及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 其 訂 立 的 規 定 已 在 許 可 證 編 號 EP-004/1998或 其 後 任 何 由 署 長 根 據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通 過 的 修 訂 本 加 以 說 明 。

1.11 本 許 可 證 內 已 批 准 的 或 已 存 放 的 文 件 如 有 修 改 , 須 由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核 證 其 符 合 載 於 環 評 報 告 內 的 資 料 及 建 議 。 已 批 准 文 件 的 修 改 , 須 得 到 署 長 再 批 准 。 已 存 放 文 件 的 修 改 , 須 向 署 長 再 存 放 。

1.12 本 許 可 證 所 提 述 的 獲 批 准 的 計 劃 、 時 間 表 、 報 告 、 圖 則 及 安 排 , 指 那 些 已 獲 得 署 長 批 准 的 而 言 。

1.13 所 有 按 本 許 可 證 規 定 存 放 的 文 件 , 須 在 收 到 署 長 的 意 見 (如 有 者 )後 一 個 月 內 或 按 署 長 另 行 指 定 , 根 據 署 長 的 意 見 加 以 修 正 。

1.14 所 有 按 本 許 可 證 規 定 提 交 的 文 件 定 稿 , 在 署 長 要 求 下 須 公 開 給 公 眾 人 士 知 道 , 方 法 是 將 有 關 文 件 副 本 存 放 於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登 記 冊 辦 事 處 或 署 長 所 指 定 的 任 何 其 他 地 方 或 採 取 其 指 定 的 任 何 其 他 方 法 , 以 供 公 眾 查 閱 。 因 此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提 供 足 夠 數 量 的 文 件 副 本 。

1.15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在 建 造 工 程 項 目 展 開 之 前 一 週 通 知 署 長 。

2. 在 展 開 工 程 項 目 某 些 部 份 的 建 造 工 程 前 提 交 的 文 件 或 採 取 的 措 施

2.1 在 展 開 本 許 可 證 B部 所 說 明 的 工 程 項 目 之 前 ,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所 建 議 的 環 境 小 組 須 存 在 。 環 境 小 組 須 由 一 名 在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或 環 境 管 理 方 面 至 少 有 7年 經 驗 的 人 員 領 導 。

2.2 在 展 開 本 許 可 證 B部 所 說 明 的 工 程 項 目 的 建 造 工 程 之 前 , 須 使 署 長 可 獲 得 及 向 署 長 存 放 3套 1:1000比 例 的 詳 細 設 計 圖 則 。 圖 則 須 連 同 解 釋 說 明 並 顯 示 工 地 界 線 、 鐵 路 路 線 、 環 評 報 告 , 及 編 號 EP-004/1998的 環 境 許 可 證 或 其 後 任 何 由 署 長 根 據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通 過 的 修 訂 本 建 議 的 環 境 影 響 緩 解 措 施 , 以 及 其 他 在 環 評 報 告 內 及 編 號 EP-004/1998的 環 境 許 可 證 或 其 後 任 何 由 署 長 根 據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通 過 的 修 訂 本 已 評 估 的 設 施 。 圖 則 須 由 環 境 經 理 證 明 , 並 由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核 證 其 符 合 環 評 報 告 。 工 程 項 目 須 依 據 環 評 報 告 , 及 編 號 EP-004/1998的 環 境 許 可 證 或 其 後 任 何 由 署 長 根 據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通 過 的 修 訂 本 的 資 料 及 建 議 , 以 及 向 署 長 存 放 的 圖 則 來 建 造 。 圖 則 載 明 的 各 項 措 施 須 完 全 執 行 。 (見 註 6)

