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CHAPTER 499)
Sections 10 & 12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 第 499章 )
第 10 及 第 12 條
FURTHER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CONSTRUCT A PART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就 建 造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其 中 部 分 而 發 出 新 的 環 境 許 可 證
PART A (MAIN PERMIT)
A部 ( 許 可 證 主 要 部 分 )
Pursuant to section 12 of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the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e Director) grants this Further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KUMAGAI GUMI CO., LTD. (HONG KONG BRANCH) (the "Permit Holder") to construct a part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described in Part B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described in or attached to Part C. The issue of this Further Environmental Permit is based on the documents, approvals or permissions described below:
根 據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第 12條 的 規 定 , 環 境 保 護 署 署 長 (署 長 )將 本 新 的 環 境 許 可 證 批 予 株 式 會 社 熊 谷 組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以 建 造 B部 所 說 明 的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其 中 部 分 , 但 須 遵 守 C部 所 說 明 或 附 載 的 條 件 。 本 新 的 環 境 許 可 證 的 發 出 , 乃 以 下 表 所 列 的 文 件 、 批 准 或 許 可 作 為 根 據 :
Application No. 申 請 書 編 號 |
FEP-033/2000 |
Documents in the Register : 登 記 冊 上 的 文 件 : |
(1) Environmental Permit
West Rail, Phase 1
(Register No. VEP-020/2000/A/EP-004)
環 境 許 可 證
西 鐵 第 一 期
(登 記 冊 檔 號 : VEP-020/2000/A/EP-004)
(2) EIA Report
West Rail - Final Assessment Report West Kowloon to Tuen Mun Centre -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its Technical Annexes, and Final Landscape Design Strategy, Report Vol.1 (Register No. EIA-149/1998) [Here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EIA Report]
環 評 報 告
西 鐵 - 最 終 評 估 報 告 西 九 龍 至 屯 門 中 心 -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 其 技 術 附 件 及 最 終 景 觀 美 化 設 計 策 略 報 告 第 一 冊 (登 記 冊 檔 號 : EIA-149/1998)
[下 稱 "環 評 報 告 "]
(3)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and Audit Manual
West Rail -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and Audit Manual West Kowloon to Tuen Mun Centre -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Submitted in accordance with condition 2.18 of the Environmental Permit (Register No. VEP-020/2000/A/EP-004)) [Here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EM&A Manual]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西 鐵 -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西 九 龍 至 屯 門 市 中 心 -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根 據 環 境 許 可 證 (登 記 冊 檔 號 : VEP-020/2000/A/EP-004)第 2.18項 條 件 提 交 ) [下 稱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 |
___________________
Date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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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lvis Au)
Assistant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For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環 境 保 護 署 署 長
( 環 境 保 護 署 助 理 署 長 區 偉 光 代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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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B (DESCRIP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
B部 (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本 部 分 的 說 明 )
Hereunder is the description of the part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mentioned in Part A of this further environmental permit :
下 列 為 本 新 的 環 境 許 可 證 A部 所 提 述 的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本 部 分 的 說 明 :
Title of the Part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本 部 分 的 名 稱 |
MTRC Contract 506A - Mei Foo Station Interchange Works[This part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is here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roject"]
地 下 鐵 路 公 司 合 約 編 號 506A-美 孚 站 交 匯 處 工 程 [這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部 分 下 稱 "工 程 項 目 "] |
Nature of the Part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本 部 分 的 性 質 |
Construction of Mei Foo Station Interchange (Foundation, Superstructure Finishes and Building Services)
建 造 美 孚 站 交 匯 處 (地 基 、 上 層 結 構 終 飾 及 屋 宇 設 備 ) |
Location of the Part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本 部 分 的 地 點 |
MTRC Mei Foo Station and the area between MTRC Mei Foo Station the proposed West Rail Mei Foo Station [The location of the project is shown in Figure 1 of this Further Environmental Permit]
地 鐵 美 孚 站 及 地 鐵 美 孚 站 與 建 議 的 西 鐵 美 孚 站 之 間 的 地 方 [本 工 程 項 目 的 地 點 載 於 新 的 環 境 許 可 證 的 圖 1] |
Scale and Scope of the Part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本 部 分 的 規 模 和 範 圍 |
(a) Construction of a new interchange link between the existing MTRC Mei Foo Station and the proposed West Rail Mei Foo Station. The interchange includes a two-storey underground building at Lai Wan Road. The upper mezzanine level serves as the pedestrian subway and the lower level provided accommodation for staff and electrical and mechanical equipment.