2.3 在 展 開 非 在 隧 道 之 內 的 軌 道 部 分 建 造 工 程 之 前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使 署 長 可 獲 得 3套 顯 示 所 有 噪 音 緩 解 措 施 的 圖 則 連 同 解 釋 說 明 。 圖 則 須 由 環 境 經 理 證 明 , 並 由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核 證 , 以 確 定 符 合 環 評 報 告 , 及 編 號 EP-004/1998的 環 境 許 可 證 或 其 後 任 何 由 署 長 根 據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通 過 的 修 訂 本 的 結 果 及 建 議 。 工 程 項 目 須 依 據 環 評 報 告 , 編 號 EP-004/1998的 環 境 許 可 證 或 其 後 任 何 由 署 長 根 據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通 過 的 修 訂 本 的 資 料 及 建 議 , 以 及 使 署 長 可 獲 得 的 圖 則 建 造 。 圖 則 載 明 的 各 項 措 施 須 完 全 執 行 , 尤 其 須 要 包 括 下 列 規 定 : (見 註 7)

(a) 利 用 路 軌 旁 的 行 人 道 或 專 門 建 造 的 結 構 物 , 在 列 車 兩 旁 造 成 第 二 個 隔 音 氣 室 。 另 外 亦 可 在 充 氣 空 間 下 面 的 地 方 鋪 上 隔 音 墊 , 以 作 配 合 ;

(b) 具 吸 音 作 用 的 圍 牆 ; 及

(c) 隔 音 屏 障 及 隔 音 罩 。

2.4 在 展 開 本 許 可 證 B部 所 說 明 的 地 基 工 程 之 前 , 須 使 署 長 可 獲 得 3套 1:1000比 例 的 景 觀 設 計 總 圖 。 以 及 整 體 實 施 時 間 表 。 圖 則 須 按 照 環 評 報 告 , 及 編 號 EP-004/1998的 環 境 許 可 證 或 其 後 任 何 由 署 長 根 據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通 過 的 修 訂 的 景 觀 美 化 策 略 報 告 加 以 引 伸 。 圖 則 須 顯 示 在 工 程 項 目 建 造 及 營 運 期 間 , 工 程 界 線 內 的 概 念 景 觀 美 化 建 議 。 實 施 時 間 表 也 須 包 括 管 理 及 保 養 時 間 表 , 示 明 景 觀 美 化 帶 將 會 如 何 管 理 及 保 養 。 景 觀 美 化 圖 則 須 由 環 境 經 理 證 明 , 並 由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核 證 。 經 批 准 的 圖 則 所 建 議 的 各 項 措 施 , 須 完 全 按 照 經 批 准 的 景 觀 設 計 總 圖 訂 明 的 詳 情 及 時 間 表 執 行 。 (見 註 8)

2.5 在 展 開 工 程 項 目 相 關 部 分 或 其 中 一 部 分 的 景 觀 美 化 及 緩 解 視 覺 影 響 的 工 程 之 前 , 須 使 署 長 可 獲 得 3套 詳 細 景 觀 美 化 圖 則 。 該 等 圖 則 須 按 照 經 批 准 的 景 觀 設 計 總 圖 加 以 引 伸 , 並 須 顯 示 在 工 程 項 目 建 造 及 營 運 期 間 的 詳 細 景 觀 美 化 建 議 。 景 觀 美 化 圖 則 須 由 環 境 經 理 證 明 , 並 由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核 證 。 經 批 准 的 圖 則 所 建 議 的 各 項 措 施 , 須 完 全 按 照 經 批 准 的 景 觀 美 化 圖 則 訂 明 的 詳 情 及 時 間 表 執 行 。 (見 註 9)

2.6 在 動 工 建 造 工 程 項 目 相 關 部 之 前 , 須 依 據 環 評 報 告 的 規 定 , 就 西 鐵 北 段 及 西 段 向 署 長 提 交 考 古 行 動 計 劃 。 考 古 行 動 計 劃 須 由 環 境 經 理 證 明 , 並 由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核 證 。 經 批 准 的 行 動 計 劃 所 列 舉 的 各 項 建 議 措 施 , 須 完 全 按 已 批 准 的 行 動 計 劃 所 載 列 的 細 項 及 時 間 表 執 行 。 實 地 評 估 所 顯 示 關 於 考 古 資 源 的 緩 解 措 施 建 議 , 須 包 括 在 內 。 (見 註 10)

2.7 在 地 基 工 程 動 工 前 , 須 依 據 環 評 報 告 的 建 議 , 向 署 長 存 放 廢 物 管 理 計 劃 。 廢 物 管 理 計 劃 在 提 交 署 長 前 , 須 由 環 境 經 理 證 明 , 並 由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核 證 。 廢 物 處 置 條 例 涵 蓋 的 措 施 不 得 包 括 於 廢 物 管 理 計 劃 內 。 經 批 准 廢 物 管 理 計 劃 所 列 舉 的 各 項 建 議 措 施 , 須 完 全 按 照 廢 物 管 理 計 劃 載 列 的 細 項 及 時 間 表 執 行 。

3. 建 造 工 程 期 間 提 交 的 文 件 或 採 取 的 措 施

3.1 在 本 許 可 證 B部 所 說 明 的 工 程 項 目 建 造 工 程 展 開 後 2個 月 內 , 須 向 署 長 存 放 環 評 報 告 所 建 議 的 環 境 管 理 計 劃 。 環 境 管 理 計 劃 在 提 交 署 長 之 前 , 須 由 環 境 經 理 證 明 , 並 由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核 證 其 符 合 環 評 報 告 的 資 料 及 建 議 。

3.2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完 全 執 行 依 據 上 文 第 2條 及 第 3.1項 條 件 獲 批 准 或 存 放 的 提 交 文 件 內 說 明 的 各 項 設 計 或 建 造 措 施 。 這 些 設 計 和 建 造 措 施 如 有 任 何 更 改 須 由 環 境 經 理 提 出 充 分 理 由 支 持 , 並 由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核 證 其 符 合 環 評 報 告 及 編 號 EP-004/1998的 環 境 許 可 證 或 其 後 任 何 由 署 長 根 據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通 過 的 修 訂 本 的 資 料 和 建 議 。 如 上 述 第 1.11條 所 要 求 已 批 准 的 文 件 如 有 修 改 , 須 再 得 到 署 長 批 准 , 已 存 放 的 文 件 如 有 修 改 , 須 向 署 長 再 存 放 。

3.3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實 施 附 錄 A內 所 說 明 的 措 施 , 以 緩 解 工 地 徑 流 及 排 水 所 造 成 的 環 境 影 響 。

3.4 根 據 環 評 報 告 及 編 號 EP-004/1998的 環 境 許 可 證 或 其 後 任 何 由 署 長 根 據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通 過 的 修 訂 本 的 資 料 及 建 議 以 及 參 照 附 錄 B,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實 施 措 施 以 緩 解 在 建 造 作 業 活 動 期 間 所 造 成 的 水 質 影 響 。

3.5 為 緩 解 建 造 期 間 對 文 化 遺 產 及 考 古 文 物 造 成 影 響 :

(a) 在 建 造 工 程 進 行 期 間 如 發 現 任 何 古 物 , 須 即 時 通 知 署 長 , 以 進 一 步 評 估 物 品 的 文 化 價 值 ; 及

(b) 須 避 免 對 任 何 已 確 認 的 歷 史 建 築 物 或 構 築 物 造 成 直 接 影 響 。 與 工 作 場 地 毗 鄰 的 歷 史 建 築 物 , 其 牆 壁 須 加 上 裝 置 , 以 監 測 震 盪 對 歷 史 建 築 物 結 構 穩 定 程 度 的 影 響 。

4. 建 造 工 程 期 間 的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4.1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在 其 工 地 辦 事 處 備 存 一 份 本 許 可 證 A部 所 說 明 的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 以 備 參 考 。

4.2 根 據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或 實 施 時 間 表 而 訂 立 的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安 排 ( 包 括 所 有 方 法 及 標 準 、 監 測 設 備 、 監 測 地 點 、 基 線 監 測 、 影 響 監 測 、 符 合 標 準 的 評 估 及 事 件 應 變 計 劃 ) , 若 有 任 何 更 改 , 須 在 每 月 提 交 的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報 告 中 , 由 環 境 經 理 提 出 充 分 理 由 支 持 , 經 由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加 以 核 證 , 然 後 依 據 第 4.6項 條 件 提 交 給 署 長 。