(a) 在 現 時 的 地 鐵 美 孚 站 與 擬 建 的 西 鐵 美 孚 站 之 間 的 地 方 , 建 造 一 個 新 的 連 接 交 匯 處 。 交 匯 處 包 括 位 於 荔 灣 道 的 雙 層 地 下 建 築 物 。 上 一 層 的 夾 層 樓 面 闢 作 行 人 隧 道 , 而 下 一 層 則 用 作 職 員 辦 公 及 設 置 機 電 設 備 的 地 方 。
(b) Construction of a new mezzanine level above the existing MTRC Mei Foo Station inside a noise enclosure.
(b) 在 現 時 的 地 鐵 美 孚 站 上 面 隔 音 罩 範 圍 內 建 造 新 的 夾 層 樓 面 。
(c) Other related works such as demolition and re-construction of entrances; addition and alternation works of escalators and lifts; services diversion and installation, reinstatement and re-construction of a portion of Lai Wan Road and Mount Sterling Mall; maintenance, modification and eventual removal of the noise enclosure and all the works as described in Application FEP No. 033/2000.
(c)其 他 相 關 工 程 , 例 如 : 拆 卸 及 重 建 出 入 口 ; 增 建 及 改 裝 扶 手 電 梯 及 升 降 機 ; 為 一 段 荔 灣 道 及 萬 事 達 廣 場 的 公 用 設 施 進 行 改 道 及 安 裝 工 程 、 修 復 及 重 建 工 程 ; 維 修 、 改 裝 及 最 終 拆 除 隔 音 罩 ;以 及 申 請 書 編 號 FEP033/2000所 述 的 所 有 工 程 。 |
C部 (許 可 證 條 件)
1. 一 般 條 件
1.1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必 須 確 保 完 全 符 合 本 新 的 環 境 許 可 證 (下 稱 許 可 證 )的 全 部 條 件 。 如 有 不 符 合 本 許 可 證 的 情 況 , 可 能 構 成 違 反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第 499章 )的 規 定 , 並 可 按 適 用 情 況 作 為 採 取 執 法 行 動 或 取 消 許 可 證 的 確 切 理 由 。
1.2 本 許 可 證 並 不 免 除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符 合 現 行 法 例 的 責 任 , 例 如 : 噪 音 管 制 條 例 (第 400章 ); 空 氣 污 染 管 制 條 例 (第 311章 ); 水 污 染 管 制 條 例 (第 358章 ); 海 上 傾 倒 物 料 條 例 (第 466章 ); 廢 物 處 置 條 例 (第 354章 ); 及 其 他 條 例 。
1.3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複 印 本 許 可 證 的 副 本 , 以 供 署 長 任 何 時 間 內 在 本 許 可 證 所 涵 蓋 的 所 有 工 地 查 閱 。
1.4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將 本 許 可 證 的 一 份 副 本 交 予 有 關 工 地 的 負 責 人 。
1.5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在 有 關 建 造 工 地 的 所 有 車 輛 進 出 口 展 示 本 許 可 證 的 副 本 , 以 供 公 眾 在 任 何 時 間 內 閱 覽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確 保 在 這 些 地 點 展 示 關 於 環 境 許 可 證 的 最 新 資 料 , 包 括 經 修 改 的 許 可 證 。 如 果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交 回 許 可 證 的 部 分 或 全 部 , 須 將 其 送 交 署 長 的 通 知 書 , 在 備 有 原 本 許 可 證 的 各 處 相 同 地 點 展 示 。