4.3 須 按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及 每 月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報 告 訂 明 的 要 求 , 執 行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的 規 定 ( 包 括 所 有 方 法 及 標 準 、 監 測 設 備 、 監 測 地 點 、 基 線 監 測 、 影 響 監 測 、 符 合 標 準 的 評 估 及 事 件 應 變 計 劃 ) , 除 非 擬 議 的 更 改 在 每 月 提 交 的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報 告 中 獲 得 充 分 理 由 支 持 並 經 由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核 證 , 以 及 獲 得 署 長 批 准 。

4.4 須 按 照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對 噪 音 、 空 氣 質 素 及 水 質 監 測 的 規 定 進 行 抽 樣 及 測 量 :

(a) 在 指 定 地 點 進 行 指 定 次 數 的 空 氣 、 噪 音 及 水 質 基 線 監 測 ;

(b) 在 指 定 地 點 進 行 指 定 次 數 的 噪 音 、 空 氣 質 素 及 水 質 影 響 監 測 ;

(c) 當 所 得 數 據 超 逾 了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所 指 定 的 標 準 , 須 按 照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載 明 的 事 件 應 變 計 劃 , 採 取 補 救 行 動 ; 及

(d) 在 收 集 數 據 或 完 成 補 救 行 動 3個 工 作 天 內 記 錄 上 述 (a)至 (c)項 的 詳 情 , 用 作 擬 備 和 提 交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報 告 , 並 備 妥 有 關 資 料 以 便 在 工 地 查 閱 。

4.5 在 任 何 會 影 響 監 察 結 果 的 大 型 建 造 工 程 展 開 前 一 個 月 , 須 向 署 長 呈 交 4份 由 環 境 經 理 證 明 , 並 經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核 證 的 基 線 監 察 報 告 。

4.6 在 須 提 交 報 告 的 月 份 結 束 後 10個 工 作 天 內 , 須 向 署 長 呈 交 4份 由 環 境 經 理 證 明 , 並 經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核 證 的 每 月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報 告 。

4.7 須 按 照 行 動 計 劃 / 應 變 計 劃 所 訂 明 的 時 限 或 如 署 長 所 同 意 , 適 當 執 行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的 行 動 計 劃 / 應 變 計 劃 所 說 明 的 行 動 。

5. 營 運 工 程 項 目 前 採 取 的 措 施

5.1 按 照 上 文 第 2及 第 3條 獲 批 准 或 已 存 放 的 文 件 所 說 明 的 與 工 程 項 目 相 關 的 各 項 設 計 措 施 , 須 完 全 執 行 。

5.2 噪 音 緩 解 措 施 須 按 照 環 評 報 告 , 編 號 EP-004/1998的 環 境 許 可 證 或 其 後 任 何 由 署 長 根 據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通 過 的 修 訂 本 載 列 , 或 已 獲 批 准 或 存 放 的 文 件 所 說 明 的 資 料 及 建 議 制 訂 。

5.3 當 完 成 建 造 工 程 項 目 時 , 須 進 行 審 核 以 確 定 已 適 當 執 行 各 項 為 建 造 工 程 項 目 而 同 意 的 環 境 措 施 。 審 核 須 包 括 環 評 報 告 , 編 號 EP-004/1998的 環 境 許 可 證 或 其 後 任 何 由 署 長 根 據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通 過 的 修 訂 本 所 建 議 的 各 項 措 施 , 以 及 獲 批 准 或 已 存 放 的 文 件 所 說 明 的 各 項 措 施 。 審 核 結 果 須 記 錄 於 審 核 報 告 內 , 而 審 核 報 告 須 由 環 境 經 理 證 明 , 並 經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核 證 其 符 合 環 評 報 告 及 編 號 EP-004/1998的 環 境 許 可 證 或 其 後 任 何 由 署 長 根 據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通 過 的 修 訂 本 的 資 料 及 建 議 , 才 可 提 交 署 長 。

5.4 須 於 建 造 工 程 竣 工 3個 月 內 , 向 署 長 存 放 5套 1:1000比 例 的 竣 工 圖 連 同 解 釋 說 明 , 示 明 本 許 可 證 涵 蓋 的 工 程 和 緩 解 措 施 。