1.6 在 工 程 師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所 說 明 的 )辦 公 室 和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工 地 辦 公 室 內 須 各 存 放 一 份 環 評 報 告 副 本 , 以 及 一 份 編 號 EP-VEP-020/2000/A/EP-004的 環 境 許 可 證 副 本 或 其 後 由 署 長 根 據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通 過 的 任 何 修 訂 本 副 本 , 以 供 參 閱 。
1.7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依 據 本 許 可 證 B部 的 工 程 項 目 說 明 來 建 造 工 程 項 目 。
1.8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確 保 依 據 環 評 報 告 及 編 號 EP-VEP-020/2000/A/EP-004的 環 境 許 可 證 或 其 後 由 署 長 根 據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通 過 的 任 何 修 訂 本 內 載 的 資 料 及 建 議 , 進 行 工 程 項 目 的 設 計 及 建 造 工 作 。
1.9 本 許 可 證 並 不 免 除 任 何 人 須 符 合 編 號 EP-VEP-020/2000/A/EP-004的 環 境 許 可 証 C部 或 其 後 由 署 長 根 據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通 過 的 任 何 修 訂 本 所 列 的 條 件 。
1.10 根 據 本 許 可 證 的 規 定 獲 批 准 或 存 放 的 文 件 如 有 修 改 , 須 由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核 實 , 以 確 定 符 合 環 評 報 告 及 編 號 EP-VEP-020/2000/A/EP-004的 環 境 許 可 證 或 其 後 由 署 長 根 據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通 過 的 任 何 修 訂 本 內 載 的 資 料 及 建 議 。 已 批 准 文 件 如 有 修 改 , 須 得 到 署 長 再 批 准 。 已 存 放 文 件 如 有 修 改 , 須 向 署 長 再 存 放 。
1.11 本 許 可 證 對 環 境 經 理 及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的 要 求 , 已 在 編 號 EP-VEP-020/2000/A/EP-004的 環 境 許 可 證 第 2.1項 及 第 2.2項 條 件 或 其 後 由 署 長 根 據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通 過 的 任 何 修 訂 本 加 以 說 明 。
1.12 本 許 可 證 所 提 述 的 核 准 計 劃 、 時 間 表 、 報 告 、 圖 則 或 安 排 , 是 指 那 些 已 獲 署 長 批 准 的 計 劃 、 時 間 表 、 報 告 、 圖 則 或 安 排 而 言 。
1.13 所 有 按 本 許 可 證 規 定 存 放 的 文 件 , 須 在 收 到 署 長 的 意 見 (如 有 者 )後 一 個 月 內 或 按 署 長 另 行 指 定 , 根 據 署 長 的 意 見 加 以 修 正 。
1.14 所 有 按 本 許 可 證 規 定 提 交 的 文 件 定 稿 , 在 署 長 要 求 下 須 公 開 給 公 眾 人 士 知 道 , 方 法 是 把 有 關 文 件 副 本 存 放 於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登 記 冊 辦 事 處 或 署 長 所 指 定 的 任 何 其 他 地 方 或 採 取 其 指 定 的 任 何 其 他 方 法 , 以 供 公 眾 查 閱 。 因 此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提 供 足 夠 數 量 的 文 件 副 本 。
1.15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在 工 程 項 目 的 建 造 工 程 展 開 前 一 周 通 知 署 長 。
2. 在 展 開 工 程 項 目 建 造 工 程 前 提 交 的 文 件 或 採 取 的 措 施
2.1 在 本 許 可 證 B部 所 說 明 的 建 造 工 程 展 開 前 , 須 先 成 立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所 建 議 的 環 境 小 組 。 環 境 小 組 須 由 一 名 在 環 境 監 察 或 環 境 管 理 方 面 至 少 有 7年 經 驗 的 小 組 組 長 領 導 。