註 :

1. 本 環 境 許 可 證 共 有 3部 , 即 : A部 ( 許 可 證 主 要 部 分 ) ; B部 ( 部 分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說 明 ) ; 及 C部 ( 許 可 證 條 件 ) 。

2.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可 根 據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第 13條 的 規 定 向 署 長 申 請 更 改 本 環 境 許 可 證 的 條 件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將 經 修 改 的 許 可 證 , 替 換 在 建 造 工 地 內 展 示 的 原 有 許 可 證 。

3. 承 擔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整 項 或 部 分 工 程 的 責 任 的 人 , 在 承 擔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責 任 之 前 , 可 根 據 條 例 第 12條 的 規 定 向 署 長 申 請 新 的 環 境 許 可 證 。

4. 根 據 條 例 第 14條 的 規 定 , 署 長 可 在 規 劃 環 境 地 政 局 局 長 的 同 意 下 暫 時 吊 銷 、 更 改 或 取 消 環 境 許 可 證 。 該 許 可 證 必 須 從 建 造 工 地 除 下 , 不 再 展 示 。

5. 如 果 本 許 可 證 在 工 程 項 目 建 造 期 間 取 消 或 交 回 , 則 在 繼 續 進 行 建 造 工 程 項 目 之 前 , 必 須 先 根 據 條 例 規 定 取 得 環 境 許 可 證 。 根 據 條 例 第 26(1)條 的 規 定 , 任 何 人 在 沒 有 環 境 許 可 證 的 情 況 下 建 造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 即 屬 犯 罪 。

6. 九 廣 鐵 路 公 司 (環 境 許 可 證 EP-004/1998持 有 人 )應 根 據 許 可 證 EP-004/1998條 件 第 2.4條 的 規 定 , 向 署 長 存 放 本 許 可 證 條 件 第 2.2條 所 規 定 的 1:1000比 例 詳 細 設 計 圖 則 。

7. 九 廣 鐵 路 公 司 (環 境 許 可 證 EP-004/1998持 有 人 )應 根 據 許 可 證 EP-004/1998條 件 第 2.5條 的 規 定 , 向 署 長 存 放 本 許 可 證 條 件 第 2.3條 所 規 定 的 顯 示 所 有 噪 音 緩 解 措 施 的 圖 則 連 同 解 釋 說 明 。

8. 九 廣 鐵 路 公 司 (環 境 許 可 證 EP-004/1998持 有 人 )應 根 據 許 可 證 EP-004/1998條 件 第 2.7條 的 規 定 , 向 署 長 呈 交 本 許 可 證 條 件 第 2.4條 所 規 定 的 1:1000比 例 景 觀 設 計 總 圖 及 整 體 實 施 時 間 表 以 待 批 准 。

9. 九 廣 鐵 路 公 司 (環 境 許 可 證 EP-004/1998持 有 人 )應 根 據 許 可 證 EP-004/1998條 件 第 2.8條 的 規 定 , 向 署 長 呈 交 本 許 可 證 條 件 第 2.5條 所 規 定 的 詳 細 景 觀 美 化 圖 則 以 待 批 准 。

10. 九 廣 鐵 路 公 司 (環 境 許 可 證 EP-004/1998持 有 人 )應 根 據 許 可 證 EP-004/1998條 件 第 2.9條 的 規 定 , 向 署 長 呈 交 本 許 可 證 條 件 第 2.6條 所 規 定 的 考 古 行 動 計 劃 以 待 批 准 。

附 錄 A

工 地 徑 流 和 排 水 的 環 境 影 響 緩 解 措 施

必 須 執 行 下 列 措 施 以 緩 解 工 地 徑 流 和 排 水 造 成 的 環 境 影 響 :

(a) 排 水 系 統 須 得 到 充 分 修 護 , 以 防 止 在 建 造 工 程 期 間 出 現 泛 濫 及 溢 流 ;

(b) 在 建 造 工 程 期 間 , 土 木 工 事 的 範 圍 界 線 須 標 明 , 並 以 堤 壕 包 圍 , 以 防 泛 濫 。 應 設 置 臨 時 溝 渠 , 使 徑 流 經 由 淤 泥 隔 離 池 排 入 合 適 的 水 道 。 永 久 的 排 水 道 應 設 置 沉 澱 池 或 沉 積 物 捕 集 和 阻 隔 裝 置 , 以 提 高 沉 降 率 。 有 效 的 淤 泥 清 除 設 施 的 設 計 , 應 按 照 由 環 境 保 護 署 署 長 發 出 的 《 專 業 人 士 環 保 事 務 諮 詢 委 員 會 專 業 守 則 1/94》 內 載 明 的 指 引 ;

(c) 建 造 工 程 的 安 排 , 須 盡 量 減 少 在 雨 季 (四 月 至 九 月 )進 行 挖 掘 地 面 工 程 。 所 有 泥 土 外 露 的 範 圍 , 在 土 木 工 事 完 成 後 或 土 木 工 事 停 止 14日 內 , 應 該 在 切 實 可 行 情 況 下 盡 早 加 以 穩 固 。 如 果 不 能 避 免 在 雨 季 或 年 中 極 可 能 出 現 暴 雨 的 任 何 時 間 挖 掘 泥 土 , 外 露 的 斜 坡 表 面 應 該 以 帆 布 或 其 他 方 式 覆 蓋 ;

(d) 在 建 造 工 程 期 間 , 地 面 徑 流 應 先 經 沉 澱 才 可 排 放 , 而 所 採 用 的 沉 澱 池 容 量 要 足 夠 , 由 預 挖 每 個 約 6至 8立 方 米 的 獨 立 槽 池 組 成 。 系 統 的 容 量 須 具 彈 性 , 能 夠 處 理 從 多 處 來 源 排 入 的 污 水 及 物 質 , 並 特 別 適 合 應 用 於 泵 入 的 污 水 ;

(e) 在 暴 雨 期 間 , 露 天 堆 存 而 面 積 超 逾 50立 方 米 的 建 築 材 料 (如 石 料 、 沙 及 填 料 ), 須 以 帆 布 或 同 類 質 地 的 布 料 覆 蓋 。 應 採 取 措 施 防 止 建 築 物 料 、 泥 土 、 淤 泥 或 碎 屑 沖 入 任 何 排 水 系 統 ;

(f) 在 建 造 工 程 期 間 , 沙 井 (包 括 新 建 的 沙 井 )須 經 常 覆 蓋 及 密 封 , 以 防 止 淤 泥 、 建 築 材 料 或 碎 屑 被 沖 入 排 水 系 統 , 以 及 暴 雨 徑 流 被 引 入 污 水 渠 。 在 年 中 暴 雨 將 臨 或 預 測 會 有 暴 雨 的 任 何 時 間 , 須 按 照 環 境 保 護 署 署 長 發 出 的 《 專 業 人 士 環 保 事 務 諮 詢 委 員 會 專 業 守 則 1/94》 採 取 行 動 。 在 暴 雨 期 間 , 應 特 別 注 意 控 制 含 有 淤 泥 的 地 面 徑 流 , 尤 其 是 陡 峭 斜 坡 附 近 的 範 圍 ;

(g) 排 水 系 統 須 設 置 截 油 器 , 並 須 定 期 清 除 油 及 油 脂 , 以 防 在 建 造 工 程 期 間 發 生 意 外 溢 洩 後 , 油 脂 流 入 雨 水 排 水 系 統 。 截 油 器 應 設 有 旁 管 , 以 防 止 大 雨 期 間 出 現 泛 濫 ;

(h) 所 有 車 輛 及 裝 置 在 離 開 建 造 工 地 之 前 須 進 行 清 潔 , 以 確 保 在 施 工 期 間 , 車 輛 及 裝 置 沒 有 把 泥 土 、 碎 屑 及 類 似 物 料 留 在 路 面 。 每 個 工 地 出 口 應 設 置 設 計 妥 善 、 位 置 方 便 的 輪 胎 清 洗 處 , 而 清 洗 輪 胎 的 水 應 至 少 每 星 期 沉 澱 一 次 , 把 沙 及 淤 泥 清 除 , 以 確 保 這 個 程 序 繼 續 發 揮 效 能 。 出 入 輪 胎 清 洗 處 的 一 段 通 道 , 應 用 足 夠 的 回 填 料 朝 輪 胎 清 洗 處 鋪 砌 路 面 , 防 止 車 輛 輪 胎 把 泥 土 及 泥 水 帶 到 公 路 及 排 水 渠 ;