2.2 在 本 許 可 證 B部 說 明 的 建 造 工 程 展 開 前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完 成 築 建 隔 音 罩 的 工 程 , 並 執 行 新 的 環 境 許 可 證 編 號 FEP-20/004/2000所 列 明 的 條 件 。 已 完 工 的 隔 音 罩 須 由 環 境 經 理 核 證 及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核 實 , 證 明 其 符 合 環 評 報 告 的 結 果 及 建 議 、 新 的 環 境 許 可 證 編 號 FEP-20/004/2000及 環 境 許 可 證 編 號 VEP-020/2000/A/EP-004、 或 署 長 其 後 根 據 環 評 條 例 所 批 准 的 任 何 更 改 。
3. 建 造 工 程 期 間 提 交 的 文 件 或 採 取 的 措 施
3.1 在 本 許 可 證 B部 所 說 明 的 建 造 工 程 展 開 後 2個 月 內 , 須 向 署 長 存 放 環 評 報 告 及 編 號 EP-VEP-020/2000/A/EP-004的 環 境 許 可 證 第 3.1項 條 件 或 其 後 由 署 長 根 據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通 過 的 任 何 修 訂 本 所 建 議 的 環 境 管 理 計 劃 。 環 境 管 理 計 劃 亦 須 處 理 在 本 許 可 證 條 件 第 2.2項 所 述 與 拆 除 隔 音 罩 相 關 的 噪 音 影 響 及 緩 解 措 施 。 環 境 管 理 計 劃 在 提 交 署 長 前 , 須 由 環 境 經 理 核 證 , 並 由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核 實 , 以 確 定 符 合 環 評 報 告 及 編 號 EP-VEP-020/2000/A/EP-004的 環 境 許 可 證 或 其 後 由 署 長 根 據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通 過 的 任 何 修 訂 本 的 資 料 及 建 議 。
3.2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完 全 執 行 依 據 本 許 可 證 條 件 第 2.1, 2.2 及 3.1項 條 件 獲 批 准 或 存 放 的 文 件 所 說 明 與 工 程 項 目 相 關 的 各 項 設 計 或 建 造 措 施 。 這 些 設 計 和 建 造 措 施 如 有 任 何 更 改 , 須 由 環 境 經 理 提 出 充 分 理 由 支 持 , 並 由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核 實 , 以 確 定 符 合 環 評 報 告 及 編 號 EP-VEP-020/2000/A/EP-004的 環 境 許 可 證 或 其 後 由 署 長 根 據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通 過 的 任 何 修 訂 本 內 載 的 資 料 及 建 議 。 根 據 上 文 第 1.10項 條 件 所 規 定 , 已 批 准 的 文 件 如 有 修 改 , 須 得 到 署 長 再 批 准 ; 已 存 放 的 文 件 如 有 修 改 , 須 向 署 長 再 存 放 。
3.3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在 圖 一 所 示 的 工 地 範 圍 內 進 行 的 一 切 地 下 工 程 及 改 建 目 前 美 孚 地 鐵 站 的 工 程 , 必 須 在 本 環 境 許 可 証 第 2.2項 條 件 所 說 明 的 隔 音 罩 內 進 行 。
3.4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執 行 依 據 環 評 報 告 內 載 的 資 料 及 建 議 , 及 附 錄 A所 說 明 的 措 施 , 以 緩 解 工 地 徑 流 及 排 水 所 造 成 的 環 境 影 響 。
3.5 為 緩 解 建 造 期 間 對 文 化 遺 產 及 考 古 文 物 造 成 的 影 響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在 建 造 工 程 進 行 期 間 如 發 現 任 何 古 物 , 須 即 時 通 知 署 長 , 以 進 一 步 評 估 物 品 的 文 化 價 值 。
4. 建 造 工 程 期 間 的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4.1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在 其 工 地 辦 事 處 備 存 本 許 可 證 A部 所 說 明 的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的 一 份 副 本 , 以 備 參 考 。
4.2 根 據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或 實 施 時 間 表 而 訂 立 的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安 排 ( 包 括 所 有 方 法 及 標 準 、 監 測 設 備 、 監 測 地 點 、 基 線 監 測 、 影 響 監 測 、 符 合 標 準 的 評 估 及 事 件 應 變 計 劃 ) , 如 有 任 何 更 改 , 須 在 每 月 提 交 的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報 告 中 , 由 環 境 經 理 提 出 充 分 理 由 支 持 , 並 由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加 以 核 實 , 然 後 依 據 第 4.6項 條 件 提 交 署 長 。
4.3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規 定 ( 包 括 所 有 方 法 及 標 準 、 監 測 設 備 、 監 測 地 點 、 基 線 監 測 、 影 響 監 測 、 符 合 標 準 的 評 估 及 事 件 應 變 計 劃 ) , 須 按 照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和 每 月 提 交 的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報 告 訂 明 的 要 求 執 行 , 除 非 擬 議 的 更 改 在 每 月 提 交 的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報 告 中 獲 得 充 分 理 由 支 持 , 並 由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核 實 , 以 及 獲 得 署 長 批 准 。
4.4 取 樣 及 量 度 工 作 須 按 照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對 噪 音 及 空 氣 質 素 監 測 的 規 定 進 行 :
(a) 在 指 定 地 點 進 行 指 定 次 數 的 噪 音 及 空 氣 質 素 基 線 監 測 ;
(b) 在 指 定 地 點 進 行 指 定 次 數 的 噪 音 及 空 氣 質 素 影 響 監 測 ;
(c) 如 果 超 逾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指 定 的 標 準 , 須 按 照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所 載 的 事 件 應 變 計 劃 , 採 取 補 救 行 動 ; 及
(d) 在 收 集 數 據 或 完 成 補 救 行 動 3個 工 作 天 內 記 錄 上 述 (a)至 (c)項 的 詳 情 , 用 作 擬 備 和 提 交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報 告 , 並 備 妥 有 關 資 料 以 便 在 工 地 查 閱 。
4.5 在 任 何 會 影 響 監 察 結 果 的 大 型 建 造 工 程 展 開 前 1個 月 , 須 使 署 長 可 獲 得 由 環 境 經 理 核 證 , 並 由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核 實 的 4份 基 線 監 測 報 告 。
4.6 在 須 提 交 報 告 的 月 份 結 束 後 10個 工 作 天 內 , 須 使 署 長 可 獲 得 由 環 境 經 理 核 證 , 並 由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核 實 的 4份 每 月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報 告 。
4.7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的 行 動 計 劃 / 應 變 計 劃 所 說 明 的 行 動 , 須 按 照 行 動 計 劃 / 應 變 計 劃 所 訂 明 的 時 限 或 如 署 長 所 同 意 適 當 執 行 。