(i) 沉 積 物 進 入 下 水 道 改 裝 部 分 前 須 先 進 行 截 流 。 任 何 改 裝 的 下 水 道 部 分 應 在 逆 流 及 順 流 方 向 都 裝 置 沉 積 物 捕 集 裝 置 , 以 盡 量 減 少 沉 積 物 在 下 水 道 積 聚 。 下 水 道 的 改 裝 部 分 內 也 應 設 置 渦 流 管 原 地 捕 集 裝 置 , 把 沉 積 物 不 斷 抽 出 ;

(j) 須 設 置 臨 時 及 永 久 排 水 管 及 下 水 道 , 以 便 建 造 工 程 期 間 排 放 徑 流 。 臨 時 及 永 久 排 水 管 及 下 水 道 應 妥 為 設 計 , 以 控 制 雨 水 水 流 的 排 放 。 所 有 沉 積 物 控 制 措 施 應 定 期 檢 查 及 修 護 , 尤 其 在 暴 雨 之 後 , 以 確 保 任 何 時 間 內 操 作 妥 善 及 有 效 。 當 建 造 工 程 完 成 後 , 或 再 無 須 進 行 臨 時 導 流 的 時 候 , 臨 時 導 流 的 排 水 設 施 應 回 復 原 狀 ; 及

(k) 受 任 何 混 凝 土 配 料 廠 物 料 污 染 的 排 放 物 及 地 面 徑 流 , 須 引 入 中 和 池 以 減 低 酸 度 , 經 處 理 的 排 放 物 須 連 接 淤 泥 捕 集 裝 置 , 以 便 先 清 除 懸 浮 固 體 物 質 才 排 入 污 水 系 統 。

附 錄 B

進 行 挖 泥 及 其 他 建 造 工 程 期 間 的 水 質 影 響 緩 解 措 施

下 列 措 施 以 緩 解 進 行 填 海 及 其 他 建 造 工 程 期 間 所 造 成 的 水 質 影 響 :

(a) 任 何 機 械 抓 斗 須 妥 為 設 計 及 保 養 , 確 保 在 施 工 期 間 升 高 的 時 候 不 會 造 成 濺 溢 , 並 穩 固 密 封 。 挖 掘 污 泥 的 時 候 , 須 採 用 閉 合 防 滲 的 抓 斗 ;

(b) 在 進 行 挖 泥 及 填 土 作 業 期 間 , 挖 泥 區 周 圍 須 設 置 淤 泥 擋 板 ;

(c) 在 施 工 期 間 , 工 地 或 傾 倒 物 料 地 點 範 圍 的 水 面 , 不 應 出 現 泡 沫 、 油 、 油 脂 、 浮 渣 、 垃 圾 或 其 他 令 人 討 厭 的 物 質 ;

(d) 工 地 的 瓦 礫 碎 屑 及 垃 圾 須 妥 為 收 集 、 處 理 及 處 置 , 以 免 進 入 水 柱 影 響 水 質 ;

(e) 為 防 溢 出 的 燃 料 , 所 有 燃 料 缸 及 燃 料 貯 存 區 須 可 上 鎖 , 並 設 於 以 堤 圍 密 封 的 範 圍 , 其 容 量 應 相 等 於 最 大 燃 料 缸 的 貯 存 量 1.1倍 ; 及

(f) 建 造 工 程 人 員 在 工 地 所 排 放 的 污 水 , 須 接 駁 排 入 現 有 的 污 水 渠 或 污 水 處 理 設 施 。 應 提 供 活 動 的 化 糞 式 廁 所 , 供 建 造 工 人 使 用 。


圖 1 | 圖 2 | 圖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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