註 :
1. 本 許 可 證 共 有 3部 , 即 : A部 ( 許 可 證 主 要 部 分 ) ; B部 (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說 明 ) ; 及 C部 ( 許 可 證 條 件 ) 。 任 何 援 引 本 許 可 證 的 人 士 須 就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條 例 )的 法 律 含 意 徵 詢 獨 立 法 律 意 見 , 下 述 註 解 只 供 一 般 參 考 用 。
2.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可 根 據 條 例 第 13條 的 規 定 向 署 長 申 請 更 改 本 許 可 證 的 條 件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將 經 修 改 的 許 可 證 , 替 換 在 建 造 工 地 內 展 示 的 原 有 許 可 證 。
3. 承 擔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整 項 或 部 分 工 程 的 責 任 的 人 , 在 承 擔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責 任 之 前 , 可 根 據 條 例 第 12條 的 規 定 向 署 長 申 請 新 的 環 境 許 可 證 。
4. 根 據 條 例 第 14條 的 規 定 , 署 長 可 在 環 境 食 物 局 局 長 的 同 意 下 暫 時 吊 銷 、 更 改 或 取 消 環 境 許 可 證 。 遭 暫 時 吊 銷 、 更 改 或 取 消 的 許 可 證 必 須 從 建 造 工 地 除 下 , 不 再 展 示 。
5. 如 果 本 許 可 證 在 工 程 項 目 建 造 或 營 辦 期 間 取 消 或 交 回 , 則 在 繼 續 進 行 工 程 項 目 之 前 , 必 須 先 根 據 條 例 規 定 取 得 環 境 許 可 證 。 根 據 條 例 第 26(1)條 的 規 定 , 任 何 人 在 沒 有 有 效 環 境 許 可 證 的 情 況 下 建 造 或 營 辦 條 例 附 表 2第 I部 所 列 明 的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 即 屬 犯 罪 。
6. 如 任 何 人 在 違 反 本 許 可 證 的 條 件 下 建 造 及 營 辦 工 程 項 目 , 根 據 環 評 條 例 , 即 屬 犯 罪 -
(i) 一 經 循 公 訴 程 序 首 次 定 罪 , 可 處 罰 款 200萬 元 及 監 禁 6個 月 ;
(ii) 一 經 循 公 訴 程 序 第 二 次 或 其 後 每 次 定 罪 , 可 處 罰 款 500萬 元 及 監 禁 2年 ;
(iii) 一 經 循 簡 易 程 序 首 次 定 罪 , 可 處 第 6級 罰 款 及 監 禁 6個 月 ;
(iv) 一 經 循 簡 易 程 序 第 二 次 或 其 後 每 次 定 罪 , 可 處 罰 款 100萬 元 及 監 禁 1年 ; 及
(v)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如 該 罪 行 屬 持 續 性 質 , 則 法 院 或 裁 判 官 可 就 其 信 納 該 罪 行 持 續 的 每 天 另 處 罰 款 10,000元 。
7.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可 在 接 獲 本 許 可 證 後 30天 內 , 根 據 條 例 第 17條 就 本 許 可 證 的 任 何 條 件 提 出 上 訴 。
8. 本 許 可 證 規 定 提 交 的 所 有 文 件 須 存 放 於 香 港 灣 仔 軒 尼 詩 道 130號 修 頓 中 心 27樓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登 記 冊 辦 事 處 。
附 錄 A
工 地 徑 流 和 排 水 的 環 境 影 響 緩 解 措 施
必 須 執 行 下 列 措 施 , 以 緩 解 工 地 徑 流 和 排 水 造 成 的 環 境 影 響 :
(a) 排 水 系 統 須 得 到 充 分 修 護 , 以 防 止 在 建 造 工 程 期 間 出 現 泛 濫 及 溢 流 ;
(b) 在 建 造 工 程 期 間 , 土 木 工 事 的 範 圍 界 線 須 標 明 , 並 以 堤 壕 包 圍 , 以 防 泛 濫 。 應 設 置 臨 時 溝 渠 , 使 徑 流 經 由 淤 泥 隔 離 池 排 入 合 適 的 水 道 。 永 久 的 排 水 道 應 設 置 沉 澱 池 或 沉 積 物 捕 集 和 阻 隔 裝 置 , 以 提 高 沉 降 率 。 有 效 的 淤 泥 清 除 設 施 的 設 計 , 應 按 照 由 環 境 保 護 署 署 長 發 出 的 《 專 業 人 士 環 保 事 務 諮 詢 委 員 會 專 業 守 則 第 1/94號 》 內 載 明 的 指 引 ;
(c) 建 造 工 程 的 安 排 , 須 盡 量 減 少 在 雨 季 (四 月 至 九 月 )進 行 挖 掘 地 面 工 程 。 所 有 泥 土 外 露 的 範 圍 , 在 土 木 工 事 完 成 後 或 土 木 工 事 停 止 14日 內 , 應 該 在 切 實 可 行 情 況 下 盡 早 加 以 穩 固 。 如 果 不 能 避 免 在 雨 季 或 年 中 極 可 能 出 現 暴 雨 的 任 何 時 間 挖 掘 泥 土 , 外 露 的 斜 坡 表 面 應 該 以 帆 布 或 其 他 方 式 覆 蓋 ;
(d) 在 建 造 工 程 期 間 , 地 面 徑 流 應 先 經 沉 澱 才 可 排 放 , 而 所 採 用 的 沉 澱 池 容 量 要 足 夠 , 由 預 挖 每 個 約 6至 8立 方 米 的 獨 立 槽 池 組 成 。 系 統 的 容 量 須 具 彈 性 , 能 夠 處 理 從 多 處 來 源 排 入 的 污 水 及 物 質 , 並 特 別 適 合 應 用 於 泵 入 的 污 水 ;
(e) 在 暴 雨 期 間 , 露 天 堆 存 而 面 積 超 逾 50立 方 米 的 建 築 材 料 (如 石 料 、 沙 及 填 料 ), 須 以 帆 布 或 同 類 質 地 的 布 料 覆 蓋 。 應 採 取 措 施 防 止 建 築 物 料 、 泥 土 、 淤 泥 或 碎 屑 沖 入 任 何 排 水 系 統 ;
(f) 在 建 造 工 程 期 間 , 沙 井 (包 括 新 建 的 沙 井 )須 經 常 覆 蓋 及 密 封 , 以 防 止 淤 泥 、 建 築 材 料 或 碎 屑 被 沖 入 排 水 系 統 , 以 及 暴 雨 徑 流 被 引 入 污 水 渠 。 在 年 中 暴 雨 將 臨 或 預 測 會 有 暴 雨 的 任 何 時 間 , 須 按 照 環 境 保 護 署 署 長 發 出 的 《 專 業 人 士 環 保 事 務 諮 詢 委 員 會 專 業 守 則 第 1/94號 》 採 取 行 動 。 在 暴 雨 期 間 , 應 特 別 注 意 控 制 含 有 淤 泥 的 地 面 徑 流 , 尤 其 是 陡 峭 斜 坡 附 近 的 範 圍 ;
(g) 排 水 系 統 須 設 置 截 油 器 , 並 須 定 期 清 除 油 及 油 脂 , 以 防 在 建 造 工 程 期 間 發 生 意 外 溢 洩 後 , 油 脂 流 入 雨 水 排 放 系 統 。 截 油 器 應 設 有 旁 管 , 以 防 止 大 雨 期 間 出 現 泛 濫 ;
(h) 所 有 車 輛 及 裝 置 在 離 開 建 造 工 地 之 前 須 進 行 清 潔 , 以 確 保 在 施 工 期 間 , 車 輛 及 裝 置 沒 有 把 泥 土 、 碎 屑 及 類 似 物 料 留 在 路 面 。 每 個 工 地 出 口 應 設 置 設 計 妥 善 、 位 置 方 便 的 輪 胎 清 洗 處 , 而 清 洗 輪 胎 的 水 應 至 少 每 星 期 沉 澱 一 次 , 把 沙 及 淤 泥 清 除 , 以 確 保 這 個 程 序 繼 續 發 揮 效 能 。 出 入 輪 胎 清 洗 處 的 一 段 通 道 , 應 用 足 夠 的 回 填 料 朝 輪 胎 清 洗 處 鋪 砌 路 面 , 防 止 車 輛 輪 胎 把 泥 土 及 泥 水 帶 到 公 路 及 排 水 渠 ;
(i) 沉 積 物 進 入 下 水 道 改 裝 部 分 前 須 先 進 行 截 流 。 任 何 改 裝 的 下 水 道 部 分 應 在 逆 流 及 順 流 方 向 都 裝 置 沉 積 物 捕 集 裝 置 , 以 盡 量 減 少 沉 積 物 在 下 水 道 積 聚 。 下 水 道 的 改 裝 部 分 內 也 應 設 置 渦 流 管 原 地 捕 集 裝 置 , 把 沉 積 物 不 斷 抽 出 ;
(j) 須 設 置 臨 時 及 永 久 排 水 管 及 下 水 道 , 以 便 建 造 工 程 期 間 排 放 徑 流 。 臨 時 及 永 久 排 水 管 及 下 水 道 應 妥 為 設 計 , 以 控 制 雨 水 水 流 的 排 放 。 所 有 沉 積 物 控 制 措 施 應 定 期 檢 查 及 修 護 , 尤 其 在 暴 雨 之 後 , 以 確 保 任 何 時 間 內 操 作 妥 善 及 有 效 。 當 建 造 工 程 完 成 後 , 或 再 無 須 進 行 臨 時 導 流 的 時 候 , 臨 時 導 流 的 排 水 設 施 應 回 復 原 狀 ; 及
(k) 受 任 何 混 凝 土 配 料 廠 物 料 污 染 的 排 放 物 及 地 面 徑 流 , 須 引 入 中 和 池 以 減 低 酸 度 , 經 處 理 的 排 放 物 須 連 接 淤 泥 捕 集 裝 置 , 以 便 先 清 除 懸 浮 固 體 物 質 才 排 入 污 水 系 統 。
圖 1